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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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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提堂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辯方申請押後至 7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向警方索取並未使用文件(包括CCTV),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被告於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6個月,現已服刑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提堂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7月2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智力測試被評為「邊緣智商」,於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6個月。

🔸今日開庭前被告之私人大律師曾向書記表示委托至今天完,下庭被告可能由當值律師代表。唯其後裁判官出來大律師沒有向裁判官表示委托至今天完結將更換大律師,還要等待下次才知被告是否更換大律師。旁聴師曾向家人查詢需否協助唯家人稱知悉程序可自行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答辯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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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全部三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作供(首2位為市民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72分鐘錄影會面及約3分鐘現場錄影片段及22段警方依賴作事後辨認被告作拘捕之閉路電視(每段數十秒)。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會爭議身份,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

案件排期至 10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審訊,並預留7及8日。如有同意案情須於開審前三個工作天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1/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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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案件的承認事實錯漏百出,被裁判官多番斥責,休庭15分鐘讓控方修改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
於2020年10月1日0600時,男子黃世佳將36支國旗掛在糖水道至英皇道附近範圍及行人天橋上,每支國旗掛在3米長膠水喉上。其後,黃世佳發現有12支國旗被毀壞,更有2支國旗失蹤。其後,警員18386 於1610到達現場,並拍攝了現場的相片P2。

2020年10月9日,警方於北角健康邨紅桃樓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 "我無鎅過"。

警員8636在被告身上撿取了一個黑色頭套、一個長手臂套、一串鎖匙。警員3120於被告家中撿取了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色adidas圓領t-shirt、一個黑色運動袋、一對黑色護膝、一對黑色護脛、一條黑色運動褲。警員3120在被告身上撿取了一頂黑色鴨舌帽、一個黑色斜孭袋。

2020年10月9日1729-1821,被告在北角警署作出了一次錄影會面。

傳召PW1林偉業 (音)

控方代表主問

2020年10月1日,PW1與兒子乘搭2A巴士由康怡廣場前往炮台山。PW1坐在巴士上層左手邊第四排走廊位,兒子坐在他旁邊。當巴士到達北角新都城巴士站時,PW1見到有一名蒙住面,上身穿黑色衫,「全身包到黑曬」的男子,將糖水道行人天橋上的中國國旗扯下來,並丟到天橋下東行線的電車路。

PW1稱自己只見到該男子拉扯1支國旗。PW1稱自己的視線沒有受阻,因爲當時巴士上層只有小量乘客。PW1 稱巴士大約與該男子相距約30米,而自己觀察該男子約5秒,然後便立即致電999報警。PW1確認糖水道天橋有一邊是連接康威商場。

📌播放康威商場 閉路電視片段
-片長約30秒

辯方法律代表 姜大律師 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香港弘愛會主席 曾卓兒
北角建制派地區團體香港弘愛會主席,曾經於2015及19年的區議會選舉中代表自由黨在東區區議會丹拿選區出選,但兩次都落敗。

控方代表主問

案發當天,PW2在弘愛會僑冠大廈會址落樓,然後在紅綠燈位置等過馬路。期間望過對面明園西街馬路,見到有一名黑衣男子將明園西街與英皇道交界的7-11門口的一支國旗拉下來,國旗倒下在地上。

當時男子帶黑色頭套,所以「眼耳口鼻睇唔到」,穿著黑色短袖圓領T恤,但PW2看不到T恤的圖案,黑色短褲,帶長護膝,長度大約是從小腿到腳眼,黑色布鞋,右邊膊頭背著黑色環保袋,上面有一些白色英文字。

然後,男子從對面馬路走過來PW2的位置,經過PW2的身邊,從環保袋拿出鎅刀,用左手鎅了2支國旗,然後將鎅刀掉在地上。其後,再從環保袋拿出另一把鎅刀,然後又鎅了2支國旗。期間PW2嘗試拿出手機拍攝過程,但由於馬路上有很多途人穿插,所以拍攝失敗。

📌播放P20C 片段
由13:44播放至15:01

- 1255午休 押後至1430再續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1/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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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香港弘愛會主席 曾卓兒
於2015及19年的區議會選舉在東區區議會丹拿選區出選,但兩次均落敗

辯方法律代表 姜大律師 盤問

PW2確認當時英皇道方向行人路紅綠燈爲紅燈。PW2指當時自己落樓沒有特定目的,只是爲了「鬆一鬆」。

📌展示P(1-4)4張相片
-為案發現場附近環境

PW2從照片中指出自己案發時的位置

PW2聲稱當時英皇道車路上是紅燈,所以英皇道馬路上沒有車,所以她的視線沒有受阻,但她又聲稱行人路的紅綠燈是紅燈,兩者不可能同時發生。

在PW2的書面證人供詞中,PW2聲稱 「見到男子用雙手將原本在7-11便利店外的行人路欄杆的中國國旗拉扯至地下」,但現在PW2卻聲稱男子折斷國旗旗桿,並發出巨響,又指男子在7-11門外已經手持鎅刀,惟口供中沒有相關情節。

