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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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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2/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外聘代表:#林芷瑩 大律師
———
📍第一天審訊概要

辯方主問
📌基本背景
現年25歲、高級文憑畢業,案發至今於建築工程公司工作。
(呈上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公司雇傭合約等。)

📌當日行程
由中午3時在家出發,前往大窩口國瑞道公園足球場踢街波,車程45分鐘。到達球場後穿上保護裝備(即證物中之護膝及護脛),拆下長褲褲管後開始踢波。半小時後,其身體感到不適,因此到球場邊休息(被告本身有哮喘),於休息時查看手機新聞得悉銅鑼灣有示威活動。

📌等候女友下班
被告女友於時代廣場上班,原本打算於銅鑼灣附近公園等候女友收工(尚未決定好地點),其間致電女友不果,下午4點半便離開大窩口足球場前往乘搭地鐵。從地鐵廣播得悉不停金鐘及灣仔站,因此順著荃灣線到達中環站,再於J出口(遮打道)出站。甫步看見示威者後,便打算徒步沿行人路由中環遮打道行去銅鑼灣,於15分鐘後到達太古廣場。金鐘現場同樣多人,其間留意到情況混亂、危險,及聞到催淚氣體,遂繼續往灣仔方向前行。直至到達警總附近聽到有人大叫,便再向前跑到循道衛理香港堂一帶,再從灣仔莊士敦道離開。其後透過google map查詢路線前往時代廣場,當時位置於修頓球場附近(約5:40左右)。其後於灣仔道十字路口見到有示威者佔領街道,經地圖建議到了黃泥涌道休憩公園(約6:45左右)。禮敦道至黃泥涌道一帶,環境大致平靜。被告到達公園後立即致電予女友,但電話不通,只好等女友回電。

法官一度質疑被告「既然電話唔通,點解唔send message?」,被告指他們習慣致電溝通、加上,若女友見到有未接來電後會立刻回電。

在休憩公園裡,被告視線被建築物遮擋、看不到出面事況。他再次打電話予女友,電話不通,看電話新聞app於銅鑼灣區時代廣場附近的情況:示威仍然進行、警員正在掃蕩。其間公園內無人經過,亦無親眼目睹黃泥涌道的事。

📌呈上六張相片
被告指出自己在黃泥涌休憩公園的位置、公園出入口、望出街道等。

📌被捕情況
被告在公園約半小時後,出口方向突然有人大叫「催淚彈啊」,之後見到有4-5名途人爭相走避,被告立刻往黃泥涌道方向離開。其間看到整個路面都是人,當時他們往木球會方向跑走。當被告離開公園後4-5步,他被人從後撞跌,當刻不知道是誰。他遂向前仆倒、嘗試起身不果後,才知悉自己被警察推跌及拘捕。

📌證物
有2張八達通卡,黑色卡在工作時乘車用、彩色卡為私人用途。
電話有2張SIM卡,一張為工作之用、另一張為私人號碼。
單程票2張,特惠票在趕急下買錯、入閘機偵測到八達通有餘額,成人票則無用。
USB為工作用。
防毒面具為工作需要,沒有換袋習慣所以帶著。
2個護目鏡、手袖,為帶給工友使用。
泳鏡為游水之用,沒有執背囊習慣所以帶著。
白T裇本身打算踢波後換,但趕時間最後沒有替換。
6個口罩於地盤使用,以減低不適。
面巾踢波時用於束起頭髮,但拘捕時穿上原因是為了抺汗及束頭髮,在中環時帶上,但不清楚被捕時為何會在頸上。
————

控方盤問
📌被告工作時間
星期一至六上班、星期日休假。

📌患哮喘病卻沒有帶哮喘藥吸入器
控方認為被告有哮喘,應該會小心選擇運動及所去地方(不會去煙霧彌漫之地)。被告沒有帶上吸入器,因其屬於媽媽,故沒有隨身攜帶。

📌踢球
被告由中學到案發當日踢球約5年。被告的波鞋非釘鞋;控方質疑為何無著有釘的波鞋 (編按: 一睇就知無踢過波),被告指踢街場(硬地)無需穿著,但知道有人會著。有關護脛穿上方式,被告會先穿上護脛再上腳套。

