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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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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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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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連同李國永(lunch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破壞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申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並申請押後以便查看剛剛收到之控方文件再提供法律意見。合併後D1是lunch 哥,D2是陳手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兩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判刑

14:53 仲未開庭
15:05 開庭
15:30 判6個月監禁

許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裁決理由

=================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鄺展鴻大律師

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就着法庭為被告索取嘅勞教報告和背景報告,已經解釋咗被告聽,勞教報告內容建議不適合入勞教所,被告考完DSE之後有正職工作,現正修讀設計課程,有上進心,有服務大眾和關懷老弱,家人對佢嘅評價係勤奮、和善、包容,呈上求情信和被告細佬的醫療報告,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哥哥、導師、講師、和上司分別撰寫。

被告初犯無刑事紀錄,今次涉案嘅只係一支雷射筆,雷射筆不是容易傷害人的武器,照射皮膚無事,只係對眼睛構成傷害,但亦無有關傷害的資料,雷射筆在背囊中搜度,無使用過,背囊中無防具,更沒有武器,控方無證據話使用過,現場亦無發生衝突,極其量只係和平遊行,警方拘捕左約100人,都無發現有違禁品,就算被告使用雷射筆亦唔會引發衝突,以近期嘅社會事件,雷射筆只係最輕微嘅一單,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提出在背景報告中,如何理解提到被告不認罪,但有悔意,辯方律師稱被告不認為傷害他人,但對家人嘅擔心有悔意。

判刑:
(重複裁決中的案情內容)....雷射筆屬於3B級,雷射光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雷射筆上有寫明危險字眼,被告有認知,卻帶備去遊行,還有伸縮棍、戰術板、擴音器....在時代廣場叫口號之後,被告可以散去,但被告遊行到大道東近正義路,帶備雷射筆,對公眾造成危險,可激發其他人衝突,判處阻嚇性刑罰係合適嘅,考慮咗潛在傷害性,被告嘅求情信,被告無悔意,還押,家庭背景,判處6個月監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15九龍灣 #提堂

何(2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普通襲擊

就控方向辯方披露與案相關文件如:警察記事冊,長達超過6小時的CCTV片段的事宜,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作準備。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法官避席申請

#陳仲衡法官 甫開庭,便回應辯方回應第29段中所描述的 庭上對話,提及 #陳仲衡法官 怒斥 #石書銘大律師質疑其問題「刺耳」,是因誤解 #石書銘大律師 說話,事後經書記聽取錄音認為應是誤會「好似」的「似」字是「刺耳」。

本申請涉及共12名被告人,包括A1、A4、A5、A7、A8、A9、A11、A13、A14、A16、A22及A24。 #關文渭大律師 明白法庭處理非常困難,因法官須抽離案件,處理時要思想公正及對案件有知識。

本申請並非指稱 #陳仲衡法官 有實際偏頗,但有表面偏頗,理由如下:
(1)太早拒絕及排除抗辯理由
(2)盤問及審訊期間對辯方大律師作出嚴厲批評,指辯方大律師故意拖延審訊時間
(3)交流期間挖苦及嘲諷辯方大律師

雖然只有第3點單獨並不足夠支持本申請,但辯方仍依賴第3點,以支持第1及第2點

申請在審訊第50日提出,經過深思熟慮,聽取法庭錄音後才作出,絕非策略性申請。

韓明光 案中避席申請過於草率,在PW1主問期間便作出申請,該申請不成功,司法覆核亦不成功。
由於不肯定是否某些辯方大律師表現惹人煩厭,因此要待PW24案情完結才作出申請。

在控辯雙方呈上的各案例中,只有兩個案例情況相似,即Falcon private bank 案 於終審法院拒絕其上訴申請(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FAMV 49/2013),和National案 。
其他案例皆為原則性案例,控辯沒有爭議。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所有依賴的論點已在詳細書面回應作出,在第38段建議兩個處理方法。控方沒有進一步回應。

#陳仲衡法官 需時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及自己是否偏頗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1000時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審前覆核

車(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律師表示問卷已填妥及交回,羅官看過問是否爭議證物鏈,辯方律師表示處理證物警員需要傳召,不爭議管有,但爭議雷射筆送驗那支是否就是從被告身上搜出那支,而口供看到證物從未放入證物室。另會爭議意圖,雷射筆傳家不用傳召,口供可以65c呈堂,辯方沒有證人。

控方共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將有一現場搜身約5分鐘片段呈堂。

案件安排在7月12日 至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為期兩天審訊,雙方如有同意事實須在3天前交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10位被告(20-52) 上次記錄按此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指今日本應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並呈交審訊文件夾;但由於10位被告法律意見過百,需分批次準備審訊文件,而如此大量的文件於短時間內難以處理,故現時未能準備好審訊文件夾。控方申請押後,不反對被告保釋。

本案押後至6月23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處理轉介事宜。
🟢D1、D3、D4、D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案件一】
張(23)

控罪:
(1)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二】
D1:林(21) 🛑已還押逾2個月
D2:施(26)
D3:梁(22) 🛑已還押逾2個月
D4:馬(24)

控罪:
(1)-(4)暴動

詳情:
(1)-(4)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三】
余(20)🛑已還押逾2個月

詳情:
(1)暴動
(2)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
(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案件四】
D1:黃(22)
D2:莫(21)🛑已還押逾2個月
D3:許(20)
D4:明(17)
D5:陳(24)🛑已還押逾2個月
D6:方(26)🛑已還押逾2個月
D7:鄭(22)🛑已還押逾2個月
D8:伍(17)
D9:謝(24)
D10:朱(23)

控罪:
(1)D1-10暴動
(2)D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拍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 - - - - - - - - -
1515 廣播 1522 開庭

控方甫開庭時就案件四作出兩項申請
①修訂控罪書內被告人排序
②將陳(24)分拆出來為一宗新案件
辯方無異議,法庭批准。

控方指眾辯方律師有押後申請,控方不會作出反對。下次聆訊才會合併案件一/二及四的陳(24)。辯方指押後以待控方提供所有影片和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二D1/4辯方有保釋條件修訂申請,唯未同控方商議。法官提醒律師應當開庭前「同控方打聲招呼」。

保釋事宜:
🟢(獲批)案件四*朱(23)*增加至一天有兩段時間警署報到
🟢(獲批)案件四*謝(24)*申請延長警署報到時段
🟢(獲批)案件四*謝(24)*申請豁免一晚宵禁

案件一/二/三押後至7月30日100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而
案件四押後至7月30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一及三、案件四(黃(22)、伍(17)、朱(23)、謝(24)、許(20)、明(17))的代表律師申請先離席,法庭批准。

1545 休庭一小段時間,稍後再處理其餘被告保釋申請。

下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7

- - - - -
直播員按:
案件四因控方今日修訂被告排序編號,需時再作整理🙏🏻
#西九龍法院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上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4

1621 開庭
現處理案件二D1保釋申請。
辯方呈上三封信件,其中一封由被告本人所撰。
🎊🎊🎊保釋獲批🎊🎊🎊
。20000元現金
。2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641 現處理案件二D3保釋申請。
辯方較早前已呈上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保釋獲批🎊🎊🎊
。200000元現金
。5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659 現處理案件四*莫(21)*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100000元現金
。2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714 現處理案件四*陳(24)*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100000元現金
。2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100-08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730 現處理案件四*方(26)*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

(詳情後補)

