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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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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6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8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答辯

陳(21)

控罪:傷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可處監禁3年)

不認罪

13個控方證人
閉路電視及公開錄影片段共2小時半
錄影全面1小時12分鐘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處理審前覆核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2次至1次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3控方證人,4段影片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6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今日開庭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主要依頼(1)校園內閉路電視及網上襲擊片段互相對照辯認被告及(2)在被告父母家中搜查之手提電話、手帶、鞋及眼鏡,証據薄弱。首先呈堂片段質素差劣而且事發時在校園出入而與被告容貌相似多不勝數,而被告家中搜出之個人物件十分普遍。如在有陪審員之情况下根本難以用此等証據達到毫無疑點定罪。再者警方用事發6個月後為被告拍攝之照片同呈堂片段截圖作對比也十分危險。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法庭押後至12月21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主要理由:
裁判官重看所有影片(分3組A、B,C)分別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片段子細分析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一女子均是同一人,而施襲男子即是被告,共同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額頭
2. 接近圓型眼鏡
3. 黑色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比較被告被捕後所拍照片與片段截圖(面貌、輪廓)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裁定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

判刑:9個月2星期❗️
保釋被拒

直播員按:鄭紀航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控方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堂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右手戴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穿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上也受屈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即時監禁是必然,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以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即時監禁。辯方律師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即時拒絕並指可向高院申請。

📌證物處理:
P1-P2 交警方
P3-P7 被告個人衣物及手機在上訴期完結交還被告
P15-20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鄭紀航真係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 (21)🛑服刑中,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兩星期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5417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253

審前覆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864

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066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5

裁決、求情和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結果:批准保釋

因被告已經被判刑,法官以較高要求定下保釋條件:
- 現金二萬元
- 人事擔保一萬元
-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三次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盡快申請上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陳(21) #1106科大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案件背景:
在2019年11月6日,香港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24歲內地學生鄭燦迪因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他在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件的新聞片段:
https://m.youtube.com/watch?v=QTZbKBV2pe0

上訴人在事發後4個月被警方拘捕並在2020年3月31日正式被落案起訴。上訴人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否認控罪並在鄭紀航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席前受審。

在2020年11月23日,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監禁9個月2星期。上訴人期後於2020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席前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經排期後,案件的定罪及刑罰上訴聆訊於2021年8月30日同樣在法官黃崇厚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及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
上訴人由關百安大律師及陳書婷大律師代表(下稱上訴方);而答辯人,即律政司由羅天瑋高級檢控官代表(下稱答辯方)。

黃崇厚法官指出本案的爭議點是從片段中的人是否就是上訴人。

答辯方指本案中則涉及4段片段,能夠由案發當天凌晨至案發當天晚上可以拍攝到疑似上訴人。
=============
片段1:科技大學宿舍的閉路電視

在案發當天的凌晨約00:13時,疑似上訴人及一名女子(下稱「同行女子」)進入科技大學宿舍。

在案發當天的凌晨約04:30時,疑似上訴人再度出現在宿舍範圍。

在案發當天下午,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出現在由宿舍前往教學樓的橋上。其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疑似上訴人進入升降機前往案發地點。

之後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從門口進入案發地點及在案發地點移動的情況。

在案發當天約18:00時,疑似上訴人離開案發地點,以及乘搭升降機前往連接宿舍和教學樓的橋。

之後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再進入升降機前往案發地點,以及在案發地點移動的情況,包括與「同行女子」拍手會合及有身體接觸。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及「同行女子」離開案發地點的情況。

閉路電視之後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在宿舍更換衣服後前往洗衣服,以及上訴人離開學校買了一些東西後連同「同行女子」在22:56時返回宿舍,並在翌日00:29時前往取回衣服的過程,及在00:37時返回宿舍。

片段2:東網

片段能顯示出控方指稱的施襲情況、經過及背景,以及疑似上訴人的行為及移動方向。

片段3: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描述與片段2的描述相同。

片段4:眾新聞

片段描述與片段2的描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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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陳詞:

📌片段質素及對舉證的重要性: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各片段顯示的人不是同一個人,也不是上訴人。

當中涉及以下因素:

1:片段或截圖質素較差、不能顯示疑似上訴人的正面

2:有部分片段沒有「同行女子」出現,例如「同行女子」好像沒有出現控方指稱的施襲

3:有疑似上訴人的部分特徵在片段中有改變,例如衣着及波鞋等

4:片段中的疑似上訴人與上訴人在4個月後被拘捕在特徵上有別,包括髮色、鼻型、有沒有佩戴眼鏡等。

📌波鞋:

上訴方指出本案涉及的波鞋是在上訴人家中找到,並非在宿舍內找到。

📌斜揹袋及頭套:

上訴方指出答辯方指出的斜揹袋及頭套,警方在拘捕上訴人時未能在上訴人家中找到。此外本案已經涉及3個斜揹袋,而且有部分難以顯示其特徵,證據價值低。

📌「同行女子」:

上訴方認為由於控方在原審時不太依賴「同行女子」,其證據價值低也不應考慮。

📌原審裁判官沒有處理其他可能性:

上訴方認為當時宿舍有很多學生居住,現實上有其他人襲擊受害人的可能性。此外本案涉及的斜揹袋、衣着及物品也是常見物品。

📌原審裁判官對被告有偏見:

上訴方指出當時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可能是緊閉嘴唇拍攝是為了不讓人看到嘴內的情況,是可能對被告有偏見。

📌簡短總結: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必有足夠推論指出片段中的疑似上訴人就是4個月後的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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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陳詞: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引用監獄打鬥作案例參考,以及錯誤地認為本案涉及仇恨及有預謀的成份。簡括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採納的1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高。
=============
答辯方的回應陳詞:

簡單而言,答辯方認為綜合片段中的人的衣着、頭套、手繩、路徑、步姿、髮型、體態及「同行女子」等因素後,認為各片段顯示的人是同一個人,也是上訴人。

答辯方認為當時原審裁判官已經就上述因素作分析,而且認為當時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正確:

1:疑似上訴人在案發前及後的表情及樣貌是可以比對

2:當疑似上訴人蒙面時,疑似上訴人的頭髮梳落、手繩及背面特點是可以比對

3:片段中的衣物表徴也是可以比對,當中包括有部分是有重新穿過

4:斜揹袋及疑似上訴人的步姿和體型亦是可以比對,當時疑似上訴人亦曾與「同行女子」交換斜揹袋揹。

5:本案的片段是連貫,人物亦相同
=============
法庭暫訂在2021年12月1日10:30宣布判決,期間上訴人能以原有條件保釋,除每星期三天到警署報到改為二天以外。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案件背景:
在2019年11月6日,香港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24歲內地學生鄭燦迪因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他在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件的新聞片段:
https://m.youtube.com/watch?v=QTZbKBV2pe0

上訴人在事發後4個月被警方拘捕並在2020年3月31日正式被落案起訴。上訴人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否認控罪並在鄭紀航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席前受審。

2020年11月23日,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監禁9個月2星期。於2020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上訴聆訊於2021年8月30日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68_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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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定罪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按:被告及家屬聞判即激動而泣,亦有不少朋友到場支持,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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