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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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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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裁決

D3: 盧(21) / D5: 雷(23)

📍同案 D1:劉(24)、D2:林(29)、D4:吳(21)、D6: *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4人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D4,D5及D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D1,D4、D5, D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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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D3 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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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裁決速報:
D3
控罪1 及4罪名成立‼️
控罪8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1 ,2,5及10全部罪名成立‼️

📌分析及理由
控方依賴7名證人,包括傳召了PW1至4上庭作供及PW 5至7口供以65b呈堂。2人並非即場拘捕,警員PW4分析現場片段及疑人住所CCTV後從身型,髪型及衣物等鎻定身份,警方上門拘捕同檢取衣物等作證。D3家中搜出外衣及背囊吻合現場片段之女子A。D5家中衣物包括鞋同現場男子B吻合。D3及D5審訊中均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2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2人對發生控罪行為沒重大爭議,主要爭議2人沒有作出該些行為或有有意圖作出,而代表更指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口罩沒有意掩飾身份。

法庭接納PW1及PW2全部口供。

D3
控罪1及4將一併考慮,其在現場身份不受爭議,其解釋在場是作調停,D3曾說「有防暴,冇時間,唔好再嘈拖延時間」,明顯在催促其他人。雖然其衣物如穿粉紅色衫,但在場40人以上圍堵PW1都在D3附近,D3企在人羣前方最近PW1位置,其個人言行舉止,必然知悉已經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D3說話神情並不協助PW1 ,內容也沒將環境降溫,反而是火上加油。

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有10秒,意圖掩飾身份控罪8之元素存疑

D5
📎身份
D5爭議案發現場片段是否男子B。PW3及PW4在現場片段辨認多人包括女子A及男子B,其中女子A即D4 在不同片段中偕男子B (D5)雙雙同時出現,包括案發日在D4住所CCTV。法庭先處理PW3及 PW4辨認的D4是否就是片段中女子A。從其家中搜出Fila 帽,外外套、鞋及背囊,配合啡色頭髮。將一切因素考慮後,接納PW3.4及7之口供,確定D4就是女子A。從D4及D5在19年10月是1日至16日多次電話通訊可見2人認識。法庭觀著D5住所案發前CCTV及現埸片段見到D4同男子B出入,非案發日片段中男子B曾穿較特別淺啡色胸前有字T恤同D5家中搜出T恤吻合。而案發時男子B衣物如白色衫及背囊也於D5家中找到。總結多項證供一起,法庭裁定現場男子B就是D5。
📎干犯控罪行為
呈堂多段片段中可見D4,D5 在指稱位置聯同其他人一起參與向PW1襲擊,禁錮及暴動,D4更曾使用鎚仔,片段可見D5以手保護D4去襲擊PW1無疑是對D4作出鼓勵,其後D5更以腳踢PW1。之後PW1逃走至位置B也跟隨其他人追打PW1,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法官押後求情同判刑,求情文件需在7天前交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 1000 一併同本案其他認罪被告作判刑,🔴期間兩人還押候判。

🥲D3 完庭仍未能接受定罪不停流淚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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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2/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
【下午內容】

[14:30] 開庭,⏺️D4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控要求D4指出他在科學館道與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的距離,D4答8米左右,D4與警員的距離約3~米,轉身走了幾步,見唔到Y4警員叫人走,只在被拘捕後才見到有警察叫人走,被捕前只見到有大批警員走過來,並舉槍所以才踎低,都也見到舉旗。

主控着被告指出他與Y4警員的距離?D4答亦是三四米左右,聽不到口頭警告可能是因為擴音器的聲音好「拆」。

主控質疑那段時間新聞日日播社會有騷亂,質疑D4見到警方舉旗都唔離開?D4表示工作好忙,少睇新聞,也不清楚那種顏色的旗具體的意思,只知道要走,聽到口頭警告時雖未清楚講咩,但都知道要走。

主控質疑為何走得咁慢?被告表示舉旗、口頭警告至舉槍是在十鈔之內發生,都不能走太遠!

