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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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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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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答辯

陳,陳,陳,李(18-31)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15399。

就控一:
D1 明白案情
D2不認罪
D4 不認罪
就控二:
D2不認罪
就控三:
D4不認罪

D3同意案情,控方撤回起訴🥳
簽保守行為$800一年
證物處理:E33-37、39-41歸還,證物38充公

D1未準備答辯
押後以索取警方文件以及片段,同埋商討其他方式處理。

D1案件押後到2020年12月9號1430再訊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再訊。
D2,D4審期為2月10-11日,預計審期兩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答辯

D1:陳 (31)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0日至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與同案D2,D4一起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1/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 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
開庭答辯

控罪1:
D1 不認罪
D2 認罪❗️❗️❗️
D3 不認罪

控罪2:
D2 不認罪

控罪3:
D4 不認罪
========

1007 休庭半小時,以待控方處理證物,及D2認罪的同意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1/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 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
D2的認罪答辯
D2同意控罪1案情,承認控罪,罪名成立❗️判刑將待案件審訊後一併處理。
========
承認事實

關於D1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於2020年2月2日2045 由偵輯警員60282 於曲奇店外5米拘捕被告
3. 同日2241-2247 由女偵輯警員6630在紅磡警署內作第一級別搜身
4. 同日2248由6630撿取以下證物:

黑色cap帽(P1)
黑色口罩(P2)
3M綠黑色手套(P3)
手機(P4)
黑色面巾(P5)
帆布背袋(P6)
防毒面罩連粉紅濾嘴(P7)
黑色護目鏡(P8)
5支生理鹽水(P9)
八達通(P10)
8隻透明膠手套(P11)
一堆衣物(P12-16)(直播員抄唔切)

5. 27幅證物及衣物相(P17)

關於D2(有遺漏)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身份年齡不受爭議
3. 警誡供詞自願作出,其中包括「我推架垃圾車都係想堵路,阻住巴士」,「我打個警察都係想走姐」,「我住美孚,諗住堵完路就番屋企」
4. 於紅磡警署搜身時撿取以下證物:

黑色手套(P18)
手機(P19)
長者八達通(P20)
黑色背囊(P21)內有P22-P25
包括綠色長袖衫,藍色望遠鏡,藍色柄剪刀
身穿灰色衛衣(P26)
黑色長褲(P27)
黑色鞋(P28)

5. 證物及衣物照共21幅照片(P29)
6. 警司的傷勢照共5幅(P30)

關於D4
1.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2. 當時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拘捕
3. 由警員15399撿取以下證物:

黑色背囊(P31)
4支生理鹽水(P32)
黑色未開封頭巾(P33)
未開封藍色口罩(P34)
黑色外套(P35)
P36聽唔到
被告帶著的一個染血藍色口罩(P37)
被告帶著的黑色手套(P38)

4. 在瑪嘉烈醫院由警員撿取的證物:

黑色頸巾(P39)
黑色T-shirt (P40)
紅色T-shirt (P41)
染血的黑色外套(P42)
P43 聽唔到

5. 26幅準確的證物及衣物照 (P44(1-26))
6. 警司15399的傷勢照共2幅(P45(1-2))
7. 15399的醫療報告(P46),醫療報告的中文譯本(P46A)
8. 美孚3期與案相關的cctv,運作正常,沒有修改或刪剪,燒錄到光碟 (P47)
9. 九巴VL3582 cctv,運作正常,沒有修改或刪剪,燒錄到光碟(P48)
10. 警員33824 口供以65b呈堂 (P49)
11. 警方現場直播以光碟形式呈堂(P50(A-D))
12. D1,2,4 同意以上片段的可呈堂性及未曾受干擾
========
承認事實(P51)
控方將有5名證人,1位街外證人,4位警察證人。
D1沒有辯方證人
D2或有1名事實證人
D3沒有辯方證人

由於D2 #郭憬憲大律師 由於明天要到區域法院工作,申請明天缺席,並由黃大律師代行,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獲悉後,批准申請,故今天先處理D2案情。
=========
案件進度

PW1 孫漢生(音同)(九巴司機)完成作供
PW2 陳子亮(音同)(警司70637)未完成作供
(上帝是唔會原諒你)

同日同地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1/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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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作供完畢
PW3 偵輯警員6288 蔡希倫(音同)主問完成

1630 明日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2/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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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

