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3/3]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1155再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4辯方律師就控罪二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的法律詮釋作陳詞,以下為概括撮要。
辯方主張條文內指的非法用途只限於束縛人身、傷害他人和入屋犯罪, 即使後來條文來刪除了"such"字眼,之後的案例亦繼續沿用此原則。此改動是在1984年刊憲,1983年立法會的發言紀錄,可知道立法原意並不是要將非法用途擴闊,將非法用途擴闊亦不合邏輯。所以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意圖是以上三種可能的其中一個。
控方提出一些案例說明非法用途並不只限於以上三種亦可以此控罪入罪,但裁判官認為這些案例內,法律詮釋亦沒有改變。

D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1. 沒有直接證供證明被告被捕前做過什麼。PW1證人口供不能知道是否有被告在內。PW3車上有人右腳受傷,有合理可能性被告只是扶受傷女子上車,一起被困現場。控方沒作出任何不可抗拒的推論證明被告和在場其他人有犯罪協議。
2. 就控罪二爭議的是 a. 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 b. 被告管有士巴拿的意圖。
PW3堅稱下車時被告孭住斜孭袋,但片段內根本看不到。如有孭袋,在被告身體應該會見到肩帶。質疑PW3的誠信。PW3在盤問時說不記得在警車內D4旁邊有沒有人,但有機會有人,但覆問時又答沒有人坐。PW3說謊掩飾D4的袋離身,別人有機會放物品入去。PW5亦難以令人信服,他在沒有相片和沒有文字紀錄下,竟可說出一年前被告的斜孭袋的具體方向。他處理過多名被捕人士,D4亦沒有特別之處令他印象深刻,有夾口供之嫌。關於辯方證物D1 車cam片段,沒有刪剪的痕跡,片段亦與證人所見脗合,法庭應予以十足比重。事實是被告被拉下車時,袋留在車廂,之後才有人將袋掛在被告頭上。
官:證供上不支持有人將物品放入袋
辯:該斜孭袋沒有放入證物袋,以防外界干擾
最後,控方亦沒有證供證明持有士巴拿的意圖。

D6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沒有直接證供證明被告參與設路障。而被告的私家車在現場逗留了多久亦不清楚。法庭無法從證人的證供得知被告的車是否在之前一段時間已到場。而針對被告的車的位置,憂慮他在debriefing是滲入了其他人的記憶。PW4畫草圖不老實,又無法說出修改的地方。覆問時他說在草圖補上寫漏的細節,但這些只是後加內容而不是修改,為何不附上正本?亦憂慮他在debriefing時影響了自己的獨立記憶。
即時將證人的證供推至最高,PW3 PW4在現場觀察只有15至20秒,該日是特別情況,交通連續阻塞多時,法庭不能排除被告面對的情況和PW2的士司機一樣,受堵路影響在逆線停下觀察情況。

裁判官表示需查看雙方提出的案例,14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3/3]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裁判官查看雙方提出的案例後沒提出問題,控辯雙方作最後補充 。

另外就PW3作供說法,控辯的理解分歧,播放當時錄音,控辯雙方作最後補充 。

1450審訊完結,押後至10月2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D6更改報到日子,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2/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襲警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1034 終於開庭

辯方律師假期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簡述,主要提及證人口供不可靠、不誠實;合理懷疑需要有合理的舉證,但證人的證供對辨認出被告沒有幫助。

押後至11月3日10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阻街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指出四名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

D4方面:

在控罪1方面,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有參與堵路活動,但是法庭不接受D4當天是扶受傷的人的說法,指出她應該把受傷的人帶離現場,以令她得到治療,而不是留在車上。而且當時車輛位於雜物另一邊,她能夠隨時離開,因此認為她是與其他人堵路,裁定控罪1成立。

在控罪2方面,法庭對被告是否帶有斜孭袋有所保留 ,因此不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所以裁定D4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方面:

裁判官指在剔除他的招認證供後,沒有證據他是在何時到場,因此不能排除他剛抵達,因此不能斷定他有份參與堵路,故裁定D6控罪2不成立。

D4的簡單求情:

D4過往沒有案底,未來有升學的意向,日常會做兼職,希望賺取足夠金錢升學及應付生活所需外,還是一名孝順的孩子。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勤奮上進。並引用案例指控罪1初犯只是以罰款處理。

