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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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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答辯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控罪指楊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一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兩個空玻璃瓶和一包毛巾;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仔、一包索帶和一罐噴漆。(取自獨媒)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以同樣保釋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提堂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背景:
在8.31太子站恐怖襲擊中遭綁架至葵涌警署並慘遭性暴力侵犯的受害人吳傲雪小姐及其他8.31被捕人士於2019年11月6日到葵涌警署踢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事隔近7個月,本案在2020年6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希望保留傳召辯方證人作供的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審前覆核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安排於2021年2月16日,預一天審期
以中文審理
三日前交同意案情
傳召4名控方證人,全部是警員
無辯方證人
辯方對證物鍊有爭議

被告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背景:
在8.31太子站襲擊中被捕後稱遭性暴力的中大學生吳傲雪小姐及其他8.31被捕人士於2019年11月6日到葵涌警署踢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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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長54982唐劍成(音) 完成作供。其餘3名PW證供以65(B)呈堂。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1:31辯方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表示需時約15分鐘準備。休庭。

11:50被告作供,沒其他辯方證人。
12:07早休15分鐘。
13:09被告完成作供。


15:30 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將於2021年3月5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至案件完結。

詳情後補。


簡述審訊內容(審訊詳情會於結案陳詞後盡快補回):
PW1聲稱被告在警署外手持手機觀看,再東張西望,認為他可疑,故將他截停搜查,被告掙扎,故箍被告頸並帶他到垃圾站處搜身。其間有另外3名警員協助。
辯方指出PW1無向被告展示委任證或指出截查原因,直接箍被告頸並帶他到垃圾站,並指出PW1沒權這樣做。PW1不同意,稱要視乎現場環境和被截查人士的反應。PW1被問到是否知悉其工作的癸涌警署有警長因自編自導撿獲汽油彈而被捕,PW1突然聲量加大,表示「唔關我事,我唔答」,及後表示知悉此事,但否認自己回答時情緒激動。

被告作供指他為和理非,當日響應Telegram群組的呼籲到場聲援吳傲雪,在場後發現人數極少,以為自己遲到或人群已被驅散。他在看手機時有人聲稱「兄弟,你背後個logo好揚,揹個袋遮住吖」,後將一黑色袋塞進他手和身中間,他下意識接住。後因袋有不少重量,他打開後發現有鎚等物品,不久後即被PW1箍頸並拉到垃圾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背景:
在8.31太子站襲擊中被捕後稱遭性暴力的受害人中大學生吳傲雪及其他8.31被捕人士於2019年11月6日到葵涌警署踢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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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被告否認全部兩項控罪。

控方只會傳召PW1警長54882上庭作供,其餘3名控方證人的供詞以65(B)形式呈堂。

📌同意事實
(1) 被告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 被告身份無爭議。
(3) 被告被捕時和現在均是學生。
(4) PW1在葵涌警署附近好爵中心垃圾站外攔截被告。
(5) 當日16:22警員1723向被告進行搜查。

📌呈堂證物
P1 膠樽
P2 兩瓶藍妹啤酒樽
P3 膠袋,內在白毛巾
P4 木柄鐵鎚
P5 數條索帶
P6 黑色噴漆
P7 黑色背囊
P8 紅色膠袋
P9 膠網,內有數個網球
P10 頭盔
P11 3M灰手套
P12 一對藍、黑色護脛
P13 黑色防風護目鏡
P14 3M豬嘴面罩
P15 黑、白色帽,上印有 ‘black’字樣
P16 黑色adidas帽
P17 白色上衣,印有fila字樣
P18 黑色圍巾
P19 八達通卡
P20 白色iPhone
P21 三個黑色手袖
P22 黃、黑色膠帶
P23 鎖匙 (後因沒檢取該物品為證物,刪去該項證物)
P24 長黑色兩傘
P25(1-23) 被告於16:23被警員11223拘捕並向他進行警誡,警員59957在警署內拍攝23張證物相片
P26 25張案發現場照片
P27 葵涌警署外拍攝的CCTV片段,已核實片段真確,不受干擾、不經刪剪和修改,輯錄成USB記憶體(審訊上午版本為輯錄成CD,下午改為USB記憶體,獲控辯雙方和被告確認)
P27A(1-9) 九張P27 CCTV截圖
P28 好爵中心垃圾站CCTV片段,已核實片段真確,不受干擾、不經刪剪和修改,輯錄成USB記憶體(審訊上午版本為輯錄成CD,下午改為USB記憶體,獲控辯雙方和被告確認)
P29-30 吳寶琼(音)博士對P1證物內352毫升液體作分析的報告,P29(A)和P30(A)為報告的中文譯本
P31 同意事實