1743 現處理案件四*鄭(22)*保釋申請。
🎊🎊🎊保釋獲批🎊🎊🎊
。200000元現金
。100000元人事擔保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或干擾控方證人


1807 是日聆訊完畢。

法庭原則上已處理全部保釋申請,敬請眾人儘快到三樓會計部繳交證件及保釋金,否則原則上並未符合全部保釋條件。

* 三樓會計部即出法庭搭短電梯後轉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郭(50) 🛑已還押14日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情簡要:
2020年5月24日灣仔至銅鑼灣有非法遊行反對國歌法,下午約1:38分軒尼詩道被阻塞,有人叫口號及辱駡警察等,控方證人PW1及PW2在軒尼詩道崇光外設防線。被告戴頭盔,及護目鏡在現場舉起五一手勢,呼叫五大訴求及光復香港等口號,期後有人和應。警員指被告煽動羣眾要求停止,被告拒絕其後警員將其拘捕。

————————————-

📌由提堂至上一次認罪被告一直也沒有聘請律師,今日判刑也如是。羅官問是否已經看完背景報告,被告回應睇過下,羅官其後指示休庭讓翻譯將報告向被告讀一次。再開庭後被告表示同意報告內容。求情上次已經說了沒有補充。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3個月🛑

判刑理由:事發當日有人號召非法遊行由SOGO至修頓球場一帶,人羣情緒高漲,期間有破壞及縱火,被告除做手勢也有叫口號,其他人叫口號回應,被告行為令現場人群情緒更高漲,後果可以一發不可收拾,法庭認為非常嚴重,即時監禁是恰當。被告有高等教育背景及一生奉公守法,同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組織人物或與其他人士有聯繫,叫口號也沒有鼓勵暴力或縱火,在提堂時認罪法庭以四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三份之一,除此之外沒有減刑理由。

注:手足有心理準備監禁,精神好好,臨走有向在場朋友揮手👋及講多謝支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

控方未完成盤問D4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5 按此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0907沙田 #續審 [10/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1000 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6]part 1
#0907沙田

A1劉(45)
A2謝(42)
A3李(27)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代表:#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法官開庭時提醒控辯雙方不用重複陳詞,集中回應對方陳詞較為重要。

法官詢問辯方 (D1 D2)是否同意當天2315時沙田黨鐵站控制室附近有暴動發生,只是爭議身份問題, 辯方確認。法官亦提到控方陳詞開端提及當時社會背景,法庭對此作出的司法認知是因市民不滿警方處理反修例示威的行為,警民關係緊張,詢問辯方是否同意。

D1辯方大律師指不是每次事件都是因為警民關係引起,要獨立考慮每次案件的背景。D2辯方大律師的陳詞認同此說法。D3辯方大律師指D3的案情背景和D1 D2不同,D3承認有用電筒照射警方,因警方亦經常用強光照射記者及市民。法官指出這正好反映警民關係緊張。

📌控方先簡單總結自己的陳詞,D1 D2和警察有指罵, 明顯不是路過,而是有備而來。從片段中可見他們在鏡頭多次出現,第一次可以說是路過,第二三四次經過同一地方已證明他們有參與案件。從D3的衣著裝備亦可見他是衝著警察而來。

🛑回應D1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從片段可見,涉及D1的觀察分成三階段:1. 出入屋企 2. 於現場出現 3. 搜屋
證據上只需要證明D1是於現場出現的疑人S1,便可達致罪名成立。
第一階段可從屋邨的閉路電視,看見有人在早上七點至八點期間出發,下午曾經回家,再次出去,最後回家時由藍色衫換成黑色衫。主要依賴PW8對比現場與屋邨的閉路電視片段。D1曾抬頭望向閉路電視,容貌特徵清晰可見,從現場影像考慮被告的身材、模樣及身上獨特的物品,可推論是同一人物。

🛑回應D2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涉及D2的片段較少,最清晰的參考點是立場片段的一個鏡頭,可以見到被告的背囊和衣服。背囊帶花紋,有三條啡色帶,牌子不是名牌,點會被抄款?被告身穿的T恤是某microsoft event的T-shirt,可說是特別的工作服,和人撞款的機會微。其他特徵有束褲腳、面部特徵等,對比衝擊前20分鐘和衝擊時的片段,PW8曾經說現場得一個人係咁 (指服飾),雖然經盤問後又說有兩、三個人係咁,但睇番片段有一個人明顯身形和背囊都大有不同。
控方亦指出在沙田站閉路電視中,劉督察追捕D3的關鍵時刻附近,疑似D2的疑人一來一回兩度出現,必然是同一人物。
個半月後搜屋時,背囊有大量物品 (按:都係啲gear啦,冇抄),執得就會帶出街,可能參與事件,與疑人的情況相似,是支撐證據。
控方形容多項證據為幼繩,集中在一起就會成為粗繩,即使有一兩條幼繩斷了亦無大礙。又形容D2與現場片段中多項特徵相似,有如六合彩中五個字的機率已是七千八百萬分之一 (按:控方你計錯數,聰明嘅讀者不如教佢計返啱),於現場出現和D2特徵一樣的人的機會近乎沒有。亦是依賴PW8在辨認影片方面的專業。

🛑回應D3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有關拒捕罪名,D3指他不知道為何會被控或被追捕。觀看片段截圖,D3用電筒照向警方,劉督察(PW1)高舉胡椒噴霧時,D3是正面望向他,竟然會唔知道為何被追捕?此說法「疑非所思」(按:控方係咁講,冇打錯) 對於D3是自衛的說法,控方由始至終都認為警方冇用過度武力。PW1將D3按在地上十五秒雖然不理想,但基於現場狹窄混亂的環境,這是唯一可行動作。PW3和PW4 (53424) 按住D3雙腳,他仍然掙扎,PW1使用警棍亦是為了控制他。兩人需要用40多秒才成功為他扣上手銬,可見掙扎的激烈程度。D3被拉去站長室時,亦用手撐住門框。D3稱被棍打、拳打及箍頸,醫療報告沒有顯示這些傷勢。

就管有鐳射筆的證物鏈方面,滅火筒噴出的粉末已導致多人不適,沒有人會在那個時候干擾D3的背囊,雖有地鐵職員在場,但他們亦沒有理由要去干擾證物。D3一直孭住背囊,如果有人將兩支有相當重量的雷射筆放入去他應會發覺。PW1 PW2對於搜出雷射筆的供詞清晰直接;PW6 PW7的文字記錄雖然不理想但亦不一定導致證物鏈斷裂,如他們有合理解釋。
不同意PW2和PW6的記錄有分歧。辯方說法是PW2在記事冊中說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2,當時根本還未在D2物品中搜出雷射筆。但因為這是事後孔明寫的 (補錄?) 所以不導致矛盾。辯方又指稱控方沒有傳召證物房警員作供,控方認為雷射筆到了證物房已經很難被干擾,可以依賴電腦記錄。

🌟D1辯方大律師回應
主要提及辯方對於PW8的辨認可靠性有懷疑。控方只是因為他守邊境,習慣看片段,來推斷他辨認能力高。

首先是聲稱被告案發時穿著的T恤,在上庭幾天前從證物房取出該T恤才發現檢取的T恤和案發現場那件的字樣根本不相同,PW8亦是上庭才醒覺原來不一樣。PW8亦完全沒察覺,疑人於現場穿黑鞋,在D1家中檢取的鞋亦和現場片段的不一樣。控方在陳詞中突然提及背囊的牌子,PW8的證供沒有辨認過背囊的牌子,亦沒有任何一段片段見到背囊的牌子。控方陳詞第23頁指出檢取的鞋和現場片段的分別很小,但少少分別亦是分別,PW8亦同意是不一樣,這已經構成疑點。