證物P12(士巴拿)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決定索取D4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提供資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襲警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速報】
‼️罪名不成立‼️
另外,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襲警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罪名不成立‼️

以下為法庭簡易裁決:(真係好簡)
被告無案底。考慮案件時主要依賴控方證人PW1。

PW1指控清理路障時,有舊磚喺佢附近「降落」,所以褪後。(PW1 alleged while clearing the road, a brick landed near him. So he stepped back)

被告選擇不自辯(Defendant did not testify),而傳召了一名舊同學,舊同學對被告給予很好的評價。(she went to school with the defendant and spoke highly of her)

證物方面
本案的證物處理比較直接了當。
(Rather straight forward case)

又參考過控辯雙方的陳詞後,發覺對控方案情不利?(Considered the submissions made by both counsels.......... however, did not help the prosecution)

法庭主要考量三點
① 對與被告之間距離嘅估算
究竟係10米抑或7-8米?為何會隨時間而改變,但又淨係上庭作供時方提及
(why would it change by time, but only change in court...)

②磚塊的尺寸
上庭作供時陳述到縮小至一半大小
(has became 1/2 of the size)
但唔確認確實尺寸,只作估算係完全冇問題的,唔期望證人能指出鋪在香港一般行人路上的磚塊尺寸
(if not certain about it, it’s perfectly fine to estimate... do not expect to tell the size of ordinary brick on pavements in HK)

③證供上的改變
證人一星期前回憶案發經過時,諗到細節上與較早前證供有出入。若想作出更真確證供,應再撰寫一份新證供,而證人並沒有咁做。(if want to be accurate... should make another statement to correct it by meantime... but disregarded it)

法庭認為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判罪名不成立。

證物可歸還被告,辯方律師笑言磚頭對被告無用,可給予法庭存檔。

辯方作出訟費申請,控方以被告當時沒有立即遵從警方勸喻離開屬自招嫌疑拒絕。法庭最後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0945開庭
被告不認罪
另外代表律師透露被告身體抱恙

控方證人列表原有2名證人,但只會傳召當中PW2,更新證人列表共有3名控方警察證人。

辯方表示被告會作供,另外有1名專家證人及1名品格證人。

0950押後20分鐘,以供控方檢視昨天收到的辯方專家報告。

1017開庭
控方宣讀65c承認事實:
P1 錄影會面記錄
P2 P1之謄本(中)
P2a P2之英文翻譯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021 主問PW1
傳召證人PC24530 徐德華(音)
現隸屬香港島衝鋒隊
案發時隸屬PTU Z4小隊,確認當日有當值