📌爭議事項
P7 黑色背囊內的物品是否由被告管有。

📌控方主問
PW1警長54982唐劍成(音)1994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6日當值,駐守葵青警局重案組第2隊。因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16:00包圍葵涌警署,助理指揮官指示PW1作便裝反罪惡巡邏,如見可疑人士即截停、搜查和盤問。PW1 16:20單獨巡邏至好爵中心外,見一男子身穿黑色衣褲、戴眼鏡、揹大黑色背囊,手持長黑色雨傘。當時PW1與被告在人群中相隔1至2米。當時天朗氣清,光線充足。被告垂低頭看手機(不記得被告那一隻手持手機),看完後左右望,引起PW1注意。被告看手機後向葵青警署方向行,行向葵仁路,PW1馬上截停被告。從PW1見到男子看電話至截停他,時間1至2分鐘。PW1補充指該男子東張西望,看完手機後轉身,一動就被PW1截停。PW1向他展示委任證表露身份,稱要向他作搜身,截停他的一剎那男子想掙扎逃走,PW1搭住男子的膊頭,男子fing開他的手。因PW1用手側面箍住男子的頸,男子逃走不到。PW1印象中用右手箍住。及後其他隊員到達現場協助,現場人多,故帶男子到好爵中心垃圾站搜查。該男子是被告。

警員11223搜查被告的袋,PW1看著,搜獲防具,包括頭盔、眼罩、圍巾、鎚、黑色噴漆、懷疑是天拿水的液體、白色上衣、帽、玻璃樽、一袋網球、一些索帶。天拿水在膠樽內。警員11223拘捕被告,連證物帶回葵涌警署。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同意案情沒提及該些證物在袋內搜出,施官感驚訝,說「咁……咁……(停頓幾秒)證人出去,唔好同任何人講案情,唔好睇文件。」證人離開法庭後,辯方表示有四項證物是在證人身上檢取,包括P19 八達通卡、P20 白色iPhone、P23 鎖匙和P24黑色長雨傘。另外有銀包沒被撿取作證物。
(按:此為郭大狀重要的辯護策略,郭大狀在結案陳詞時首尾呼應,指出P7背囊內沒任何可辨認被告身份的物品。)

PW1再次進入法庭,指出證物在何處檢取。分別是
P7 背囊在被告身上檢取,P1, 2, 3, 4, 5, 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1, 22均在P7背囊內檢取,其中P4木柄鐵鎚被P8紅色膠袋包住。PW1不記得在何處撿取P19八達通卡,P20 iPhone和P24 長黑色雨傘在被告手上檢取,P23 鎖匙沒被檢取,後在同意事實中刪去。

及後控方播放P28 好爵中心垃圾站CCTV片段,內有3段不同角度的片段,控方只播Cam 2,即Channel 2內CH02_20191106161826的片段,畫面上實時為16:23:22至16:33:24,共長10分鐘2秒。

直播員描述片中內容:
四名男子(面目猙獰,貌似黑社會成員,但控方指出是警員)挾住和強拉一名男子(被告),其中一名警員箍著被告的頸。有途人想上前觀看何事,但被一名黑衫黑褲戴面巾人士亮棍示意離開。有阿姐推著手推車經過亦被指示離開。若只觀看片段會以為是兇神惡煞的黑社會分子擄走被告,但原來是警員守住垃圾站向被告搜身,並不准途人觀看。
片段約16:32:20有警車駛入垃圾站,約16:33:24時警車駛走。

