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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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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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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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514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34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0828上水 管有違禁武器等:摺刀、鐵蓮花等)
18/2 審訊,原條件保釋

👤鍾/33 提堂(#0831太子 藏有攻擊性武器:彈弓和螺絲帽等)

押後14/2提訊,原條件保釋

👤麥/19 #判刑🚩#1026何文田 刑事損壞;1227認罪)

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涉用手推開蒙面女督察)

無需答辨,等警方調查,調九巴行車記錄
原條件保釋
押後13/3 再提審

手足案完
保釋手足離開可能需☔️同問候
#九龍城裁判法院514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34 提堂 (#0828上水 管有違禁武器等:摺刀、鐵蓮花等)
18/2 就控罪2)審訊,原條件保釋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0828天平村)

3)管有違禁武器(0829家中搜出鐵蓮花)

👤鍾/33 提堂(#0831太子 藏有攻擊性武器:彈弓和螺絲帽等)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14/2提訊,原條件保釋

👤麥/19 #判刑🚩#1026何文田 刑事損壞;1227認罪)

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涉用手推開蒙面女督察)

無需答辨,等警方調查,調九巴行車記錄
原條件保釋
押後13/3 再提審

手足案巳完
保釋手足離開可能需☔️同問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4土瓜灣 #襲警

黃(47)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控方呈上交替控罪及關於警員匿名令。辯方無反對。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批出匿名令,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4土瓜灣 #新案件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與馬頭圍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丶李丶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一輛九巴巴士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4土瓜灣 #答辯

黃(47)

原本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被告認罪。
求情指事發當時被告正駕車上班,遇上堵路情況無法前進,於是下車和黑衣人理論。當時正在執勤的便衣警員亦是全身黑色衣物,被告以為是堵路的人,情急混亂下犯案。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 (47) #判刑 (#1204土瓜灣 襲警、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被告認罪

今判決:
社會服務令100小時
12個月內完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04土瓜灣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與馬頭圍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李、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一輛九巴巴士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辯方要和律政司有書信對答,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5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04土瓜灣 #答辯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與馬頭圍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

‼️‼️‼️‼️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李、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一輛九巴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不認罪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不認罪

辯方希望在審訊時才一併處理控罪一的案情,因與控罪二、三有關連

5位控方證人,警誡下被告的說話無爭議
辯方除了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

上午完成控方證人PW1(警員20956)及PW2(巴士司機焦永明)作供。

現休庭至1430,
🔴期間取消被告擔保,被告需要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今日完成3名控方證人作供:
PW1 警員20956
PW2 巴士司機焦永明
PW3 警員9517黃家輝(音)
控方證人PW4明早方能到庭。

本案押後至明日(12月1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表證成立,屆時控辯雙方未必作結案陳詞,案件仍需押後。
🔴被告保釋於上午取消,需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刑事損壞
#1204土瓜灣 #審訊[1/2]
(*深夜補回審訊記錄。)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男子李、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4日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行車線阻塞馬路。
(2) 男子卓、李及女子徐損壞屬於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1輛巴士(車牌UW9615)的擋風玻璃。3人於2020年4月29日接受警司警誡。
(3) 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
(4) 本案證物P2-7的證物檢取不受爭議。
(5) 0722時,警員20956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口頭警誡下被告說出:「我淨係放咗兩個雪糕筒。」
(6) 0723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被告,警誡被告說出:「支噴漆係頭先有人喺球場畀我嘅,但我冇用過,我冇刑毀。」
(7) 0725時,警員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出:「支伸縮棍係頭先有人喺球場畀我嘅。」
(8) 被告在警誡下說出的話,皆是自願說出。
(9) 控方製作1本相簿,內有45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8。
(10) 九巴UW9615的閉路電視片段燒錄為光盤,呈堂為證物P9。
(11) 警員95178攝錄的片段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0。
(12) 本案證物P2-11的連貫性及完整性不受爭議。
(13)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4) 此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黑色外套1件
P3 黑色口罩1個
P4 黑色背包1個
P5 黑色噴漆1支
P6 黑色手套1對
P7 伸縮棍1支
P8(1-45) 相簿
P9 九巴閉路電視片段USB
P10 警員95178攝錄片段光碟
(控方以65b方式呈遞專家吳家豪就伸縮棍作出的報告。)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20956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11 顯示被告衣著的照片

