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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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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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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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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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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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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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3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手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4:32] 開庭

繼續由 A3 陳 作供

辯方確認主問完成,其他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程慧明

補問個人資料,確認在元朗站附近屋苑某一座,與太太同住,以前住另一區,任職銀行客戶經理,職銜是副總裁,在那裡返工,日常工作範圍,使用社交媒體的習慣,有無睇電視?如何了解社會訊息。

A3 在721之前無收過任何資料關於721會有事,當日都無收過。當晚去到雞地,見唔到白衣人揸住保衛家園的牌,直至林卓廷到咗之後,大批白衣人到場才見到,當時見到嗰牌,覺得佢哋係元朗原居民,唔理解標語嘅訴求係做乜,protect from 乜嘢?有咩人要佢哋保護家園?從雞地返回途中,想知係咩事,有嘗試睇新聞,搵唔到元朗發生咩事,唔記得睇過乜嘢。

當晚知道中上環有事,係太太話俾A3 知,唔知道中聯辦被衝擊,如果知道中聯辦被衝擊有咩感受?辯方反對問題,但法官批准。A3 「好難評論」。

問對6.12,6.21,7.1的認知,示威遊行會變成暴力事件,有認知但唔知詳情,6月初至6月尾去咗外遊。

對於7.1 衝擊立法會係震撼嘅,但唔係完全預計唔到,覺得有機會發生,例如對一啲標誌性建築物警察總部、政府總部。

同意示威者有裝備,暴力示威者多數係着深色或者黑色衣物。當晚有見過付費區內有人戴口罩戴頭盔,但唔多,見到多過一個人開遮,但留待法庭如何定義係傘陣,事實係見到白衣人首先掟嘢,理解咁做,係合理反應。

同意閘內有人掟返轉頭,認為情況係隨着某件事出現而突然惡化,唔同意在射水階段之前,對閘內對抗行為視若無睹、無勸止,A3 表示有一段時間企得在較遠位置,唔清楚做乜,out of my power 有心無力,理解係防衛自己,理解做法,雖然對個別行為唔認同,例如掟嘢,唔同意被認為係其中一員,企埋一邊撳手機。

初到大堂,被白衣人指嚇,後退咗,白衣人好快走咗,唔覺得會返嚟,唔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直至何桂藍被打,嗰陣事情有變化。唔同意射水係挑釁行為,唔同意係分工合作,有默契地一齊挑釁。

在雞地反轉頭,決定去提醒人,係商量之後決定在月台做,大堂面積大,月台比較集中在元朗落車嘅人,比較有效。

未上月台之前,在F/G 大堂觀察,睇吓有無白衣人,唔同意喺期望有聚集,唔同意係得到資訊,知道站內有事發生。

上到月台有留意長凳之上有衫,但無聽過有人叫換衫,無去了解原因。唔記得確實用字點向市民解釋,大概描述雞地情況,如果經過要小心,或者避免經過。

控方改為叫A3 嘗試用第一身的方法講述,辯方反對,A3 已經講咗唔記得當時點講;陳官不同意,指控方重點唔同咗,係叫A3 用第一身講法,並舉例問人點樣答“23”號車。「我在雞底見到白衣人,攞住武器警告我哋,自己小心啲,如果可以就兜路行」。

[16:35] 休庭,盤問未完,押後至明日 (28/3) 10:00 續審。

==========
真播員按:旁聽咗咁多日,感覺現在的審訊不是無罪假定,被告經常被指責/質疑點解唔係咁做,這種切片式事後孔明,真係公平審訊?被告嘅作供好似係做緊自證無罪。歸根結底一個問題,點解警察唔出現?點解警署要落閘?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9/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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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A3 陳 作供(第四日)

🔹辯方盤問

在月台提醒居民,逗留了約5分鐘,聽到有人大叫,就走回大堂。

🗣️當時驚唔驚?
陳:唔驚。
🗣️去食糖水時見到男子持棍又驚?
陳:初頭見到係驚,佢警告,聽話折返,無進一步行動,又覺得唔驚。

A3 衝落大堂嘅目的係想白衣人停止襲擊,同意無實際嘢做到,被白衣人指嚇,有驚一驚,人生第一次遇到,印象深刻,唔記得白衣人講過乜嘢,但行為上係明顯威嚇;A3 無報警,但有向客戶服務處職員要求報警,客戶服務處位置近大堂,相信職員見到女士受傷。

當晚無睇過林卓廷在Facebook 的訊息,在庭上先見到,唔知點解林卓廷會出現,有諗過佢嚟係幫市民,無同佢講過情況,只係同佢(當時以為)助理講,唔同意一早知道林卓廷係因雞地而來,同意在付費區內無向其他人講雞地有事。