及後PW1在P28A截圖相簿圖1認出自己,當時他身穿藍色外套,內穿白色上衣,箍住被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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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辯方盤問PW1
PW1不記得截停被告時有否留意被告上衣有標誌(黑底白字標誌,M字開首,像簽名),同意截查被告至搜身,都沒宣布拘捕,亦不是作出拘捕,亦同意用手箍住被告的頸拖他入垃圾站。畫面中穿綠色長袖外套人士、穿卡其色上衣肥男子和另一男子一同押被告到垃圾站。辯方表示PW1任何階段都沒向被告表示警員身份、入垃圾站後才表示警員身份、沒展示委任證和沒講要搜身和搜袋,PW1全部不同意。PW1同意他截停被告至帶他到搜身地點(垃圾站)距離約20米,都是箍住被告的頸。被問及截停搜身時警員有否權力使用武力,PW1表示本身沒有,但被告想走,才用武力。被問及截停市民而市民想離開時可否使用武力,PW1表示要視乎現場情況,包括若被截查人士想襲擊警員、不斷掙扎、或有合理理由該人士會繼續襲擊警員,則可使用武力。PW1指出被告沒襲擊他,箍頸的原因是被告不讓他進行搜查。PW1同意警員可拘捕被截查人士並帶他到警署,但不同意除非行駛拘捕權力,否則沒權帶被截查人士到任何地點。PW1認為視乎地理環境、現場環境和各人安全,可不用拘捕被截查人士再帶他到拘捕地點。PW1不同意他和另外三名警員「拖行」被告到垃圾站,認為「瞓在地上被拖才是拖行」。辯方表示PW1沒展示委任證或表示身份而箍被告頸,因此被告下意識抗拒而不是激烈掙扎,PW1不同意。PW1沒印象搜身時被告有銀包在身上、沒印象八達通卡在被告手上或是銀包內、亦沒印象搜身時有否見到鎖匙,但指出被告持有雨傘和手機。辯方指出八達通卡、iPhone、銀包和雨傘在被告身上,而不是在袋裏,PW1指出只肯定被告手拿雨傘和iPhone,其他不肯定。

辯方指出2020年4月21日有警長被拘捕,原因是他透過中間人自編自導自演發現汽油彈,該警長安排男子袋內藏汽油彈放在葵芳邨葵正樓對開石枱,PW1表示對案情沒印象,亦沒印象警長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被問及知否2020年4月前、2019年11月都有嫁禍事件,PW1大聲激動地回答「唔關我事,我唔答」。辯方問「你係咪唔答」,PW1說「咁答唔關我事」。被問及PW1是否對此事有認知,PW1表示有認知。辯方指出PW1有點激動,問他需否飲水,PW1表示自己沒激動。
(按:PW1被問及嫁禍事件時確有突然聲量增大,激動地回答。
)

施官問PW1案發當時聚集情況,PW1表示有人包圍警署,估計是響應網上號召。施官問及該些人士言行舉止,PW1表示他們穿黑衣褲,不同人有不同斜揹袋,但沒留意現場人士的動靜。

辯方再盤問,PW1表示有印象2019年11月6日網上有人號召聲援吳傲雪,因吳要轉擔保,有認知吳聲稱被警員性侵,同意有一群人在報案室外聚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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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被告今年17歲,案發時16歲,案發至今都是學生,住沙田,案發當日放學後在家中見到Telegram群組號召聲援聲稱在新屋嶺被性侵的吳傲雪,換上黑衣褲,拿了黑傘、鎖匙、銀包和電話去新城市廣場乘47X巴士,銀包裏有八達通,穿黑衣褲的原因是示威一般都是穿黑衣褲,而帶黑傘的原因是想用來遮擋記者的鏡頭。當日他沒帶袋和口罩,大約16:05至16:10到好爵中心垃圾站附近。當時警署車閘外無示威者,被告以為自己遲到或警方已作驅散,故到近垃圾站的橋底(不記得是行人或行車橋),想拿手機看直播。此時,有一名男子對被告說「兄弟,你件衫個logo好揚,揹個袋遮遮佢啦」。(被告表示他當時穿的黑衣有白色logo,為潦草英文字,第一字似M。)男子隨即把黑背囊塞到被告手和身體中間,被告下意識接了該背囊。及後該男子過了被告左邊的馬路,因有人塞東西給被告,他腦裏一片空白,感覺袋有點重,拉開袋約一張A4紙的距離看裏面有甚麼。該男子的外形與被告差不多,約1.7米高,偏瘦,戴黑色口罩,穿黑衣褲,約三十至四十歲,短髮。被告看到袋內的頭盔、防毒面罩、紅膠袋內有鎚柄、膠樽內有液體和兩個玻璃樽。被告沒把所有東西「摷」出來,亦沒見到其他東西。被告感到害怕,因為該物品都是激進示威者帶的,是非法的,而被告不是激進示威者,只是和理非。被告當天外出沒戴口罩,因為他沒病,亦沒特別原因須戴口罩。被告即時把袋拉埋,想搭港鐵走,行向地鐵站方向在垃圾站正門被人箍頸。被告沒把袋丟掉,因他怕有CCTV拍到,感到驚慌因為怕被人誤會袋裏的物品是他的,而示威現場亦有警員巡邏,怕被警員截查後認為袋裏的物品是他的而拘捕他。被告沒試過有陌生人給他東西保管的經驗。