📌背景
PW1現駐守紅磡警署特遣隊,案發時便裝當值早更,與隊員進行反堵塞道路行動。0715時,他於馬頭圍道一帶近北帝街,收到隊員通知指幾名戴手套、口罩的男女在譚公道附近聚集,思疑會作堵路,便前往觀察。於案發地點,幾名深色衣著、蒙面的男女,在1架巴士的擋風玻璃上噴漆;緊接有人將雪糕筒放在3條行車線上。

📌拘捕過程
警員上前,8名男女四散,PW1見被告身穿黑上衣灰長褲、戴黑口罩,沿馬頭圍道向紅磡方向逃走。譚公道6號外,警員3332曾攔截被告不果,PW1上前大叫:「警察!」但被告未有停下,繼續奔跑;終被截停,2名警員一同把他制服。PW1搜查被告,在其外套右袋找出噴漆;又搜查背包,發現伸縮棍。

證人辨認證物,特別指出黑風褸上有Adidas標誌,黑背包上有球形鎖匙扣。控方另將1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11。
證人又觀看P9、10片段,憑風褸和背包辨認出被告。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辯方證物
D1 地圖
D1(1) 有PW1標記的地圖

PW1在盤問下確認,自己是隔1條馬路距離觀察事發經過;抵達案發現場時,堵路事件已經發生,被告做過什麼,他並不清楚。他同時同意「被告從未靠近九巴防風玻璃」及「被告從未塗鴉」。

辯方亦問及當時其他被捕人士的穿著,PW1指他們衣著近似校服。而對於伸縮棍,PW1雖在它未完全打開前,不能百分百肯定其為何物;但經過觀察,可以在不將其伸開的情況下得知它是伸縮棍。


控方覆問

PW1澄清:自己截停被告後搜出噴漆,因有理由相信他曾塗鴉巴士,才作拘捕。他並非直接看到被告塗鴉玻璃。

控方展示相簿,PW1確認相中人為女子徐,她當時穿長褲。

裁判官釐清:PW1同意辯方所言「被告沒有噴漆」,是單針對證物片段還是整體而言?PW1澄清:在片段中未見被告噴漆,但就自己目擊的情況而言則不清楚。
裁判官檢查伸縮棍,查看其「凸出嚟」、「尖」的情況,發現即使伸縮棍「閂埋」,仍可從左右兩側看到「尖位」。
(*直播員OS:公眾睇唔到 集體狀況外)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司機焦永明先生 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PW2駕駛14號巴士往中港碼頭,當值早更。他於約0645時從油塘出發,案發時抵達馬頭圍道近新山道,車頭向尖沙咀;此時,6-7名身穿類似校服的蒙面人士拿雪糕筒放在路邊,旋即用黑噴漆噴污車頭玻璃、左右兩邊鏡。

有市民將雪糕筒搬回原位,1-2分鐘後警員到場,逮捕蒙面人士。交通燈號曾轉幾次,但PW2受雪糕筒及噴漆所礙,沒有開車;最後他開車門讓乘客下車。


辯方盤問

PW2憶述,當日自己巴士排在近交通燈頭位,蒙面人士是先放雪糕筒再噴漆。辯方向他指出,案發時有另1輕型貨車在巴士前方,且涉案人士是先噴漆、再放雪糕筒;PW2遂表示自己記憶已模糊。

因噴漆人士蒙面,PW2看不到他們的特徵,但記憶中噴擋風玻璃的有2個人。


控方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3 警員9517黃家輝(音) 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PW3駐守紅磡分區特遣隊,與PW1一同當值。他奉命帶備1部手提攝錄機以便取證。0715時,他目擊7-8名身穿校服的學生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堵路,便開始錄影。攝錄58秒後,上述人士四散跑走,PW3見同僚人手不足,便停止拍攝、上前幫助。事件中有3男1女被捕;回到警署後,PW3成為本案證物警員。

PW3查看相簿所示的不同物品,辨認屬於哪位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證物
D1(2) 有PW3標記的地圖

PW3確認:馬頭圍道行人路上有欄杆和長凳;事發期間,自己主要透過攝錄機的屏幕觀察,馬路上有車;攝錄時,自己因不想涉案人士看見自己錄影,故有埋伏。

0725時,幾名警員各自控制著幾名被捕人士,這時是PW3第一次留意到被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刑事損壞
#1204土瓜灣 #審訊[2/2]
(*深夜補回審訊記錄。)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認罪‼️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的形式呈交測試申縮棍的專家報告,證人無須出庭,之後控方在庭上讀出一頁紙的報告內容。

