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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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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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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4/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審訊進度:
PW7 DPC16193 鄭如風(?)負責處理D1證物,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就控罪一有中段陳詞。

D1辯方大律師指出,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沒證供顯示D1參與非法集結,因為所有警員第一眼看見D1 D2時不是在原先指出的非法集結的位置,亦沒有說他們是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之中,或指出D1 D2作出了任何定名行為。D2辯方大律師採納此陳詞。

一番爭辯及澄清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續審以考慮中段陳詞。
裁判官突然將兩名被告到警署報到的日子改變,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2月3日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0 開庭

PW5 偵緝警員16552 孫達龍(音)繼續作供,另一名制服D1的警員,聲稱被D1踢到頸部,但D1無被控告襲擊他。

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作供,15:55 主問完成,辯方表示需要時間組織,申請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月4日10:00 再訊。

================
15/5/2021 後補資料

1302-1433 午間休庭

繼續播片,00:35~00:40 D1踢咗兩腳,00:40~0045 D1左腳踢咗一吓,PW5口供寫:「D1雙腳亂踢,踢到我身體,而其穿著的波鞋亦飛脫」。

播放《街坊責罵》,01:10~01:28 見PW5 除去D1雙鞋,拋向後面,PW5 不同意,表示只係捉腳,同意18秒內無踢中頭;01:28~02:16 鏡頭左移從另一角度拍攝,D1再踢咗3腳;律師指由始至終無踢中頭,與主問時係兩個版本,PW5 指睇片係,但無踢中頸唔代表無踢中身,同意就算有係意外觸及。

播放另一片段《今日荃灣》,00:50~0055 畫面右下方見到灰色T恤男子靠近牆,PW5唔確認人與牆之間有無背囊;@01:06 清晰見到灰衫男子背脊,PW5 同意睇片係無背囊,但前邊同事遮住咗,唔肯定有冇(宅)住背囊。

播放另一片段《喬裝警見工》,01:10~01:15 都係見唔到背囊,PW5解釋唔到。

律師問假如D1襲警,點解唔去醫院,PW5 稱因為無傷勢,當刻痛,之後無事,所以無去。

控方覆問
要求PW5 就「踢中身體近頸處」在主問和盤問時有不同說法作澄清,PW5 稱佢係有踢中我,睇片唔係踢中頸,但唔知係咪chuck 親條頸,覺得條頸痛。

當辯方要求確認PP27係唔係D1的背囊,希望睇埋另一個背囊,係因為54965通知係孭住黑色背囊,睇埋另一個可以換醒記憶;於16:38時已經見到兩被告瞓在地下,D1由16552 和10366制服緊,見到D1用手掹住PP27。

主控問:「片段拍攝嘅角度,同你身處嘅角度係咪一樣?」辯方反對,裁判官請PW5 離席,與控辯商議;裁判官據悉所有片段是由控方提供,詢問主控期望PW5 提供詳答案,如果佢話嘅,就需要將片段逐格逐格睇,控方表示對片段嘅真確性無爭議,全部係open source ,控方不會再追問,PW5 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
2019年10月13日參與踏浪者行動,為應變大隊A5-A8分隧主管,下午做簡報,留意非法集結或毀壞店舖行動,14:30在荃灣地鐵站南豐中心一帶巡邏,16:32時收到54965電話通知,見到兩名black block向荃豐中心方向行,覺得有可疑,進行跟蹤,當時身處華都中心,行過去協助,去到附近見到54965,16552,13962,10336已經在場,54965見到PW6 到咗就從兩名男子的左邊行近,兩人一樣穿灰色T恤、黑色三角骨褲,佢哋企喺後門,面向青山度,冇留意其他物品;54962行近企在左邊的D2,右手從D1後面搭住D2右邊膊頭,左手出示委任證,D2得知警員身份,講「你話係就係啊,屌你老母」,打咗3拳,D1揮拳打54965右手,其他隊員一齊上前將佢哋控制,13962和54965控制D2,16552和10336控制D1,兩班人碌落地下,PW6 加入控制佢哋,撳住AP1和AP2,好多人圍觀,同埋指罵警察,PW6 打電話要求支援,同事未能將佢哋制服,因為劇烈反抗掙扎,有一名穿着剪頭髮袍嘅人扯PW6件衫,另一名金髮女子試圖搶地上的背囊,背囊是黑色面淺色底,當時並不知道背囊係邊個嘅,PW6 搶咗返嚟放在兩堆中間位置,期間協助54965制服D2,D2用右手扯跌PW6 背囊,警告佢都唔放手,打佢身體佢先放手,越來越多市民圍觀,攞出伸縮警棍自衛,留咗一陣有其他隊員支援,將兩人制服,處理咗現場,指示51355安排拘捕和搜證,搜查有冇違禁品,因為知道隨後會有高級長官到場,要向他們簡述,所以安排51335處理現場。

