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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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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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判刑

劉 (27)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判刑理由
已索取背景報告及已閲讀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沒有額外求情。
案件經審訊後定罪,報告內容根據感化官指有悔意,上次沒有求情,今天重新問及後亦沒有。

判刑
控罪(1) 6個月監禁
控罪(2) 2個月監禁
控罪(3) 2個月監禁

控罪(2)及(3)刑期同期執行,控罪(1)犯案性質雖不相同,但為同一事件有連貫性,控罪(2)及(3)當中1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811黃埔

D1:張(25)
D2:姚(22)
D3:* (15)
D4:唐(19)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4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盧振業。

(3)D1 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5)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投射器和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0934開庭】
陳官甫開庭簡述今天流程及規則。
①流程:法庭會派發實體裁決理由書,共59頁173段。今天內會上載至司法機構官方網頁。另外不會讀出全文,只讀出背景、引言、略去16名控方證人證據直接讀出證供分析及裁決結果。

②規則:因法庭留意到本案得公眾高度關注,故希望旁聽人士不要作出任何形式嘅喧嘩、嘈吵、動作。法庭知道大部分人都是自律的,唯當中有害群之馬作出喧嘩行為或擾亂動作。較早前請控方準備攝錄器材拍攝不守規矩人士,控方表示忘記要預備,陳官轉為批准控方案件主管需要時以電話拍攝公眾人士。

【0939開始宣讀判詞】
(後補)

【1042休庭至1100】
尚未讀畢裁決,暫時休庭予眾被告如廁。陳官指令四人撤銷擔保。

【1101開庭】
繼續宣讀裁決理由。
(後補)

‼️️️️速報‼️‼️‼️
‼️‼️四人全部罪名成立‼️‼️

【1130】
控方闡述眾被告背景。陳官有意為D1、D2、D4索取背景報告,及為D3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137休庭至1145】
押後約10分鐘予控辯雙方商討判刑日期。

【1150開庭】
索取報告純為判刑考慮,另令律師提供相關案例給予法庭。

證物事宜留待下次處理。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2/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控方傳召PW29男偵緝警員9035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7和A10證物。

有關A7證物:

📌主問:

在主問下,他指在2019年8月16日約17:00時,處理A7部分證物,當中包括黑衫、黑褲和紅色鞋。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而這些證物是裝在膠袋內,膠袋表面寫有A7的名。

在接收證物後,他將證物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內,只有他有打開櫃桶的鎖匙。

在2019年8月17日17:30時,他將證物交予10760 (下稱PW12),當中有用膠袋裝上證物,膠袋表面有A7的名。

他指至此之後,他沒再接觸上述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在交收過程中,自己沒有作即時紀錄;也沒有在記事冊紀錄。他同意上述情況是直到在2021年12月13日的口供才首次提及,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要做新的口供。

在盤問下, 他同意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口供沒有提及A7的證物,因為忘記了,但自己一向都記得。

在盤問下,他否認在錄口供時曾與10760和8568討論,但不能解釋為何他與10760和8568會恰巧地寫錯交收的時地。

在盤問下,他指在2021年12月13日寫口供後的1至2星期後發現口供有錯誤,因他在收到通知要上庭作供,故重新翻查資料。雖然他知道口供有誤,但沒有通知案件主管,這是因為他相信上述口供已給予辯方,及可以上庭解釋。

A10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1:00時,他處理A10證物。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710取得,而這些證物當時裝在膠袋,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在接收證物後,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並鎖上,只有他有開啟櫃桶的鎖匙,

他指在2019年8月19日,將證物交回警員8710。同樣地,這些證物裝在膠袋,而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至此後,他沒再接觸這些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內列出證物,何時何地將證物交回8710,及保管方式。

他指在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供詞,是有參考調查報告,及一張在交收時作紀錄的白紙 (但他在完成口供後將那張紙碎了)。

他指在 2021年12月13日下新證供時,若發現有就舊口供內容上有修改及增加內容的需要,會在新證供交代。

在盤問下,他指眼罩也可說是護目鏡,兩者一樣。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紀錄警員8710給他一”包”各白色和黑色索帶,他同意一”條”索帶並非正確描述,是寫錯量詞。

