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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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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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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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裁判官批准以$2,000保釋候訊,並需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 不得離開香港
- 於報稱地址居住
(如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交出旅遊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繼續盤問PW2警員25711 羅偉文 (音)
負責拘捕

🌟如有盤問內容,懇請 按此報料 ,感謝

由於PW3警員 27352 有家人確診,因此PW3被隔離中,未能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3-24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原案D3(21)D5(25)的判刑詳情:

D3牛(21):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77

D5楊(25):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2
=============
答辯:

5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準備審訊:

審訊會傳召11名控方證人,播放約60分鐘現場片段;而辯方可能會有證人作供,他們不會爭議呈堂片段、現場地圖和雷射筆報告,但有被告爭議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時長和範圍,某些控罪物品的證物鏈完整性,及拘捕流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09:30起至6月13日進行為期7天的審訊,預計控方案情需要4天,而辯方案情需要2天至3天。除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外,其餘4位被告在侯審期間繼續保釋。
=============
備駐:

本案被告需要事發影片,是有關他/他們於案發日18:30至18:45時,在荃灣楊屋道被捕前後的影片,還望各位協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1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5/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改至11: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及庭上補充, 裁定被告的會面記錄是自願作出, 亦沒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 批准PP12-14正式呈堂為P12-14。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控罪一及二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並採納昨天特別事項的證供為一般事項的證供。 被告就一般事項主問完成, 盤問下午1445繼續。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 [1/3]

👤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用身份證襲擊警員18383。
(2)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向警員14768吐口水。
(3)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停泊於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的警車AM9883內向警員吐口水。

另有傳票控罪: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
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正門對面紅綠燈位)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紅燈過馬路。

- - - - - - - - - - - - - - -
[09:59開庭]

辯方申請休庭1小時,因為被告有可能會認罪,如果不認罪則商討審訊程序。被告有智力方面問題,有一份私家醫生精神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 律師確認被告曾2次吐口水。

[11:05再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無依照交通燈過馬路,所以截停被告,被告大叫並除下口罩,警員叫被告帶返口罩,被告沒有理會。警員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展示完身份證後將身份證扔向警員,之後大叫「打人」。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進行求情,陳官同意。

[11:15] 播放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外片段。

[11:4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六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309長沙灣 #宣讀判詞

👤李(32)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 (7) 早前裁定不成立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新偉,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背景:
於2021年11月30日,#陳慧敏裁判官 裁定控罪六罪名成立。同日判處6個月2星期監禁,現已服刑完畢。

裁決及判刑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830

—————————
0935 開庭
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庭上沒有讀出判詞,退庭。法庭現將判案書派予上訴方及答辯方,現休庭供雙方閱讀,如沒有問題則不再開庭。

判詞指法官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關於案中證人並未挑釁上訴人、案發前議員辦事處外並無暴力事件發生且氣氛尚算平和、證人及其同行人士手無寸鐵等觀察,採納為上訴人加刑因素,因此判刑六個月兩星期,並非明顯過重。

司法機構已上載官方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605_2021.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蘇(2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
被告表示有法律爭論是否合憲。

案件安排在2022年12月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20220713藏匿 #提堂

葉(3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14:35] 開庭

被告點解你無律師?// 想申請當值律師,剛才去問,佢哋話無。// 梗係無啦,要在六個星期之前申請。

控方今日申請無需答辯,上次申請押後係等警方調查,現在大致完成,仲差被告嘅銀行戶口,已經出咗搜查令,等銀行回覆;文件已經交咗去律政司,等候意見,好大機會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八個星期,因案情嚴重(向陳官簡介),反對擔保。

陳官同意控方講法,不批准擔保。被告亦無保釋申請,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鄒早前於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022年1月4日被判處監禁15個月。

速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51_2022.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7]開庭
📌 裁判官問被告是否準備好,被告回應他已期待多時,被告選擇以普通話自辯

⏺️法庭翻譯讀出每一張傳票的內容,主要是指出日期、時間、地點等,問被告認不認罪?
被告表示1-7張傳票都不認罪

裁判官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介紹主控官在庭上的位置,並著被告要等對方講完才回應,裁判官向被告解釋,7張傳票主要是兩部分:非法奏樂及非法籌款。

