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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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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4/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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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3偵輯警員11632

*辯方不爭議PW3所寫的2份證人口供,因此控方會以65B的方式呈上PW3所寫的2份口供,故控方不需要作主問

唯控方有補問:
他在口供所寫的時間是根據PW2提供的資料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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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3

📌議題1:時間差異 (見控方補問及PW2的證供)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19:40至21:19:53
他看不到有「速龍」小隊的隊員制服A2。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21
他在片段中看到自己。

-片段播放完畢-

他在庭上確認A2是在21:19時被拘捕。

📌議題2:追捕A2

他在口供紙上指A2在PW2指着A2叫「警察咪郁!」後立即轉身逃跑,他在庭上指出是A2當時面向他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他同意當時A2是面向旺角D1出口的方向。他指出當時A2是未完成轉身的動作。

他記得PW2和「速龍」小隊隊員一同制服A2並將A2控制在地上。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播放時間:00:01:25至00:01:27(實時為約21:20時)
他不同意A2在被截停前沒有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片段播放完畢-

他指出由他們一行人追截A2時用了10多秒的時間,但不同意A2在被截停前沒有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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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有覆問:

他指出他第一眼看到被告時並非片段4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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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作供完畢。

*李慶年法官建議律師用字要盡量精準,律師出錯可以向法庭說不好意思,但法庭出錯不可以向上訴法庭說不好意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5/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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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4 偵輯警員6614

PW4=她

背景:

在2019年11月10日,她由13:00時起當值,與包括PW2的隊員乘坐警方私家車巡邏,而她是私家車司機。

在約21:30*時,她與隊員到達亞皆老街與通菜街交界,然後她再將車輛駛至前方的行人過路處,並移動至左四線才停下。

*這是PW4當時手錶顯示的時間

觀察:

她形容當時行車速度緩慢,她亦看到惠豐中心對出的行人路有包括A2的數十人停留,沒有使用行人過路線橫過亞皆老街。

她看到A2身處左二線,用左手拿着3尺乘1.5尺的黑色垃圾膠袋並用右手指揮交通,類似放行車輛的姿勢。

她指出當時她與A2相距10至15米,現場光線充足,有街燈照明,視野沒有大阻隔。

她停車後,看見A2返回惠豐中心對出的行人路,她形容當時她與A2相距5米。同時間左二及左三線已被雜物堵塞,稍後亦有停泊在左一線的車輛司機將左一線的雜物搬回行人路,令左二及左三線的車輛可以切線至左一線行駛。

她形容當時現場光線充足,視野沒有大阻隔。她亦形容上述兩個過程,即行駛過程用了3至4分鐘,期間她視線專注在A2身上。

然後A2第二度將垃圾袋放在左一線,之後再返回行人路。之後再有停泊在左一線的車輛司機將左一線的雜物搬回行人路。然後A2第三度將垃圾袋放在左一線,之後再返回行人路徘徊,即在馬路與行人路間來回行走。

她形容上段情景歷時約2分鐘,當時惠豐中心對開的行人路有10至20人。

她形容A2是中國籍男子,短頭髮,肥身材,身穿有綠色字樣的有拉鏈白色衛衣及黑色長褲,有佩戴深色膠框眼鏡。她記得當時A2將白色衛衣的拉鏈拉至肚的位置。

總結以上,她用了5至6分鐘觀察A2。如果計上她在車上看見被押解的A2,總時長有15至20分鐘。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24
她認出自己當時自己駕駛的車輛。此外她確認片段中左一線上的垃圾袋與她當時看到的是一致,亦是由A2當時放在左一線上。

片段時間:06:46:03
她當時看不到她駕駛的車輛的前方有藍色回收桶。

片段時間:06:45:24至06:46:20
她確認片段環境與她當時看到的是一致。

-片段播放完畢-

她後來在庭上同意案發時間應為21:19至21:20,即較她在庭上表示的早10分鐘。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17:38至21:17:48
她有看過片段的情景,因為她當時已在左四線,但她沒有留意到彌敦道上的雜物。