控:當日有冇特別職務(special duty)?
PW1:沙田一帶睇到如果有路障就要清理路障,或者做驅散行動。22:00當時喺交界係全team一齊,我個方向就只有自己一個。全team total大概30零個人。
控:你點去到案發地點?(how do you get there?)
PW1:收到指示,返粉嶺PTU悲時(base),但喺交界附近見到開始塞車
控:請先回答問題,用咩交通工具或者咩方法去到?(answer the question first, by what means did you get there?)
PW1:坐警車,3架
控:當時有30個警員同3架警車,係咪30個警員都有著制服?
PW1:係,但有幾個便衣,坐佢地架便衣車
去到上址見到大約30人喺junction(交界)放路障,由圍欄、磚頭等砌成
上址交通需要疏導,需要驅散設路障嘅人
控:現場有幾多示威者?how many protestors?
PW1:大約30個
控:有冇咩特別衣著或裝備?(any special clothing/ equipment?)
PW1:全黑,戴口罩
控:警方如何作出驅散?(what did the police do to disperse?)
PW1:發出警告要求離開
控:示威者如何回應?
PW1:大部份離開
控:幾多人留低冇離開?
PW1:大約20個
控:佢地做過啲咩?
PW1:近行人路上叫囂
清緊路障發現圍觀人數增加,然後見到一名女子企我最前方
控:你地之間距離?
PW1:大約7至8米
控:該女子做過啲咩?
PW1:不停叫我地「黑警收隊」
控:形容下佢?
PW1:紫色上衣、藍色褲、黑鞋、肥裁(翻譯:chubby)約36~7歲,之前冇見過女子
控:幾時發現女子?
PW1:清緊路障嘅時候
控:女子做咗啲咩?
PW1:左手執起一舊磚
控:佢點用舊磚?(what did she do with that brick?)
PW1:警告2次後,用左手仍向我
控:警告內容?
PW1:前面女子,請你放下磚頭,離開上址
控:佢有冇回應?
PW1:佢係咁叫我「黑警」,冇放下磚頭
第二次警告要求佢放下+離開,否則會用胡椒噴霧去令佢離開
佢冇回應然後向我扔磚
控:女子扔磚時嘅距離?
PW1:大約7米左右
控:磚頭顏色?
PW1:紅色嘅
控:尺寸?
PW1:攞嚟鋪路嘅磚頭...再一半細少少咁size屎
類似正方形咁,因為係正常長方形嘅一半
大約10cm*5cm
控:佢扔磚,你反應係?
PW1:佢扔磚,我向後褪一步+避開
控:褪後幾多?
PW1:半米左右
控:舊磚狀態係點?
PW1:滾咗一兩下,係我前邊停
控:舊磚跌落地嘅位置同你之前企嘅位置距離?
(distance between the landing spot and previous standing spot?)
PW1:相差半米至1米左右
控:然後舊磚碌到你前面?
(and then it was rolling and stopped in front of you?)
PW1:正確
控:如果你冇褪後,你會唔會被舊磚頭打到?
(if you have not stepped back, will you be hit by brick?)
PW1:唔肯定
控:當時光線充足?(how was the lighting?)
PW1:光線充足
控:係咩光線來源?(what kind of light?)
PW1:街燈(street lights)
控:扔磚之後,你點?
PW1:我即刻跨過圍欄拘捕佢,以非法集結同襲警拘捕佢
控:用咩語言作出拘捕?
(in what language did you declared the arrest?)
PW1:廣東話
控:你用咩語言作出之前2個警告
(in what language did you use when giving out the 2 warnings?)
PW1:廣東話
控:佢向咩方向扔磚?
(in what direction did she threw the brick?)
PW1:向住我
控:22:24時離開上址?
PW1:係
控:係咪同女子一同離開?
PW1:唔係,佢坐另一架車
控:同一時間?
PW1:係,因為成個小隊同時間走
控:當時望女子容貌有冇嘢遮住你?
(at that time, any obstructed view for her facial appearance)
PW1:冇
控:當時有機會觀察女子容貌?
PW1:有機會
控:望咗幾耐?
PW1:見到佢嘅時候只有一個人係前面嗰排叫囂,所以就一路望住佢
控:我提出嘅問題係不限於扔磚嘅時候,而係成個事件
PW1:到現場開始,大約10分鐘去觀察女子容貌
控:呢10分鐘完全無阻擋去望?
PW1:佢企得幾前,我地面對面
控:呢10分鐘,你無阻擋嘅視線距離係?
PW1:大約7至8米
控:如果你再見到佢,你可以認得佢?
PW1:可以
控:佢今日喺咪庭上?
PW1:喺度
控:你可以將佢指出嚟嗎?
PW1:(指)
裁判官叫控方叫PW1形容
PW1:(律師代表位)第二排黑色衫
控:如果佢除口罩,你會否確認得到佢身份?
PW1:(被告除口罩)確認係
裁判官叫被告可以戴口罩因為已確認完
控:希望俾1分鐘去確認有冇遺漏。

控:舊磚落地之後發生咩事?形容下係仲完整一舊定爛開一半定點?
PW1:應該係原本嘅形狀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52盤問PW1

