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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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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大

A3:張(18)

其他被告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785

控罪:
1.暴動(A1-4)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其他被告已排期審訊,但再申請押後,向控方申請文件(彩色圖)但未出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3:張(18)

同案其他手足上次上庭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需時押後與控方商討以節省法庭時間。

法官指法庭已紀錄在案,是次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需答辯以便與其他被告一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於2021年3月19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4月29日起在灣仔區域法院審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2中大

D3: 張(18)

控罪:
(1)D1-4暴動
(2)D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將於21年4月19日起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2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1年3月19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存檔文件及問卷。

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A1-4不認罪


📍開案陳詞

香港中文大學的二號橋和環迴東路屬公眾地方,在2019年11月12日或之前的日子,公眾人士可自由出入中大範圍,不用登記。

2019年11月11日,多名人士佔據二橋位置,向吐露港投擲雜物、汽油彈、磚頭等。警方當天作出了驅散行動。

2019年11月12日,警方繼續在二橋駐守。為免八去據點,在當天早上11:25已在環迴東路和二橋交界設立防線。在警方防線的50米前的環迴來回行車線上,有人集結,並向警方投射雷射燈、叫囂及挑釁。在環迴東路右方的小斜坡上,有身穿黑衣的人埋伏於草叢,大聲指罵及挑釁。為免黑衣人作高點攻擊,警方向斜坡上的黑衣人舉橙旗,但由於黑衣人並沒有向警方作出實際的攻擊行動,警方也沒有使用武力。

14:00時,除了斜坡有集結人士,環迴東路亦有大約100人,他們身穿黑色上,部分戴口罩、防毒面具,亦有人手持雨傘,走近警方。前方有示威者推著大型垃圾車等雜物,向警方防線不停推進,氣氛情緒緊張。14:10時,警方向示威人士舉橙旗和黑旗,並用揚聲器示意示威人士和平散去,但示威人士沒有離開。

14:50時,校方人員到二橋位置嘗試調解。指揮官期後示意5名警員(pc15359、pc14598、pc58127、pc9390、pc58197)於保安監亭內觀察示威者的行動,其餘警員則於保安監亭20米範圍內候命。
(註:控方立場稱於14:50時,由於警方防守減低,但示威者卻欲向前推進,防礙警方,並開始投擲雜物,因此由非洲集結升級至暴動)

15:08時,聚集人士向警方推進,推著垃圾車及手持雨傘推進至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的位置。PW1向示威者舉黑旗作警告,示威者沒有離開,並加速向警方推進及投雜汽油彈、磚頭、鐵枝等雜物。

15:11時,於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附近,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燒到了警方的長盾及制服。小山坡上的斜坡亦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警方暴力升級,即使發射催淚彈亦難以驅散,PW1繼而舉橙旗作警告。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方攻擊。

D1
15:24時,pc19545(pw5)追至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一帶,看到D1向反方向逃跑,繼而將他拘捕,D1作出激烈反抗。當時D1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及黑鞋,頸上有黑色頸套,雙手戴3m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隔熱手套,背著一個黑色背包。臉上戴著防毒面具及護目鏡。


D2
15:28時,pc18434(pw6 )看到一名身穿黑色長褲及黑色t-shirt的人士逃跑,期後他失去平衡並跌倒,pw6上前將他拘捕,D2期間掙扎並想逃走,pw6最後亦成功將他制服。15:45 時,D2在pc8111看管下被帶到馬鞍山警署。


D3
15:24時,pc9343拘捕了身穿黑風褸、黑褲的D3。相信D3受催淚彈影響,繼而協助他用清水洗眼。pc12419協助拍攝並處理d3的證物,包括黑色帽、黑黃色眼罩、防毒面罩、黑色頸套、一對黑手套、一隻白金色手套、黑色addias 背囊、黑鞋及黑色長褲。

D4
15:21時,pc2920(p8)拘捕逃跑中的D4,他當時身穿黑色外套,白鞋、3m眼罩 、黑背包、黑鴨咀帽及手持一把破雨傘,並搜出一對橙米色手套、一把黑縮骨遮及一個灰口罩。她當時稱呼吸困難,因此警員為她鬆開面罩及眼罩。