其實控方只可以憑衣著作辨認,因在現場的疑人戴口罩已遮蓋容貌。上衣和鞋已錯,PW8亦搞不清長褲的色調,只說是深色而講不出黑色。控方同意沙田站的cctv畫質粗糙但又說沒有色差問題亦是矛盾。又稱D1的身材矮小,但沒有證據指出疑人S1的身高有多高,不能用作對比。

控方指出D1當天有使用八達通搭車用了$3.8,推論D1由家中出發至現場,但又沒證據指出D1是搭了哪一架車,最接近那一架車的車費是$3.7,已大有不同。那麼D1在屋村升降機出現的片段是如何連結至現場片段?沒有。確切的證據,如關鍵的月餅罐上的指紋,控方亦沒有提出。

🌟D2辯方大律師回應
在D2家中搜到的證物,如何證明是由D2管有?控方陳詞已接受D2和父親共用房間,邀請法庭不用考慮房間搜出的物品。褲、T恤和鞋更是在客廳搜出,可以是親戚寄存的物品。
控方說背囊後有三處啡色的地方,和盤問PW8時的說法有出入。片段轉向另一角度,可以見到背囊的正背面見不到啡帶,PW8確認。
而最關鍵的辨認,不是和控方提到的立場片段作比較,而是在15分鐘後即2315的關鍵時刻,和清晰參考點的是否同一人物。 法官向辯方律師確認,2258的鏡頭是良好參考點,辯方確認,請法庭對比此鏡頭中的人物是否D2。此鏡頭和衝突時刻相隔15分鐘,這十五分鐘是空窗期,案發現場是沙田港鐵站,有多人出入,十五分鐘之內的人流變化,可以是D2較早前已離開現場,之後有衣著相似的疑人2來到現場。控方又提到鏡頭中見到被告的褲有一撻撻,疑似穿窿的痕跡,PW8證供中從來沒有處理過,控方補充已在同意案情提及的相片冊中影到,辯方回應沒有提及過相片的褲和片段中是否脗合,但即使脗合亦不影響陳詞,因為這也只是和良好參考點作對比。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6]part 2
#0907沙田

🌟D3辯方大律師回應
剛才控方補充陳詞提到拒捕罪名有cut-off (即被告未受到過份武力對待前已抗拒警員,已可罪成),辯方同意。控方案情的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稍後補充。

辯方提出案例,警員在一般情況下 (ordinary circumstances) 應告知嫌疑人被限制自由的原因。法官問,當日情況係ordinary circumstances?辯方認為D3被制服前的時刻是正常情況,而從片段客觀觀察,D3被PW1制服在地上的十五秒沒有掙扎,並沒有阻止警察告知拘捕原因的情形發生,其實警方當時只需要講一句「襲警,咪郁」。在地上的十五秒,D3只有雙腳擺動,雙手沒有郁,是正常肢體動作,有企圖脫離或傷人意圖,連控方的說法也沒指出他激烈反抗。D3當刻是否知道他被拘捕的原因?
法官回應,一般市民唔係律師,未必知道咩係arrestable event,而辯方對當時被告的諗法沒有一個說法。辯方沒有補充。

回到三個階段的議題。
1. 制服發生前:控方陳詞指PW1在制服D3前雙方有糾纏,但睇番片段根本冇喎,PW1作供提都冇提過,只係話D3跣低,之後PW1已經將D3壓在地上。
2. D3站起:控方陳詞指PW1用手拉起D3,亦得不到PW1(供詞)的支持。過了15秒的階段,PW1說他是想將D3反轉身,之後再拉起。他這個想法沒有告知控制D3雙腳的兩個警員 (PW3 PW4),盤問時他們亦承認當時唔知自己要做乜,既然他們沒有共識,D3當時做乜都會畀人話係反抗。一個可能性是後面兩名警員阻礙D3執行PW1的指示,D3因而被認為「拒絕站起來」。
3. 站起之後發生的事:PW1要求D3站起來,隨即又用警棍打他的腳,已是使用不合理武力。在這之後的事已不是合法拘捕,D3會覺得既然合作也會被打,有合理反抗理由及自衛。PW3 PW4不是控罪的一環,因為他們只是協助PW1,法庭應對他們的供詞不予比重。

控方說D3的醫療報告沒顯示聲稱傷勢。辯方指出氣管是脆弱部份,只需輕壓已能導致窒息,不一定有外在傷勢。PW1作供已承認有用警棍打D3。

控方指稱各人被滅火筒噴射時自顧不暇所以不會干擾證物,但當時已有一些人在站長室內,隔了兩扇門,是否所有人都會感到不適?而控方是需要證明沒有人去干擾過證物。

控方指即使證物鏈的一些細節未完善亦不代表斷裂。辯方盤問PW7主要目的不是一般證物袋、貴重財物袋、黃標籤的議題,而是顯示他處理證物的態度輕率。他在盤問中覺得證物交給警方後就不會被干擾,講到自己會跟足通例去做,但問咗一陣又話唔係,法庭是否可以安心接納他的供詞?他說證物沒受干擾的可信性?亦有證人提及過同日於沙田站處理其他案件,亦有涉及雷射筆。
最後補充,D3被滅火筒噴到後頭暈眼花,有人放東西入背囊亦可能不會察覺,片段中見到他曾被帶到一個凹位,見不到有冇人接近。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00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註:商討裁決日子時,控辯雙方因工作繁忙而難以商洽出合適的日子。商討一度陷入膠著,辯方三位大律師及 #郭啟安法官 數度尷尬發笑,公眾席上亦頻頻傳出笑聲。
補回3月12日審訊內容,有助理解今天的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3/6]part 1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下午庭,傳召有關證物鏈的證人。

🟥傳召控方證人PW5(?) PC???(聽唔到🙇🏻

📌控方主問
PW5為上門拘捕/搜屋證人。拘捕時收左D1嘅眼鏡,但稱如果D1需要閱讀會比返副眼鏡佢,因被告人行路唔需要戴眼鏡。當時D1沒有背囊,只有環保袋,唔記得袋入面有咩,因為認為與案無關。之後搜查D1屋企,本案證物見相片冊P6。

相片冊中相片23-25為同一件T-shirt。相片27並無T-shirt,因為拎開左。相中桶入面有一件T-shirt,PW5確認為相片28中嘅T-shirt,認為有被使用過,但唔記得有無洗過。

相片35-36為同一對鞋,係案發時D1穿著嘅鞋。因認為此鞋與案有關而檢獲,無喺D1屋企搜過其他鞋或類似款式嘅鞋。

相片31-33為同一個袋。PW5表示會檢獲呢個袋係網上片段中,好多嫌疑人都會有嗰個袋。PW5冇問到袋或入面嘅物品是否屬於被告人。

相片40-44為D1當時嘅模樣,控方問PW5當時D1有無曾經紥起頭髮,PW5回答無印象、唔肯定。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5同意單位唔只D1一個人住,亦同意不能肯定物品係屬於邊一個同住人。PW5本身唔知道呢單案件,只係被通知負責拘捕。PW5唔知D1當日著黑色T-shirt,亦唔知道D1家中有冇黑色T-shirt。