PW6 在庭上認出兩名被告,當日在場有目擊D1和D2被拘捕,見到有兩個黑色袋、玻璃樽、錘仔和雜物,冇親自處理證物唔可以指出邊個背囊屬於邊個,見到兩人被帶走;PW6 右手手掌和手腕受傷,因為要控制D1而受傷,又去醫院檢查,之後返新界南警察總部拍照,呈上相片冊P75給PW6確認第20,21,22號相片。

主問完成,時間去到15:55,辯方表示需要時間組織問題,申請提早休庭。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0953 廣播:)
1003 開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1005旺角 #申請保釋

李(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違反宵禁令,故於2020年12月2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被撤銷保釋

詳情按此
========

1010 只有5人,連埋家屬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卓儒(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控罪:
(1)D1-10非法集結
(2)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tbc)

(2)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索帶、防具、面罩、多用途刀及鉗


全部被告今天均有由法援委派代表,全部答辯意向:不認罪

D1/2/5/9/10會爭議會面紀錄警誡供詞,其中D1/9肯定會挑戰其自願性、D2/5/10暫時保留爭議並於審前覆核前決定。

控方將傳召36名警員作證人,其中一名是專家證人(D10雷射筆)。D10不會挑戰專家證人的專家身份及不挑戰專家報告,故該報告將以65b呈堂。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存檔文件及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地點

案件排期至2022年9月13日至10月11日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20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8月8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近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黃姓男子
(2)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修訂控罪)

兩項控罪不認罪

一份混合式供詞不爭議、豁免翻譯醫療報告。

辯方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案件將於21年4月2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為期1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判刑
#刑事損壞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

—————————————————

判處18個月感化令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1006旺角 #申請保釋

李(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違反宵禁令,故於2020年12月2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被撤銷保釋

詳情按此
========
背景補充:

法庭指出被告曾於19年4月獲法庭頒下12個月簽保守行為命令。

辯方回應由於本案並未審訊......

法庭明白,法庭只是指出若終被定罪,申請人有可能違反守行為命令,但現時並未有認為申請人已違反守行為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

按:蔡高級檢控官講到距離審訊日期只係一個月時間,所以對申請人影響不大。直播員表示,咁不如你試下入去坐一個月,再出番黎做檢控?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5/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方的中段陳詞大綱如下:
警員到達蒲崗村道落車,時間地點與鳳德道出現不法行為的時間接近。按警員證供,牠們可在15:00左右推進至盈鳳里,盈鳳里距離鳳德道集結現場只有200米,示威者足以由鳳德道走到盈鳳里被拘捕的位置。

各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T恤,背囊內有其他顏色T恤,明顯是用作替換,在需要時變裝束逃離現場,手套可在搬鐵欄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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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大綱

📌控方證據未能支持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
現有證供推斷薄弱,控方邀請法庭單憑D8被捕時的裝束,被捕時從龍翔道通往盈鳳里的小路走出而推斷他曾經到鳳德道,並與現場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但是,非法集結有手有腳就參與到,搬鐵馬亦無需手套。D11居於黃大仙附近,國慶假期在黃大仙出現是合情合理合法,亦無人能證明被告曾於鳳德道出現。

不能以現有的薄弱證據為基礎,穩妥地作出任何推論。因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是否曾在鳳德道出現,更遑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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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8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決定各被告是否表面證供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3/1)

