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6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1終於又開庭啦
辛苦大家耐心等候差不多個半鐘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修訂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

📌修訂控罪
在控罪(1)加入【第六宗案件】被告名稱,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合併
控方申請以上所有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分拆為兩部分
法官指案件可分為兩部份:第1至第9段(發生在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及第10段後(發生在立法會內),首部分只涉及A6。
控方指因為兩部分為連續事件,因而第二部分依賴第二部分影片,但確認法官指控方經長時間審視影片後沒有基礎就立法會外事件控告其餘被告。
控方堅持因有共同證人及事件連貫性,加上有大量影片,申請合併所有案件。法官指控方經審視後必須有取捨,不能只遷就證人便利。加上立法會以內發生事情非常依賴事後搜證,如在立法會內發現A1及A2指模,辯方或不爭議事件,只對被告人身分作出爭議,所以未必有必要依賴事件連貫性。

A6代表律師須就案件合併及分拆或影響案件整體性索取法律意見,保留表達意向。

代表A1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同意分拆為兩部分,指針對A1案情只有搜證時驗出A1指模及一個混合式供詞,A2情況相近(案情17段指驗出A2指模)。法官指控方或在審訊中呈遞的事實背景不影響A1案件,辯方或不爭議暴動有否發生,只爭議A1有否參與。律師指案情簡單,A1當天身分為記者,沒有直接證據顯示A1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觀察到只有A1為記者,爭議點或有不同。A2代表律師同意二人案件獨特性。

A7代表律師指A7亦為記者,片段與此說法吻合。第18(5)段可見被告正在拍攝,不爭議身分、身處在立法會內、VRI中指影片拍到A7在立法會內,案件可與A1案件一同審理。

法官要求控方草擬分拆後控罪書:1至9段在立法會外、10段以後在立法會內、及立法會內不同情況(如A1及A2指控只基於指模、A1及A7同為記者),有需要可用問卷形式了解辯方爭議點。

📌答辯方向
A2、A9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A12首次在區院提堂,未有法援,3人未準備好答辯。
除A2、A9、A12外,其餘被告準備好答辯,全部不認罪

📌 保釋相關事宜
A6現因另案服刑中,即將獲釋,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5日申請保釋。法官建議今天一同處理,辯方指今天未準備好呈交住址證明及擔保人。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A5申請立法會禁足令豁免工作原因獲批但須在7天前通知。
A12申請更改報稱地址及報到警署獲批

A6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其他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方(25)
D7:姚(24)/ D8:宋(24)/ D9:彭(29)
D10:張(17)/ D11:雷(29)/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5:黃(23)
D16:鄭(27)/ D17:陳(19)

控罪:
(1)D1-17: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D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D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1-4:暴動
同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上述兩宗案件將合併分拆成2組trial

主控分拆案件的準則:
1. 被捕距離暴動地點較近
2. 管有令人可疑的物品
3. 有逃跑

第1個trial: 12名被告
(符合上述3項,並另管有其他gear)

第2個trial: 9名被告
(只符合上述3項)

首席法官與主控討論過後,決定不會就2宗trial安排同一法官處理

答辯意向: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一組trial(共30日)
2022年1月3日至1月28日 及
2月7再續

PTR: 2021年11月29日0930

第二組trial(共20日)
2022年5月3日至5月31日0930

PTR: 2022年3月28日0930

法庭下令:
控方須4個月內通知辯方
1. 所有將呈堂的涉案暴動證據
2. 列出所有指控暴動的基礎

辯方須於收到控方資料後2個月內,回覆控方。

保釋條件更改事宜: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4申請更改日期,獲批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7申請更改報到地址及日期,獲批法庭不批准更改報到次數

其他被告據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1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提訊過情:
控方已經去信各被告,只知到A3, A9 & A16可以答辯,意向係不認罪,其他有被告等侍法援,有被告等法律意見,今日未能答辯,申請押後至26/3。