控方補充,D1同父母同住,然後問PW5知唔知道單位有幾多間房。辯方反對,指就算知道有幾多間房都唔會知道啲嘢屬於邊個人。

🟥傳召控方證人PW6 DPC45760 鄧XX
📌控方主問
PW6現隸屬於沙田警區情報組,案發時係重案組第三隊,當日被指派為證物員。2019年9月8日凌晨2:55到達威院,不爭議當時D3正接受治療。SGT34919(PW2)將D3物品交比PW6,當中包括兩枝雷射槍、兩部電話、一個黑色電筒、一張八達通及一個面罩。

證物P31P32,確認為當時檢取嘅雷射筆。當時係逐樣交收,清楚喺邊度搵到嗰啲物品。除左D3個人物品,亦有處理現場發現嘅證物。於9月8日大概早上11點曾經去過沙田黨鐵站影相及搵有無其他物品應該檢取。已忘記當日有冇其他工作,印象中無其他人比證物佢。相冊P2係由佢影相,相片包括cctv、招牌、售票機、黨鐵圍欄、入閘機,全部都已被破壞。另外相片亦有被破壞嘅垃圾桶,而上面嘅銀色蓋唔見咗。P20為垃圾桶上嘅銀色蓋,係由另一位同事喺黨鐵檢取後交比佢。

PW6有兩份證供,第二份證供日期為2020年9月1日。因為有同事同佢講第一份供詞有唔正確嘅地方,所以再寫第二份供詞。第一份供詞中,兩支雷射筆分開左寫,應該係寫埋一齊。確認第二份供詞係正確。

佢其後將D3嘅物品交比商罪科PC8097,有表示係D3嘅物品,亦有提及雷射筆屬於D3。交收時,D3物品已放證物袋。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摘要
PW6係收到指示有調查工作,所以凌晨去到醫院,PW2再將D3物品交比佢。PW6表示係逐件交收,所有野都係喺背囊搵到、物件同背囊都屬於D3,但冇講嘅背囊嘅咩位置搵到嗰啲物品。

除左2020/9/1嘅書面口供及2019/12/6嘅修正口供之外,其他書面紀錄可能喺調查報告,但忘記係自己定係其他同事嘅報告。大律師確認,有關D3嘅控方調查報告,無一份係PW6寫嘅。PW6確認在2019/12/6 -2020/9/1中間,無收到過指示要改口供。PW6指商罪科同事通知佢第一份口供可能有錯,叫佢如果有錯要改。之後PW6對返同事比佢睇嘅調查報告,佢發現寫左雷射筆係分開,但應該係一齊嘅。PW6自稱係根據同事調查報告,加上自己諗返起情節。同意更改口供時,已經隔左一年。

PW6第一份口供 - 2019年12月6日(P19)
第六段(大概意思):
2019年9月8日凌晨3:45,我於威院從34919接收D3私人財物做證物(物品有提及黑色雷射筆)。辯方指出當中係無寫到有金色雷射筆。
第十二段(大概意思):
同日1315,於馬鞍山警署交現場證物比商罪科,當中有提及一枝金色雷射槍。

辯:口供寫法指兩枝鐳射筆係分開檢取,點解會寫錯?
PW6:金色雷射筆係喺第二日現場執,因為太多證物一袋袋,可能快手撈亂、錯手寫錯,而接收鐳射筆時未入證物袋。程序上證物要放入普通證物袋,亦要用黃色label釘在袋上做紀錄。因為諗住都要交比商罪科,所以最後證物以無標記嘅狀態交比商罪科。

PW6於2020年9月1日口供修正金色雷射筆都係喺D3身上檢取。
辯:你是否同意就算冇同事提醒,你都會知道係錯?
PW6:同意
辯:除左睇過調查報告,仲有無其他野?
PW6:沒有
辯:調查報告係屬於邊一個同事?
PW6:重案組,但唔係交收個位
辯:你是否同意處理證物時,你應該紀錄喺警員記事冊?PW6:同意
辯:但你無做紀錄
PW6:同意

PW6表示佢係喺19年9月7日收到指示負責呢單案,知道係襲警同拘捕。將證物交比商罪科8097時,於寫字樓將證物攤枱面,當時清晰只屬於D3。
辯:當你寫關於雷射筆口供嘅時候,你唔係倚賴你嘅記憶而係倚賴其他報告。
PW6:唔同意
辯:你並唔能夠確認實際情況PW6:唔同意

📌控方覆問
控:你話現場好多野、好混亂即係點?
PW6:除左D3、亦有其他被告人或者現場證物。現場證物包括垃圾桶蓋、滅火桶、眼鏡,而雷射筆並唔屬於現場證物。
控:擺埋一堆係如何分辨?
PW6:同一人嘅證物會擺喺同一個大袋,所有D3都係放喺同一袋;處理完大袋,再逐件入袋、影相。

PW6指2020年12月,證物已經喺商罪科,而通知佢有錯誤嘅人,亦係商罪科,但佢唔記得係邊個。PW6指重案組同隊警員PC14071 (此案調查員)嘅調查報告令佢記起佢第一份口供寫錯。研究後知道錯誤,因此寫一份新口供。

📌法官提問
官:當你9月8日檢取證物後,所有被捕人物品放喺袋;而同日喺沙田黨鐵站檢查佢嘅現場證物亦都係放喺袋。你係返到警署即刻做紀錄抑或係等埋現場證物先一齊紀錄?
PW6:等埋現場證物先做紀錄
官:一袋一袋,你會分得清楚?
PW6:一開始係分得清楚,但可能影相嘅時候,同一時拎,之後又擺返,所以撈亂左。
官:律師問你時,你指出一般係需要寫記事冊,點解果晚無寫?
PW6:疏忽,唔記得寫
官:第幾次唔記得?
PW:第一次唔記得。
(列2020年12月6日證供為P20)

🟥傳召PW10,警員PC8097胡志光
案發時及現時均隸屬於商罪科-偽鈔及偽造文件組C隊。2019年9月8日時被指派為證物員,負責處理現場及被告證物。

📌控方主問
PW6將以下物品交比佢:(現場證物)紅色滅火筒、紅色月餅罐、藍色熱溶槍、黑色眼鏡及銀色垃圾筒框;以及兩名被捕人士嘅物品,一位係D3,一位唔記得邊個。D3物品有兩部電話、八達通、黑色手套、白色手套、灰色頭巾、黑色T恤、綠色衫、黑色背囊等。PW10稱如果需要詳細list,佢可以睇記事冊,控辯批准。

記事冊中嘅D3物品:八達通、兩部銀色電話、一黑色電筒、一金色雷射筆、一黑色雷射筆、一黑色手套、一白色手套、綠色衫、灰色面巾、黑色外套等。PW6於19年9月8日交比PW10,當時有提及過雷射筆。佢袋好咗之後就拎返去總部處理,點數,留意證物包裝妥當同影相清晰。PW10確認P31P32為當時佢處理嘅兩枝雷射筆。由於太多證物,唔能夠喺一兩日內處理晒,所以將證物鎖咗喺辦公室,只有佢先有鎖匙。完成處理程序後將證物交返去商罪科證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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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摘要
(大律師請PW10除口罩作供)
大律師就PW10於2019年10月23日上門拘捕D2及搜屋過程盤問。當日早上7點,PW10連同其他警員到達D2家中作出拘捕,8點25分離開。進入單位後有查身分證確認名稱,然後宣布以暴動罪拘捕D2,D2表示清楚明白,冇其他嘢講。PW10於庭上指出D2。PW10解釋搜查令後,有叫D2喺佢嘅記事冊簽名以示明白。