📌示範如何拆除長褲褲管
被告庭上以1分20秒左右示範安裝褲管(被告指穿著更容易安裝,而庭上未有穿上)控方質疑被告踢波後有時間安裝褲管,卻沒有拆下護脛及腳套。被告指當時情況緊急,無時間除下;又質疑當時未能致電女友,情況屬不緊急(編按: 一睇就知無拍過拖)

📌褲的物料
控方質問被告為何沒有穿上運動短褲踢波,或帶多條波褲;被告認為該褲可以當短褲用,而且物料合適用於運動中。

📌工作裝備
被告工作時需要頭盔、反光衣及安全鞋;控方質問為何有些裝備會放於公司內,有此則隨身攜帶;被告指某類裝備會放地盤是為了方便工作。控方追問為何防毒面具不放公司;被告指物件屬個人用途,其他裝備(護目鏡、手袖)跟身是為派發工友用,擔心被盗。

📌非全新手套
控方質疑不是給工友用,被告不同意是用作參加非法集結。

📌很少留意示威活動
被告不知道銅鑼灣當天有大遊行(由Sogo出發往政總),於球場邊休息時透過新聞才得悉;被告不清楚什麼渠道能找出相關新年片段、且很少留意示威相關的活動。

📌交通情況
被告沒有留意交通資訊、沒有問地鐵職員情況,直至到達金鐘站聽到廣播後才得知列車不停金鐘及灣仔站。他最後選擇在中環出站,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在銅鑼灣或天后站下車;被告指要避開銅鑼灣示威人潮。控方質疑為何不乘搭其他交通工具或搭番地鐵。

📌出閘後
被告出閘甫打電話給女友,惟電話不通。出閘後看見中環情況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直接在中環等,被告指無想過示威會延續到中環一帶、加上第一次電話時經已商量好於銅鑼灣集合。被告曾想過上女友公司等她、或去時代廣場等,但他找不到路而打消念頭。

📌遠離示威活動的公園
地圖上有另一個較遠離示威活動的公園,控方質疑為何不在該地方等;於黃泥涌道公園無其他途人,為何不留在公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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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8日 明天 10:00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好詳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審訊 [3/3]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外聘代表:#林芷瑩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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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第一天第二天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不否認非法集結的確於現實發生,但需要考慮「時、地、人、物、事」五大因素。控方未能合理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應判被告無罪。

📌時間
PW1作供時未能清楚說明當下時間,回答大多以「大約」來表達。唯一能夠清楚說明時間只有呈堂片段(法官質疑影片中所顯示的時間未必是事實,因為無證據可以證明)。辯方不否認片段中顯示之銅鑼灣一帶的確有示威活動,但片段無顯示到黃泥涌道一帶(案發地點)的情況。片段中所顯示之地與本案有一段距離,雖則兩者有相似,但懇請法官裁決考慮時,對呈堂片段所佔之比重應該相對較低。

📌地點
控罪所寫地點是黃泥涌道,不是禮頓道;而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稱「被告被捕是在禮頓道」。

📌人物
辯方認為PW1案發時觀察時間短(四眼交投),距離60米並有50多人在場;加上現場環境混亂,認到被告的證供不可信。辯方希望法官考慮證供的疑點,基於本案只有一個控方證人及一位被告,希望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物件
控方著重被告被捕時身上衣著,但被告證供上經已一一解釋。希望法官考慮該物件的合理用途;若真的參加非法集結,有關物件應該穿著及配備在身上,但事實上沒有、控方證人亦同意所有物件都在背包內。

📌事件
辯方覺得PW1可信而不可靠(即一個誠實證人可以是錯誤的),基於案發當下觀察時間短、距離遠、情況混亂,有可能會觀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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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本年9月15日 2:30pm 區域法院裁決,其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3/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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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不爭議D1的被捕身分,僅爭議追截過程。

