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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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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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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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袁(30)

修訂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原因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與他人打鬥。

辯方陳辭完畢,控方已回應,裁判官亦提出質疑給雙方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6/8/2021 後補資料

14:45 開庭

📌辯方結案陳辭
PW1在P6草圖畫出位置,過程中PW1拉口罩掟紙張,A掟飲品杯在PW1腳邊,如果掟中,米白色嘅褲應該有珍珠奶茶積,相片P5(1)無,該杯飲品有無掟中,基礎薄弱,辯方指並非掟向PW1。

在承認事實中,P4係辯方嘅口供,PW1舉拳打被告,被告無走,只係阻止PW1犯案逃走。

PW2口供比較概括,同PW1有偏差,同樣在P6草圖中的位置,PW2指有拉扯,一個扯衫,一個拉返轉頭,同拉口罩掟杯,兩者不同,但控方無澄清。

PW2在第二次見到X Y追逐,但追問之下唔清楚,關於個袋,PW1指 A搶走之後交俾人,PW2話從Y嗰度跌出嚟,有人執咗。

PW1不能解釋被A撲跌之後嘅合理情況,盤問時指出口供有講還手,PW1話口供有誤,PW1嘅口供係咪真確可靠,控方無澄清。

辯方認為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回應:
關於A身份係咪等於被告,採納PW1串連PW3嘅口供,就可以證明A就係被告,掟杯係雙方不爭議嘅,現場被告掟咗一個杯,是否掟中PW1小腿?相片見唔到,但並不代表PW1不可信,有書面警誡供詞和會面記錄,雙方同意呈堂,法庭可以作紀錄,口供中嘅「佢」,明白無指向係被告,結合所有證據男子A就係「佢」。

PW2講述X Y之間有動作、追逐、跌倒,吻合撲跌,等如襲擊,至於箍頸,辯方自稱係搭膊頭,不是箍頸,警員口供中有講到箍頸,PW1打被告,PW1逃走,被告捉住佢,被告箍頸,辯方盤問PW1同會面記錄有矛盾,當時PW1想走,被告箍頸,只係合法拘捕,記錄無講,口供係混合供詞,要請法庭考慮。

是否扯口罩、捖紙、掟杯,控方案情不是限制於brief fact,要考慮庭上證供,掟杯、撲跌、箍頸三個環節。

辯方最後回應
根據承認事實第2段,警員20710警誡之下,被告講:「係佢打我先,我制止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5/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三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四天審訊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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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審訊進度見下列連結
https://telegra.ph/55-審訊進度-07-16

辯方盤問PW3(2)警員邱達豪逐字稿📝

🔴15:10】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星期四】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須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2/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被告同意的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大概與被告手機內容,他的Instagram帳戶內容和他在錄影會面紀錄有關,不在此提及。

控方完結案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明白權利,被告決定不出庭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
下次聆訊:
日子:2021年9月9日
時間:09:30 (預計需時1小時)
地點: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性質:結案陳詞
保釋:原有條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0803尖沙咀 #0805黃大仙

陸(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九龍尖沙咀海港城外的旗桿附近連同多於三個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紅磡海底隧道外連同多於三個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3)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連同多於三個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需要押後索取文件。控方透露因有影片拍攝到被告在上述現場出現故作出起訴,但未有講述事發兩年後才落案起訴。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5/2]
#1111沙田

控罪:
(1)D1刑事損壞
(2)D1-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D1-2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下午進度:

1520 續審
繼續傳召PW7 警員13607 黎嘉輝(音)

D2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証人
D1辯方律師確認相片
1525 PW13607作供完畢
主控庭上讀出楊漢輝(音)証人口供
由警員13446筆錄
就控罪(1)
控辯雙方陳詞
裁定:
控罪(1)D1表証不成立
(2)D1,D2表証成立

D1 選擇不作供
D2 選擇會作供
1548 開庭
D2 開始作供

1624 D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上午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兩被告繼續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自2019年6月,香港法庭突然須要處理大量社運相關的刑事案件。當中除了比較嚴重的控罪,如暴動、爆炸品相關、嚴重傷人等,會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之外,這大部分案件均會在裁判法院完成司法程序。但是,只有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案件才會有供公眾參閱的裁決書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裁判法院的判決鮮有如此完整的正式紀錄。

有見及此,我們參考《法庭文字直播台》及新聞報道發起了《香港裁判法院示威案件判例匯編》(“Compendium Project”)。我們認為裁判法院作為所有案件開始的法院,而且不論其裁決廣泛影響大量被告的一生,其作出的裁決與高級法院的同樣重要。除了歷史紀錄外,我們希望Compendium Project 能夠為傳媒朋友及學術研究提供資料,為相關報道及學術鑽研出一分力。

