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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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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麥(5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本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10厘米的黑色可伸縮棍、兩支黑色鐳射筆。他另被指於同日同地管有十一個煙餅、兩個火機、一捲鐵線、一把剪鉗、兩把剪刀、62粒鐵釘、40條膠管、一條膠管連鐵釘、一條鐵索帶及一樽辣椒水。//
(摘自《蘋果日報》2019.11.18)

控方提出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並無說明予公眾)

辯方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由2230-0600改至0000-0600

裁判官批准更改宵禁時間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押後至2020年7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將同時進行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麥(54) #1115元朗 #審前覆核

修訂控罪:
(1)管有炸藥,於2019年11月15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氮。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藏有伸縮棍、行山杖及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新增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

被告均不認罪

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第1-2名為拘捕證人,第4-7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將不挑戰大部分控方案情,包括被告的拘捕、警誡下說話、在身上及背囊中找到的物品及專家報告。

💁🏻‍♂️控方稱會依賴被告在警誡下的話語,然張官認為被告保持緘默,無此必要。控方反指,警察用「非常簡單的方法」處理案情,控方案情中寫的「被告表示『我冇嘢講』」並非全部。

被告將自辯,無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10月2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依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19年11月15日,在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氮。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藏有伸縮棍、行山杖及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
PW1及PW2為拘捕證人
PW4至PW7為專家證人

——————

0921 旁聽人士現有約二十多人
0923 公眾人士開始派飛
0941 開庭

——————

被告否認控罪(1),(2),(3)

控方呈上修訂開案陳詞、修訂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如下:
- 警員22679和26824穿軍裝坐警車於元朗巡邏
- 22679在被告身上搜到1個黑色背囊、1個灰色口罩、伸縮棍、激光筆等證物
- 22679向被告警誡,被告表示「我無嘢講」
- 22679把證物交給26824
- 26824再於黑色背囊再找到文宣及部份證物
- 偵緝警員11527拍攝證物照片
- 警方技術服務部檢查激光筆,全部被列為IIIB類鐳射裝置
- 法醫科學家檢查證物(一樽液體),沒有發現有毒成份
- 所有陳述皆是被告自願下提供,對自願性和真實性沒有爭議
- 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控方控罪基礎
基於同意案情,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分別是
PW1、2 拘捕警員
PW3 偵緝警員
PW4 爆炸品處理人員
PW5 總督察 陳橋超(讀音)

辯方指PW5書面證供可以用65b案情取代,但控方堅持傳召PW5,因證人陳述書有清晰地把鐳射裝置分類為不同等級

辯方不爭議拘捕、警誡、檢取證物。辯方爭議
就控罪(1)
- 煙餅是否爆炸品
- 是否明知而管有

就控罪(2)
- 未知詳情

就控罪(3)
- 是否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除被告外,還會傳召1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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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PC22679 姚廣昌(音)

控方主問(1)
現駐守元朗軍裝巡邏第4小隊,當時兼任第三梯隊第一小隊。

當時18座小巴警車上有約11警員,包括PW2。當晚約2142接到電台消息指案發地點附近有20-30人聚集,因此警車駛往案發現場。聚集人士見到警車便分成兩批散去。警車隨即轉入附近馬路停車,警員落車試圖追截該批人士,追到國華大廈後巷無發現,再向前跑發現有人走(按:???)。見到有人走,便大叫「警察咪走」。再稍後見到1黃色T恤黑色長褲藍色球鞋人士跑走並跑出馬路(青山公路136號),但稍後該男子自己跌倒,警察隨即跑上前制服他,並鎖上手拷。控辯雙方對被捕人身份無爭議。

PW1搜到足夠證物後,於2155時以攻擊性武器和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稍後以警車押送被告往警署見警署警長。PW1記得被告曾與警長交談,但忘記交談內容,大概為警長詢問被告是否需要見醫生。