片段時間:21:20:10
她當時看到左三及左四線的雜物,但她沒有留意之後有警員將這些雜物搬上行人路。

片段時間:21:20:13
片段所示是警員制服A2的情況,因此她認為她當時已在約21:15時到達左四線。

片段時間:21:17:48至21:20:36
她看到她當時所駕駛的車輛。

片段時間:21:20:40
她確認片段所示的是當時PW2押解A2期間經過她當時所駕駛的車輛的情況。

-片段播放完畢-

追捕A2

之後她看到車上的隊員下車向A2的方向進行追捕行動,但她沒有留意之後的事情,因她要看管車輛。

她再看到A2時已是PW2與隊員押解A2時經過她乘坐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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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主問:

她指出當時旁邊的私家車沒有影響她的視線,因為她駕駛的車輛車身較高。

此外,當時除A2外人群沒有人身穿白色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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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盤問PW4:

📌議題1:觀察

她同意她第一眼看見A2時她正在準備將車輛由左三線切線至左四線期間看到,並看到將垃圾袋放在左二線,但也同意她初時看不到A2的全身。

她同意A2在她將車輛在左四線停下後才開始在馬路與行人路徘徊,距離是由行人路至左三線之間。而A2在此前曾在馬路上逗留。這時她已可以看到A2的全身。

她表示自己沒有留意行人路上的人及行人間的流動情況,因為當時情況是主要身穿黑色衣服,所以身穿白色衣服的A2會較突出。

她沒有留意A2在首2次堵路期間能夠通行的車輛是駛往那裏,但記得有3至4輛能夠以緩慢的速度駛出。她指出在各車輛駛出期間的8至10秒不會完全阻隔她對A2的視線,但同意這些車輛會遮掩A2的下半身。她指出這時A2站在行人路上沒有渡步。

她指出她由第一眼A2直到有警員追捕A2期間,沒有拿垃圾袋前往左三線及左四線。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17:38至21:17:50
她當時看到A2的人第三次將垃圾由行人路搬出馬路,但她沒有在庭上及口供紙上特別指出A2有三次將垃圾搬出馬路,她同意她有所遺漏,而片段鈎起她的記憶。

*這個第三次堵路是在PW4將車停在左四線後發生,PW4在此前從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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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PW4指出上段提及的堵路作為是A2最後一次堵路,即2次堵路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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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5/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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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5警員B

PW5=他

*PW5受匿名令保護及在屏風後作供,所有人均不得對外公佈他的姓名,否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

背景:

在2019年11月10日,他在12:00時起當值,並在19:07時獲派到旺角處理群眾聚集事件。在21:25時,他在彌敦道近陶德大廈乘坐正逆線停泊的AM7043。當時AM7043是車隊的一部分並位處較尾的位置。

當車隊到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時,有示威者追着車隊,而且當時亞皆老街有塞車令車隊難以前行。之後他聽到有隊員表示有人向車隊投擲雜物及有人向左後方投擲雜物。但他看不到誰人向車隊投擲雜物。

之後他指出有人襲擊車尾,然後已有隊員下車追捕疑犯,於是他是尾隨隊員由亞皆老街轉入彌敦道,而他最後跑至匯豐銀行中心對出的馬路後,隊員向他表示已制服一名疑犯,即本案A3。

觀察:

他見處理A3事宜的人手充足下轉身望向彌敦道往深水埗的方向,當時他看見有100名示威者和穿反光衣的人湧向他的方向,所以他與8至10名隊員馬上建立防線,要求與他相距1至2米的示威者和穿反光衣的人向後退。當時他與A3被制服的位置距離約5米,他亦有手持胡椒噴霧。

他指出當時相信是記者,即穿反光衣的人有所退後,那時他與記者群相距5米;而該100名示威者則主要聚集在匯豐銀行對出的行人路,他與行人路上的示威者相距5米;也有少許示威者位處馬路,他與位處馬路的示威者相距不多於15米。

他指出當時兩者彌敦道兩邊馬路上的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後來他知道是磚頭及水樽。他也指出行人路上的示威者有身穿不同顏色的衣服。

由於匯豐銀行對出的人群有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所以他專注在該帶的示威者,那時現場光線充足。