辯:喺搜屋呢1小時25分鐘內,有冇曾經向D2詢問過任何野?
PW10:只係問過D2拎身分證黎查。搜屋途中搵到伸縮棍,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向D2作出警誡,D2表示明白。喺離開單位時有問過D2想唔想要頭套,D2回答想要,之後再叫佢喺記事冊簽名確認。
辯:有同D2講可以保持緘默?
PW10:搵到伸縮棍嘅時候,問D2有冇解釋,而佢無回答,再無其他詢問。
辯:知唔知D2家中有幾多間房?
PW10:兩間,應該一間係D2,一間係佢家人。
辯方大律師向PW10展示相冊(7)-item203,一幅由警員10489(當日證物員)畫嘅D2單位草圖。PW10睇左草圖後,確認D2家只有一間房,佢記錯。
辯:宣布拘捕後,D2一直陪同你。
PW10:當然啦
辯:有無人係你面前對D2作出詢問?
PW10:另一名警員10489有詢問過。
辯:有冇記事冊、調查報告、或者書面報告記低警員嘅詢問?
PW10:冇任何書面記錄。
辯:記唔記得10489問過啲乜嘢?
PW10:應該係關於警員搜到有可疑嘅物品。
辯:搜屋期間有另一位同事就證物查問,你是否同意係重要嘅訊息?
PW10:因為D2已經被拘捕,佢之後會再作調查,所以我可以唔記低其他警員詢問過D2啲乜嘢。亦因要看管D2,所以佢無記落記事冊。
辯:大門喺D2媽媽開門嘅,咁有無人調查過媽媽?
PW10:唔記得
辯:當時有無警員問有幾多人住喺該單位?
PW10:記得入屋個時有問,但唔記得係問邊個,亦都無紀錄。
辯:房有上下格床,有啲物品又係喺廳搵,你有冇問過衣物係唔係屬於D2?
PW10:冇
辯:鞋櫃係放客廳,你有冇問啲鞋屬唔屬於D2?
PW10:我有問,但唔記得D2有無答
辯:即係關於你係單位問過嘅問題,你冇寫記事冊、口供紙、調查報告或者任何書面報告?咁錄影會面又有無提及屋入面曾經作出既詢問?警誡下作出嘅詢問呢?
PW10搶答:無書面記錄但錄影會面有提
(但辯方再追問後,又係話錄影會面無任何當時嘅詢問)

辯:窗台有一個背囊,入面有幾樣野,有冇問係咪屬於D2?
PW10:唔記得
辯:如果你有問,一定會有記錄?
PW10:口供無就等於係無問過。
辯:即係衫褲鞋袋,你都無問過係屬於邊個?
PW10:冇
辯:所有現場單位搵到嘅嘢都無問屬於邊個?
PW10:唔記得。
PW10最後確認D2於錄影會面時保持緘默。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大律師就PW10從PW6接收證物及其處理證物過程作出盤問。
辯:記事冊中,你有寫接收左AP1及AP3物品,但係無記錄AP嘅名或者ID,又寫錯左PW6編號45760為45765
PW10:其他部份已冇寫錯。

辯:記事冊上寫左18:30到達黨鐵站收集證物,其後再去報案室領取其他證物。記事冊並沒詳細證物名,只有證物列表reference no (69a)。
PW10:一般開咗案件編號後,警員會再將證物編號、列表編號入電腦。當時去領取D3物品時係未有證物編號,尚未係證物列表內,其後係由我入電腦。
9月8日下午5點接收物品,因為證物數量好多,唔係一朝一夕能夠處理,所以之後一日先開始將證物入電腦。當中物品包括有一枝金色雷射筆及一枝黑色雷射筆(均屬AP1),以及其他屬於AP3嘅物品。

記事冊有寫到2019年9月9日12:40,10658將AP1證物交比PW10,原因係已調查,比返14件證物同新證物PW10處理;19:00,PW10再將新舊證物都交比19001。PW10表示,可能係呢個時候輸入證物列表69a。

PW10記事冊亦寫左9月12日將證物交商罪科證物室。辯:點解無寫低交嘅時間?
PW10:因為交收時電腦已有紀錄
辯:同唔同意應該都將時間記錄喺記事冊
PW10:不同意

辯:有無將雷射筆放入貴重財物袋?
PW10 :唔記得
辯:點解無放?
PW10 :因為唔係貴重物品
辯:貴袋目的係防止別人去干擾證物,有無可能同事會干擾?
PW10 :無可能
辯:以你嘅理解係呢啲係唔洗放貴袋?
PW10 :唔係我理解,係指引

辯:你收返雷射筆時已經喺證物袋?有無記認?
PW10:係已經喺袋,唔記得有冇標記。有部分袋有標記但唔記得係咩。
辯: 9月8號及9號,你收到幾多件證物?
PW10:多過一百件,唔係全部我處理,但經我處理都應該有五十至六十件。程序上要為每件證物填上所屬嘅黃色證物標簽,唔會再撕走,亦都應該係仲用緊同一個label。

辯:睇下以下證物黃色證物標籤,包括P41(白手套)、P42(黑手套)及P47(背囊)。
PW10確認標簽上有寫上罪名、案件編號、案件主管、檢取地點時間、證物列表編號、證物詳情及填寫該標簽嘅警員資料。

辯:睇下雷射筆上嘅標簽,該標簽嘅負責警員編號為10757。點解而家標簽唔係PW10嘅警員編號?
PW10:以我嘅見解,雷射筆會交比專家檢驗,有可能係途中撕下標簽以方便檢驗,所以之後再有另一位警員重新寫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未完,案件於星期一(3月15日)09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1/5]

-此處補回五月四日的審訊內容,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超~詳細紀錄=3=-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D1-D4對所有控罪都不認罪

—————————

📌本案的爭議點
D1 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作出挑釁性行為及擾亂秩序。
D2及D3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擾亂秩序。
D4 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作出挑釁性行為及擾亂秩序。D4在居所的大堂門口被捕,故爭議其有否觸犯蒙面法及控罪三。

📌證人
控方將傳召6-7位證人,全部為警員。包括一名參與驅散行動的高級督察、三位分別負責拘捕D1-4的警員、一名負責制服D3的警員、一名負責處理D2-3證物的警員、一名曾接觸D1的女警。

D3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D3的證人未能出席星期四(6/5)的審訊,而D4證人未能出席星期五(7/5)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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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為PW1高級督察 趙道謙的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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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高級督察 趙道謙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於2014年10月加入警隊,現駐總部,2019年10月28日為新界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當日早上1030時開始當值,晚上收到消息指大興行動基地外有人鼓吹聚集,有氣體洩漏,奉命候命。


🌟控方欲播放有線新聞的直播片段(證物P9A),水官提醒應先完成相關主問,否則影片會有引導性。

✏️第一次掃蕩
PW1指,當時接獲報告指良運街及良德街有約100人集結,於是帶隊由震寰路沿輕鐡路軌前往良運街進行掃蕩。完成一次快速掃蕩後,便回到了屯門天主教中學外的巴士站後備。

第一次掃蕩路線:沿着輕鐵路軌,由震寰路去到良運街,穿過海麗花園,再去到良德街。

🎞️PW1在地圖(P15)上畫出第一次掃蕩的路線,有標記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6🎞️