案件管理:
法官根據案情撮要,留意到控方係對某幾位被告嘅行為作指控:A1, A5, A6, A9, A10, A14, A16, A17, A18, A23 & A26,估計他們較關注當日過程,至於其他被告,可能控方係要法庭基於某些事情,而作出推論,請控方早日向各被告說明推論基礎,辯方回應爭議點,基於這些資料作日後分拆考慮;控方亦建議早日商議承認事實。

法庭頒下指令:
(1) 控方在2月26日前提供控罪推論的基礎,和承認事實文件
(2) 辯方在3月19日前回覆控方
(3) 控方在下次上庭提出分拆建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時,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保釋相關事宜:
🟢 A10 補交新的BNO
🟢(獲批) A12申請短暫更改宵禁時間
🟢(獲批) A13 & A20 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 A19 可以恢復原有報到
🟢(獲批) A25, A27 & A2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1451 廣播
1459 開庭
1507休庭夾分拆及聆訊日期
暫時分拆為:
① 1/2/13/14/17/ 21/25/44/47/(5)
② 10/11/12/20/23/ 30/34/35/37/40/42/ 52
③ 9/19/28/31/33/ 36/43/48
④ 4/6/7/8/15/ 16/18/22/24/25/ 27/29/32/38/39/ 41/45/46/49/50/ 51
但胡官覺得第④組有21人實在太墟陷,要求再分拆為多於一組


嗯... 審訊日程排到2023年尾了...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表示無法聯絡D3及D30‼️

D5未預備好答辯。因大狀今天才收到控方今週初送達的關鍵文件,需要些時間檢視,故申請押後6星期。法庭批准押後至3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①:有片段/拍攝到有個別行為
(10人)D1/2/13/14/17/21/26/44/47/ (5)
審訊聆訊:2023年1月13日至3月17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3日0930時

案件②:有片段/拍攝到身處現場
(11人)D10/11/12/20/23/30/34/35/37/40/42/52
審訊聆訊:2023年6月5日至7月24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③:沒有片段/拍攝到,但爭議證物鏈或證物真確性
(8人)D9/19/28/31/33/36/43/48
審訊聆訊:2023年3月27日至5月4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④🅐:不爭議截停被捕位置
(9人)D7/18/22/24/25/38/39/46/51
審訊聆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共28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④🅑:爭議證物
(12人)D4/6/8/15/16/27/29/32/41/45/49/50
審訊聆訊:2023年9月4日至10月16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4日0930時

控方需於28天內預備好修訂控罪書。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48(及代所有被告)申請減少隔週報到至每月一次
🟢(獲批)D3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41申請更改指定日子報到時間
🟢(獲批)D3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3/14 澄清已回應
D28 星期一會辦妥
D44 澄清已回應,明天會再送達多一次
D36/43 澄清已回應

案件押後期間全部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灣仔

A2: 謝 > D1,A6: 吳 > D2
A7: 李 > D3,A12: 黃 > D4
A13: 周 > D5,A15: 高 > D6
A17: X > D7,A19: 陳 > D8
A23: 曾 > D9,A25: 蘇 > D10

控罪:暴動,6項蒙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攻擊性武器。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30 開庭

控方已將案件分拆,呈交修訂控罪書,各被告不認罪

有被告未準備好答辯,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6日,作30日審訊。

D10律師表示在2020年10月已經去信律政司要求攞文件,但仲未有回覆,申請另外處理,安排D10在2021年3月30日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 & D4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法庭批准,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A1: X,A2: 戴,A3: X(26)
控罪:暴動

案件二
A1: 陳,A2: 彭,A3: 林
A4: 林,A5: 張,A6: 梁
A7: 田,A8: 顧,A9: 洗
A10: 鄺,A11: 梁,A12: 馬
A13: 姚,A14:  *  (14-28)
控罪: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11:37 開庭

控方依照法庭指示,在1月25日去信法庭,將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為兩組:
第一組:案件一(A1, A2 & A3),案件二(A1, A2, A3, A4, A6 & A11)
第二組:案件二(A5, A7, A8, A9, A10, A12 & A13)