梁 (1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

Day3

背景:
案件已於10月19日進行了一日審訊,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押後至12月14日再訊,當日審訊時,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已取得醫療報告,已披露給控方,得悉控方對醫生之證供無爭議,不需盤問醫生。醫療報告在審訊時將以65b方式呈堂。

辯方亦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選擇作供。法庭指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時可先向法庭呈上陳詞重點。

📌辯方將被告知正式醫療報告(D2/D2a 中文本)以65b呈堂

📌雙方同意事實二
2019年11月11日時間1507被告在羈押下送往東區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治,醫療報告於2021年2月5日呈上法庭。

📌被告作供
2019年11月11日被告就讀中六當天7:55上課,早上6:00準備出門行路返學,當時沿着英皇道往西灣河方向如康山道英皇道路壆坐低(律師給被告呈堂D1圖冊相片確認2020年8月18日早上0600拍攝),坐低原因只是抖下,附近除一白衫路人沒有其他人,之後打算在西灣河做運動後再返學。

突然一輛警車停馬路傍,有幾個警員跑去被告方向大概叫「企係到唔好郁」。被告受驚,在行人路全速往康山方向跑至一分岔路口轉左入小路,證人指跑時全程有兩次擰轉頭,第一次是起跑後一二秒回望,未見有人只聽到警員呼喝,第二次是轉入左邊小路前,也沒見到人,兩次均是頭轉90度回望。被告指小路有蓋範圍是沒裝燈,入小巷後見一工人姐姐扶著一婆婆慢行,自己急停但最後右膊頭也撞到婆婆身體。被告表示由見到至撞上只有一兩秒時間,曾嘗試側身在兩人中間穿過但不成功,而在接觸前雙手收埋胸前。小巷闊度只容兩人並行,當撞到人後被告停低一二秒跟佳聽到警察呼喝聲越來越近於是向前跑向盡頭即第九同十座,但最終因kick親面向地跌地上被警追上。

由於警員用膝頭壓背開始雙手反鎖上手扣,被告呼吸困難有掙扎叫不要壓他並一邊道歉。上手扣之後警員才移開膝頭並宣布拘捕。被告否認PW1作供稱被捕後說「手足唔好㧵低我」。而鎖上手扣時,一穿綠衣防暴由8座入口揸住警棍行來,跟住彼告頭右後方被棍扑了4下,並被鞋踩了一下!被捕後,警員將被告挨落牆度,跟住問取身分證。

當日送到東區醫院後有對醫生說曾被警員擊打頭部並指出位置,之後做了腦掃描,跟據呈堂報告(D2a),頭部右側和後部有2個3cm血腫🛑及發現左胸有向下壓痛。

📌控方盤問被告
被告回答雖然返學時間0755但間中也會7點前出門,當天原要著運動校服回校但自己將運動服放背囊,穿着自己衣物出門(綠色有花紋外套、深色短褲、黑色鴨咀帽及戴口罩)。被問到為何不穿學校運動服,被告回答純粹唔想着校服跑。而控方律師指被告被捕時將綠色外套反轉着,被告回答因為綠色外套個䄂好樣衰。控方再追問為何剛出門不久就要坐低抖,被告回答沒特別原因。被告同意控方指今日在庭上首次說警員拘捕時用膝頭壓着自己背脊,但被告否認控方指因參與示威堵所以見到警察逃走,而因婆婆及工人阻住於是用雙手推開及在拘捕時不合作不停踢腳,警員有叫冷靜唔好掙扎,在拘捕時候也沒有防暴打他。

📌辯方覆問
為何將運動服放背囊?打算做完運動換衫回校。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方沒結案陳詞,辯方遞交書面結案陳詞並作下列口頭補充:

控罪一
PW1只集中處理被告,其他黑衣人其實沿英皇道跑沒有人進入康山花園,沒証據被吿因堵路逃走。其二被告有擰頭2次所以全速跑時未必全心注意前方,而且小巷有轉彎位再加上時發地點差唔多沒有燈光。
而被告雙手向受害人推是控方向證人指出才會有此説法。

控罪二
被告被捕後在醫院醫療報告及被告庭上作供指被防暴擊打吻合,足證被告不是拒捕。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月19日12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
D1-10非法集結