在我們現時已整合的接近500宗案件當中,處理最多控罪的法院為東區裁判法院,有209條。最多記錄的控罪為「刑事損/毀壞」,有140條控罪,其次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有138條控罪。接近500宗案件當中,257人認罪、過百人就358條控罪接受審訊(平均每人約3條控罪)、260條控罪判處監禁、106條控罪判處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等刑罰。我們所整合的數據亦包括主理裁判官、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審訊長度、還押日數等數據及資料。

網站連結:https://hkcompendium.org/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09:45】
主控失蹤,音訊杳然,生死未卜。控方決定另覓他人暫替。

【09:49】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10旺角 #拒捕

👩🏻何/娛賓記者 (27)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小姐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的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 劉曦晨;警長58604 徐啟迪;PC18258 鄭相平;PC24262 李迪燊。

背景:因嚴官上次判刑時發現自己錯判被告4星期監禁,緩刑2年。但本控罪不得判處緩刑,嚴官遂向雙方律師致歉,提出「自我覆核」,並下令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服令報告,押後至今日再判刑。詳情見獨媒報導⬇️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網媒記者拒捕罪成-求情稱事後出現心理創傷、經過公廁閃回當日畫面


--------------------------
報告內容正面,建議被告執行16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明白報告內容。嚴官見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情緒控制有問題,表示若判處社會服務令須附加額外條件。

①被告須按指示定期接受精神科覆診,以確保精神健康及情緒平穩。

②被告須按主任指示接受情緒管理輔導。

被告承諾遵守上述條件,嚴官終改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擱置原有的緩刑令,在6個月或完成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檢視進度報告。被告需在今日起計12個月內,按督導主任指示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期間電話地址如有更改需立刻通知督導主任。

#判刑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9/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認罪)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上午進度

09:55開庭
控方表示餘下工作有:要傳召四名證人,處理D2 和 D6反對播出錄影片段給證人辯認,D5對證物鏈的爭議,以65B形式呈堂的雷射筆專家報告,和電訊管理局文件。

傳召PW12 女警員 14736 楊XX,證人見到PW8拘捕D5,上前協助,押解返沙田警署落口供,協助在前期處理證物,作供完畢。

主控向法庭表示歉意,因為與警方有誤會,未有安排其他證物警員到庭,警方會即時聯絡他們,12時會到達,裁判官循例式譴責幾句。

先處理D2和D6反對播映片段給證人辯認的陳辭,裁判官聽完未有即時裁決。

12:05 傳召 PW13 警員 4728 梁紹昌(音)作供,證人隸屬新界南重案組三B隊,被指派為此案證物員,處理當時17名被告被捕人士的證物,未完。

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
1. 關於反對播映片段給證人辯認的法律觀點,歡迎各位補充資料
2. 裁判官又叫證人講大聲啲,但直播員都聽唔到崔官講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9/9]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認罪)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繼續由 PW13 警員 4728 梁紹昌(音)作供,交代如何處理當時17名被捕人士的證物,主控本來話問多半個鐘,點知變咗個半鐘;D1律師開始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4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0933 廣播,庭內坐滿人

控方呈交上一份《第五證人證供撮要》。

除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外,各被告代表律師皆在庭上呈交書面陳詞。

D6代表律師 提出控方所交的《第五證人證供撮要》表中「描述」一欄的內容超出其證供範圍,似是控方指控而非證人供詞。

D8 及D11代表律師同意上述觀察,並各指出該文件中關於D8, D11的部份內容是控方指控而不是PW5證供。

香淑嫻快看過文件後,提出PW5在庭上作供時有指出各被告何時在畫面出現,惟沒有指出各被告做過相關畫面動作。控方回應如果有所爭議,可將《證供撮要》文件中「描述」 一欄改返「陳詞」,釐清此欄不是來自PW5證供。

香淑嫻稱閱讀書面陳詞需時,故提早休庭。將在本日下午14:30聽取各代表律師口頭補充,及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的口頭陳詞。

💫(此庭公眾飛已在上午派畢,下午請用同一張飛入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
進一步求情

被告由姚本成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當中內容正面,大致形容被告是好青年和兄長。

辯方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一個實際和現實的刑罰,以免有後續事宜要處理。被告承諾會在服刑期間增值自己,以免浪費時間。

控方法律代表李穎賢署理高級檢控官向法庭指出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判刑理由:

辯方的求情簡要:

在案情上,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並非擔任主要角色,也非擔任帶領者和號召者;他在案中亦沒有使用暴力;本案亦沒有嚴重人命傷亡的情節;事實上被告其實在審訊時已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

在背景上,辯方指一系列求情信反映被告是孝順,上進和勤力的人。總括而言,被告具有良好品格,在讀書上有良好的成績。

在案例比較上,辯方認為本案比同樣有理大事件背景的DCCC561/2020案的案情輕微,希望法庭判處較該案略低的量刑起點。

控罪1的量刑:

法庭指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對本案的指導性作用不大,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刑罰的長短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法庭亦指上訴法庭已在CACC164/2018案中就暴動罪訂下量刑指引,本文不再重複指引的內容。

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動規模不少,有約100人參與;法庭亦考慮到當時示威者在馬路上組成傘陣、建立路障、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光、投擲磚頭和汽油彈。因此法庭認為4年6個月或以上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雖然被告在案中亦沒有使用暴力,但法庭指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在CACC113/2018案中指法庭考慮暴動的嚴重性時不單只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法庭同意被告在本案中不是擔任帶領者和號召者的身份;本案也沒有出現人命傷亡的情節。

控罪2的量刑:

法庭指出現場有人使用索帶堵路等。法庭認為被告帶有涉案物品前往現場的明顯目的是為了阻礙警方的推進及執行職務。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就兩罪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和監禁3個月,同期執行,進一步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控罪1的刑罰至監禁3年9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386&currpage=T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1/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承認事實

———————————————

🌟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表示明早需處理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另一案件,離席期間將由另一位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處理事務。

傳召PW1 高級警司 蔡偉琛
當日駐守黃大仙警區,為助理指揮官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1995年加入警隊,2020年11月時任將軍澳警區行動助理指揮官。

-主問PW1時,主控問及PW1當日有否收到情報因而採取行動,辯方反對指相關情報的資訊真假成疑,為傳聞證供。控方逐指相關證供(有關情報內容)能協助法庭理解當日警方出動的原因,辯方質疑相關情報的必要性,指出相關背景在相關呈堂的新聞錄影片段中已可交代當日背景。-

2019年10月7日當值時收到情報指,當日約2100時PW1從黃大仙區行動控制室收到事件報告,約2128時PW1帶領黃大仙、秀茂坪、觀塘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前往現場,PW1指揮觀塘小隊則駐守東頭邨道近黃大仙警察宿舍,秀茂坪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則駐守黃大仙警察宿舍附近,黃大仙小隊則駐守龍翔道新光中心外的行人天橋上。PW1當日負責帶領快速應變小隊。

📌展示P9黃大仙地圖供PW1確認黃大仙小隊當日位置
PW1指出黃大仙小隊在天橋上負責現場情況,有人違法時則會採取行動

當日2200-2300PW1沒有前往新光中心外的天橋,指出黃大仙小隊當晚有鄭婉雯高級督察負責指揮。其後,PW1知悉黃大仙小隊在現場已給予現場人士四次警告,因而PW1命令黃大仙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在龍翔道向西進行掃蕩。快速應變小隊到達現場後兵分兩路,部分人進入黃大仙廣場,部分人則沿龍翔道向東掃蕩。PW1指出據其所致當晚有十八人被捕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D1盤問PW1逐字稿

PW1指出新光橋由當晚約2130起由警方封閉,期間所有人士不得使用天橋。與此同時,當時黃大仙地鐵站的各出入口亦已封閉,PW1指出該些出入口是在2130前封閉的。

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盤問

PW1指出在警方進行掃蕩前除龍翔道外還有其他路徑進入黃大仙廣場。

逐字稿如下:
辯:喺掃蕩之前,除咗可以由龍翔道可以進入黃大仙廣場之外仲有冇其他路可以進入?
PW1:有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當晚地鐵站於九點半之前已經封閉,PW1指出相信是之前被襲擊所以需要封閉,但由何人封閉則不得以知。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黃大仙小隊),為小隊指揮官,防暴裝當值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2006年加入警隊,2015年晉升督察。2019年10月7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黃大仙小隊),為小隊指揮官。

收到指令需前往龍翔道新光中心外天橋(新光橋)執行任務,當晚2200到達新光橋。

📌播放P3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03:32播放至21:05:26

21:03:32 畫面可見有一輛42C巴士
控方指出影片可見期間有人把物件拋擲出馬路上,PW2指出片段中顯示的為龍翔道東行線。

21:03:48 畫面右上角可見有行人天橋,PW2指出該為新光橋

📌展示P9 黃大仙地圖供PW2確認龍翔道東行線位置

📌播放P4 東網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7:32

00:07:38 畫面顯示地鐵站大堂,有人沿著樓梯向上跑
00:09:50 PW2指出影片顯示的為地鐵站,影片顯示的為黃大仙廟外的地鐵站出入口
00:10:51 畫面顯示地鐵站出入口(已拉閘)
00:11:55 畫面右上角有一行人跳橋,PW2確認其為星光橋
00:12:32 畫面顯示有三位人士在地上拾起一塊木板
00:12:38 畫面顯示有一樓梯,PW2確認其可以前往新光橋
00:13:17 畫面所見有人拾起路上的磚頭
00:13:39 畫面所見有數人將一木板拋出龍翔道東行線
00:13:54 可見龍翔道的馬路上有磚頭、木板、雪糕筒等雜物,PW2確認
00:14:05 畫面所見有一輛42C巴士
00:14:10 PW2確認當時龍翔道上尚有車輛行駛
00:14:49 可見有人將雜物拋出馬路
00:15:48 可見有人將指示牌等雜物拋出馬路
00:17:22 可見有人將磚頭拋出龍翔道馬路
00:17:51 可見有一樓梯,PW2確認登上樓梯後可經行人天橋橫過龍翔道
00:18:51 PW2指出畫面中顯示的行人隧道應是蒲崗村到休憩處附近