裁判官詢問主控官有關控罪(2)的法律觀點,主控表示是控被告「joint enterprise, not conspiracy」——「佢同其他人人一齊做,佢冇單獨做,車cam片段亦影唔到佢有做」。

‼️裁判官裁定控罪(2)(3)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

==============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證物
D1(3) 有被告標記的地圖

📌背景
被告案發時讀中四,15歲,身高187 cm,是學校排球隊成員。

📌案發之前
事發前一晚(12月3日)約21時,被告在Instagram見到卓姓同學的限時動態,內容為:「聽朝整road block」。
被告覆:「我去,when」,同學覆:「06:45」。被告遂問:「一樣球場?」
被告解釋「一樣球場」——12月3日早上,馬頭圍道曾經有路障。被告無參與,但有同學參與、被post上網,在同學間引起很大迴響。傳聞放路障的人士在馬頭圍道球場集合。辯方呈上Instagram對話截圖。

被告後被加入一個WhatsApp 群組,組內有12人,包括被告的2名中三同學林和李(其中林是被告朋友)。組內只有一句對話,是卓說的:「4/12行動road block」。12月4日是上學日,被告相信是快閃行動,「完咗會返學」,故當天被告帶了書、穿校服皮鞋出門。他亦有帶灰黑色風褸和波鞋,放在背囊,有帶口罩和手套。

📌案發前一刻
當日被告遲了出門,大概7時到達球場;已有其他學校的學生在場等待,被告與他們互不相識,便在一旁換風褸和波鞋,把校服和皮鞋放入書包。換衫時,有6-7名同學到場,包括林、李、卓。在場人士然後圍圈,卓道:「將雜物放出對面馬路」。當時被告並無想過要放什麼,打算見「到咩就放咩」。

(辯方呈上地圖,請被告在地圖上標示出3個位置:球場、對面馬路及自己被捕位置。)

各人隨後各自收拾物品。離開球場時,被告遇到1名其他學校的學生,叫每人在1袋噴漆中拿走1支。見3名同學拿了,被告亦拿走1支放在外套袋中,但沒細想要怎麼用。球場外的行人路上,1把聲音叫住被告:「幫我袋啲嘢。」被告袋中遂被放入1樣物品。他第一次參與社會運動,緊張,未有回頭;但認得聲音屬於林。平常打波,被告都會幫林「袋嘢」,當時估計是水。

📌案發過程
一行人到達馬頭圍道譚公道交界,在紅綠燈位停下,見到有雪糕筒,就拿起放在馬頭圍道慢線。被告此時望向九龍城方向,見到有人噴黑巴士擋風玻璃,便行上行人路等待。突然,有便衣警員從譚公道衝出,被告向紅磡離開,卻被便衣擋住;有便衣拉他書包,他被撻在地上。

📌拘捕之後
警員問他:「做咩?」被告回答自己放了2個雪糕筒。警員搜他書包,搜出1支申縮棍,他指是「有人畀」自己。警員從地上拾回噴漆,被告指自己「冇用過」。警員將物品放入被告書包、扶他起身、上手銬,與他上警車並在車上進行警誡。

被告在車上見到李和卓被捕,但不見林,自此之後,兩人失去聯絡。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12月4日是被告第一次參加set road block,其理解是將雜物放在馬路,令車輛不能前進,目的是喚醒大眾對反修例的關注。這次事件是一班人集體做同一件事,要有話事人講做乜嘢,但唔知邊個係頭頭;被告沒有作任何查詢,而穿灰色衫是自發的。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當時的行動由卓「話事」,但自己未有過問行動細節,如:邊個位置,放咩雜物……。他承認自己答不出行動目的;噴漆是「見人攞就攞」;知道要阻止車輛行駛,但沒想到他人會噴車、也沒想到路上會有巴士;且如果當時找不到雜物,自己都會離開返學。

被告在盤問下承認有留意社會運動新聞,見過有人刑事毁壞、用噴漆噴物件,亦見過有人被捕後被搜出伸縮棍。

主控問一連串問題:唔覺得林放嘢入背囊好奇怪?冇諗過背囊夠唔夠位?冇諗過會加重負擔?知唔知前一日有冇人被捕?冇諗過會被警察發現要逃跑?被告一律否定。主控再問:林喺球場時你已經喺度,點解當時唔(將啲嘢)放入背囊?攞完噴漆又唔放入去?被告一律答「唔知」。

