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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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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涉及3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A9:鄔(17)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
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得悉本案將會有兩名被告認罪,其中一名是A9:鄔‼️,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本案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件押後至3月9日早上10:0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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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湯(34) A3: 梁(27) A4: 鄧(25) A5: 簡(26) A6: 潘(28) A7: 陳(35)
A8: 羅(44) A9: 鄧(24)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控罪:
(1) A2-9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A3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控方得知本案有6名被告已入信予控方,會處理答辯意向,下星期將會多一封,現申請多一次押後,將會處理答辯。

A3今天有保釋條件申請,申請獲批,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4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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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被告表明會認罪,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2日早上10:00
於西九龍法院聽取答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3]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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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2:15
👤蕭(28) #宣布判決理由 (#103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3年3月21日被裁定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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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莫(2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10個月;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有意圖傷人 2項煽動意圖; #20220507鑽石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容(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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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姜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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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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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8位被告(25-44)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6潘(28)/ A7陳(35)/
A8羅(44)/ A9鄧(24)

控罪1:串謀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6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8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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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十一,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有關申請。

關於答辯,分為兩組。第一組為A2、3、4、5、7、9將會承認控罪,控辯雙方希望押後至2023年11月10日10:00作答辯及求情;第二組為A6、8否認控罪,將會安排10日中文的中文審訊,審期為2024年3月15日至3月28日,審前覆則為2024年2月1日14:30。

A9申請撤銷擔保;A6申請更改一項保釋條件,法庭批准。其他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023年11月10日10:00作答辯及求情;不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024年3月15日09:30審訊,2024年2月1日14:30作審前覆核。期間A9還押懲教署‼️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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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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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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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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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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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被告的認罪答辯,上述被告承認上述與他們相關的控罪❗️

控方案情:

上述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要如下:

於2019年6月,香港發生了一連串關於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於2019年8月25日下午舉行的遊行和集會正是一例。警方就當日的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要求負責人確保現場人士遵守指示,他們亦肩負維持秩序的責任。

於2019年8月25日的15:00時,示威活動開始,但後來演變成混亂事件,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

⁃ 於16:10時,示威者在德士古道一帶非法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佩備行山仗,並設置路障。當時警方高舉黃旗。

⁃ 於17:31時,警方高舉紅旗,當時示威者在楊屋道設置路障和照射雷射光。

⁃ 於17:33時,警方高舉黑旗,當時集結發生在聯仁街,示威者不理會警告,並於17:36時投擲磚頭等物。

⁃ 於17:41時,警方高舉橙旗,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投擲汽油彈。

上述情況均已被新聞片段拍攝。

本案被告連同其他4人在上述背景下,於17:18時被警方發現身在荃灣屠房外逗留。當時有3輛車(與本案被告有關),有些被告身在車內,有些被告在車外。

當時警員對所有人和車輛作出搜查,最後有搜出不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膝、手套、防毒面具、頭盔、頭套、手䄂、戰術背心、護甲、護目鏡、雷射筆、護徑、行山仗、彈射器、眼罩、無線電、鎅刀、鋼珠、金屬棒等。在關鍵時刻,A2,4,5在沒有牌照下管有無線電;A2管有29支行山仗;A3,4,5管有雷射筆;A4管有彈射器和鋼珠;A5管有鎅刀。

當時眾被告均管有和佩備示威常見的裝備,有些被告戴上「重裝備」,例如A5有穿上戰術背心,有些被告的裝備較少,例如A9只戴上口罩等。

根據涉案車輛的片段和音訊紀錄,涉案車輛已於遊行開始前到達荃灣和葵涌一帶,後來車內的人有討論楊屋道示威的情況,其後A3有分發戰術背心和行山仗予其他人,亦有人討論用彈珠等物令警員滑倒。

定罪:

上述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和同意案情,他們就各自承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1「串謀犯暴動罪」如何處理,王興偉法官指由於上述被告已承認是控罪1交替控罪的控罪11,控罪1應會予以撤銷,未必如控方所說的存檔法庭。

控方表示存檔法庭的好處可以令控方在當有控罪被裁定上訴得直或撤銷時,有重新控告的權利,但他們同意有其他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控方引用一宗案例支持說法。