主控引E71證物:拘捕後會面紀錄文本,內容有讓被告看過,被告也表示有簽名作實;其中警員問他為何在尖沙嘴出現?被告回答聽到有慘叫聲與被告在庭上作供聽到有人叫救命,兩者不同?D4回答,當時緊張,不知如何形容求救,所以說慘叫跟叫救命的意思都是近似,再加上當時都混雜了不少聲音,後來行到現場便沒有聽到慘叫聲,但在行出去源記餐廳時是有慘叫聲,D4再仔細講是:底聲有慘叫聲,同時亦有叫救命聲及問有冇人識急救?

主控問為何會面紀錄只係講了慘叫聲?D4表示當時有些緊張,所以不能盡講所有事情;為何不表達你緊張精神狀態唔適合會面?D4表示當時又不是差到精神衰弱,都可以回答問題。

主控質疑被告遠至文華中心的源記茶餐廳,百週年公園小徑的慘叫聲你聽到,但近距離的警員警告你又聽唔到?D4回答聲音是分階段性的,出源記轉左先聽到慘叫聲,轉出一些才聽到叫救命聲,加上源記附近無乜人所以聽到。

主控問為何不老實同警員講?因為他問我為何在那裏出閘,我便只能概括地講。

主控質疑概括後你都有補充同解釋,為何不再詳細講?D4答因為當時緊張,希望落完口供可盡快離開。

主控質疑為何不詳細啲?D4回答人生第一次落口供,不知道需要怎樣表達。

主控質疑D4庭上講的時間與口供不一致?被告稱以為警察是問他幾點到尖東?他就理解成科學館就是尖東,所以便這樣回答。

主控指出會面口供序言有寫明拘捕地點是科學館而不是指尖東?D4指他分不清楚科學館及尖東是兩個地方。

主控表示當警員問你幾點到尖東,都一定是指拘捕你的科學館附近啦?D4不同意。
再問當警員問你幾點到科學館?你心裏是點諗?D4答科學館與尖東站都在那裏附近!
為何你不問清楚警員的問題是指那裏?D4答因為我想盡快落完口供就離開,也不知道可否反問警員?

主控向被告指出他七點幾就到尖東參加非法集結?D4不同意!

被告在東區醫院上班,有儲物櫃,有鎖匙,每次用時才取鎖匙,沒有固定鎖匙,在同一更數,鎖後保存鎖匙,用完之後清理及消毒留給下一更同事用,一般都將背囊鎖在儲物櫃內。

主控取出證物E81, E83(護眼罩)問D4出處?回答兩個眼罩不同因為來自不同地方。為何要帶在身?因為紅色的那個上班有時要用,每日消儲物櫃,所以要帶在身,黑色的那個就不知道為何在背囊裏。

主控問同不同意眼罩可以保護自己當有催淚煙來襲?
D4答不知道,因未試過,但如果包裝上有寫明可以,就應該可以。

有關證物外科口罩,D4表示買來自用,醫管局只在上班時派發,唔記得幾時買,應該是那一年買,但不記得是何時。

主控指被告這盒口罩是為示威現場的其他人準備是,不是自用的,D4不同意。

🔸辯方大律師覆問
有關口罩D4確認是自己買的。

證物E71會面紀錄
警方是以一問一答的模式表達,不知道如果警察無問的問題是可以講多點,也不曾反問警方問題。

主控很詳細地問有關慘叫聲、叫囂等,而當時會面紀錄時警員是沒有這樣詳細問,所以D4有些資料當時沒有講是合理的。

會面紀錄被告稱到達尖東時間與庭上不同?D4回答都是因警員問他,他便以自己的理解作答,不會質疑或反問。

🗣️法官問:
Book 宿舍是幾號?D4答16號,17本來沒有book,但因為頭痛所以17號都是在宿舍過夜。
曾出現的四五十人,他們的位置是?D4答他們在文華中心咪錶位。

這是第4被告案情

[1602-1617休息]
D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這是D6的案情

D8選擇作供,會傳召一位證人

📌案件管理
明天不會早於11:30開庭,星期五只能下午開庭,第4及第8被告代表星期一早上需要到東區法院,由於進度比預期快,星期五才決定星期一的安排。

案件押後明天早上11:30後同庭續審
[16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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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呂(3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黃(3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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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不早於)11: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黃(20-34)🛑李已還押逾1個月;黃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逾27個月 🔥#判刑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2/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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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楊,吳,陳(22) 🔥#判刑 (#20220604香港 8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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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栢倫(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兩次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09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8]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不早於)11: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3/15]

