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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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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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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5] #暴動

~以下補回11/2的審訊內容~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PW1 警員11067 蕭小虎及PW2警員12592林捷庭(音)作供完畢,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16日1000區域法院續審,屆時將就著被告是否需要答辯的事項作出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此部分為PW2 警員12592 林捷庭(音)作供及中段陳詞🌟

PW1作供按此👈🏿

🌟控方以65B呈遞PW2口供,呈堂為證物P14,並於庭上讀出。🌟

2019年9月1日1800時,PW2就一宗在同年8月31日1900-2000時在銅鑼灣位置發生的群眾聚集事件回口供。PW2現為反恐特勤隊第一行動隊的隊員。
2019年8月31日,PW2當值為特別戰術隊伍(aka畜龍)。1945時在力寶中心與???機動部隊第二梯隊往銅鑼灣方向掃蕩。
去到波斯富街及軒尼詩道交界時,看到前方SOGO有大量示威者聚集,目測約200-300人,他們聚集並堵路。
PW2當時在電車站位置,繼續向銅鑼灣方向掃蕩時,有示威者向其位置投擲兩個汽油彈,該汽油彈在其身邊爆開,PW2逐向前追截。
期間在軒尼詩道505號(中國銀行)外看到有身穿特別戰術小隊服裝的隊員(PW1)正在把一名示威者(被告)控制在地上,於是PW2上前協助。
其將被告按在地上並控制其手,讓PW1為被告扣上膠手銬。被告約 1.7米高,當時頭戴黃色頭盔、護目鏡,身穿黑色衫及黑色褲,並背有一個深色背囊。2020時,PW1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PW2協助PW1把被告押至警察防線內。2028時,在警車AM8316上把被告交給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的警員33513,PW1、2之後繼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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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2🌟
🌫盤問PW2的稿件🌫

辯方問PW2在電車站的位置被掟汽油彈(第一次汽油彈襲擊)直到見到PW1制服被告期間,有否見到任何汽油彈,PW2表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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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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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案情就是被告與另外三人在軒尼詩道一字排開,並對PW1投擲汽油彈,這大概係20時24分23秒之後的事,控方的證據就只有PW1的證供。 但,在證物D2(中國銀行門外的閉路電視)很清楚見到PW1在軒尼詩道向前推進至到他所指的相關路段(相關路段即中國銀行外)時,馬路上根本沒有人呢。沒有人一字排開、看不到有任何汽油彈爆開,而這些片段本身都是控方的未被使用材料。可見錄影片段與PW1的證供完全是兩回事來的。控方證據薄弱,因而希望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汽油彈被拋出不一定會爆開、著火。姑勿論如何也好,被告被捕的情形很清楚。 因而,法庭應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4/5] #暴動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1日區域法院姚勳智法官席前的中段陳詞

姚勳智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代表律師草擬了承認事實第二部分,控方需時查閱,若雙方同意後,即完成辯方案情。

雙方結案陳詞需於今天下午5時或之前提交法庭。控辯雙方初步估計會沿用之前已述及的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1030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2021年3月9日1000區域法院作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進度報告

👥D1: 黃, D3: 劉

控罪:
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並在2020年11月9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D1及D3明白及同意感化官報告,法庭指示餘下感化令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裁決分析:控方依賴PW1(截停及拘捕)及PW2(觀察)之證供。庭上口供指警方1945在銅鑼灣掃蕩時見二三百人在崇光外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一汽油彈,PW1向前追截時有4人較近,其時再有一枚汽油彈投擲出,PW1終在崇光巴士站成功追到1人(被告),當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PW2在PW1後方,承認只在PW1控制被告後才到達協助,之前情况不清楚。

法庭考慮當日2010時SOGO外已有堵路,投擲汽油彈、非法集結等行為,毫無疑問可構成暴動元素。然而從所有庭上片段,包括一些高位廣角CCTV,只見PW1推進時有一次投擲汽油彈,發現不到追捕時有第二次,而PW2證供也説未有看到第二次。法庭對PW1口供説法存疑。綜合所有呈堂片段,雖然被告衣飾(黃色頭盔、手套及護目鏡)出現在埸有自招嫌疑,但完全沒有看到被告有任何參與汽油彈投擲,堵路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因此控方沒有證據舉證被告參與控罪元素行為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關鍵銀行CCTV片段拍攝到事發經過及被告,警方取得後沒有呈堂,反而是辯方細看才發現控方案情同拍到實況不同將片段呈堂作辯方證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協助拘捕A15