控方指影片可見新光橋樓梯口有兩個膠馬攔著,PW2不清楚是何人所為。PW2指出黃大仙小隊於2200到達前,新光橋曾有警員駐守。
PW2指出情報顯示堵路人士集中在龍翔道東行線、黃大仙廣場,PW2指出到達後有人在現場聚集及叫囂。

📌PW2在P9地圖指出人士聚集的地方,為新光橋和黃大仙廣場中間的行人路

PW2指出人群有叫囂、用藍及綠色的鐳射筆照射新光橋上的警察,現場人士叫「解散警隊」、「五大訴求」、「黑警死全家」等字句。PW2指出現場人士有部分人身穿黑衣黑褲、街坊裝,亦有人帶外科口罩、豬嘴。

PW2指出女偵緝警員15845是小隊的隊員,PW2確認該警員當日有在現場拍攝片段。

📌播放P?警方片段 檔案00000

22:19:35 畫面可見行人天橋的樓梯口被白色強光照射中

控方指出放大P9供證人指出位置會更方便,放大版本為P10

📌展示P10供PW2用交叉標示片段中被強光照射的位置

PW2指出當日2210時左右使用擴音器對在龍翔道東行線聚集的人士發出口頭警告,內容為警告現場人士現場為非法集結,警告他們離開,否則警方會進行拘捕及驅散;同時亦命令一警員舉起藍旗,PW2指出在安靜的環境下,現場的一百米內理應能聽到。

PW2表示現場有部分人聽畢警告後散去,但亦有部分人其後越發大聲叫囂,PW2指出逗留的人佔大多數。

📌播放P?警方片段 檔案00000
由新光橋攝向對面馬路

22:19:43 PW2指出畫面中的樓梯口有強光照射,相信是警員射出強光的。
控方指出畫面所見被警方照射的群眾中,有其中一位右手手持鐳射筆。當晚PW2的小隊約有三十多人,隊員均分佈在新光橋不同位置。

22:20:16 控方指出黃大仙廣場外的欄杆旁的植物後有一隻手手持發出藍色光束的鐳射筆,PW2指出其照射的方向為新光橋。
22:20:25-8 畫面所見有一女子手持藍色鐳射筆,射向新光橋位置
22:20:50 該兩名男/女子的旁邊有一名身穿印有Adidas標誌白色T shirt的男子,沒有爭議為D1
22:22:17 畫面所見龍翔道東行線行人路上有人群聚集
22:22:52 畫面所見有一身穿黑衣的男子手持鐳射筆,向新光橋照射鐳射光
22:23:42 鏡頭由樓梯移向左邊,可見黃大仙廣場圍欄,有藍色光束射向新光橋方向
22:24:?? 畫面可見一名撐著雨傘的男子向新光橋方向折射雷射光束,PW2表示當時現場沒有下雨
22:24:?? 畫面可見D1已離開樓梯口,共有五人坐在樓梯上,沒爭議樓梯下(右下角)身穿白衣的人是D1
22:24:39 控方指出剛才D1向身後轉身,其後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遞了某些東西給D1
22:24:??控方指出D1上方有一名女子手持藍色鐳射筆並照向新光橋方向
控方指出片段中可聽得出現場很嘈雜,有一女子說類似「返屋企」的話。

22:25:?? 畫面可見D1旁邊身穿白衣的人士已離開,可見D1右手手持一個白光電筒,PW2形容D1手持的電筒發出的光刺眼
22:25:38 可見D1依然坐了在樓梯上面,向身後轉身,伸直了右手
22:26:30 可見有人在一輛小巴後面透過窗戶向新光橋方向照鐳射光

休庭,1430續審

第一天審訊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976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裁決

陳(17)
法律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11:59開庭,庭內九成滿

被告從15歲起,身兼父職工作賺錢,照顧家庭,曾申請取回保釋金應急😢

📌案件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當時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軚盤,影響行車。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惟爭議被告是否管有物品意圖作傷害他人之用。

📌案件審訊程序: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司機警長及乘客督察)
辯方: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名證人(同學)

