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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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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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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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0/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0935 開庭

案件管理
今日只開上午庭,D2身體狀況經2天休息已無大礙可以繼續審訊,估計明早上午可完成所有控方案情,下午將開始辯方案情。

📌傳召PW11 PC 13194陳景雄(音) 調查D5

🔸盤問
D1
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不多人,但同意人是走動
D5
截停D5是在髮型屋外最左面,截圖132a 1708時見到D5在髮型屋外最近莊士敦道位置,同意D5沒有蒙面及穿手套,P131a截圖 1709時很多警員在髮型屋外,多人坐在髮型屋外等待調查,同一時間多人對答環境噪吵,催淚氣體未完全散有人仍不適。證人不同意D5有多次講「我喺路過嘅」。檢查背包時內有一個上有警章卡片套裝住身份證及2張聖約翰急救證件,記得當時有問D5為何有警隊卡片套,不記得還有冇第二個警隊卡片套。D5解釋一個是朋友送(PW12不記得有冇講),但記得說另一個因有親人是警務人員。不記得D5有答因為是空中服務員需有急救資格(證)。PW10只記得D5說在航空公司工作。不同意D5冇說過到場協助急救,只因自己見到急救證書誤會
D6
機利臣街見到路障有阻塞,在機利臣街近莊士敦道莊士敦道西行受阻。供說截停6女2男🫂P136 立場片段22:50發射催淚煙後髪型屋外有警員截停人士,內有一白衫女士,不知是否就是6女之一。
D8
不同意機利臣街跑出時其實冇人設路障及警方其實冇發過警告
🔹覆問
同意有問D5為何在此,不同意佢答路過,是答協助急救,D5回答時仍未搜袋,未見到急救證件

📌傳召PW12 PC 霍偉基(音) 處理D6
🔹主問
案發為島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下午5點在皇后大道東侯命,1705收指示沿機利臣街推進,自己位置較後。(其後所見所聞同之前證人一模一樣,見到莊敦道有300黑衣人集結...有搬雜物堵路..... 發警告... 發射催淚煙... 衝出... 汽油彈....15米外十多人於莊敦道分域街交界東行線上...截停部份人... 上手扣搜身)。PW12上前築起防線,不少穿黃色反光衣人土走來,自己仍作戒備。1720指揮官宣佈拘捕後自己受命看守一姓林女子即D6,等待帶D6上警車,確認D6為作供提及十幾人之一。見到D6被截停時穿黑色外套,黑色牛仔褲,黑色鞋,臉上戴有灰色口罩但看守時已經拉下見到口鼻。此外她孭背囊及有一灰色雨傘,但自己沒有搜查。🫂P132警方片段,確認D6截停戴灰色口罩坐地上,數十秒後口罩被拉下,估計是同事拉下
🔸盤問
D1
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不多人,但同意人是走動
D6
在機利臣街距莊士敦道50米小隊指揮官發警告後快速推進及發射催淚彈,好多事同時發生好混亂。莊士敦道上有人搬雜物如鐵欄桿堵路,有一著火木頭車。警方發射催淚彈前一分鐘,見不到莊士敦道西行線上有車經過,記得自己走出機利臣街時因有阻礙物差唔多跌倒。

19年11月6日書面口供指有人投汽油彈,急速推進後人羣四散,推進時見到人羣中有8人被隊員制服分域街地上。同意出機利臣街時沒留意8人行為,也見不到D6如何被制服,只能說在截停前D6在人羣中。沒留意到D6是否在莊士敦道打算轉入分域街行去軒尼詩道因人羣四散被撞跌地上後被制服。
D7
聽到有人駁聲說投汽油彈是在機利臣街時
D8
走入莊士敦道時沒留意木頭車是否著火
🔹覆問
見到莊士敦道分域街有300人,之後有數十人跑向軒尼詩道。被截停8人是早前莊士敦道東行車線上十多人,同意該十多人是數十人中跑得較慢一堆。

