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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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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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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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D1 代表 #趙勁洪大律師
D2 & D6 代表 #崔浩泉大律師
D4 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7 代表 #關唐利大律師

=============
[14:42] 開庭

D1,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D1律師在上一庭有解釋報告給被告知道,但要再確認,想佢可以出席時再作判刑。
D6律師表示未見過被告。
D7律師亦無機會見被告,佢一直在醫院。
知道最快在18號出嚟。

法庭先處理D2 & D4判刑,D1, D6 & D7 的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

D2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D2表示明白,無指示求情嘅陳詞,只對案情陳詞。案件本身無嚴重暴力,D2干犯本案時無定罪紀錄,另一宗2019年案件要服刑至2024年12月,該案件嘅判詞之中,已經考慮咗干犯該案時喺在本案的保釋期間,所以加咗刑,本案的多項控罪係同時發生,亦無證據指有用過攻擊性武器;同案的被告在其他裁判官席前認罪,對本案無約束力。

D4律師呈上多封由被告、校長、老師、社工撰寫的求情信,評價係文靜隨和、知規守禮;背景報告係正面嘅,被告明白,只係對在場逗留的時間不同意。D4希望重投幼兒教育工作。亦無證據指D4使用武力。

律師提出本案在2019年8月發生,但首次提堂在2021年9月,延誤咗兩年。

主控稱警方在2020年3月提交資料畀律政司,律政司在2021年6月30日才有回覆,延誤在律政司,不在警方,同意亦不是由於辯方。

李官考慮咗求情和上級法院指引,包括一系列因素,無證據指稱被告有行為,背景報告亦無加刑或減刑的人數,考慮咗延誤。

D2 面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二、三項控罪同樣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因延誤而扣減一個月,判處11個月監禁

考慮到整體量刑,D2的11個月中有8個月與現在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兩案總刑期為5年7個月)。

D4 面對一項控罪,同樣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延誤而扣減一個月,判處11個月監禁

早前提到的覆核,安排在11月4日11: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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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見下帖: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1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被告10月26日於 #陳廣池法官 席前承認四項控罪,法庭替其索取背景報告作考慮判刑。

📌進一步陳詞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報名,向法庭表示有2點背景需更正,除此之外同意報告內容。被告自幼溝通及人際能力有限,唯有透過網上表達感受及意見,因而觸犯本案,控罪(1)主要是因轉載他人發文,陳官即打斷指控罪同意案情撮要沒有提及是轉載,自己發佈同轉載刑責不相同,代表律師當時察覺到應提出,此階段才指出並不理想,休庭讓雙方商討。同時陳官指被告文筆不差,控罪(1)發佈4版字完全沒有白字比不少中學生還好,溝通能力差應該只是面對面。[控罪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表陳述。]

休庭後控方指:
🔹控罪(1)同意是被告轉載並提供文件予法庭作紀錄,陳官又問為何當初不寫,控方指因控罪字眼是用發佈所以便跟從。
🔹控罪(2)至(4)是被告在討論區回應及發佈,不是轉載。但陳官又指內容有多組四字口號(香港獨立…)相信是抄其他人不是被告創作。

被告代表總結控罪(2)至(4)被告自2019年8月至12月雖然在3個平台共發表39次煽動訊息,但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是同一時段作出。本案煽動罪沒有判刑指引,被告不是政治人物,也非KOL,只是網上發文擦存在感。陳官反指網上發發文,志同道合人士回應易造成孤狼效果,舉例七一Sogo刺警、七一維園刺頸及跑馬地襲擊陳子謙律師案等。辯方提出煽動包圍新屋案潘榕偉案上訴後改判13個月。

代表希望法庭也考慮被告較早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及精神狀況。

陳官聽罷指由於需時整理判刑書,判刑將延至下午4:0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2/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昨天A1 及A4 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昨天即時還柙🛑

2:31開庭

將播當日 片段
西鐵兆康站閉路電視P31
輕鐵站閉路電視P30
社交媒體P32
市民提供片段P33
合共54分鐘

沒有爭議其中片段有辨認到A5。

由於法官甚為關注控方在截圖刪上的文字描述有關事發不同鏡頭的人數出現,應僻免用這些「用三人以上」「大量」等字眼,因為播數段影片,雙方要數算黑衣人人數。

處理好4段片段的人數形容。
另雙方同意人影高峯期為280人

4:3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法官指判案書內控方案情內一些內容如有敏感、侮辱會刪去,減免以免不洽當內容、口號再現。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簡短原因:
現年23歲,修讀藝術文憑課程,確認患自閉譜系症。求情指精神狀態一般阻嚇刑罰比重較少。獨自行動沒有串謀其他人,也沒證據有人因而作出任何行動憎恨政府。