有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和控方引用的案例不同,因為控方引用的案例背景是上訴人對嚴重的控罪和交替控罪都不認罪,與本案不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交由法庭決定,因為現實上控方重新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以本案而言控罪1「應」予以撤銷。

王興偉法官希望控辯雙方集思廣益,找出合乎法律的處理方式。

上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根據控方紀錄,A2和A7有與本案不類同的紀錄。

王興偉法官提及到本案的特點和嚴重因素有:(1)大量的物品被搜出,特別是戰術背心和彈射器;(2)控方案情(例如有3輛汽車在荃灣區內移動,有一定機動性、涉案的人數也不少)和前述的論點可以反映本案有一定組織性、預謀、和有事先舖排;(3)涉案物品的數目多,可以供應予其他示威者使用。這些因素與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的案情有別。

王興偉法官亦提及到考慮刑令時會仔細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亦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的求情方向可總結如下:

⁃ 本案不涉危險品

⁃ 本案不知道一些物品的主人;有些物品是防護性質

⁃ 被告們被截查的位置與騷亂地方有一定距離;被告們也沒有對騷亂造成實質影響;被告們也沒有作出暴力和衝擊的行為

⁃ 針對A2的行山仗,辯方指涉案的行山仗的攻擊性較低,但同意有被分發的風險,原本A2是用於工作(王興偉法官對此有保留);針對A2的對講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沒有使用過對講機,以罰款方式處理

⁃ 針對A3的行山仗,辯方表示A3本來是不知情;針對A3的雷射筆,辯方表示A3本來是用於工作上;針對A3的戰術背心,辯方表示A3同意他是有特意購買

⁃ 有辯方大律師提及有被告的角色是相對被動,例如有被告沒有分發裝備

⁃ 社會氣氛已於案發時有大不同,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

⁃ 有被告在獲批保釋後仍有努力工作和改善自己以貢獻社會,過程中沒有再犯事。即使有被告現時正還押,她仍努力進修

⁃ 各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有所悔意(例如有被告的家人引用呂坤一說:「有過是一過,不肯認過又是一過。一認則兩過都無,一不認則兩過不免」,指出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和他人的美言

⁃ 案發至少已達4年,對被告們會有心理壓力

⁃ 有辯方引用DCCC1/2020案中陳廣池法官如何考慮案中A1的判令,或許可以協助法庭考慮本案的刑令,特別是如何處理「組織性」的議題

⁃ 希望法庭可以大部份同期執行所有本案控罪的刑令,避免重複懲罰,因為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例如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控罪5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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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會於2023年11月21日不早於16:30處理,A9繼續還押(已還押逾7個月);其他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名疑似西裝學員身在正庭內,不知可許人也,希望各位謹言慎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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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名被告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3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9/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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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25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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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人已還押11日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2-9]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案件事隔兩年於2021年12月17日首次提堂,湯,梁曾還押逾4個月;A4鄧曾還押逾3個月:陳曾還押逾1個月。六人於2023年11月10日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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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3)罰款$10,000
A3:監禁10個月
A4: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6)罰款$10,000
A5: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8)罰款$10,000
A7:監禁10個月
A9:監禁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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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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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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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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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3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2/15]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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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容(39) #提堂 (#202310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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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曾(16) #審前覆核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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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區(39) #提堂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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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古思堯(77)🛑因另案已還押29日 #審訊 [1/1] (#20230416荔枝角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審訊 [1/6]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葵涌 #提堂

👤區(39)

修訂控罪:
(1) 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控方修訂了控罪的次序和字眼,指辯方無需答辯。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被告明白。

案件押後至1月23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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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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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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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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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
👤區(3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杜(23) #續審 [10/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盧(21)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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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鄒家成(26),胡(30)🛑鄒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提堂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主控先交代本案背景指同一時間及地點早在2022年已經拘捕9人,7 人已經認罪判刑,2 人則不認罪排期今年3月19日起作十天審訊,本案被告在2024年才被發現,於1月2日警方找到將其拘捕。

