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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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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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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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8/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江(63)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上一次新案提堂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84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已完畢,無修訂控罪。
控辯雙方已準備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讀出案情:
警方發現有一名本地男子於上述時段,以兩個facebook帳戶提供及持續發怖一些具煽動意圖的貼文。 指出Facebook在香港廣泛被使用。
兩個Facebook帳戶分別有250名及104名朋友。被告具兩帳戶的使用權限,包括發怖貼文,修改容許公眾或特定人閱讀信息。
其後警方網絡巡邏隊在被告兩個帳戶中發現20則信息,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仇恨係要嚟記住」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香港已不是安全地方,可以無故被消失」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台灣永遠不是中國」

PW1於2023年5月26日在尖沙咀截停及帶走被告,理由與facebook發表煽動有關。PW2在搜屋發現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2部iPad。PW3發現上述裝置均登入過兩個相關的facebook帳戶,帳戶也有被告的個人照片。
在錄影會面上,被告沒有回答兩個帳戶相關的問題。對照被告出入境紀錄,在貼文發怖的時間,被告都在香港境內。

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證物處理
證物5~7及證物13~16交還被告,其他由警方保存。
羅官關注證物中的Facebook截圖,不解截圖中帖文下的兩組數字何解。經辯方多輪解釋及舉例說明方得悉一組為他人表達的表情,另一數子則為文字回應的數目。

🌟羅官表示仍未閱畢辯方陳詞大網。辯方表示歉意,因今早才收到控方遞交的案情摘要,已隨即撰寫並盡早呈交法庭。 羅官需休庭廿分鐘閱讀。

📌辯方陳詞大網
1)案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兩宗由羅官近期審理的煽動案例,包括王案及羅案。
(按:兩位被告同樣因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判處4個月及5個月監禁。 詳見:
-王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574644
-羅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8 )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較上述兩案為輕。在傳播媒介上,本案只有facebook。兩案則包括facebook、 twitter、連登等;在煽動貼文上,本案有20則,王案有200則,羅案65則;在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上,本案不見有,其他兩案的貼文則較為具體,具號召及呼籲重燃街頭抗爭之用意。在針對警方上,兩案均對刺警案作出評論,相反本案缺乏針對警方的言論。
辯方表示被告知道言論越界。中肯地說,被告的言論純粹對政權不喜,只屬情緒宣洩;在引起他人作出回應或行動上,本案超過一半貼文都沒有人作出回應,而控方也只攝取一則回應作為呈堂,沒有一唱一和的情況;貼文瀏覽數量上,被告兩個facebook帳戶朋友數量低,反應少。加上兩個都只屬私人帳戶,並公眾專頁。
羅官質疑其他公眾亦可瀏覽。辯方再解釋指出,這正正是私人帳戶,不是專頁,最多也只是朋友的朋友才能瀏覽。 也不如連登論壇。強調該20則貼文均沒有人轉發。

2)個人背景
被告已步入花甲之年,有穩定職業,一生中沒有行差踏錯,家人朋友老師學生均對被告有極高評價,受人尊重。平時待人接物無可挑剔,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工,大學退休教授,前大學校長都為被告作出求情。
再者,被告沒有利用詠春拳館去宣揚自已的政治理念。假如被告用拳館專頁,宣傳效用相信為私人帳戶數十倍。 警方在案發後曾上拳館搜證,也一無所獲。
被告在還押期間,亦在牢獄中關心其他人。
被告早有認罪意向,被捕當日主動應警方要求交出兩個帳戶的密碼及同意刪除貼文。望能得到1/3的認罪扣減。

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45(明天)進行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2/44]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江(63)🔴已還押29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江於 6月28日 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拒;昨日 7月26日 承認控罪並作求情,延至今日判刑。
——————

⏺️補充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26日,擁有兩個Facebook帳户,分別有250及204位朋友,發出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供公眾瀏覽。

⏺️求情
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與各方人際關係良好。熱心社會事務,並沒有涉及煽動暴力。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解釋煽動意圖為防範性控罪,對整個社會有嚴重的影響。

⏺️量刑考慮
犯案者的作為、是否有計劃行事、規模、次數、工具、是否有暴力元素、犯案者在群組中的影響力等。

(1)社會本來已平靜,若舊事重提,或會引致死灰復燃
(2)以該些志同道合、情緒易受激者為對象
(3)境外閱讀者容易閱讀得到
(4)持續半年非霎時衝動
(5)沒太大負面迴響
(6)帶偏激、憎恨,容易引起挑動情緒
(7)並無證據顯示有同黨
(8)內容以近期話題,如:通關、維吾爾到港後失蹤等

整體嚴重性偏低,但危害國安的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
不過官亦指相信被告已上人生寶貴的一課。

⏺️判刑
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08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判刑

🕒15: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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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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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案件

鄒(46)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即在LIHKG發布, 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 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 今日無需答辯。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到10月20日1430, 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手機及電腦內的資訊有沒有牽涉其他罪行。