詳情: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部份法律代表:
D1/7/10 #陳景生資深大律師 Mr Edward Chan SC
D4/5 #朱寶田大律師 Mr David Chu
D6/8 #林凱依大律師 Ms Jacqueline Lam
D9 Ms Lai

- - - - -
控方 Ms Chui/ Tsui 指D1/7/10今天預備好答辯。D2/4/5/6/8正申請或剛剛得到法援委派律師,及D9須向警方索取文件,故未預備答辯。

D4/5的法援申請已獲批:D4一早已提交申請,但法援署好遲先批;至前日先委派法律代表。D5較早前已獲批亦收齊文件。

D6/8的法援申請已獲批:林大狀昨日1600時先收到法援委派。得悉被告早於11月中申請法援。文件方面,手上有transcript bundle(文件副本)及unused material(不被引用的材料)。

D9較早前已向警方索取文件,現須再索取進一步文件。

D1/7/10已收好文件,經問過一輪已收到所需嘅答案,預備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5申請增加報稱地址等

案件押後至21年4月8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以予辯方索取文件及被告獲得適當法律建議,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李(19)

上回審訊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

速報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期間還押‼️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報告。
(稍後補回詳情)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1/1)
👤張(19) #1111上水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
證物:
P1: 3M手套
P2: 藍色金屬鉗
P3: 黑色外套
P4: 紅色剪鉗
P5: 黑色背包
P6: 新運路附近路段的地圖
P7: 承認事實
P8: 包括PW1在庭上作標記的P6副本
————————
承認事實的內容:
1: 在案發當日,PW2以「刑事損壞」罪拘捕被告。
2: 在案發當日,PW2在被告身上搜出P1-P5。
3: 控方呈上的P6
4: 被告沒有案底
————————
辯方爭議點:
PW1所觀察的人與被捕人是否同一人。
————————
📌PW1(警長8117)主問:

-在案發當日,PW1從通訊機收到訊息,指嘉盛苑有人把雜物丟至鐵路路軌,因此他需和隊員前往調查,他亦是警車AM8033的車長。

-在駛到新運路與掃管埔道(往粉嶺方向)交界時,PW1駛慢車輛(後面有1號巡邏車),以觀察是否有車駛入新運路,過程中發現有4人雙手前後搖有1米,2米長的鐵欄以把它拆掉,4人後來拆掉鐵欄後拾起並放在旁邊地下,PW1指他觀察這過程用了2秒。

-於是PW1把車向前駛一個短距離後落車,希望截停4人,當中3人往粉嶺方向逃跑,1人往上水方向逃跑。而PW1追逐那名往上水方向逃跑的人,當時2人相距20米。

-PW1指他留意到追至某燈柱時,該人把黑色背包丟在地上,同時間他留意到有名隊員(PW2)從1號巡邏車下車協助追截該人。後來當該人向前跑多10米因失足跌倒後,PW1與PW2聯手制服該人。

-PW1形容該人在制服過程中有爭扎及反抗,因此聯同PW2為那人鎖上手扣,最後PW2為那人鎖上手扣。然後PW1返回原本鐵欄的位置,他看到有4個鐵欄被拆並放至行人路上。

-PW1形容由第一眼看見該人直到那人被捕的過程的視線沒有受阻,光線充足,肯定是同一人,但是他表示現時未必能認出該人。

📌盤問:

-PW1形容該4人皆身穿深色衫褲,亦同意在20米外觀察4人,稍有不慎會分不清「邊個對邊個」。

-PW1同意在第1次停車時同時左方路面情況及那4人的動作,因此有機會離開過對4人的視線。

-PW1同意他與4人的距離應為40-50米而不是他開始所說的20米,但不同意20米與40米相差甚遠。

-PW1同意他對4人搖欄的觀察是在移動時進行。

-PW1同意他在第2次停車會留意後鏡和側鏡,以保安全,亦同意當時他是一心二用。

-PW1同意他在下車時會留意右方側鏡,因此視線曾離開4人。

-PW1指因那時看到鐵欄搖動加上4人郁動而推斷他們在拆欄,事實上他看不到該4人用甚麼手觸碰鐵欄。

📌辯方案情:
-PW1在下車前沒有停過車
-PW1第1次停車是在第2次停車的位置
-該人在逃跑時沒有丟低背包
-背包跌至地上只因背包從那人身上滑下
-往上水方向逃跑的人沒有參與拆欄的行為
-PW1沒有把觀察4人2秒和2者相距20米記在記事冊中
-上述2項資料第1次出現是在2019年12月13日的PW1第1份證人供詞