📍承認事實

D1
pc19545拘捕了D1,D1被檢取黑T-shirt、黑長褲、黑色護目鏡、灰色防毒面具、黑頸套、 3m手套、右手戴灰橙色隔熱手套、黑鴨咀帽、黑藍色間條背囊(內有黑色iphone、白T-shirt、藍白色口罩)

D2
pc18434拘捕了D2,D2被檢取身穿黑T-shirt、黑長褲、灰色鞋,並搜出長黑褲、藍色布袋、保鮮紙、剪刀、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 我們一定會贏」的白紙

D3
pc9343 拘捕了D3,pc12419檢取了一張八達通、一部電話、黑色短褲、灰色長衛衣、黑口罩、一枝噴罐、一個未開封的頸套

D4
pc2920拘捕了D4,並由女警6946檢取黑背包、橙及米色手套、黑手袖、黑色縮骨遮、深灰口罩、八達通及白色iphone電話,其後由pc17057 接手。

📍審訊議題

1. 控方有沒有足夠環境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驗證標準下證明各被告有參與暴動(辯方立場為不爭議該時間及地點有暴動發生)
2. 在反蒙面法的議題上,控方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A1,3,4在非法集結的時間及地點有帶蒙面物品;及在警方使用催淚彈時,使用防毒面罩是否為合理辯解
3. 針對控罪五,控方是否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A3管有該枝鐳射筆(證物8),以及管有目的和送往檢驗期間有否受干預


📍在是否要對案件中第五位被捕人士(黃)作出起訴的議題上,律政處主張不會修改控罪。

黃與「其他身份不知明人士」性質分別不大,而她在當刻被捕、衣著裝備等被警方檢取皆為事實,但黃在未被帶到法庭前已離開了香港。法官指出控方的開案陳詞有一部分篇幅提及對黃的指控,卻無人幫黃捍衛利益,因而要求律政處一再考慮是否要求法官在嫌疑人缺席的情況下作事實裁決。控方需時搜集案例及資訊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2/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處理黃應否列入案情一事:
控方列出案例證明可提及其他人但只對本案被告裁決,因此決定將控罪中的黃剔除,改做「一名女子」,相關開案陳詞都會修定。法官認同陳詞入面形容黃的行為與其餘4名被告無關,接納控方的處理手法。


控方將會傳召18-19個證人,共刪減了10名。共有27段光碟,包括7段公開錄像。



控方傳召PW1 鍾家平高級督察
2019年11月12日守將軍澳雜項調查隊和九東第二梯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日為防暴指揮官。現駐守ptu總部訓練隊。主控在庭上讀出pw1的兩份口供。

庭上播放公開媒體片段,包括有自稱校方代表在警方防線要求警方撤離;黑衣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等雜物;警方向集結人士施放催淚彈;控方在片中指認出疑似A3的男子甲;以及A1被警方拘捕的片段。

控方盤問PW1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3/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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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pw2、pw4、pw9、pw5作供完畢
控方將不會傳召pw3、pw10

pw2 警員12359陳挺撻,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第三隊及九東第二梯隊第二隊。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4警員58791徐笑紅,負責拘捕女子甲。現守東九龍交通部執行管制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並分派為其中一隊捕捉小隊,成員包括警員2920、8252及9343。2份口供以65b呈上,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

pw9警員10591李濃在,負責協助警員58791警誡拘捕女子甲及檢取女子甲的證物。現駐守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12日也是駐守將軍澳反黑行動組,當天為便裝工作。當天在中大二橋防守工作,協助拘捕人員的警誡工作。

pw5 警員19545蔡落生,負責拘捕A1。現駐守(後補)2019年11月12日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當天為防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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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p.s. 警員8277盲腸炎入咗醫院😄,未知能否如期出庭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5/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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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警員93434(A3拘捕警員)盤問完畢。


PW9 警員12419劉紙風。現駐守毒品調查科,2019年11月12日駐守應變大隊c2隊。負責處理A3的證物。
明日辯方繼續盤問P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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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6/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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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作供完畢

PW10 警員2920 陳震剩,A4拘捕警員,現駐守觀塘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時亦駐守同隊。

控方已完成PW10主問,現由A4辯方律師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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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7/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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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14作供完畢。

PW11警員17057周曉惠。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聯合情報組,2019年11月12日駐守總部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組,負責協助警員2920拘捕及警誡A4。

PW12偵緝警員12799 李梓濱 ,現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沙田重案組第3隊,負責證物處理。