(截至12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判刑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3就控罪1-8認罪,所以控方撤回控罪9-12。

===========
今次D1係第二次刑事毁壞案,官話下一次一定監禁。

對此案3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減省法庭時間,各人有正當職業,報告正面,顯示有悔意,重犯機會低,故判:
D1: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D3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35) 🛑服刑中

控罪 : 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

----------------------

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需要繼續服刑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3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呂(3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現時已經服刑完畢。

----------------------

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報料💛
【09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張,何,周,周(23-48) 🛑張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新案件 (串謀欺詐)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亦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判刑

A2李(20)🛑已還押逾1個月
A3陳(34)🛑已還押逾27個月
A5黃(19)🛑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3:#暴動罪
A3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A3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控罪5:#暴動罪
A2,A3,A5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A5的背景:

控方確認案發時A5沒有案底,是學生,與家人同住。

同級法院判刑的價值:

法官著辯方考慮CAAR13/2022案第35段和CACC243/2021案。這段內容是指同級法院的判刑是不能協助法庭判刑,這些案件亦沒有約束力。辯方表示因應這案,他們不再依賴其書面陳詞中引用的區院判刑。

襲警是否加刑因素:

法官邀請辯方考慮本案是否涉及類似「私了」的加刑因素,雖然本案本質上不是「私了」,但事實上警員的身份和立場是與示威者相反,而示威者襲擊警員。辯方同意是加刑因素。

本案情況與各被告的參與程度:

A2大律師邀請法庭考慮本案裁決書的92、121、164、和165段。內容是針對發生在長江中心的襲擊時間歴時10秒;遮打花園和長江中心的暴動是分開的,而A2只參與長江中心的暴動;長江中心的暴動歷時1分鐘;A2的警誡下的回應。

就CAAR13/2022案的判決書,辯方邀請法庭參判決書的6、7至11、和23段,本案不涉堵路和放火等的情節,對現埸人士或商店的威脅和不便也較這案為低,亦希望法庭考慮該案傷者的傷勢。

法庭向A3大律師確認A3是於排審期前承認控罪3和4。就CAAR13/2022案的判決書,辯方邀請法庭參判決書的23段,指出A3在暴動的參與角色較輕微。在本案情節而言,在遮打花園的襲擊事件的傷者的傷勢較輕,未致「滅聲」的程度,更像是發泄情緒,但同意法官所述的內容是加刑因素。

A5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5案發時的年齡和認罪時間,亦同意法官所述的內容是加刑因素。

判刑理由:

A2否認控罪5和6。經審訊後,法庭撤銷控罪6,但裁定控罪5成立。

A3承認控罪3和4,否認控罪5和6。經審訊後,法庭撤銷控罪6,但裁定控罪5成立。

A5承認控罪5。在認罪協議下,控罪6會被存檔法庭。

📌控方案情:

背景:

在案發前,警方就一個於2020年1月19日14:00至22:00在中區遮打花園舉行的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2020年1月19日約13:00時,下文提及的受襲警員和警方中區警民關係組警員到達遮打花園,就上述集會進行聯絡工作。

到達遮打花園後,警方發現遮打花園內的簷篷上有約100名黑衣人手持美國國旗揮舞及張開橫額,有些人站立,有些人坐在簷篷邊緣位置。由於這些情況構成危險,集會負責人勸喻這些人返回地面。然而,相關的勸喻沒有效果,這些人繼續站在原位。同時間,終審法院外的閉路電視鏡頭被噴上漆油,亦有示威人士拆去遮打花園的欄杆,及在美利道及會所街企圖堵路。

基於上述情況,警方代表於16:20時要求劉頴匡(集會負責人)終止集會。劉穎匡在諸多刁難後利用揚聲器宣佈集會結束,並指示集會人士向金鐘方向散去。

控罪3和4 - 遮打花園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約16:23時至16:29時,由於有50至60名在場人士對此安排不滿,他們開始包圍警方代表,叫囂如「黑社會」和「死黑警」,及襲擊警方代表及其他警員,形成控罪3的暴動及控罪4的「傷人」控罪。

控罪5 - 長江中心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約16:29時至16:30時,警員們被襲擊後離開遮打花園,並走到長江中心門外,但不得其門而入。在此情況下,有約10多名黑衣人包圍警員們及用武器襲擊他們,形成控罪5的暴動。