控方之後要PW1看相簿,期間張官不滿相簿照片沒有號碼標記,難以確定「邊張打邊張」。控方申請休庭一會以填妥相片號碼

——————

1038休庭
休庭期間發生小插曲,家屬所坐之旁聽木椅子突然斷開,折成兩段,幸而無人受傷

——————

控方主問(2)
控方請PW1看相簿,照片1、2為被告當時衣著,相片3為灰色口罩,PW1忘記從何處搜到,但確定制服被告時沒有口罩。相片9為背囊,但張官發現相片號碼與證物編號不符,斥責控方粗心大意。之後,控方繼續請PW看伸縮棍、激光筆等證物之照片。觀看照片40時,PW1指證物紅色膠袋為被告手持而非背囊搜出,而紅色膠袋內有照片41所拍攝的鐵釘。PW1觀看圖片33時,指出圖片33只裝有圖片34,而35則由一黑色布袋(圖片32)搜出,即黑色布袋內有圖片35、圖片33之證物,而圖片33之證物內裝有圖片34之證物。控方再請PW1確認自己當天的警車行進及追截路線。控方主問完畢,張官再問當天被告有否戴帽,PW1指因光線暗而看不見被告有戴帽,但制服被告時有帽掉落地下,因此推斷被告有戴帽,即圖片44所示之帽子。

辯方盤問
PW1承認大叫「咪走」時街上並不清靜;制服被告人時被告已趴在地上;不同意被告曾向警署值日官要求睇醫生

控方沒有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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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PC26824趙國權(音)

控方主問
控方先重覆案情,PW2指自己落車後從裕景坊往康樂路輕鐵站方向追捕聚集人士,但無發現,同隊認為PW2離隊太遠,因此PW2折返往小隊方向。

控方要求PW2看相簿,當天PW2負責搜查背囊,PW確認自己搜出八達通、文宣、生理鹽水等證物。PW2確定圖片44(帽子)由AO PC22679 交給他。

辯方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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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準備傳召PW3,但控方提出修訂承認事實,然而該修訂承認事實為英文。同時,考慮PW4爆炸品處理人員為外國人,故法庭需安排翻譯,因此宣布休庭半小時。

1132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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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重新開庭

傳召PW3 11527蘇芷穎(音)

控方主問
2019 年11月15日駐守元朗警署
PW3承認在2019 年11月16日已被通知被告已聘請律師,亦已拿了「三世書」(按:背景陳述書的俗稱)。

辯方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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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用英文宣讀已修改的承認事實,同一時間傳譯員幫被告傳譯成中文,內容主要提及雷射筆不同頻率等級的四大分類。
辯方同意已修改的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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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專家證人Adam Roberts盧秉善
在爆炸處理組任職警司

辯方對PW4的專家身份無爭議

控方主問
在爆炸處理組工作了多長時間?22年。
工作性質包括甚麼?辨認爆炸品。
需要獲得一些甚麼專業資格嗎?要的,需要就讀一個為期4年的訓練課程,而且需要持續進修。
就你提交的專家報告,在第1頁底下的是你的簽名嗎?是。
報告的附件1裏列下了需要獲取的專業資格資訊。
你在過去有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在法庭上作過供嗎?有。
曾多少次在法庭上作供?不太記得。
大概呢?大概最少有10次。

辯方對報告沒有爭議

就此次案件有檢查過煙霧餅嗎?有。
你的意見是否紀錄在報告中的第4點中?是。
你的報告是否根據第4.2點中所述的事實而撰寫?是。
你有否考慮過第4.3點中所提及的因素?有。
請解釋一下煙霧餅。煙霧餅是一個可以釋放煙霧的儀器,而這些煙霧是因為biotechnic effect(生物科技效果?)所產生,雖然煙霧餅在設計上只是產生氣體,但因為它引用biotechnic effect,能產生爆炸。
它有甚麼化學元素?我並不是一名化學家,根據我的專業判斷,它不會爆炸,但內裏會自動釋放煙霧。