有關同意事實,被告稱他不同意那12位證人的口供,裁判官稱因為他之前已簽署同意事實,表示被告已經同意文件中的承認事實,但由於被告是自辯,在不明白的情況下簽署都可以理解,所以裁判官會再傳召所有證人,讓被告可以問他們問題。

裁判官問控方:沒有合理權限及解釋是由控方舉證還是由辯方舉證?
控方稱是由控方舉證;有沒犯罪意圖的理據,也需由控方提供,控方表示需要整理一下。

裁判官問被告是不是有演奏?有沒有籌款?
被告答有演奏,但傳票上寫的組織及提供設備則是沒有,不是事實。

被告隨即向裁判官提交國際人權公約副本:指出寫明他有權可以參與文化活動,裁判官接收了文件。

裁判官問被告有沒有看控方開案陳詞,被告稱有;裁判官稱片段裏有見到有人付款給你,被告稱他懷疑是有人設局陷害他。

裁判官補充:跟據刑事訴訟條例,演奏有沒有許可證是需由被告提供證據,籌款的許可證也是需由被告提供。
被告向裁判官表達他曾到警總12樓,申請許可證,但警方多方阻擾;但裁判官提示被告這些內容屬辯方案情,請被告在審訊時才表達,因太早被控方知道便會對他不利。

10:18裁判官宣佈正式開審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1警司陳榮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深水埗警署指揮官
2019-2022駐警察機動部隊,期間經常處理大型示威事件,亦經常親身在現場擔任指揮

🎥主控播放P2,P6片段
內容:旺角東地鐵站外有人在演奏二胡音樂(此乃舉報人拍攝的片段)

🔊主控播放整首願榮光歸香港(有歌詞版)
證人說他在前線執法時,示威者都經常唱這首歌而情緒高漲,亦有嗌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又稱他也曾在屯門市廣場,超過500名示威者唱及用擴音器播這首歌,唱完後有手舞足蹈及踐踏領導人的畫像,事後便發生大型警民衝突,有警員受傷。證人曾在大埔太和路及安詳路一帶執勤,見約幾百名示威者在場,當時有示威者唱這歌。

作證期間被告舉手表示證人所說內容與本案無關,裁判官稱他可以在辯方盤問時提出他的問題,證人續稱當日有做成該處道路阻塞,20101013元朗大馬路有人破壞,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四散,有人唱願榮光及叫口號,情緒高漲,對交通做成阻塞,歌曲出現時示威者的情緒都會高漲。

🔸被告問證人你是否覺得他是個罪人?證人避開不答,被告向證人表達他來這裡作供是在浪費大家時間!
被告表示他拉的是音符,他認為他拉的是「願平安歸香港」證人說他都聽過,同意有願平安歸香港這首歌!而是歌詞不同,樂曲一樣。

-證人作證完畢

[11:08小休]~[11:15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陳靜思,60歲,退休人士

20210803在旺角東站經c出口前往新世紀廣場,期間聽到有音樂聲,來自一名男子,樂器有接駁擴音器,所以好大聲,男子前方有一樂器盒內有錢,證人說她認得首歌是願榮光歸香港,又說暴動時啲暴徒會播這首歌,曾在大刑賽事被換掉這首歌,又說她在拍攝被告時都驚有黑暴會干擾她,奏樂的位置人流不算多。

🔊當主控要再播放願榮光時,裁判官向被告澄清被告是同意願榮光歸香港與願平安歸香港的音調是一樣的,所以沒有必要再播

證人續稱她覺得被告是在演奏願榮光而且好大聲所以就舉報被告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盧振業
🔹20210803接到在旺角東站有滋擾舉報,到場後見到有男子在一石柱旁邊在拉二胡,聲音都屬於大聲,便上前票控他,也見到樂器位內有港幣,他認得該男子拉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當時人流是一般,他也沒有印象巴士站有沒有人在等車。

🔸被告人問為什麼要穿便衣,而且說盒子裏面有錢,被告人問證人是不是裝陷阱陷害他?證人不同意。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譚警員
🔹20210818,18:20,穿便衣巡邏到旺角東站,發現被告在奏樂,未見到被告其人已經聽到音樂聲
🎥主控播放當日演奏片段
證人在片段中認出自己,證人供稱他認出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問告問證人當日有沒有人報警?證人說當日沒有人報警。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女警張凱盈
🔹20210909證人奉電台命到旺角東站執勤,電台收到有人在旺角東站演奏,到場後見到被告人在演奏同時聽到有音樂聲,但不算大聽,跟住行近被告約距離三米觀察就聽到好大聲。
🎥主控播出當日片段,證人說頭20秒是在奏願榮光歸香港,之後就是奏試問誰還未發聲,她說她認得願榮光首歌因為在各大媒體都聽過這首歌。

🔸證人表示她收到電台指示有人在沒有批準下演奏,會以簡易條例提出票控,被告表示以簡易條例票控卻用這麼多的警力是不是浪費?

