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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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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9/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7/30]

(截至095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9/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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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D3作供 🔹控方盤問

▶️急救證書 + 急救用品 ( 早段內容從缺 )

被告指17-18 號有帶急救證書入poly, 該證書現已丟失,及後有續証。問有無諗過叫st john人員就何時有急救證書作證 - 答無。

同意檢取證物無急救證書。被告指當時上手扣之警員有查閱其急救證和學生證,警員後歸還予被告,不記得此警員有無出庭作供。控追問得兩個pw ,禁係邊個。被告指片段顯示多名蒙面警員接觸自己,但肯定不是pw9。

控指主問無指出有無急救證的案情,辯方指當時pw9 都同意押d3不是其本人,官質疑點解控方唔問得。被告同意無同警員講,官問pw10係咪搜哂d野出泥。控指辯方盤問pw10指物品無用後俾番被告/放財物袋,被告同意無指出過急救證。

被告指有帶各一個手腕式血壓計和血氧計,幾包消毒藥水,幾卷磞帶紗布,一支哮喘藥吸入器。現場片段顯示有此吸入器,但無執起。被告同意急救用品和急救證有帶同往警署。

就影証物相時,控問為何不提出要影底急救證和急救用品。被告答警員檢取時有講咩需要拎出嚟影。🗣️官:請你答問題。被告續答唔知影來何用,指當時警員話唔需檢取,唔知可提出相關要求,續指無影急救證仍可以帶上庭/證明自己。同意其後無在家影底証書+急救用品

控方指出被告有帶急救證書 + 急救用品係講大話 — 被告答絕對不同意

🗣️官問點解無交剪。被告答磞帶另有辨法斷開,而紗布則會用無菌交剪。官指視乎傷勢,扭親可用磞帶「係咪呀」。被告同意磞帶不需用無菌交剪。

就急救手冊主旨,知否需考量現場安全 — 答知道。

▶️社會事件認知 + 參與

被告知有不同暴力/非暴力社會事件,知有全黑衣物和裝備。同意非暴力可一𓊬信間變暴力。

知悉有大三罷,11.11 中大嚴重衝突+暴動,需停課,忘記何時停課。無參與中大暴亂。控問係咪認為入中大危險 — 答同意

控問8 月- 1118日 有無參與集會 — 答太耐不能詳列,至少2-3次,皆有不反對通知書,問身份為FA /通普參與者 — 答後者,續答無印象該活動有無fa/演變為暴力。同意新聞見過8月-1117 之暴力衝突有FA在前線。2019年11月17參與遮打之集會有無問父母 — 答無。

▶️遮打集會中陌生女子之資訊 + 入理大之原因

控問咩驅使要去理大 。被告回答該陌生女子提及牧師和傳道人在 poly 見有很多未成年人士逗留,自己聽到後諗起耶蘇眼望見有大量迷失既羊會焦急,望以牧羊人引領行當走既路。認為如果無更多信徒協助牧師和傳道人,迷失既羊會易走失誤入歧途,所以進poly 勸籲他們儘快離開係正確道路。

控質疑不認識此女人,不能確定所述是否屬實。被告解釋無質疑因為當時係基督徒祈禱會,會相信主內弟兄姐妹,睇唔到有咩原因對方要講大話。

續指以自己所知基督教內很多牧師傳道人會低調在不同場景勸籲未成年人士不要參與暴動,而此女士所描述的同自己認知相同。

得知此資訊後有否和父母/教會相討 — 沒有,因不想令對方想擔心。同意 因為知道呢個行為危險

▶️A core進入理大

約1830 入 a core 。同意暢運道漆咸道打到爛哂。控方問未入正門前有無睇入poly安全。被告答有並指在尖沙咀碼頭附近研究如何進入理大。🗣️官:問評估安全,無人問你點樣入去呀。被人答當時無見有嚴重衝突,判斷可快誇暢運道經a core入poly。

控方指早前被告同意會有非衝突演變暴力之情況,為何不離開。被告答有更大事情幫牧師和傳道人

▶️進入理大之裝束

控方問被告進入理大之裝束。被告答進入Poly時頭盔,眼罩,3M防毒面罩、黑色太陽眼鏡皆在背囊。身穿fa 反光衣,黑色Tee、長袖恤衫及黑色長褲。背囊孭在背後,腰包孭在身上,電筒及13枝生理鹽水在腰包。急救證放在反光背心前的透明口袋。

謝官要求看反光衣,認為急救證可能仍在口袋內。查看完發現沒有。D3指在歷史博物館外,警察需要檢查證書,當時在此口袋取出急救證及學生證,連同身份證一併給予警察。檢查完便放入銀包。D3再指是在學護牌後放急救證及學生證的。

D3續指血氧血壓計都是放在腰包。🗣️謝官問「個腰包好大㗎?」D3指消毒藥水,硼帶紗布在腰包,其他忘記在腰包還是背囊。

控方問為何要帶電筒。D3指電筒有圓圈對應瞳孔大小,在檢查病人對光反應時可參照筆上瞳孔圖表。

▶️急救員在校內的身份設定+心態
控方問被告在Poly到底係說客還是急救員。被告答當說客,而當牧師和傳道人危險時會提供醫療協助。

控方問禁其他人呢。被告回答在理大內冇遇見其他傷者。控方問入去之前的心態是什麼。被告回答當時冇諗過當示威者的急救員。控方追問係咪當時已經諗住如果入去見到示威者受傷唔會幫手。被告解釋唔會主動地提供協助,會留在遠離衝突和安全的地方。

控方指出如只協助牧師和傳道人,不會帶這些被告宣稱有的醫療用品。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被告係支援示威者。

▶️D3 和牧師+傳道人的關係

同意第一次見該牧師和傳道人,忘記他們的名字。控方問被捕出來後有冇寫低他們的名字。被告回答冇刻意寫低,續答忘記他們咩教會,同意所以今天不能找到他們作辯方證人,不同意控方所指兩人是不存在。

▶️管有醫療物品
控方問校內係咪好多示威者做急救員。被告同意,亦同意見到牧師和傳道人沒有受傷。控方問有冇諗過棄掉自己的醫療用品。被告回答沒有,因為入校內是希望在傳道人和牧師在游說有危險時能給予醫療協助。

控方質疑被告見到後來有其他急救員點解仲要管有呢啲醫療物品。被告回答他和牧師和傳道人就像教會入面之對工工作。

▶️八點幾知道poly被圍封 - D3和傳道人往Y座

控方問見到20至30人唔俾搬走阻塞y core出口的雜物,需要折返VA 110有什麼感覺。被告答感到有敵意,同意覺被困。控方問有冇打俾家人,坐堂牧師 — 答沒有。

控方問有冇打俾警方話被困在y core。被告回答冇,因為見到警察在Y座出面,估計警方知道壞咗發生咩事。🗣️法官指:你有電話㗎嘛。被告解釋認知中警方理解Y座的情況。🗣️法官再大聲講:請你回答問題。被告回答打俾警察無作用,同意傳道人都冇話要打俾警察。

▶️第二次從y core離開

同意今次情況更嚴峻,因警方消息指會告暴動。控問有無打俾家人,坐堂牧師/警察 — 答無。

控問在y core 見有濃煙有無call 消防,質疑點解不打俾警察講警方叫人從y core走的方法走唔到。被告答認為無用,並見y core出面有警察,相信警察能掌握情況

