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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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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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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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5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PW8指制服A5後即向其說「警察,咪郁」,A5亦沒有掙扎及反抗的動作。及後警員16481上前協助PW8,用膠手銬鎖住A5以防她掙扎或逃走,並由警員16481看守A5,PW8繼續執行其他工作。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2:38播放至16:55:00

16:53: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1
PW8標示截停A5的位置

PW8指畫面見到自己制服A5及將其交予警員16481的位置,但見不到被警察遮蔽的A5,因制服A5時PW8將其按在地上

16:54:43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2
-PW8標示A5

PW8指畫面見到A5在地上,同樣是制服她的位置。

A5法律代表盤問

PW8於主問時稱在行人路時,巴士在自己的左手邊,現承認口誤應為右手邊。

PW8同意步出馬路後,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的示威者,PW8隨即上前追捕,該批示威者向後即樂富方向離開。PW8確認主問時稱追捕期間有其他同僚制服示威者。

PW8同意南北橋位置馬路有路障,當自己走到路障時已有同僚制服了部分示威者。PW8指當時自己通過路障缺口並追捕示威者,確認主問時稱A5越過路障時跌倒,現稱見到A5在馬路中心跌倒,不清楚A5跌倒的原因。

PW8同意制服A5的位置距離欄杆路障約六至七米。PW8指由2019年10月1日至今,自己處理過十宗以上的同類示威案件。於2019年10月2日曾就此案錄取口供,同意當時記憶清晰及盡最大努力記錄案件詳情,今天作供前亦有重閱該份口供。

PW8同意主問時稱A5有跌倒是主動提起而並非主控所問,惟口供不曾提及A5跌倒及「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

PW8不同意「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此描述並不準確。🌟多次問非所答後,PW8推翻早前說法稱其實沒有見到A5爬過障礙物。

PW8同意自己越過路障缺口後,見到A5在其左前方。

PW8稱認識同屬RRT的警員8154(PW5)及警員14137(PW7),確認為當日當值隊員及知道他們有在本案作供。

PW8確認主問時稱西行線馬路上與示威者相距七十至八十米,而口供上寫作一百米。不同意因知道其他警員作供時均稱該距離為七十至八十米,因此今天作與口供相異的口供,可能是記錯了。

PW8同意案發當天環境混亂,因此今天記憶相對模糊。沒有印象當天去到Vango便利店位置時,左邊行人路近馬路位置有雜物著火,沒有留意當時有人避開火光。

PW8不同意A5當日沒有跌倒、是因為被PW8制服而躺在地上,而非自己跌倒,PW8續指A5在被制服時已躺在地上。

A10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截圖
為16:53:44時截圖,畫有黃、藍、紅圈

PW8確認自己在畫面所示的現場中截圖

📌播放P118 有線新聞片段
由16:53:41播放至16:53:48

16:53:44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3

PW8稱不清楚黃圈所示是否穿傳媒衣著人士,不同意黃圈所示的並非被捕人士,不肯定黃圈所示的是否警員,因畫面太濛。

PW8不清楚藍圈所示並非人,不同意當天沒有留意龍翔道西行線上所發生的事。

PW8同意紅圈範圍內有警員,但不清楚紅圈範圍有被捕人士正被處理,確認紅圈左方為黃大仙站出口位置。

PW8稱不清楚黃圈九點鐘方向直到黃大仙站出口的建築物位置的空間內,有沒有人被捕;亦不知道當時同樣位置有沒有人被制服,因PW8當時正留意其他事。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8 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303 鄭曉峰
當日為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控方代表主問

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從行人路繞過巴士到達龍翔道西行線馬路,當時面向樂富方向,約五十至七十米外有約三百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在東西行線聚集,大部份戴頭盔、口罩及眼罩,地面有很多雜物包括玻璃碎。

PW9向前衝二十米左右到約Vango便利店對出時,有主要由鐵馬組成、橫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後知A7),欲向樂富方向逃跑,PW9在A7越過障礙物前將她制服。

PW9從後將A7拉到龍翔道行車線,把她轉身並將其壓在地上,之後為其鎖上手銬。

PW9指A7當時欲向樂富方向跑,但其前方有障礙物及示威者阻礙,使其未能逃離。

PW9續指制服A7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米的慢線位置。1700時向A7宣佈拘捕,1705時將其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3:35

16:52:50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1
-PW9標示A7
-PW9標示自己

PW9確認在畫面中見到自己及A7,畫面顯示PW9將A7拉到馬路並將其壓在地上,但這並非一開始接觸A7的位置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9確認主問時指示威者「逃離」及「逃跑」,不同意這些字眼有主觀意見。

PW9同意目擊到他們當時正離開龍翔道,「離開龍翔道往行人路方向」一描述會為較中性。

PW9確認現場有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花槽障礙物及馬路上的欄杆路障,共兩種障礙物。不同意自己把A7從花槽障礙物拉下來,同意自己並非從欄杆路障把A7拉下來。