PW1不同意首5項但同意最後3項。

📌控方覆問:

-PW1同意不能肯定4個人的2隻手皆碰到鐵欄,只是以有人郁及鐵欄搖動以推論他們在拆欄。
—————————
📌PW2(警員10811魏偉鋒(同音))主問

-在當日0630時,PW2收到訓示,需到粉嶺嘉盛苑執行任務,並坐1號巡邏車前往該地。直到到了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時,看見PW1下了車追逐1個人,於是亦下車協助PW1追截該人,當時2人相距30米。

-PW2表示他雖能在車上看見前方,但看不到案發經過,直至PW1向他指出何事後才了解事發經過。

-PW2指他看見該人在掃管埔邨入口附近放下背包,而且該人亦不顧警員警員持續奔跑,當那人向上水方向跑多一段路後便失去平衡跌倒,於是PW2捉住那人並由PW1協助他為那人鎖上手扣。PW2形容那人在鎖上手扣的過程情緒激動及有反抗。

-在PW2為那人鎖上手扣後,便帶那人到他放下背包的進行搜查工作和核實身份,然後以以「刑事損壞」罪拘捕那人。

-PW2形容在追逐過程中有留意那人,沒有途人影響觀察。他最後在庭上認出被告人。

📌盤問:

-PW2指被告人的手一直戴著手套
(*)PW2一度將手套和手䄂弄錯,令他被黃官訓斥😐

辯方案情:
-被告的手套一直放在衫袋
-被告沒有把背包放下

PW2不同意上述案情。
———————————
控方案情完結。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4/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5/2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因為彭官要處理另一案件,推遲至11:00開庭

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12:55 休庭,14:30再訊

================
15/5/2021 後補資料

11:03 開庭

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憶述截查過程,當日穿便裝,深色衫容易容入環境,PW6見到54965 和10336上前截查D2,PW6企在後方作戒備,清晰見到54965右手從D2背後搭着佢右邊膊頭,左手展示委任證,但無留意佢點攞出嚟,之前之後都無留意,亦無留意D2有無咩背囊。

PW6當晚23:00時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落口供,同意當時記憶猶新、清晰、內容準確;律師隨即指出口供紙無講54965右手搭膊頭,無講左手展示委任證,寫佢被打右邊面,唔係有右眼,PW6 表示可能遺留咗,右邊面同右眼,可以啱可以唔啱,有偏差。

54965被打時第一下無反應,呆一呆,跟住先有反應,攬住D2,類似熊抱,未攬實,有一下捉住雙手,從後邊攬住D2;見到D1揮拳打55965右手,D1在D2右邊,D1側身用右拳打向54965,唔肯定打咩位置,無留意D1有無咩背囊。

在支援同事到咗之後,PW6 才見到有兩個背囊,但不能確定金髮女子搶的背囊是那一個,無印象兩個黑色背囊的位置,應該是在封鎖範圍內,講唔到詳細位置;在支援到之前兩班人在掙扎,當時留意到係得一個背囊,金髮女子搶嘅背囊係黑色面,背面係灰白色。

播片《街坊責罵》00:11~00:24,PW6 企在畫面中間,前方有黑色背囊,PW6 稱掙扎期間做戒備,主要係幫D2 嗰邊,期間有留意個背囊,但冇特別注視,因為唔知係邊個嘅,無留意有無其他人郁過。