在盤問下,他同意當時曾處理A10的VRI程序,期間證物交由在監控室的警長2828看管,卻沒有紀錄在記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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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30男偵緝警員9086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9的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4:30至14:45時,他指與A9進行錄影會面記錄,過程中有向A9展示證物,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記錄、背包、八達通、電話、雨傘、生理鹽水、口罩、面罩、太陽眼鏡、眼罩、和頭套。

他指上述證物是在14:30時左右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當時上述證物用膠袋裝着,膠袋表面寫有A9名及其AP編號。

他指約15:00(現實是15:07)時,將A9證物交回PW24,之後他沒有再接觸A9證物,也沒有非法干擾證物。

他指不太知道PW24工作的詳情。在晚上時,因為PW24需要處理另一名被告的VRI,故PW24將A9證物交予他,其後他再將A9證物交予PW24。

他指在交收過程中,A9證物是放在袋中,他有拿出A9證物,以告訴PW24物品的性質。

📌盤問:

他同意他沒有在證人供詞提及證物交收程序,內容欠奉。

他指當時已在14:08時提取A9,那時他未交收A9證物,證物是在會面房間外與PW24交收。

他指在15:23時,帶A9從邊境警署乘車返回新屋嶺,之後他沒有接觸被告,也不知道PW24在後續如何處理證物。雖然他在返回新屋嶺時的車程時,他與PW24同在車上,但沒有留意PW24當時有沒有保管A9證物。

他指在15:24至20:32時,雖然沒有公務在身,但仍需不停來回邊境警署和新屋嶺。

他不同意在2019年8月19日時,沒有交主碟予PW24。
=============
-11:02休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指2位居住在葵涌邨的警員經多次檢測後為陰性,會如期在下星期一(7/2)傳召他們作供。

本案會在下星期一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接納大部份控方證人供詞。被告有作供解釋搜出物品用途,然而有物品如過濾器,面罩及眼罩等不止一件,法庭不相信用於其解釋用途。在問及知否當天銅鑼灣有國際民主日集會活動表示不知道,但作供曾提及不時關注集會活動,知道經常發射催淚彈所以購入保護工具。法庭對作供相互予盾,不信納被告供詞。雖然DW3及DW4提及雷射筆用在攀石上,但被告截停位置附近有大型集會,有燃燒物件及用雷射光射向警方,而且個別物品如護目鏡有兩件,法庭唯一合理推論雷射筆是帶到集會供自己或其他人使用,判處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五封求情信,被告為人工作熱誠,樂於助人,愛護家人,定罪失去熱愛工作,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官指控罪不可能考慮社會服務令,只會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下列條件繼續保釋

-現金擔保由$500增至$4000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5/4] #裁決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本案事情比較轉節,大概如下: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
09:56 開庭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控方申請將PW3 WPC 14299 對被告做的警誡口供呈堂,即被告的招認。辯方爭議被告無作招認。裁判官考慮咗交替程序,裁定控方未能在特別事項舉證成功,唔批准暫準證物呈堂,剔除口供。

控方表示就一般事項無證供,案情完結。辯方亦無中段陳辭。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作結案陳辭
會採納特別事項陳辭的內容,辯方指士巴拿不屬於被告,不是在背囊搜出,辯方嘅分析,PW2, 3, 4 係在場警員,由PW3負責搜背囊,PW2 & 4 話無接觸過士巴拿,但點解只係目測,就可以準確講出士巴拿長15 cm,在庭上PW2, 3, 4 都係話士巴拿係銀黑色,但口供一口咬定係黑色。

另外係PW4 15927嘅身份,在審訊之前,控方係唔知道辯方嘅爭議點,但證人要在2021年6月20日認人之後,先作出書面回應,PW4 參與嘅程度高,點解唔一早做口供。

PW3堅持話係企喺度搜袋,一件一件攞物件出嚟放在地下,這個動作唔合理;被告話PW3係痞喺度搜,將袋內物品到晒落地下,當時被告左右都有人,會唔會撈亂咗證物?