他之後在掃視環境時看見A4向警方防線做出投擲動作,當時他與A4相距不多於15米,之後他感覺到左腳脛骨被硬物*撞擊,但他沒有理會傷勢,仍然追截A4。期間他由感覺到痛至決定追捕期間相隔1秒,而他用了2至3秒追截A4。

*他不知道A4用甚麼襲擊他,因為當時地上滿佈雜物,包括拖鞋😦及水樽等

他看到A4當時佩戴深色鴨咀帽、深色心口有圖案的短袖上衣、佩戴眼鏡,沒有佩戴口罩,站在位處馬路的記者群的後方。

追捕A4

A4看到他後想轉身離去,可是被其他隊員阻擋下,A4離開失敗後被截停,由於A4有少許反抗,即想推開他的手,故在一段時間後才能將A4帶到警方防線並在21:33時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宣布拘捕A4,期間他有為A4鎖上膠手扣。

之後他將A4交予另一名偵輯警員處理。

客觀證據: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21:32:05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那時他正將A4帶入警方防線。

片段時間:21:32:16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4,他也在片段中指出一些現場的雜物,包括磚頭及水樽。

片段時間:21:32:16至21:32:32
李慶年法官擔當評述,指出A3被制服的位置附近有磚塊及不少水樽。

片段時間:21:32:32至21:33:48
他在片段中再次認出自己及A4,即他當時用右手扶着A4(片段時間為21:33:47)。

片段時間:21:33:00至21:34:02
他指出片段能顯示警方佈署,例如開路;片段也能顯示出人群的反應,例如爭執等。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31:52
他在片段中認出自己,他當時要求記者向後退。

片段時間:21:31:56
他指出片段中有一件雜物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並在他旁邊飛過。

李慶年法官認為該雜物是水樽,A4法律代表表示不反對。

片段時間:21:31:58
他指出片段中有一件雜物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

片段時間:21:32:02
他在片段中認出A4。

片段時間:21:32:23
片段顯示有一個水樽是由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擲出。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3 HK01

片段會由07:12:53播放至07:17:00
他指出片段顯示的環境與他現場所見的環境一樣。

-片段播放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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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完成對PW5的主問。A4法律代表準備對PW5進行約2小時的盤問。

16:43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17:02補充)
*本案A3已經認罪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6/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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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對PW5進行補充主問:

PW5=他

他形容包括記者的約100名示威者在向警方喝倒采希望警方撤退,而記者則開始舉機拍攝。

他形容當時的環境約有70名示威者。

他組成防線的是保護警員及希望令警方與示威者保持一定距離,以免出現更大的衝突。

他指出他未曾離開對A4的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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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律代表盤問PW5

📌議題1:他在封鎖線的觀察

他形容在他組成防線時前方約有30名記者,而各記者之間會有空隙。他同意後方的記者需要使用棍舉機拍攝,但這不影響到他對後方的觀察。

他形容當時的記者並非如學校般公整的排開,而是疏落,零碎地散開,甚至有記者是跪在地上。

他形容當時的示威者數量不會少於60人,這個數量是他由封鎖線望向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的範圍為止所觀察的。而當時示威者與封鎖線相距約10米。

他同意他在掃視現場環境時視線不是專注在A4身上。

播放片段7:丘品創作

片段時間:00:00:01至00:00:20
他在片段確認自己。他同意片段初時的記者是站得較密,他再指出若果他在追截A4時記者是站得密,他會難以追截A4。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2:對A4的觀察

他指出他看不到A4身穿的衣服的心口有圖案,因為被人阻擋。

他指出他第一眼看見A4時兩人相距10至15分鐘。他同意當時看不到A4那隻手有投擲的動作,因為A4的動作很快。

他指出他在組成封鎖線有閃光燈,但沒有影響他的視線,而他在追截A4時附近沒有閃光燈。

他不清楚當時A4身旁有沒有人做出投擲的動作。他不同意A4並沒有將物件擲到他。

📌議題3:追截A4

他當時有向A4的方向舉起手以確認A4的位置。

他表示感覺到痛楚時,他的身體正在轉移重心。

他表示他到達A4的身旁時A4想轉頭離開,他同意他看不到A4有沒有轉身,但他當時感覺A4想離去。他同意看不到A4在他跑到A4身旁時之前有沒有轉頭。

他同意有警員到達A4身旁時叫A4「趴低」,但不記得A4有沒有說「我咁肥點趴啫」,只記得A4有與警員理論。

他指出他有少少繞過記者,雖然對視線有影響,但時間不足1秒,故對A4的視線沒有影響。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06:57:46至06:57:51
片段可顯示到他向A4舉起胡椒噴霧及現場有人叫「喂」。他同意「喂」是由他所叫的。