-作供完-

📌傳召PW13 PC 12919 韓京倫(音音) 制服D7
🔹主問
案發為島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下午5點在皇后大道東侯命,1705收指示沿機利臣街推進,自己位置較前,指揮官在前,見到莊敦道有300黑衣人...數名人在分域街用雜物堵路..... 指揮官發口頭警告... 有人扔汽油彈...發射催淚煙... 推進衝出到機利臣街路口,見到約十名人士在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失足跌倒,位置在髮型屋外1至2米行人路上,自己及隊員上前。該十人之前朝不同方向移動,有口罩。自己髮型屋外壓住地上控制一人,後知為女士,當時她的頭向莊士敦道,稍後將其扶起身。
🫂P136 立場新聞片段 00:23,約1707時見到D7被按地上。扶起身後上手扣及核對身份證才知是女性,隨後交 PW14 WPC 19529 處理D7,估在截停後十多分鐘 。截停時D7戴住面巾,黑帽,穿黑衣並穿手套,另有一黑色背囊及腰包,確認身份時要D7除面巾,不記得是她定自己拉下。 PW13有作快速搜查背囊沒有危險物,但係詳細物品由 WPC19529 負責。
🔸盤問
D1
去同機利臣街街口時,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不多人,但同意人羣是移動
D6
莊士敦道人羣由東向西行,同意之後大部份由南向北行
D7
自2019年6月起參與防暴行動,11月後也有,講不到多少次,每次也穿防暴裝束,裝備包括防毒面具,豬咀。如有作紀錄時間是看錶或手機。對灣仔一般認識,作紀錄大街名字知道不用參考地圖。300人是指莊士敦道分域街上,講不到交界位多少人,大多數人黑色衫褲,有口罩防毒面具。同意D7被截停時有圍巾,但冇口罩或防毒面具。

1257 今日完,證人盤問未完明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胡雅文暫委法官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申請保釋

💩鄧兆雄(42)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於 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在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案情:
2023年7月7日 4 名男子被落案起訴暴動及串謀傷人罪,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案件至 9月15日再訊,鄧兆雄被還押。詳情來自 法庭線

============
控辯雙方均採納已呈交的書面陳辭,辯方話證據弱,控方話證據強。

同案中胡官批准一人保釋,拒絕另一申請,強調會個別考慮,是次拒絕申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1/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

⏺️答辯
全部不認罪

警方在拘捕同案D1後,發現在粉嶺一單位取出案中爆炸品,遂上門拒捕D2。

⏺️控方案情
案發單位由堂妹免費供給被告,在上址居住10年左右,2019年女兒搬入同住,二人各住一房,另有一細房作士多房。女兒在2020年年初四離港赴台灣升學,其後曾致電指有朋友會上屋企,但忘記該人是上屋企擺放物品或提取物品。女兒朋友到來時由被告開門,不知道該男子在女兒房間擺放或提取物品。至2021年2月8日,女兒再致電,表示有人會上屋企拿取物品,當時被告回答在屯門工作,未返屋企,女兒收線,及後返家被拘捕。

⏺️證人供詞
兩名控方證人沒有出庭,由控方宣讀其口供。
PW1稱被告為舅父,於內地娶妻,當時內地妻來港產子,因防疫規例,在舅父家隔離,住在第三間房,其間從未進入其他兩間房。案發當日有一男子用鎖匙開門,被問及身份時回答是被告女兒的朋友,來提取物品,之後自己進入女兒房間,逗留約十分鐘後便取去物品離開。
PW2口供與PW1相同。

法官問控方有沒有證物證明搜出物品在房間內何處位置,從而判斷被告是否知悉物品存在?控方停頓一會回答證物已反映。

⏺️錄影會面
播錄影會面紀錄,上午播第一、二、三次。
主要問女兒的通話記錄,以及是否認識前來取物之人,又遂一要求被告看證物相片,問被告是否知悉及見過,包括行李篋、紅白藍袋、防刺背心、口罩、護臂、護腳、光復香港貼紙等物品。被告回答沒有見過,只有房內iPad 屬於自己,兩部小米電話屬於女兒。

上午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9/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
早上控方完成舉證,3名被告表證成立,3名被告都會作供。