🗣️官指可以打俾警察講被困,起碼俾警察知你係被困嗰個人。被告答當時判斷認為無用

▶️11月17返回va110 ~ 18號13:00

11月17 日2200- 18th 0:700 做d咩 — 答祈禱讀經敬拜,續指07:00-13:00訓了。

控方問被困有無諗打俾家人/牧師/警察/消防  — 答無。控質疑被告指家人為其情緒支援,何不告知 — 答不想成為負擔。

控方指出被告此階段仍不離開是參與暴動。

▶️13:30收到訊息指警方呼籲從暢運道離開

被告同意在離開前無用過所帶之急救用品。
控續問離開前打算放底嘛。D3指作為學生,呢d物品好貴。D3回應控方指沒有想會被誤以協助前線示威者的一站分

D3離開va110前往暢運道時,頭盔面罩眼罩太陽眼鏡在背囊,身穿反光背心,生理鹽水及電筒在腰包,其他物品同樣位置。控問為何離開時要穿Fa反光衣。D3解釋想讓警察辯識到不是暴力份子。🗣️謝官指唔需要用到暴力先係參與暴動。 D3稱想在人群中被分辨到,無諗過如控方所指會怕被警察以為自己作支援。

控方指離開最簡單方法係棄掉裝備,被告答係自己買的。控方質疑知示威者都有裝備,不怕被當成示威者一部分嘛。被告答認知中這這些裝備都是neutral的,亦能夠向警方解釋為什麼管有。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示威者都有這些裝備,但被告指自己沒武器和不是全黑,並指出當刻冇諗咁多嘢。

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離棄牧師和傳道人。被告解釋彼此睇法唔同,自己認為離開較正確,亦有消息指警方會入校內驅散。🗣️法官指va110冇暴力情況,加上你話覺得自己可以解釋自己身份… 被告解釋有判斷當時會否衝突蔓延,認為快速離開理大尋求警方協助最可取。

控方指出並沒有傳道人和牧師,所以被告先會跟隨示威者離開。被告回答當離開不到時沒有打俾家人,警察,坐堂或消防。

控方質疑被告的衣着和裝備搵警察做啲咩,唔驚警察咩。被告回答不驚,指搵警察講想離開理大。控方問點解唔留喺va110然後打俾警察話佢知有未成年人士同牧師。被告回答見到公告講可暢運道天橋搵警察幫手,所以直接出去冇打電話。

🗣️官問如果去到(暢運道天橋)問警察即係已經離開咗理大,點解仲要問警察點樣離開。被告回答警察已經包圍理大,內外都有示威者和不同暴力場面。🗣️官:理大內外都有暴力場面,咁你….(碎碎念)

被告指在Jca 有嘢着火出唔到去,續答見唔到任何人跨過Jca 出暢運道。同意自己係經過育才道出去的
【11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8/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0/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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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4作供 - 昨天下午+今天主問內容

🔸辯方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案發19歲。現職售貨員。今年7月完成大專產品設計課程。案發時和家人關係不太好(略去詳情)。控辯同意被告11月17入了理工至11月18日出理工。

▶️17號入poly搵朋友

被告指16號有2朋友話會入理大幫手:1男(朋友M)1女(朋友C),朋友M係中同和選修科同學,朋友C 係高中同學。

被告當時理解認為2名朋友唔會做破壞行為,當刻認為對方係做物資上支援。被告當時認知中,入去做物資支援並不是犯法。被告有同2人講過不如唔好入去,討論內容圍繞入去係做乜,入去幫手支援有何幫助。16晚討論此事時,被告立場係叫2人唔好入poly。續解釋2人係情侶,如c入去m一定會跟隨,認為加上二人未成年不應去危險地方。

原本係和2人在whatsapp 群組 & instagram 傾,然後三人轉chat group 傾電話討論了3個字,但無討論結果,被朋友C cut線,朋友M打番俾朋友C 自己傾。

被告11月17 號12:00 pm 後起身,打開instagram 見朋友M story tag 了poly地點 ,被告向M查証,M回覆喺入面,就無再覆。被告見M無覆有text& 打電話俾對方,但零回應。自己無嘗試搵C ,因認識禁耐,如平時有野搵佢都唔覆機,即使班group /打電話都無人聽

被告指之後一直搵唔到M, 認為朋友二人會喺入面。於是被告決定換衫於14:00出門口搵2人

▶️出門衣物同被捕時相同
白tee ,深短褲,addias  短襪vans 鞋,白色格仔外套,帆布袋。

▶️出發理大
大坑出門行往天后站,答了去尖東站,P2出口行去地面再行去紅磡。不在紅磡出因轉紅色線往尖沙咀,行行人隧道往紅磡,淺藍色綫無禁易到紅磡。 續指當年無會展站。

出尖東站出口,有經帝苑酒店,因在對面商場去過一次廁所,之後行去科學館道連紅磡站之天橋,在天橋轉角位向紅磡體育館影過一張相,有post story 同send俾師兄J+2同班同學,除影相外有同佢哋報位置指到達天橋,報位置因想update 安全

引用未被使用文件中之相片,見被告向紅磡體育館影的相,可見當時紅隧無車,有水馬塞路,近被告有磗。被告指由尖東出至此位置所見印象平靜,不察覺附近有好多人。

影完相行了去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指入口處見有10名內市民影向poly , 被告望向所影之方向見poly連橋的上蓋有1-2黑衣人,當時被告所在之橋的位置應該(無?)黑衣人。🗣️官叫地圖畫影相位置,指被告講完仲係唔明。

影完相行去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的途中有行過南橋,下面為紅隧收費廣場。後到橋近紅磡站入口位置(2),指南橋有雜物遮住 ,連住理大D座的入口被堵塞,後喺樓梯落去巴士站(3)

🗣️官再指斥唔明「都唔知佢講乜…聽到頭都暈…成個下午都未知邊個入口塞左…」
控方都接住話自己都唔知,好亂

(按:聽到被告有講係連住d座之理大入口塞左。辯方都話被告有講,但法官話你知既就唔會仲問跟…)

續指喺樓梯落去巴士站(3)之後過對面線向poly行,見有記者影相,聽到有人嗌自己全名(5)聽到叫自己名自己白位置,對方位置為(6)。被告見到係自己師弟,但唔熟。對話問自己係咪搵入口,被告答係,對方指沿住馬路向北有行人隧道,被告跟指示成功到行人隧道口(7)並從此入口入理大。 被告由隧道口入poly,於15:20過該處安檢站。

至聽到有人叫自己名到隧頭口,見無車,環境和早前影相地方之情況相若,有路障和磚,無見黑衫人,無人埞野向自己行經的位,無聽到打爛野聲,是平靜的。

被告指由尖東至漆咸道無見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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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入理大後之路線 -

▶️y core 低層安檢站進入理大位置(1)
- 入poly經過安檢時門口有約10名非深衫褲, 學生look,有背包,無保護裝備人士排隊。負責安檢人士有全黑,蒙面,掛保護裝備在身。

▶️沿育材道行去X座體育館(2)
- 沿育材道往體育館,有1-2人同方向行。育才道地有磚,車路中間有以磚砌之石牆。沿途無見朋友m & c 。有狅message他們。

育才道入去到體育館見到小於10人,應都是由安檢站入,都是淺色衫牛仔褲,被告後進內休息坐在長凳,此樓層為育才道同層。周邊環境會形容無嘈吵聲。

休息了10幾分鐘,有message 和致電朋友m,無人聽。有睇telegram 討論區理大消息,未見有資訊。續指當時由行入理大無見有衝突,在此刻認知無衝突。

▶️沿地底路行去VS  座canteen (3)
- 被告知朋友m朋友c 幫手做支援,認為二人在canteen便前往canteen。途中滿布磚,有更多以磚砌之磚牆。有10人左右,未有見黑衫人

上番平台canteen ,見坐滿人食飯,有人煮飯。自己向左望見右有長枱放滿日用品,有物資站路牌。有幾部大電視播無錢新聞,見到有人坐叉電枱,自己得50% 電都想叉,但見插滿便無在枱旁企。無在canteen 仔細搵朋友M和C,因不欲打擾他人食飯

後在附近行至另一房,同為物資站,長枱上有日用品,有人負責派物資。後上平台在李嘉誠樓睇下,見有一樓梯common area ,有人坐但查看後不是朋友c & m。自己坐低打俾朋友m, 打不通便離開此處返回canteen附近。