被告被捕時附近嘅環境無示威、無堵路,被告無戴面巾或頭盔,穿藍白色間條衫,PW1話在路面見唔到五個人係着黑白色衫。

若果法庭認為士巴拿係在背囊內,辯方指出士巴拿係小型工具,可唔可以用嚟拆鐵欄成疑,希望法庭接納不是作損壞意圖。

裁判官再次向控辯雙方澄清,PW4 15927 的證供是否在未作認人之前未有出現,確認。

10:15 裁判官休庭一小時考慮,之後作裁決。

11:34 開庭

速報:🌟罪名不成立🌟

============
~後補裁決理由~

案情簡述:
案發當晚約20:06時,PW1為小隊副指揮官,見到三男兩女可疑人士,帶同同僚追捕,在隧道內截停被告和另一名女子,將交被告由PW2 9898處理,因被告是女子,PW2召喚女警協助,PW3 14299到場,作供指在背囊大格搜出一系列物品,在背囊外格搜出士巴拿和學生八達通咭,由9898宣布拘捕,由PW3警誡,之後被告自動講出:「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返到警署進行一系列程序,在被告父親和律師見證之下做會面記錄。

就特別事項,辯方爭議主要與PW2,PW3 & PW4的證供有關,被告選擇作供;一般事項不作供。

本席緊記以下事項:
1. 舉證責任在控方
2. 舉證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3. 被告無刑事紀錄,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較低

交代特別事項理由:
控方指被告有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PW2在場聽到,在暫準證物PP23作補錄,被告在律師和父親陪同之下表示無嘢改,因此控方倚賴PW3嘅證供,在會面記錄中被告有招認,辯方提出反對,理由不重複。被告出庭作供,指士巴拿不是在背囊搜出。

爭議議題和相關理據:
招認
控方提供PW4的證供,存在理據模糊不清,只係由PW3帶出,PW2 & PW3 嘅證供無提及PW4嘅存在,有關PW4嘅目的和角色模糊不清,PW1交被告畀PW2,PW2要求女警搜身,無提及過PW4 ,PW4承認自己有出現。

暫時不提PW4,只集中討論PW2 & PW3 的搜查過程,PW3搜出士巴拿,被告在沒有引導之下,即時招認該說話,PW2宣佈拘捕,但無作出警誡,交由PW3警誡,之後被告又再講出招認嘅說話,本席不太明白,咁簡單嘅過程,要由PW2 & PW3 交替去講?PW3搜出士巴拿,被告招認,PW3已經有足夠和合理基礎作出拘捕,要由PW2 宣布拘捕,但又唔做警誡,點解?想唔到原因和目的,PW2 & PW3話有兩次招認,但兩人無作記錄,PW3承認在23:13時首次做招認補錄,即使由20:26至22:56,有90分鐘在canteen ,PW3都無在記事冊補錄,無解釋90分鐘做咗乜嘢,PW3在做會面紀錄時才作首次記錄,耐人尋味,假設話PW2偷懶,但佢在翌日02:20時,用咗一小時十六分鐘在記事冊寫咗17頁紙,呢個都係單方面補錄,並不存在話無被告父親和律師見證之下做紀錄。

對PW4 嘅觀察
奇怪之處係在去canteen之後,才出現該句說話,之前無講過,本職不揣測原因,主問時PW3 無提過PW4嘅出現,盤問下,PW3 回答PW4應該在附近,PW3, PW4 與另一警員為一組,無留意PW4?PW4係控方嘅疑點,2021年6月21日,被告在升降機內認到PW4,有深刻印象,係第一個疑點,第二個疑點,如果PW4當晚無講過任何說話,點解被告會認得。

只有PW3口供提及與PW4 同組,PW4無寫證人陳述書,要在21號之後才寫第一份,被告可以指出PW4有帶攝錄機、有用電筒,如果控方話辯方只係因為見到控方文件,先知道有PW4出現,咁如果被告無見過PW4,無可能認到佢,必定係有接觸過,口供紙內無相片無聲音,PW4係有極大疑點,控方無辦法反駁。