📌再次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PW9確認近花槽位置是自己拉扯A7的位置,同意自己在近行人路位置制服A7,但仍在馬路上。
PW9同意當時A7正向行人路方向離開,但稱「正常suppose係向樂富方向㗎嘛,因為有路障佢先繞路啫」

16:52: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2
-PW9標示自己

PW9同意當時只拉扯了A7,該位置為自己第一次接觸到A7的位置

PW0同意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不曾詳細描述拘捕過程,自己亦不記得P118_PW9_2截圖的一刻,自己是先拉扯A7的背囊。

PW9同意A7當時是站立而非坐下、沒有反抗,自己並沒有目擊A7的行為,只知道她當時正在離開。

📌展示截圖P118_PW9_1
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2:50時截圖

PW9同意A7當時戴粉紅色豬嘴,在制服她不久後自己便將其豬嘴扯走。A7當時有大聲向傳媒說出她的名字及就讀的學校,由始至終不曾掙扎及反抗。

控方代表覆問

PW9指最初見到A7時,認為她想離開但被其他示威者阻塞,並指她當時正面向樂富方向。
PW9續指自己指將A7的豬嘴扯走是為了確認她的性別、想聽清楚A7正大聲喊出的說話以及希望她能呼吸暢順。

-PW9作供完畢-

主控表示明天將傳召三位警察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7日 09:30 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4/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早上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下午內容:

🐕‍🦺屏風後PW3署理警長B繼續作供

📌主控覆問:
【觀察時間30秒vs 3秒?】
PW3稱在推進30米後曾經作出觀察,留意到常怡道天橋下有數十名示威者,而昨日作供稱觀察時間不多於半分鐘,今早盤問下進一步確認為少於三秒。

PW3補充當時停留時及推進時皆有進行觀察。法官不明白主控為何不在主問時提出,但仍批准主控覆問。

PW3解釋在看過片段後,自己曾停留3秒,然後在推進期間繼續觀察。而在睇片前指觀察30秒,是憑自己感覺而講。

主控再要求PW3澄清如何跨過東行線的兩個路障?

📸 播放P23警方錄影片段 02:25-03:10

🐕‍🦺未能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02:25-02:31顯示警員經過第一個路障,惟在主控發問前,法官指:證人從未在片段中認出自己,重播片段沒有幫助,而辯方亦指今早盤問下,證人已清晰指出自己是跨過路障。惟主控堅持證人「又講繞過又講跨過」,答案不清晰,要求澄清。

PW3再次確認從片段中不能認出自己,但憑記憶,記得自己先跨過A路障,再繞過B路障。最後同意法官所指,自己於早上辯方盤問下沒有清楚指出。

【現場市民數目數十還是多於40?】
PW3補充在推進時見到數十人在常怡道天橋下,觀察位置大概為錄影片段02:31顯示的位置。

主控指畫面上顯示天橋下多於40人,為何只形容為數十人?PW3解釋因前方有物品遮擋,視線受阻,只能望見正前方的事物,而且亦望不到較後方的人群。

【身份議題:視線離開過被告及附近有同款背包】
PW3第一眼望到被告時,他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馬路上,期後一直亦在馬路上。

而在制服被告後的拖行階段,PW3並非單單望被告,因為四周環境仍混亂,附近有示威者向自己方向掉雜物,較早前PW3亦見過有汽油彈爆,所以會前後望,環顧四週環境,同時已知有數名軍裝同事協助將被告往後拉後10米,所以沒有全神貫注望被告。

而在片段中不能辨認自己因睇唔到編號,記憶中當天約20-30畜龍出動。

盤問下辯方律師曾指被告孭住背囊跑時,附近有孭同款背囊的人,PW3當時不同意自己有可能會混亂,拉錯人,但卻同意自己注意力在背包。主控指此處PW3說法有矛盾,望PW3澄清。

PW3解釋自己眼前只有一個背包與背告相似,當時全神貫注望同一人,沒有留意附近有人孭相似背包,只專注前方,即自己想制服的人身上。
—————————

🐕‍🦺PW4 警員16019 朱世進(音)
(由PW3 手上接過手足,為其搜身及其傷勢目擊者)

📌控方主問
PW4 16019 在2019年8月24日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1D隊,當日當值更份為HGRC CRT C1-2隊伍,處理踏浪者行動。

當日16:35時,PW4所屬小隊及機動部隊Z2小隊在牛頭角偉業街、兆業街一帶作非法集結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包括有示威者向警方即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東行線掉雜物。

控方有新呈堂片段P33,而片段的19張截圖呈堂為P34,片段顯示工廠大廈外情況。

📌播放06:16-07:04(截圖1-2)
📌播放??-10:14(截圖3-5)
📌播放11:30-12:10(截圖6-7)
📌播放02:02-03:21(截圖8-10)
📌播放04:00-04:16(截圖11)
📌播放05:00-06:12(截圖12-13)
📌播放07:37-07:43(截圖14)
📌播放11:30-11:38(截圖15-16)

主控指以上兩個時段都有人掉物品,法官要求主控借用辯方律師的雷射筆(按:😧😧😧)指住螢光幕,以確保大家講緊同一人。

📌警方於12:13舉紅旗
📌播放02:13-02:27(截圖17-18)
📌播放04:56-??(截圖19)

