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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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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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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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1014旺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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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摘要: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被告與8名同案被告,喬姓女子及李宇軒計劃以潛逃者身份前往台灣,當時喬姓女子正被警方通輯,李宇軒則因另案被查,而與被告同案的8人則各自牽涉刑事案件。

該潛逃計劃是有組織和周詳,各人以Telegram及個人訊息互相通訊。被告等人曾與「恩典」親自見面。當時一行人打算經貨船以海路前往台灣,但他們最後決定使用鄧姓男子購買的快艇,因為他認為使用快艇的成事機會較高,此後他們就此購買設備,亦有人向一行人提供安全屋,被告亦已未有如時上庭。

在2020年8月23日,被告一行人收到他們逃離香港的訊息,此後被告失聯。他至被捕後,他向警方供出案件細節及經過。證據方面,布袋澳的閉路電視拍攝得被告在碼頭出現。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機找到他在現場拍攝的照片,照片內有顯示他的容貌及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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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補充求情:

被告由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針對案件1:

被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但若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被告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針對案件2:

被告在獲批保䆁後十分珍惜可以讀書的機會,但在疫情出現後被告無所事事,令他出現困擾,忘記自己有案件在身,再加上他的家庭並非富俗及能協助他成長,令他迷失及受到他人影響,希望到台灣重新開始人生。簡單而言,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一個能令被告重拾正軌及人生方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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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他已經明白不能使用暴力表達訴求,日後會努力裝備自己。其他人指出被告友善和善良,受他人喜愛,此外他有擔任義工,例如派防疫物資。被告在犯下此案後已經感到後悔。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1的控罪1的另一位被告已被郭啟安法官判處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的監禁。辯方指被告是在凌晨時分犯下案件1的控罪1,當時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及暴動,也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案件1的控罪2上,辯方指被告是因為入世未深及失去理智而犯案,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認罪及供出案件細節。

在案件2上,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並非案件的主腦。

辯方引用了CACC429/2007協助法庭就案件1的控罪1的量刑。

量刑考慮:

在案件1中,法庭認為案發時有警員在旺角警署當值,被告的行為無視法律和不負責任。在案件2中,法庭認為若被告逃往台灣將難以譴返香港,有害司法公正及公眾利益。

法庭指若果以監禁方式處理本案,案件1兩項控罪可以分別可以判處5年監禁和6個月監禁,而案件2則可以判處18個月監禁。如果以總刑罰計算會以6年監禁處理。

本案判刑:

上訴法庭在CAAR1/2020指出了處理少年犯的原則,當中年輕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法庭指被告已分別在香港及中國還押已約1年,坦白認罪,與警方合作,在16歲時犯案和報告內容正面。法庭考慮案情後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會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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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97&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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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7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李(31)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7位被告、黃(16)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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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前言:

7位被告分別在2022年7月14日和15日承認本案控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接受各被告有良好的家庭,在案發時沒有案底,和有正當職業或良好學業。

量刑原則:

法庭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CACC132/2015案和Tunney案,法庭在考慮此類罪行時會顧及到3項因素,包括:(1) 妨礙司法公正者面對的實質罪行的嚴重性;(2) 干犯者的堅持程度/持續性;和(3)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但一般而言,法庭會就此類罪行會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

本案判刑:

本案被告們均面對嚴重的刑事指控,若罪成會被處以以年計的判決;他們由商議至執行計劃相隔半年;本案涉及的人數眾多,且並不少於12人;本案涉及的計劃周詳,當中牽涉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難以比擬,可見被告們是有預謀和計劃地犯案;雖然被告們並非計劃的策劃者和始作俑者,但不爭的是他們有尋找經費、搬運物資和學習駕駛船隻;被告們在被捕後,他們在中國服刑後被譴返香港,故此項計劃對被告們原本面對的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從被告的主觀和社會客觀角度而言,本案可見被告們對司法制度之輕藐和蓄意挑戰;但與此同時,法庭同意在一般人眼中,本案是與「不如期歸押」有若干相同之處,而針對「不如期歸押」罪,法庭一般而言會判處被告監禁3至6個月。

在反覆思量後,法庭認為姚勳智法官在處理本案A6時提出的監禁1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但考慮到本案是香港史上第一宗向海外潛逃的人控告妨礙司法公正,而且被告曾在中國服刑4至7個月,故認為監禁1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已是適當的。即使被告們仍是年青,但即時監禁是唯一可行的選項。

基於以上,法庭採納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被告們第一時間認罪下所得的1/3刑罰扣減後,判處被告們10個月監禁。