🌟 #0831銅鑼灣 案中 #沈小民法官 指58171 黃子誠 證供不可靠,控罪不可能成立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7

📌證人供詞及記事冊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的口供紙主面提及來自NTS M077的兩幅截圖,第一個截圖是關於搜查A15、第二個截圖是關於PW37與偵緝警員押解A15。

在1頁紙的證人供詞,完全沒有提及截停、制服、拘捕A15,PW37同意。在記事用就案發當晚有3頁紙紀錄,完全沒有提及A15,PW37同意。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口供紙時有播放NTS M077,PW37同意辯方指出PW37單憑記憶講述在片段前所發生的事情。當日透過通訊機得知 鄧智兆 要求支援,因此由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回去協助。

📌眼罩
主問時指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戴住防毒面罩和眼罩, 鄧智兆 脫下交予PW37,但PW37又指眼罩從地上拾起。兩個不同版本是因PW37忘記眼罩從何搜出,PW37不同意,亦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有沒有戴眼罩。
眼罩在近電車站A15坐下被搜身時才初次搜出,PW37不同意。
PW37指第一次看見A15時,A15坐在地上戴住眼罩時,眼罩沒有鏡片, 鄧智兆 扯脫其眼罩。昨天主問時指 鄧智兆 扯脫其口罩,現指 鄧智兆 先將眼罩交PW37,再將防毒面罩交予PW37。
主問時指眼罩在地上,現指眼罩是PW37從 鄧智兆 手上接過放在地上。

PW37堅持以上說法皆十分肯定。

🌟 #陳仲衡法官 堅持要求 #王國豪大律師 說話必須用口語,表示自己難以理解,但直播員理解力尚算OK,毫無難度。

📌雨遮
鄧智兆 有提過涉及一把雨遮,但沒有指示PW37尋找,PW37沒有協助尋找,亦沒有搜獲。

📌護甲
PW37當時先搜查A15背囊,再搜A15身。A15當時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沒有任何護甲。頸上有橙色哨子。

📌證物處理
PW37指有證物列表提及證物是在身上或背囊中檢取,後指自己理解錯誤,其實沒有該列表,自己上車後沒有時間列出證物。

🌟PW37說話鬼食泥, #葉青菁大律師 建議證人提聲說話,被 #陳仲衡法官 大聲吆喝「俾佢講埋先啦,佢講到一半你又起身講嘢,我抄唔切啦」(按:抄唔切關人起身講嘢事咩?)

覆問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盤問時提及的橙色哨子,PW37指類似P15-5。

PW37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0831銅鑼灣 案中制服及拘捕A4時 用警棍不停毆打其背部

📌繼續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三由00:23:49至00:24:39
在00:24:10時畫面左邊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者為A16,控方由00:24:10至00:24:13慢鏡播放,要求PW39留意該男子行為,PW39指片段中可見該人戴眼罩和灰色防毒面罩,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5,圈出為005A。
控方由00:24:13繼續慢鏡播放至00:24: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6,圈出為006A。

🔸時段四由00:25:58至00:26:11
在00:26:03時畫面中間,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7,圈出為007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再看P16-4鞋子。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9

📌「非法集結」
案發當晚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快速推進,指示為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訓示從通訊機上由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督察作出,指示以「非法集結」拘捕前方群眾,而非「未經批准集結」。

🌟潘誦騏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 作供,循特別通道進出法庭申請當天突被 #郭棟明大律師 撤回

📌耳機
從相片P59可見右邊的PW39裝備包括圓盾和警棍,左耳有透明線耳機。是否戴耳機是個別警員自己選擇,PW39不知道當日其他畜龍也沒有佩戴。當天PW39只在左耳佩戴,用以聽取行動指示,沒有佩戴耳機的話就需要召集聽取訓示。

📌揚聲器
約2000時警方防線起步向前推進,前方群眾開始慢慢後退,至警方快速推進時,群眾大部份向上環方向跑。
當時看見A16右手持揚聲器,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藍色,沒有手柄。此外PW39沒有留意揚聲器其他特徵。
由於揚聲器沒有手柄,PW39指A16所謂「右手揸住」是向前,所以自己注意到,但同意由於時間短暫,無法詳細形容。