PW4確認片段為案發日部分影像,16:44時,PW3警長B交予PW4一名男子,而PW4負責於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東行線拘捕該男子。
當時男子身穿黑色T-shirt(P29)、黑色運動長褲(P30)、冇著鞋、穿白襪、有藍綠色背囊(P2)。

期後PW4在警署內為被告搜身,從右後褲袋啡色銀包內檢取一張八達通 (P28)、從左前褲袋檢取兩隻右手黑手套(P3)並從背囊內檢取綠色口罩(P4)。

PW4確認所有證物實物及P26相冊3 的證物照片。

PW4指當日被告身上有傷勢,由上而下為:額頭擦傷、頸有紅痕、左胸有紅痕、左上臂擦傷、左手踭擦損、左手背擦損、右上臂擦損、右手踭擦損、右手手指擦損、背部擦損、左腳腳眼擦損。

被告有要求睇醫生,而PW4有告訴值日官。

📌辯方盤問
【關於拘捕地點】
16:35較早前已在偉業街及兆業街,16:35時已推進。

第一眼看見被告時,他已被警長B控制,而位置於偉業街東行線即靠近牛頭角警署及救護站的一邊。

警長B把被告交予PW4時是位於東行線,而由PW4帶被告回牛頭角警署的路線亦在東行線,PW4並沒有帶被告跨過石壆往西行線。

辯方質疑拘捕地點即業安工廠大廈,是位於西行線,PW4解釋因自己在東行線掃蕩,而見到署理警長及被告時,當時自己面向工廠大廈。現同意其實自己及被告均處於東行線。

【被告傷勢】
PW4接手被告時已發現被告傷勢。

📸展示 P25相冊2照片(3-4)
顯示被告左邊有頗長傷痕,但主問時沒有提及臉部傷勢,現補充PW4接手被告前已有此傷勢。

【書面證供】
PW4當日以便裝刑偵人員當值,負責收集證據以便作出檢控。PW4於16:11到達兆業街,牛頭角警署外,盡責觀察現場環境,事後亦以文字記錄重要資訊,以便日後作出檢控。

PW4於2019年1月2日為本案作一份書面口供,指「於同日16:35時,本小隊與機動部隊Z2小隊,於牛頭角偉業街及兆業街一帶非法集結現場進行掃蕩。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有示威者不斷向我方(即牛頭角偉業街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的東行線)投擲雜物」

辯方指PW4在記錄被沒有提及有人掉磚、或有人使用雷射裝飾照向警方。辯方指出PW4在現場當值期間並無留意有人使用雷射裝置照向警方,PW4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是否因為有雷射筆照向自己此事不重要,因此沒有記錄。」PW4:「呢啲我不評論」(😦?)後稱「我無考慮過係咪因為唔重要所以唔寫。」

辯方指出「當時無人掉磚」,PW4指只知當時有人掉物品,但因速度快及降落位置在身後,不能判定該物品是甚麼,因不能明顯地確認該物品,故PW4定義為雜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但有案情,望留待明早處理。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透露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旁聽人士不足10人,如無意外明早被告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
14:39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出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講述有關”D4,D5,D6”的截圖,因為D5 & D6不爭議新城市廣場的片段中人的身份,PW14 無需逐張相片講出相中人的特徵,所以好快完成,主問完畢。

15:54 辯方申請明天開始盤問,裁判官批准。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 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睇足一日片段,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一日遊(好眼瞓),從而認識到香港的天眼都係無處不在。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前覆核

👥D1王(19),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0), D6郭(22)
(19年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D1因兩次缺席審訊,法院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及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性為由,將等待審訊完畢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

#劉綺雲裁判官 逐一向控辯代表再三確認預計的盤問時間是否真的充裕後,本案
現排期於2022年1月5,6,7,10,12,13,14
17,18,19,20,21,26 共14天進行審訊。
已認罪的D2及D5需於2022年1月26日1430出席提訊。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下午進度: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PW3辯方盤問
-證人現場見唔到有堵路,擲物,只見約60名示威者,同意中間可能有人加入
-示威人士距離自己5米,黑衣男子距離2米。同意律師指即是示威人士在黑衣男子後面3米
-不記得是否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黑色口罩
-庭上做動作形容男子指駡用手指在膊頭高度向警方伸出手指
-口供描述男子是黑色衫,褲,鞋及戴口罩,沒有其他,並説如記得會寫。
-觀看D1相片,同意被告被捕後情况,當時穿白色T恤,上有橙色熊仔,承認從沒在口供,記事冊出現
-記錄通常寫記事薄先,Pol154之後做,通常跟記事薄
-承認自己記事冊及Pol154上有兩錯別字「停溜」及「大厦」是錯別字,其一「溜」在PW2記事冊一樣,不同意是因借PW2抄引致,也不同意認錯人,肯定被告有戴黑色口罩,記錄準確完整,記憶猶新。