辯:受過訓練以警員記事冊作記錄?
(trained how to make entries into notebook?)
PW1:係
辯:訓練過去記錄你嘅職務?
(trained to record your duties?)
PW1:係
辯:警員記事冊會定期被檢視?
(notebook be inspected from time to time?)
PW1:係
辯:訓練過要作準確嘅記錄?
(trained to make accurate records?)
PW1:係
辯:有教你事件發生後點寫證人口供?
(taught to make witness statement for incidents?)
PW1:有
辯:一定要儘可能最準確咁記錄?
(must make the most accurate record as possible?)
PW1:係
辯:上證人台之前可以睇返自己嘅供詞去記憶返?
(before coming up to stand, you’ve read statements to refresh memory?)
PW1:係,睇過我記事冊同證人口供
辯:你知唔知你閱讀呢啲係被准許嘅?去記憶返件事?
(do you know you are allowed to read them? to refresh memory?)
PW1:我知道
辯:警員係被鼓勵去睇返呢啲證供,因為可以帶返起啲記憶。你有否詳閱?
PW1:有機會
辯:有將事發記錄至記事冊內?
PW1:有
辯:做過兩份證人供詞?
PW1:係
辯:兩份撰寫時間分別係:
① 2019年11月14日上午01:30時
② 較後時間即2020年5月6日,時間不詳
唔係想陰你,我亦都唔在乎,只係想確認返
(not a trick question, I don’t care, just confirming)
PW1:確認
(俾證供正本PW1確認返)
辯:關於今次事件,冇其他嘢,共有以下三份記錄:
11月13至14號嘅警員記事冊、證人證供①同②嘅書面記錄
你喺記事冊同就證供①作記錄嘅時候整個事件應該記憶猶新?因為都係事隔幾分鐘至幾小時,應該對抽返啲記憶好有用?對上一次即時睇過?
PW1:琴日
辯:咁係好近期嘅事?
PW1:係
辯:證供①都係琴晚睇?
PW1:係
辯:有確認啲事實係正確嘅?
PW1:係
辯:昨晚認為對回憶返好有用?
PW1:係
辯:唔介意證人作供時參考之前啲證供,現呈堂三份書面證供
不過辯方冇經認證嘅翻譯本,三份書面證供分別呈堂為:
MFI① - 警員記事冊
MFI② - 證人供詞①
MFI③ - 證人供詞②

辯:根據MFI②,你提到你2200時到達交界?
PW1:係
辯:根據作供你話有三架警車?
PW1:係
辯:其中一架車牌係AM7259?
PW1:係
辯:另一架車牌係AM7534?
PW1:係
辯:最後嗰架呢?
PW1:我記憶裏係7544
辯:每架車大概有10名警員?
PW1:係
辯:全部警車以一隊咁停泊在側?
PW1:係,因為記得行唔到
辯:喺大涌橋路停泊?
PW1:係
辯:約莫估計啦,同條橋相隔最近嘅警車離條橋幾遠?
PW1:以我記憶,大約20米
辯:其他呢?應該係再遠啲㗎啦
PW1:我唔清楚
辯:條橋係沙燕橋,要行上沙燕橋要幾耐?
PW1:大約30秒
辯:你見到橋上有示威者?
PW1:係
辯:佢地係咪搬緊磚去設置路障?
PW1:佢地已經完成咗個路障
辯:沙燕橋長度?
PW1:我唔清楚
辯:10碼(yards)?20碼?定用米?
PW1:我真係講唔到
辯:總括而言,係一條長嘅橋?
PW1:係
辯:大約200碼/米?
PW1:我真係唔可以確實
辯:你傾向用碼定米?
(would you prefer yards or metres?)
PW1:公里
辯:你估計條橋幾長?
PW1:真係答唔到,因為冇實際量度過
辯:係咪距離見到被告,但見唔到橋頭至橋尾?
PW1:係,因為要成日留意住側邊環境有冇人會攻擊我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1)
辯:你成世人第一次見沙燕橋?
PW1:係
辯:城門河呢?
PW1:有喺電視見過,但好少會來沙田
辯:沙燕橋幾闊?
PW1:真係唔知
辯:示威者係跑向源禾路?
PW1:係
辯:你有冇去過源禾路?
PW1:冇
辯:冇去過又點解寫得出?
PW1:佢地向橋嘅反方向跑,我之後睇返地圖
辯:見到橋嘅長度?
PW1:冇
辯:有冇見到佢地落橋?
PW1:我淨係見到佢地跑走
辯:梗係要望啦,佢地重組再返轉頭點算?
PW1:冇專注喺佢地度
辯:冇專注佢地做過咩?有冇設路障?
PW1:唔肯定佢地有冇參與設置路障
辯:如何觀察?
PW1:一路喺車見市民圍觀,望咗向嗰個方向
辯:講返證人供詞內指「示威者四散,有男有女嘅30人」,你寫得出一定係好專注地觀察?
PW1:因為我有望過佢地
辯:點解你會望佢地?
PW1:因為佢地全部都著黑色
辯:恐怕佢地會折返?
PW1:我專注係清理路障同驅散人群
辯:人群係指旁觀者(onlookers and bystanders)?
PW1:係
辯:有觀察佢地?
PW1:冇專注佢地,因為佢地冇咁攻擊性,所以我冇擔心
辯:因為覺得完全安全,所以清理場面?
PW1:唔係
辯:唔安全都清?
PW1:因為冇可能可以完全確保冇任何危機,就算有可能有危機都可以分心去兼顧
辯:Stop there:) (停一停)
按常理去睇,嗰啲穿黑衣嘅人會對你地造成最大威脅?
PW1:係,我地喺現場四散去清路障
辯:你冇理到其他人,但確認咗示威者位置先開始清路障?
PW1:唔認同
辯:落車至清路障位置,花幾多時間?
PW1:1至2分鐘
辯:有其他同事幫手清理路障?
PW1:大概為數8至10個
辯:路面上清?
PW1:係
辯:你話你同行人路之間有圍欄相隔?
PW1:係
行人路|單車路|圍欄|車路