唔清楚為何越來越多人,亦唔知從何而來,留在大堂係等警察,唔知道去其他地方是否安全,當時身處位置係安全。

控方質疑為何A3 與John 約十點幾食糖水,已經係同事啦,日日返工都見面,同一個team工作,仲要咁難捨難離呀?A3「呢啲交情深厚嘅嘢,我唔知點解釋你聽」。

回應陳官:食糖水嘅時間少就一個鐘,多就兩三個鐘,除咗食糖水仲會去食煙,或者去飲啤酒。同意食糖水係統稱。

同John 失散,係在何桂藍被粉紅色衫男子襲擊嘅階段,感覺John 不會走太遠;同John 講咗兩次電話,第一次好嘈,佢話上月台逃避,列車開出咗,去咗朗屏,記得匯合之前嗰次係John 打畀自己,其他唔記得邊個打畀邊個,唔同意返去元朗站係知道有事。

[11:09~11:35] 小休

主控誤會以為John 係搭車返元朗站,A3 澄清無咁講過,John 係由朗屏站跑步回元朗站。

🗣️要跑幾耐?(有咩關係?省去A3 的回答)

控方播放Yoho mall CCTV,指出一人是John,問A3 由朗屏站跑步回元朗站,會係經地面抑或經商場兜路?

🗣️John 直接行地面定迂迴地經商場,與A3 無關,不批准問這問題。

🥼五次遇到白衣人
1. 在雞地,2. 落大堂,3. 22:45~23:03 在付費區聚集,4. 在天橋,5. 在商場廁所外。第一次係嚇一嚇,離開咗就覺得安全。第二次指嚇嗰吓係驚,退後之後,無再被針對,就唔驚,唔同意面對風險仍然選擇留在付費區,因為唔知道會返嚟,唔記得具體嘅說話,大致情況係記得,被拘捕之後有保留有嘅紀錄,電話已經被收咗,無得保留,唔同意係選擇性記得。

第三次,唔知其他地方安唔安全,覺得留在閘內係安全,到何桂藍被襲擊,無再考慮安全,當時得一個諗法,就係阻止襲擊,想白衣人後退。同意可以離開,但離開要經過白衣人身邊,係危險,留在閘內安全,無嘢驅使要離開,等警察到。

⚡️最後一根稻草 — 背包男子
第四次,控方播放一連串CCTV,共11段,追蹤一名孭背包男子,由22:52開始,在F/G 出口閘口挑釁白衣人,在左右兩邊閘機徘徊,A3 曾經拉住佢,其後背包男在付費區內來回J/K 與 F/G 之間,在23:02打開傷殘人士閘門挑釁,成為最後一根稻草,因而引至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市民逃走,23:04 A3、背包男和白衣人差不多時間到達K 出口天橋;控方目的係指出當刻A3 不是白衣人的目標,而是該背包男,問A3 見唔見到上述過程。A3 表示只係記得拉過佢,和在天橋見到兩人倒在地上,其他過程見唔到。

控方指A3 在商場階段可以離開回家,只要報稱係街坊就唔會受到襲擊,無需要返回元朗站。A3 唔同意,唔肯定回家途中一定安全,返去元朗站係要搵返阿John,唔知白衣人有無在商場打人。

控方指A3 在23:03 之後一直留守,置身唔同嘅集結,作出支持,只要係非白衣人嘅聚集就會加入(唔同意)。留守係提供支持以壯大聲勢(唔同意),交水喉俾人係分工合作(唔同意)。

陳官指孭背包男子有戴口罩,要求再睇片;A3 同意在畫面上似乎係有口罩,但唔記得有無戴,同意當時有不止一個人戴口罩,但無數過。

🧰義務急救員
當日救嗰位肥仔,如果事後見到都唔會認得,係在被起訴後才知到係A5;交咗畀A3 聲稱嘅義務急救員,係因為見到佢哋雙手帶住藍色膠手套,其中一人拎住紅色急救箱,雖然無著制服,覺得佢哋係有急救知識嘅人,自己無急救知識,交俾佢哋處理,好過留在自己手上,之後行咗去J出口,就無再留意,控方質疑急救員無為A5 包紮,A5 同意並反問2秒點包紮到;控方質疑點解唔報報警?陳官「…不能夠而家坐定定、心平氣和,知道咩喇,講番以前點解你唔咁做呀…」

同意係有時間可以打電話call白車,同意可以自行處理,但唔同意無打電話報警係因為抗拒警方。

控方指出案情,交傷者被唔合資格嘅救護員,係因為參與非法集結,當晚落街唔係去食糖水,係四周圍遊走,參與非法集結;22:45~23:03 在付費區出現、留守,提供支持以壯大聲勢,同其他人作出挑釁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不停揾機會參與對抗性集結,不論係白衣人或係到黎維持秩序的警察;同本案被告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A3 一律不同意。

🔸辯方無覆問,A3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6日10:00 續審。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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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竟然聽到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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