📌PW4 警員24529 陳樂謙(音)應辯方要求盤問
辯方盤問
事發當時屬PTU X1小隊
-1235到達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之後協助23309制服黑衫褲男子
-同意該男子之前做過咩唔知道
-看相片D1同意反映被告被捕時情況,是有穿白色T恤,中間有熊仔,但自己沒在文字紀錄。也同意記事冊沒形容衣著,反而在2020年3月回口供才提及衣著及口罩

控方沒覆問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1證人。

📌DW1 被告上司作供
主問
2人案發時是上司下屬關係,在同一店(中環)工作。確認代表律師3份文件
1 )被告工作證明(有公司印) D2
2)文件上列出被告姓名及店舖地點 D3
3)案發月上班紀錄 D4
證人指工作服飾以黑白為主,是有領黑色上衣,黑色或卡其褲同黑色鞋。2019年11月11日因公司附近突發事件提早在中午1200關門,被告離開公司時穿黑色衫(內有白色底衫,上有logo),黑衭及鞋,沒有口罩。知道他會去坐巴士回家但不知在那個巴士站。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時認識被告半年
-同意同被告也算一般朋友
-同意不肯定被告回家路缐
-不肯定被告離開店後做甚麼,及之後有沒有使用口罩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1000同一法庭雙方作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進度報告
#1209旺角

D3:杜(20)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背景:
2020年9月1日認罪,並於同月29日被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確認特別進度報告內容正確,沒有補充。法庭認為報告內提及的表現是可以接受的,因疫情關係感化官要求延長期限。

法庭批准延長12個月,並提醒被告期間與感化官繼續聯絡。

- - - - -
先做其他雜案,有關新案資訊煩請稍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0/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今日主要處理臨時證物能否呈堂爭議,D2及D3代表大律師因事委托另外兩位大律師代表出庭

覆問PW7 DPC 8259 羅偉成
-確認律政司在2020年7/8月時發出同意檢控通知書,上面用編號347
-證物P23 日期2020年8月20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右下角檔案編號是349
-證人解釋P23上仍用349可能當時無為意本案件編號已改為347,所以自己照沿用349
-承認上次D3代表大律師指自己當日開庭前協助案件主管影印本案相關文件,但沒看過內容。

🔸控方要求將本案相關文件(包括中英文版)如承認事實,案件撮要及控罪書上面案件編號修改為347獲法庭批准。

控方指同辯方商量後,餘下證人 警長5306不用傳召,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證人傳召,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要求辯方在9月20日早上10:00前就特別事項提交最新版本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就臨時證物呈堂爭議作裁決,如當天未能作裁決將預留10月4日早上,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續審 [2/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經考慮後,控方不會提交書面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作簡單講解。
控方檢控基礎是依賴Pw2,3憑衣著辯認,指控被告就是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鞋戴口罩向警方叫囂及指罵的男子。
PW2,3觀察距離約2米 , PW4則並無目擊事件發生。PW2,3不能排除叫囂時其間有人中途加入或離開。辯方認為黑衫不算特別,現場亦有其他人身穿黑色衫。PW2,3根本不能確誰人叫囂。
PW2,3確認證物D1相片能準備反映被告當天被捕的情況,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白色衫有橙色圖案,因此辯方認為PW2,3明顯出錯,而在其後PW2於澄清中又改稱見到有白衫但未有留意橙色圖案口供前後不一而且無文字記錄。
辯方講法,事實上被告當天是穿上有橙色圖案的白衫,與DW1作供吻合,被告當時沒有戴口罩,口罩只是有警員於地上執起當作被告的。PW3錯誤將涉案黑衫男子錯誤辯認為被告,其後把記事冊供PW2參巧,才會兩人文字記錄中出現數處相同錯字。控方不可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簡單,會押後至 1500 即日裁決。
‼️更正‼️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應 為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甄(19) #不服定罪上訴 (#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29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111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甄(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背景:經審訊後被 #王證瑜裁判官 判處罪名成立,於2021年1月29日 被判 入更生中心。

——————

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因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另訂日期裁決
手足經已服刑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0825荃灣

田(5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古坑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56786陳潔兒。
(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和女警員56786陳潔兒。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因為今天第一次收到文件,希望提供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現金500元
。不可以離境

案件押後11月1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早休10分鐘至1200時,7人 #0825荃灣 新案仍然未做。
辛苦各位親友久等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0825荃灣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還押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控罪:
(1)D1-7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7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控方今呈上就控罪(3)及(5)同意檢控書正本,預備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文件及法律意見。

全部被告明白各自面對的控罪。

保釋事宜:
。D2:符(23) 沒有保釋申請

。其餘被告現金500元
。及不可以離境

案件押後1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除符(23),其餘維持保釋。

- - - - -
書記宣讀畢控罪(1)未詢問D7:李(28)是否明白控罪便隨即開始宣讀控罪(2)詳情,代表律師就此打住並作出提醒。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4/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10 警長 1569 石永博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8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與隊員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龍翔道西行線行人路,繞過巴士隙步出西行線馬路後面向樂富方向推進。PW10稱當時眼前約七十米左右有約一百名,大部份穿黑衣黑褲的人。而PW10當時在西行線位置只聚焦西行線,因此只看到西行線上的示威者。