在警署的 #崔浩泉大律師 和被告一樣,在會面紀錄時先知道指有招認,之後律師要求與被告私下會面,指示被告拒絕抄寫聲明,律師解釋有四個原因,本席考慮過,不能單憑「無嘢改」就等同默認,被告不同意女警指稱,被告當時只得16歲,跟隨律師指示好合理。事後回想,律師當然可以做得好啲,唔同意PW3,大可以寫入證供,律師講咗四個理由,本席不太理解「…提出不同意嘅影響,係弊多於利…」,控方在盤問時只集中問在會面過程中是否有暫停,可能係基於保密原因,唔明點解控方唔叫律師澄清為何弊多於利。

疑點:
1. PW2 & PW3 都無就兩次即時招認作筆錄
2. 時間唔遲唔早,在去完canteen 之後出現招認記錄
3. PW4嘅角色耐人尋味
4. 控方無反駁崔律師的證供

本席不能排除被告的講法,本席不能確定有招認,因此裁定招認口供不能呈堂。

——————
一般事項

爭議嘅議題:
1. 士巴拿係咪在背囊搜出?
2. 假若士巴拿係在背囊搜出,要證明被告嘅意圖

控方無就背囊內其他物品作出控告,辯方一直爭議證物鏈,否認士巴拿在背囊搜出,整件案嘅特別事項或者一般事項,都係關乎PW2,PW3 & PW4 嘅證供是否可靠可信。

辯方指無證供指被告逃跑,可能係搞錯,事實上逃跑與士巴拿無關;法庭首先要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就裁定特別事項嘅分析,適用於一般證供嘅分析,如果對PW2,PW3 & PW4 嘅證供有保留,A事項不接納,B事項毫無疑點接納,係有難道,究竟PW4係咩角色,PW3只有一句供詞提及,2021年6月被認出,在庭上承認有帶攝錄機,有帶電筒,變相承認辯方案情,削弱控方證據。

PW3 & PW4 有時間去canteen,但無時間做補錄,02:20先首次做;咁多物品在背囊大格,偏偏八達通和士巴拿在外格,有好多疑點,本席未能肯定士巴拿在背囊搜出,既然未能肯定管有士巴拿,便不用處理意圖,被告係有可疑,背囊有好多物品,但被告身穿藍白間條衫,附近無示威、堵路或者聚集。根據案例HCMA333/2020,要法庭推論意圖,控方需要引用大量環境證供,提供附帶意見,但本案並無提供環境證供;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延伸閱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陳東成 HCMA33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601&QS=%28%7B%E9%99%B3%E6%9D%B1%E6%88%90%7D+%25parties%29&TP=J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區諾軒(34) 🛑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2)~(5) 4項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七名泛民時任立法會議員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他們分別為朱凱廸、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及郭家麒。七人共面對五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們在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分別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議員。

—————
15:15 開庭

羅官跟被告確認今日無法律代表,指出案件還有其他被告,有人去信法庭,要求更多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區諾軒不反到押後,與其他人一同答辯。

羅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14:30再訊,被告就本案轉擔保,但因另案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答辯

D6: 張超雄(64)

控罪:藐視罪
2020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李慧琼強行主持會議,泛民建制雙方發生多次肢體衝突,混戰其間陳志全被郭偉強拉扯倒地並拖行、尹兆堅稱脊椎受傷送院,建制派則未有人受傷送院。事隔半年,8名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分別被控「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提堂,張超雄被控舉牌嗌口號,藐視立法會。

—————
15:25 開庭

控方宣讀同案第12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在2020年5月8日擾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

❗️被告認罪❗️

控方再詳細讀出案情,並播出6條片段,指證被告在會議上舉牌和嗌口號,被當時「主席」警告和逐出立法會。

📌辯方律師求情
律師開宗明義講出,希望法庭考慮以大額罰款或以緩刑處理,先講述案件經過、被告當場的行為(和平、非暴力),無機會重犯。事情起因係立法會議程,被告深信李慧琼越權,要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阻止情況發生。隨後講述被告個人背景,呈上多封求情信,講述被告在立法會內為弱勢社群發聲,對現在被控感到萬分無奈,只係體現被告對香港社會嘅愛;最後請求法庭批准被告自行讀出陳情書。