PW3 作供完畢
PW4 偵輯警員 15399 高欣淇(音)主問完成

小休後再進行辯方盤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2/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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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

PW4 偵輯警員 15399 高欣淇(音)辯方盤問中。

案件下午不會續審。

本案押後至2月22 日上午及2月26 日下午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2/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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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

1018開庭 PW4偵緝警員15399 高欣淇(音)繼續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2/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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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

PW4 仆頭偵緝警員15399 高欣淇(音)已完成其睇片作故事

裁判官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

D1有中段陳詞。

D1,4選擇不作供,D2將會作供,D2亦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該證人於案發當晚在現場)D4可能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4/2]
1451 開庭 全庭滿座
1452 休庭 裁判官表示張凳唔啱佢坐
休庭期間書記換凳🤣
1452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4/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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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開庭

📍開庭小趣事
於開庭後,D2 代表律師正打算傳召 D2 作供,但此刻的裁判官跟書記低聲交談,數秒後更宣佈「休庭」。在場旁聽人士稍感疑惑,直至書記走到裁判官席後,將她剛剛所坐的椅子推開,並將另一張椅子推到席後,在場人士恍然大悟。可能是 #梁嘉琪裁判官 所坐的椅子並不是她一般坐的椅子,因此感到不習慣。

1452 再開庭後,正式傳召第二被告(D2)作供。

📍第二被告作供

📌主問

🧷案發過程
於案發當日 2030 時,無爭議的是被告將一架綠色垃圾車由行人路推到馬路處。當時自己推一架垃圾車出馬路, D2 留意到他的右方有兩個年約 50歲的人向自己的方向衝過黎,於未能作出反應之際,其中一名人士(下稱PW2)連帽衛衣從被告後面扯到 D2 正前方約心口的位置。當時D2 未能及時反應,而PW2對D2所進行的行動會令他面向地下,猶如鞠躬的狀態。他當時感到很不舒服,很難呼吸。PW2從D2右方衝向他,望了D2一眼之後,被告衛衣的帽子就已經從D2的後方扯到前方。

🧷何為「暴力藍絲廢老」
案發當時,D2 認為PW2是「暴力藍絲廢老」,D2 代表律師要求他解釋何為「暴力」「藍絲」「廢老」。D2 指,他認為該名人士「暴力」的原因是因為PW2扯帽的力度非常大,若非D2 自己平衡得到嘅話,他很有機會撞向地下。D2 續指,「藍絲」是指盲目支持政府的人。「廢老」是因為他認為PW2對住D2 未有解釋因由,就進行施暴。

🧷何為呼吸困難及難以呼吸
D2 形容,他被人「扯帽」時的感覺很不舒服,並感到呼吸苦難。「呼吸困難」出現的原因是因為衛衣的帽勒住了他的頸,在拉扯過程中,D2 有時能夠呼吸(抖到氣),有時不能呼吸(抖唔到氣)。在被人扯帽後,D2 平衡了自己,並捉住了PW2手,嘗試以晃動方式鬆脫PW2的手。
D2 指整個過程就如片段中般。而D2 的「難以呼吸」是由第一下「扯住」直到整個掙扎過程完結為止。

🧷案發後續
D2 指當時掙扎停止的原因是因為當兩人拉扯到行人過路處至行人路的位置的時候,有人拿了伸縮警棍揮打到D2 頸的右方,其後D2 就見到遠處有防暴警員正跑向D2 的方向。D2 於是舉高自己雙手,並暫停自己所有動作。被告當時認為防暴警察可以處理正發生緊的事情,因此便停止了動作。被告指,他跟PW2掙扎嘅目的是因為自己呼吸困難,以及自己好驚,所以想離開襲擊他的人。
於D2被拘捕後,D2自願講了「我推個垃圾桶都係想阻止架巴士,同埋我打個差人都係想走啫,唔好意思。」於庭上,他表示說「唔好意思」,是因為當時增添大家工作量。他形容PW2 為「差人」是因為於掙扎過後,D2 方得知PW2為警員。
D2指當他被伸縮警棍打的時候,他並不知道是誰打自己,直至他後來翻閱文件才知該名警務人員為警員9088。

(之後為觀看證物 P50b 確認細節,此直播將不詳述。)

🧷兩人未有交流
最後D2指出,他肯定PW2 在掙扎期間,沒有說過任何東西。因為若果他有的話,他沒有理由聽不到。而他自己當時整個過程並沒有對他說任何話。

D2 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節錄)