辯:沙燕橋去源禾路係三線?
PW1:呢個我唔肯定
辯:淨係你清路障位置嘅距離?
PW1:大概30米
辯:同事係你附近?
PW1:係
辯:好接近?最少部份係好接近?
PW1:係
辯:有幾多人係橋面清理路障?
PW1:約8人
辯:當時其他人做緊咩?
PW1:大涌橋路都有路障,佢地去嗰度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2)
辯方呈上政府網上嘅地理資訊地圖,大約如圖示
(此圖內嘅標示係靠估同參考PW1證供)
辯:麻煩3架警車停泊位置用交叉標註
(PW1 畫完之後辯方有同被告確認)
辯:即係最近藍色部份嘅水隔籬行人路嘅橙色馬路上
另外圈出自己同同事位置
(PW1好似畫點點?)
辯:唔可以係點(dot),你地唔可能係垂直重疊唔郁㗎嘛?
PW1:唔知想我mark咩
辯:即係清路障嘅8個人大約位置
(PW1 畫)
辯:有4個畫錯嘅小圈可以無視(disregard)
辯:有人叫囂「黑警收隊」?(“dirty cop” sau1 deoi6, team dismiss)
PW1:係
辯:用咗幾耐時間,嗰50個旁觀者聚集起來一起嗌?
PW1:大約1至2分鐘
辯:開始嗌嘅時間?嗌咗幾耐?
PW1:我地落車後1至2分鐘,嗌咗唔夠15分鐘
辯:畫多另外一個圈係圈住50人,之前用過藍筆,人群用紅筆吧
(PW1畫好)