16:13 (抱歉只能記下重點,歡迎補充)
被告就任立法會議員12年,致力在議會推行公義,迫政府聽取民意,無諗過退下火線之後,要為藐視立法會認罪…。
…立法會係推動社會嘅結構,我唔會藐視立法會,相反政府經常藐視立法會,展示行政霸道…
…案件背景係內務會議,未選到主席,立法會取得外界法律意見,表示李慧琼有權主持,係匪夷所思,越權行為,有違立法會規則,身為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指出不合議事規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係保障議員,現在係政治檢控,終審法院所作嘅指引為案件頒下基礎…權力必須得到制衡,三權分立就係制衡,現在只係集中在少數人身上…閣下,(飲泣之下)我認罪但唔認錯,無怨無悔,不會求情。

庭上再次響起掌聲,羅官再次出言制止。休庭30分鐘考慮判刑。

📌16:56 判刑
片段出現不少干擾行為,但不是張先生作出,判刑只集中在張先生行為及引起嘅嚴重性,議會嘅過程要發現亦要讓人聆聽,尖銳嘅發現無可避免,但亦要有合理環境,否則就變成毫無價值,連續嘅大叫行為擾攘程度雖然不至於中斷議會,但干擾其他議員,有作出投訴,並非少少唔方便,主席要驅逐離場,干擾行嘅行為,有份參與議事嘅議員,遠比現場觀眾席上嘅人為大,佢嘅不當行為係直接影響,同隔岸不同,考慮到行為係文明嘅倒退,係嚴重。

以較低嘅量刑起點作考慮,四個半星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204香港

👤古思堯(75)

控罪及詳情: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2月4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引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 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須還押待訊。保留八天申請保釋覆核,但好抱歉,聽唔清楚係邊一日再上庭。

相關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今早資訊出現混亂,謹此致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王(24)🛑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縱火罪
案情: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島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禮賓府,意圖損壞該財產。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9月27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作化驗鑑證,期間被告須還押。據了解,控方考慮到案件性質及案情嚴重,擬將本案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摘自立場新聞)

—————————————

📌控方指上星期在另一位疑人手機發現大量whatsapp訊息可能同本案相關再度申請押後8星期以便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 2022年4月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8日覆核,需要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5
2022.02.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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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林,黃(17-21) #審訊前覆核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3/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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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2項不斷打電話)
👤梁/書法伯伯(64) #答辯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 #答辯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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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彭(23) #答辯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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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審前覆核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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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3/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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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警長2828 (幫忙看守A7、A8、A10的證物) 和警員6288 (於現場看守A9) 均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傳召完畢,唯希望法庭給予半至一小時讓她整理文件。

辯方表示不如明天繼續審訊,法庭同意。

法庭詢問辯方案情,辯方表示會有中段陳詞,但相信半小時能完結。

-11:30完庭,案件押後至2月8日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承認控罪(1)及(2)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 作判刑,控方會播放片段協助,期間取消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承認控罪(1)及(2)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 作判刑,控方會播放片段協助,期間取消保釋🔴

🔸注:被告今日共有2案件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新案件⭐️

D1 何(23)
D2 周(25)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兩人曾在2020年被捕,其後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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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月14日同另一單相關爆炸品案件(明愛醫院爆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提訊,將交付高等法院合併處理。控方指閉路電視拍攝到兩人出入工業大廈同上述爆炸品案相關,控罪嚴重刑罰可以長達14年。

辯方申請保釋被拒,另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記錄在案‼️D2被捕後被警方撞頭打,迫令開手機鎖‼️

案件押後至2月14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轉介高等法院程序,2人需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審前覆核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首次提堂之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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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廣播
2:37 開庭

以上三項控罪,各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5位證人,當中或者有一位商場負責CCTV的職員,將會有更準確位置平面圖及三部份錄影片段:商塲閉路電視,警員拍攝及從兩段新聞媒體下載。

辯方爭議點:
一、集結的合法性及各人是否有參與。
二、D7 爭議警誡下的口頭招認自願性。
三、挑戰呈堂影片的可接納性。

預計十天審訊,以本地話進行。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4日早上 9: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3:00 今天審訊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黃大仙 #答辯