片段時間:06:57:46至06:57:56
他同意他在片段當時有閃光燈照向警察防線最少2次,他不同意會影響他的視線。

片段時間:06:57:50至06:58:10
他確認有警員用警棍指向A4。他聽到有警員對A4「唔好郁!」,然後A4向警員表示「冇郁啊冇郁」,然後警員對A4表示「趴低!」。A4之後有指向人群和轉向面向警員理論。

他聽不到A4對他說「我咁肥點趴啫」,他也不同意A4與他理論,因為當時A4的手是指向行人路的人群。

他同意A4當時有手部動作及情緒激動,他認為A4當時的手部動作是不想警員接觸到A4。

片段時間:實時21:32:03
他同意A4是矮過他。

片段時間:實時21:32:06至21:32:08
他不清楚A4當時用手指向行人路的人群時是否望向他,也不知道當時A4是否對他說話,他同意A4是望向他的方向。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6:大紀元

片段時間:00:00:10至00:00:20
他同意自己身在片段中,也同意有水樽在片段中飛過,但不是擊中他的物件。

他不同意他在身體向前傾時並沒有物件擊中他的左腳脛骨。

片段時間:00:00:12
他不同意當他拿着胡椒噴霧,身體向前傾時並沒有被物件擊中。他指出這時他的身體並未向前傾。

片段時間:00:00:14
他同意他已垂下胡椒噴霧,他指出這時他的身體並未向前傾及未被物件擊中。

片段時間:00:00:16
他指出片段未能顯示物件。

李慶年法官表示留意到當時有三至四個水樽在畫面中「着陸」。

經法庭及辯方多次觀看片段後,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並會將此描述加在截圖描述中。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時間:00:00:10至00:00:15
他同意他在繞過記者時身旁有記者拿着攝影機,但不知道這些光線是否閃光燈。他同意這些攝影機是被記者拿在記者的頭部附近,但這不會影響他對A4的視線。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4:口供紙

問題1:示威者的數量的分別

他在2019年11月13日下了第一份口供,可是他在口供紙寫現場約有30名記者及約20名相信是示威者逗留。

他回應指在口供初期曾指現場有100人逗留,而當中有約50人是較難確實身份,所以得出前方有30名記者,20名示威者的寫法。

他也回應當時位於記者身後的人數有70人是包括示威者及其他人士,早前的答案是因理解錯誤而答出不完整的答案。

問題2:沒有記錄A4的衣着顏色

他指出有深藍色的衣服與黑色衣服分別不大,令他較難確認A4衣服到底是深藍色還是黑色,但這與光線無關。

問題3:沒有記錄他被硬物擊中

他同意他在口供紙上表示他當時左邊小腿近脛骨的位置被物件擊中及感到痛楚。他也同意說不出被甚麼物件擊中,但看到A4作出投擲動作時有物件飛出,他形容該物件的大小比一支高20厘米,直徑6厘米的500毫升飛雪(Bonaqua)水樽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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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對PW5進行覆問:

📌補充議題2:對A4的觀察

他指出當時A4身旁的人並沒有作出投擲動作。

📌補充議題3:追截A4

他指出他追截A4時有部分記者有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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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6/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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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反對將A4法律代表在庭上播放的臨時證物轉為正式呈堂證物。

控方案情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所有被告明白權利及情況,皆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2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結案陳詞

裁決詳情:
日期:2021年9月1日
時間: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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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控方的法律代表為吳美華大律師