🐕‍🦺 PW6 警司張志偉(音)作供

📌控方 #林芷瑩 盤問
🔸 【指控D1掟火魔及拘捕過程】
現駐守港島區行動部,2019年10月6日有當值,下午約14:00從指揮中心及媒體得知有人群縱火、堵路、叫囂口號及非集等,在17:30到達軒尼斯道近士釗域道執行職務。當時是以警司身份領導E機動部隊,全隊約170人,皆是防暴裝備。

到士釗域道前6-70米,見到有500-600名身穿深色衣,大部分為黑色的蒙臉人士。人群前方有大量雜如磚,水樽,他們將雜物扔向前方。Pw6見到人群縱火及叫囂。因為人群佔領了軒尼斯道的東西行線,所以兩邊店鋪落閘關門,道路亦已封鎖。

PW6 見此叫同事向人群警告及呼籲他們離開,若不離開就會使用武力或TG. 警告後示威者並無散去,仍不斷扔雜物。

17:40時,PW6 組織隊伍掃蕩及拘捕行動。約17:50開始沿軒尼斯道往東行掃蕩,路面上有不同雜物如磚、紅線、欄杆,亦因而減慢警方前行速度,在推進期間示威人士扔了約8-9個汽油彈。 約17:53 時警方決定加快推進,至近堅拿道天橋時,已控制了數十人。

到達近馬斯道路口時,PW6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衫及黑短褲男子,以黑色物件(後期知臉罩)蒙鼻至下巴,面向自己,距離20-30米外向自己方向扔汽油彈,其火魔落在pw6左前方地面若5-6米距離,玻璃樽爆開及出現火花。該男子扔完火就轉身跑離,PW6清楚見到男子揹住白色背包,現場身邊無其他人有此白背包。

其後,PW6追趕此人,終在近鵝橋位置,扯其背包㩒低他及成功控制男子。追捕期間燈光充足,PW6 視線無受阻擋,由第一眼至制服,視線無離開該男子。PW6當日只截停此男子,沒有截停其他人。不爭議的該被捕人士身份是D1.

在展示截圖及播放P76(2)、P76(3)直播片段下,PW6能辨認被制服的D1,以及顯示到PW6扯D1書包的拘捕過程。PW6從片段中確認其中一個火魔落地,但拍不到D1. 僅能在火堆的右手邊位置辨認自己。

PW6指在推進過程中,自己沒有給予警告,但他指出在行動前有示意下緊在設防及推動時,在許可情況下用擴音器作警告,特別情況下可以不用擴音器,不止兩名督察能夠作出警告。

📌D1/3/4 代表律師盤問
🔸 【證人供詞的可信性】
他總共用英文寫個兩份證人供詞,第一份在2019年10月14日下午1:15開始寫。在書寫時會有助手幫手記下所有現場時間點,於庭上正式作供前有參考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份證人供詞在2020年3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寫,乃調查隊覺得需要補充相關資料,所以PW 共補充了三頁文字,大多內容針對D1的擲火魔以及拘捕過程,他承認是在觀看傳媒片段後再作此口供。

辯方律師在盤問時指出,該PW在第二份證人供詞上增添的部份是第一被告的跑步姿勢,以及拘捕的仔細情況,例如衣着、相關動作等。但PW否認指控。

盤問下,控方證人觀看i cable/now/rthk 32/ TVB 直播片段,從中指稱看見自己,以及第一被告投擲火魔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影片中有另一個人(男子B) 投擲火魔, 但PW在播放影片後確認並不是男子B,辯方律師倚賴影片指出在該證人追捕期間有兩次火魔落地以及炸開,唯獨控方證人指稱看不到,並指出在現場時並沒有留意兩次的火魔爆開情況,因為追捕只留意第一被告。

在盤問下,PW同意以自己記憶及輔助資料錄取第一份口供,當中內容並沒有提及該名人士投擲火魔。PW不同意混淆擲火魔的人是D1;不同意因寫錯及漏嘢而寫第二份;不同意睇完片才確認第一被告投擲火魔。