🧷襲擊的 17 秒
控:片段你所講掙扎嘅時間係 01:18:02,比證人捉住你嘅時間,011819就係停止掙扎嘅時間?
被:係
控:所以你所講嘅掙扎時間,(計左陣數)大約係17秒?
被:係
控:喺(你哋兩個)掙扎或者糾纏期間,證人(PW2)除左拉住你,同用手疊住膀頭之外,係咪冇襲擊過你?
被:唔係,佢拉帽果個動作係同襲擊冇分別。佢當時情緒好激動,又冇解釋過,所以當時覺得佢會對我有進一步傷害。

🧷利用話語阻止廢老
控:你當時有呼吸困難,咁(呢個問題)會唔會影響到你講嘢?
被:唔肯定,因為我當時係冇講嘢
控:咁點解你唔講嘢?對住暴力藍絲廢老,講就最好啦?
被:當時太危急突,淨係想離開佢,所以無問佢。
控:所以你係暴力掙扎喎。
被:我唔同意有暴力。
控:但係都有手舞足蹈?
被:(呢個係)我喺當時第一時間作出嘅本能反應
控:17秒咁長都冇講嘢,淨係用本能反應?
被:當時仲有個重點就係當時佢好激動,岩岩都有講過,本能係要離開左佢先,要起碼一段時間先。
控:即係你嘅本能反應就係爭扎開?
被:同埋有當時嘅環境,佢嘅情緒當時好激動。
控:點解覺得佢激動?
被:因為當時佢黎到我面前,二話不說就襲擊我
控:咁就係叫激動?
被:係。
控:證人有無同你有眼神接觸?
被:係

🧷指出控方案情
控:你望到佢第一眼,佢已經有大嗌警察停手。
被:唔同意。
控:你先擰向右望佢。
被:唔同意。
控:因為你想逃走,所以證人先捉住你頂帽,唔比你逃走。
被:唔同意,其實條片都睇到當時我係冇任何逃走嘅行動。
控:當警員捉住你嘅時候,佢第2次大喝警察咪郁。
被:唔同意,我哋太近距離,我可以肯定佢無講嘢。
控:然後你用左手打左佢2,3下。
被:掙扎嘅過程嚟,我唔肯定如果有片段幫助會好啲。

🧷警員還是廢老
控:你頭先講到兩鬢較白嘅人向你衝過黎。你話你嘅認知覺得佢係暴力藍絲廢老?
被:佢扯我頂帽,我先覺得佢係暴力。
控:個問題係,點解(跟據)當時個認知,你唔會覺得佢係警察?
被:因為佢冇表明身份,而我認知(當中)要執行職務嘅警察會表明身份,同埋佢一開始就扯我頂帽,令我覺得係襲擊。而警察唔會襲擊,所以我唔覺得佢係警察。
控:佢一開始就扯住頂帽,咁(你對)認知暴力藍絲廢老同警察(嘅態度會)有咩分別?
被:如果佢係警察而表明身份拘捕我,我會合作俾佢拘捕,因為我知如果唔合作就係拒捕。如果佢係普通人,我會想自衛。
控:咁即係如果佢係警察,你都會用同一個行為去糾纏?
被:我頭先都話,如果我認知中佢係警察嘅話,我就會合作。
控:如果佢係警察,你都會有咁嘅行為嘅唯一前提係佢用暴力扯你頂帽?
(被告load緊)
D4 代表律師:法官閣下,我唔明個問題。
(直播員註:我都唔係太明控方律師問緊啲乜嘢,聽到有啲亂……)
控:我向你指出,你嘅認知係唔係無論同你糾纏嘅係邊個,你都會去襲擊佢。
被:唔同意。
控:你有襲擊到該名警員。
被:唔同意,我係出於本能自衛反應,唔係襲擊。
控:你喺警誡之下同偵輯警員9663講「我打差人都係想走姐」
被:我係喺口供果陣講
官:喺口供果時?
控:承認事實,喺美孚,同個警員講「我打差人都係想走姐」,頭先你大律師都同你確認過
被:我係喺警署落口供講,但現場有冇講唔記得。
控:你幾時知道同你糾纏嘅人係差人。
被:當防暴警員跑過黎,警察控制左現場,見到佢有指揮緊現場,話我有阻路同襲警,我就知道佢係警察。
控:但現場冇人指比你知,你認知係暴力藍絲廢老嘅人原來係警察?
被:冇