⏺️傳召證人警員簡宇恩
🔹大圍港鐵站A出口處理投訴,證人說投訴內容是:有人播榮光,第一眼見到被告人在拉二胡,地上有一打開了的二胡箱,上有一張紙寫了被告人有被控的其他案件,當證人行近他時被告人便停止,證人對他作了口頭警告,被告合作,表示將會離開,而證人也11:35分收隊。

🔸被告問證人剛到場是不是聽得不清楚,即是不算大聲?證人同意。
被告表示他不是第一次在那裏,因為近民居,他不會用擴音器,也會細聲演奏。

[1300完庭]
押後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2),(3),(7)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不同日子不同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5),(6)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被控於(不同日子不同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下午進度
[14:36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莫志偉

🔹控方主問
2022年6月24日證人便裝當值在大圍市中心作反罪惡巡邏,見有人大圍站A出口拉二胡,後續有警長5539帶另一隊警員到場,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約十米遠,也聽到被告拉二胡的聲音,觀察兩分鐘後上前查核被告人資料,發現他也有其他被票控紀錄,隨後警告被告人將會票控他,同時見被告人有懸掛一張紙指明他被控告及需募捐用作打官司。

🎥播放P13片段
主控說謄本裡的寫上的金額$272.2是誰數的,證人答是他數的,錢是在樂器盒底下。
主控又問證人見到有男子走近,手似乎拿著一些東西放入樂器盒中,證人說是,但是沒有看清是甚麼?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他有沒有把錢退回給被告?證人說有
被告續問片段裡有沒有拍到他交回?證人回答片段沒有拍到
為什麼不拍?證人說他的同事有看到

- 證人作證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李炳倫(譯音)

🔹控方主問
2022年8月24日奉電台命到大圍站A出口處理投訴,內容是噪音投訴,有人演奏反政府音樂,證人穿軍裝當值,到場後見被告人在演奏連擴音器的樂器,在距離20米時已亦聽到拉二胡聲,聲浪較大因有擴音器,直到證人行近到被告一米時,他便停下來,觀察了約2-3分鐘,證人前方有放置一個黑色樂器袋,亦有一個紙箱,紙箱內有一些紙幣,紙盒上有紙牌,寫上因街頭演奏榮光被以下法院起訴,也寫了沒有錢打官司、募捐等字樣,當證人行到距離15米,他見到有人行過放低錢到樂器袋內。而紙箱內有紙幣。1138時,警長告被告人稱會對他進行票控,而被告的態度不合作,向警員叫喊:「香港有很多人都玩樂器,都申請不到許可,你要拉就拉吧。」

🎥主控播放p13片段,內容是一名警長向被告進行票控

🎥主控播放p14及p14a片段,都是同日的票控過程及警告被告如果不合作便會拘捕他。
片段中7-8名警員向被告嚴厲斥責及警告他必須馬上離開,糾纏一番後,被告大嗌:「香港變咗喇!香港變咗喇!」

裁判官問為何要有兩段片,兩個謄本?主控回應因為謄本面頁的日期寫錯了23號,另外片段中警長又講錯了日期,所以其實兩段片段及兩份謄本都是8月24號當日,裁判官了解到:即是同一時間有兩部攝錄機以不同角度拍攝同一場景。

當日證人及其同事都沒有數過紙箱入面有幾多錢?證人回應沒有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指當日若有人投訴,投訴的人有沒有出現?證人說警方沒有聯絡到投訴人;被告問證人你說在15米遠就見到有行人給我錢,那個行人放了幾多錢?證人回應看不到;被告問那麼你只是猜測沒有真正見到。

- 證人作供完畢 -

[16:02休庭至16:13]