案件詳情可參考本台較早前直播 #1225上水

📌品格證明
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背景良好,犯罪可能性較低。

📌案件疑點:
1️⃣ 雷射光束
警車司機(警長)PW1作供,指被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軚盤長達5秒之久。法庭留意涉案警車照片,該警車是左邊有窗,車尾無窗,窗外有金屬網,當時車速慢駛,約30km/h。 而被告當時只是步行速度,在這情況維持要透過側面車窗以雷射筆照射長達5秒機會極微。

而作為警車乘客的督察PW2作供,指自己留意不到有任何光束。因PW1(司機警長)指他見到有光,所以駛警車到迴旋處,以找尋光點來源,此時PW2必然會留意車內外環境,若果曾有雷射光點照射呔盤5秒,PW2更不可能留意不到。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的雷射筆可能只是極短時間照射警車軚盤,光束亦只是略過軚盤,多達5秒明顯不準確。

2️⃣辱警字句
PW1(司機警長)聽到「死黑警,仲未撞車死?」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人士位於4米外,PW1在主問下提及只聽到一次,盤問下改稱為重覆聽到4次。

而在旁的PW2督察則完全聽不到有關字句,甚至連部分詞語「黑警」「撞車」都聽唔到。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相當大的矛盾,對PW1可信性有極大保留。

3️⃣被告招認
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認為是警員,加上自己有看新聞,當時因怕事而丟掉雷射筆,法官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時被告在現場有道歉,指自己一時貪玩,已知錯,因被告亦有照到樹木和路牌,所以法官認為被告當時道歉是合理的。

📌簡易裁決理由:
進一步考慮證供、證物、背景,被告學業成績良好(特別是電腦科),勤奮工作,小小年紀已供養家庭,與那些無所事事挑釁警方的年輕人不同。

案情顯示雷射筆早於2016年購入,案發當日沒有示威集會,警車只是恰巧經過上述地點。

本席認為被告是在照射樹木、路牌時不小心射到警車,時間亦短短一瞬,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留在法庭。
P4雷射筆辯方要取回,獲批。

📌訟費申請
辯方理由是被告沒有自招嫌疑,當時已解釋只是貪玩。

黃官:你唔小心射到人唔係自招嫌疑咩?

辯方:控罪具意圖元素,但被告沒有意圖犯罪

控方:被告之前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當時有律師在場,被告有選擇性回應,控方認為即等於被告招認

黃官:法庭被判無罪一般可批准訟費,唯自招嫌疑是例外。法庭認為你有意外地照射到警車,及在會議紀錄有回應。

不批准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臨時直播員註:
接近滿座,部份公眾人士帶同子女旁聽👍
宣佈罪名不成立後法庭響起掌聲👏
旁聽人士在散庭後圍住手足送禮物💛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1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 開庭前
約於0915時,法庭人員向控辯雙方介紹電腦截圖新功能。於審訊播放片段時,律師可以要求將影片暫停,再令畫面放大作截圖的功能。雙方明白。

0928 播錄音
0942 控方律師問是否沒有開冷氣
0943 辯方律師:「打風喎」
同一排的律師:「未必啊」
0949 開庭

📌 律師代表
控方律師:#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律師:#余珮詩大律師

📌 答辯
被告不認罪

📌 開案陳詞
於案發當日約1400時,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聚集。他們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使用竹技等物品設置路障,並破壞圍欄。於同日1444時X到達,並沿着彌敦道向南方快速推進直到彌敦道636號。於雅蘭中心外 ,X大叫「警察,唔好走!」被告推開X,期間B嘗試將被告拉出來,而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X跌到地上,被告嘗試離開。之後,被告亦向警員6841 的方向走,於1448 時被告被制服,警員於其身上找到眾多物品,包括濾罐及八達通等物品。X於警車上認出被告,而被告曾經推X。X於當日被送往急症室。X的胸部有觸痛,接受治療後獲准放假3天。

控方將以ATV,星島日報,NOW新聞及無綫新聞的片段作證據。

📌 承認事實 / 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列為P1。
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一帶的地圖,列為P2。
裝有呈堂片段的USB及兩隻CD,片段時間為2019年10月13日約1400時至1500時。USB列為P3(1) ,兩隻CD分別列為P3(2)及P3(3)。相關副本則列為P3(1a),P3(2a)及P3(3a)。
星島片段存放於P3(1),ATV及NOW片段存放於P3(2),無綫片段存放於P3(3)。
X的醫療報告列為P5,其中文譯本列為P5a。
X受傷情況的圖片呈堂為P6。
被告被捕時於他身上找到以下物品:黑色口罩 (P14),口罩及豬嘴 (P15),黑色手袖 (P16),手機及SIM卡 (P17),濾罐 (P18),襪子...(讀太快mark唔到...),T-Shirt (P22),八達通 (P23),黑衫 (P24),黑褲 (P25),及波鞋 (P26)。
P14至P126的照片呈堂為P27。
被告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播放ATV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ATV片段按此
於1445時,一群人士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聚集,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北向南拍攝。那群人士有人拿起雨傘於交通燈前疑似為他人作掩護。於1446時,一群黑衣蒙面人,於彌敦道北行線放置竹柀等路障,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南向北拍攝。有警車(及便衣警車)正由北方快速向南行,一輛小型貨車(估計為便衣警車)更衝破竹枝群。於1447時,大量防暴警察離開警車,並衝向人群。期間有公眾人士在街道兩旁停留觀看情況。鏡頭沿彌敦道由北向南拍攝,並沿着彌敦道向南行。