不同公開的片段可示上述的暴動情況。

針對A2的證據:

根據已接納的證據,A2在警誡下表示:

- 由於他在參與上述集會期間見到有人跑向長江中心,他決定跟隨並打算與其他人一起包圍警員。

- 他知道有人包圍警員,所以拿着磚頭過去作勢打了兩下,但沒有打中任何人。

- 他在錄影會面中提及自己當天的衣著打扮,與片段中的犯案人吻合。

- 他曾更換衣服以隱藏身份。

除上述外,他當日的衣著和裝備包括:1個藍色背包、1件黑色外套、1個黑色腰包、1件藍色長袖上衣、1個3M防毒面具、1條深灰色長褲、1條深色有骷髏頭圖案面巾、1對黑色手套、1副黑色泳鏡,及1對白色波鞋。A2在警誡下表示:「我當日就係帶住你頭先檢取嘅嘢去遮打花園換同埋戴。」。

針對A3的證據:

根據已接納的證據,A3在警誡下表示:

- 「呀sir,我都係一時衝動先喺遮打花園踢咗你同事一腳。」

- 「我有去到遮打花園同長江中心一帶既集會,我知係非法集結,但我走唔到。」

A3亦在招認下表示:

- 當受襲警員跑往長江中心時,他追隨人群身後,目的是想辦法不讓警員離開。

- 有人在長江中心外襲擊警員時,他在人群的較後方逗留和圍觀約10秒後便離開。雖然他沒有毆打警員,但不打算讓警員離去。

針對A5的證據:

- 當受襲警員跑往長江中心時,他追隨人群身後。

- 當受襲警員到達長江中心但發現不得其門而入後,他與其他人繼續包圍他們。

A5在警誡下表示:

- 由於他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他跟隨朋友到長江中心並加入人群

- 他承認有意圖參與襲擊行為,但因警員到場而未能出手。

受襲警員的傷勢:

高級督察34135:頭部有5厘米曲線形深的裂傷、右手手指有瘀傷、指骨有粉碎裂傷及輕微移位,頭部傷勢需要縫針。他住院2日及獲12日病假。

鄧警署警長:左手尾指有瘀傷及壓痛、右邊肋骨壓痛。他獲2日病假。

孫女偵緝警長:前額有4厘米傷口、左邊頭頂有4厘米傷口,左手踭瘀傷及腫脹、左手尾指擦傷、右手尾指有一傷口、左及右手尾指有骨裂,左前頭骨有四形骨裂。她留醫10日,獲103日病假。

吳警員:頭部有4厘米彎形深的傷口,左手腕有擦傷、頭骨中央有骨裂。他留醫2日,獲27日病假。

📌量刑 - 暴動罪: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就暴動罪訂下判刑原則:

「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61.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 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此外,如CAAR13/2022案第35段和CACC243/2021案,上訴庭指出同級法院的判刑是不能協助法庭判刑,這些案件亦沒有約束力。
在CAAR13/2022案中,上訴庭表示:

「第一,雙方於本案存檔了多份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書,希望藉此支持己方立場。本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一案第27段已指出:

「…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況且,「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非法集結」罪的案情,以及某被告人的背景、犯案動機、於該案所扮演的角色等事項,可謂千變萬化,任何單純對案件判刑作出比較的做法,都不能協助本庭處理原審判刑是否恰當這個議題。歸根究底,控罪要旨及適用的量刑因素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個別案件的判刑」

在CACC243/2021案,上訴庭表示:

「…本庭已在過往指出過多次,在今年的律政司司長 對 唐健帮及另二人 [2023] HKCA 896(判案理由書日期:2023年8月25日)又再重申: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對上訴法庭也沒有任何參考價值,不應被業界用作上訴時的依據。」

📌量刑 - 有意圖而傷人罪:

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由監禁3年至12年不等。上訴庭在CACC317/2012案中指出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根據CACC380/2013案中:

「原審法官緩引辯方呈遞的澳洲昆士蘭上訴庭案例R v Fisher  [2008] QCA 307指,在這類案件的加刑因素有:一,被告是事件的主腦;二,有其他人夥同行兇;三,襲擊並非源於挑釁;四,在公眾地方作案;五,事主在跌倒後繼續受襲;六,事主在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受襲;七,事主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八,被告被接見時就案情誤導警方,顯示沒有悔意。」