D1 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20分鐘內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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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警司張志偉(音)作供

📌D1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作供所稱的距離跟實際或有出入
播放片段 P86,左邊畫面有火花,其右手邊畫面有2隻防暴, 但pw6不記得畫面中人是否自己。PW同意在左邊畫面右上角的火花是早前作供所指稱由D1所擲的汽油彈。截在17:40 的畫面中見到西行線最前排的警員,及東行線最前的警員,辯方指此處應該未過天樂里,若畫面所見的D1所投擲的火魔,實際距離警員應為50-60米,跟PW6所指不同。Pw6解釋指應該距離20米,而且影片角度不同故不能作準。但辯方律師指會可以用地圖計算交通燈位距離。

🔸辯方案情:亂拉人同冇掟過火魔
PW6 早前作供指見到白色背包(D1) 向住自己,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PW6 只因在現場中拉低一個白色背包的人,故認定此白色背包的人是D1;
-D1沒有擲汽油彈;
PW6 不同意以上說法,當辯方指出「當Pw6拉低D1同揮棍時,前面人潮塞住道路同行得好慢」,PW6僅回應指「見到好多人」。


📌D2代表律師盤問
🔸警告
PW6指不清楚在推進期間有否聽到隊員給予警告。

🔸TG落地地點
播放片段P76(2),右邊畫面有白煙冒起,左畫面有便利店。辯方律師指過了馬斯道才應該到便利店。PW6同意畫面中見不到TG落地點,但大致知道其源頭是軒尼斯道及寶靈頓道交界。

*D2代表律師完結本次盤問,由控方 #林芷瑩 覆問時,高官指出其問題超出覆問所涵蓋的範圍,雙方討論盤問方向及案例不果,D2 代表律師指出可申請重開盤問再交由控方覆問。高官批准此做法。

🔸TG落地地點
在觀看影片後,辯方向PW6詢問:1. 認唔認到片中的位置; 2. 畫面現場多煙否。PW6 同意畫面中的行車天橋是鵝頸橋,畫面見有人由此散開;畫面左手邊應該是寶令頓道路口,但pw指不清楚電車站位置後方是否中國銀行,同時又稱按現場記憶沒有印象煙從何來。


📌控方覆問
🔸【能否成功從畫面中辨認自己的位置】
播放片段 P86 ,PW6 指自己同一出現的警員相距4-5米,以及相信畫面影到自己。在PW6第一眼見到D1擲汽油彈時,他聲稱自己剛到馬斯道路口位但未越過。影片畫面到了馬斯道路口之後,PW6 指在此畫面中認到自己在中間,以及身處在在煙前方,他能指出自己在畫面橫排中間偏右位置。

PW6指在片段中見到同事擲tg,但在現場時沒有留意,現場見不到的原因或許是因自己身處在該同事的右前方,距離約3-4 米。


🐕‍🦺PW7 督察胡銘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截停D4前的驅散行動】
PW7 現守灣仔總區刑事偵緝第6隊,事發日當值同有參與驅散行動,不爭議在17:54 截停同制服D4. 盤問圍繞在截停前的驅散行動。

17:30分到達現場及於軒尼229號對出設立防線,約17:56開始一字排開向軒尼斯道方向推進,自己處於最前方的防暴。過了杜老志道開始加速,自己領先隊員落後,走至409號的中銀時,正前方2-3米見到一名穿黑衫黑長褲及頭戴黃頭盔的人,背向自己,正急促地跑向cwb方向,PW6因其打扮及思疑該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所以繼續向前跑了5-7秒,約2-3米,截停及想控制男子。

追捕期間燈光光及無阻擋物,追截時人士無離開其視線,但PW7無印象附近有否其他相似打扮的人。當日PW7只處理及控制一位人士,指稱此人是D4.