🧷自衛表現
控:我向你指出,你所形容嘅掙扎嘅過程係為左逃避警方嘅拘捕
被:我唔同意
控:頭先提過你過自衛,係咩黎
被:我嗰陣係基於當時證人對我做嘅暴力行為,同埋佢冇表明身份,再加上當時呼吸困難同驚,所以本能先激發呢個自衛行為。
控:我向你指出形容掙扎嘅行動係襲擊警員,並非自衛。
被:我唔同意

控:我無其他問題。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覆問未有太多重點,不作記錄。
D2 作供完畢。

D2 代表律師表示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D1 & D4 不會作供。
所有被告都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D4 代表律師表示 D4 當日相關醫療報告將會以 65B 及 65C 列為控方及辯方證物。

📌P51 承認事實二(由 D4 代表律師讀出。此謹作參考,因為律師讀得太快……)
1. 於 2020年 2月 2日約 2130時,D4 被送往瑪嘉烈醫院進行急救。他當時身上某處有裂傷,需要輸血等液體至身體內。經治療D4 被發現於身體某處有骨折。在留院期間,他的左腳仍然會感到痛楚,亦有時會感到無力。

P51 覆本為 P51A。
D4 醫療報告列為 D3。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未有陳詞。
裁判官要求雙方於3月12日1300時之前向法庭及對方遞交書面陳詞,若有需要亦須於3月18日1600 時前向法庭及對方提交補充。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結案陳詞。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庭上小插曲
於控方盤問期間,庭上有人電話響起。
「一分鐘閱讀,主持...」
「邊個手機響?」裁判官喊。
旁聽人士只關了手提電話。
「請站立啊!」
裁判官大聲說:「請上咪前!」
該名人士到了咪前。
「你知唔知道呢度係法庭嚟?呢度有裝置錄緊音㗎,喺開庭之前已經講明要關掉手提電話㗎啦!...(略)...你會打斷咗法庭嘅進度。呢度背後有其他工作做緊!你入得嚟法庭聽審,我希望你尊重自己,尊重法庭,尊重程序!」
「如果你再係咁,我會邀請你離開法庭。」
該名人士回到自己座位。
控方繼續進行盤問...

(直播員按:如果 #梁嘉琪裁判官 平時講嘢嘅音量有佢鬧人音量嘅一半就好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5/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
D1, D2 和 D4 的代表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控方代表律師並沒有呈上結案陳詞。

由於控方證物未能在法庭的電腦系統播放,控方需遞交證物P47及P48的更新版本。

案件押後將於2021年5月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速報裁決結果: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1555求情完

三位報告均有保釋申請

D1
申請等待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收到指示屆時518會申請刑期上訴及定罪上訴,而且背景報告亦可以保釋外出索取

D2
郭大律師指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亦可以保釋,而且案件中勞教中心嘅判刑選擇會唔會偏重
據案例CAAR8/20,案例判刑八星期,係較嚴重嘅侵害人身罪

D4
辯方大律師指會申請定罪上訴,希望現時申請保釋外出,因為有關報告不一定要還押索取,而且較輕院舍如更生中心報告係可以保釋索取

1617 🛑🛑三位被告保釋外出申請被拒🛑🛑

(按:手足們期間向公眾席揮手,並喊嗌「多謝你地黎啊!」公眾席回應「撐住啊手足」)

(補充:藍大律師D4手足需要於5月7號應考DSE,希望申請保釋。梁官聞言指「咁5月7號當天應考時可以由懲教押送至試場,應考完畢後繼續還押」藍大律師續指還押期間被告不能準備考試,梁官指「你啱啱都講左被告準備左好耐啦,都唔差在呢一兩日」公眾聞言後一片譁然)

(有待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及詳情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憬憲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凱欣大律師

1658再開庭

D1 希望法庭不用押後索取背景報告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D2 未能攞勞教中心報告
控罪一係被告認罪情況下刑罰會少於三個月
控罪三嘅刑期最高亦只係六個月
因此就被告已經滿25歲半,因此未附勞教中心資格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當事人會係判刑後給予保釋等候上訴指示

D4 希望被告可以安全考左個試先
因此明天家人會交准考證到懲教院所 會有副本呈交法庭 但係院所裡面是否能安排被告考試
5月6號 12點正 預留提堂 屆時再確認考試安排