被告稱,直至搜查才知自己背囊中有伸縮棍:之前「睇唔到」,直至警員打開袋住伸縮棍的袋子、把伸縮棍拿出來仔細檢查才知道。當時,他因為害怕驚(沒想過會被捕、害怕要「為支棍負責任」)而沒有解釋伸縮棍不屬於自己。

主控向被告指出以下事項:
- 警員從未打開裝棍的袋
- 被告心知有棍,才在警誡之下謊稱棍不屬自己
- 被告在12月4日參與堵路,帶了噴漆,其中一個行動是噴巴士
- 12月3日片段中拍攝到堵路
被告均不同意,並指12月3日的片段中只見到有打鬥,而同學間傳有堵路。

主控又指出:
- 當日不同人士有不同角色,包括對巴士造成毁壞
- 案發時被告右手戴有手套
- 被告右手邊衫袋有噴漆
- 警員搜查被告書包,尋獲伸縮棍
被告皆同意。

主控最後指出,被告是清楚知道書包有伸縮棍,而他管有攻擊性武器,是為了將其用作非法用途。被告不同意。


辯方覆問

被告解釋:盤問時自己說「冇諗過有巴士」,意思是「冇諗過當刻有巴士停在附近」。盤問時他雖說「唔同人有唔同角色」,但自己「當刻係冇角色,冇噴巴士,只係之前擺個雪糕筒出馬路」。

被告又確認,警員問起伸縮棍時未有警誡,警誡是上了警車才作出。

==============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在12月30前交換書面陳詞,雙方要在明年1月4日前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作最後陳詞。
🔴期間被告需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3/2]
👤鄭(16) #1204土瓜灣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認罪‼️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方和辯方對書面陳詞沒有回應。

但鄭官表示自己對雙方陳詞有數個疑問:

1:噴漆與堵路的關係:

控方指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與其他人有「協議」及是有認知地接收噴漆,作出推論,即被告會在堵路時會使用噴漆作刑事毀壞。

2:本案是否可運用共同犯罪原則:

辯方指不能運用,因被告並沒有與其他人有協議進行非法集結及堵路,而且見人拿噴漆所以跟隨。可見他並沒有主觀預見上述情況。

3:”知道在控罪3的角色:

辯方指”知道”是指被告知道有伸縮棍,但是是否知道它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同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庭上口供與警誡口供一樣,能信納被告口供。

👨‍⚖️鄭官舉出被告在馬路上的證供差異,指出「被告庭上口供與警誡口供一樣」的說法是錯誤:

控辯雙方皆同意鄭官的判斷。

👨‍⚖️鄭官表示在處理被告口供上,會以「是否出現重大分歧」作為是否信納被吿口供最終決定的關鍵。

控辯雙方皆同意鄭官的判斷。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作裁決及就控罪1作求情🔴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速報: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稍後尚有審訊,希望各位留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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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歸納控方案情,在此不贅。

📌證供分析

• 裁判官認為PW1及PW3 2名警員作供可信。
• PW2巴士司機供詞與巴士行車紀錄儀片段並不脗合,亦未能指出誰人在巴士車頭噴漆,但裁判官仍然認為他誠實可信。
• PW4為檢驗伸縮鋼棒的專家證人,其供詞確認控方證物P7為伸縮鋼棒,裁判官認為其供詞可信。
• 巴士行車紀錄儀清楚顯示被告在路面上擺放2個雪糕筒,並無走近巴士及破壞。
• 被告供稱見到號召參與行動,並加入WhatsApp群組。案發當日在集合地點有人向其派發噴漆,但不知用途。其後友人將重物放在被告背包內,被告並不知為何物。在警員搜出噴漆及伸縮鋼棒後,被告解釋指有人向其派發噴漆,對於搜出的伸縮鋼棒,他表示是有人放在他背包內。
• 控方立場認為雖未能證明被告有親自進行破壞,但認為被告與其他人士合謀犯案。
• 控辯雙方不爭議涉案伸縮鋼棒本質屬攻擊性武器,雙方亦同意被告需知悉其管有物品為伸縮鋼棒或攻擊性武器才屬犯法。


