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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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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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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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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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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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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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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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練官就火氣好猛問主控準備好未?主控答會要求答辯。

辯方律師未問口,練官就巳經話不會再押後,因今次是第4次,要求控方畀資料:上3次分別是3月28日,6月1日,8月15日,頭兩次是索取法律意見,第3次是和控方商討認罪。

辯方律師指8月31日上手馮大律師退出,9月尾他才接任,其間只探過一次被告一小時,加上案中貼文過千,需時才能全部睇完,多番爭取。

被告無保釋申請,練官再強調不會再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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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葡國及英國領事管人員到庭旁聽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練錦鴻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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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案件安排在2024年9月6日 10:30 進行6天審訊。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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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擬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7日0930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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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D1陳(35)🛑已還押逾19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19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19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1號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和D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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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所有被告認罪‼️
控罪二:D1不認罪 存檔法庭
控罪三:D3認罪
控罪四:D3認罪
控罪五:D1認罪
控罪六:D2 D3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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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要求所有被告站立聆聽案情,卻提醒懲教職員「懲教處人員你哋唔使罰企㗎快啲坐低啦」🙄

重點案情:
(介紹Instagram、Telegram、Signal的用法、登入方法、特點…下省一千字)

📖大綱📖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行各種措施。
群組「寧願站着死 也不跪着生存」於2022年2月成立,轉發多個仇恨貼文,包括使用極端手法攻擊防疫人員、政府、支持防疫的市民,購買各種攻擊性物品、爆炸品,在社區進行大規模的屠殺計劃。
名義上是反防疫,實質上是散播仇恨,包括計劃如何用炸彈。
群組內的成員抹黑防疫政措,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察為黑狗,抹黑市民為跪低為奴隸。
該群組的簡介是抹黑防疫措施的內容。

🧑🏻‍🦱各被告的角色🧑🏻‍🦱
群組在2022年2月8日公開,後設為私人群組,有14名成員,後來剩9名成員。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群組信息內容激進,例如「香港人親手為自己套上奴隸頸鏈」,咀咒及對抗警務人員、支持的人、防疫人員、「要殺死懷有奴隸心態的香港人」。
群組於2022年2月11日已變為私人群組。

D1提議鎅人要一刀鎅下、商討在carousell買武器的事宜、提議向熟悉的人購買武器。在2月11日移除部分活躍度低的成員,以免被篤灰。
D1鼓吹搜集資源,「屠殺防疫撚、狗官」,提出攻擊對象會以人為目標。

D2在2022年4月5日加入群組。
問其他成員有沒有相關物品,用作製造汽油彈、土製炸彈,提議使用生果刀可以是攻擊的方式。
D2提出與各人見面,以便討論裝備、分工,亦分享了自己造槍的經驗。
D2表示因為行動有風險,所以要見面才說,表示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提鍊汽油彈原材料。

D3在2022年4月8日加入群組。
轉發上海人殺害防疫人員和公職人員的新聞,鼓吹仿效。

D5認為要備存武器、提議買工具、協調擁有武器的行動。他上傳小型飛虎武器圖片、展示用航拍空投的圖片,表示對購買電槍感到興趣,認同購買3D打印槍械。

🐶拘捕詳情🐶
2022年5月7日,各被告在住所內或住所附近被拘捕,警方撿獲電話、槍械、危險藥品等。

在D1的睡床旁的櫃,撿獲護目鏡、豬咀、手套等。
在D2的住所裏,撿獲金屬盒,內有氣手槍連殻、索繩袋連豬咀、防彈背心、頭盔、護目鏡 bb彈等。
在D3睡房門口,撿獲弩、弓箭、膠長箭、氣槍連殻、大麻等。

📝各控罪的詳情📝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D1在2022年一月中在carousell購買一把26cm的刀,即案中的刀,與在群組發出的信息相符,指會用刀攻擊人。
D1有上傳示範短片,展示把案中的短箭射出。

D1的電話同時login了Instagram,有175 followers 公開可見
2022年4月2日起,多次通過IG發佈13份煽動貼文,宣揚煽動意圖。
被告IG簡介寫着「極端+暴力,支持用武力去反抗,消滅所有極權狗,消滅支持暴政的賤民,武力唯一出路」
認為所有當權者應要受罰、死全家,警務人員、支持防疫政策的人士要被咀咒、虐待。
認為應該殺死中國人,抹黑警方的執法行動,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方為黑警,抹黑政府的防疫政策是「極權侵略殘殺人民的行為」。
貼文可任由公眾閱覽。