在邵逸夫像處,該位置的人流動性高,約30人,多黑衫蒙面人聚。邵逸夫像對面的樓梯有2人坐,被告行過去見到係朋友m & c,見二人在睇電話。被告便上前叫他們。此時約17:30

被告有問佢地點解唔應機同入嚟做乜。但無現場即刻話佢哋,怕引起其他人情緒。被告感到嬲和心感終於搵到對方。

後去了學生會大樓,因小人。被告在此處話二人。被告指講了好多粗口不述🗣️官話平時都聽得多,唔跟要。(罵語不在此述,圍繞點解唔覆機,女仔點解去危險地方)

被告指嬲因朋友m係中學head prefect 朋友c 係社長。不明擔任要職但做野無腦。話左2人15分鐘。朋友m 反應係欖介笑住道歉,朋友c頭向下無反應。

被告講入嚟有咩作用先。二人指無預料到poly情況禁差。此處再傾了5-10 分鐘。三人便搵方法離開poly,有睇telegram討論區講poly情況同爬文搵離開方法。當中很多資訊指「有傳」,無搵到有用資訊。便去其他地方睇可行之出口,見有牌指有出口便3人走到露天廣場(4)。此時三人一起行動至被告被捕。

▶️18:00後到acore露天廣場(4)
- 見此處很多汽油彈,旁有黑衫蒙面人整汽油彈,有以紙皮箱盛裝,亦有石油器罐,怕爆,有1x個有裝備之黑衫人行落a core樓梯。感危險無再去a core樓梯/從此出poly。此處逗留約15分鐘。有望正門出入口情況,見有煙,當時未知因由,角度見不到路況,樓梯下有人聚。之後睇左5-10分鐘討論區,入面有提到唔好「帶風向」,官指唔識此意思。及後三人便去(5),見有橋想搵路走

▶️約19:00去到p core陳麗玲樓 (5)
- 被告到(5)望向紅磡站方向影左張相,拍攝時間為19:00前小小,見交件夾有。相片為向師兄J+2同班同學告知自己所在位置。續指當時有放梯可上天橋蓋,見有人爬上去,見對邊有警察,認為該人是前往警察防線,當刻有諗跟隨上去,但天橋無圍欄易跌落去,怕三人過去會受傷。

紅磡入口位有黑衫人話會燒橋,有人拖汽油彈入橋內部。1900後見天橋有火,但末算大,有諗衝過去,但火後來燒穿橋頂。三人見此,便往後李嘉誠樓觀望。見無希望出嚟便返回canteen。

▶️返vs core canteen - 20:00(6)
- 3人前往canteen 因該處有直播睇。後有去醫療站睇下,見有2-3 醫療人員執野中,對方有問是否需協助,並指準備撤離。當時見對方執野無再打擾便返回canteen , 見有一隊穿反光衣揹背包有對講機之義務急救員準備走。他們走了後,被和朋m & c 去睇電視直播,見暢運道天橋情況,有裝甲車,對峙中。canteen 睇直播有人有歡呼。

後來行出canteen門口,於tg 見一相片:cls醫護同急救員都拉。 被告諗係咪頭先班醫護,擔心如自己出去會否同樣命運。三人於canteen 逗留了40(45?)分鐘分右。

被告有whatsapp 搵社工朋友R,因認為可予助離開。識社工朋友R因一次行山對方給自己卡片。被告告知對方自己和2朋友在poly走唔到,問方法離開。對方告知幫手留意新聞搵方法/社工行內有無消息。在首次和對方通電被告知未有方法,後來對方whatsapp 自己canteen 姐姐都走,叫被告跟。

被告有喺canteen 煮飯位問有無姐姐會走。對方告知姐姐已走。被告打番俾社工朋友R,指搵唔到姐姐。對方叫等消息,1x分鐘後再告知自己可y core走,自己有跟,在平台位置。行至(7)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0/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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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D4 作供
🔸續上午未完之主問

- 續有關校內路線部分 -

▶️之後返回賽馬會創新樓(10)03:00

上到去不見社工,而原本的回議室門鎖了,便搵有無其他房。於一樓層末有一房放滿枱,見入面有人,有告知對方能否入內,對方有開門。在房逗留至18th天光。

房內10-15人,3-4人一群,有看似中學,衣着淺色有部分有索繩袋。房中無見有裝備。期間有訓,醒來已日出,於10-11時影了一張相,見文件夾。影向d1防線方向(11)即加士居道和加士居道天橋,目的send 俾jacky 和2朋友講所在位置

影完相諗住落創新樓睇下。落去starbuck附近上電梯見有標示指通往z core,去zcore 因3人由入poly 都無入過此範圍,便諗住去睇。

▶️經天橋去z core(12) 1130 - 12:00到Z core

在z core 搵唔到離開之方法。便打電話俾一名記者朋友,告訴對方自己情況,對方話要做直播不能保持聯絡,睇下再收唔收到其他關於離開理大之消息。

當時自己通話中有喊,記者朋友叫自己深呼吸冷靜,留在安全地方先,有消息會whatsapp自己。通話位置是在類似實驗室。之後被告三人行去地面

▶️ 去賽馬會綜藝館(13)12:15-12:30

行去此處因過了天橋見此處未行過,便往此處平台,途中無見黑衣人。到一空地見綜藝館落地玻璃門有劇院,並去了入面的廁所。在劇院該層見有人,有約3人坐一起,都係非黑衫裝扮。之後行去弟到無人既地方,並上翻平台

▶️去canteen(14)12:30
去canteen 因為此處有直播,想睇update。當時收到資訊指有人去 core a 走,但驗證唔到真確。此處留了約5-10分鐘

▶️去露天廣場附近(15)
停留休息,tg 討論區見指可從a core正門往暢運道離開。便繼續向前行

▶️往露天位置(16)
於13:00在此處有影相,文件夾見相片,被告send 俾jacky 同朋友。影相位置附近有d全黑人,有裝備掛身。相中位置有圍板,水泥包堆砌之牆,出唔到去,有燶煙。之後返反(15)位置

▶️返(15)位置
坐喺露天位置一櫈上坐了15分鐘。有其他人話a core 暢運道有得走。其間有見人不斷從canteen 行去a core 。至被告也出去有50-100人,此時依然和朋友m &c 作伴。起初有人龍行去(16)露天位置。見有一人穿反光衣,3人過去問係咪走呀,對方答係,但去搵警察咼,自己話都係,問一齊。朋友m &c 同意以此方式出去搵警察。事後知反光衣為D3。

之後就係露天廣場等開門。40-45 分中d 人已湧出去,被告一行三人等了約5分鐘都出去。

片段顯示1351離開poly ,離開之出口標注為(e)
(以上時間為所在位置)
——————————————
被告指入poly 至離開無破壞/參與理大內週邊之衝突🗣️官叫辯方睇盧健文案。被告續指入理大不是為了參與暴動,無諗過支援暴動人士。
——————————————

- 有關校內路線部分完 -

▶️離開poly 至被拘捕
當時D3 和D4行喺朋友m & c 前面。被告指行落樓梯時未有戴上裝備,入去理大時也無戴入去。

離開poly (e) 位落去繞過地圖b 位,往東南方打斜行出暢運道後有停低, 因d人堆哂喺度,環境混亂多人,大部分黑色衫。然後有tg射向此位置,被告踎低貼住人群向前行至暢運道近poly 之欄杆,此時被告在前,並拖住d3 。有跨過欄杆,因前面有堆左人牆,此人牆面向a1 2 3 之警察防線,見有舉傘似對峙

誇過欄杆後,係諗住暢運道天橋往紅磡方向,但有人牆。此時被告還是拖住d3,等朋友m & c 誇過第一欄杆,先再誇等二條欄杆,但因有tg 和有黑衫人,認為無為再站在此,諗住落康宏廣場。

原先係諗住弟條路走,但落到去有鐵欄和黑衫人滿布(聽唔切)與康達俓。被告望向警察防線a123。但由於堆左好多人,被告有捉住d3衣物。並行去a123防線方向, 因見早前有人向此方向行。被告睇唔到d3在自己前面做乜。