由於A8李(31)早前因0929金鐘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處以監禁3年6個月後再接受本案判刑,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後,認為雖然兩罪發生的時間不同,但畢竟他曾在中國服刑,故下令A8李(31)面對的兩案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後記:

王興偉法官在完成判刑後,向各被告表示他在內庭時有非常詳細閱讀所有求情信,對要判處原本是有為的年青人心感惋惜,可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便要接受制裁,希望被告們能在案件完結後重新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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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5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2個月

因有其他案件,需要一併申請法援,因此辯方需要申請押後;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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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案件原由:

簡單而言,在2020年7月1日約15:50時,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發生暴動。因此,警方在約16:07時沿高士威道掃蕩並進行拘捕行動。這時,當警員嘗試截停和制服A2羅(17)時,A3周(19)嘗試拉走A2,A1黃(24)則用軍用摺刀插向該警員的左上臂近肩膊的位置,同時間亦有其他人對該警員拳打腳踢和用雨傘及磚頭等襲擊。其後,當該警員因受傷而放開A2並不支倒地後。包括A1至A3的群眾立即逃離現場。同日,A1打算離開香港。在這過程中,A4張(25)一直與A1溝通和尋找航班資料,並當A1成功購買前往倫敦的機票後陪同A1前往機場。此外,A4亦有替A1購買由倫敦飛往台北的機票,亦有為自己購買前往台北及在日後前往倫敦的機票。

註:A1至A3已經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只限A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只限A2),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只限A3)罪,並分別被判處監禁5年,教導所,和監禁2年9個月。

法律程序:

在2021年8月27日,A4被律政司起訴一項控罪 (#20200701銅鑼灣),詳情如下:

控罪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 #妨礙司法公正 的作為
A1和A4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A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A4在2022年2月10日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A4於2022年11月30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裁定罪成。其後法庭將判刑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12月21日,以索取背景報告,並撤銷A4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控方指已向法庭呈上證物處理列表和A4的背景證供,亦確認A4沒有案底。

背景報告:

辯方指A4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感化官對被告的評價甚高,辯方認為這可以支持辯方的陳述。

案例回應:

針對控方呈上的案例,辯方指他們並不反對相關的法律原則,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涉及較少罪行和不涉及使用武器威脅的情節;A4本身不是罪犯;本案不涉長期的計劃,A4的作為亦只是涉及案發後的數小時;A4沒有收取任何利益,或對他人的惡意;A4沒有參與A1的犯罪計劃;A4在本案的角色只是在網上搜查機票和購買回程機票,並非十分關鍵,A1自己亦可以潛逃。

抗辯態度: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辯方在審訊的抗辯態度精辟,以務實的態度處理控方證人口供,節省法庭時間。

本案判刑:

辯方的求情: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A4本是一名有愛心、有責任、有禮和獨立的人。

辯方亦有呈上十二港人案的案例,指本案的計劃不如這案複雜,即使沒有A4的協助,A1自己亦可以執行逃離計劃。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此類罪行時會顧及到3項因素,包括:妨礙司法公正者面對的實質罪行的嚴重性;干犯者的堅持程度/持續性;和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

法庭的考慮:

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的罪行。法庭認為就本案而言,背後涉及的控罪十分嚴重,若非警方及早拘捕A1,A1會在A4的協助下逃離法網,此會嚴重打擊司法公義,因此隨時可予以監禁1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過被告的良好背景,她在本案的角色較輕微和不是早有預謀及組織,和在審訊時同意不少案情後,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1年,這是A4的刑期。

後語:

法庭指從多封求情信中可看到他人對A4的評價正面,希望A4可以在獄中好好反省,日後對社會作出貢獻,法庭亦已將判刑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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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627&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堂

D1:馮(21)
D2:曾(18)
D3:王(19)
D4:*(13)
🛑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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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因確診今天沒有上庭應訊,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D2-4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2月1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爆炸品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另案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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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法援已批出,但由於需要負擔分擔費,因此申請押後。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3 月 14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葉(34)
🛑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馮,曾,王,*(13-21)
🛑四人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於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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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兩案控罪修訂、合併及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 2月2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馮(24)
A2 曾(21)
A3 王(22)
A4 *(16)
A5 葉(34)
(本案首次提堂的年齡)
🛑五人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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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今日沒有法律代表,4人均表示法援申請已獲批,但來不及指派律師今天出庭,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A1法律代表由於剛接手案件,需時整理文件,同樣申請押後。