被告被男子大力箍頸,感到不舒服並掙扎,想拉開與男子的距離,但失敗。被告有嘗試推開男子但推不開,後知該男子是警員,即PW1。PW1箍被告頸到垃圾站裏,說自己是警員,向被告搜身和搜袋,之前沒說自己是警員、沒出示委任證、亦沒說要搜身。在垃圾站內,PW1表示自己是警員後被告沒掙扎,被告拍埋牆,警員打開袋,內有防毒面具和鎚等。然後被告被帶到警署內問話,表示「無嘢講」,因為有懶人包提醒若講錯說話會被當成認罪。被告想乘地鐵回家,因為想到住所附近熟悉的地方把袋丟掉。在任何階段,被告都沒用或意圖使用袋裏的任何物品,不管用作合法或非法用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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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被告作供,控方盤問
被告是和理非,2019年有去示威,去了數次,有遇上警員用催液彈。被問及知否和平示威有時會變暴力,被告表示視乎情況,未必這樣。被告案發當日去和平示威,帶有雨傘,沒其他準備其他東西如面罩、頭盔保護自己,因為當天他去和平聲援,如示威變激烈他會選擇離開。被問及男子塞袋給被告,裏面可能有炸彈或有人想賊贓嫁禍,被告為何不丟棄袋,被告表示他已拿了袋,想看裏面有甚麼。被問及知道袋內物品是激進示威者會用的物品,為何不拎走然後離開,被告表示現在回想起是應該拎走袋後離開,但當時想去熟悉地方丟棄袋,另因怕垃圾房有CCTV,故不敢到該處掉走袋。被問及一路揹住袋,現場可能有警員截查,豈不更危險,被告表示想搭港鐵盡快離開,沒想到這麼快被警員截查。由男子塞袋到被PW1截停,被告不記得多久。控方問以秒或分鐘計,被告表示以分鐘計。被告沒馬上走,因為想看袋裏有甚麼,行了好少距離,由近垃圾站的橋底走到垃圾站正門附近,就被PW1截查。被告急步行,被PW1截查時揹住袋。

PW1箍被告頸至垃圾站裏才搜身搜袋,距離約十多步。被問及PW1箍頸因他覺得被告想離開,被告不同意,表示被箍頸很不舒服,覺得被襲擊,所以掙扎。因被告被箍頸,想推開PW1拉開距離,入垃圾站前都沒與PW1說任何話。被問及為何無端端被箍頸都沒說話,被告表示他嘗試掙扎,要推開PW1,故沒說話。被告當時不知箍頸的是何人,覺得可能是警員。被問及為何覺得是警員還想走,被告表示不是想走,而是PW1箍頸很大力,被告想拉開距離。被問及「唔怕被警察誤會咩?」,被告表示如走會被加控一條罪。被告否認當時知道PW1是警員,表示當時沒想走或掙扎,他示威不是想用武力抗爭,只是單純想聲援吳傲雪,沒帶袋和袋裏物品,沒想用天拿水和玻璃樽製汽油彈。被問及袋裏的布塊是否被告想用作製汽油彈,被告表示他是和理非,只有雨傘用作遮擋鏡頭。被告表示他沒想在示威時用噴漆、索帶和鎚作破壞警署之用。被告知道該示威是為支持吳傲雪,被告不滿警方,但沒想用汽油彈掉警署。被告指出,吳傲雪在警署內,如用汽油彈掉警署,吳會有危險,故他不會這樣做。被告否認陌生男子塞袋是他虛構的。