就D4
梁官:同意5月6號1200第六庭進行預留聆訊以處理應考事項
就D1 D2
梁官:會索取背景報告,因為即使辯方律師提供左被告嘅各項背景,但法庭仍然需要深思熟慮,依賴背景報告多方面多角度嘅意見以予以考慮,因此法庭拒絕兩位被告申請

🛑🛑總括而言:三名被告仍需還押以索取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裁決: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補回)裁決理由:
就D1的案情,法庭認為負責制服被告的警員PW3當時能專注觀察路面情況及附近的公眾人士,亦能清楚憶述追捕過程。認為證人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

就D2的案情,法庭接納PW2的證供。
但法庭不接納D2的證供。從片段所見,D2並沒有被警員過分拉扯至呼吸困難,而情況未見危急。更認為D2被制服後呼叫「我認輸啦,對唔住,唔郁啦」「我打警察都係因為我想走啫」是出於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表達自衛的概念,解釋十分牽強。

而D4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爭議在於警方證人PW4未能準確憶述D4用左手的什麼部位打向他。但法庭認為有關問題絕不重要,重要是D4有用左手打了PW4。法庭認為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其證供。

求情:
💬 D1 (陳)
⁃ 陳手足今年32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一直和父母居住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 父親身有病患,經常要由她陪伴出入醫院
⁃ 身兼兩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師
⁃ 求情信由陳手足協助的區議員撰寫,內容提及陳手足在疫情期間一直為社區提供抗疫支援,是一個十分關心社會的人
⁃ 亦接納代表D2大律師的說法,指當時的聚集不是十分大型,而且各人的行為未至於阻礙到該區的交通
⁃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非囚禁式的刑罰

💬 D2 (陳)
⁃ 陳手足今年26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只有他和他的姐姐有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 律師指本案控罪(1)的嚴重性屬輕微,只牽涉一架垃圾車阻街。加上當時巴士停低因為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並非因為街上的阻礙
⁃ 至於襲警罪亦屬輕微,並不是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而陳手足整個過程都處於被動,只是被警察制服後一時衝動。
⁃ 事發突然,在數分鐘之間,陳手足沒有暴力傾向。希望如果法庭接受求情,可以以緩刑處理
⁃ 呈上七封求情信:
⁃ 家人合寫的信指陳手足十分關心社區,當時反對政府在該區建立檢測站,只是緊張街坊的健康
⁃ 陳手足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在美孚長大,在該區讀中學。明白當時的行為魯莽,但只因對社區的關懷
⁃ 陳手足高中英文老師則在信中指他雖然成績不是很出眾但個性幽默而且非常關心他人
⁃ 一名註册社工在信中指陳手足一直有為新移民提供不同協助和服務,熱心助人。
⁃ 元朗區區議員郭文浩在信中指陳手足無論是在辦公或休息時都十分關心該區居民
⁃ 獅子山..峰會(聽不清楚)主席的信指陳手足一直很關心老人家

💬D4 (李)
⁃ 李手足今年19歲,應屆文憑試考生,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出生於小康之家,而父親、繼母和契媽今天都有到庭支持。
⁃ 李手足在體育方面出色,在排球足球和田徑都有所發展,亦在校內陸運會中連續贏得三年全場總冠軍
⁃ 曾擔任葵青區青少年代表替該區出賽。但囿於有此案纏身,令他未能參加丙組選拔
⁃ 希望法庭考慮到李手足事後傷勢不輕,也受到精神困擾。
⁃ 在醫療報告中能證實他確診創傷後遺症(PTSD)。他的情況曾經好轉但最近在考試和審訊的壓力下病發。期間要服食安眠藥及鎮靜劑
⁃ 案件發生時,疫情伊始,人心惶惶。被告的行為亦只是關心社區所致
⁃ 亦有契媽、學校副校長 、校內學生訓導主任及社工和小學排球教練的求情信
⁃ 内容指李手足對人謙卑有禮,關懷愛戴。學業上有卓越的表現,亦曾任學生會幹事
⁃ 李手足在小學的時候曾多番保護患有亞氏保加症的同學不受欺凌
⁃ 最後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在5月7號要應考最後一科。他已準備多時,望法庭能讓他完成考試。

法官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判刑。

按:辯方律師向法官申請保釋時表示希望能在D4考試前給予時間準備。但法官拋下一句:「你又話佢準備咗好耐?咁少一兩日準備唔會有咩影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判刑