各人均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4月18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A1 馮(24)
A2 曾(21)
A3 王(22)
A4 *(16)
A5 葉(34)
(本案首次提堂的年齡)
🛑五人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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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代表指被告會認罪,希望同另一案DCCC 868/2019合併在8月23日同時答辯。

A3代表指剛收到向控方索取之文件,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至5月16日 再訊。

A2及A5代表指2人打算認罪,不反對押後再訊。A4代表也不反對押後。

五人均沒有保釋申請。

A1: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 1000於區域法院同另案合併作答辯

A2-5
案件押後至 5月16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訊。

五人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1:馮(24) / A2:曾(21) / A3:王(22)
A4:*(16) / A5:葉(34)
(本案首次提堂的年齡)
🛑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今日只處理A2~A5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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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表示A4律師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睇控方未被使用的文件。知道A2, A3 & A5表示認罪,但申請在不同日子作答辯。

A2 & A3 法律代表確認認罪意向,A3律師表示希望與A5分拆案件作認罪和求情,因為有潛在衝突嘅風險,稱根據上訴庭案例2019/3 HKLRD516,會向律政司要求提供資料給法庭,讓法庭根據案例的判辭中的十個步驟,而作出判刑,A2律師同意做法。

A5律師亦表示認罪意向,未獲告知分拆一事,明白不無道理,不反對一併處理,亦不反對分拆,只係希望盡早處理案件。

法庭頒發命令,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A5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A4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6日14:30提訊,所有被告均無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4:*(13)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
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
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
A5將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

===============

A4律師表示被告將會認罪,因涉其他一宗已認罪案件將在10月9日作裁決,被告意願本案押後至10月後才作答辯,但明白控方打算將本案A4同A2及A3 安排同一天即9月28日進行答辯及求情。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本案3人同一天處理較合適。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 0930 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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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罪罪成❗️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821&currpage=T

求情:

個人背景:

被告今年53歲,過去沒有刑事紀錄,父親在小時候離世,自小與媽媽姐姐弟弟居住。早年,因為母親偏愛姐姐弟弟,故她與母親彼此關係不好。中學畢業開始後,被告開始投身社會工作幫補家計,現時從事紡織行業,一人小型工作,明白需要面臨監禁,所以結束公司。。然而,現時母親有不同的疾病需要人照顧,然而弟弟不在香港,姐姐沒有盡子女責任。被告明白自己需要面臨不短的刑期,無法再照顧母親。

被告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包括:

2015年:居住的地方有很嚴重的鉛水事件,自發性工作,協助老人家拿水
2017年:參加綠色力量,清潔南丫島海灘
2017年:去香港牛物種保育協會,協助動物
2018年:山竹颱風吹襲,參與自發社區清理行動;參與「老有所依」,協助清理被摧毀的小動物居所

被告總共14封求情信,由被告,以上提及的不同組織及親朋戚友書寫:

- 被告在信中帶出自己案發幾年間的生路歷程及其家庭背景,也有形容自己做義工服務的情況等;
- 社工在信中有一個好詳盡的背景,例如被告的個人成長,義工服務。
- 善導會社工提及被告關於義工服務的證明;
- 香港牛物種保護協會成員提及被告2017年,參加義工的證明;
- 關於鉛水事件,當時的時任區議員,提及被告所做的服務;
- 「老有所依」動物組織所寫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颱風吹襲後,為被摧殘的流浪貓清理家園;
其他親友的信則不一一提及。

總的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義工服務,過去沒有刑事紀錄,可以考慮求情信中提及到她有正面品格,認為是唯一可以給予法庭減刑的因素。

案例:

關於案例,辯方引用CACC364/2006一案,帶出本案中,被告的義工服務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可以引申出她一直有正面的品格,希望可以因此減刑。本案被告的背景良好,其參與的涉案行為好明顯受當時社會影響。被告承擔後果,案發至今已經3年,承擔好多壓力。辯方明白這不是原因,但被告已經影響生活,例如結束工作,已經雙重打擊,希望法庭會考慮。