法官好像之後向PW4確認pyrotechnic effect,PW3指煙霧餅所產生的白色厚重霧氣就是pyrotechnic effect。

辯方盤問
你的母語是否英語?是。
你能讀懂中文嗎?不能。
你之前是否用過3次pyrotechnic effect?是。
我能否把pyrotechnic這個字當作形容詞用?能。
如果將它與煙花連接在一起,你是否同意它是一個形容詞?同意,煙花是pyrotechnic effect。
你是否同意pyrotechnic effect會產生煙火?是,一般都會有。
如果被釋放的只有煙霧,你是否同意那能算作pyrotechnic effect?它需要可自我持續,跟點燃報紙不一樣,那並不屬於pyrotechnic effect 因為那需要可自我持續地燃燒。
那點燃雪茄呢?不,燃燒雪茄是藉由吸納空氣中的氧氣,它並不是可自我持續。
那點燃香燭呢?你是否能解釋點燃香燭跟點燃煙霧餅有何區別?香燭燃燒是靠吸納空氣中的氧氣,煙霧餅的燃燒是pyrotechnic因為它是可自我持續而且不會自我燃燒。
再舉例,蚊香呢?你會否認為它是pyrotechnic?否,因為它不能自我持續。

控方覆問
請解釋何為自我持續。
那是一種(化學)反應,當反應發生,它就會持續地燃燒,並不需要任何其它東西(輔助),譬如說,就算你把那件物件放置在水中,它也會持續地燃燒。
當我點燃了一個煙霧餅,我該如何使它熄滅?因為那是一個化學反應,它會持續地燃燒。
我們可以弄熄它嗎?我從未嘗試過。
有沒有任何文獻透露該如何弄熄它?正常的話,需要把它們弄成小塊,將它們分散開。

——————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額外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1624 被告作供完畢 傳召元朗區議員李俊威作供

1630 李議員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日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一號法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爆炸品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115元朗 #裁決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對於控罪一,被告作證時說出購買滅蚊片是用以送給朋友。裁判官指,即使是贈送給朋友使用,也不會送給一位不熟悉而且沒有上庭作證的朋友。她又講出,有11個煙霧餅是完整,而有1個是不完整。若被告是把滅蚊片送予朋友,根本沒必要把包裝丟掉,此舉不合理。被告指出需要用較長時間,約10-20秒去點燃滅蚊片,然而裁判官質疑燃點蚊香不需用如此長的時間,這為日常知識。因此,裁判官推斷被告知道滅蚊片不是滅蚊片。被告聲稱不知道是煙霧餅,裁判官帶出法庭唯一考慮就是煙霧餅的使用是否有合法用途,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作合法用途,因此裁決被告第一控罪罪名成立

對於控罪二,裁判官指根據報告,證明伸縮警棍為攻擊性武器。被告稱攜帶伸縮警棍是用以自衞,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會受即時威脅。至於行山杖及雷射筆,裁判官指出,行山杖雖能夠用作腳架穩定手機,但根據上訴庭,法庭有權顧及當時環境狀況。案法現場附近當時有人群聚集,雖然被告不在人群當中,但由於他同時管有多種物品,裁判官認為被告管有行山杖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是不可抗拒的事實。另一方面,裁判官同意雷射筆有多種用途,但基於當時的時間地點考慮,認為被告有可能用以照射別人眼睛使做成傷害。基於以上考慮,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二罪名成立

對於控罪三,被告指鐵釘是用以驅趕貓隻,以免牠們進入住宅被自己的飼養的狗隻襲擊。裁判官指出,若果被告真的不想傷害外來的貓隻,就自然也不會採用殺傷力高的鐵釘作驅趕。裁判官說出被告沒有證據用作辯解,因此被告第三控罪罪名成立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54歲,在香港出生,與妹妹同住。被告為一名興趣班導師。父母均屬高齡,需要妹妹照顧,而被告非常孝順他們。被告患有後天免疫力失調問題,加上被告父母需要被照顧,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同期執行所有刑罰,讓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辯方呈上一封求情信,由被告的義工朋友施先生撰寫。他指出被告十分照顧朋友、熱心助人、做義工會不遺餘力。

辯方指,被告這樣做未必是為個人利益。儘管如此,也認為被告採用的方法錯誤,「不法就係不法」,被告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判刑

量刑起點

(1)6個月監禁
(2)15個月監禁
(3)9個月監禁

被告同期執行三項刑罰,共為15個月監禁

被告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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