⏺️傳召控方證人督察高國權

🔹控方主問
2023年9月29日收到WhatsApp 電話,一名市民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通往恒生銀行天橋上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恐怕會引起暴力問題,所以他便致電手下到場處理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你是不是直接收到投訴?不是上級指揮?證人回應是;
被告問那你收到直接市民打電話給你,那是有違程序的?證人回應不同意,沒有違反程序;
被告問你是主觀判斷?證人回覆不是判斷,而我有疑點便需到場調查;
是不是對所有街頭表演的人你都會行動?證人回覆無論事件大小他都會回應被告人問如果有市民投訴演奏但不是敏感歌曲?裁判官打斷被告的提問,稱證人沒有提及過「榮光」是敏感歌曲。

- 證人作供完畢 -

⏺️辯方證物
裁判官稱被告提供的國際公約列作D1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09: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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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3]

上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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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

控方提出因應高等法院在星期五會對本案歌曲的禁制令作判決,申請押後至2023年8月4日交結案陳辭。裁判官關注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控方聲明不會對被告的證供作陳詞,只會對法律觀點作陳詞;和被告曾提出上訴庭的案例作陳詞,該案同樣倚賴國際公約。

因應被告要求,會額外傳召一名證人,警察牌照科的高級督察。

傳召PW10 警員13147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9月29日18:30軍裝當值,連同警長3264、警員13876和便衣警員7971,一同到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的天橋上,前往截查被告,在距離約50米,隱約見到被告,聽到玩奏二胡,有擴音器音量頗大,行到埋去見到有個打開嘅兒胡下合上有個紙皮箱箱,內有紙幣和硬幣,見到係港幣,無數過無檢取,被告左邊有部手推車,上面有紙牌,寫住因為演奏「榮光」而被起訴,無錢打官司請求援助;上前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收拾裝備,有查問錢,問佢點得嚟,回答「總之係我㗎喇」;有要求出示許可,「無喎,一時興起」,警長通知要票控佢無牌播音樂,被告開始激動,「告我啦告我啦,咁多人演奏,你告得邊個」,18:50收隊離開。

控方呈上由PW10繪畫的草圖,顯示被告位置,和警方前往現場的路線。

📽️播放3段警方拍攝的片段,片長共約10分鐘,由警方前往現場、見到被告演奏、紙箱、紙牌、截查、警長警告、到離開。控方讀出紙牌的文字,講述被告在九龍城和沙田法院被控告的案件。

🔸被告盤問
證人同意50米是估計出來,現場聽到的音樂不是片段中嘈雜;當日係收到高級督察高國權指示前往調查,肯定紙箱中的是港幣,有100元和20元,總數唔肯定。

⏺️控方想傳召警長3264,裁判官問證人會就咩事作供,控方指會講述通知被告和有人收錢入紙箱,裁判官話片段已經見到啦,控方撤回傳召。

⏺️傳召PW11  警署,警長徐志聲 作為對「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
控方讀出證人所牽涉一連串違規事件,經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譴責和扣減擅離職守的薪金,最終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
證人現任職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社運期間對「榮光」作網上調查和資料搜集。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梁美寶(音)
證人任職警察牌照科,講述沒有被告的申請紀錄。

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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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3]

下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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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在裁判官查問吓,被告講述辯方案情。

被告現年69歲,已經退休,2015年和太太結婚後來港定居,之前在大陸工作。

🔸關於演奏的許可證,被告在警員的指示下,曾經去過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但已經唔記得準確日期,只記得係疫情期間,因為有戴口罩。共去過三次,第一次,去到攞籌,在10號窗由一年輕女警接待,講完申請意圖,她與上司傾談後,表示該窗口只接受團體申請,被告個人申請要轉到8號窗,唔記得當日是因為接近下班時間,抑或再攞唔到籌,無到8號窗申請;兩三日後第二次去,在8號窗由女警接待,講明申請許可證,可能佢未處理過,過咗一陣,由另一年輕男警接待,他胸前戴有十字架,從新講一次,他說難為,不知是因為疫情期間無做,還是什麼原因,他說疫情前有處理過一兩次申請,俾咗一疊表格給被告,被告睇咗一吓,覺得易辦,攞咗返屋企研究,結果見到好多問題,需要14個工作天才批准,另一個更唔可以接受,一張表格只可以填一個地方,唔可以去第二度,批准後只可以表演約一個星期,條件十分刻薄,全世界都有街頭藝術表演,佢哋唔可能嚟到等14日呱。
第三次去12樓,又畀一份文件,提出同樣疑問,當面撕碎佢,過期嘅法律,不合時,不適合用於現在,開玩笑,我去咗無100都有80個地方,是不是需要填80份表格,每填一張要等14日先知批唔批,警員笑一笑,他肯定係一個地方填一張表格,不是早上證人講一張表格可以包好多地方。最終無申請,唔想比佢哋玩,俾過時法律玩,同國際公約相違背嘅法律。