PW13偵緝警員8277黃加行,現駐守新界南重案組1b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於同一隊伍,為本案案件證物員,於2019年11月26日各被告到警署報到並補錄會面紀錄時將證物展示給各被告。

PW14 #盧永楷 高級督察,現駐守警務處刑事技術部,為激光筆檢驗人員。


控方透露明天審訊內容將涉及A3的身份辨認。明天下午將不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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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8/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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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情完結前還有3件事要處理
1. 同意事實3
2. 睇影像及定格截圖
3. 新增證人(明早處理)

李慶年法官表示明天下午可能不能續審,因為有一個提升水平的工作坊要參與,但李慶年法官指出會以審訊進度行先
(按:香港裁判官及法官的水平也只是以自己政見行先,無論開幾多個工作坊,也只是裝模作樣,「公義」仍無從談起,冤案依然頻生)

現正播放錄影片段及截圖

第一條(來自TVB)

影像描述:片中顯示二號橋示威者的防線,有2名人士走出,第1名最前的人士上下身均是黑色衣著,用一個綠色大型垃圾筒掩護自己。第2名人士則身在第1名人士及示威者防線中間。示威者防線有不少於20把遮打開。地上有水馬作掩護。防線中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拿黑遮人士,現稱男子甲,控方指稱是D3。男子甲於片段中有把前面的水馬踢前。

辯方一度爭論截圖描述的手套顏色,李慶年法官指若在遠鏡截圖中爭論顏色,或需要顏色專家,因每人對顏色敏感度不同。最終以「看似淺灰色」來作截圖描述告終。

李官指示控方要準備男子甲的特徵與D3被捕時的特徵作比較列表,以表明控方指認立場。

辯方表示會爭論防毒面罩的特點。

控方指截圖中,在男子甲掟遮時露出其鴨嘴帽上有白色標誌(在帽的近後部),李官補充應是「看似白色」,長度約3吋。控方指控方立場應為約2吋。

辯方指在連續的片段中,其觀察指白色標誌不是出現於帽的後方,甚或不是帽上有白色標誌。

李官提醒控辯雙方需要分開evidence point 及submission point。

辯方認為控方所指的白色標誌或為眼罩反光。會在陳詞說明。

控方續指男子甲右腳褲腳及右腳鞋踭有特有顯示。

控方指其背囊有AD遮住S,褲有橙紅色邊。希望法官能留意褲管及鞋踭。

在最後的部分,片段顯示出男子甲的右手有手套,是較大型的手套,近手腕位置手套的左側有反光

第二條(來自東網)0:25:45-0:25:48

控方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之人的裝束及行蹤。

控方指出截圖顯示男子甲蹲下並以左手按著紅色垃圾筒蓋,左手戴上看似淺灰色有黑邊的手套。其鴨嘴帽像有「嘢」包住。其背囊上睇到A,D,S字,背囊頂部向外摺,看似是閉上的。片段中亦能觀察到男子甲的鞋踭是粉紅色。褲管外側有紅色橫間。右手把疑似磚頭投擲到警方防線方向。控方於另一截圖指背囊上有D,A接著S字。

播放第二條片段期間,李官詢問,第二條片段是否發生在第一條之後。控方表示,三條影片按時序播放。

第三條片段將於早休後再續,1205續審

第三條(來自TVB)
片段顯示男子甲身穿黑色長袖衣著,頭戴黑色鴨嘴帽,頸部看似有東西包裹,左邊褲管外側有條紅色直間,背著黑色背囊(上有AD),面戴黑色護目鏡,防毒面罩配有粉紅色過濾器。左手上有看似淺灰色手套,右手戴著看似白色手套,右手手套比左手大,手套背面手指位有黑色間,近手腕位置有條橫間。看似黑色的鞋中,右腳內側有3條白間,鞋踭橙紅色。片段顯示其左手拿著黑色雨遮,右手蹲下並撿起磚頭,其後拿起看似一支壘球棍,及後放回地下。

李官詢問控方此片段與之前的片段是順序還是部分重疊?控方指出片段是順序的。控方稍後才確認。

所以片段看完後,控方確認第三條片段沒有與之前片段重疊

辯方指出三段片段既無重疊,片段由於並非連續片段,控方所指的男子甲,或不是同一人。李官指這是submission point,辯方其後指將在陳詞指出。

辯方另指在第三條片段,懷疑男子甲的頸部沒有包裹。從而見到其帽的特徵,是非從被告檢取的帽的特徵。李官建議辯方在陳詞時作書面補充,以提出更多證據支持其說法。

李官重申希望控方提出男子甲與被告的特徵對比表。

========
李官表示希望預計時間:

D1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2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1-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3預計明天能完成案情,就鐳射筆控罪有可能有中段陳詞,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將有1名辯方證人

D4將傳召3-4名辯方證人,主要提供當時現場環境的描述以供法庭參考,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

D1,2的辯方證人將於明天上庭作供。

========
題外話:
李官指業界
「中文冇訓練
觀察能力冇訓練
描述能力冇訓練」

業界從沒有協助過法官去了解證據。

(直播員按:各法官及裁判官的中文程度也不見得很好)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30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9/12]

~補回4月30日的審訊內容~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傳召控方證人P15
控方盤問P15 警員7775 何啟聰,現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第3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秀茂坪小隊。

控方提供多條影片予P15辨認其身份,包括其戰術頭盔(於旺角自行購買)、腰間防毒面罩袋(灰色)、戰術背心後綠色燈。
P15透過片段確認當時協助同事撿取A3證物,包括:黑色背包、防毒面具、黑色cap帽。

辯方律師(A3)盤問P15
P15的行動記憶
P15表示在本月28日早上收到通知要錄取口供,並由偵緝警員12241告知他為證人,錄口供前看過案件相關新聞,知道案件背景。但強調自己對本案內容深刻,並透過自己擁有的資訊、影片和記憶作供

P15當日的行動
於1225到達現場,並在大約1530隨隊推進驅散示威者。在警方防線設立後,P15認為已有足夠警員於防線所以退至A3位置並拾起A3附近物品作為證物(背囊、cap帽、防毒面具)。P15指自己持重要證物並清楚記得過程中沒有人觸碰,但其後又指不記得把證物交給哪一位警員。交接證物後亦返回警車上待命,並沒有再返回中大範圍。

舉黑旗時間
警員行動筆記中寫下1523舉黑旗,並表示雖然非舉旗手,但身處防線位置,知悉並記得警方於中大校園內舉黑旗。又指筆記內容由傳令員整理並提供,並非自己實時記錄,但強調黑旗為重要事件不會忘記。當A3律師指出警方推進至拘捕A3時並沒有出示任何黑旗,P15突然又稱沒印象看過黑旗。

法官指出A3律師不應執著於舉黑旗的時間,A3律師則表示,根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A3當天是於1530時被捕,而影片所顯示被捕人士範圍內沒有進一步的衝突,理應不會於被捕人士範圍舉黑旗。假設P15在警員記事冊中的記錄為真確無誤,以及警員記事冊理應記下該警員附近發生的事,因此認為1532時P15並非在A3附近;而且P15當天的警員記事冊亦從未提及過在現場檢取A3證物一事,亦未能指出自己在二橋把證物交給了哪一位警員接手,從而推斷P15並非為影片中協助檢取A3證物的警員。

警員對事件記憶
警員最初表示自己對事件有深刻記憶,但被盤問時又稱自己只是透過影片回憶案發經過,對被告特徵,拾取的證物並周遭環境沒有印象,大部分供詞倚賴新聞片段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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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D1不作供,將傳召2名品格證人
D2不作供,將傳召1名品格證人
D3會作供,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4會作供,將傳召3-4事實證人

P.S. 經李官批評品格證人的作供為「講那些年」、「奢侈」地用利用審訊時間,未知辯方是否仍決定傳召品格證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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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證人(李)為中大划艇隊隊長

A1品格良好
A1遵守艇隊規矩,會跟足所有扶艇規則。誠實可靠,犯錯會勇於承認並接受懲罰。又有團隊精神,會陪同隊員一起受罰

控方質疑
李證人認識A1只有最多兩個月,對A1認識其實不深入


李官質疑傳召品格證人用處
李官表示傳召品格證人不停想當年對案情毫無幫助,只是令法官對被告有好印象和較高可信性,並積極勸喻辯方律師思考有冇必要繼續傳召品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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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0/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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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不傳召其他品格證人,亦無其他辯方證人。

D2
已傳召一名品格證人(盧),為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大專部主任。

D3
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已完成代表律師主問,正接受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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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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