1138 早休至12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208 盤問PW1(續3)
辯:2215時人群停止叫囂,淨係得女子/被告一個繼續?
PW1:係
辯:當時大約係警方到場約15分鐘後?
PW1:係
辯:當時你同女子之間距離?
PW1:大約7至8米
辯:琴晚你睇證供,見到係話10米或約10米?
PW1:係
辯:7至8米同10米有好大差別喎
PW1:我...同意
辯:至最後一份供詞都係冇列出正確嘅距離?
PW1:係
辯:喺警員記事冊內有特地描述?
PW1:係
辯:大約當晚午夜或更後時間作記錄?
PW1:事發冇耐記錄
辯:2306時開始記錄MFI①?
PW1:係
辯:當時係寫大約10米
PW1:係
辯:然後之後0130時,寫MFI②都係重複指「大約10米」
PW1:係
辯:MFI③第2段寫嘅係「10米外,一中國籍女子,亦即(被告名字)」
PW1:係
辯:3份證供都係寫明「10米」,連後期寫嘅MFI③都係。你由幾時開始突然發現,或者話幾時諗到?
PW1:重溫口供,重溫當時嘅印象。我承認我估錯咗距離
辯:昨晚先諗到?
PW1:係
辯:但已經太遲去再寫一份新口供?
PW1:係
辯:你話你作出過兩次警告,而第二次就話會用胡椒噴霧?
PW1:係
辯:你認為係咪好重要所以要庭上作供講?「若女子放低磚頭佢就可以離開」係一項重要事項?
PW1:係
辯:冇係記事冊或證供具體描述過段警告?
PW1:係
辯:MFI③第3段「當時作出警告後,所有聚集在一起的人已經離開」(at that time, all people who gathered around had already left after the warning.)「當時被捕人沒有離開我的視線範圍」(at that time, the arrested person did not leave my sight.) 當時係邊個作出警告?
PW1:我身邊幾個同事,包括我都有
辯:其他警告有別與對被告嘅警告?
PW1:係
辯:2段警告內容都冇喺任何地方記錄過?(the 2 warnings are nowhere recorded in either your notebook or statements)
PW1:係
辯:你幾時突然醒起你作出過嗰啲警告(when did you suddenly remember you gave those warnings)
PW1:睇返記事冊同回想返
辯:同埋睇書面證供?
PW1:係
辯:琴晚嘅時候?
PW1:唔係,再早啲嘅時候睇過
辯:唔係琴晚?
PW1:係
辯:太遲再撰寫一份新證供?
PW1:係
辯:記憶係咪愈近愈記得清楚,愈耐愈模糊?
PW1:係
辯:你嘅情況係話你琴晚突然記得返?
PW1:唔同意琴晚先記得
辯:咁幾時記起?
PW1:約1星期前左右
辯:所以你係有時間去作出補錄?
PW1:係
辯:但你選擇保密?
PW1:係
辯:有冇同其他人提及過?
PW1:冇
辯:所以呢個係屬於你自己嘅秘密?
PW1:係,我承認我嘅過失
辯:所以嗰2個警告...係你上個禮拜就記起
PW1:係,成個故仔睇返嘅時間就記起
辯:然後你就發現自己錯咗?
PW1:唔係
辯:呢個係一項重要證據,應該加返落證供?
PW1:無可否認
辯:唔係淨係回想起呢個細節?
PW1:係
辯:磚頭大細,MFI①2306時企喺10米外,執起一塊磚頭(紅色),尺寸大概20cm乘10cm
MFI②段4,女子執起一塊磚頭(紅色),尺寸20cm乘10cm,以左手執起並扔出
MFI③段2,用左手執住20cm乘10cm磚塊....
你講咗呢個尺寸3次!而今日喺庭上作供就話大概10cm乘5cm,係整整細咗一半。但真係計算的話實際唔止縮小一半,20*10係200,10*5係50,小學雞數學嚟啫。
PW1:同意
辯:磚頭尺寸大幅縮小。
PW1:同意
辯:唔係20*10,而係10*5,係幾時記得?
PW1:都係1星期前
辯:7-8米同2個警告都係同時記得?
PW1:係,一次過諗返
辯:愈耐,記憶愈好,你同意嗎?
PW1:唔同意
辯:同樣地,呢個都係冇寫多個書面證供?
PW1:係
辯:10*5比20*10嘅磚塊更好揸喺手?
PW1:係
辯:一般而言,女士嘅手喺細過男士嘅手?
PW1:係
辯:因為輕啲細啲就會容易啲扔?
PW1:係
辯:因此你打算擅改供詞更容易使被告人入罪?
PW1:唔同意
辯:點解唔同意?
PW1:因為我係重新度過物件體積,而我對數字敏感度比較差
辯:有冇喺任何MFI提及過自己估算能力差?
PW1:冇
辯:「若女子放下磚頭,你就准佢離開」呢個說法可以將你塑造得好寬宏大量(very generous-like)?
PW1:唔同意
辯:磚頭較容易扔,但你給予警告,使你成為事件中嘅真英雄?
(bricks becomes easier to throw but you gave the warning, made yourself a real hero)
PW1:唔同意
辯:舊磚你冇撿取冇拍照?
PW1:係
辯:應該唔止20(長)*10(闊),應該有高?
PW1:係
辯:大概高6cm?
PW1:唔肯定
辯:但無爭議?
PW1:係
辯:你應該執過好多好多舊磚?因為你話你要清理路障
PW1:係
辯:高係5至6cm?冇爛嘅磚而言
PW1:唔肯定
辯:如果冇爛應該幾重,都有大約2.6kg喎
PW1:唔肯定
辯:以磅去量度係5.73lbs,會唔會對你而言較容易估算/理解?
PW1:作出唔到估算
辯:無爭議係2.6kg?
PW1:同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242 盤問PW1(續4)
辯方拎出一舊磚,裁判官問邊度得嚟😂
辯方指係一搬鋪路會用到嘅磚,長19.5cm,闊大約10cm,高5cm;呢舊磚尺寸近似書面證供所述?
PW1:唔似
辯:你話你清理路障,咁一定有見到啲冇爛開嘅磚。
PW1:係
辯:重量相似?
PW1:相似
辯:地圖呈堂為D1,磚頭呈堂為D2
辯:圍觀嘅人離開咗案發地點,女子冇理會警告,更嘗試扔磚
PW1:係
辯:你話...該名女子著黑色鞋?
PW1:係
辯:睇返被捕人士被釋放前嘅照片,就住記憶,當事人著咩鞋?
PW1:就住記憶,佢著黑色鞋
辯:係拖鞋!
辯:就我地自己經驗而言,著拖鞋好難跑?
PW1:唔同意
辯:你幾歲?
PW1:28
辯:PTU Z4隊嘅警員都體魄強健?
PW1:係
辯:作為一個年近40嘅女士,距離7至8米應該容易捕獲?
PW1:係
辯:冇哂人群可以追捕,因為人群已經離開?
PW1:係
辯:成個「用磚頭扔你」嘅事情註定失敗?(whole venture of throwing the brick towards you is doomed to failure)
PW1:唔同意
辯:佢冒著被胡椒噴霧嘅風險,冇理會你警告?
PW1:唔記得
辯:辯方向你指出佢冇戴口罩/面罩(mask)
PW1:唔同意
辯:與最近旁觀者只有一個身位,佢地走緊,但未完全離開,仲喺現場。而佢地只係離開緊,行緊或者跑緊走。