第一項傳票在2021年8月3日 10:45,在旺角東站C出口新世紀廣場外面,被告同意在上址拉二胡,控方指是「願榮光歸香港」,但被告稱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點解在嗰度拉二胡?因為係愛好,街頭藝術世界國家都會認可,香港政府承繼咗殖民地政府承認嘅國際公約。

第二項傳票在2021年8月18日 18:20,在旺角東站B出口,被告同意在上址係公眾地方,有拉二胡和用揚聲器。

第三項傳票在2021年9月9日11:20,在旺角東站C出口,第四項控罪在2022年9月29日 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天橋,被告同意嗰兩日都係無許可證。

🔸三張公眾地方籌款
第五項傳票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A出口行人路演奏二胡,被告同意二胡盒上有個紙箱,箱內有錢,身邊有架車仔,上面有張紙,PW7話寫住「因為在街頭演奏榮光,在九龍城、屯門、西九法院被起訴,無錢打官司,在此募捐」,被告同意內容。
裁判官指法例規定,要去民政事務局長申請,被告同意無申請,因為不知道有呢方面要求,請求募捐無錯,呢次之後改成為請求支援。

第六項傳票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A出口拉二胡,證人警員28011作供,紙上寫「因為街頭演奏榮光……請求援助」,被告稱字面上不一樣,實際上係一樣,同樣係拉二胡,同樣係本人,同得到利益無關係,募捐、援助都無關係,因為得到國際公約保護。

第七項傳票在2022年9月29日在中環,紙上寫「因為街頭演奏榮光,在屯門、九龍城、西九龍、沙田裁判法院被起訴,請求援助」,被告同意無向民政事務局長申請,點解寫援助?寫募捐只係嗰一次,唔承認係募捐,例如我話殺咗人,唔一定係殺咗人,要有證據,募捐、援助可以係精神上嘅援助,或者係物質上嘅援助,例如送一支水,問我食咗飯未;拉二胡係愛好,亦有一啲收穫,金錢、物質、精神上讚賞,有呢啲就有興趣繼續表演,有人俾錢我,其他人點理解係佢嘅事,募捐好似乞兒咁,認同不太好,所以改咗,援助有呢個意思,但不是全部,精神上讚賞我都係呢個目的,唔知要某人同意,字面上改咗,乞討、援助、募捐全部都係國際公約所得返嚟,我所做都係一樣事情。

點解玩呢個樂章?2019年之後,在香港各處街頭都有表演,先將政治放埋一邊,香港係三權分立,法庭係中立,不應有政治偏見,係香港難能可貴嘅地方,在此之前,表演無警察理,在社運之後,時不時便有騷擾,無怪過警察,警察調查時講收到投訴,明白佢哋認為拉嘅曲目同政治有關,抱住佢哋嘅目的,不滿意,警察講係收指示而來,不是針對我,感激中立調查,無刻薄,但庭上始終圍住曲目政治問題,現場嘅檢察官、旁聽人士可以見到,審政治犯,有呢個感覺。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演奏曲目對政治不穩,我始終集中在藝術方面,我不是港獨分子,今朝有去信畀高等法院。

[16:20] 完庭,押後至明日(25/7),09:30原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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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3/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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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你係咪無請律師為你辯護?(無),咁籌錢嚟做咩?被告回應不是籌款,可以話有關可以話無關,有關係因為有利益在內,國際公約好清楚,街頭藝術所得到嘅利益係受到保護,募捐、援助可以話肯定,可以話唔肯定,大家用錢用在邊度,需要講得清楚嗎?

