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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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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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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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28中環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不服定罪上訴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被告在2020年12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黃雅茵裁判官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判決及判刑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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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甫開庭指剛剛收到被告新指示決定撤銷定罪上訴申請,願意即時服刑‼️

📌批准撤銷上訴,即時監禁3個月

手足精神一般,庭內連親友十個都唔夠,臨走時同公眾人士揮手說我冇做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提堂

D1:周(28)
D2:黃(21)
D3:許(18)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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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及D3不認罪
D2 承認控罪(1)及(2)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1及D3
案件將押後至 9月10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作審前覆核,3天前需交回問卷。控方指共有14位證人及片段共長73分鐘呈堂,D1沒有警誡供詞,D3有警員記事冊口供及警誡供詞(辯方表示會爭議),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法庭並預留7及8日兩天。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
關於第二被告,控方在庭上播放2段分別3及20分鐘新聞片段(明報新聞及獨立媒體),協助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環境。被告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作求情陳詞及呈上數封求情信,本案事發早於2019社會事件,辯方引用案例指本案較同類案件輕微,沒有預謀只因沒等了2小時也冇機會發言而搶咪,沒有挑戰執法人員及參與人數只有8人,另外本案在2年多後才檢控,延後檢控屬嚴重。最後希望法庭留意事發時D2只有19歲,終審庭有案例指109(a)精神可作考慮輕判(判刑時16至21歲罪犯如有其他選擇不可判監禁式刑罰)。辯方指D2九月開學完成此學期便畢業可投身工作為家人肩負生話重擔,希望法庭輕判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或短期監禁,裁判官考慮後押後一星期作判刑並沒有索取報告,但表示所有刑罰也可能。

D2判刑將押後至7月1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判刑

D2:黃(2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同案D1及D3不認罪,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D2上次庭上承認控罪(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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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判刑速報
‼️總刑期3個星期‼️

📍簡短理由
事件涉及8人上台搶咪,沒有使用武器及受害人傷勢輕微,事件持續2分鐘現埸迅速受控制,警察到場被告也配合拘捕。
今日辯方律師呈上受害人周議員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內容指傷勢輕沒有後遺症,確認被告事後寫信道歉,自己接受而且對被告有正面評價,今日也到場支持。
考慮被告2014年有同類非法集結案件定罪判處12個月感化,其後也有非同類案件被判處更生中心。雖然本案比同類型案件並非嚴重,但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而緩刑也非合適,法庭判刑如下:

*控罪(1) 判處4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2)判處2星期即時監禁

兩項判刑同時執行,但考慮檢控延誤2年4個月而責任不在被告(控方提供新聞片段事發不久可以辨認出D2,上庭控方解釋要時間辨認事發時8人身份所以延遲兩年多才能作起訴,法庭認為如一早可認出D2就可起訴而不需拖延)再扣減一星期,即總刑期3星期。

🌟祝手足早日完成學業 投身喜愛工作 要記住女朋友今日為你流下不少眼淚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答辯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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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全部三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作供(首2位為市民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72分鐘錄影會面及約3分鐘現場錄影片段及22段警方依賴作事後辨認被告作拘捕之閉路電視(每段數十秒)。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會爭議身份,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

案件排期至 10月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審訊,並預留7及8日。如有同意案情須於開審前三個工作天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20200701銅鑼灣

🙎🏻‍♂️趙(18)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趙仔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趙仔在7月6日認罪,索取一系列報告還押至今日判刑,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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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按此⬇️
https://telegra.ph/判刑-07-27

🔴#判刑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雅茵裁判官最後叮囑被告切勿再犯法,並謂:「我睇到似乎就算幾困難嘅情況你都有改善,咁我希望你好好地繼續呢個改善,知道嗎?」
~補回今早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續審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已認罪❗️)
(2)阻礙公職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一直針對被告有關控罪1嘅事作提問,當中包括被告於錄影會面時提到自已屬599i條例內的豁免人士。
裁判官多次提示下,控方仍未有改善。
控方解釋是想證明被告其實是想利用豁免身份(被告承認控罪1時已表示當時錯誤理解該法例)而故意不出示身份證阻礙警員職務及挑起事端。