🔸【制服D4的期間使用武力】
PW7指因D4背向自己跑,所以自己想用雙手搭其膞頭位置想制停,但D4想繼續向前跑要擺脫他,所以自己要用更多力氣制止但因力量不足,有其他同事從後見狀則箍住、㩒住、扯住D4 令他倒在地上

PW7向前跑時見D4身邊有約幾十位示威人士,其衣著是黑衫黑褲。跑時沒有給予警告,同D4接觸時都沒有警告,當被告訓在地上時,PW7僅叫他「咪郁」,而D4就沒有郁動,截停時是在馬路,無機會將他由馬路帶回行人路。及後由其他警員拘捕D4 再無處理。最後接觸D4的時間是17:58.

🔸【影片同作供是否相符】
播放片段 P76(1)-(3) 及P86,PW7 曾認不到自己,講不出自己身處防線的位置。但其後亦能從部份片段畫面上見到自己,指其動作是想制停D4, PW7有圈出自己及D4。PW7補充指要用5-10才能制服及截停D4,D4沒有其他動作。截停後PW7曾處理其他指揮工作,期間PC 58615前來協助他處理D4,但PW7不清楚58615處理多少人。


📌D4 代表律師盤問
🔸【制服D4的另有其人?!】
PW7同意 D4被制服在地上時沒有踢打等動作,自己則僅用體重壓住被告。辯方提及在開案文件的附件中,一截圖中有框圈住被制服的D4, 但當時壓住 D4的不是PW7, PW7僅稱「答唔到」 :O)

🔸【不清楚身處中銀的集結人士的舉動】
pw7指將D4交給58615後才知道在中銀地下,有一班人在樓梯間被發現,但PW7不清楚他們停在此地的原因及時間及有否進出樓梯範圍;亦不清楚他們之間有否換過人或交換過物品;不清楚他們有否參與暴動。PW7沒有印象大部分人是沒有遮樣,亦不清楚及記不起人士被捕後帶到中銀門口。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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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林芷瑩 今早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法官已閱畢,今在庭上作一次口頭簡述:

【爭議各被告有否參與】
本案不爭議有暴動發生,僅爭議各被告有否參與。控方立場是以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而言,D1-5每人都有不同工作,例如D1 掟汽油彈,控方指出能以環境證供證明各人有參與暴動。

🔻控方歸納以下辯方爭議點:
D1: 沒有掟汽油彈;PW6 認人證供出錯;
D2: 被截停時有沒有眼罩;現場有否催淚煙;
D3: 被截停時跟身穿反光衣的記者在一起,和身在暴動現場無關;
D4: 不是逃跑,而是由電車路打橫去了中銀;
D5: 曾被截停,但不是控方所交的照片中人;

🔺控方簡短回應部分爭議如下:
D2: 控方指出在證人的證供上是有催淚煙,但是並不是落在寶靈頓道,而是落在軒尼詩道,並由PW11搜集。
D3: 控方指D3持背囊跑去銅鑼灣方向,期間跌低及被警員帶離去中銀坐下。控方指出D3是有逃離現場的舉止。

📍【有否參與暴動的檢控基礎】:
控方指5人在共同目的下各自/親身參與暴動,各人有共同犯罪計劃,有共同意圖及協議,以不同角色參與以達至目標,及以親身參與/身在現場的舉動鼓勵他人參與。(歸納自HCMA752/2006 )

控方認為此批人士在現場有共同計劃,同時他們經警方不斷要求下亦留在現場,故會以自身鼓勵在場人士及暴動的發生。

🔻【各人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
1️⃣被截停時均身處暴動現場。
2️⃣多次警方勸喻及警告下仍留在現場。
3️⃣沒有封鎖部份道路(杜老誌道;馬斯道;天樂里),各人理應有足夠時間同路徑離開現場。
4️⃣被捕時的衣著、裝備。
5️⃣影片所示警方推進期間,示威者逃跑路線及情況。
6️⃣被捕時/前逃離現場的行為。

🔺引述 CASJ1/2020段80,指出有足夠時間離開而不離開的話,法官可以作推論被告留在現場是有意參與暴動。引述另一案例,指即使示威者跟其他人站在一齊,雖然沒有做特別動作,但因為知悉有暴動發生而不離開,故可推論有意參與。