PW1指第一次掃蕩期間,有大批示威者(大約70至80人)跑並逃走。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有堵路情況出現,沿路有記者。當時有人在遠處叫口號、指罵警察,路邊大量鐵欄被拆除,地上的磚頭亦被撬開。被問當時人群有叫什麼口號,PW1表示「有啲政治口號」,指出這些口號自2019年爆發反修例運動已常見。

PW1後來表示,掃蕩期間無人叫口號。是警員準備離開時,其後方有人叫,PW1表示「印象記得係有五大訴求嘅口號,但口號內容係辱罵警方多過政治口號」。

✏️第二次掃蕩
PW1指出其於2125時完成第一次掃蕩,之後於2245時收到消息指良德街有冰室被破壞及被縱火,所以帶隊在良運街往良德街方向推進以驅散人群。

大約2300時,PW1指見到大批人在良運街,人群站在一堆雜物後並面向警方叫罵,叫罵內容包括「去死」及警員的家人等,PW1表示「期間亦有雷射筆照向我地」、「有人着街坊裝,亦有人着深色衫褲,有人着全黑。好多人戴口罩,部份人帶帽,因為雜物同埋人堵塞咗,所以車輛通過唔到。」第一次驅散之後,人群在前方四散。

當時PW1身處警方防線,並用擴音器調校指最大聲量警告人群,「喺良運街及良德街聚集嘅人,你地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請立即離開,否則警方會使用武力進行驅散。」PW1旁邊的傳令員舉藍旗,表示「呢場集會係非法,請人群立即散去,否則警方使用武力」。

其後,人群並沒有散去,反而繼續叫罵及堵路。PW1於是再次作出警告,唯人群仍然未有散去。PW1形容現場群眾情緒高漲、氣氛緊張,有越來越多人叫囂、叫罵聲量增大,更有數名示威者行前指罵警方。

被問及「有冇人用其他方式騷擾警方」時,PW1表示「有人用好強嘅綠色雷射筆射向警方」,「我向佢發出警告『呢個行為阻住警方行動,請立即停止』,但係佢冇理。」

PW1第三次作出口頭警告後,人群仍然未有散去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大約2333時,PW1第四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傳令員第二次舉藍旗。

大約2335時,PW1第五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人群仍然繼續叫罵,個別人士繼續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大約2337時,PW1第六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接着,警方防線推前、警員跑向人群以作出驅散。

大約2338時,小隊報告指拘捕了一男一女(D2及D3),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

第二次驅散期間,PW1同樣留意到路邊有鐵欄被拆、地上有磚頭被撬開。當時消防員正在救滅火,現場人群四散。

第二次掃蕩後,PW1指出小隊沿途後退、返回良運街,並在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設立防線,防線面向良運街、背向警署及大興行動基地。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水佳麗裁判官 關注影片長度
控:條片都幾長下
官:有幾長?
控:一百分鐘
官:(嚇)一-零-零?
控:(淡定)係,一百分鐘
官:會唔會有選段?
控:早會去到幾時?
官:(十一時的)搭七搭八(當時時間為1115)
控:好,我會留意時間

📌播放有線新聞直播片段(證物P9A)
影片中顯示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有人群聚集並向警員叫罵。當時有現場另一警方小隊的防線。
PW1表示,當時另一小隊在附近但沒有設立防線。P8顯示場面是第一次驅散後,PW1其當時不在場,亦不曾見過P8顯示的場面。

(註:唔明點解要花25分鐘播一段證人根本唔係嗰度嘅片......)

其後,P9A顯示有數名示威者用磚頭和士巴拿破壞富臨集團旗下「龍門冰室」的玻璃,並拋了汽油彈入內,店內着火。片中的記者指,其見到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並手持橡膠子彈的長槍。

📌播放海麗花園CCTV(證物P13B)

影片顯示2245時有一組警員經過良德街及寶怡花園,前往良運街方向。PW1表示相信片中顯示的警員便是其小隊。
2253時,一名女士(D1)出現,站在兩架私家車中間並望向良運街警員離開的方向。
2255時,孭背囊的是D3,旁邊的則是D2。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3:00:14時,影片中可見第一小隊於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設立的防線
23:01:47時,影片中可見D1
影片清楚拍到PW1發出口頭警告,之後數十名示威者退後。

23:07:13時,影片中可見D2及D3站在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D4橫過鏡頭,D1站在對面的電話亭。PW1表示當時D2及D3距離防線約50米。
23:07:52時,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旁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23:09:43時,片中有人高呼口號
🌟控:有人嗌口號,佢哋嗌咩?
PW1:我聽到光復香港嘅口號
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23:11:10時,片中可見D1戴着口罩

23:12:05時,PW1指出片中有人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並有人從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後方用「強力電筒」射向
23:12:32時,控方指出現場有人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23:15:17時,影片中可見D1當時身處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的路障後面。PW1表示當時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散警隊,刻不容緩」、「黑警死全家」等口號。控方補充,從影片中聽到一些更激進、關於咒罵警員妻子的口號。

23:24:12時,控方指出當時有更多雜物賭路,影片中亦聽到有人唱侮辱警察就讀毅進文憑的歌曲「有班警察毅進仔......」。當時D1站了在馬路上的雜物後面。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證物P8)
23:25時,片中聽到有人叫「香港人,反抗」
23:33時,片中可見當時第一小隊身處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的防線,傳令員正在舉藍旗,PW1警告對聚集群眾作出警告
23:35時,PW1再次作出警告
23:36時,片中聽到PW1提醒隊員「有人掟嘢,小心」,並加強語氣,再次向群眾作出警告
23:38時,PW1再次作出警告

PW1表示在2338前一共作出了五次口頭警告,大約2300時作出了三次非法集結相關的警告及兩次雷射筆相關警告,一共八次警告

23:38時,片中可見第一小隊開始驅散人群,沿着良運街,向輕鐵方向跑。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3:41時,片中可見輕鐵建生站的月台上有幾名街坊,有雜物在路軌上

✏️時序
PW1確認發出警告時間分別為2301、2302、2304、2333各一次、2325兩次(其中一次未有寫入記事冊)、2337兩次。2304-2333期間身處於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的防線。2338時開始掃蕩,同時有其他隊伍一同進行掃蕩。PW1表示不知道另一隊掃蕩的路線,只記得上級曾經提及另一隊會從另一個方向進行包抄,但並不知道從哪裡或是什麼方向。

DAY 2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此處補回五月五日的審訊內容,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超~詳細紀錄=3=-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D1-D4對所有控罪都不認罪

—————————

此部分為辯方盤問及控方覆問PW1

—————————

📝D2代表盤問PW1

🎞️展示三張照片,分別顯示良運街天橋、的士站、FA2594燈柱、輕鐵建生站、青田遊樂場的位置🎞️

PW1表示青田遊樂場距離良運街天橋大約三十米,指出正常情況下在燈柱拘捕人後會向天橋方向走去大興。

PW1量度地圖(P15),表示,指出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的防線距離天橋大約一百米距離。被問及是否同意如果有人站在天橋/的士站的位置會聽不到其警告,PW1表示自己「唔係身處嗰度,唔清楚」。其後再被問及是否同意如果有人站在天橋/的士站位置會看不到藍旗,PW1表示「睇到舉起藍旗但唔肯定睇唔睇到上面啲字。」