被告捉住d3衣服時,仍看見朋友m&c ,認為他們會跟住,便諗住同D3行先。

被告續指喺個堆人後面有警方射tg,被告有dup 低頭,後向a 123 防線方向叫:我想反屋企呀。但該處能見度開始更差,相信有tg,亦聽到金屬射落地聲。

被告踎底面向a123防線,有手擲tg埞向被告位置並在d3 和被告身旁爆開。有其他人跑回向poly 。被告指拎轉頭不見了朋友m & c 就無再爬欄杆再搵他們。辯問點解唔離開康宏廣場搵朋友m & c ,答(呢到安全d?聽唔到)

被告起身向廣場的牆退,拎轉面見d3扶住一位躺在地之人士,d3有叫自己幫。d3 d4一同扶該人,該人有答住d3 。此時望向a5防線方向,煙散後見警察來跟。自己同d3往後幾步,不知d3見唔見到警察。

之後向石牆貼住踎底左,向住過嚟既警察講呢度有傷者要幫手呀,被告有舉高手,並以右手指向傷者所在位置。之後被a5 防線的警察包圍住。

被告指當見到警察時自己係企,至警察行至,先踎底。後由跪變坐,並手肘貼膝頭位,上臂舉起,掌心向警方。之後被拘捕

該警扶起被告話要戴手帶,捉自己左手向後套左一邊上索帶,右手放向後並索緊,因索個下好大力好痛,有郁1-2下,無諗過要逃走。

被告指當警察到自己旁時叫我地唔好郁,去自己前方指要上手扣,叫冷靜唔好郁,有叫答佢ok嘛。被告答知道。
—————————

由離開 poly 往暢運道至於康宏廣場被拘捕。被告指目的係在暢運道天橋行向紅磡站搵警察。續指因17號晚影相向北橋見有警察在該位置,自己和朋友m &c 都想搵警察講離開校園。無諗過要參與暴動

▶️為何有裝備
辯方播rthk 片段辨認被告
見黃頭盔有十字為d3 ,後有黃頭盔的為被告。被告指離開poly 時無眼罩頭盔口罩罪,裝備是落樓梯後於噴水池石壆拎的 ,並有原地戴上,因樓梯有煙未散,亦隱約見到暢運道有煙,眼感辛苦。判斷此些裝備能保護自己

▶️片段辯認 + 新聞公告
片段聽到被告叫:我要番屋企。(按:聽唔到係咪確認睇到被告於片中並叫此句子。見警員狂開槍射向被告位置…)

見有人走向poly之後見藍格仔衫為被告,片中見被告扶住頭盔,被告解釋因太大不合頭。

再播p55: 見被告被截停位置,被告坐喺度雙手舉高放前,解䆁頭盔在旁因頭好熱。有一相片,顯示被告左手拎頭盔,右手拎口罩。

事發後被告有搵到自己被捕之照片和一11月18的新聞文章(yahoo news)符合自己在內所見。續指自己在創新樓見到2 社工,而自己12 時還和社工一齊,亦見到好年輕之人士在內。此情景和文章所形容之:理大社工+ 午夜12時 + 11至12歲少年,相似。官指xx係hearsay
—————————————

📌D4主問完
D3辯方會明早開始盤問D4
【11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1/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9/30]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5/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1/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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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内容 - 📌傳D4作供 -

🔸D3辯方盤問

由被告和d3對話開始至地圖1位置(未出暢運道未被捕的位置)。被告同意辯方指d3一直行喺自己前,此段時間無對話/身體接觸。

此位置後,同意d3有進入人群,此時有槍聲,d3有踎底,唔記得d3有無雙手掩頭,無留意d3係咪此時戴上裝備。同意a core見面時對方無戴上裝備,無留意a core至此位d3有無戴上,不知對方何時戴上。

在上面提有槍聲時候,同意現場擠逼人貼人。人潮中d3做咩無留意,有留意佢去左邊。同意指d3被人潮推向一方向,續指自己都係。辯指推撞中才出現身體接觸包括抆d3臂部 - 答唔肯定; 或抆背包 - 答有。辯方續指無手對手之接觸 - 答唔肯定,解䆁有望d3身體去捉,後來已經周圍望,肯定係捉手但不知邊個位。辯方指片段(按:康宏廣場牆外)顯示被告係抆住D3背包向一方向行,被告同意搞錯左。

另同意當時d3無解釋點解向此方向行。此階段前,被告無留意有無人向d3求助話哮喘+d3取出藥物。由地圖1位置至此階段未有對話。再對話已是叫自己幫手救人。被告向警方擧高手時(按:康宏廣場牆外),同意d3有講:我地唔係暴動,我地無武器,呢度有傷者,我地想救助。唔記得自己定d3被警察帶走先,睇唔到對方被拘捕過程。

🔹控方盤問
- 朋友社工等的背景+通訊記錄
- 社會事件認知+參與
- telegram 使用習慣
- 入poly 原因+出發理大&校內之路線
- 電話Toshiba記憶卡中之相片被撮出:包括案發期間及之前之相片

詳細內容請按此

盤問末完  - 1430續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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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控方盤問

🗣️官問控方就辯方所指丁媽背景有無爭議。控指午飯有做相關研究會再問。

🔹控方盤問
D13背景

D13確認2019年4月已讀畢浸會大學之學士課程,同年8月就讀中大護理科碩士。

▶️ 同學S - 聯絡方法+電訊公司之通話記錄

同學S同為社工。控方關注彼此之聯絡方法和記錄。被告指與同學S之間只有打電話,2019年16日至18日無用whatsapp聯絡。 D13回答手機網絡供應商是電訊數碼,沒有以社交媒體如Instagram聯絡。

控指被告表示同學S不會作供/提供紀錄,問有否向電訊公司索取相關紀錄。被告指11月16日約17:xx時與同學S只係通話過一次。所以沒有提取紀錄,並解釋以自己所知索取記錄只係睇到打電話,而內容是無法提取。控方表示當然啦,但係相關紀錄可以證明有講過電話,提供獨立證供支持說法 - 被告同意,也同意冇嘢阻住自己去拎記錄。

▶️ 丁媽背景的認知

有否查證丁媽身份 + 🗣️法官親自指出丁媽為反修例聯署主席

被告回答定丁媽是poly社工系副教授的身份是同學S所告知。被告同意自己有讀社工學系,要查證丁媽身份唔難。控指丁媽2018年已退休,有否查證。被告指沒有,續同意至今天也無。續問是否知悉丁媽在2019年擔任務賢堂社監(理大宿舍)。被告答指在入校時於丁媽第一次回覆時知的,即16號22:xx。

控指出務賢堂並不在理大,被告答不知。控續問16號22:xx知悉未,答不知,同意直至今天也不知務賢堂是在紅磡站附近,離理大有一段距離。控質疑何不查證丁媽身份,就聽同學S入理大。被告答本來都有聽聞丁媽此人。

🗣官:「好出名嘅咩」被告回答讀社工時老師有提過,並指丁媽喺青少年field好出名。

控再問2019年11月丁媽做乜。被告答就同學S所告知是副教授。控問其職務。被告答教書及研究。控指勸退不是聽工作既一部份。被告同意。

🗣️官:「問完丁媽啦?我覺得你應該做多d reaserch。」
🗣️控:「…..」
🗣️官:「佢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
- 官小休予控方再諗 -

丁媽的反送中背景

控指出丁媽是社福界反送中聯席選委。被告稱不知該身份,也不知該組職在2019年5月10日成立。控指出此資料一上網就搵到,你有無嘗試搵。被告答有搵,見丁媽18號被捕及被捕後受訪的報導。 控續問入理大前有無搵。被告答無。

🗣官問:「你入去之前冇搵,之後有,但淨係見到拘捕見唔到其他資料咩?」被告答冇睇到有。🗣️官續指:「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抗爭喎!」被告答冇見到相關資料。