各被告可以答辯,不認罪,除了案件二A14,律師表示曾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在1月20日有回覆,需要押後4-6星期。

案件押後:
第一組在2022年6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7月4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第二組在2022年8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9月5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至於案件二A14,安排在2021年3月16日14:30再提訊。

法庭指令控方在今日起14日內,呈交新控罪書、案情撮要,和證人列表給法庭和被告律師,各被告代表需在下次開庭前7日交回問卷。

案件二的A5, A7, A9, A11申請改報到時間和轉地址獲批,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0953 廣播:)
1003 開庭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1458 廣播:)
1504 開庭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2中大

D3: 張(18)

控罪:
(1)D1-4暴動
(2)D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將於21年4月19日起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2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1年3月19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存檔文件及問卷。

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抱歉,唔清楚被告順序)

控罪:
(1)D1-13非法集結
(2)D1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3)D1-3/5-24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8-22即: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有意認罪‼️

5人將於2021年4月30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作輕判求情,預計聆訊時間約上半晝。

郭官問及為何最初以傳票形式提告?控方回答考慮到人數等各樣因素決定向各被告寄出傳票而非動員執法人員上門會較適合。

郭官指區院處理傳票好少見,再問及將此列案件轉介至區域理由?控方啊指有被告可能會有重要法律爭議,但上述都沒有超越裁院判刑上限。郭官追問有否其他理由?控方回應指有一籃子因素、各式各樣都有。

郭官直言「你要明白我地區域法院都唔係冇乜嘢做」,又指區院被告可以申請法援,區院法援成本較裁院當值律師服務成本高,「呢啲都係納稅人嘅錢嚟㗎」。「咁大單案擺上嚟區院審,無可避免會長咗,公帑開支都多咗,呢啲都係我地應該要關注嘅」。

郭官留意到有意認罪的五人被控告參與非法集結,沒有煽惑、沒有舉行,只有參與者角色;問及其有否與其他被告有同樣的法律爭議?控方得悉沒有。郭官提出此五人沒有上述爭拗,是否可能留返裁院做?控方坦言「我自己冇經驗上咗區院嘅案落返去」郭官提到根據佢嘅research,交還裁院處理案件須由檢控方提出並由法庭批准,但法庭沒有權力要求調動,應是按照《基本法》第63條(即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方應被賦予有自主權、酌情權。「我地應該尊重你地嘅酌情權,既然有咁大嘅酌情權,我都期望你地好理想同好合理咁運用你地嘅酌情權。」唯控方認為既然所有文件和材料已存檔區院,留待區院處理答辯即可,相信需時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以上24人除黎智英、黃之鋒及胡志偉外,其餘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1608 廣播:)
1614 開庭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案件管理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案件一】
D1:鄧(23)/ D2:何(27)/ D3:彭(22)
D4:吳(20)/ D5:張(20)/ D6:李(24)
D7:周(21)

控罪:
(1)D1-7非法集結
(2)D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7)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14)D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7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D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個口罩、D2 - 1個口罩、D3 - 1條圍巾、D4 - 1條圍巾、D5 - 1個口罩、D6 - 1個口罩

【案件二】
‼️D1: 陳(26) 認罪‼️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王(22)/ D19:*(15)

控罪:
(1)D1-18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述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
【第一組】共11人
案件一 D3, 4, 5
案件二 D2, 3, 9, 10, 11, 14, 18, 19
審前覆核:2023年10月6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1月6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第二組】共13人
案件一 D2, 6, 7
案件二 D1, 4, 5, 6, 7, 8, 13, 15, 16, 17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13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事宜:
🔴(被拒)D16梁申請隔週報到,維持每週一次
⚪️其餘沒有修訂申請,維持保釋