—————————

📝D3代表盤問PW1
PW1表示當日東九龍總區指揮官有當值,但不是當時向其發出指令的指揮官。當時PW1的指揮官是江耀佳(同音)警司。

PW1確認當日2125時完成第一次掃蕩,約2245時開始第二次掃蕩。被問及覺得這兩次掃蕩對整個行動是否重要時,PW1表示認為第二次比較重要,因為當時有店鋪被破壞及縱火,需要驅散人群及拘捕相關人士。被問及是否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記錄第一次掃蕩時,PW1不同意。

✏️PW1的記事冊(P20)
//
2120 enter Kin Sang Station and over 100 protesters gathered there.
2139 stand by at the bus stop near Leung Tak Street.
2245 conduct sweeping at Leung Tak Street and Leung Shun Street
//
PW1強調2120的那一句就是在記錄第一次掃蕩,辯方質疑「呢個紀錄同你琴日形容唔同,琴日形容多啲」,PW1解釋「記事冊係俾我自己睇嘅,至於詳唔詳細係我覺得重唔重要」PW1亦強調記憶在一年半後仍然深刻。

PW1指出當時見到人群往商場方向逃跑,當人群見到推進的方向不是其方向時會停下等候。PW1認為第一次掃蕩後仍然在商場外聚集嘅人跟第一次掃蕩時的人是同一群人,但其視線曾離開過商場。被問及是否同意自己不能夠肯定商場的群眾便是其後再次聚集的群眾時,PW1表示不清楚。

✏️Charge & Bite?
PW1指出作出警告的目的是驅散及給予人群時間離開。被問及2338時收到指示需進行推進,是誰人給予指示,PW1回應「以我記憶,聽到”charge”表示進行推進」。PW1補充,當時是從係通訊機聽到”charge”,加上當時各位警員都準備好,所以就行動。

PW1指出警方的行動代號中,”charge”代表推進、跑,並不是拘捕代號;而”bite”則代表上前拘捕目標人物(通常用於當時一早有目標人物的時候)。
PW1表示「今次聽唔到bite,淨係charge」,辯方質疑「冇bite,冇目標人物,咁即係代表見到人就捉?」。PW1表示其收穫的指令是推進期間「捉」到的都會拘捕。被問及何時收到指令需要「捉」人,PW1表示在聽到”charge”之前,被問及是否透過通訊機收到指令,PW1則表示不清楚。

辯方質疑PW1見有人就會作出拘捕,並非基於當事人有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PW1表示這視乎拘捕同事的判斷,並同意裁判官所描述「見人就拉係前線警員自己嘅行動」

✏️何謂街坊裝?
PW1定義街坊裝為「唔係着深色衫、冇戴口罩、着拖鞋」,被問到是否同意身穿鮮色衫的人都是街坊裝,PW1表示「唔同意,着鮮色衫,都可以參與非法集結同使用雷射筆」(按:明明問緊係唔係街坊裝⋯⋯)


PW1表示大約2337時,聚集群眾的整體人數並無減少,但不肯定當時部份人有否開始離開。PW1不同意2337時作出警告後沒有給予人群足夠時間離開。PW1確認推進時現場有大約二百至三百人。

—————————

📝D4代表盤問PW1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221時,片中可見有催淚彈
PW1被問到當時有否見到任何催淚彈,PW1表示「從片段當中,我有印象見過」。PW1指自己並無參與發射催淚彈相關的行動,自己當時身處屯門天主教中學外的巴士站候命,之後從通信機得知有關催淚彈行動,但不知道發射了幾多枚催淚彈。因為不在場所以不知道街上是否有很多市民都沒有戴上口罩。

2222時,可見良運街和寶怡花園
PW1同意片中可見催淚彈向上飄,但不肯定當日催淚彈有否飄入寶怡花園。

2230時,片中可見寶怡花園第二、三座無人聚集
PW1被問為何警方仍要發射催淚彈,PW1表示當時不在現場,通訊機亦無收到相關消息。

2245時,PW1再返回良運街附近,表示對有否聽到有人不滿催淚彈入寶怡一事沒有印象。

23:09:53時,片段顯示屬名市民與警員爭吵,不滿警方要求居民離開自己居所。PW1表示當時與市民發生爭執的警員並不隸屬第一小隊。

22:37:40至22:45:40時,片段顯示有防暴警員進入寶怡花園及寶怡花園平台搜查,PW1表示不知悉有相關行動。

✏️有關封路
PW1表示當時警方在震寰路有封路,不過不是用常見的封路路牌,亦不清楚其他小隊有都封其他地方。

✏️是否聽到有警告?
被問及能否肯定整條街及寶怡花園入面的所有人都聽到警告,PW1表示不肯定,亦表示不肯定是否所有人都見到藍旗,但係要作出驅散的訊息非常清晰,因為有防暴警員身處現場出現。

—————————

📝控方覆問PW1
PW1同意因為當時封路所以沒有交通噪音,亦表示訓練使用擴音器時不曾測試聲音傳播的距離,不過使用手冊有紀錄功率及傳播範圍,印象中擴音器發出聲音的功率大約30W。

PW1表示於2338時收到”charge”的指令前已經預期會有相關行動,因為之前曾收到其他指令,關於行動目的是要驅散示威者及拘捕良運街一帶集結的人群。PW1強調同僚截停有關人士後,作出基本調查後才會拘捕。PW1同意主控所講「並唔係企喺街上嘅人就會捉」。

DAY 3 按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續審[6/4] #裁決 #判刑
D1:蔡(20) 🛑認罪還押中
D2: 廖(30)
D3:15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0931 庭內旁聽人士和家屬共22人
0957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詳情後補)押後至1015 宣判
1149 裁決速報:(詳情後補)
D2: 控罪(4)不成立🥳
D3:‼️控罪(2)成立‼️

量刑速報(詳情後補)
D2:因D2早前就控罪(1)認罪,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3,‼️判監禁3個月‼️

D3量刑押後至28/5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處理,待索取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教導所報告、更生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和感化令報告,🛑期間D3需要還押。
________________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無補充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D2辯護律師指不爭議藏有雷射筆和萬用刀,惟爭議有否意圖傷人。D2出庭作供,在兩小時的片段中他從無在背囊拿出雷射筆和萬用刀。即使現場有其他人使用D2也沒有拿出,藏有它們是基於工作需要。案發地點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而D2在彌敦道近水渠道被截停搜查,在被截停處有否意圖使用不應用作推論在案發地點有否意圖使用。

D3無補充陳詞。

簡短裁決理由
📌控辯雙方案情 -請觀看審訊直播內容

📌一般性原則
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各被告沒任何舉證責任。本席需分開處理各控罪,並分別考慮對各被告不利或有利的點。各被告行使緘默權不能對他們不利,法庭亦不應以此推論他們有罪疚感。有被告不作供為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應因此假定他們有罪,亦不應以此作罪證,惟他們因於不能削弱或反駁控方提出的證據。法庭可利用已知事實作推論,惟它們必須是已證明的事實,在推論是亦需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各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他們干犯罪行的動機比有案底的人事為低。而D2和D3出庭作供,法庭應注意他們的良好品格。

📌證人證供分析
對於PW1和PW2的口供辯方爭議空間有限,因為他們的口供有畫面證明。#陳慧敏裁判官 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證人。對於D3辯護律師批評PW1指自己有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襲警並沒有記錄在證物P5(P1片段中現場人士對話騰本),裁判官指PW1與PW2並非站在同一位置,而P5僅顯示在場人士部份對話內容,加上PW2指攝時有移動,可能影響收音而沒錄到PW1的警告。裁判官指此分歧微不足道,不影響PW1可靠性。