*李慶年法官的日程表已排到2022年8月

*李慶年法官不希望出現有律師在審訊期間需要離席處理其他案件的情況

庭上小插曲:
法庭會預留星期五的日子作備用,A4法律代表表示需於星期五處理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惟 #李慶年法官 表示不會批准其離席處理其他案件,並要求其將案件轉交他人處理。A4法律代表表示現時已經需要寫信予法律援助署為該被告申請指派法律代表。#李慶年法官 亦表示時機未成熟,暫不會考慮其申請,並表示「你嘅事嚟,管我咩事」,以及要在「魚與熊掌」間作取捨。
-此內容為後補資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王(25)及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暴動 [指向A4]
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指向A4]
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襲擊警務人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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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供已經補上。

[與A1案情相關]:

PW1警員C: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6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72

[與A2案情相關]:

PW2警長4923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90

PW3警員1163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04

PW4女警661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21

[與A4案情相關]:

PW5警員B: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3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53
=============
案件爭議點及簡單控方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 [7/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案件爭議點及審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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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為結案陳詞,1437開庭

註:控方只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撮要,欠缺對辯方回應,陳詞混亂,需法庭多番協助澄清。

控方陳詞:

第一部分:證人證供可信性評估

【針對A1】

📌PW1警員C證供
他在關於追捕路線、A1行為(即有沒有揮手及叫囂)的盤問下沒有動搖。至於A1是否在行人路或馬路上被推跌,以及鴨嘴帽被檢取的位置兩方面的盤問,因事情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他在盤問下解釋合理,已努力如實講出事實。

片段看似鴨嘴帽在行人路上,但與期後在A1身邊檢取沒有抵觸。

他並非截停A1的警員,沒有證供顯示他有用警棍打被告頭部,沒有證供能撼動他的證供,所以他是可靠可信證人。

控方認為法庭若果把警員C對環境觀察的證供與其他證人一併考慮,便可宏觀知該環境正在發生的事。

【針對A2】

📌PW2及PW4證供
PW2坐在7人車的左排後方,看見A2兩次放垃圾袋於行車線,與PW3說法一致;而PW4因駕駛警車需切線,她的觀察也比PW2較早。控方在比較PW2及PW4的描述後,發現PW4的第二次觀察與PW2的第一次觀察一致。

而因警車停泊在左四線,PW2受視線所限下主要觀察左一及左二線,所以PW4與PW2在不同時段的觀察非一模一樣是沒有矛盾。

而且PW4沒有目擊PW2觀察AW的第二次堵路或因二人觀察重點不一樣造成,可由兩人對A2的衣著描述不同而推論。

PW2在事後知道A2在白色外套內有穿黑衣,但並沒有用事後資訊強化庭上證供。兩位證人證供不是天衣無縫,反而是努力如實講出情況。

📌PW3證供
他向A2叫「警察咪郁」時,A2轉身及逃跑,A2沒有清白理由而逃離追捕,客觀片段亦拍攝到A2被截停時的反應及制服的情景。

【針對A4】

📌PW5證供
他的證供與片段吻合,盤問下關於閃光燈是否影響觀察質素,他堅決否定。他作供堅定,盤問下亦沒有修改,對於是甚麼物件掉向自己表示不清楚,事後檢查時沒有發現傷勢,他亦指自己只感痛楚,並未誇大傷勢及所見所聞,屬可靠可信。
————————————
第二部分:證供分析

【針對A1及A2】

綜合PW1至PW4的證供,可得出案發時有逾20人眾集,有人堵路、有人從旁鼓勵,A1及A2以垃圾袋堵塞馬路,確實擾亂秩序,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憑證人所見所聞及片段基礎,部分交通已被路上雜物癱瘓,而聚集人士更想擴大癱瘓範圍。
————————————
第三部分:環境證供

【針對A1及A2】

A1身穿黑衫褲鞋帽,是想避免身份暴露,而A2隨身帶備口罩,在疫情未發生情況下,作掩飾身份之用。

【針對A4】

A4身上有3個黑色口罩,當時未出現疫情,反映A4有備而來。現場環境群情洶湧、情況混亂,部分人從反方向逃走,惟A4仍身處行人路,即警方防線前方,而PW5更見到A4有投擲動作,顯示A4實實在在地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令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