案件二D12* 將於21年5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一D1鄧 將於21年6月7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二D1陳 需待案件審訊完畢再作判刑,期間無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非即時~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A9於本年2月22日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中。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答辯:除了D1及D21外,其他被告均準備好答辯。D26認罪,其他被告則不認罪。

🛑D26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1及D21未準備好答辯,二人的案件會於2021年5月2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管理:
案件將分拆為三案進行審訊。

第一組
D1,5,6,9,10,14,16,18,23,26

押後至2023年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四十日的中文審訊。


第二組
D3,11,12,15,21,22,24,25

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三十二日的中文審訊。

第三組
D2,4,7,8,13,15,20,27,28
押後至於2023年2月3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二十九天的中文審訊。

保釋相關事宜:
🟢D3,12,1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 D25 申請更改禁足範圍 及 申請更改宵禁
🟢 D18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 D23 申請短暫更改報到時間
🟢 D9 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2萬元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需遵守宵禁令
每星期報到2次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26日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因另案已還押22日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第七宗案件】
A13:鄒家成 (24)  🛑因另案已還押22日
A14:林



📌涉及第一至第六宗案件

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此庭為英文聆訊,再加上控方及法官太細聲,聽唔清楚修訂控罪,直播員表示抱歉🥲


📌涉及第七宗案件

控罪:
(1)暴動(D1)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刑事損壞(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3)暴動(D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第七宗案件中,第三項控罪與第一項控罪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以上7宗案件將合併為同一案件📍

📌保釋事宜

A1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3,5,7,8,9,11,12,14以原有擔保條件繼續保釋
A4,6 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A10 劉穎匡放棄保釋申請🛑
A13 鄒家成因國案法案件還押中,其案件將於高院進行保釋申請,會保留此案的保釋申請,保釋事宜將於下次提訊日處理,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A10、A12、A13、A14未準備好答辯,將於2021年6月24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將押後至2023年4月28日 作審前覆核。審訊日期為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為期44日的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鄧(25)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按此參考上次提訊

——————

📌是否需要播放影片
控方申請在庭上播放約30分鐘影片, #李俊文法官 指已承認經修訂的案情撮要,承認非法集結及開遮遮蔽其他人拆除鐵馬以堵路,並承認在其背囊中搜出索帶及蒙面,加上控方已呈上數十張截圖,在承認事實中加上截圖已非尋常,質疑是否有需要播片。

控方 #勞泳珊檢控官 指影片中有人叫口號,但 #李俊文法官 指出在案情撮要18段開始已列出影片內容,有提及咒罵警察字眼。

#勞泳珊檢控官 續指CAAR 2/2021案例,上訴庭指示此類案件在判刑時需要觀看相關片段。 #李俊文法官 提出如文字上無法交代的情況,如關鍵動作,便有必要觀看片段,但不見本案在文字上無法表達的情況,控方理論上在案情撮要已加上所有細節,並有截圖,質問控方是否堅持有必要觀看影片才有足夠資料讓法庭處理案件。

#姚本成大律師 同意「使唔使咁呀,大部分案情都寫晒啦」,「講粗口佢冇呀,我睇唔到睇半個鐘頭啲人走嚟走去點樣幫到」。

#李俊文法官 續指有些截圖根本無法認出是A1,但辯方亦已承認該些截圖,不過如控方「又要攞指示可能唔止半個鐘」,所以直接處理答辯。

📌案情撮要
案發前一至兩日在網上貼文號召市民包圍大興行動基地,因警方進行催淚氣體訓練,引致附近居民不適,政府雖然已矢口否認,但約200名市民仍聚集高叫咒罵警方口號,包括「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並用雷射光線照射警察。

約2100時,相反政見支持警察示威者到場,雙方高叫口號。PW1用揚聲器要求兩群示威者散去,並展示藍旗,支持警察示威者離開,但另一批示威者繼續留在現場。警方又再次展示藍旗,示威者依然未有散去,繼續叫囂,高舉不文手勢,並照射雷射光線。警方再用揚聲器要求人群散去,並指人群正干犯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