控方指丁媽當選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一成員。被告答不知。控方續指為社工復興運動。被告答不知,確認至今也不知道。控問見不見到丁媽叫人抗爭。被告稱沒有,續答至今日都沒有。控質疑被告沒有看係因為被告選擇性不知道丁媽身份。被告不同意

▶️會否叫家人作供+ 索取電話記錄

控指媽媽曾叫你注意安全,有否問她能否出庭作供。被告指有想過,最後決定唔會因為她只知我16號晚入poly 勸退年青人,但不會知實際入去做咩。

控續問是否同意媽媽能支持自己說法。被告同意,也同意沒有取電話記錄。沒有傳爸爸上庭為同一原因。

▶️與C的聯絡

控問有沒有C聯絡方式,答無沒有。控再問有否問同學S。被告指沒有,因為與C只是一面之交,他直頭連我叫咩名都唔知,在內做何事也不知。

控再指被告提及自己見到Chris+5名年青人,冇去嘗試問同學S聯絡C,去講及T core情況。被告同意。控方指因這都是虛構。被告不同意。

▶️對社會事件的認知與參與+相關勸退經驗

同意知8至11月的社會事件是否知情,有暴力/非暴力,同意非暴力情況可以瞬間轉變。被告回答8至11月都冇參與仼非法集會及去集會勸籲人離開,同意11月16日是首次。

對是否知悉11月11日是大三罷,之後便是中大暴動。被告答知道。控續指學生轉場往理大參與暴動。被告答不清楚。但同意poly有暴動。

▶️入poly請對校園情況認知+有冇商討

控問11月16日受同學S邀請做情緒支援時,知否理大情況。被告答16號只知有零星衝突,非長時間持續,並主要在A座十字路口。控指出這已經係暴動情況。被告同意

控問1700至2130時,在Y core進入理大有否與大學教授/同學商討。答無。續答沒有和實習導師商量因只屬實習導師關係,完了實習便無聯絡,亦只談實習事宜。

▶️質疑勸喻之成效+為何中途不離開

被告同意浸大中大理大也停課。同意會了解到這些大學當時情況很差。控方問認為自己入到去可以點幫到/勸喻,認為總有年青人會被他們勸到。

控續問為何選擇呢啲時間入去。被告答同學S邀請是主要原因,以及知丁媽呼籲,會睇住佢哋。控指入去不知丁媽會點睇住及沒有丁媽聯絡方法。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入內做了2.5-3小時(2230-0200)只成功勸退了一人。控方質疑此經驗顯示內裏的人冇意向打算離開。被告同意。

🗣官質疑唔知對方有冇真係走,點解形容為成功勸退。被告回答對方答應自己一舉,係有動機先咁講,起碼當刻有離開的意願。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和同學S和P姐冇同對方講會帶佢走,解釋因為當時冇車,同意可以先出去/聯絡家人,再搵車。

控方質疑0200點解被告自己唔離開。被告回答想第二朝再試。

🗣官指可以回家梳洗及休息完再去。並指竟然被告曾講進入冇問題也無安檢…被告回答指當時諗住第日中午先離開。

控指被告當了說客2.5~3小時,都沒有人想離開,為何自己不離開。被告不同意,稱同學S有兩個成功個案,自己有一個,證明做既野有用。控指被告唔係倍佢地出去,不知實際有沒有離開。被告同意。

🗣官指可能覺得被告煩,就應承唔對方,反問被告「咩成功姐?」被告稱如認為自己煩,一早不會傾落去,對方分享入去的原因、家人的擔憂,分享禁多並作承諾,整個過程不像是敷衍或逃避。

🗣官指出同意案情指示威者在理大內設安檢,讓你進入即認為你是同路人,他們不會知你想甚麼。被告回答對。
🗣️官問禁佢哋竟然當你同路人,分享自己野有乜特別。被告答當時自稱社工畢業
🗣️官:「社工唔可以暴動架?」

控問當時如何告知學生暴動情況。被告指會受傷,被捕,面對法律程序及坐監。 控續稱講得即知道不離開有上述風險先勸籲他們離開。被告同意。控問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指入校時衝突是在A core十字路口,而自己能在Y core自由出入。

🗣官指:「理大根本由 11號開始係一個持續暴動。控方接官所指之延伸問被告禁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回答稱自己理解係不往衝突區域,被捕風險會很低。

🗣官指出有被告講人在露天地方整汽油彈,不在衝突範圍,咁有無否犯法呢。答有。
被告指聽唔到請重複
🗣️官大聲說道 :「禁佢地有無犯法呢,唔係一定要係前線先犯法架嘛」

▶️為何不找丁媽+質疑勸退之經驗+勸喻後何不離開?

控問2130入去時何時第一次見丁媽,被告指無面對面見。控稱既然早前講過她可以保護你何不找第一時間找丁媽,被告稱自己與同學S想搵,但最後失敗。控續問知道社工站位置。被告答丁媽回覆同學S叫我們去找年青人。

🗣官要求辯方「控制下個證人,不停hear say,已忍左成朝」
控方即向被告指出係hear say

控指被告曾提過丁媽會睇住自己,既然知丁媽身處的地方,為何不去找她。被告答因為丁媽呼籲我們去找年青人。控質疑被告沒有相關訓練。被告不同意,指自己有學習過。控問被告有嘗試勸年青人離開現場 ,被告答社會工作有學過與年青人溝通。控方質疑相關學習經驗不包括抗爭現場。被告回答此類溝通訓練冇話有特定地點。

控指出如想勸服應去找丁媽先,而2.5~3小時的勸籲後,可於凌晨兩三點離開。被告不同意。

▶️休息咁耐vs勸退工作迫切性
控再指出11月17日0300時瞓至1200時有9小時。質疑被告既然入內思想勸服,但卻用9小時去睡覺,點解唔早啲醒。被告回答因為凌晨兩三點見年輕人都瞓覺,他們自己便選擇先休息,當時係瞓醒就落去,冇校到鬧鐘,不同意控方所指勸服工作並不迫切。

被告確認12:00起身時知道A座有衝突。控續問被告當時在A及Y core中間遊走,即是何處。答M core。

▶️點解唔睇直播新聞

就有關雙方衝突,被告答是從文字新聞得知A core外有衝突。控方問看到相關新聞後有冇打開電話睇直播新聞,睇吓A座到底發生咩事。被告回答冇睇直播新聞,因為睇咗報道已經知道,而且相信該新聞來源。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入內想做勸退,一定會想知現場情況。🗣️法官補充,如果情況係好危險嘅,咪多一個原因俾你去叫啲人走囉。

控方指出既然如此,被告並不需要在現場勸退。被告回答自己沒有在衝突現場作勸喻工作。

🗣官指出整個poly都是暴動現場呀!