📌控罪元素分析(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指出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元素:
1. 該物品可用作傷人
2. 該物品被改裝用作傷人
3. 被告管有該物品意圖用作傷害他人

裁判官引用 鍾日祺 案例 HCMA 243/2020 (見文末),指出在缺乏直接證供的情況下,裁判官可推論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裁判官指出,假若D2的作供是真的,控方便不能證明D2藏有雷射筆的意圖。惟她亦指,此條例用意為防範未然,在案發過程沒有使用該物品不應作為辯解。就證物D2(1)(香港知專學院的高級文憑證書)和D2(2)(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於21/1/2021上載的影片),  裁判官信任D2作為製片和場務的職業,並接納他指雷射筆和萬用刀是在工作上有需要,而背囊亦是日常工作用的。裁定他不懷攻擊他人的意圖,因工作需要攜帶雷射筆和萬用刀合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控罪元素分析(非法集結)
裁判官引用 吳文遠 案例 HCMA 492/2019(見文末),指出證物P1顯示包括D1和D2在內有多於3人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呼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亦有叫粗口、噴漆、用雷射筆、唱侮辱警察歌曲等行為。現場人士大部份戴口罩, 裁判官提醒自己肺炎尚未爆發。而在場人士作出上述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已構成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就D3作供,裁判官指出D3早於2317已坐在案發地點,2341時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方向,更有直接照射警員方向,2341時至2342時警員以強光照向D3,惟D3不為所動。裁判官不信納D3以雷射筆「照天照地,覺得雷射光線好靚」的辯解,認為證物P1已攻破她的說法。D3照射雷射光引起在場人士起哄,而最終無出現的還款者亦令裁判官生疑,指出「為何圖寶巧合地在衝突地區等人還錢?」「為何圖寶友人相繼出現在案發地點?」,並裁定D3與她多於3名的友人相約參與集結,不接納她指自己出現在案發地點有清白的理由。

裁判官引用 湯偉雄 案例 CASJ 1/2020(見文末),指出當和平示威惡化時,和平旁觀者應離去,當集結涉及暴力時他們便不再是和平示威者。裁判官指D3在場駐足2小時,期間使用雷射筆和高叫口號,非即時離開,行為不合常理,裁定她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已構成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不同意D3辯護律師指現場有人士拜祭、撒溪錢、噴漆、使用雷射筆似乎無共同目的。裁判官指集結人士高叫「還我831真相」口號,而集結地點在太子地鐵站外,在場人士顯然希望藉集結表達對831事件的不滿,「居心昭然若揭」,‼️裁定他們有共同目的,D3非法集結罪成‼️

求情理由
📌D2
D2現年31歲,本土出生,與父母同住,持有與電影工作相關的高級文憑,宵禁令與禁足令對D2工作影響龐大,D2明白違法令家人朋友擔心。庭上呈上20封求情信,由本人、家人、朋友、女朋友、工作伙伴、中學老師等撰寫。第20封更是由電影製作人協會會長撰寫,並附有一張D2與黃修平導演的合照,證明他有協助電影《哪一天我們會飛》的製作。

D2工作態度認真,評價高,多人找他工作,雖然因市道問題和案件關係引致收入下跌,但現時已受聘用。D2有良好品格,案發時舉起不文手勢和站在使用雷射筆人士旁是不智之舉。惟相關片段僅7分鐘,之後亦拍不到D2,參與程度相較一直使用雷射筆叫囂的人士為低。D2本身亦是受鼓動才留在現場,希望法庭考慮案發僅7分鐘的動作,以比 鍾嘉豪 案 CAAR 4/2020(見文末)為低的量刑起點。

📌D3
D3現年15歲,案發時14歲1個星期,現在中二,本身升中一時升上一 band 1英文中學,但因跟不上而轉校至另一中學。期後父親離世,對D3造成重大打擊。D3年紀小不懂面對此事情及母親,會選擇出夜街。庭上呈上醫療記錄,證明D3在2020年3月看一沈姓私人精神科醫生,後於2020年10月獲轉介至政府醫院,期後獲診斷患上抑鬱,與父親離世有關,令D3對生活失去希望。現在情況已大為改善,雖然在校仍會焦慮,但透過家人和校方慢慢照顧希望能令情況進一步好轉。

D3在復課後因病情和本案獲學校批准一星期上學兩天,因案件步入審訊最近暫時不需上學,希望在案件後助D3慢慢重新適應校園生活。庭上呈上D3就讀中學黃校長的求情信,說明D3母親、校方、駐校心理學家、駐校社工等均會助D3重新融入社會。D3現時與母親和一11歲妹同住,與母親關係改善,無再出夜街,即使要出夜街亦會有交代,希望法庭接納D3因父親離世一時迷失。

庭上呈上律政司覆核案例 CAAR 3/2020(見文末),指出本案案情相較案例嚴重程度低得多,而該案兩名14歲手足因法庭給予他們極年輕的年紀較大比重(1人案發時14歲1個月,1人14歲10個月),其中一名被告亦有抑鬱,最後獲判12個月感化和8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辯護律師指出,雖然本案是審訊後定罪,但本案嚴重程度較案例低得多,D3參與程度亦低,無警員因本案受傷。D3極年輕,父親離世心智未成熟才犯下本案。D3亦坦白承認自己有舉不文手勢和粗口,希望法庭考慮上述情況判處D3較嚴苛的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而非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給予D3最後機會,助她在本案後重新融入社會。

量刑理由
📌D2
裁判官引用案例 CAAR 4/2020 ,CAAR 6/2020,CAAR 1 /2020 和 CAAR 7/2020(見文末)說明非法集結必須遏止在萌芽階段。案發時多於100人呼叫口號,仇視警方氣氛濃烈,在警員多次警告和舉藍旗都無效。考慮各案例後以‼️監禁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D2認罪拘減1/3刑期,最終判處D2監禁3個月‼️

延伸閱讀:
1. HCMA 243/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4(1-4)段
2. HCMA 492/2019的判案書按此。見第45-50段
3. CASJ 1/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80段
4. CAAR 4/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28段
5. CAAR 3/2020的判案書按此
6. CAAR 6/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35段
7. CAAR 1/2020的判案書按此
8. CAAR 7/2020的判案書按此

(按:兩名手足在被押往羈留室前向旁聽席公眾人士揮手道別。14歲妹妹審訊期間曾情緒不穩,惟今天聞判後堅強地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令人倍感揪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0941 選出三男二女陪審團,現休庭15分鐘
1019 高官完成開案陳述
1020 葉大律師讀出證物C1:由關警員所撰的一頁中文口供,其負責到現場拍攝及拍攝證物

由關警員拍攝的32張相片,鑑證檔案編號06031/2019,列為證物C2

1025 現傳召警員25893蕭偉傑(音)
案發當日至今隸屬於中區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
檢視照片及確認現場草圖和財務檢取流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非社運相關
#蘋果日報 #壹傳媒

KTS566/2021 - 壹傳媒有限公司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7/2021 - 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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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S569/2021 - 鄭記者
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詳情:
566~68: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56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在香港協助及教唆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及麥景慶,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控方今天預備好答辯,唯辯方較早前去信後認為需時再作磋商。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傳票案件無須處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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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尚有 #20200527旺角 蔡(21)案審前覆核未做,唔好走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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