參考案例,控方指每一項事實不需達致標準,惟考慮所有事實,則可作出毫無合理疑點推斷。被告沒有作供乃他們的權利,但亦因此沒有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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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回應辯方陳詞

【控方證人可信性】

辯方曾批評證人之前口供與庭上的版本有出入,控方認為證人已解釋落口供時只記錄自己認為的重點,而於盤問時勾起細節時常發生。

【被告逃跑】

控方認為辯方沒有就逃跑提出任何清白原因,故以逃跑為支持有罪的其中一個因素。

李慶年法官向控方表示若要接納逃跑來支持控罪,一定要這有方面案例。故詢問控方如果法庭給時間予他們,會否找到有應用此法律原則的案例。

控方表示相信一定會有,法庭因此給予時間控方處理這議題。

【是否符合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控方表示會依靠片段及證人。在證人方面,他們都是觀察同一地點和時段,可指出當時有人以垃圾袋堵路、在現場叫囂及鼓掌。

在片段方面,法庭可看到馬路有垃圾袋。

在所有證據一併考慮後,是必然有多於三人堵路,擾亂交通秩序。

【控罪所牽涉的時間】

控方指非法集結時間約21:15至21:20,因21:20才通車,而暴動於21:30左右開始至21:34。

在法庭與控方討論後,控方將非法集結的時間更正約21:15至21:30。

【A2管有口罩的意圖】

控方認為A2雖然在案發時沒有取出使用,但隨身攜帶可備不時之需。

李慶年官不明白控方的邏輯,若果A2帶備口罩以備不時之需,A2應於犯罪前會戴上,以隱瞞身份逃避追捕,但A2犯案時並沒有戴口罩。此外控方在本案是依靠目擊證人可靠性,口罩無助控方舉證。

【其他】

李慶年法官指出依靠被告衣著加強控方案情,但沒有告訴法庭需留意甚麼細節,如被告被觀察下及被捕時衣著是否一樣?因此期望控方在稍後有條理地補充陳詞,即:

1.被告受觀察下的衣著
2.被告被捕時的衣著
3.有關被告逃跑以作有罪推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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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的陳詞:

A1法律代表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現補充盤問時主要針對證人可靠性,但澄清陳詞中明確講明對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皆有爭議,惟認同篇幅上偏重可靠性。

【PW1】

A1法律代表認為PW1的證供不可信也不可靠,因為PW1曾加以論述,例如他在第三份口供才補回案發經過細節。

李慶年法官希望將PW1的第一份及第三份書面口供作對比。經一番討論後,辯方同意PW1的書面口供成為MFI讓法庭對比,控方雖然同意但有顧慮,需時考慮。

【關於被告的逃跑行為】

辯方指出證人沒有命令被告不要走,而且控方沒有提出任何這方面的證據,李慶年法官指出李俊文法官可能有相關「逃跑」的案例。

【被告裝束】
即使各控方證人可信,但辯方認為不可靠,因為控方未有排除當時有其他人有相似裝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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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的陳詞:

【PW2】

A2法律代表認為PW2的證供不可信也不可靠。儘管PW2的證供可信,但也不可靠。

PW2並無確認被告有拍掌舉手,辯方認為根本沒發生這樣的事。此外證人表示當時只是慣性地在書面證供書寫被告轉身逃跑,可見是誣衊被告。

關於辨認證供,PW2沒有提及被告有佩戴眼鏡;此外他指A2穿無開胸的衣服,但事實上A2當日所穿衣服有開胸,而且在白色外套下有深色衣物。當時惠豐中心外有4至5名人士身穿白色長袖衫在人群流動,因此PW2當時有可能認錯人。

【PW3】

A2法律代表會質疑PW3所說被告有轉身逃跑的證供。

【PW4】

A2法律代表認為PW4只是背誦口供,並不記得案發日的事情。PW4也承認有部分細節沒有在主問及盤問時指出是「因為我口供冇寫」,可見PW4作供是依賴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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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律代表的陳詞:

【PW5】

A4法律代表認為PW5不可靠是因他誇大其辭。

【控罪所牽涉的時間】
A4法律代表認為21:20-21:30時非法集結已經中斷,因控方承認沒有證據顯示「咩人做緊咩」。雖然法庭曾提出該時段的彌敦道南行線有巴士牌倒在馬路上,但並沒有顯示路牌何時出現或由誰人造成。

A4法律代表認為非法集結中斷至人群向A3 被捕的叫囂及掉樽。暴動可在該刻瞬間發生。

李慶年法官詢問A3案情如何協助判斷非法集結已經中斷?根據CACC164/2018,要界定現場人士是否參與非法集結,實際參與或蓄意留守現場都可被視為非法集結,而當時該時段有約8至10名人士追著白色小巴,亦即「白籠」。

控方回應指該8至10人後來有被驅散,與A3身邊的叫囂人士為兩群人。控方立場是暴動於21:30開始,先前的非法集結不影響 A4的刑責。

李慶年法官明白辯方立場,並以例子總結即使人群中每人有不同動機都可構成非法集結。而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若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即屬暴動。

【其他補充】
辯方最後著法庭考慮,聚集人群中有50人未能確認是否為示威者,而A4的裝束沒有證據指出有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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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證物片段

【Now新聞片段】
A1法律代表表示日前審訊時並沒有播放聲音,指現在片段的聲音或於片面中左面畫面(拍攝荃灣現場)傳出,審訊時亦沒有就此方面(聲音)盤問,著法庭考慮。

李官請辯方就此課題考慮是否要重新與證人對質,但又指似乎不符合程序。若「叫囂」是審訊議題,應審訊時提出,不應在陳詞提出「忽然議題」。

辯方強調辯方案情有指出被告沒有叫囂,但控方在審訊時播放片段沒有播放聲音,沒有引出此部分證供。

一輪商討後,辯方沒有任何申請並撤回說法。李官:我欣賞你撤回呀,(撤回)需要勇氣㗎嘛。

【Now新聞片段】

【Now新聞片段】
21:29:46-21:34:38
李官旁述,片段中有人叫口號。

【Now新聞片段】
21:31:00-21:32:30

【HK01片段】
約實時21:19-21:34

放畢片段後,李官指大家重溫下自己講嘅嘢是否合理。

17:31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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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聆訊
性質:裁決
日期:2021年9月1日
時間:14:30
被告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A4法律代表因有另案處理,已去信李俊文法官望可到時回此庭處理案件,但未有回覆。同時指出A3法律代表亦於9月1日有另案處理,李慶年法官促請辯方通知A3盡快去信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A1王(25)及A2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暴動罪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襲擊警務人員B。#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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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引言:

內容可參見簡單控方案情。此外A3已經認罪,因此本審訊不需處理控罪2及3,只需處理控罪1、4及5。

審訊議題:

議題1:案發時現場有沒有出現控罪1指稱的非法集結?

議題2:A1及A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議題3: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控方證人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各被告不作供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有不利推論;此外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不用證明自己沒有犯罪;還有當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時,必需是唯一的推論。

法庭另指出非法集結、襲警及暴動的控罪完素。此外法庭也參考了R v Turnbull的案例作為辨認的指引。

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8

控方證人的證供分析:

法庭裁定5名作供的警員都是誠實的證人,但是不會依賴警察B (PW5) 的證供。

法庭認為他們面對盤問時仍然如實作答,即使細節出錯但是可以理解,他們主要的供詞也與片段及截圖所顯示的相符。

法庭認為證人的書面供詞只是記錄重點,不是記敘文。例如有一羣人聚集及堵路是重點,當中分別涉及20至30人及4至5人是細節,而且片段亦可反映情況。

針對A1及A2的辨認證供:

有關A1的身份辨認,法庭指出PW1已曾在30米以外的地方觀察A1約2分鐘,其後也曾用約30秒追捕A1。此外案發當時光線充足。法庭認為PW1的觀察符合R v Turnbull案例的嚴格指引。

有關A2的身份辨認,法庭指出即使PW2及PW4的作供細節有矛盾,這可以是因為兩人的專注點不同,是無可厚非。法庭認為重點是兩人的證供有以下共同地方:

1:A2當時身穿白色上衣
2:當時現場光線充足
3:當時兩人近距離觀察A2
4:當時A2作出多於1次的堵路

法庭亦認為片段能顯示當時人羣主要身穿深色衣服,A2身穿的白色衣服明顯是較突出。法庭認為PW2及PW4的觀察符合R v Turnbull案例的嚴格指引。

A1逃跑的行為:

法庭認為當時A1逃跑是因為畏罪。

現場是否出現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當時在惠豐中心外聚集的人羣是鼓勵者,當時他們也有叫囂,另外他們明顯不是想橫過馬路的人。而A1及A2則是該非法集結中作出堵路行為的人,所以A1及A2有參與非法集結。

A4有沒有參與暴動:

法庭指PW5觀察A4時兩人相距約15米,但由於PW5本身視線本身並非集中在A4身上,只是一瞬間的觀察,所以PW5未能看到A4用甚麼手擲出物件,以及未能看到A4 擲出的物件性質及大小。因此法庭認為即使PW5的證供可信但可能錯認A4是向他擲出物件的人,法庭不能肯定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裁決總結:

法庭裁定A1王(25)罪名成立A2劉(20)罪名成立A4鄧(58)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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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28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求情
👥王,劉(20-25)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A1王(25)及A2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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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的求情:

📌背景:

A1過往無案底,曾經半工讀,現時與家人同住,他的家人也有到庭支持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的人;被告亦對自己的未來有計劃。

📌針對案情:

李慶年法官以CAAR4/2016一案作比較,認為本案涉及4至5人堵路;即使有「遍地開花」的背景,行動也看似即興;此外集結時間較短,只涉及約15分鐘。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認為本案涉及主要幹道,但以嚴重度而言,本案屬中低至低。

A1法律代表認為本案的嚴重性較CAAR4/2020案輕,因為本案不涉預謀及蒙面的成份;A1身上也沒有常見的示威物品;涉及的人數較少;此外A1並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只是客觀上破壞了社會安寧。

總括以上,A1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不判處多於3個月的監禁,讓「罪犯自新條例」能適用於A1身上。

A2的求情:

📌針對案情:


A2法律代表採納A1法律代表將本案與CAAR4/2020作比較的陳詞。此外再補充當時並沒有人因非法集結而受傷。

📌背景:

被告的求情信指出他顧及到母親身體,自願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他亦因看到自己朋友及家人因本案為自己奔波而感到愧疚。

縱然如此,他仍然有努力讀書,他對科研有興趣,將來也會繼續進修。

母親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孝順及溫馴的孩子,被告希望成為科學家,過往曾任風紀及協助師弟。她承諾未來會協助被告重回正軌。

被告以往中學的班主任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有禮及認真的學生;此外被告與老師們的關係良好,也會用心聆聽他們對被告的訓勉,過往也探訪母校;還有被告在數學科的成績突出。

被告以往中學的校長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樂天友善及尊重老師的學生,過往也曾協助師弟攻讀他們心儀的科目。

被告以往在大學讀書的教授指出被告本身對生物醫學有硏究,原本可以成為實驗室助理但現時因案件已經辭職;教授也形容被告是主動學習的學生及醉心科研;最後教授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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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天不會處理需還押的A1及A2的判刑,並連同A3劉(28)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3日14:30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王,劉(20-25) #1110旺角
🛑已還押3天🛑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A1及A2的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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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CAAR4/2020、CAAR5/2020、CAAR6/2020、CAAR16/2020和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是突然發生,沒有預謀;規模,參與人數及引發出的後果都較小;集結歷時15分鐘,此外警方處理本案時不需發出警告或發射催淚煙,令集結不用延長;本案沒有人受傷,亦不渉及對機構的威脅和造成財物損壞的成份;兩位被告是因受人鼓勵而犯案;兩位被告犯案時並沒有蒙面,身上也沒有攻擊性武器。

本案判刑:

法庭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兩位被告沒有減刑因素,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

法庭指有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此風不可長」,唯希望年青人可以經一事長一智,砥礪前行,亦希望社會可給予他們更生的機會,令其能發揮所長,貢獻社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420&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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