控問被告往Q core時,有否看新聞及手機,被告確認,指看文字報導非直播。控方問冇睇直播嘅原因,原因同上面一樣。

▶️被告出A座馬路嘗試離開不果vs質疑未有用不同路線離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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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D13辯方主問

▶️背景 + 學歷

今年26歲,案發22歲。2019 修畢浸會社會工作學士。呈上 一於社署宿舍的實習個人檢討報告:工作包括:供個案協助, 擔當家長角色,協助從新融入家庭 。社署會安排12-18歲有行為/情緒/家底問題的年輕人入住此宿舍。

呈上被告社工註冊証。2019年8月開始護理科學碩士至2022年6月,指和社工工作有關聯,作個人進修,因護理知識對日後當晉升和管理機構有幫助。D3 同為護理科學碩士 。被告2019年11月不識d3。2019 12月尾先識

現時工作和社工無關,於茶葉公司當文員。曾有搵社工工作,但機構回覆考慮到交接和倍訓問題。希望案件完結後再考慮會否聘用。


▶️11月16日應同學S邀請響應丁媽呼籲入校內作情緒支援+ 勸退

11月16號17:xx 有一畢業社工同學S致電被告,指收到丁媽 - 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之邀請入理大對年青人做情緒支援+ 勸退工作。對方問自己會否一同前往,有叫被告上facebook 睇丁媽的post。被告確認有睇到此呼籲,並答應對方會入內。

對方叫被告食埋飯先,有同事21:00會車埋被告入去,有談及做到第二日下午。收線後被告告知父母夜晚會同大學同學入理大做勸退年輕人離開。媽問有無人睇住架,被告回覆有一理大社工系副教授呼籲的,所以有老師睇住。媽叫注意安全,爸無出聲有點頭。同學S同為社工。21:00 同學S在被告家樓下接被告,被告當時住觀塘。

被告出門帶之物品和被檢取一樣。2019年不熟悉poly地理環境。

▶️約21:30 從Y core 平台入理大+ 和同學S 和P 姐三人行動

紅磡落車,經一條隧道行上樓梯於y core入理大。當時無安檢站,無人守住,出入口有雜物堵塞,但留了一條好窄既位置可出入。

進入後和同學S 行一圈睇環境。並去學校中間位置諗住搵丁媽社工站,但搵唔到,同學S有問丁媽,對方無立即回覆,所以便再在學校睇環境。丁媽及後回覆同學S指社工站搬回辨公室內,即H J 座4樓,叫他們可以出去搵年輕人傾,試作勸退,如有未能處理可以帶他們上辦公室搵丁媽。

被告同同學s聽完後坐底等埋同學s另一朋友,期間同學s 有講過往勸退年輕人之經驗和技巧。該朋友約23:00到達,同學s介紹,叫p姐,非理大,讀社會科學系。p 姐同樣受同學s 邀請響應丁媽呼籲。介紹完後,同學s再有brief勸退之工作,指和社工平時接觸client相似,和對方先傾計關心,健立相仼,才可問得更深入,如點解會入去和逗留原因,了解背後動機,並再分析逗留之風險。被告指目的為撒種,唔知對方邊一刻會應許離開,但就係透過唔同人的關心希望年輕人會離開。

當晚進行此工作2兩個半到3個鐘。自己接觸到50個對象,大部分對話短,有3x個係傾1分鐘左右,因為對方不願意繼續傾。有1x個會傾耐d , 3-5 分鐘- 10幾分鐘。自己有成功勸退1名13-14歲男仔。被告指先和此男仔傾,有問原因,對方告知因朋友入嚟所以跟住。被告有告知風險,但最觸動對方係提及家人的時候,終答應被告待到等二朝有車便回家。被告忘記對方名字,有嘗試拎電話但無俾自己。

▶️ 03:00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至決定要離開

及後留意到好多年輕人開始睡覺。自己都諗住先休息待第二朝 ,03:00在core Q pantry睡至17號下午12:xx ,輪住醒並梳洗,後落平台繼續做勸退工作。但當時上網知 core a對出馬路有衝突,同學S話衝突只在個邊發生,學校好大,可以繼續在中間位置+ y core 做勸退工作。於是便在學校中間位置行一圈搵對象,唯搵不到。同學s健議搵個地方坐,待衝突緩和,示威者會反來休息,屆時可親機會做勸退。

於是便上回q core2/3樓椅子休息。之後一路等,一直有留意網上新聞。待至17:00見衝突無停過,認為都要走啦,於是三人落翻平台搵路線走

▶️各出口均不成功

先去了a core,出到馬路位見有不小示威者聚集,不夠膽該處通過所以反入學校,往東面行見圖書館旁有天橋連接紅磡站,有行近睇能否走,行至發現大量雜物堵塞,亦有示威者。
行去y core 方向,遠處睇見y core 出入口兩邊有不小示威聚,有雜物堵塞,有再行近睇,發現比進入校內時更多,無左原先入去的窄位。被告指19:00到y core。

▶️ core q 回議室休息至2340

之後反學校中間討論如何是好。同學s有聯絡丁媽但未能成功。之後再行過出入口發現走不到,決定等衝突緩和才走,諗住去前一晚訓之core q 職員pantry訓。去到發現已有人,於是分頭搵房。被告和p 姐搵,大半至1個鐘,同學s 講p姐搵到房,位置係core q 回議室。被告和p 姐有去並在地休息。到房大概20:30

至21:xx 丁媽打俾同學s,同學s告知想走但走唔到,丁媽指知各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和示威者,現時不安全,叫先待在房待衝突緩和,丁媽指會繼續留在辨公室做情緒支援工作,重申可以帶有需要年輕人搵自己

▶️facebook 見警叫從core y 離開 - 但失敗 + 往t core接替社工工作

三人在房繼續等至約23:40,在facebook 睇到警叫poly 人從core y 控警方指示離開,被告告知s 和p 。三人立即落去,從平台往core y ,但離遠已見大量示威聚,有武器叫囂,行近d睇都係有雜物堵塞。於是反回學校中間,想上回議室休息。但肚餓,去了canteen拎面包,同學s收到同工電話問有無社工可支援,因不小未成年人被困poly, 要社工幫手睇住。

所以之後便按指示,去了t core職員辨公室做交接。後知該同工叫C。及後再拎幾個面包去core t辨公室, 見有5個年輕人同C, C問處唔處理到,因佢自己都有年輕人要處理,3人答ok, C走。便開始同年輕人傾,他們13-16 歲大概。當時有問名,同學s有留佢地電話。之後成晚傾,至凌晨2-3點訓左,至等二日06:00。被告媽有打俾被告,被告指安全,等待至有安全路線先走。

▶️p姐失聯 +丁媽被捕 - 被告+同學S +五名年輕人決定要走

之後被告再訓了,10:30醒。發現p 姐消失左,問同學s ,s 話p姐 9點幾出左去睇有無離開路線。但到當時還未有消息。同學s有打俾p 姐,但不通,whatsapp得翻一個剔。唯有繼續等,至11:45 s 話佢whatsapp 同工grp 收到訊息指丁媽被捕,s有嘗試打俾丁媽但唔通,被告就同s傾,決定唔再等p 姐,並立即落去嘗試各個出入口。擔心再留係度會如丁媽般被捕。

被告同同學s 有同年輕人交待,指二人決定離開,睇下年輕入有乜意願。五人告知會跟隨搵出口。傾完大概12:30 ,執完野落平台,先到y core 睇,見出入口有雜物堵塞,旁有示威者,於是往北橋睇,同有雜物塞。

▶️a core走+ core f 拎物資+ 戴上n96

後往a core,未行到時,在近core f 位,見前方core a有大量人士聚,分不到是否示威者。而core a 出入口落百步梯近平台位置有路障,但有一工程膠門開了,見有人一直出去。當時認為可走到,同學s 在core f 物資站拎了n95 和外科口罩,並叫被告傳俾年輕人,但n95 好小,外科口罩作更換。帶上n95 後便輪住從a core 門出去。被告把外科口罩放在脊包。

▶️出理大+被捕

該門好窄,只有一人身位,要時間輪住落去。被告行到門位置有睇錶係13:45。行落百步梯正前係噴水池 ,噴水池前有雜物阻塞。

被告前面d 人轉左,在學校外圍未出馬路位置,在育才道康太徑交界位,於c 座下空位出嚟。見前面d人爬欄,再遠見暢運道行車線有人,但整體係向前流動,所以認為走到,便跟。

爬過暢運道欄上到行車線跟住人行,當時好多人好嘈,後面d人向前推。被告向後望見唔到同學s 和年輕人,有諗搵,但情況不容許,後面推向前。

之後被告過欄落康達徑,該處多人到不能動,d人塞住,然後聽到好多槍聲,好多煙,知係tg 因為剌激眼和喉嚨。見唔到有路走,環境混亂,諗住誇過暢運道天橋反poly,很多人等住爬欄。等左陣都上到去天橋向poly行,就行到暢運道另一邊欄,右後突然有人撞跌並壓在自己身上,被告拎轉頭見防暴警,被上索帶,自己無反抗,後帶自己原天橋上警方防線。拘捕過程無和警員對話,除聽不頭現場有口頭宣布拘捕,不排除有可能聽唔到,被告無爭議拘捕過程。19號約0600-0700 離開警署