[09:38] 🔹控方盤問
關於四張無牌演奏傳票:2021年8月3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1年8月18日旺角東站D出口,2021年9月9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中環;被告重申在昨日和上星期五已經同意係在公眾街道,至於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

關於三張無牌籌款傳票:2022年6月24日11:45大圍站A出口,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被告同意係在公眾地方,同樣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同意二胡箱內有錢,至於係邊個嘅,唔想肯定回答,可能係被告嘅,可能係檢控官嘅,不肯定也不否定。

📽️控方播放21/8/18日的片段,在01’05”時刻,控方指有路人放錢落二胡盒,被告反稱唔知係放下還是攞走,懷疑控方設下圈套,有人錄影有人放錢,佢可能放低毒品;控方稱不是攞走,被告指模棱兩可。

控方欲再播放22/9/29日的片段,裁判官問控方相確立什麼?控方指有途人放下金錢,官指唔使播啦,唔會係好似被告咁講放低毒品。

控方問被告是否認為錢係藝術嘅利益?被告回應話可以係可以唔係,你認為有人放低錢係你嘅事,可能係我放低呢,藝術利益是應該受保護,檢控係浪費時間,浪費社會資源。在22/6/24, 8/24, 9/29, 不論募捐或者援助都係藝術利益,肯定受到保護,唔好同我玩文字遊戲。

控方指去牌照部去咗三次,因為以下原因而不申請:1. 要等14日;2. 一個地方要填一張表格;3. 不是永久性,只係一段時間。所以被告係可以申請,不申請只係怕麻煩。被告回應不單只麻煩,還是不合理、過時嘅法律,全世界都可以有街頭藝術表演,有中國人、有外國人,有邊個申請過?第三次去,好氣憤,當住警員面前撕爛表格,如果咁係藐視警員,我認。

控方指被告唔知其他人有無申請,被告指大陸人來香港只有七天,佢哋在街頭表演藝術,有可能等14日嗎?呢個係我推理,如果錯嘅請法庭定罪。

2022年6月24日在大圍A出口籌款,被告指嗰次唔知要申請牌照先可以籌款,指三個控罪元素之中: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被告犯咗邊一條?(控方叫被告留待陳詞先講),嗰日之後已經改為援助,嗰日之前無嘗試了解,無必要花時間了解。

控方指在2021/08/03後知道演奏要有許可證,理應了解籌款都要有要求,被告回應無去研究,發現字眼有不妥時,就已經改咗,無打算去了解申請,因為唔覺得係籌款,改咗為援助,可以係精神上或者物質上援助。

2015年來港定居,2019年在香港,目睹示威情況,知道示威場合會播放「榮光」,但被告想嘅係「願榮光歸林鄭」。控方引用PW1警司陳榮的證供,指在示威場面,播歌後示威者的行動會變得激進,被告選擇不回答,表示睇過「願榮光歸香港」的歌詞,無反政治、無港獨,亦不代表被告的意思,政治問題與我無關,不想回答。

在7張傳票6件事件中,拉的都是「榮光」的旋律,至於歌詞內容,你理解你的,我理解我的,可以係「願平安歸林鄭」,「願和平歸世界」,平安、和平、幸福、林鄭,有邊個字錯?唔通罪惡歸香港?

主控問究竟拉邊首歌?被告回應這問題無水平,係拉音符,do, re, mi, fa, so, la, ti,因為音符定罪?裁判官介入問係唔係全部歌曲嘅旋律都係一樣,回答係。同意演奏他人作品,邊個創造無太大關係。

社運之後是不是受到騷擾係因為拉這個旋律?警方調查時避開內容,只係話收到投訴關於噪音和阻街,基本上不提內容,警方掌握尺度準確。控方指不論支持或者反政府嘅,都有機會對拉嘅旋律反感、被滋擾,甚至破壞公眾秩序、公眾安寧。被告回應見唔到造成後果,係檢控官引導歌曲造成破壞騷擾。控方指在2021/08/23當時,社會氣氛轉趨平靜、緩和,被告在公眾地方挑起情緒,令尚未平復嘅人死灰復燃,被告稱不同意,指控方引導嗰啲人對首歌反感,見唔到造成社會混亂,香港人質素好高,唔係妳認為咁個樣,唔同意有風險。

又講返籌款,紙牌上寫演奏「榮光」,寫有法庭名字,無錢打官司,不是藝術利益,係籌款打官司。被告回應好多大陸人嚟港表演,在地下寫字,係咪理解為籌款?紙張上已經改咗字眼。