約2130時,激進示威者開始拆除路邊圍欄,身穿黑色T裇、黑色褲,孭黑色背囊的A1戴上灰黑色口罩及手套,接過一把打開的黑色雨傘遮掩正拆除圍欄的市民,並協助拉扯以拆下圍欄以架起路障。期間亦有人干擾交通燈和用魚絲設路障,以阻止警方推進。A1其後以黑色頸套蒙住面部下半部。

在2140分左右警方開始推進,並拘捕約50名市民,PW2警員5499繼續追捕到商場,看見大批市民跑往商場,於是截停A1,並在其背囊中搜出5個口罩、手套及索帶等物品。

從A1住所閉路電視拍攝片段可見A1在1900時左右離家,當時已身穿黑色衣物,但未有戴上口罩、手袖、手套。

香港電台、有線新聞、NOW TV、立場新聞、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內容,不贅。另外描述15190拍攝的現場情況及7733拍攝搜身過程。

附件一為上述片段截圖。

🛑承認3項控罪🛑

📌背景
被捕時23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播放片段
#李俊文法官 再次指出控方已經有26張截圖,再次問控方「你真係認為截圖唔足夠?」,控方堅持,「唉~我哋播片啦,播片啦」。播片期間控方試圖暫停作聲音導航,被阻止。
#勞泳珊檢控官 沒 有 準 備 片段列表。

(1)香港獨立媒體
🔸時段一由00:02:50至00:03:18 (截圖4)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指出片段可見在良德街有人射雷射光線向天,有人包括記者在畫面中集結,現場平靜。

🔸時段二由00:04:30至被阻止
由於控方沒有準備列表,又沒有說出播放的時間,被法官叫停。

#李俊文法官 再三表示在承認案情中已經寫出,如控方堅持播放影片,法庭同時需考慮辯方對片段說法,更可用以作求情。 #勞泳珊檢控官 又不堅持播片。
法官無奈指「如果你真係有困難去考慮事情,你有需要攞指示去攞指示」

🌟 #姚本成大律師 「唔好成日change your mind嘛」

#勞泳珊檢控官 在五分鐘爭論中仍不明白自己沒有作列表令法庭無法紀錄,被怒斥「我講過好多次我需要做一個紀錄呀嘛,你冇做一個列表唔緊要,你要話俾我知睇緊咩片段呀」

🔸時段二由00:04:30至00:05:16
🔸時段三由00:07:30至00:08:08

(2)香港電台
🔸時段一由00:02:48至00:04:37(截圖5)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指出片段可見「支持警察」示威者正進行非法集結。

🔸時段二由00:06:46至00:10:52(截圖7)

(3)警員15190拍攝片段(截圖8)
直播員視角:片段只有人高叫聽到「支持警察嚴正執法」及警方警告「立即離開」,警方其後用強光照射在對面馬路的人群。

(4)有線新聞(截圖10)
由00:12:25至00:18:17
控方指在00:15:22時可見A1在畫面中出現,手持雨遮協助拆除圍欄, #李俊文法官 不忘指出「喺承認事實裡面都寫咗啦」,控方承認與截圖11的香港電台畫面相同。

(5)香港電台(截圖18)
🔸時段三由00:32:38至00:37:56

📌控方呈上3個案例
(1) CAAR 4/2020
(2) CAAR 5/2020
(3) CAAR 6/2020

📌求情
#姚本成大律師 已呈上書面求情,A1沒有案底,承認控罪有非常大可能坐監,非常可惜。
A1一早已認罪,因此應獲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本案是因為氣體洩漏而引發抗議,並非一般社運案件,與, CAAR 4/2020 在10月31日萬聖節相似,同樣並非社運案件。該案涉及在中環擺花街掉一個沙包出馬路,由2230開始有400至500人聚集,約半小時後被捕。