PW10繼續向前推進,期間有石頭及雜物從人群中被投擲過來,當時現場環境嘈雜,有人叫囂,PW10繼續上前驅散。

推進至黃大仙中心Vango便利店,見到南北橋位置馬路有雜物堆成、主要由鐵馬組成的欄杆路障橫跨了慢線及中線。

PW10稱當時在行人路旁邊的花槽有火光,亦有示威者從馬路走入行人路,PW10即上前制服一名人士(後知A8)。

📎制服及拘捕A8

PW10指龍翔道西行線慢線馬路邊制服A8,距離欄杆路障約五至八米。最初見到A8時,見到她正由西行線馬路走入行人路,記得當時很多人爭先恐後地走入行人路,而A8則被她前面的人阻礙。

PW10制服A8後將她壓在地上並持續戒備,因當時現場環境混亂,恐防被人襲擊,不能確保在場人士包括自己的安全。其後PW10用膠手銬扣住A8。

1700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8宣佈拘捕,隨即把她帶到西行線馬路中心的集中點,稍後將她交予偵緝警員處理,PW10則繼續其他工作。

📌播放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4:06

16:53:49 截圖,呈堂為P118_PW10_1
PW10在截圖中標示自己及A8

PW10指畫面中見到自己,在其前面揹灰色袋的是A8,同意畫面中戴藍色口罩的不是A8,指A8在畫面中被警員遮蔽。PW10指畫面中A8位置同樣是制服她的位置。

A1、6、8法律代表盤問

PW10同意早前指制服A8的位置在馬路邊屬於慢線。

PW10同意主問時稱最初見到A8時,見到她距離欄杆約五至八米左右,指A8被她前面的人阻礙,指去到制服A8一刻,附近的示威者大部份都已離開,制服她當刻已無示威者在前阻礙她。

📌展示P118_PW10_1截圖
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3:49時截圖

PW10確認截圖上方為欄杆路障。

PW10稱在截圖中制服A8的位置與路障距離四至五米,剛才所稱的五至八米純屬估計。

PW10確認最初見到A8時她正在跑,最初見到A8的位置距離欄杆路障更遠。

PW10不知道A8是否因現場很多人爭先恐後,故可能被推至較近路障的位置。

PW10同意片段沒有顯示A8有任何掙扎及反抗行為,亦指A8在短時間內已被PW10制服,其態度合作。PW10同意為A8上手銬時,見到她左前臂受傷流血,沒有留意傷口範圍,只留意到有流血。

控方沒有覆問

-PW10 作供完畢-

傳召PW11 警員 18867 施善恩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A9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與隊員由黃大仙站上到龍翔道行人路,短暫在行人路行走後繞過巴士隙步出西行線馬路,並向樂富方向推進。

PW11稱當時向前望大批約三百名身穿黑衫、戴頭盔、面罩、口罩及眼罩的示威者集結在約一百米外位置的龍翔道,當時見到他們正叫囂,PW11隨即與隊員急步向前追截。該大批示威者亦沿龍翔道向樂富方向逃跑,指過程中有暴徒…

🌟法官即表示「你叫開示威者就叫示威者啦」

PW11即改稱有示威者從東行線向PW11方向的西行線投擲磚頭,PW11亦發射向他們發射兩枚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繼續沿樂富方向逃跑,PW8繼續與隊員推進。

📎制服A9
PW11推進到Vango便利店對出的龍翔道馬路時,將一名穿黑衫黑褲、戴眼罩、粉紅色防毒面具及揹住背囊的示威者(後知A9)制服並鎖上膠手銬。

PW11指在西行線馬路上制服A9,確認當時在南北橋位置馬路有由黃紅色鐵馬組成的欄杆路障,制服A9時位置在距離路障前約一米的慢線。

PW11指最初見到A9時,其正與一大群人逃跑。

制服A9並鎖上膠手銬後,於1700時向她宣佈拘捕並帶她到被捕人士的集中點,稍後即將A9交予偵緝警員1110處理。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4:30

16:54:14 截圖,呈堂為P118_PW11_1
-PW11標記A9
-PW11標記自己

PW11指畫面見到A9及自己,畫面見到A9的位置同樣是其被制服的位置。

16:54:18 截圖,呈堂為P118_PW11_2
-PW11標記A9
-PW11標記自己

PW11指畫面見到A9及自己

A9法律代表盤問

PW11確認當日於1650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時,已佩戴防毒面具。

PW11指離開黃大仙站前沒有收到訓示要戴上防毒面具,稱在地面已能聞到催淚煙,亦知道地面有防暴警正發射催淚彈,因此認為有需要戴上防毒面具。PW11同意步出黃大仙站前已經知道地面正進行驅散行動。

PW11確認主問時稱到達龍翔道馬路時,見到前方有一批約三百人的示威者,期間有人從東行線方向向PW11所屬部隊投擲磚頭,PW11稱未能計算他們投擲磚頭的次數,自己隨即用防暴槍向該些人發射橡膠子彈。