PW2指錄口供時與案發日相距一星期,可能自己當時忘記了,但不知何故今日突然記起。

PW2又確認自己當時只向到場的軍裝警員透露,該男子向糖水道方向逃走,但不知何故沒有向警員透露男子在糖水道跳起鎅國旗等情況。

控方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萬文偉 (音)
當日駐守東區總區反黑組
負責拘捕被告及搜屋

控方代表主問

PW3 確認自己在被告家中拍攝了26張照片。PW3 確認自己拘捕了被告,並作出了一份警誡口供。

辯方沒有盤問

-PW3作供完畢-

傳召 PW4警員8486 葉俊一 (音)
案發當日駐守北角分區特遣隊

控方沒有主問

辯方法律代表 姜大律師 盤問

PW4確認案發時駐守北角分區特遣隊,駐守了兩年,對北角地區有很深的認識。PW4 確認由紅綠燈到安全島的距離大約爲20-25米,但指不能夠確認7-11到紅綠燈的距離爲50米。

控方沒有覆問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警員22854 黃寶童 (音)

控方沒有主問

辯方法律代表 姜大律師 盤問

PW5 確認自己為本案撰寫了一份調查報告。PW5確認調查報告內容,即PW2跟著該男子到電車站,然後男子便失去蹤影,然而該說法又與PW2今早的說法矛盾。

控方沒有覆問

-PW5作供完畢-

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2/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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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控方澄清呈堂證物閉路電視截圖相片冊(P30)應只有35張相,已經在每張作編號,並在相片上標示被告、弟及母親

控辯同意不爭議MFI 1閉路電視片段10-16,19-22內控方指為被告之男子,被告弟及母親 之身份。控方在呈堂截圖圖片冊P30指出對應閉路電視片段10-16,19-22內拍到出入大廈之被告,弟及母(如有出現)

庭上只播放辯方爭議身份之閉路電視片段17, 18, 23 及24。四段片段均只見到一高大身型男子戴黑色鴨嘴帽,穿黑色衣褲及蒙面出入大廈電梯及大堂,畫面完全見不到樣貌

1006-1100休庭後新增2段同意案情:
P(30)是上述閉路電視的準確截圖。當中對截圖的形容真確。

P30(20,28-29)是上述CCTV CH09_2020 101113的截圖

控方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作供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權利,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庭上口頭作簡短論述及補充。就控罪1,辯方請法庭留意PW1證供只提及1支國旗而不是5支,也沒有CCTV拍到男子A事發前及後的行為

就控罪2及3,PW2作供指見到男子B之觀察不穩妥,包括現埸交通流量,調查報告沒有提及糖水道國旗之事情。P2相片七十一外國旗擺放也是沒有行人欄桿,與證供不符

辯方引用案例指法庭不應單憑外貌相似而作身份辯認判決,法庭需極之小心處理。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1月5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裁決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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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簡短理由:
控傳召5名證人PW1-PW5,另有多段CCTV,會面紀錄,涉及之損毁國旗及在被告家中找到物品呈堂。

經過仔細分析,法庭接納PW1, PW3至PW5之全部證供。對於PW2,法庭只接納其部份證供指男子B就是呈堂CCTV內之黑衣男子,但對其供稱男子B所作行為認為有多處疑點,未能接納,包括
1)庭上作供指男子B拉斷國旗旗杆,書面口供沒寫
2)書面口供指男子B在7-11外手持𠝹刀,但盤問下不肯定
3)庭上作供指男子B有用𠝹刀𠝹爛7-11門外國旗,書面供詞完全沒有提及
4)書面口供指男子B拉扯7–11門外旗桿至行人路欄杆地下,然而從呈堂相片可見7-11外是沒有行人路欄杆
5)PW5作供稱PW2只說跟住男子B到電車站後在糖水街消失,沒有提過𠝹爛國旗,同PW2供詞出現分歧

控罪(1):
只能倚賴PW1作供,但證人庭上講不到扯斷國旗就是閉路電視拍到之男子,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2)及(3):
法庭接納PW2部份證供及呈堂之CCTV、會面記錄及相片等,法庭接納男子B就是被告,雖然其當時衣著在街上行走可疑而損毁國旗也是嚴重罪行,但對PW2指男子B所作之行為認為存有多處疑問,認為控方就2項控罪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裁決:三項控罪均不成立

📍直播員按:PW2市民證人為愛國團體「香港弘愛會」主席曾卓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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