📌 播放星島日報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片段全長21秒。最初,一名男子推開X,期間B嘗試將該名男子從X中拉出來。此時,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令X跌到地上,期間該名男子嘗試離開。另一名男子疑似搶X的雷嗚燈霰彈槍,期間X捉住他的上衣,而他則用拳頭揮打X的頭部,不過X有帶頭盔。最後男子D用銀色伸縮棍打X的左腳,而X與「嘗試拿取」X的雷嗚燈霰彈槍的人經過多番拉扯,該男子最後成功逃去。片段結束前,X站起來。

📌 繼續播放ATV片段[以下文字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於1449至1451時,大概拍攝雅蘭中心外的混亂情況。其中,一名示威者被警察制服。當時有不同人叫喊,包括以下話語:「真係好痛啊!」「透唔到氣啊!」「唔好阻住警察做嘢。」

[法庭時間:1045]

📌 傳召 PW1(下稱X)作控方主問
📝 詳情

1242休庭
1430續審

DAY 1 PART 2 按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48 開庭

控方再次讀出控罪,各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控方證物P8有6個資料夾P8(a~f) ,全是CCTV片段:P8a(1~2) 喜茶,P8b(1~33) 新城市廣場,P8c(1~10) 海X閣,P8d(1~39) 偉華中心,P8e(1~1063) 希爾頓中心,P8f(1~55) 大圍美X樓
2. 在2020年5月13日21:50,偵緝警員21611截取24張圖片,編號P9a(1~24),在2020年5月13日23:00,偵緝警員16211 檢取咗D5 & D6 嘅物品,編號P9b(1~20)
3. 在2020年5月14日02:30,偵緝警員58752 檢取咗D1, D2, D5 & D6 嘅衣物,編號P9c(1~12)
4. 在2020年6月19日11:30~12:30,偵緝警員58752 檢取咗…證物,編號P9d(1~32)
5. D1 被警員14511拘捕…
6. D3 在2020年5月22日06:59時,在小瀝源海X閣X室被拘捕,偵緝警員58752 檢取咗手機,證物P3(1)
7. D4 在2020年5月22日07:01時,在康林苑拘捕被警員47289拘捕
8. …07:12時偵緝警員58752 檢取咗手機,證物P4(1)
9. …
10. D7 在2020年5月22日10:15時,被警員21169在恆安邨恆X樓拘捕,警員21169 檢取咗手機,證物P7(1)
11.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證物被妥善保管,無被非法干擾

🔨控方開案陳辭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ing”活動,PW3(51030) & PW4(14511) 着便裝在商場巡邏,19:30 PW3 PW4 見到有超過150人在4樓聚集,有70至80人在5樓和6樓聚集叫囂,警方出示旗幟,商場有廣播,20:20商舖開始落閘,喜茶仍然開門,PW3 PW4入內觀察,20:49 PW1 & PW2 在店內工作,有其他顧客,D1, D2 & D4 身穿黑衣,入內破壞,D3正在睇水,PW1 & PW2 阻止,PW3 & PW4 上前表露身份,D2, D3 隨即逃走,PW3制服D1在地,PW4制服咗D4,有一群人(D5 & D6) 上前叫囂,PW4 被踢,有人拉PW4,D4走脫,只係制服D1,有女士用遮刺PW3,警員噴胡椒噴霧,PW3 & PW4 受傷。

21:00 PW4拘捕D1,開手機睇,有一個 “play condom” WhatsApp 群組,D1, D2, D3, D4 全部在組內;22:10 PW8 24198 & PW9 20654 拘捕D5 & D6。D1 & D4 嘅手機內有另一個名為”單車小隊” 嘅 WhatsApp 群組,内有D1~D4 & D7。

在2020年5月22日 DPC 12070 & DSPC 47280 在 D3 & D4住所拘捕兩人,PW7 58752 檢取二人手機。在2020年5月22日 PW10 在D7住所拘捕D7。DSPC 48522 専責睇CCTV,辨別D3~D6在案發時的位置。