被告不知他當天穿的黑衣上寫甚麼,黑衣沒特別標語,是舊衣,只知背後有M字,其他不知,另心口處有似背後M字首的縮細版本。該衣物為朋友在被告生日時所送。黑衣男子塞袋時被告雙手撳電話,被告沒與男子說話。男子邊說話邊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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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結案陳詞
控方沒任何補充。

辯方陳詞,指PW1一開始說被告想逃走,但事實上被告被他箍住頸,根本無法逃走。PW1說被告正走向葵涌警署方向,但這不等於被告不是向地鐵站方向行,因為到地鐵站的路線有很多條。P27 葵涌警署外拍攝的CCTV片段所見現場沒衝突,找到袋內的物品亦不代表管有人想引發暴力事件,而據P27A當時人龍沒行出馬路,9張相片均顯示人數稀落。被告到現場亦有合理解釋,他想聲援吳傲雪,如用汽油彈會傷害吳,而被告的聲援是和平進行,不可能用噴和鎚等破壞警署。現場有多名警員,被告亦有示威表達不滿警方,他應網上號召,是和理非,若說和平示威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對被告不公道。辯方指出被告並無案底,他的犯罪傾向較低,證供可靠性較高。被告穿的衣服沒標語,沒亦戴口罩,他亦解釋這是因為他沒病,亦沒其他原因須戴口罩。他當日沒帶袋,袋是陌生人給他的,袋內沒任何個人物品來自被告,被檢取的手機、八達通等都不是在袋內檢取。

PW1同意2020年4月葵涌警署一名警長因涉嫌自編自導自演汽油彈事件而被捕,PW1亦聽過2019年11月的嫁禍事件。有人給袋一名示威者,示威者的反應亦會視乎他是入世未深還是有經驗的。被告家住沙田,而非葵涌,接到陌生人塞給他的袋後腦裏一片空白屬正常,被告亦表示他見到豬嘴和鎚等感驚慌。為何被告不把東西丟到垃圾站?他受驚後驚惶失措,而若把袋丟在街上,途人可能說「先生,你跌咗嘢」,引起更多人注意。被告不滿警方,認為警方處事不當,沒報警而找地方處理那個袋亦屬合理。

控罪一指被告會用汽油彈丟到警署,若然這是真的,他可以使用面巾、豬嘴、眼罩等,但被告均沒這樣做,證物裏的大毛巾亦塞不進藍妹啤酒樽內,亦不像細布,證物裏亦沒剪刀和打火機等,P1中的天拿水亦只有352毫升,若放到2個啤酒樽,每個只會有176毫升,不像汽油彈的容量。至於控罪二,現場警員眾多,被告亦無鐳射筆和丫叉等示威者包圍警署時會用的用具。袋裏有網球,但沒案例用網球襲擊警署。如想在警署放火,不可能會在下午4時,而非凌晨4時。以往有在警署放火的個案都是深夜打游擊,縱火後就走,在下午縱火不合常理。

2019年11月有嫁禍示威者的說法,被告的iPhone被檢取,但沒任何與激進行動相關的內容被檢取到。袋內證物沒被告指紋,亦沒被告的DNA,沒任何法證上的證據。合理疑點是被告沒管有袋和袋內物品,他入世未深,想回住所附近丟掉袋。辯方強調是住所附近,而非帶回家中。被告想把袋棄置。

如控方想反駁,唯一合理反駁是被告管有時間長,亦想用袋內物品,或想以袋內物品作測試。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5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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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Part 1 同意事實、呈堂證物、爭議內容、控方主問PW1
Part 2 辯方盤問PW1
Part 3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Part 4 被告作供,控方盤問
Part 5 結案陳詞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全部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和被告作供不再重複)
PW1的證供清晰合理,清楚指出八達通銀包身份證等個人物品不在背囊,對於自己不清楚的事情不會誇大其詞,直認不知道。辯方指控他向被告搜身前沒有披露警員身份,PW1否認,認為PW1的說法合理,行使搜身前披露警員身份可令被告更合作,一個人不會讓陌生人隨意搜身,PW1為了令搜身過程順利,沒必要不披露警員身份。至於PW1對被告行使武力,不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法庭認為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簡單直接,接納他的證供。