📌本案判刑:

本案襲擊事件是突然發生和沒有預謀,事件起於有人不滿警員中止集會的決定,因而用硬物等物襲擊相關警員。縱而如此,示威者當時情緒激動,無休止其用硬物等物襲警的行為,這是本案的嚴重之處。此外雖然此事歷時短、沒有財物損失、和3位被告不是帶領者,但犯案者當時穿深色衣服和蒙面掩飾身份,A2和A3更是有作出襲擊行為。

在CAAR1/2022案中,上訴庭指出:

「在本質上和俗稱的「私了」即傷害對方的人身無異。無論施襲者本身是否意識到這些特徵的存在,又或是否以相關的效果為他的施襲目的,甚至其行為實無法令到受害人退縮也好,都無減這些行為的惡劣和對社會的破壞,法庭必須從嚴處理。」

考慮了暴動的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行為針對警員、及有關行為對公眾和警員可造成的危險,就本案控罪3和5,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9個月。A2和A3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他們的量刑起數為監禁5年。

考慮了本案的襲擊情況和其造成的後果,就本案控罪4,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6個月。

考慮了A5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年青和義工服務)、認罪扣減(25%)、和A5的個人背景後,A5的刑期為監禁3年4個月❗️

考慮了A2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年青和義工服務)和A2的個人背景後,A2的刑期為監禁4年10個月❗️

考慮了A3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包括同意案情和沒有案底)、A3的個人背景、和認罪扣減(只適用在控罪3和4,有33%扣減)後,控罪3的刑期為監禁3年4個月;控罪4的刑期為監禁3;控罪5的刑期為監禁4年6個月。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A3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143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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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27)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3/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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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30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轉介文件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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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4/15]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7]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1035開庭]
法官:法庭已閱讀所有求情信,第七被告求情信出現嚴重分歧:被告人因為需準備受審已經休學(正就讀時裝設計)但信中提及已完成課程?

🔸D7法律代表補充陳述:只完成第一年課程,全個課程是兩年;D7已還押兩個月,家人從遠方歸港支持,D7欲報讀英語,亦鑑於目前未夠21歲,懇請再考慮教導所報告,⛏️法官好堅決否決🪓

法官又好決斷地說案情好嚴重,成支軍隊咁,不是辯方律師稱的不嚴重!

D13代表回應只是表達,被告個人的參與不多。

法官續稱D17, D20為何要提出一系列案例?
辯方代表回應只是提出法官判過的案件,但法官回應用了案例的字眼,代表回應可能用字不好,法官表示溫達揚案上訴法庭已明明說沒有量刑的約束力,沒有參考價值,不可稱為案例,辯方大律師是浪費法庭的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1日,10:30判刑

[105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轉介文件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1:49開庭]

📄轉介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日09: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作答辯。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並在庭上讀出修訂的內容。控罪1會改為「管有爆炸品」,控罪2會仍然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的修訂內容是關於控罪物品,詳情後補。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本案會於2023年10月12日09:30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聆訊會以中文進行。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作審判,裁判官按程序提醒被告:

⁃ 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 若果被告打算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

被告聽畢上述事項後表示明白。

🔍不在場證據:

辯方指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向被告解釋何謂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明白。

[12:11 完庭]
【09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4/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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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4 開庭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適合出庭

⏺️傳召D8作供

🔹繼續盤問
當天需回校上3節網堂,分別為09-11pm, 2-4及6-8pm ,完成後打算找劉姓朋友將頭盔交她,由於校內冇儲物櫃所以頭盔要放入背囊,內有身份證、筆、錢等,因上堂會提供材料所以袋內冇書本。

同意主問指逢星期一、三及五會晨跑,是在家附近,荃灣及青衣跑不同路線,每次跑20至30分鐘。星期三約07-08時起跑,星期三上堂時間較遲通常在家附近跑完去上堂。自己出汗唔多,回校不會換衫或沖涼所以袋內冇替換衣物。

11月18日出門冇留意社交媒體,但那時知理大附近有事發生,自己跑步在海傍不清楚那裡有新聞報道,冇去找媒體是否有示威。

確認主問劃出路線,出尖東地鐵站後往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打算往海傍海濱花園路跑,因是同學帶過此跑及接近平時比賽路況所以揀在此。主控問可由冠華中心,好時中心上橋梯往海傍不是更近,D8指因要去711食早餐,所以冇咁行。再補充起跑位置近黃埔。又問地鐵站內或好時中心有711為何不去,D8答因站內不近P2出口及不知2019時好時中心有間711(現看地圖才知有)。