📌「逃跑」
PW39同意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大多數人正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雜。
主問時稱PW39因「見到」警方快速推進而走,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是否「見到」,但指「正常一個人見到警察衝前,如果冇干犯任何罪行,唔需要逃走」。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此為評論,無需在法庭作供時提出,只需講當時所見所聞。

A16當時與PW39距離約20米,上前拘捕是因為A16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自己有理由相信A16逃走是因為干犯非法集結,但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轉身離開的原因,甚至不知道A16「知唔知點解要走」。

📌18658上前協助
制服A16在地後,18658約在2至3秒內從後上前協助,但由於事隔太久,無法肯定確實時間。PW39不知道是否因為在快速推進時,18658已經在自己身後,所以可以在短時間內上前協助。

PW39追截時沿斜線由德輔道西東行線跑向西行線。

📌不合作即掙扎
制服A16在地後,PW39指A16沒有聽從其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而是如相片P59中把雙手放在頭兩旁,認為A16不合作,所以指A16掙扎。

PW39不同意相片P59中A16的動作是投降手勢。

- 午休至1545 -

A16作P59中的姿勢同時,不停大聲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PW39不同意。

📌沒有檢取揚聲器
PW39又指沒有檢取揚聲器是因為現場環境不穩定,當時未能完全制服A16, 加上其他環境因素,有許多不知名人士在現場,認為控制A16是主要工作,而檢取揚聲器並非主要工作,所以沒有檢取。
至於將A16制服後,不久便有便衣警員接手,PW39就離開。當時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則指是因認為在短時間內現場無法迅速平靜,認為令現場環境平靜及協助其他警員才時主要工作,所以亦沒有檢取揚聲器。
離開時PW39沒有交代其他警員檢取揚聲器,是因為上述現場環境因素,而且當時PW39沒有留意。

PW39指自己在2019年11月左右見過相片P59。

將A16交5589負責的位置約在匯豐銀行外,即相片P59位置附近。

🌟#鄭凱霖大律師 提點, #陳仲衡法官 來到審訊第35日,終於了解NOW片段為一段完整片段,時段列表只為控方依賴時段,毋須每次問「係邊一段呀?列表嘅邊一段呀?」

📌接觸A16時間
從NOW直播片段中20:03:13至20:03:16時,可見PW39已離開A16附近,由5589處理A16。

辯方指出推進開始時間為2000時,PW39不相信,要求觀看20:00:12至20:00:1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推進畫面確認。

20:00:43至20:01:07時警方防線到達修打蘭街電車站。

因此PW39制服A16時間介乎20:01至20:03時,PW39接觸A16不多於2分鐘。

📌對A16的認識
PW39在案發當日制服A16前從未見過A16,在交予5589接手後至今天上庭期間亦從未見過A16。
除相片P59外,PW39沒有再見過A16的任何相片,亦從未看過與A16相關證物的實物。

PW39同意制服A16後,因環境混亂,PW39為要確保其他警員安全,注意力並非只集中在A16身上,但強調自己有注意到A16的衣着,因制服期間注意力在A16上。

PW39同意當時注意到的衣着特徵已全部記錄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上,即「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黃色頭盔、戴口罩、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共5點。PW39指自己有寫漏其他特徵,但又同意當時注意到的都已經寫在紀錄上。PW39同意任何書面紀錄都沒有再提及上述5項特徵外的其他特徵,亦從未記錄A16竹手心戈身材。

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7
2022.07.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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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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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4/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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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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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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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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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4) 🔴服刑中

控罪:
①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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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的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其中一個定罪理由,是原審法官認為當時在上訴人身後的黑衣人開始襲擊拘捕他的警員,從而推論上訴人與該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針對反抗、襲擊警員、參與暴動。

👉 上訴理由
潘資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不應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其他人的舉動行為,因為超越了開案陳詞時控方闡述的檢控基礎。又指如果控方表明立場,辯方有可能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出庭作供。

此外,潘大狀又指被捕時上訴人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急救員,亦曾對警員講自己是急救員,背囊內有繃帶,顯示上訴人並非示威者的一份子,但原審卻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


👉法官批上訴方雙重標準
上訴方一方面認為法庭不應將示威者與被告拉上關係,另一方面卻要求法庭應考慮身穿反光背心的人是被告的同伙,作為被告是急救員的佐證。彭偉昌法官質疑「咁點解後邊嗰個(黑衣人)唔睇得,前邊嗰個(急救員)睇得呢?」潘敏琦法官質疑這是雙重標準。