彭 (23)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案情:於2021年7月1日,在黄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3幅五星旗。據悉,被告將涉案五星旗扯下後,再拋棄至垃圾桶內。(摘自東網)
______

📌答辯
不認罪

📌同意案情
議警員所繪畫的草圖及證物8(車cam),沒有會面紀錄

📌案件管理
辯方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辯方將會有1名不在現場的事實證人及被告作供。控辯雙方須於4月28日前呈交已簽定的承認事實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4-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作2天中文審訊,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20210701銅鑼灣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案件一
#20210604維園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案件二 #20210701銅鑼灣

控罪:

(1)阻撓公職人員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詳情:
控罪指2021年7月1日於香港灣仔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
(2)同日同地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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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代表

🔸下午進度

案件一
控方播放3段警方片段分別長31分鐘34秒、8分鐘及1分鐘18秒,被告不同角度下拍得出現維園門外高舉2標語及叫口號,手中持基本法冊子,多名警員包圍截停,被告指根據基本法容許不被任意拘捕,被告稍後被鎖上手扣。

案件二
控方播放一片段長約2分鐘協助判刑。片段由警方拍攝被告在SOGO附近被截停,高舉2標語牌及叫口號,爭議根據基本法容許不被任意拘捕後被警察帶上警車。

📌求情
以老子「善者不辯,辯者不善」表示不會同法庭爭論。指一直以為自己捍衞基本法下權利,稱可能睇錯基本法或基本法有錯,要求取回已經充公之基本法冊子。在裁判官問到為何犯案件一,被告回答公安條例容許30人以下遊行不用申請,而基本法也賦予遊行示威自由,因此拒絕警方搜查及出示身分證。

被告指案件二犯案有不同原因,短短2分鐘警方沒有指示會帶往那裏故拒絕合作。

📌裁判官指難以理解被告求情時之答問,不知是否真的如所講犯案,先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811太古 #審前覆核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3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D3:不認罪

📌同案D4,5早前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有8段共193分鐘的片段。
辯方表示未收齊部分資料,控方表示需時兩星期準備相關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3日1430時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作第2次審前覆核。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今日新增
(4)不斷打電話🔸今日新增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修改控罪
控方修改控罪(1)及(2)詳情,新增控罪(3)及(4)。被告反對並指控方刻意分拆不同日子增加至四項控罪對自己十分不公平,參考過案例有人致電千次也只是控告一項控罪,認為修改日子由5月26日至7月6日及包括2位法官辦公室後,一項控罪已經足夠。

控方強調已經索取過律政司意見,指4控罪是在不同時間,致電不同法官而衍生出來,故認為洽當。

辯方申請匿名令
被告指案件仍於調查中,但自己現正在經營公司,申請gag order(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自己全名及公司名字,以免影個人及公司名聲。裁判官指本類型案件未遇過匿名申請,由於辯方沒有法律代表要求控方協助。

控方午飯後呈上案例指一般是被告人同受害人有連繫才會考慮匿名令,而且要小心考慮衡量有否衝突及司法公義,申請人要有相當足夠理由說服法庭。希望法庭留意在所有公開聆訊中,令訴訟人尷尬、影響個人或公司名譽不是充分原因申請匿名令。

被告指午飯後才收到控方提供之案例資料,希望有充足時間尋找、查閲對自己有用案例或資料。裁判官指今日並非被告首次上庭,被告之名字歲數等一早已披露,看不到被告申請有法例依據,故拒絕匿名令申請。如被告有找到新資料或其他充足理由可再次提出申請。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被告希望將警署報到由每星期三次改為一次,法庭拒絕更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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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進度,沒有詳情~

A8又被政府強制檢測,未有陰性結果前不會到法庭,豁免到警署報到。他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28 偵緝警員1XXX8
檢取A3、A4、A7及A8被捕時身穿衣物

PW28於2019年10月2日1435時身處紅磡警署,處理被捕犯人,負責檢取被捕人衣著。他知道被捕人何時被拘捕,自己在拘捕48小時內處理。庭上他無法說出當天總共接觸過多少被捕人,需要睇記事冊,知道當中有本案被告。他當日完成工序約1小時後寫記事冊,亦有寫Pol. 155。