D2和D3也是群組成員。
他們亦是在Signal群組「工程研究所」的成員,群組建立於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
群組有5名成員,簡介大概是「不出賣,不退縮,為研發工具不惜一切,向前進發」。
Telegram「成就實驗所」於2022年2月19日成立,2個群組的成員相若,不時會轉換群組討論。
D2和D3都是群組成員。
D2強調要研發武器,提出「要退出就趁早,一堅持就要堅持作戰」。
D3鼓勵消滅中國共產黨、搶警員的武器、提議以自殺式襲擊達到目的。
D2張貼手槍圖片和上載不同武器的圖片,稱讚弩短而好用。教導成員用天拿水、香口膠、玻璃瓶製作土製炸彈。
D3建議用手榴彈、無人機、釘彈、其他武器,問成員懂不懂製作子彈,煽惑他人搶奪和製作軍火。

💬警誡之下💬
D1承認因衝動所以發佈相關信息,他在IG貼上
QR Code邀請他人加入群組。聲稱因為對政策感到不滿,但無意轉為行動。26cm刀是想用作露營時斬柴、自衞。

D2承認張貼相關信息,承認擁有該流動電話、氣槍、彈殻、護目鏡等,指是用於野戰遊戲。

D3承認因一時衝動而發佈相關信息,目的是結識女士,為吸引女士而製作武器,但只用作收藏,沒作出攻擊。承認弩由五金店和文具店購買的普通木板、喉管、橡根、螺絲製成。
指自己是葵涌射箭協會成員,拍片是為了確認是自己拍攝,吸引女性對他興趣。

D5承認曾回覆貼文串,但沒惡意傷害他人。在2022年2月14日見IG有陌生人發佈加入群組的連結所以加入,承認內容有批評政府、討論過使用武力,但只是因為怕被移除群組所以才回應。
承認有和議信息,同意買槍但不是真的想買,貼上圖片只為了獲取他人認同。

D3管有大麻,知道危險藥物的性質,又作出多項煽惑作為。
D2、D3在「工程研究所」和「成就實驗所」作出多項煽動舉動,並研發武器。


(10:47終於可以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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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無案底
D2有一項2020年判刑的案底
D3有一項2011年判刑的案底
D5無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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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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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5), (6)沒有判刑准則, 控方邀請法庭就控罪(5), (6)考慮有關貼文的內容,時間及發布形式。

D2及D5代表指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到2月2日1000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五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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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
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
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
[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鄧(30)🛑已還押逾3個月

(案件1:#0930灣仔 #提訊)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被告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A室,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個碗載有多塊撕成大小相若的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斤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支匙羹、多個漏斗、兩張滅火毯、14個打火機、一些保膠紙及多塊發泡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案件2:#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名稱作「廢中」、一名稱作「恩典」、另一名稱作 “Zizi” 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案件1: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2,控罪1將存檔法庭。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10:00聽取答辯。

案件2:法官讀出控罪,被告明白控罪。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因為他們於今日從控方收到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向被告表明若果需要聘請私人律師,要儘快處理。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裁決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裁決結果:罪名不成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30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鄧(30) 🛑已還押5個月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被告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A室,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個碗載有多塊撕成大小相若的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斤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支匙羹、多個漏斗、兩張滅火毯、14個打火機、一些保鮮膠紙及多塊發泡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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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稱與辯方達成協議,被告會承認控罪2;法庭書記讀出兩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罪1 不認罪
控罪2 認罪❗️

主控讀出控罪詳情,講述被告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在2019年9月,在Telegram 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以在10月1日使用,各人的角色,有人從網上租「安全屋」,有人準備物料,做測試;9月30日警方在金樂大廈拘捕D1 & D2,進行搜屋,揾到控罪中的物品,物品可製造出的汽油彈的嚴重性;檢查D1, D2 & D4 的手機,發現他們曾經在網上揾汽油彈的資料,藏有製作汽油彈的相片;事發之後,群組成員討論各被告是否已經被補,有人退出。

被告表示同意案情,練官基於被告認罪,裁決罪名成立。

練官向控方查問有關檢查物料的專家報告,和有沒有跟進誰是租屋者,和業主是否與案有關。

🔸辯方求情
即時呈上一封社工的求情信,當得知社工在2020年前不認識被告,是陪同被告的媽媽一同採監才認識,退回求情信,稱“嘥我時間”。

辯方指屋內無被告的個人物品,證物無被告的指摸,被告的手機中有關汽油彈的相片相對少,在案發單位出現的時間相對短,希望法庭參考已經審結的同案判詞和判刑,因應被告的角色,以較低的量刑作起點,和給予三份一扣減。

練官不同意辯方說法,控罪是共同犯罪,刑責相同,同案在區域法院審理,無約束力,指示辯方在兩日內就刑責作法律的陳辭,控方在兩日內回應。

另詢問被告另一案件,辯方律師稱亦會認罪。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6日10:00 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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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十二港人案