被告曾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阻礙檢控。自己求情信表深切後悔,自己我反省,不再固執兩極化。師長信件指為人善良、單純,充滿求知欲學生,犯案只因一時衝動。

控罪(1)在telegram 轉載貼文,患自閉並不能推說不理解後果,犯案視國安法無物,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0個月。

控罪(2)至(4)持續發佈多次訊息,犯案非一時衝動,各罪性質大同小異,背景在示威頻生,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控罪(1)手法同其他三項不同,因而控罪(2)至(4)其中4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14個月。然而考慮到背景及精神狀況法庭酌情再扣減2個月。總結被告最終刑期為12個月監禁。
由於已經還押十個月,根據行為良好假期扣減被告需多服刑一個月

被告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旁聽席,並多次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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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2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審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兩位已還押2日。

兩位被告及其法律代表仍需出庭,繼續睇片。

9:40 開庭

控方更新有關昨天討論人數的描述

亦確認A3其中一項證物P7的描述
更新為「牛皮勞工手套」不是一對,兩隻為右手,尺吋不同。

播片 5分14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月台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8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1及2號月台車站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38秒 21:31:34-21:34:12
鏡頭4
有關另一角度兆康輕鐵站月台

法官觀察到有人用硬物擊打閘機或圓形倒後鏡
經站多次睇片,最後確認為 閘機

鏡頭5
播片21:35:17-21:35:52

鏡頭11
播片21:36:47-21:36:51
有8張截圖
人數描述修改

市民提供片段
拍攝從兆康站對面19樓拍下方向

所有片段完畢

A1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4索取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12月7日10:30處理A1 及 A4
有關其報告內容及判刑安排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45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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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何(21)/ A2雷(18)/ A3黃(33)/ A4 *(15)/ A5陳(22) 
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何,*已還押1個月;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控罪
(1)A1-A5暴動
(2)A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 #關文渭大律師
A2 A4 #田思蔚大律師
A3 #潘兆斌大律師
A5 #蘇俊文大律師

A1及A4於本年11月14日承認暴動,而控罪(2)(3)留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A2、A3及A5經審訊後同年12月7日裁定暴動罪成

[0939]開庭

懲教署今早通知A3因確診缺席,律師徵詢過其家人,同意在沒有反對下繼續宣讀判刑。律師承諾會將判刑文本儘快轉交懲教署職員再轉交被告。法庭宣在14天內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開庭向被告宣讀判詞。

由於A1及A4在審前覆核後才認罪,故只能獲得1/4或1/5扣減。

📌證據分析及裁斷-微觀分析

🔸針對A2證據
被截停前的一刻身穿黑短袖衫、灰短褲、面上戴著藍面巾,手持一把橙黑色雨傘,背著藍背囊。警方從該背囊搜出一個白頭盔、2個粉紅色過濾器、一個透明眼罩、一個灰藍防毒面罩、一隻灰黑3M手套、2隻牛皮勞工手套、一包共57條膠索帶 (長370mm)、一個綠外科口罩。

🔸針對A3證據
被截停前一刻身穿黑短袖衫、黑短褲、黑波鞋,手戴黑手袖、多用途運動手套,頭上戴有黑頭套、一個透明護目鏡,背著灰背囊。背囊裡被搜出一個黑單車頭盔、一個粉紅色過濾口罩、一件黑短袖衫、一件灰色袖衫和2個灰色過濾器。

🔸針對A5證據
被告在兆康西鐵站E出口地面往屯門方向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當時她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深色波鞋,手持一把黑色長傘,背著深綠色背囊。背囊內有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一件白T恤、一對勞工手套及一副護目鏡。

重申控方提供的環境證據充分,2125至2138時西鐵站和輕鐵站被大肆破壞,2138時警方開始追截和圍捕。大部分示威者走到地面,魚貫地向地面輕鐵站或附近四散逃走,加上A2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所佩戴和管有的東西,證明他是知情及蓄意留守的人。

雖然辯方猛烈抨擊某控方證人可信性,其實單憑控方提出的片段,A3沒有爭議佩戴的東西和管有的東西,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他是有備而來,既佩戴也管有示威裝備,當時是否逃跑變得不關鍵,單單逃跑不代表有罪,鎮定不代表無辜,要情景化看事實。肯定他不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也不是一名準備騎單車的人,或騎完單車的人。他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他預期亦知道示威者當中有人會進行破壞,亦實際進行了破壞。