控方申請以國安法42條的門檻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根據現時的資料及指控, 法庭裁定用國安法42條處理是適當的。法庭未有充足理由信納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被告需要還押, 放棄8天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同庭提訊。
【09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15: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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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支聯會🌟#新案件

鄧(63)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進一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五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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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6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表示認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意如下:

言語治療師公會出版了3本刊物,即《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當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裁決時提及相關刊物是具煽動成份,相關裁決已被傳媒廣泛報道。

於2023年3月7日,海關檢查1個從英國寄出的包件,內有18本控罪所稱的刊物。

於2023年3月8日,警員僑裝送件人員將包件送往被告所在的辦公室。

於2023年3月12日,與包件相關的紙箱被發現棄置在後樓梯。

於2023年3月13日,警員到辦公室上門搜查辨公室,並拘捕被告。被告表示他是按蔡榮達的指示接收包件,不知道包件內的物件。

根據通訊紀錄的內容,被告是知悉包件內的書本是涉案刊物,被告亦曾與蔡榮達就寄件過程作溝通。

簡言,控方指的18本刊物的內容是引用與社會事件相關的重要事件以卡通的方式作論述,並於最後用反問的方式表達具煽動的意思。上文提及的重要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蘋果日報案、十二港人案、和民主派初選案。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有穩定的家庭支持,他自己亦沒有政治背景和聯繫,事實上蔡榮達是被告的上司;

⁃ 涉及刊物的輸入的數量少,規模小;

⁃ 沒有證據指相關刊物會被分發,更像是(予蔡榮達和蔡榮達的上司)自用;

⁃ 被告的角色輕微及被動,根據通訊紀錄,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他並非涉案刊物的擁有者,也沒有用涉案刊物煽動他人的意圖(辯方的認罪基礎是相關控罪是針對刊物的煽動意圖。控方不反對);

⁃ 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

⁃ 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以往平靜,被告在案發後亦有參與活動認識國家;

⁃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已表達悔意,家人的求情信亦可示他們對被告的支持,以及被告的自省;

⁃ 本案控罪的最高刑令是監禁2年,這點為法庭考慮刑令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
11:30判刑❗️

判刑需要報料,請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判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1:35開庭]

被告承認犯罪,伙同他人空郵書本到港,從海外輸入18本兒童刊物,送去被告公司。被告否認知悉書本內容,可是警方從電話通訊,得知被告早已知悉當中內容。

被告38歲,已婚。被告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覆診。被告參與了國家安全活動,加深認識。

被告有7封求情信,包括其妻子及母親。

此罪行量刑,最低是罰款$5000,最高為監禁2年。

本案需顧及犯罪手法、規模、煽動風險,亦要顧及預防要旨, 防止煽動思想在社會蔓延。

煽動刊物每冊3本,總共18本書。 目標讀者為4歲以上兒童。刊物將中央政府描繪為狼,即是極權、邪惡侵略者。被告以歪曲概念,損害不成熟兒童心智,漠視兒童福祉。書本把兒童訂為目標讀者,此為嚴重罪行,灌輸錯誤觀念給兒童,造成根深蒂固的跨影響。

本案涉及跨地域,刊物來自英國。主調鮮明。被告擁有書籍,違反法例。被告明知故犯,從海外輸入書籍。

被告助長、鼓勵外國人出版書籍, 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思想,對國家構成風險。

雖然案發時社會情況穩定,但是法庭要預防死灰復燃,避免令人念念不忘。刊物理應沒有收藏價值,但仍有分發風險 。雖然被告沒有分發刊物,但只可當作非加刑因素,不能作為減刑因理由。

被告沒有主動要求分發刊物,又或者只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此意圖。

本案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承認控罪判刑4個月🔴其他求情理由,皆無法減低刑期。

[12:0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2/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指所有警方調查已經完成,可以準備答辯。辯方指上星期剛收到文件指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獲批,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 1000 作答辯,如有求情文件須在12月12日1600時前交到法庭,🛑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 #新案件

曾 (35)

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再訊。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亦無申請,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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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新案件

何(24)

控罪: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被控於2023年7月18日在香港,未經男警X的同意下,在Facebook專頁「石鳴新聞社 ROCK N ROAR」披露他部分的中文姓名和照片

==========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00現金保釋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網上起底

何(24)

控罪1: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2: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毋須答辯,並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5日再訊,以與另案合併。控方表示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辯方在候訊期間亦會向被告索取關於兩案合併的指示。主任裁判官下令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4月15日09:30在14號法庭再訊,亦下令在下次聆訊才向被告讀出控罪。

另案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310

控方向法庭申請在被告的擔保中新增「不得接觸證人」的條件。主任裁判官批准,並批准被告可以繼續擔保。

控方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和禁止報導與控罪相關人士的資料,包括姓名、職業、住戶、身分證號碼等,因為牽涉到公眾利益。主任裁判官批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新案件

何(24)

控罪: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被控於2023年7月18日在香港,未經男警X的同意下,在Facebook專頁「石鳴新聞社 ROCK N ROAR」披露他部分的中文姓名和照片

辯方: #顧博謙大律師
==========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000現金保釋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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