鄧(3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名稱作「廢中」、一名稱作「恩典」、另一名稱作 “Zizi” 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案件押後至 2月14日 1000 進行認罪答辯,辯方需於 2月14日 當日或之前準備求情文件,判刑將於 2月26日 1000 與被告的 #0930灣仔 案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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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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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被告繼續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法官:咁遲法援仍未有委派律師?
🔸被告:法援申請預備文件時間不充足,銀行信件要星期六才有
🔹法官:件案幾時發生?
🔸被告:2019年,但律政處最近一兩個月才告我
🔹法官:1定2個月?
🔸被告:2個月。之前有找過私人律師但付擔不起所以才申請法援,交了一些文件後法援才提出銀行信件所以要再補交
🔹法官即起身,離庭前吩咐控方「叫法援嘅人即刻嚟!」

14:44 休庭,主控聯絡後指法援處職員需半小時左右到庭。

15:19 主控指法援職員估計要多半小時才到庭,職員在15:32 到達

15: 50 再開庭

🔹法官:被告幾時申請?
🔸法援:1月19日,22日要交文件,但1月31日來電表示需多些時間,2月1日去信被告寛限要求2月14日前交回一系列文件,目前仍未交齊。

法官再查問案情及指同一事件另有9人被拉,知道只剩一人不認罪排期在3月21日審理(資料見由練官處理),是否趕及合併到本案被告一齊?主控答今日打算申請合併。之後法官問法援是否可趕到?職員答交齊文件14日內批到,法官即命休庭以便被告同法援職員交收手上已集齊文件及夾下仲欠甚麽。

15:59 又休庭

16:10 又再開庭

🔸法援:申請人尚欠3份文件,承諾2月20日前可交齊,1個星期可批出法援律師
🔸主控:要求押後至2月29日再訊

16:14 完

案件押後至2月29日10:00再作提訊,屆時控方會將案件申請合併在3月21日開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十二港人案

鄧(3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名稱作「廢中」、一名稱作「恩典」、另一名稱作 “Zizi” 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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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方大律師

1010 開庭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撮要
大意是十二港人逃亡由被告負責購買船隻,預備駕駛至台灣等等,途中於海上被大陸執法人員拘捕,及後在中國服刑至2023年8月押解回港。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練官查問香港至台南距離,涉案船隻相片,主控指約3百多海哩,船隻因被大陸扣押沒有相片,相冊只有村內CCTV拍到涉案人士運送汽油上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船隻構造,而案中共發現25桶每桶30公斤汽油,至被捕行駛二小時已用了5桶汽油。

📌證物處理:
所有被告物品充公。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被告案發時31歲,現年34歲,沒有定罪紀錄。被捕後有坦白交代案情及提供資料,但警方指沒有幫助。辯方明白只有認罪可以扣減三份一。

同案2被告上訴庭聆訊排期在3月19日開庭,或對整體量刑有影響,法庭將判刑由原先安排2月26日更改至4月。

1044 完庭

法庭安排判刑於 4月16日 與被告的 #0930灣仔 案一併處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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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方宣讀控罪,被告承認控罪🔴

法官不接受辯方律師求情理由,指被告持外國護照,在外國宣揚香港獨立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回港探親並非回港自首

案件押後至4月11日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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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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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今日主要作案件管理,本案法援律師上星期五剛批出。同一事件另一案只剩一被告不認罪排期3月21日作10天審訊。

今天控方申請2案合併,辯方不反對同時指已去信控方商討控罪,等待回覆,會影響答辯,明白另一案排期3月21日 作十天審訊,被告代表申請押後下星再訊作答辯。

法官指下星期開始放長假,指示被告代表延至3月21日作答辯,如到時選擇不認罪就即時開審,同時下命於3月5日前預備好承認事實交法庭

10:15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0:00作答辯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判刑 🔥

D1陳(35)🛑已還押逾21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21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21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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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派發正庭飛

職員宣佈押後至3:00 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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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判刑 🔥

D1陳(35)🛑已還押逾21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21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21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使
用。 【認罪協商後存檔法庭】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1號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和D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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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38個月
D2: 即時監禁29個月
D3: 即時監禁24個月
D5: 即時監禁16個月

📌判刑簡短理由:
D1 控罪1及5:
整體判刑57個月,認罪扣減至38個月

D2控罪1及6:
整體判刑48個月,認罪扣減至32個月,年紀尚輕酌情再減3個月

D3 控罪1,3,4 及6:
總刑期36個月,認罪扣減至24個月

D5 控罪1:
刑責較輕以24個月作量刑,認罪扣減至16個月。

(上次D2及D5代表律師指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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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審訊 [1/10] 