PW11不同意由有人從東行線向PW11部隊投擲磚頭開始,PW11的焦點一直放在東行線人群上,PW11續指該些人離開後已沒有留意東行線方向。

PW11稱示威者第二次投擲磚頭時即發射橡膠子彈,發射後示威者已向樂富方向逃跑,此後沒有再留意他們。
同意主問時稱推進到Vango位置將A9制服。

PW11不同意證人供詞沒有記錄今天主問時稱「最初見到A9時其正與一群人逃跑」一情節。

PW11確認案發當日錄取的證人供詞上寫「她正沿龍翔道東向西行」,PW11同意以上節錄段落沒有提及主問時所稱「最初見到A9時她正與一大班人逃跑」;但不同意整份口供均沒有提及,指口供第2頁第5至6行寫「於是我開始沿龍翔道馬路東向西行上前追截,現場大批示威者亦都沿住龍翔道馬路東向西行跑」及第17行「下稱AP,當時佢正沿住龍翔道馬路東向西行逃」已表達了A9是一大班正逃跑的人的其中一個。

PW11不同意A9並非逃跑中的示威者的一員。辯方指出關於A9的描述首次出現在口供紙第2頁第17行「下稱AP…」,因此並非如主問時稱A9與一大班人逃跑,PW11不同意此說法。

PW11同意步出龍翔道後見到約一百米外的示威者,當時並沒有對A9有針對性的觀察。

PW11指最初見到A9時,其背向自己。PW11形容當時環境混亂,但不同意現場滿佈催淚煙,同意曾現場傳出槍聲。

PW11同意制服A9的過程相當短,期間A9不曾反抗。

PW11稱最初見到A9時只見到她跑,沒有見到她有其他動作,當時A9已在Vango對出近行人路花槽的馬路慢線。

📌展示P118_PW11_1 截圖
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4:14時截圖
PW11指畫面為制服A9的位置

PW11同意畫面最左為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花槽,不同意A9當時是被人群推至該位置。

PW11同意畫面中A9與至少另外兩名被捕人士人疊人。

控方代表覆問

PW11確認早前稱不同意A9與示威者沒有任何關連,PW11稱見到A9與其他示威者逃跑,他們正在做一樣的行為,因此認為A9與現場的示威者有關。

PW11續指有人從東行線向PW11方向投擲磚頭,距離為二十至三十米外的右前方。PW11隨即發射兩枚橡膠子彈,投磚的示威者立刻逃跑,而PW11表示無法追上他們,即把專注力放在前方即西行線。

-PW11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4/25]
#1001黃大仙 #暴動

12位手足(16-24)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12 警員 4814 范浩俊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與隊員由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穿越巴士隙步出龍翔道西行線,面向樂富方向推進。PW12稱當時在馬路上見到煙霧彌漫,前方超過一百米外有為數約兩百至三百人聚集在西行線,他們主要身穿黑衣,部份人有戴頭盔、防毒面具及口罩,地面上滿佈磚頭、玻璃碎及雜物。

PW12推進至距離示威者一百米時便加速追截,示威者亦隨即四散,主要往樂富方向走。PW12推進期間聽到有人叫「有狗,快啲走呀」,亦不時有磚頭及雜物從東行線擲向PW12部隊方向,再向前推進時見到前方有主要由黃紅色鐵馬組成的欄杆路障橫跨慢線及中線,當時見到路障阻礙了正逃跑的示威者,亦見到有人從行人路方向的路障附近向PW12部隊投擲汽油彈,未有命中PW12部隊而在地上爆開。

PW12隨即繞過路障繼續追截在逃示威人士,至接近Vango對出馬路,制服了一名女子(後知A10)。

📎制服及拘捕A10

PW12稱當時繞過路障後見到有幾個正逃走且已越過路障的示威者由路障方向跑向樂富方向,PW12的同僚在慢線位置將A10按在地上,而PW12則立刻上前協助,隨即為A10扣上手銬。

PW12補充指由於當時身處部隊最前方位置,前方沒有任何同事,因此PW12持圓盾在前方戒備,當時他要求同事協助為A10扣上膠手銬。亦指當時前方部份示威者已向樂富方向逃走。

PW12稱拘捕A10後,由於當時位處相對危險的最前方,因此將A10帶前四米後,並再次繞過路障,在近南北橋底位置作短暫停留,其後將她帶到路障後方的集中點,與其他被捕人一同集中看顧。


📌播放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5:00

16:53:46 截圖,呈堂為P118_PW12_1
PW12標記自己

PW12指畫面見到自己,但見不到A10。當時PW12正持圓盾在前方戒備,由同僚為A10戴上膠手銬,畫面為制服A10的位置。

16:54:38 截圖,呈堂為P118_PW12_2
PW12標記A10

PW12指畫面中躺在地上的是A10,此位置為PW12帶其到路障前方作短暫停留的位置。

📌播放P118 有線新聞片段 16:52:35 - 16:55:00
16:53:46 截圖P118_PW12_1
-標記PW12自己
指畫面見到自己,但見不到A10。
當時PW12正持圓盾在前方戒備,由同事為A10戴上膠手銬。
指畫面所示為制服A10的位置。