強調控方提供的片段,A5佩戴的和管有的東西等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的人士,而非無辜的途人。辯方沒有爭議暴動的發生,她被截停的位置是靠近E出口近樓梯口的地面。沒有爭議在截停之前戴上口罩,當時無新冠肺炎和口罩令。她的背包內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勞工手套等示威裝備。加上當時當地剛發生完暴動,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她是預計會有人進行破壞亦知悉有人實際進行破壞,明顯有備而來,戴上口罩,逃避偵查。當時有否逃跑也變得不重要。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壯大聲勢的情況下,參與暴動。

📌求情

🔸第一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審訊前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1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他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關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但是, 2021年9月 (姚勳智法官DCCC314/2020);2022年1月 (林偉權法官DCCC234/2020及陳仲衡法官DCCC871/2019),都不乏例子顯示年青的暴動參與者,若然參與程度較低,不是判處教導所命令,就是以約39至40多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關大律師進一步主張勞教中心最適合第一被告,建議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最後,關大律師認為案件發生至今超過3年,期間第一被告努力更生,構成延誤,要求減刑。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第一被告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原因是他的體能較弱,不能承受勞教中心的訓練。

🔸第二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整個暴動維時約13分鐘 (2125至2138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田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被告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9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6個月監禁。

🔸第三被告
其代表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潘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3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3個月監禁。

🔸第四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經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4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呈上多封求情信,顯示他品學兼優
④一向有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⑤屬於案例所說的「極度年青」,可視為「例外情況」而需要平衡更生和懲罰,主張更生的成份比起懲罰更重要。田大狀援引多宗案例,指出上訴庭也曾經在嚴重的暴動案,判刑覆核時考慮更生方案:CMT [2021]1 HKLRD 1、SWS [2021]1 HKLRD 1117。另外,同級法院也曾經在暴動案判處被告人勞教中心命令:[2021]HKDC 334、[2021]HKDC 694。

🔸第五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蘇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5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應和其他被告相若,扣減真正悔意 (雖遲來) 、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可減盡減。

📌判刑考慮
控辯雙方均提及梁天琦案 (CACC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量刑基準,以暴動「中度」嚴重性的刑責及被告們「蓄意留守」的罪責,不應高於3年6個月監禁。

本案暴動發生在2019年10月7日,是一連串暴力事件期間發生。套用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
①明顯是預先計劃的,示威者大部分都戴上口罩,手持長棍,明顯是有備而來
②最高峰有約280人參與,他們從屯門兆康西鐵站走到屯門兆康輕鐵站,大肆破壞鐵路設施
③本案特別情節是暴徒所使用的武器大多是棍狀硬物,大肆破壞鐵路的設施,包括入閘機、顯示屏、廣告燈箱、閉路電視、消防設備等,亦有人曾經把雜物掉進輕鐵站路軌
④規模大,包括人數並波及屯門兆康西鐵站和輕鐵站的地方
⑤歷時10多分鐘,但是破壞程度嚴重,除維修費達到800多萬元,亦嚴重影響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⑥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至少公共運輸工具需要即時停駛,及往後需要時間維修才能重啟
⑦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⑧片段亦拍到期間有幼童經過,市民在拍攝暴徒大肆破壞時有小孩明顯感到害怕的聲音,要求父親駕車載他上學

本席顧及本案沒有涉及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也沒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所以把本案的情節以高中低分類,屬於中度。因此,量刑基準應按比例作出調整。

📌裁決
🔸A1量刑起點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6個月,認罪後扣減¼ ,總刑期為31.5個月

🔸A2 A3量刑起點同為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半

🔸A4判入教導所
若以即時監禁角度出發,第四被告的量刑基準約3年9個月監禁,扣減她犯案時極度年青和精神健康問題等因素,量刑基準可以下調至30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 ¼,理論上刑期大約為22.5個月監禁。考慮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個人參與程度等因素,就控罪一判A4進入教導所是合理和相稱。因此,如此頒令。

🔸A5量刑起點3年9月,扣減具悔意、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最終刑期為3年半

[1015]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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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大家保重
🔸「在文明崩壞時 把一笑與一語 默然藏心留念 伏於窗前 再許願 終一天 再遇見」
- -《圍牆倒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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