裁判官詢問辯方抗辯議題,因辯方質疑控方在檢取各被告手機後,將WhatsApp 內容呈堂的法律依據,要求辯方盡早呈交書面陳辭;控方會傳召17名證人,有相當多閉路電視片段,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10:31 ⚙️ 傳召PW1 李子敏(音) 作供,證人是喜茶員工,講述事發經過。當晚20:50,有三個着黑衫黑褲戴黑帽黑色面罩嘅人走入嚟,用石頭打玻璃門、收銀機電腦和八達通機,通知店長,舖頭內有兩個男人話喺警員,走出嚟同佢地糾纏,客人離開咗舖頭,落閘。播喜茶的CCTV和睇截圖。辯方只有D4律師作簡單盤問,控方無覆問。

10:54 ⚙️ 傳召PW2 潘寶珍(音) 作供,證人是喜茶店長,講述事發經過。
當晚20:50,在水吧做清潔,聽到有幾下敲打聲,望過去見到有一個人打緊玻璃,有兩個入咗嚟打收銀機,拉扯八達通機,佢哋着黑衫黑褲黑鞋,戴黑色帽有手襪,一個孭背囊,PW2走去收銀機,推咗其中一個一吓,問做咩事呀;跟住後面有兩個男人衝出嚟壓着兩個人,話係警察,同佢哋糾纏,客人走咗舖頭落閘,檢查完之後,發覺兩部收銀機、八達通機、兩支排隊用嘅柱、和兩個海報架有損壞,維修費一萬二千幾。播喜茶的CCTV和睇截圖。

辯方D4律師指出證人的口供,無講話推咗一下,CCTV太嘈聽唔到,證人不同意無講。控方無覆問。

11:12 ⚙️ 傳召PW3 偵輯警長 51030 文樹培(音)作供,證人當日已便衣當值,喬裝為喜茶顧客,制服案中D1。

當日19:30同第一梯隊嘅軍裝警員到達連城廣場4樓,同14211進入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見到好多人聚集,四樓圍住中庭欄杆有150人,五樓約有80人,六樓有50人,有人攞相機,有人攞文宣,有人着急救反光背心,有人類似記者,大部份在中庭叫反修例口號,講粗口,沮咒警察,沮咒特首,叫黑警死全家,侮辱林鄭粗口,唱榮光歸香港,覺得唔尋常好緊張,PW3企在欄杆無嗌口號,俾人注意到,當時無軍裝只有便衣,商場不停廣播叫因599G不能聚集,八點幾時超過一半舖頭關門,喜茶繼續開門,20:20 同14511買咗嘢飲扮顧客,20:47坐在喜茶內望住門口,見到有三個黑衣人衝咗去收銀機,最左邊嗰個扯爛啲Mon,中間同右邊嗰個手持硬物敲打屏幕,同14511上去拉人。

11:26~12:06 休庭

PW3行到三個黑衣人身邊,佢哋都唔知道,PW3右手箍住右邊嗰個,左手箍住中間嗰個,叫警察咪郁,佢哋掙扎,被左手邊嗰個拉到失平衡,跌咗落地,右手邊嗰個爭脫走出門口,左手箍住左邊嗰個人上身,被拉到出門口,PW3 壓住AP,佢雙腳掙扎想起身,有警告叫咪郁,糾纏咗半分鐘至1分鐘,佢嗌阿Sir投降啦唔郁啦,印象中大概在呢個時段有人行埋嚟問咩事,警察做緊嘢,叫佢哋行開,14511行返埋嚟,估佢控制嗰個走甩咗,人群開始聚集,1~2分鐘內有40~50人包圍,有人越行越近,有人揸相機,叫佢哋行遠啲,保持距離,14511俾咗支胡椒噴劑做防禦,有女子嗌得好大聲,警告無效,向後面男女射胡椒噴霧,噴咗之後,在前邊嘅人群問做咩噴啊,一步一步行埋嚟,有威脅性,可能搶犯或者襲擊PW3,警告叫唔好行埋嚟,其中一個40幾歲著黑色T恤,手持雨遮嘅女人無理會警告,用遮指向PW3面部,身邊有其他人,行到面前幾呎位置,想督PW3 塊面,PW3用左手搶咗把遮,噴胡椒噴霧,人群後退,有軍裝到達支援,14511向總督察交代,黑衣人交咗比軍裝,左手手腕擦傷,右手無名指關節位擦傷,少少流血,估計在跌倒時撞到,指示14511拘捕AP,後知係D1周XX;之後PW3離開現場,去威爾斯醫院睇醫生。播放喜茶CCTV P8a(1)。

14:30 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4:00已派約25張飛
14:15 庭外大堂目測已有約40名公眾人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淇大律師
========================
1426 廣播,庭內除記者席外滿座
1432 開庭

#劉淑嫻裁判官 在剛開庭時怒斥控辯雙方「比左一星期夾期都唔覆」控方辯稱辯方不回覆,辯方辯稱控方上星期四傍晚才通知辯方,但就證人可作供時間仍未給予,辯方只好在上星期五1530時盡快回覆法庭。裁判官仍未息怒,強調自己9月開始會調任至其他法庭,怒斥「總之我唔會就你哋時間!」