播片《1013便衣警員》01:30~02:02,@01:41 PW6在畫面左上角出現,@01:44 PW6 攞開背囊;PW6表示唔記得當時做乜;02:50~02:53影到兩班人中間地下背囊,PW6 表示呢個角度睇唔到;03:32~03:35有人用左手攞住背囊行返去中間位置,PW6 同意,但唔知呢個係唔係佢;@03:32 畫面前方有警員持盾戒備,後方有男子揸住背囊,PW6同意該男子應該係警員;03:35~03:55有一名穿白色理髮袍的女子出現,~04:11該女子有所動作,有警員拉佢,有警員扯佢件袍,甩咗半邊,有數名警員圍住佢,PW6 表示唔知係唔係佢下屬,無印象有呢個畫面,覺得做法無大問題,唔評論扯袍事件;04:01~04:23見到一名穿黑色衫灰色褲男子,用腳踢背囊向D1,PW6表示該名男子係佢,無印象點解咁做,唔同意係插裝嫁禍。

律師質疑PW6 在庭上的口供,話兩名被告跌落地下後不停掙扎,播放《街坊責罵》00:12~00:52,顯示兩被告俾人壓住無掙扎,PW6 話單憑畫面判斷唔到,因為可能鬥緊力呢;00:00~00:06影到PW6同白袍女子有交流,女子要求佢出示委任證,PW6話唔需要俾你睇;律師質疑PW6,根據警察通例便裝警員要出示委任證。

裁判官請PW6暫時離席,詢問辯方律師,嗰個女子只是圍觀路人,不是重點,相反可以係坐差辦公,律師表示只係想問佢處事的問題。

PW6話當時考慮過安全問題,女子可能有其他質疑,在控制情況下,會向有需要、關鍵人士出示委任證。

協助制服D2期間,D2拉PW6條褲,口頭警告無效,打咗佢一次,叫佢放手;叫咗起碼兩次「快啲放手」,打佢3吓,希望佢快啲放手,因為佢扯PW6條褲而扯到下體痛;口供無寫「此時AP2企圖扯我穿著的短褲,警告無效,於是揮拳擺脫AP2」。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1/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4日2225時警方於皇后大道中與正義道交間截查百多人。
2) 同日警員17896拘捕被告,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我無嘢講」,並檢取被告的背囊、外套、衫、褲、口罩 (P1-5)
3) A: 同日偵緝警員17545於2300-2337在現場拍攝搜查過程,影片存於sd卡內(P6) ,片段如實反映現場情況。
     B: 警長54855於2020年1月17日在警總從facebook下載兩段片段,分別名為「銅鑼灣時代廣場至sogo」全長3小時16分 及 「灣仔警察總部直播」全長1小時48分,片段如實反映現場情況。
     C:上述影片燒錄至光碟P6
     D:影片的截圖冊為P7(1-78)
4) A:2019年12月25日0030偵緝警員8614於北角警署羈留室為被告拍攝照片P8(1-9)
     B:2020年2月17日0943~0947偵緝警員13365於警總為一支雷射筆拍攝照片P9(1-7)
C:2020年4月17日1511-1523偵緝警員13365於警總就被告被捕時衣物拍攝照片P10(1-14)
    D:P8-10證物鏈不爭議
5) 2020年7月21日1308 偵緝警員1506以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再次拘捕被告
6) 證人陳喬崔的得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7)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有6名證人,控方要求先傳召專家證人,原因是證人星期一(本案審期為今日及星期一) 需要進行警隊內部晉升面試,未能出庭作供。由於辯方不反對,法庭批準控方要求。

傳召 PW1 專家證人 #陳喬崔
其專家報告及中文譯本以65b方式呈堂

傳召 PW2 截查警員14993 謝瑞倫(音) 作供
審訊下午1430繼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李(19)

上回審訊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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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被告在上水一帶燈柱eb1771管有1扳手1螺絲批(*抱歉,蘇官沒有說出具體地點)。

辯方同意,警員截查時被告搜到有以上的物品。辯方的爭議點在於被告管有2物的意圖,另外爭議2方面,包括a. 法律上對於意圖襲擊的定義?是否指向非法用途;b. 無論如何,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有意圖作出破壞。

對於辯方認為法律觀點上的爭議,即第17條並非無限擴闊,在1984年修例時,整份文件並沒有講述為何刪除’such’一字的原因?把「意圖將作該等非法用途使用」中的「該等」剔除,本席接納控方的說法,否則其修改全無意義。因此,本席裁定現時的條文合理。