主問指不行南洋中心天橋解釋因從遠處見行人路及天橋樓梯有玻璃樽垃圾。呈堂P252相片同意樓梯很闊,但之前同學在此跑話樓梯污糟所以一直也冇跑上樓梯,只用麼地道樓梯上落,覺得2條路是差不多。

地鐵站行去711約5分鐘,估約0805到711買早餐,去百周年公園小路食,食了約8分鐘,期間冇聽到慘叫聲,食完在小路盡頭左轉。望見科學館廣場有人在行人路,而所見科學館廣場多車及人,有四五十人在華懋中心近科學館小路。自己出百周年小路後見到幾個防暴警察企定定,但不覺特別因那段時間成日見到。當時見不到持長槍或聞到催淚煙,也不見到人跑或急步走。因被前面幾個人阻住慢行,再前方亦有卅十人看不到警察有冇移動。該些人手上冇持有物件,亦冇叫囂,同意現場人羣中對話聲量比平時大,在百周年公園小路時見不到有十多個警察在附近經過。同意在見到幾個防暴警察時之位置可後退離開百周年公園小路。

早上8時理大附近有冇聯想到有示威,D8指冇因不知自己位置是理大附近,而人羣是可以移動。看不到警方有舉旗或聽到催淚彈聲,直到自己被截停也沒有,之後D8同其他人被帶到華懋廣場。
📎證物P159灰色防毒面具是一次看戲後在街邊有催淚氣體有個阿叔比自己,是二手,D8即時有用過,拎回家有檢查過,有一邊是沒有粉紅色濾罐, D8認為不影響功能。
📎P155 護目鏡、P161白色頭盔、P167勞工手套
除勞工手套,其他從新聞知道和防毒面具也是當時示威者常用
📎P153泳鏡
並非自己

不同意11月18日帶同搜出裝備參加科學館廣場非法集會

🔸覆問
-新聞直播可知跑步路線有事發生,但自己只看IG沒見到
-早上跑步20至30分鐘是低強度不會出汗,但晚上田徑場跑2至2個半鐘是中高強度
-跑步起點海濱公園是指近紅磡碼頭,選擇此處是那個地面質地同運動場接近,而該處回校20至30分鐘
-在MFI 1 地圖畫下覆問時答自己及30人位置(D8(11))

📌傳召DW3 劉小姐 (D8友人)

🔸主問
現在23歲.修讀大學4年級,有兼職工作。同D8由小學一年級認識至今,有15年。19年11月19日D8來電知道她被捕。兩人在17日晚上聯絡因 DW3想問D8借頭盔在踩roller用,原想借埋護膝及踭但她冇。之前D8踩單車有戴頭盔所以問她借。原本相約11月18日約2045至2100在葵芳地鐵站取,DW3正常2100才收工但那天晚上七點多早放,知D8那天要返學。

🔹盤問
-兩人約每2至了個月會見面,有事才以電話聯絡。自己通訊只用ig,有FB但只用嚟睇嘢。19年11月知道有社運,2人一向沒有討論社會事件,通常只訴說近況,談男朋友,養貓狗問題
-知道D8自中學參與跑步運動,有在IG談上相,大學也有跑。
-沒聽過D8說有一次行街遇到催淚煙,也沒提過有一個途人給予防毒面具、眼罩及泳鏡
-借頭盔因一星期前剛買roller想試踩,在旺角廸卡農買。同意運動店有頭盔買但貴同自己可能三分鐘熱度所以借住用先。Roller定頭盔貴答頭盔可以成千元,平價保護冇咁好。同意借D8的只是單車頭盔,但比運動用應該可作保護。不清楚roller頭盔款式是如何但單車速度快頭盔有足夠補護。
-自己第一次踩roller,打算放狗踩,平時是踩滑板放狗,地點在荃灣海傍,並非正式埸地但係見到有人在那邊踩過。自己踩滑板六七年,不需頭盔因用腳落地或便可煞車甚至跳起便下車,但roller不識得咁。
-不同意其實冇借頭盔一事