📌公佈決定簡短理由
控方案情撮要
12/10/2019 1607時PW1女幫辦0947 在旺角警署(制服當值)外望,見有人士叫喊反警方口號,不時亦有雷射筆照射警署。12/10/2019 2123時 PW2女警21121在旺角警署2樓向PW1投訴被雷射筆照到眼。PW1向群眾發警告。稍後偵緝警員13814和8505截停搜查D2,D2被截查時頭戴頭套,亦被搜出雷射筆、電筒等物品。當發當晚有即時新聞報道,顯示2123時至2127時D2手持雷射筆照射警署。(其餘聆訊詳情請參閱聆訊直播)

- 裁判官強調,是次聆訊重點為D2能否明白法庭程序和控罪,及下列4點:
1. D2是否有能力提出答辯理由
2. D2是否有能力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團(本案裁判官兼任陪審團,不適用)
3. D2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和解釋理據
4. D2是否有能力明白所有證人證供內容
考慮這些因素時採用相對可能性原則,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或多於一點,則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就各專家證人證供分析
#劉淑嫻裁判官 認同所有專家證人均在智障精神科經驗豐富,法庭應判斷D2現在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而非在先前案件或案發時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

⏺️DW1(郭醫生)
- 郭醫生建議法庭應設立專業中介協助智障人士答辯,#劉淑嫻裁判官 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作考慮。就控方批評郭醫生不中肯,裁判官同意控方批評,認為郭醫生作供不中立,原因有二:
1. 就刀叉議題:郭醫生同意智障人士有可能對社會構成危險,因此要教導他們物品危險性。郭醫生在盤問下以刀叉比喻,及後指刀叉不可與雷射筆類比(詳見聆訊直播)
2. 就世衛標準:裁判官指郭醫生自行引述世衞標準,在盤問下卻說該標準不是定義、已是30多年前文件、2022-2023將有更新版,自己亦有參與、該標準指「好多」輕度智障成人有能力工作非「所有」、標準原意是不想社會對智障人士有負面評價,亦給照顧者較高期望等。

裁判官同意控方批評,認為郭醫生迴避盤問,證供有矛盾之處,‼️裁定郭醫生非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全盤不予考慮。‼️
(按:裁定令人驚訝和不解)

⏺️DW2(黃醫生)
- 黃醫生建議法庭應設立專業中介協助智障人士答辯,#劉淑嫻裁判官 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作考慮。但是,裁判官認為黃醫生報告有科學根據、詳盡。就控方批評黃醫生的報告中指D2指自己被女子吸引而到示威現場的說法不符輕度智障相當於9-11歲兒童的社會認識,裁判官同意辯方指控方並無就此向黃醫生澄清。裁判官亦引用黃醫生報告中指智障人士相當於9-11歲兒童的能力重點為executive functioning,包括計劃能力、執行能力、組織能力等,指控方錯誤理解報告內容。

裁定黃醫生作供中肯,雖不是D2主診醫生,但無阻他成為誠實可靠證人,法庭接納他的意見。

⏺️PW1(梁醫生)
- 裁判官認為梁醫生的問題和D2的答案均不能反映D2明白法庭程序,或給予律師指示而說明理據等,裁定梁醫生評估不全面,不接納他為誠實可靠證人,證供全盤不予考慮。

⏺️PW2(吳醫生)
- 就第一次會面,裁定與梁醫生相同

- 就第二次會面,裁判官指吳醫生有與D2討論非法集結等議題,D2亦指有人幫佢搵律師。吳醫生指D2兩次會面答案不同有3可能性:
1. 時間線:第一次會面前短時間D2可能曾見給予他法律意見的人,因此記得,第二次會面相隔時間更久,D2有可能不忘記
2. 不同程度智障人士均只有低度情緒管理能力、語言能力等,有可能在壓力下影響他們對事物的認知
3. D2指自己被警棍打頭,但吳醫生指無法在公立醫院記錄找到D2頭部受創的記錄。

裁判官同意智障人士記憶力差的缺陷,指出案件至今已超過1年半至兩年,D2有可能記憶模糊,對於他挑戰證人證供、給予指示律師並說明理據、甚至自行作供等能力有所保留,接納吳醫生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押後至2021年9月6至9日 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聆訊,如有同意事實控辯雙方需於1/9前存檔法庭,期間被告維持保釋,今天不用到警署報到。

(按:部份裁定令人不解和擔憂,但總算為正面結果,手足平安就好)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案件應辯方申請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查閲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提堂

D1徐(23)🛑已還柙逾七個月
D2馬(22)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羅(16)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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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內7成滿

案件會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控方申請押後至8月18日 1430以等侯轉介文件。控方反對D1保釋,不反對D2,3保釋。

D1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保釋申請,D3申請今日豁免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D1繼續還柙,D2,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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