16:54:38 截圖P118_PW12_2
-標記A10
指畫面中躺在地上的是A10,此位置為PW12帶她到路障前方作短暫停留的位置。

A10法律代表盤問

PW12同意1650時在黃大仙站D1出口到龍翔道開始進行掃蕩,確認此時與制服A10前的時段稱為掃蕩時間,期間現場煙霧彌漫。惟PW12不肯定在掃蕩時間期間警方曾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

PW12同意於2021年8月18日錄取的證人供詞提及「現場警方當時亦有施放催淚煙作驅散示威人群」,PW12稱以上記錄所述並非在案發當天親眼目睹,只是從影片中見到有警方發射催淚彈。

PW12同意同僚制服A10後才留意到A10,當時PW12繞過路障在右邊的快線的缺口,即向左前方跑。PW12指不肯定繞過路障後,制服A10的同僚是在自己前方,同意該同事當時可能跑得快過PW12。

PW12同意繞過路障後直到同事制服A10期間現場環境混亂。同時間PW12正在向前跑時,不肯定前方有警員正在跑,同意前方有人正在跑。

PW12指同事制服A10時,PW12距離他們約兩至三個身位。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12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今天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1257 散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0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0/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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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後補資料太長,超出Telegram字數字限制,請參閱 https://telegra.ph/20200513%E6%B2%99%E7%94%B0-%E5%AF%A9%E8%A8%8A-1012-%E5%BE%8C%E8%A3%9C%E8%B3%87%E6%96%99-01-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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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2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提堂

王婆婆(65)

案情:
王婆婆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唐明街公園外阻礙警員21650執行職務。

🙅‍♀王婆婆不認罪

控方將會有3名證人,一條11分鐘片段。證人包括指稱被王婆婆阻礙執行職務的21650,一名負責拍攝的警員,及一名負責警誡及拘捕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婆婆想為陳彥霖及周梓樂發聲,亦想投訴警員對她不禮貌。但裁判官表示今天只處理答辯,而法庭外的事亦無法處理。著王婆婆以其他適合渠道進行投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2/2]
#裁決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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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法庭留意下列各事項:
-PW1同意當時有大量人士也是黑色衫褲鞋
-PW2作供確認當時示威人群在前面沒有移動,但不排除有人加入離開,而且指現場唔止一個人穿黑色衫褲
-PW2及PW3同時指被捕人如果有特色衣服會作紀錄,但對被告記錄只有黑色衫褲,特徵如身材高矮髮型資料欠缺。
-幾名警員近距離觀察,但卻沒有在證供提及辯方圖片白色衫及上面明顯之公仔
-DW1 之證供基本上沒有受控方挑戰
-事發時現場沒有證據交通停頓,因此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是離開公司乘車回家

由於上述各點,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安穩舉證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2 黑色口罩充公,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裁判官好有厚道,裁決內容唔講兩個警員證人懷疑抄供詞,錯一樣別字,又改口説衣服顏色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營救理大

兩案一併審理,共19名被告

【案件一 #1118紅磡 一人】
陳(32)

控罪及詳情:
(1)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件二 #1118何文田 18人】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20)/ D8:麥(25)/ D9:利(20)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劉(26)/ D14:黃(22)/ D15:林(21)
D16:卓(18)/ D17:黎(24)/ D18:陳(17)

控罪及詳情:
(1)-(7)D1-3/ D4-6/ D7-8/ D9-10/ D11-12/ D13-15/ D16-18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案件一陳(32)、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1454 開庭
1456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及押後至11月5日

保釋事宜:
🟢(獲批)D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D2/17/18代表所有被告申請撤銷宵禁令
🟢(獲批)D3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9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2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3申請更改住址
⚪️D13宵禁更改的申請待處理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8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高官提醒控辯雙方善用法庭開庭前的時間互相溝通,則更有助法庭處理保釋條件更改之申請。因為許多時候當控辯雙方有足夠溝通,是不會引致太大爭議;爭議是在於雙方不溝通或者「溝通到半桶水」就會造成誤解,藉此會使雙方採取較保守的態度而作出反對。這情況下法庭是無法有效處理申請,除非控辯雙方清楚就實際理由陳詞。

1530 案件管理
高官留意到控方所預備的案情頭兩大段講述理工大學發生的事,然後才講述7架車,因此想了解前言中有否對被告作出指控或與某車輛某被告有關,還是純粹鋪排事件背景以供法庭參考?控方沒有確認前言有直接指控。

高官坦言指現時有19名被告,法庭已預計到需要很長的審期。若前言是使用於所有被告所有車輛,卻非有正式的指控,能否用簡單方法處理?例如考慮用同意案情或在辯方不反對下播放控方剪輯好的片段?好讓同一套證據可以適用於全部被告審訊(假設會分開審),就不會影響控方案情,又可以避免審訊無必要地增長。

第二點(建議分拆),高官查詢控方有否案情能指出7架車都有關連?若否,一同審訊的用意為何?審訊時排得較後的被告,可能要等許多日才輪到與自己有關的案情。另外若有被告有招認,上述有否爭議、其他被告是否必須及是否適合列席?控方應當考慮如何以利便法庭及辯方的方式,以儘快審訊。