被告的作供有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既然他說到達現場時以為示威已散去,有陌生人來他身邊傾計,理應他應該提高警覺,把背囊交給他亦應該拒絕。他打開背囊見到有非法物品,因為怕現場有CCTV所以帶走背囊搭地鐵回家。如果他知道現場有CCTV,應該可以拍到有人把背囊交給他的情況,搭地鐵回家只是增加他被截查的風險,法庭認為他的說法不合理,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1曾經指控被告有逃走的動作,但法庭不會就此對被告作出不利推測。
(施官用了一些時間解釋「損壞」和「財產」的法律定義,略)
控方就控罪只需證明被告管有那些物品或會在將來使用,可用作摧毀財產。法庭認為被告雖聲稱參與和平示威,但持有該些物品和防護用具,出現在包圍警署的場合,不可能是巧合。

控罪一,被告管有載有易燃物體的膠樽和空啤酒樽,辯方律師液體不足以分進兩個樽以制作汽油彈,但他不是專家證人;辯方又稱被告身上沒有打火機,但現場附近已是商場,打火機可在便利店輕易購入。法庭考慮整體環境證供,唯一推論是被告參與示威並在有需要時使用該些物品,目的是損壞財產。

控罪二,控方沒有證明膠索帶的用途,但被告身上的噴漆可作塗鴉,損壞公物對社會表達不滿;鎚子亦明顯可用作損壞財產。

在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作供下,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持有該些物品,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控罪一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準備今年考DSE,雖然過去一年都是網上授課,他仍然努力補習和補課追回進度,目標是升上大學。被告沒有案底,亦沒有涉及其他案件的調查中。兩位老師為被告寫了求情信,今天亦有到場支持。信中提及被告是受教、和同學相處融洽、品性善良的人。在家亦孝順,幫忙打理家務,尊敬長輩,相信他未來可為社會作貢獻。

案情方面,控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物品,物品亦未經拼湊 (即汽油彈原料未組合)。控方指稱被告可能破壞警署,但事實上沒有發生,被告被搜查位置和警署有一段距離。被告沒有蒙面,亦沒有戴住意圖掩飾身份的物品。被告已汲取教訓,事件對他打擊重大,重犯機會低,案情亦與他性格不符,是單一事件。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八達通和iphone歸還被告,其餘實物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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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約40人排隊

按:師弟妹加油,辛苦你地咁遠過黎😔廢柴直播員師兄以你地為榮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於施祖堯裁判官席前的簡易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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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報告顯示被告身心皆適合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背景報告顯示其由細到現在都是有良好品格。

裁判官指出上訴庭案例指出接受法庭裁決,不能視為真誠悔意,故向辯方律師查問被告是否承認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得到指示被告承認。

速報
控罪一,二: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判刑分析
考慮案情嚴重性,犯案之時為社會事件的高鋒期,社會上時有衝突,刑事損壞的情況。

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

控罪一及二所管有的物品均可造成極大損壞。

雖然是審訊後定罪,但乃念初犯,法庭亦接納其有真誠悔意,在最後的時間承認自己攜帶及其意圖,是法庭應考慮的因素,但不可過份放大。

院舍報告顯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被告均身心適合。法庭要考慮各院舍設立目的來判刑。

1. 教導所
其專注職業培訓,拘留時間較長,一般約廿多星期。
法庭相信被告完成刑期便會回校讀書,而且有真誠悔意,教導所並不合適

2. 勞教中心
阻嚇性較強,務求短時間內以艱苦訓練,嚴厲要求,建立紀律。但鑑於被告有真誠悔意,而且背景顯示其一直以來有良好品格,勞教中心亦相對不合適

3. 更生中心
其旨在阻嚇,及糾正被告觀念,建立適當的社交關係,法庭相信此項選擇能在懲罰與更生中取得平衡。

故控罪一二皆判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師弟妹們請你們謹記初心,記得寫信比佢,唔好放棄,有罪唔代表我地做嘅事係錯,罪只係呢個政權嘅罪。對唔住,係我地無能令到你地身陷險地。

再按:而家更生中心如果乖乖地嘅話,都尚算還好,不要太擔心,最緊要,記住佢,唔好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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