陳,陳,李(18-31)
🛑三位已還押14日

1200 開庭

三位被告代表律師完成求情。

1220 休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判刑

陳,陳,李(18-31)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判刑:
🛑D1被判處5星期監禁
🛑D2的兩條控罪被判處合共11星期監禁(其中1星期同期執行)
🛑D4被兩項控罪被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求情(三位手足詳細的背景可以參考上次的裁決)

辯方律師在求情指三位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以及還押時表現良好。

D1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有另一單案件亦等候判刑,申請能夠希望押後今天的判刑。

D2代表律師向法官澄清被告誤解了感化官提問的方式,以庭上答辯的方向回答。亦稱被告只是不同意案情中使用暴動(riot)一字形容當日的示威,並非不同意案情。
就刑期方面,辯方律師望法庭能以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考慮兩項控罪的刑罰能同時執行。

D4代表律師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正處於一個重大的人生轉捩點,今天的判刑將對他造成重大影響。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雖考慮到三位被告的背景,但未見他們有悔意,更惶論真誠的悔意。就控罪(1),官有參考案例HCMA258/2020(見註),認為即時監禁才可以帶出同類案應有的阻嚇性和懲罰性,同意監禁兩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合理。就控罪(2)(3),見D2用力攻擊警員的面部和態度控罪都偏向嚴重,不接納辯方的建議以非監禁式刑罰(例:罰款)判決。

D4就定罪作出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保釋。
🟢D4獲准保釋🟢

註:HCMA258/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塏臻]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1&QS=%2B&TP=JU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陳(31) ❗️因另案已被還押/監禁約一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 #雷射筆

彭官透露他收到懲教處的通知,據悉被告最早可於今年6月7日得到釋放,現在距離6月7日只有5天時間,彭官指即使法庭判處本案與另一案刑期同期執行,分別似乎不大。

辯方表示,他剛獲裁判官告知後才得知被告人的最早釋放日期。希望裁判官可以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一段時間,當然被告亦責無旁貸,但被告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下,人嘅思想可能諗得激進少少,被告知道她犯下的不是輕微的罪行,亦知道要受到適當嘅刑罰。

彭官指他相信原則或大前提,輪唔到你和我爭議,上訴庭曾指出下級法院需遵從量刑指引。彭官引用HCMA254/2020,涉案的物品是一支木棍和六角匙,涉案人聲稱木棍用於製作蛋卷,控罪亦與本案相同 ,涉案人的定罪和刑期上訴均被駁回。而HCMA308/2020一案中,案情指警員於大埔中央廣場近燈柱位置截停涉案人,於其背囊身上搜到兩個鐵錘、登山杖,不過最後裁定罪成的涉案物品是兩個鐵錘,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亦被駁回。

辯方不會爭議上述兩案的大原則,不過辯方唯一希望法庭考慮的一點是,剛才法官閣下提到的案件與大型公眾集會有關,辯方指於HCMA254/2020判詞第二段,案發地點的道路交匯處有人作出破壞秩序的行為。該案與本案的時地人也有分別,本案發生於晚上約11點,人數都只是小貓三幾隻,當然法庭可能不認同,但人數不會超過10個人,(彭官指他在片段所見,共有8名人士),辯方續指被告人的行為是於警方作出警告前發生,而警方作出警告後才開始有人對警署方向叫囂,警方作出警告前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辯方認為本案的現場環境與上述兩案有所不同,而且被告人的行為也沒有帶來很大的騷亂或者煽動現場人士作出好暴力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與上述兩案的不同之處。

彭官反駁,他指HCMA308/2020的涉案人只是純粹被截停,不過當然判刑並不是1加1等於2的方法。

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現時正就著 #20200202美孚 一案服刑中,該案的案發時間比本案遲約半年,因應被告正就該案服刑,而該案只剩5天便服刑完畢,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下調本案量刑起點。

裁判官聽咗辯方最後陳辭,押後至15:20再開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2
2022.03.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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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18) #宣讀判詞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襲警;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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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202美孚

👤李(18)
(🛑曾還柙1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3)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 #梁嘉琪裁判官 席前受審,經審訊後於2021年5月4日被裁定罪成並還押監房看管,其後於5月18日被判處更生中心。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44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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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沒有讀出判詞,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刑期及定罪上訴申請,需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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