-D8 案情完-

🔸沒覆問

1250 今日完畢,由於有律師要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 繼續,D9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3/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
[09:50] 開庭

⏺️傳召PW4 警員 9019 羅浩威(音)

🔸辯方盤問
證人是拘捕A3的警員,A1 代表盤問完畢,A2 代表盤問中。(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再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范(27)

控罪1: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普通襲擊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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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背景:

1:被告否認上述兩項控罪。

2:罪行詳情指被告分別於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5月8日在連登討論區發佈與攻擊無線電視職員的言論。

3:在涉及控罪1的帖文中,被告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4:在涉及控罪2的第二則帖文中,被告留下「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附上照片)和「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等的言論。

5:控方的立場是被告煽惑他人傷害無線電視職員。辯方的立場是被告有發佈相關言論,不過沒有犯罪造意。

6:控方只傳召了1位證人。在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7:PW1的證供與他觀察到被告的言論有關。被告的供詞與他發佈帖文時的心態有關,大意是當時他只是發洩情緒,衝口而出,沒有犯罪造意。

👩‍⚖️判決:

8:本案為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控方必須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罪的所有元素。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的犯罪傾向較低,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本案涉及兩罪,考慮裁決時需必須分開及獨立地考慮兩罪的證據。在作出事實裁斷時,是可以從經已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一些事實的存在,但作為推論用途的基礎事實,必須是經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量證標準下得以證明的事實,不論是透過控方成功舉證及/或由辯方承認的事實;及這個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

9: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10:法官接納PW1的供詞(事實上辯方沒有太大爭議),但不接納被告的供詞,法官認為被告對自己的所有言論和行為都幾乎全無印象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此外被告有些證供存矛盾,例如「戰線」等字眼的意思。

11: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被告的言論是有犯罪造意,即鼓勵他人對TVB員工使用暴力,而且被告並不是衝口而出,而是在理性的情況下在網上發佈言論,例如與他人作討論(例如如何辨認TVB記者)和在網上尋找和篩選可支持自己論點的資料。

10:此外,被告是可以在私人的地方或群組表達意見,而不是在公開討論區發佈相關內容令自己招致刑事責任。即使涉案言論的回應較低,但這不能代表涉案言論的實際關注度。

11:即使被告的言論不包含詳細的計劃,但以其與他人整體的討論內容而言,他自己的言論是否有詳細的計劃已不重要。再者,被告多次的言論已可示其對TVB有負面看法,被告的瀏覽紀錄至少亦可示其關心社會議題的情況。

12:辯方指被告的帳戶名稱可示其搞笑用意。法官指不能排除這情況,但同時亦不能排除被告所有言論都是搞笑用意。同樣,法官同意被告有些言論是粗俗,但同時亦不能排除被告所有言論都是粗俗。

13:辯方指被告曾轉發自稱TVB記者的言論,為的是讓更多人了解TVB的情況。法官同意不能排除這情況,但同時亦可以反映被告對TVB有負面看法。

14:辯方曾邀請法庭參考DCCC437/2021案的裁決。法官指這是區域法院案件,沒有約束作用。

15:基於以上內容,法官裁定控方已能就兩罪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舉證,被告面對的兩罪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3年10月16日15:00判刑。法官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825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3/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鍾大律師
A2 代表:石大律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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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繼續由 PW4 警員 9019 羅浩威(音)作供

🔸辯方盤問 和控方覆問完畢

在傳召下一證人前,A1 代表提出事情,希望彭官關注,因證人的證供牽涉A1的口頭回應,懷疑A1是在不自願下回應,彭官傾向以特別事項處理,控方不反對;休庭5分鐘後,律師呈上反對書,指A1無作口頭回應,如有,也是在不公平情況之下。

[15:30] ⏺️傳召 PW5 警長52190 林卓倫(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警長與PW4一同追截案中可疑人,警長截停並拘捕A1,主問未完。

(詳情後補)

[16:33]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兩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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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警方在暴動現場發現三名可疑女子A, B & C,在附近拘捕了A1 ~ A3,指A就是A3(已經認罪),B是A2,C是A1。

PW1 ~ PW3 為隧道公司職員

🔺彭亮廷法官指示,旁聽人士不可以瞓覺,不能用手提電話睇片或打機,但可以用手機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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