盧主控回應指不希望分拆案件。高官質疑「你完全唔使諗(就回應)?」控方解釋指背景不完全純粹作為參考,警方正列出具體詳細的時間表,而可能會牽涉到許多證人作供。控方有片段可見有人游繩下降乘搭本案車輛,又有證據引述車上交談。另外,大部份車輛有攝錄行車片段,而片段又會互相拍攝到同案其他車輛,只有一小量車沒有安裝車cam。

高官暫停控方,請她回去預備好再陳詞。盧主控重申控方真的不希望需要分拆案件,引述昨日政府新聞公報指西九龍現時可以容納大數量被告的案件作為審訊,並認為分拆案件是弊多於利。

高官再暫停控方,請她諗清楚,待下次處理。假如所有被告均是以公帑法援代表,而排得較後的被告前面未有太多與自己有關的案情,法援公帑仍是要支付該被告的律師費等。又正如控方所言,事隔兩年,案件至今仍在調查階段,可以先回去組織所有證據,下次才再交代。

(好冗長,冇再記錄)

1545辯方stand down前提出仍未收齊文件。若控方正預備新文件,法庭能否就控方披露作出一些指示或擬訂日程?好讓辯方能有充足資訊預備答辯。

1548控方回應需時預備文件,「盡可能下次上庭前可以交哂所有文件,唔肯定一定可以俾到」。法庭質疑控辯共識下次聆訊日期用意為何?另再作強調:刑事檢控方面,控方是有披露證據嘅責任,並非只為處理法庭的關注,而是控方固有的責任。如果控方根本上打算有呢啲證據去檢控,但證據未曾披露,是會對各被告辯護構成影響。控方指「一路都準備緊」,承諾儘量。

高官:案件一上咗3次,案件二人多啲,就淨係上咗1次,7月2號第一次上。如果因為案件二涉及咁多人,未曾真係搵齊啲證據我都話可以理解。但控方係咪應該都著緊啲?否則下次又無可避免地押後一次,各位被告的法援公帑又無可避免地付多一次費用。質疑是否真的有需要呢?
控方:只可以話會盡可能俾證據對方。
高官:會否切實地考慮需要幾多時間?甚至11月5是否適合再提訊?

1551 高官建議暫時休庭及就休庭要處理的事項作出指示
1555 休庭至1615
1622 開庭

控方指經過雙方討論後,希望將11月5日的提訊,重新排期;而與案相關文件及進一步證據將於11月4日前送達辯方。

D13代表承諾2星期內會向控方提交進一步信件,並交代詳情。

保釋事宜(續):
🟢(獲批)D13申請豁免星期二至日凌晨宵禁
⚪️高官確認已處理所有星期五需要警署報到的被告就豁免今天的報到

案件押後至12月3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628 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陳(17) #1013旺角
🛑已還押23天🛑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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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潘淑瑛大律師代表。

📌求情信:

辯方再向法庭呈上多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親撰的。

謝沈智慧法官引述被吿在求情信中表示被捕後患上情緒病。謝沈智慧法官指理解是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患上情緒病,但後來又犯下本案。

辯方指當時被告被捕後忽略法律後果,糊塗下再干犯本案並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在2019年9月見心理醫生,可是在10月時仍在沒有意志和動力下干犯本案。

謝沈智慧法官再指被告在不能睡覺、不能進食、家人身體抱恙的情況仍然參與示威。

辯方同意並修改上述説法,即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已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政府在2019年9月4日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且會在案發後幾日會交上立法會表決,然後被告即使看到這結果後仍然犯案。

辯方指當時可能仍有其他可影響因素。此外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堵路,當時他可能沒有考慮周詳而干犯本案,也可能沒有清晰的訴求。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被告是否知道「逃犯條例」中的細節,若果不知道為何要反對。

辯方指不知道被告的個人理由,他只是執着參與集會,若有智慧意見協助可能會不參與。即使他有參與集會,他之後會協助清理場地,可反映他是無私,盡力付出的人。

📌刑罰選項:

辯方指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他短期監禁,因為他希望能盡快完成學業,幫補家計,彌補對家人的愧疚。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法庭在109A條的限制下,即使本身有酌情權,但有甚麼因素可以令法庭「迫不得已」判處被告監禁。

辯方指這是被告對辯方的指示,被告希望盡快可以完成服刑,肩負養家的責任,且認為自己不需要接受進一步的監督。

謝沈智慧法官總結辯方立場,若果法庭不判處被告短期監禁,辯方希望可以判處他進入更生中心。

📌加刑因素:

辯方指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他難辭其咎。

謝沈智慧法官指這是加刑因素。

📌補充:

辯方希望法庭也能在判刑時考慮一系列能印證被告品格良好和願意肩負責任的求情信。

辯方續指被告曾為了家庭而放棄到外國交流的機會,此外他過往的工作表現獲前僱主欣賞,願意在將來續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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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10月20日14:30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判刑日子已更改如上(7/10/2021 17:5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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