📍【警告及封路】
PW5是主要officer, 其供詞以65b呈交,PW4在證人供詞上都有聽到警員警告,而PW6作供指任何人都可以給多次警告,故各PW口供之間沒有分歧。同時辯方不爭議沒有封路。

控方指PPRB 1400開始指出現場可能發生暴動,1712開始暴動前已有交通阻塞、人士集結及店鋪關閉,警方開始佈防及推進時有警告,故現場人士1730時明顯知道有暴動發生,因已持續一段長時間。各被告過了馬師道口才被捕,沒有從未有封鎖的橫街離開,是明顯自願留下及參與。

🔻除上述環境證供外,針對個別被告的證供:
🙍🏻‍♂️D1 :
主要依賴警司證供,可能其未能完美講出事實上的距離,但因事件發生在一分鐘內,又因在奔跑中所以未能準備量度,但警司能指出其奔跑方向,及有一白色背囊而鎖定目標。同時依賴PW1和PW6關於白色背囊的口供相符,故其距離偏差但不影響其認人的可信性。

D1 手套上冇燃燒物,控方指可能本來沒有,或者可能已經揮發/流失。

🙍🏻‍♀️D2:
主要依賴PW3 口供,主要爭議是除了面罩的原因是有TG落地,但控方指早前已提及TG落在軒尼斯道東行線,而不是寶靈頓道,畫面的白煙也只是煙飄過去。同時,有TG更應該戴上眼罩而非掉下,其代表律師陳詞並不是證供。

🙍🏻‍♀️D3:
依PW11 證供,他在第一排往銅鑼灣方向跑,因前方人群塞住所以就打橫跑,其所述同影片一致。另外亦拍到其紅色背囊。

🙍🏻‍♂️D4:
依PW7 所指被告是在路中心,故PW7上前㩒低,但辯方指不是往 銅鑼灣方向跑,而是由電車站跑來。控方指睇片就知辯方說謊。

🙍🏻‍♂️D5:
不爭議被截停的是D5,但爭議被捕照片帶豬咀的相中人是D5。控方依賴PW11,其作供所指有10人向前同打橫跑,PW10在截停人士時D5 在樓梯有郁動但不足3米距離,控方認為其分歧不重要。

📍【關於另一蒙面控罪】
不爭議 D1、3、4出現時有使用此物品,但爭議D5在截停時有沒有蒙臉,控方指若法官不接納PW10的口供,可從觀看片段中影到D5蒙臉。

👨🏻‍🦱高官回應:
按現在法例,即使留在現場而沒有任何主動作為的話,都可以構成定罪。有證據顯示D1-4有逃跑,但沒有證據顯示何時開始留下及留了多久,所以控方要推論各被告是自願選擇跟隨同停留在現場,鼓勵他人作暴動行為。

因高偉雄審期緊湊,僅十二月可騰空日子作裁決。控辯雙方庭上初期夾了12月6-10日空檔,惟準確日子未定。

兩位辯方律師會在明天呈交書面陳詞及作口頭補充,因需要時間讓各方細閱內容,所以案件將押後在明天早上11時同庭再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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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主控 #林芷瑩 終於到達
1013 DOJ保安熟睡得打鼻鼾
1015 DOJ保安再次開動引擎

1017 開庭
#林芷瑩:「抱歉遲咗10分鐘,因為今…」
謝沈智慧立即打斷:「唔緊要」
※其他身份切勿模仿

1019
辯方需時閱讀控方文件,休庭

1037
#林芷瑩 盛讚助手將外賣飲料送達庭內

1059
因應謝沈智慧上星期五的再求就「丁媽媽」背景需作出跟進,控方及D13簽署了第三份同意事並由鄺主控讀出。內容是警員14379在2023年11月17日於互聯網下載包括香港01、獨立媒體等關於「丁媽媽」的新聞報導。

結案陳詞日子
23.11.27 控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04 辯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12 雙方到庭口頭陳詞

法庭撤銷各被告審訊時的豁免報到

裁決日子
24.7.12 1030

約111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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