辯:MFI③段3以一句形容被告裝扮,下一句係話當時圍觀嘅人已經喺警告後離開上址。
PW1:唔肯定
辯:佢地唔喺女子身旁,因為佢地已經離開
PW1:可以咁講
辯:MFI①至③中,你冇形容當事人如何扔磚?
PW1:係
辯:係田徑賽項有個動作係推球,可以將物件有弧度投擲,你明唔明?(in fields, there’s a movement called “shot” you could’ve described it; or say like lobbing something towards you)
PW1:明
辯:或者識唔識好似棒球咁投擲(throw arm)?
PW1:識
辯:有啲人可能企定定咁掉?
PW1:係
辯:有啲會助跑?
PW1:係
辯:所以你其實有好多方法去形容個動作?
PW1:無可否認
辯:但你完全冇形容個呢個動作
PW1:係
辯:以任何方式表達都可以輕易地形容返?
PW1:係
辯:縱使冇任何記錄?
PW1:係
辯:當事人冇扔磚?
PW1:唔同意
辯:如果真係有,你供詞會形容
PW1:同意
辯:如果佢有向你扔磚,你應該會喺供詞形容咗
PW1:唔同意

裁判官問今日會唔會完到,需要續審嗎?因為有好多審訊喺身,同埋一庭愈來愈多人選擇不認罪。
控辯指今日內能夠完成審訊。

1305 午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440 盤問PW1(續5)

辯:扔嘅磚喺空中約6米?
PW1:係
辯:我地按時序睇呢三份MFI,①記事冊由2306開始記錄,第60-61頁寫到被捕人離我10米,舊磚跌至我腳旁
PW1:係
辯:MFI②上午寫嘅,段3尾3句,舊磚跌至我前
PW1:係
辯:依家有兩個說法,「腳旁」定「腳前」,邊個先啱呢?
PW1:口供(MFI②)
辯:MFI③段3尾2句,舊磚跌至我前腳隔籬
咁即係點呢?
PW1:「前方嘅腳」
辯:形容下第一次做文字記錄情形?點解會咁寫?
PW1:可能係我太趕寫漏咗,但我有寫「前腳」
辯:可否形容下女子點扔?
PW1:左手屈曲,手踭向前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6)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7)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PW2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620 D1

(留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的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知悉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不適宜感化令並建議採用中度社會服務令。
———————————————
判刑理由:

法庭指被告無案底,報告內容正面,案情非太嚴重,被告是扮演較為次要的角色,因此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社會服務令時數為160小時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原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的控罪,但李志豪裁判官經審訊後只裁定第二項控罪不成立,並後來就控罪1判處上訴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並提出上訴申請。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上訴方有四個上訴理由:

📌1)控方證供不能支撐唯一的定罪推論

本案主要的證供為1份65B的證供,即市民司機。司機表示在約09:30時看到有兩名女子扶另一名受傷的女子上一輛輕型貨車。當時辯方不爭議上訴人是該兩名女子之一。

其次就是承認事實中的上訴人被拘捕的時間,即2019年11月13日10:05時。

上訴方指涉案輕型貨車是遠離路障,上訴人與傷者皆是在貨車附近被捕,但上訴人沒有對貨車控制權,因為她不是司機,不能將貨車駛走。

上訴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全程留在涉案輕型貨車,上訴人留在貨車內的時間也不知道,可是原審裁判官將此部分給予不少的比重,唯上訴方同意上訴人留在貨車內的時間愈久,愈有利原審裁判官的推斷。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將此部分在口頭裁決時讀出,但原審裁判官在書面裁決書寫錯了上訴人留在輕型貨車的時間,即一個多小時,上訴方的立場這是並非手文之誤,而是原審裁判官經過深思熟慮而寫出。

📌2) 控方證供不能支撐控罪

上訴方沒有特別在庭上補充內容。

📌3)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

上訴方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4) 上訴人當時可能是協助傷者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可能是協助傷者,因為當時上訴人有與扶有腳傷的女子上輕型貨車休息是合理推論及有案情支持,而且即使有腳傷,也不一定需要召救護車,或許是沒有迫切性需要救護車的協助。

而且當時扶有腳傷的女子上輕型貨車休息的兩名女子中有一個已經離開,上訴人留在輕型貨車有可能是照顧有腳傷的女子。

即使上訴人認識輕型貨車司機,也可能只是令上訴人更方便扶有腳傷的女子上車休息。

上訴方指出當時救護車可進入現場,因為承認事實指出當時示威者會開放路障予救護車進入現場。

上訴方指出本案沒有特別證據能顯示出上訴人有參與堵路,而上訴人留在現場的時間是原審裁判官的定罪基礎,唯上訴方亦同意黃崇厚法官的觀察,現場是有堵路出現。

黃崇厚法官詢問上訴方本案發生在科學園,與彌敦道有別,為何上訴人會身在那兒,會佩戴口罩及身處黑衣,唯法庭不會就黑衣作太多猜測。

上訴方指出該帶並非四野無人,有人出入,附近有中大入口及科研機構。此外當時有人在場觀望也不稀奇。

在口罩的議題,上訴方認為蒙面可以是一個理由,可以有其他理由,但不一定是參與堵路。而且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被捕時有佩戴口罩。

在黑衣的議題,上訴方認為黑衣是普遍。

黃崇厚法官詢問本案可否以環境因素作推論,因事實是當時確有堵路。

上訴方同意。
================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針對第4點:

答辯方同意黃崇厚法官的觀察。現場有出現堵路的情況。此外涉案的輕型貨車是橫泊在行車線中間,亦可以向前駛,因此答辯方認為涉案的輕型貨車也是堵路物件之一。

因此答辯方認為上訴人不會無故登上涉案的輕型貨車及逗留一段不少的時間。

📌針對第1點: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就引述時間並沒有錯誤,因為原審裁判官能正確引述證人證供。

黃崇厚法官認為這可能是原審裁判官「計錯數」及在「分析」時已錯誤理解時間。

答辯方認為承認事實中的35分鐘及加上一系列環境證據已經足夠支持定罪。此外答辯方亦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上訴人如何協助傷者。
================
上訴方的回應:

📌針對第1點:

上訴方認為上訴人撐扶和陪伴傷者已是協助傷者的一種。
================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會在稍後時間頒發書面裁決理由。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原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的控罪,但李志豪裁判官經審訊後只裁定第二項控罪不成立,並後來就控罪1判處上訴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控罪1的定罪裁決並提出上訴申請。案件的上訴聆訊已於2021年7月28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上訴聆訊的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159
=============
法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及刑罰。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203&currpage=T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