至於 CAAR 5/2020 與本案案情類似,有拆欄堵路,但該案亦有拋擲頭盔、雨遮、磚塊等物品,比本案只有拆圍欄堵路行為無可比擬。該案12月作量刑起點,由於本案案情更輕微,量刑起點理應較低

CAAR 6/2020 涉汽油彈,與本案案情及嚴重性完全不同。

從控方播放的片段可見本案非法集結與2019年其他案件相比輕微,只涉及照射雷射光線。

#李俊文法官 主動詢問當天為星期幾,因判刑時需考慮對社會影響。辯方指出案發時段由2020時至2140時約1小時20分鐘,當時雖有堵路但有主動讓車輛通過,亦沒有任何人受傷。

至於膠索帶案例正在覆核,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案件整體性,

辯方呈上超過10封求情信。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交警方。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區域法院第卅三庭判刑
🛑期間還押🛑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營救理大

兩案一併審理,共19名被告

【案件一 #1118紅磡 一人】
陳(32)

控罪及詳情:
(1)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件二 #1118何文田 18人】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20)/ D8:麥(25)/ D9:利(20)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劉(26)/ D14:黃(22)/ D15:林(21)
D16:卓(18)/ D17:黎(24)/ D18:陳(17)

控罪及詳情:
(1)-(7)D1-3/ D4-6/ D7-8/ D9-10/ D11-12/ D13-15/ D16-18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案件一陳(32)、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1454 開庭
1456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及押後至11月5日

保釋事宜:
🟢(獲批)D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D2/17/18代表所有被告申請撤銷宵禁令
🟢(獲批)D3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9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2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3申請更改住址
⚪️D13宵禁更改的申請待處理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8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高官提醒控辯雙方善用法庭開庭前的時間互相溝通,則更有助法庭處理保釋條件更改之申請。因為許多時候當控辯雙方有足夠溝通,是不會引致太大爭議;爭議是在於雙方不溝通或者「溝通到半桶水」就會造成誤解,藉此會使雙方採取較保守的態度而作出反對。這情況下法庭是無法有效處理申請,除非控辯雙方清楚就實際理由陳詞。

1530 案件管理
高官留意到控方所預備的案情頭兩大段講述理工大學發生的事,然後才講述7架車,因此想了解前言中有否對被告作出指控或與某車輛某被告有關,還是純粹鋪排事件背景以供法庭參考?控方沒有確認前言有直接指控。

高官坦言指現時有19名被告,法庭已預計到需要很長的審期。若前言是使用於所有被告所有車輛,卻非有正式的指控,能否用簡單方法處理?例如考慮用同意案情或在辯方不反對下播放控方剪輯好的片段?好讓同一套證據可以適用於全部被告審訊(假設會分開審),就不會影響控方案情,又可以避免審訊無必要地增長。

第二點(建議分拆),高官查詢控方有否案情能指出7架車都有關連?若否,一同審訊的用意為何?審訊時排得較後的被告,可能要等許多日才輪到與自己有關的案情。另外若有被告有招認,上述有否爭議、其他被告是否必須及是否適合列席?控方應當考慮如何以利便法庭及辯方的方式,以儘快審訊。

盧主控回應指不希望分拆案件。高官質疑「你完全唔使諗(就回應)?」控方解釋指背景不完全純粹作為參考,警方正列出具體詳細的時間表,而可能會牽涉到許多證人作供。控方有片段可見有人游繩下降乘搭本案車輛,又有證據引述車上交談。另外,大部份車輛有攝錄行車片段,而片段又會互相拍攝到同案其他車輛,只有一小量車沒有安裝車cam。

高官暫停控方,請她回去預備好再陳詞。盧主控重申控方真的不希望需要分拆案件,引述昨日政府新聞公報指西九龍現時可以容納大數量被告的案件作為審訊,並認為分拆案件是弊多於利。

高官再暫停控方,請她諗清楚,待下次處理。假如所有被告均是以公帑法援代表,而排得較後的被告前面未有太多與自己有關的案情,法援公帑仍是要支付該被告的律師費等。又正如控方所言,事隔兩年,案件至今仍在調查階段,可以先回去組織所有證據,下次才再交代。