A6: 潘 (28) 🛑潘已還押逾1個月
A8: 羅(44)
A10: 區 (39)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10 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存檔法庭】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存檔法庭】

(11) A6,8及10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12) A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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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D6  #李國威大律師
D8 潘大律師
D10 謝大律師

1432 開庭

📌答辯:
D6承認控罪9及11
D8 承認控罪11
D10 承認控罪11 及12
(3人協商認罪後,其他控罪將存橣法庭)

📌裁決:
三人承認讀出案情,法庭裁定上述各罪名成立‼️

📌求情:
控方指前天才收到D8通知會認罪,昨晚律政師接納。3人書面求情已交法庭,D8及D10代表會在2天內交求情補充,控方如有回應也要在收到2天內交法庭。

📌認罪口供
D6及D10各有2項非同類刑事紀錄

1508 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 作判刑,期間3人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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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辯方代表:
A6 #李國威大律師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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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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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判刑 🔥

黃(40)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被告承認控罪被裁定罪成。

📌判刑速報:5年監禁

所屬組織在6個媒體共發出42貼文中有35個是在國安法實施後上載貼文。法庭主要考慮國安法第21條下2項刑期框架其一,案情嚴重可判處5至10年,較輕者則5年以下。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該鱟共有6個媒體平台帳戶,被捕時稱只受一網友委託處理該黨一些事務,沒有直接參與該黨活動,被捕後沒有提供該網友進一步資料,手機被發現登入該黨Twitter 帳戶,解釋帳戶是7年前另一個羣組改名。另一些媒體被告稱只是負責刪除廣告。

被告之貼文維時廿八個月,是有計劃進行妖魔化中國政府及抵毀特區政府,所提建議不符歷史,不切實際。媒體有過千追隨者,貼文鼓吹以暴力摧毀社會秩序,又要求外國制裁。被告本身2013年已經取得外國護照並,之後移民英國成功找到工作,中國及香港事務理應不關其事,身在外國卻宣揚香港獨立。

本案案重是嚴重,法庭以78個月作量刑起點。
📎減刑考慮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以上三種情形犯罪行為人法庭能酌情減輕處罰。然而被告除交出手機密碼外,沒有作上述三種行為。其回港目的是探望母親,非自動投案,也沒有放棄犯罪。法庭不認為辯方所指33條減刑理據並不適用。背景及個人求情也沒有特別扣減理由,唯一是認罪可作扣減,但因國安法有案例下限只可扣至不少於6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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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錦鴻法官
#0930灣仔 #十二港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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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30) 🛑已還押7個月

辯方代表:方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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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先查問被告在大陸越境偷渡判刑詳情,被告代表指因組織他人越境罪被判監3年,於2023年8月22日獲釋遞解回港。被告涉及兩案,早前認罪,兩案雖然獨立但又有關連,法官今天一併處理2宗案件判刑。

【案件一】 #0930灣仔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存檔法庭)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認罪)

同案另有4名被告,各有分工。控方證據各人透過二千多則羣組對話商討及計劃行動,被告購買多項材料存放單位製作汽油彈,警方專家估計材料可製成16枚汽油彈,其餘發現化學物品專家則認為難以燃點。
📌判刑:
本案案情屬嚴重,可見是有計劃,各人有分工,事前又有演練,被告有領導角色,當時社會運動期間,不時有人使用汽油彈同警方對峙。同案量刑以36至48個月,被告罪責較重量刑以51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34個月。

【案件二】 #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認罪)
📌判刑:
十二人潛逃計劃於2019年10月開始計劃,2020年8月23日實行,被告是積極社會運動參與者,案件一被捕後透過TG羣組「勇武2.0」求助,討論後12人決定由海路前往台灣,快艇以被告名字購買,之後只接受6至8小時學習操作船隻,閱讀航海圖等。8月23日早上被告安排司機先接送2人前往布袋澳,稍後9人陸續到達,出發不久後即被中國公安拘捕。
本案被告擔當重要角色,刑責較重,負責購買船隻,計劃航行路線,安排資金,運送其他人上船及負責航行物資等。被告只學了6小時操作便駕船出海,此舉令自己及他人冒險潛逃。被告於內地服刑同本地所犯刑責無關,法庭沒有理據作扣減本地犯案刑期。至於被告背景及社會氣氛熾熱受影響犯案也看不到扣減因素,考慮後本案控罪以 18個月作量刑,認罪扣減至12個月

📌整體刑期考慮
兩案雖有關連但又是各自獨立,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同期執行,故兩案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