📌裁決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未有親自參與噴漆行為,噴漆由他人提供之說證供亦一致,認為難以證明被告有打算噴漆,認為被告可能只打算以物品堵路,裁定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以被告有帶備衣物替換,及戴上口罩為由,稱被告是有預謀犯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作供指自己替友人存放物品,對其並不知情之說,認為被告存心犯法、「絕不可能輕易替人存放物品」,「肯定被告知道背包內有伸縮棍」,因而裁定控罪(3)‼️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16歲,為南華會排球隊員,曾獲學校嘉許為傑出運動員,並於2016年及2018年獲社會福利署頒發義工服務獎狀金獎,即在該年度義工服務時數超過200小時。被告曾於2019年2度為游泳比賽擔任義務計時員及裁判,並有志將來成為體育科老師及排球隊教練,回饋社會。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在獄中親自撰寫,及由母親、南華會排球隊教練、校長、副校長、班主任、老師、小童群益會社工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對市民及家人的歉疚、積極用心、有禮盡責,在獄中亦報讀課程進修,亦獲校長接納在案件完結後在校繼續升學。

辯方求情指案中沒有暴力行為,而且持續短時間,遭裁判官駁斥:「如果非法集結有人放火、有人掟磚,咁就暴動啦,點能夠成為求情因素」,又謂時間短只因警方及時到場。


📌裁判官嚴詞斥責被告、聲言重判

裁判官要求辯方協助法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罰選項。辯方回應指被告未滿17歲,按有關條文應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裁判官聽罷指被告沒有就控罪(3)認罪,即使承認控罪(1) ,判入以上3類院所亦不會獲得任何刑期扣減。裁判官稱要「防範於未然」重判被告,指涉案伸縮鋼棒沉重,如不幸傷人後果堪虞,更毫無證據支持下憑空臆測「假如當時有市民不滿,或者被告有同學被市民捉住,難保被告會立時使用(伸縮鋼棒)」。裁判官續斥如被告為成年人,必定處以長刑期監禁,因案件與傷人無異。裁判官更明言不會為被告索取刑罰較輕的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判刑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43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14日裁定控罪(3)罪名成立, #鄭念慈裁判官 只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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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報告內容

辯方代表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教導所報告內容,他明白並同意。

辯方呈上被告中四成績表,表示上次未能找到有關成績表,已向校方補領。成績表顯示被告中四操行等級 A-,亦與報告內容相符。

報告內容顯示,被告現時就讀中五,校長承諾為被告預留學位,讓被告案件結束後繼續學業。

報告續指,被告的體格同精神適合進入教導所。被告父母均需工作,但非常關心被告。母親形容兒子孝順,性格內向、沉默寡言,容易受人影響。

被告雖然成績一般,但操行良好,更熱心參與不同體育項目,自中二起擔任班長,亦是學校的排球隊隊長。報告亦確認,被告熱心參與社會服務並獲取獎狀。

對於裁判官上次聽取求情時質疑被告中五操行等級由 A- 跌至 B+,律師已向學校查詢,校方指中五因在網上授課,缺乏校內服務,才沒有給予 A- 等級。

被告自去年12月17日起還押壁屋懲教所,期間行為良好。報告形容被告有禮、合作,並顯示強烈悔意被告於還押期間已昨深刻反省,對自己一時魯莽、衝動的行為感到後悔。被告希望日後可成為排球教練,奉公守法。

總體而言,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年紀尚輕,未滿17歲,案發時年紀更小。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經審訊後遭裁定罪名成立。

鑒於控罪(3)條文訂明,根據被告年紀,除判處即時監禁外,只能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裁判官認為其判刑選擇有限。

涉案武器為1支伸縮棍,裁判官強調其為金屬製,認為殺傷力強大。被告於非法集結期間管有武器,而在事前更參與群組,得悉犯案計劃、規模及參與人數。裁判官形容被告準備充足,案發為上學日,被告蓄意隱藏身份,穿著外衣遮蔽校服,更帶備鞋作替換,並蒙面作案。

裁判官繼上次裁決後繼續其毫無事實根據之臆測,指若有市民持不同政見,或因上班上學受阻而對被告不滿,被告會使用伸縮棍襲擊他人,認為造成的風險相當高。


📌判刑

裁判官以其陰陽怪氣的聲音,擺出一副裝可憐的嘴臉,形容自己「別無選擇」(明明裁判官上次自己刻意不索取刑期較短的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只能判被告就2項控罪同判入教導所‼️


📌證物處理

上次裁決時未處理之證物P11相簿同P12專家證供交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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