最後控方向被告指出:
在拉二胡的地點、聲量、時間、曲目、社會環境,不單造成滋擾、阻礙,有破壞治安、公眾安全嘅風險(不同意)

就控罪(1), (2), (3) & (7)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玩二胡連楊聲器(不同意)

就控罪(4), (5) & (6)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籌款(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頒令,控方在2023年8月4日呈交結案陳詞,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在8月7日交陳詞給法庭。

[11:00] 完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9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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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控罪係無牌奏玩樂器,和未經批准進行籌款活動,本來無政治意義,冠冕堂皇,梗要加上曲目影響社會氣氛,無私顯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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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4/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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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控方對陳辭無補充,裁判官有法律上查詢。

🔸因應控方陳辭提到憲法權利和國際公約,引用梁國雄一宗非法集會的案例,詢問控方對控罪在「系統」和「執行」上的相稱性(proportionality),應否給予容忍和警告。

控方指被告一而再,係連續行為,其他街頭演奏未必會影響市民,但被告拉嘅曲目,有證人講到會影響社會氣氛,警方無拘捕無驅散,無違反梁國雄的案例。

關於籌款,國際人權公約第15條,保障作曲人嘅科學或文學作品有精神及物質利益,被告係拉他人作品,就算當係佢嘅,第15條無保障/引伸到可以在「街上」籌款權利,無權可以不限地點/時間。

同意法庭用較廣闊嘅方法(去理解法例),兩條控制係合乎憲法嘅,但控方睇法係被告拉嘅曲目:
1. 無在街上籌款的權利;
2. 佢唔係要人欣賞,係寫上被控告,要眾籌

🔸詢問犯罪意圖
引用HCMA40/2014,黃崇厚法官就行人路上踩單車的上訴案例;判辭指錯誤但合理解釋係可以接受,詢問控方如何證明被告明知無許可證而演奏和籌款;控方指「不知法律」,「不理解法律」在本案不適用,申請以書面回應。

裁判官詢問其中一次票控係咪無錄影片段,回應控罪(4) 2022年6月24日 大圍,只有上前截查片段,無觀察片段。

被告在第4次被票控時寫籌款,和第5、6次寫援助,裁判官問控方有咩睇法,回應兩個字眼都係一樣,睇上文下理,寫住無錢打官司,呼籲人俾錢。

🔸被告口頭補充
如果我今次敗訴,我有能力令香港變為音樂死城,我約定檢控官日日在法庭見,幾多街頭演奏同我一樣都係無申請。

好多乞兒在街頭乞討,可以寫住我無錢打官司,無錢開飯,咁係唔係籌款?

我的行為係香港人權嘅行為,作為香港居民嘅權利,在國際公約保護下行為無為社會安寧、暴力,帶來危害,PW2女投訴人只係代表佢自己,唔可以代表所有香港人,佢話拍片怕俾人打,唔通我就唔怕俾人打咩?由屯門法院到現在已經四年啦,無任何危險。

傳票內的三個要素: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請問我組織咗邊個?參與咗乜嘢?提供設備畀邊個?我唔係港獨,曲目可以解釋為任何嘢,可以當「罪惡歸香港」、「榮光歸林鄭」。

唔好將香港變成文字獄,用一首歌一兩個字去定人罪,成為國際笑話。由屯門到今日,過咗好耐,接近70歲,壓力好大,精神損失,如果我敗訴,我會上訴,如果我勝訴,要求賠償精神上損失兩萬元。

只有一個女士做證人,其他都係警員,佢哋應該中立嘅哦,曾經問過警員,係唔係受電台指揮抑或有人報警,警員話喺電台叫佢哋,電台話有人打電話報警,曾經有警員經過無理會,無告噪音,警員算唔算證人,佢哋只係間接證人。

案件押後,控方在8月25日再交陳辭,被告有需要可以回應,8月28日11:0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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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5/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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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陳辭,主控無補充。

裁判官問被告有無收到控方文件,有無睇過,被告稱收到三份共九公斤的文件,萬變不離其宗,無必要無精神睇,作為一個簡易程序嘅案件,控方不惜浪費咁多資源,不把我搞死不罷休。

裁判官稱要考慮判詞,押後案件到10月24日裁決;被告表示反對押後,已經拖咗四年,提出反控訴。

被告呈上「反訴書」:

『尊敬的法官大人:
今天(2023.8.22)又收到控方的第三本控訴我的文件,三本文件總重9公斤!看來控力是不把我致於死地不罷休…… 我已經到了精神崩潰和身體被摧殘的地步。
一個有簡易程序的案件,實際上控方用了對恐怖分子拉登的精力,用所有“港力”資源而在所不辭!!!
歷經從屯門法院,到西九龍法院,九龍城法院至現沙田法院無休止的控訴!沒完沒了!記不清多少次開庭,歷四個年頭。
現在我從精神上,肉體上已不能再承受這對我從物理上滅除我的壓力了,從收到第三份文件致今、我天天在恐怖之中,無法正常生活和休息睡眠…… 對於控方的惡毒行徑,我向香港法院(是否向制定關於保護人權公約的國際組織控訴再考慮之中)對我指控的控方進行當庭反訴!他(她)有意侵犯我的人權,對我一個近七十歲的長者在肉體上的摧殘,進行控訴。向他(她)索償一切損失計一百萬港元。
止文
李解新 當庭』

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09:30同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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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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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詞:(簡單記錄)
三項未經批准籌款罪:6次於大圍、旺角、中環奏榮光歸香港,被告在演奏時旁邊擺放紙卡寫上「因奏榮光被控告,無錢打官司」,被告引聯合國保護參加文化創作活動權利公約保障演奏權及所得之精神及物質的利益,控方傳召證人之中,第11證人警員是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另外被告曾多次參加大型遊行活動,所以對榮光歌曲應有認識,警察證人證供話在示威現場見到示威者在唱榮光歸香港後,情緒高漲並喊口號,證人2(一位女途人)話演奏聲音大,又話見到有二胡盒內有錢,證人11是被指派在網上巡邏搜集有關遊行示威的資料,期間經常見到示威者唱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人曾辯解他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只是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相近而已,被告曾多次到政府部門申請認可街頭演奏,都因個人理由不成功,被告亦曾辯解:不會繼續申請批准,因為這是不合時宜及與聯合國公約有矛盾的條例。被告人有良好品格,裁判官話接納證人的供詞(連那個曾多次玩忽職守的第11號證人的供詞都接納!)。

裁判官引兩件案例(其中一件為曾建成),被告有責任辦理好許可牌照,裁判官引一件行人路上踏單車的案例,無需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至於被告稱不知道籌款是需要申請批准的,裁判官表示對法律的無知不是犯罪的理由。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但考慮了事件的背景,裁定被告是有目的地向公眾籌款,而非被告稱的精神和物質援助。法例規定籌款活動須得到批准,原因規範是防止籌款與使黑錢等罪行有關,所以判斷該規範沒有違憲,裁判官裁定案件符合執行的相稱性;又引案例證明即使有自由,卻要考慮社會安寧,亦裁定願榮光是會挑起本已平靜的社會氣氛,有將之死灰復燃的風險{裁判官竟然只因為一個證人(陳靜思)覺得被滋擾,而判決整個社會將被煽動}。

裁判官話被告行為已超越法律界線!裁定4項奏玩樂器罪成,3項籌款罪成。

法官問被告有沒有求情,被告站起來反對判決,他辯稱:證據在那裏?所有證人都是警方那邊的人,都是警察!籌款罪?我籌了多少錢,錢在那裏?至於煽動?被告引義勇軍進行曲:起來,饑寒交逼的人們..那個更似煽動
有冇人附和我?同我一齊唱願榮光?

法官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被告大聲反駁,香港嘅法庭成為咗世界審判所,全世界都知道我被審判

法官再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裁判官宣布1045判刑
[1037休庭]
[1047開庭]

裁判官稱被告犯案是蓄意因為律政司已確認榮光是有港獨意圖的歌曲,因歌詞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她續稱藝術創作並非無底線,此歌極有可能誘發他人損害國家政權的安全,認為被告視法紀於無物!必須判以有阻嚇作用的刑罰。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以14日監禁為量刑考慮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亦判14日監禁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亦判14日監禁,考慮被告年長和做咗心臟手術,三項罪都每項減刑4日,所以每項10日,分期執行,合共即時30日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稱因為刑期短,所以可以提出等候保釋上訊保釋,條件:不可離港、保釋金二千元。

[110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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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28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鄒早前於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022年1月4日被判處監禁15個月。鄒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1月19日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於2023年6月8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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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3/FACC000009_20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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