▶️同學S + p 姐 + 丁媽+五名年輕人 現況 — 會否傳召作供

被告之後知s 和年輕人情況,s告知自己,他和年輕人在被告拘捕時間反回poky,好似係遲1-2日再離開,未有被捕,有嘗試要求s作供,對方不願意因擔心作供會致被告風險。有叫交whatsapp 記錄呈堂,答同樣理由

後來s 也告知自己p姐當時出去搵路,有被捕未被起訴,有叫s問p 可否作供,因為擔心如被起訴,作供有影響

被告有叫同學s 問 丁媽,但對方不願意,因為擔心如被起訴,所作之作供有不利影響。丁媽現未被起訴。被告於2019 11.20日上網搵新聞見眀報指丁媽18號被捕。
【1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0/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1009 主控 #林芷瑩 終於到達
1013 DOJ保安熟睡得打鼻鼾
1015 DOJ保安再次開動引擎

1017 開庭
#林芷瑩:「抱歉遲咗10分鐘,因為今…」
謝沈智慧立即打斷:「唔緊要」
※其他身份切勿模仿

1019
辯方需時閱讀控方文件,休庭

1037
#林芷瑩 盛讚助手將外賣飲料送達庭內

1059
因應謝沈智慧上星期五的再求就「丁媽媽」背景需作出跟進,控方及D13簽署了第三份同意事並由鄺主控讀出。內容是警員14379在2023年11月17日於互聯網下載包括香港01、獨立媒體等關於「丁媽媽」的新聞報導。

結案陳詞日子
23.11.27 控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04 辯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12 雙方到庭口頭陳詞

法庭撤銷各被告審訊時的豁免報到

裁決日子
24.7.12 1030

約111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1/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D1陳(35)🛑已還押逾19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19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19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1號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和D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罪一:所有被告認罪‼️
控罪二:D1不認罪 存檔法庭
控罪三:D3認罪
控罪四:D3認罪
控罪五:D1認罪
控罪六:D2 D3認罪

==================
(練官要求所有被告站立聆聽案情,卻提醒懲教職員「懲教處人員你哋唔使罰企㗎快啲坐低啦」🙄

重點案情:
(介紹Instagram、Telegram、Signal的用法、登入方法、特點…下省一千字)

📖大綱📖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行各種措施。
群組「寧願站着死 也不跪着生存」於2022年2月成立,轉發多個仇恨貼文,包括使用極端手法攻擊防疫人員、政府、支持防疫的市民,購買各種攻擊性物品、爆炸品,在社區進行大規模的屠殺計劃。
名義上是反防疫,實質上是散播仇恨,包括計劃如何用炸彈。
群組內的成員抹黑防疫政措,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察為黑狗,抹黑市民為跪低為奴隸。
該群組的簡介是抹黑防疫措施的內容。

🧑🏻‍🦱各被告的角色🧑🏻‍🦱
群組在2022年2月8日公開,後設為私人群組,有14名成員,後來剩9名成員。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群組信息內容激進,例如「香港人親手為自己套上奴隸頸鏈」,咀咒及對抗警務人員、支持的人、防疫人員、「要殺死懷有奴隸心態的香港人」。
群組於2022年2月11日已變為私人群組。

D1提議鎅人要一刀鎅下、商討在carousell買武器的事宜、提議向熟悉的人購買武器。在2月11日移除部分活躍度低的成員,以免被篤灰。
D1鼓吹搜集資源,「屠殺防疫撚、狗官」,提出攻擊對象會以人為目標。

D2在2022年4月5日加入群組。
問其他成員有沒有相關物品,用作製造汽油彈、土製炸彈,提議使用生果刀可以是攻擊的方式。
D2提出與各人見面,以便討論裝備、分工,亦分享了自己造槍的經驗。
D2表示因為行動有風險,所以要見面才說,表示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提鍊汽油彈原材料。

D3在2022年4月8日加入群組。
轉發上海人殺害防疫人員和公職人員的新聞,鼓吹仿效。

D5認為要備存武器、提議買工具、協調擁有武器的行動。他上傳小型飛虎武器圖片、展示用航拍空投的圖片,表示對購買電槍感到興趣,認同購買3D打印槍械。

🐶拘捕詳情🐶
2022年5月7日,各被告在住所內或住所附近被拘捕,警方撿獲電話、槍械、危險藥品等。

在D1的睡床旁的櫃,撿獲護目鏡、豬咀、手套等。
在D2的住所裏,撿獲金屬盒,內有氣手槍連殻、索繩袋連豬咀、防彈背心、頭盔、護目鏡 bb彈等。
在D3睡房門口,撿獲弩、弓箭、膠長箭、氣槍連殻、大麻等。

📝各控罪的詳情📝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D1在2022年一月中在carousell購買一把26cm的刀,即案中的刀,與在群組發出的信息相符,指會用刀攻擊人。
D1有上傳示範短片,展示把案中的短箭射出。

D1的電話同時login了Instagram,有175 followers 公開可見
2022年4月2日起,多次通過IG發佈13份煽動貼文,宣揚煽動意圖。
被告IG簡介寫着「極端+暴力,支持用武力去反抗,消滅所有極權狗,消滅支持暴政的賤民,武力唯一出路」
認為所有當權者應要受罰、死全家,警務人員、支持防疫政策的人士要被咀咒、虐待。
認為應該殺死中國人,抹黑警方的執法行動,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方為黑警,抹黑政府的防疫政策是「極權侵略殘殺人民的行為」。
貼文可任由公眾閱覽。

D2和D3也是群組成員。
他們亦是在Signal群組「工程研究所」的成員,群組建立於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
群組有5名成員,簡介大概是「不出賣,不退縮,為研發工具不惜一切,向前進發」。
Telegram「成就實驗所」於2022年2月19日成立,2個群組的成員相若,不時會轉換群組討論。
D2和D3都是群組成員。
D2強調要研發武器,提出「要退出就趁早,一堅持就要堅持作戰」。
D3鼓勵消滅中國共產黨、搶警員的武器、提議以自殺式襲擊達到目的。
D2張貼手槍圖片和上載不同武器的圖片,稱讚弩短而好用。教導成員用天拿水、香口膠、玻璃瓶製作土製炸彈。
D3建議用手榴彈、無人機、釘彈、其他武器,問成員懂不懂製作子彈,煽惑他人搶奪和製作軍火。

💬警誡之下💬
D1承認因衝動所以發佈相關信息,他在IG貼上
QR Code邀請他人加入群組。聲稱因為對政策感到不滿,但無意轉為行動。26cm刀是想用作露營時斬柴、自衞。

D2承認張貼相關信息,承認擁有該流動電話、氣槍、彈殻、護目鏡等,指是用於野戰遊戲。

D3承認因一時衝動而發佈相關信息,目的是結識女士,為吸引女士而製作武器,但只用作收藏,沒作出攻擊。承認弩由五金店和文具店購買的普通木板、喉管、橡根、螺絲製成。
指自己是葵涌射箭協會成員,拍片是為了確認是自己拍攝,吸引女性對他興趣。

D5承認曾回覆貼文串,但沒惡意傷害他人。在2022年2月14日見IG有陌生人發佈加入群組的連結所以加入,承認內容有批評政府、討論過使用武力,但只是因為怕被移除群組所以才回應。
承認有和議信息,同意買槍但不是真的想買,貼上圖片只為了獲取他人認同。

D3管有大麻,知道危險藥物的性質,又作出多項煽惑作為。
D2、D3在「工程研究所」和「成就實驗所」作出多項煽動舉動,並研發武器。


(10:47終於可以坐)
==================

D1無案底
D2有一項2020年判刑的案底
D3有一項2011年判刑的案底
D5無案底

==================

未求情

==================

控罪(5), (6)沒有判刑准則, 控方邀請法庭就控罪(5), (6)考慮有關貼文的內容,時間及發布形式。

D2及D5代表指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到2月2日1000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20]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4/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2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2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提訊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如內容從缺/錯漏歡迎補上 -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背景:

代表D4辯方指事後發現證物P89 P90 冇俾事務律師,但事務律師有additional  unused material 之收據。

法官指有披露列表,如果想睇需要問控方。辨方同意此為程序。官指即係有disclose。辨指事務律師冇列表+被告比完口供後先拎+律師樓server 無此列表。

官指有律師有責任檢查,奇怪為何沒有發現問題。辨方指冇此列表因為無發現過,去到被告比口供後,發現同P89 P90唔同

官指就披露列表,如果認為有需要睇可以去睇,認為辯方就沒有列表一說奇怪,因為應該睇晒所有unused material,續表示不解事務律師為何簽收後不拿取副本

官質疑是辯方先拿出P89 P90。辨方指控方和辯方拎出的兩個版本不同,並指自己收到的相冇時間日期,唯控方盤問時提到有相片顯示被告於7:00拍攝,此與被告指正睡覺的口供矛盾。辨方指望釐清被告冇Meta data 去重睇,引伸口供有可能係忘記。

官質疑被告當時可以答唔記得咗 。辨方同意被告親身經歷應該要記得,但沒有此文件予被告查看可以是被告搞錯之背後原因。

官再問P89 和P90是否相同情況。辯方回答自己皆沒有p89 p90 兩張相上的文字,meta data 包括時間日期。

官問serve addition list 當時仲有其他文件嘛。辯答有五項,唯律師樓紀錄有收到三項。法官質疑咁都照簽,辨指不能代對方答。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官指律師無actual knowledge,因唔係佢收,messenger先可以講發生咩事,辨方同意。控方希望待辨方有書面陳詞後才決定是否反對。

- 預3月28日10:30再作提訊 -
屆時再決定是否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老師,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還有在還押期間才認識被告的兩位傳道人所撰寫的求情信。全部都是正面和過往品格良好,熱心助人和熱愛香港,與今次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完全是性格相反。

教育方面取得音樂碩士亦曾獲得賽馬會的音樂獎學金(這獎金每年只頒發數名名額)及多個音樂獎項,亦經常返回母校義務教導學弟,陪育年青音學人。

官:(語氣温柔)辯方呈上嘅每封求情信和信中的註腳,我每一隻字我都有睇曬嘅。

辯:被告人對於今次犯下的嚴重罪行相當後悔,亦明白前途將毁於一生 。在還押期間,亦積極面對,多時協助外籍在囚人士翻譯等,與懲教署職員關係良好,亦有修讀一些課程,積極面對未來。

官:(語氣温柔)都唔係一定前途毁於一生嘅,將來都有好多嘢可以做嘅

被告明白自己犯下嚴重罪行,判處監禁外亦希望法庭考慮更生。呈上多份案例給法庭參考

官:(語氣温柔)案例只是參考,上級案例才是指引。案例並不是相同,只是相似案例

官:(語氣温柔)我需要多啲時間作考慮,你哋可以商量一下下次返嚟日子

官:(轉高聲調)查問,上次文件上不相關物件相片「又遮住」「啲嘢又話唔關本案事」「有啲相又收翻」「究竟我有咩權力可以落咩命令」「又話啲物件唔關本案事」;上次已經不只三次起身...,本席要求控方提交written submission書面交代


官:(語氣温柔)我宜家要求控方提交書面交代,你哋(辯方)不用,你哋收到交件後有咩問題再發問。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10:42]開庭

辯:日期已商議好,但本人下次判刑不能出席,由其團隊另一大律師代表出席,日期為5月10日
控:商討下
官:(語氣温柔)10:30
辯:好
辯:(下次將代表辯方的代表)可否下午?
官:(語氣温柔)好吖,2:30
控:決定會再經修訂的證物處理申請
官:(轉高聲調)102唔算用嚟犯案用,邊度 summary of facts,邊度揾到嘅。我要知道我有咩權力
控:處理再經修訂
官:辯方有冇反對
控:已俾辯方睇
官:好 繼續還押(立即起身)

案件押後至5月10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同庭判刑,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直播員按:有許多親友到庭旁聽,為被告撰寫求情信的友人也有出席。開庭和散庭時被告有與律師團隊和親友揮手微笑(看來精神不錯)。

法官大人語氣温柔和未有對準收音咪時,直播員聆聽時略有困難,但當法官大人向控方提出問題時,聲音略有調整,聲線明顯清晰,直播員可以聆聽更清楚。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5/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上庭概要/重開案情原因: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278

上午內容:[09:51開庭]
- 控方不反對重開D4案情 -

📌傳D4第二名證人 - 陳嘉波
🔸D4代表主問內容:

現72歲,曾仼律師樓全職文員,已從事相關工作23年。2023年08月30日為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往警察總部拎文件。當日1630到警察總部西翼樓下,打電話俾sir指已到要拎文件,警察俾一疊文件自己簽,證人指超過1000張,自己無睇文件內容。

辯方俾證人睇相關文件,證人確認接收人士為自己簽名,亦見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之蓋章。證人確認自己無對過清單。另頁同見自己2個簽名。就list of video 之83項單項,證人指無核對過文件有無此些單項。

證人指當日簽既文件無副本俾自己拎走,當日拎完文件回公司後放文件籃,後無再處理該些文件

🔹控方盤問

證人確認不明白文件中之英文,無數過確實拎左幾多張文件,內有什麼不知道。放回公司文件籃後由公司同事處理,確認自己不會隨意丟棄文件。

📌傳D4第3名證人 - 李冠霆
🔸主問內容:

- 證人為事務律師。為d4 於審訊最初之法緩指派代表。
- 證人指刑事案件從警方收左文件回律師樓後會放入tray ,後會有同事掃描上律師樓server, 之後文本會放自己枱頭。
- 2023.8月30日律師樓有收到警察交予有關d4之文件。證人確認有過千張,自己有番閱過文件,指為新增之證據 ,面頭有新增證據內容之列表。
- 辯方給證人睇三頁文件,見律師樓同事簽署。證人指當日無見過,盤問審訊後才見此3頁文件。
- 當中一有關list of unused material,寫2023 年8月28日update。證人指8.30日自己睇無過呢11頁紙。自己在盤問後再才知有此11頁紙,指此本應在該千張文件中。續指2023年8 月無收過此些11頁交件。
- 就編號9,見一單項 ,辯方問作為事務律師,8月有無要求控方披露,證人指當時無見過。辯再問係咪開審時都冇要求,證人確認,並指至d4盤問時就有此要求和收到了
- 俾證人睇相片,證人確認問d4 擺指示預備案件時有呢五張相片。知相片從d4手機拎的,知有其他相片在sd card中,指開審前無相片基本資料 (meta data)。
- 睇p89相片,此相格式同其他相不同,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無呢張相/冇呢張格式嘅相?);睇p90相片和其格式,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有呢張相片,但無呢種格式的相。d4 1-5為相同格式。
-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警方披露資料,因唔知有呢d data存在,官話實有架,device 實有meta data (相片拍攝時間)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此資料,因開審前開會有同d4 講可搵警方檢視電話,d4 考慮後表示不需要。就d4 1-5 相,證人指d4 有就相片以書面俾指示,指d4係基於記憶俾的。

🔹盤問內容

文件收回scan 後自己會睇hard copy,不知邊個負scan ,自己有核對scan 了的文件和hard copy (?)

證人確認2021年3月4日收左23張相,其中為呈遞了的5 張相。證人指2021.4.28有出過律師信要unused material,當時無收到回覆。

檢視相,俾法律意見時冇諗過要問控方拎unused materail 資料,指因自己信d4 講既時間。

📌結案陳詞:2024年6月11日 15:00
📌裁決:2024年10月10日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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