(好冗長,冇再記錄)

1545辯方stand down前提出仍未收齊文件。若控方正預備新文件,法庭能否就控方披露作出一些指示或擬訂日程?好讓辯方能有充足資訊預備答辯。

1548控方回應需時預備文件,「盡可能下次上庭前可以交哂所有文件,唔肯定一定可以俾到」。法庭質疑控辯共識下次聆訊日期用意為何?另再作強調:刑事檢控方面,控方是有披露證據嘅責任,並非只為處理法庭的關注,而是控方固有的責任。如果控方根本上打算有呢啲證據去檢控,但證據未曾披露,是會對各被告辯護構成影響。控方指「一路都準備緊」,承諾儘量。

高官:案件一上咗3次,案件二人多啲,就淨係上咗1次,7月2號第一次上。如果因為案件二涉及咁多人,未曾真係搵齊啲證據我都話可以理解。但控方係咪應該都著緊啲?否則下次又無可避免地押後一次,各位被告的法援公帑又無可避免地付多一次費用。質疑是否真的有需要呢?
控方:只可以話會盡可能俾證據對方。
高官:會否切實地考慮需要幾多時間?甚至11月5是否適合再提訊?

1551 高官建議暫時休庭及就休庭要處理的事項作出指示
1555 休庭至1615
1622 開庭

控方指經過雙方討論後,希望將11月5日的提訊,重新排期;而與案相關文件及進一步證據將於11月4日前送達辯方。

D13代表承諾2星期內會向控方提交進一步信件,並交代詳情。

保釋事宜(續):
🟢(獲批)D13申請豁免星期二至日凌晨宵禁
⚪️高官確認已處理所有星期五需要警署報到的被告就豁免今天的報到

案件押後至12月3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628 完。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營救理大

以下兩案已合併。

【案件一 #1118紅磡
D19 陳(32)

控罪及詳情:
(1)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件二 #1118何文田 18人】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20)/ D8:麥(25)/ D9:利(20)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劉(26)/ D14:黃(22)/ D15:林(21)
D16:卓(18)/ D17:黎(24)/ D18:陳(17)

控罪及詳情:
(1)-(7)D1-3/ D4-6/ D7-8/ D9-10/ D11-12/ D13-15/ D16-18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案件一陳(32)、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1442 開庭前控辯雙方商討。同意所有被告警署報到改為一星期兩次。

1503 開庭。
控方已在12月1日去信法庭解釋為何案件不應分拆,副本已抄送各辯方律師。
法官看過在內有新的案情摘要解釋7架車輛的關係,兩件案件有合併審理的基礎。辯方亦不再反對。

案件定於2023年10月3日作30天審訊,是法庭可以安排最早的日子。

D12代表律師陳詞,指出希望將審訊日期延至2023年12月9日,屆時所有代表大律師都能出席,各被告不需要更換法律代表,符合他們的福祉。
法官則指出不希望再將審訊拖延,由現在到2023年有大量時間給各代表律師交接案件給下一手律師,盡快完成案件對各被告更好。

D4 D5 D6 未準備好答辯,各代表律師表示需時索取指示及觀看片段,其他被告不認罪。

D4-D6 2022年2月17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D1-19 審訊的審前覆核定於2023年7月24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
審訊日期定於2023年10月3日0930西九龍法院大樓開始,作30天中文審訊,豁免翻譯文件。

警署報到時間及日子按照辯方提交的列表更改。
豁免各被告今天的報到。

1521 退庭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高等法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6/80]

D1黎智英(75)
D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4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控方讀完所有開案陳詞,由於手上承認事實已經有六十多頁,仍有一些細節需與辯方商討,希望在今日及明天完成,申請押後至星期一繼續審訊獲批,到時將讀出承認事實。

152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1月8日 星期一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Best Bluetooth Speaker Sou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