(證人避席,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讓證人睇記事冊:控方會指此證人錯漏百出,但辯方反而認為證人庭上的供詞其實準確,正顯示證物鏈斷裂。最終法官批准證人睇記事冊適當部分。)

PW28供稱,當日檢取AP33(A3)身上的衣物只有一件衫和一條褲,庭上睇證物實物後確認pp73為當日A3身穿短袖衫,pp74為A3身穿短褲。 【短袖衫、短褲呈堂為P73、P74】 被問到剛才睇實物之前形容短褲似運動型、非牛仔褲、非西褲,PW28表示睇到實物才記起。

PW28檢取A3衣物時已知道其全名,因為當日由西九龍總部出發去紅磡之前已從調查案件隊伍的同事取得一張紙,紙上有犯人資料。他根據紙上的資料向警署值日官提取犯人;紙上只有一人姓何,沒有人與這名何姓犯人的全名讀音相似,英文拼音沒有近似。他在檢取過程已記錄Pol. 155,有寫A3全名,但沒寫在記事冊,而他在2021年7月7日回的證人口供是根據Pol. 155再加出發前收到那張紙的內容而寫,回完口供沒有再保留該張紙。

(主控問及為何當日會被指派到紅磡警署工作,PW28表示想睇一睇記事冊記一記返地點,因有可能撈亂警署位置……)他讀出記事冊第36頁:當日1400時他去油麻地警署處理上述案件。他承認供稱當日在紅磡警署工作是「之前講錯咗」。

PW28供稱,當日在油麻地警署檢取包括A3、A4、A7及A8的被捕人衣物後,一直保管至交給證物警員;該名證物警員為男性,他庭上唔記得其編號,但記事冊有記低。(翻閱記事冊後發現,從PW28接收證物的是女偵緝警員6613。)他亦確認當日從A3身上只檢取了衫褲,沒有鞋;不過,根據警方CMIS紀錄,AP33(即A3)被檢取了一對鞋。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 女偵緝警員14033 梁善敏(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5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649時,PW29身在彌敦道近眾坊街,因其所屬小隊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掃蕩行動。PW29與兩名隊員負責拍片,如果遇到軍裝同事已經拉人亦會協助做警誡。PW29當日沿路掃蕩睇有冇同事需要幫助,咁啱見到警員E撳住一名女子(A5)就上前協助。

警員E著特別戰術小隊裝束,PW29上前協助後亦有畀簿仔對方寫低警員編號及聯絡電話,所以知道其身分。當時他們附近沒有其他警員控制其他人。PW29向E了解情況後向A5宣布拘捕。A5臉部有外露,戴鴨嘴帽,有黑色頭盔,沒有遮蓋面容。

PW29第一眼見到E和A5時距離二人大概5-6米,當時未知A5為女子:A5趴喺度,臉向左,有帽、頭盔,孭黑色背囊,有粉紅色灰色過濾面罩在頸附近,有藍色普通口罩在頸部。PW29行到過去,除了最初的觀察外,另外見到A5雙手戴灰色手套,腰有腰包,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戴黑色手袖,見唔到皮膚,頸有黑色面巾。

1650時PW29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5宣布拘捕後,等幾分鐘以觀察附近有冇危險,有警車經過,於是帶她上車。她拘捕A5前已知其名字,因為A5一路有大嗌方XX,但當時她未知A5名字的寫法。

她為A5進行搜身,身上搜出P111黑色頭盔、P112灰色護目鏡、P113灰色粉紅色防毒面具連過濾器、P114黑色鴨嘴帽、黑色頸套、P117黑色手袖、P118藍色口罩、P119灰色手套、P120黑色腰包,腰包內搜出P122綠色打火機、P126電話、P127電話卡、P128港鐵成人單程車票。

上車時A5仍孭住背囊,PW29冇撈亂其他背囊;A5被拘捕時上了膠手扣,所以雙手反鎖在背後,唔剪斷膠手扣無法移走背囊。車上搜身後PW29於1703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A5宣布拘捕,因為她在背囊搜出丫叉和彈珠。

-PW29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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