本案牽涉三項不同的罪行,辯方引用案例,引出加刑因素和傷人17的主要因素。本案被告非主動者,沒有預謀,因由受社會氣氛影響,非個人恩怨,也沒有受到酒精影響。此外,被告襲擊的物品非一直帶著,為隨街拿取,可見非預謀。而醫療報告和證人作供,顯示第一控方證人沒有受到永遠的影響,其家人也沒有被影響。關於挑釁,本案,看回證供,兩名控方證人雖非始作俑者。但的確因為他們的出現,尤其證人一,有揮動酒瓶,挑動其他路人的情緒,他也有牽涉其他案要簽保守行為。公告說,他未必是挑釁行為,但當時的行為,例如講粗口,的確激發了其他現場人士的情緒。某程度上,控罪的嚴重性程度可以減低被告的程度。此外,控方沒有證據直接證明被告襲擊控方證人二。因為兩項控罪的時間人物地點接近,希望邀請法庭同期執行。

對於刑期,辯方沒有直接陳詞。刑期長短,由法庭決定。

關於暴動,引用梁天琦案件一連串的考慮因素:

有否預謀?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此部分有預謀成分,暴動性質相當突發性。起碼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此地方之前有發生任何暴動,發生時間瞬間。現場雖有人聚集,但都是和平,非破壞社會安寧;
暴動人數?在鏡頭上可見數十人不等,繼而發生的圍毆事件;
暴力事件?嚴重,因為被告有取金屬物件襲擊人;
暴動範圍?在街角落頭;
暴動時間?隨機發生;
暴動傷害?控方證人一有醫療報告,沒有其他人受傷或者構成任何交通問題;
暴動的程度?不高,突發性發生,非警民衝突;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程度?低;
暴動的社群影響、低,屬於反修例案件後的事件;
暴動造成的公眾開支?沒有;沒有干犯行為,有特殊地方。嚴重性非惡劣,非有汽油彈,也沒有影響公共開支。
本案的暴動與傷人罪有重疊,但只計算暴動的話程度為低。

關於控罪四:

一,引發的妨礙司法罪行?其嚴重性已經探討過;
二,持續性?低,只是一瞬間。鞋掉落街之後就沒有後續事情,動作比較單一;
三,妨礙司法公正引起的後果?比較低。控方依賴鞋為辨認被告身分的其中一樣物件,雖有影響但比較有限。

本案牽涉4個控罪,雖然建議了法庭頭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控罪三就是傷人罪,如果沒有傷人就沒有暴動出現,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沒有其他的行為干犯了該控罪,也希望法庭考慮傷人罪的程度及有否影響他人。以上有重疊成分,辯方認為控罪一二和三應該也要同期執行。至於控罪四,辯方不能強詞奪理,但希望法庭考慮如果完全分開執行,會否過重?因此希望法庭將控罪四部分分期執行。

辯方列出案例,CAAR13/2022案(銅鑼灣集結,有路障火魔法等。)案件中,為集結,有出現路障及汽油彈等,也有人被圍毆,例如多處身體損傷。最後就暴動罪,法庭判處6年監禁;就傷人罪,判處5年-5年半監禁,上訴庭認為以上為合適的刑期。關於傷人,案件有加刑因素,例如有人跑都繼續被其他人襲擊及其人數規模大。對於本案,應該較上案輕,因其暴動歷時短,人數不多,也沒有路障等情況。本案傷人的情況都是類似,因此比上案較輕微。

第二個案例,CACC196/2022一案,為721白衣人暴動。在上訴刑期的許可書中提及該被告,所控告的傷人17無罪,後改告傷人19。而其暴動情況,對社群影響大,因人數眾多,有預謀,多人受傷,影響地鐵站,最後暴動罪以4年6個月起點。其暴動程度與本案類似,甚或比本案嚴重。若作一個基礎,辯方建議法庭可以用4年6個月或者更低,因為上訴庭覺得上案判處的刑期可以。

第三個案例,CAAR 3/2009一案,為交通意外。被控告干擾車輛意外,可以類比本案,性質相似。此案被告駕駛的士撞死路人,事後被警方拘捕時見到被告維修的士被撞毀的部分,與本案類似。上訴庭覺得干擾罪的合適起點為6個月,當中三個月同期執行,最終判處兩年8個月。辯方指2009年,還沒有危險駕駛等控罪,所以判得比較輕。辯方表示,若法庭覺得6個月監禁合適則沒有意見;如果法庭覺得需要再高些,希望法庭參考分期執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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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11:30判刑,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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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的量刑起數是5年監禁

控罪2的量刑起數是4年6個月監禁

控罪3的量刑起數是5年3個月監禁

控罪4的量刑起數是8個月監禁

被告的良好品格不能扣成減刑因素。即使被告有參與義工,但只是一次性,不是持續。

本案有四項控罪,合適的總量刑起數為5年6個月監禁,即控罪1至3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4的其中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沒有減刑因素,被告的刑期是5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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