當被問到女警首次警告被告時,為何被告會說「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拉得!」
被告解釋當時不認為自已有作出阻差辦公的行為,但當時女警卻未有解釋警告他「阻差辦公」,出於不想糾纏及被告個人理解是三次警告就會拘捕所以就直接嗌出上述說話。

最後被告否認控方指他是故意不服從警員指示阻礙警員執行職務,更指出他有依照指示行入封鎖線。

辯方覆問:
辯:除了有依照警員指示外,片段中有一個階段警員要求你垂低手,你有無跟指示做?
被告:有
辯:因為你覺得指出示合理?
被告:係
辯:即係話如果警員有合理指示就會跟隨,唔合理就會提出質疑?
被告:係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 9月14日 0930 於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前覆核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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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雙方已經簽署問卷,如有同意案情會在9月9日前交法庭。

雙方同意只傳召列表上控方證人PW1-4(現埸涉及被告),而PW5-8是關於會面記錄及拘捕,由於警誡下被告沒有出聲,控方不依賴招認,此4名證人不用傳召出庭。

除被告外可能有一位辯方證人(上司)出庭,二天審期應該足夠。

本案排期至9月16及1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兩天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控方表示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答辯

D3:許(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D1-3)

案情: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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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D2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判處3星期監禁。
不認罪的D1及D3原定安排在9月10日進行審前覆核及於10月5日進行審訊。
D3今日承認非法集結罪

同意案情:
當日有一個已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主題為反對政府於東大嶼填海建人工島計劃,遊行喺當日1530由銅鑼灣東角道出發前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大會於遊行終點舉行論壇,並向舉手嘅人遞mic輪流發言。當前立法會議員姚松炎發言完畢後,有八名蒙面人士上前想搶去姚松炎手上嘅mic,PW3上前幫手分開,過程被兩間傳媒拍下。高級督察聽到人求救後趕到現場,並檢取相關證物。
非現場被捕嘅D3於警誡下承認有參與事件,負責阻擋他人以爭取時間讓網上號召者可以搶到mic發言。

求請: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父母、姊姊、大學講師及朋友。主要表達被告當時年輕(案發時16歲),未有深思後果。現為大學生的被告明白到當日做法不當,對他人造成恐荒感到後悔,明白尊重他人表達意見的重要性,具真誠的悔意。
案發至今已3年,至今年初才被正式控告,被告的人生計劃受到影響,擔心案件影響升學進度,甚至令他無法出席姊姊下月的婚禮,被告更不時會為案件而失眠。
案發時被告因不滿大會安排,一時衝動響應當晚網上號召阻擋其他論壇參與者為號召者爭取時間發言。被告一心只想企喺前面阻擋他人,從無諗過亦無使用武力,過程只有兩分鐘,其間未有使用武器,案情比較輕微。加上被捕後承認自己的角色,亦已向姚松炎致歉,反映到被告的悔意。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法庭採納辯方建議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會排除其他判刑選項。

法庭現將案件押後至 9月20日 10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保釋,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續審 [3/1]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答辯時已認罪❗️)
(2)阻礙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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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將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控方回應:
辯方陳詞質疑警方先後3次向被告發出警告是否合理,及有沒有空間給被告考量。控方指出證物錄音謄本P1a可反映女警長55477比警告既過程。女警長首次警告後被告是有回應「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拉得」,回應有挑引性叫快啲。反之女警長是繼續逐次警告,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又說「拉我喇拉我喇」,女警長有説告阻差辦公才作第三次警告。

辯方補充:
說呈堂片段見警長第一同第三次警告前後只差十秒時間。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說「攞身分證出嚟」在片段及謄本完全沒有此相關紀錄。而PW1男警長稱叫被告收埋手機攞身分證出嚟後奪去被告手機,呈堂片段見PW1用手指捽手機螢幕,片段支持辯方陳詞提出終審法院 譚立輝案例,被告爭取自己應有權利(無理被搶奪手機)與警方糾纏構成不便不算阻差辦公,也希望法庭小心考慮PW1及PW2之證供是否可信。

案件押後至 10月18日 1430 於同一法庭進行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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