審訊中只有一名控方證人,即截查被告的警員。事實上雖不能確定截查被告時的行為但當天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全港各區號召大三罷,有大量的示威者聚集,有人拆除欄杆進行堵路,有人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作指揮、通訊的角色,有人穿備頭盔和護目鏡,以阻擋流彈和催淚煙的傷害,也有人蒙面等。雖然本席認同以上的物品也有其他合適的用途,但被告身上有齊所有的物品,可見他一早準備參與非法行動。

參考了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本席肯定被告故意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出破壞,因此宣布控方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補充,根據上訴庭,梁有勝一案作案例,螺絲刀可以入侵別人的住所;扳手可以打向別人的頭部,造成傷害。)

控方申請證物 1,5-18歸還予被告;2-4充公;19-21 則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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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20歲,沒有案底,因為媽媽身體狀況不佳所以輟學照顧,希望案件結束後能夠重回校園。

關於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認罪,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實際使用過,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它干擾他人的行為。被告因為對於法律的無知,不知道要持有牌照才可以攜帶。參考大多數案件都是以罰款的方式處理案情,希望法庭能夠考慮。

關於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情方面,控方沒有指控被告實際上有參與過剛才法庭提及的活動,雖然法庭經過審訊後認為被告有意圖而裁決罪成,但沒有一個基礎證明被告參與活動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審訊期間,控方證人也表示當時只有堵路的行為,沒有其他暴力的事件和衝擊出現。此外,同類案件中,本案的嚴重性偏低,現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

在被告信中看到他關心社會,深深明白表達意見要用合法的方式,承諾不再重犯;哥哥一直陪同被告上庭,形容被告有夢想,從來不用家人擔心,即使面對著不同的難關,也會積極面對;朋友表示被告對社會關心,對自己的生活也有規劃,十分關心家人,性格成熟;雇主和上司形容被告有責任心,為人正面。知道被告關心社會,案件中受氣氛影響,已有反省,願意繼續聘請被告,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改過自新;中學校長、老師對被告嘉許很高,認為其本性並非如此,只是用了不恰當的方法表達,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

辯方表示20歲的年輕人,面對2項控罪,已經有十分大的打擊和教訓。信件中,被告也明白要用合法方式去表達訴求,重犯機會低。雖然經審訊後才定罪,但希望法庭能夠為其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式的處罰,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因辯方與法庭的時間表未能互相遷就,蘇官表示星期六也可以~)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答辯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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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早前已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律政司不接受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個證人,並有2份警誡供詞

將由 #趙柏熹大律師 處理審訊
辯方對警誡供詞自願性不爭議,但對準確性有爭議,毋須交替程序,辯方指出被告持有卡片刀有合理辯解
不爭議咭片刀在銀包內搜出、被捕人身份、被捕過程
除被告可能作供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預計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審訊前不少於3天向法庭提交承認事實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郭(50)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答辯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
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
案件其後押後至2021年1月8日以待辯方作出有關「永久擱置聆訊」的申請,但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有關申請,被告須於2021年2月5日進行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共三名證人,其中一位為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其身份及報告呈堂性),沒有會面記錄。

辯方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沒有片段需要呈堂,暫時未有承認事實,但控辯雙方不爭議口供/警誡供詞,認為一天審期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形式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1458 廣播:)
1504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李(45)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告士打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在2016年從中國移居到香港,原本有在中國做生意,現時因疫情關係變為無業,靠儲蓄和朋友的援助生活。

被告的居住地址位於案發當日示威現場附近。當天他正在家裏喝啤酒,而樓下正進行示威,期間警方施放催淚彈。由於被告住在4樓,而他家中的窗戶正在開著,催淚煙進入屋內,使被告身體不適、眼睛刺痛、呼吸困難。被告因而感到生氣,邊喝啤酒邊跑到樓下,並在街上投擲空啤酒罐(即證物1)。

事件中並沒有人因此而受傷,也沒有造成財物損失。被告承認自己只是一時衝動而作出魯莽的行為,並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或煽動任何人。


證物2-7將交還給被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獲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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