🔴 官:如果你參與急救,點解你唔係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舉例:「如果你著住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咁都會當你係軍醫掛!咁就唔係代表嗰個國參與緊前線作戰喇咩?同佢洗眼嗰啲就唔係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咩?點解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呢?而家你唔係聖若翰救傷隊呀嘛!你講呢啲點樣幫到你呢?急救員就唔可以參與暴動嘅咩?」

彭偉昌又指,上訴人如非打算身處最前線,預計會受到某種武力來犯,又何須帶備保護性裝備?質疑「你話保護性裝備,protect from what?明顯就係顯示想置身於前線囉。你話整全防衛裝備其實是急救用,證據係邊到呀?被捕時佢戴住黑色護具勞工手套,正如律政司一方所講,如果進行急救工作就應該戴外科手套啦!」


👉上訴方回應
潘大狀回應,指上訴人並非在前線被捕,而是在暴動現場附近的商場內被捕,被捕時亦無戴口罩蒙面,而且急救員亦會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同意若急救員或任何人的行為符合暴動定義 (滿足盧建民案中的七個條件),當然算是暴動一份子,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示威者。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無作供,而且辯方證人並不在場,其證供對本案無意思,不能肯定上訴人當日是急救員。

最後,潘敏琦法官提出上訴人當時身上有哮喘藥,被捕時哮喘發作,質疑如斯身體狀況仍去做急救員?潘大狀反駁「佢哮喘唔係成日發作㗎嘛,唔通有哮喘就乜都唔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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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日宣判
最遲在6個月內會頒下判詞,上訴人須繼續服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0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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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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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前覆核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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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0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8/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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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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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宣布判決

🙎🏻‍♂️陳(24) 🔴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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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不等如中立,在暴動中充當急救員不是有效的辯護理由
上訴庭舉例指,兩軍對壘,雙方都可能有正式的醫護兵,而且都會派到最前方,但救人不等如中立。A國的醫護兵還是A國的軍人,他的任務還是在與B國接戰時搶救A國的傷員,這點就算他曾按形勢幫助過戰區的受傷平民也不會改變。

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他的造意和行為(可以是施行急救)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關鍵是這個行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是急救員
即使上訴人被捕時曾喊出「我係First Aider」, 雖然可用作反映被告被指控犯罪時的即時反應,也可用作反駁控方指辯方說法乃後期捏造的質疑,但絕非證明其內容屬實的證據。

上訴庭又批評辯方試圖期望法庭從三個衣著不同的人(背心女、上訴人、黑衣男)一起逃跑而推斷前二者是急救員,而且是可共用物資的同隊隊友,曲線解釋為何聲稱是急救員的申請人身上只有六條繃帶,是完全說不過去。因為法庭連「背心女」做過什麼和用背囊背著什麼都不知道。


👉「黑衣男」與上訴人屬同一陣營,有默契因剛發生的暴動而逃走
「黑衣男」當時正在與上訴人及「背心女」一起逃避警方的追捕;「黑衣男」尚未被任何警務人員逮住,沒有只顧自己逃跑而是舉長傘(示威者常用的工具)打了PW3一下。 再者,和「背心女」相比,「黑衣男」的服飾和上訴人近似得多,而且「黑衣男」確曾因襲擊PW3而直接和申請人連上某程度的關係。

以上幾點,再加上案發時的背景,法庭雖不致可以肯定上訴人認識「黑衣男」,但起碼能推斷他們同屬一個陣營和有默契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


👉上訴人不曾作供,無法反駁畏罪而逃一說
原審裁定上訴人逃跑並非因為清白時,指出觀其「身處位置」和「整全防衛裝備」,申請人「必因其畏罪而行」。對此,潘資深大律師極力辯稱,逃避警方的理由很多,法庭無法肯定上訴人曾參與暴動,但這個陳詞卻有一根本缺陷,即申請人沒有作供。例如,申請人可以說他是在附近的大廈呆坐了幾小時,卻需要向法庭陳明,並接受相關的盤問,但他沒有。


👉強而有力證據證明上訴人參與暴動
上訴人身披各種護甲,顯示他預期會與警方有短距離接觸甚至衝突;他管有對講機,證明他有同夥及計劃與同夥互相協調調度;他約在21:10時被捕,距離示威者開始後撤和警方同時展開追截只有三分鐘;他被捕的位置,距離崇光百貨門外極近。 綜合而言,申請人曾參與暴動,實在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官方判案書全文按此

🔴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維持暴動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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