控方得知被告申請法援中故打算短暫押後同法援處商紂能否合併已經排期之二人案件,不反對被告保釋。

法官指已經收到法援處信件知道處理申請中,查問下被告表示申請時間急趕,一些法援所需文件仍在準備中未交齊。

案件押後至2月6日14:30再作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免除今天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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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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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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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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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潘,羅(28-44) #審訊前覆核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裁決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羅已還押逾16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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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1) #審前覆核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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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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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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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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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區(39)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陳(21)🛑已還押逾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羅,畢,孫曉嵐,馬,沈(20-30)🛑畢因另案服刑中;羅已還押逾16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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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14:40 開庭

被告繼續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法官:咁遲法援仍未有委派律師?
🔸被告:法援申請預備文件時間不充足,銀行信件要星期六才有
🔹法官:件案幾時發生?
🔸被告:2019年,但律政處最近一兩個月才告我
🔹法官:1定2個月?
🔸被告:2個月。之前有找過私人律師但付擔不起所以才申請法援,交了一些文件後法援才提出銀行信件所以要再補交
🔹法官即起身,離庭前吩咐控方「叫法援嘅人即刻嚟!」

14:44 休庭,主控聯絡後指法援處職員需半小時左右到庭。

15:19 主控指法援職員估計要多半小時才到庭,職員在15:32 到達

15: 50 再開庭

🔹法官:被告幾時申請?
🔸法援:1月19日,22日要交文件,但1月31日來電表示需多些時間,2月1日去信被告寛限要求2月14日前交回一系列文件,目前仍未交齊。

法官再查問案情及指同一事件另有9人被拉,知道只剩一人不認罪排期在3月21日審理(資料見由練官處理),是否趕及合併到本案被告一齊?主控答今日打算申請合併。之後法官問法援是否可趕到?職員答交齊文件14日內批到,法官即命休庭以便被告同法援職員交收手上已集齊文件及夾下仲欠甚麽。

15:59 又休庭

16:10 又再開庭

🔸法援:申請人尚欠3份文件,承諾2月20日前可交齊,1個星期可批出法援律師
🔸主控:要求押後至2月29日再訊

16:14 完

案件押後至2月29日10:00再作提訊,屆時控方會將案件申請合併在3月21日開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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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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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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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8/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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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區(39)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14:30
👥陳,李,黃,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21個月;蔡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裁決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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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拒捕 #交通警醉駕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1009 開庭

今日主要作案件管理,本案法援律師上星期五剛批出。同一事件另一案只剩一被告不認罪排期3月21日作10天審訊。

今天控方申請2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同時指已去信控方商討控罪,等待回覆,會影響答辯,明白另一案排期3月21日 作十天審訊,被告代表申請押後下星再訊作答辯。

法官指下星期開始放長假,指示被告代表延至3月21日作答辯,如到時選擇不認罪就即時開審,同時下命於3月5日前預備好承認事實交法庭

10:15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0:00作答辯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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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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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1/10]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梁(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4/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9/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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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審訊 [1/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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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16:0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梁鎮賢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梁指在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在指揮官指示下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採取行動驅散非法集會和拘捕涉干擾國旗的示威者,但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右臂、前臂及背部。梁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審訊 [1/10] 

A6: 潘 (28) 🛑潘已還押逾1個月
A8: 羅(44)
A10: 區 (39)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10 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存檔法庭】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存檔法庭】

(11) A6,8及10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12) A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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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D6  #李國威大律師
D8 潘大律師
D10 謝大律師

1432 開庭

📌答辯:
D6承認控罪9及11
D8 承認控罪11
D10 承認控罪11 及12
(3人協商認罪後,其他控罪將存橣法庭)

📌裁決:
三人承認讀出案情,法庭裁定上述各罪名成立‼️

📌求情:
控方指前天才收到D8通知會認罪,昨晚律政師接納。3人書面求情已交法庭,D8及D10代表會在2天內交求情補充,控方如有回應也要在收到2天內交法庭。

📌認罪口供
D6及D10各有2項非同類刑事紀錄

1508 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 作判刑,期間3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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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0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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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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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已還押18日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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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2個月; 羅,區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5/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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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7/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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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醉駕逆線撞小巴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辯方代表:
A6 #李國威大律師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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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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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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