🔸辯方主問
楊先生案發時24歲,2001年來港時讀幼稚園,其後一直在香港接受教育,16歲後工作,多年來曾從事不同行業,沒有再進修;2019年7月他辭任攝影工作後沒有再工作。

案發當日早上約11時,他見到網上有人召集在中環畢打街附近「和你Lunch」;該段時期反修例事件普遍,他不刻意去留意也會接收到相關資訊。案發前他曾經參與遊行六至七次,當中包括7.1、8.18維園及9.8美國領事館遊行,而9.8那次是他在本案發生之前最後一次參與遊行。他知道不反對通知書;之前他參加的遊行都獲發不反對通知書,參與期間沒有目睹過暴力、破壞、縱火或與警方對峙情況。9月8日之後他沒有再參加遊行,因為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他擔心犯法。

他知道案發當日的和你Lunch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但他仍決定參與,因為當日的兩周之前得知將軍澳有一名男子周梓樂先生在停車場墮樓後不治、而前一天西灣河亦有示威者被槍傷,自己情緒受觸動,所以想參與遊行表達立場,希望政府回應訴求,以免再有人受傷。同日其他地方亦有示威活動,但他選擇到中環,因他認為中環的示威會比較和平。他獨自一人去參與,當時並不認識一起被截停的另外27人,也不認識在場的任何人。

他看到的網上訊息沒有鼓吹破壞或暴力行為。當時他居於藍田,看到訊息時身在觀塘APM,看到訊息後就直接前往中環,沒有回家。對於他在現場被搜出管有的物品,解釋如下:(i)口罩:他一向有戴口罩習慣,因不喜歡街上吸煙人士製造的煙味;(ii)縮骨遮:他準備縮骨遮,以在下雨時使用;(iii)泰拳手帶:當時他不定期會在觀塘一間健身中心上堂。他沒有帶頭盔等裝備,因他純粹打算和平地叫口號。

他在觀塘地鐵站以八達通入閘,經將軍澳線前往中環,約13:30到達,乘車期間沒有留意中環現場情況。對於呈堂片段中與案相關的現場情況——破壞交通燈、巴士被噴上噴漆、街上有物品起火、警方約12:28到中環一帶、傘陣防線、警方展示警告旗、兩間店舖被破壞、巴士被破壞、一名貌似南亞裔男子與現場人士爭執,當時他一概不知有發生。

他落車後見到上班或放午飯的人士,地鐵站內沒有異常;他觀望了一陣,因為不清楚要從哪個出口出去,而且聽聞部分出口已封閉——他本身不熟悉中環,除參與遊行會經過幾乎不會去中環。摸索一陣後,他沿D出口行,聽到口號聲,於是在D1出口出去,當時時間約13:45。

出到地面,他見到多人在叫口號。他在該位置逗留了約45分鐘,一直在叫口號——因當時沒有特別事情做,他純粹想企下、叫口號;他沒有見到前述的破壞情況。控方片段截圖見到他在睇電話——當時他用電話睇訊息,因現場沒有特別事情做。他在現場沒有和其他人交流,亦沒有人告訴他之前發生了什麼事。

其後因附近太多人,希望人群稍為疏散開,於是他往干諾道中行。片段截圖見到他前方有一名全身黑色衣裝、蒙面、看似為「勇武」的人——他在現場有見到如此打扮的人,但只有少數,而截圖反映的當時他並沒有留意到那人的存在,亦沒有與那人交流。他往干諾道中行,不是預計集會升級;他個人認為,有前述衣著人士在場不代表集會會升級為暴力,因他之前參加集會同樣有這些人在場而沒有暴力情況發生。片段拍攝到他身處畢打街及干諾道中交界、干諾道中天橋下情況,他在該路段逗留了五至六分鐘。

打算轉出干諾道中時,他見到地上有包括衣物、裝釘膠水管、磚頭的雜物,想清走雜物以免有人被絆倒。呈堂片段拍攝到他拾起地上衣物並交予一名南亞裔男子;他亦有拾起裝釘膠水管,把它放在草叢。他認為現場嗌「報仇」、「血債血償」口號純粹是在宣洩情緒,並非鼓吹暴力升級。片段拍到他檢視地上紙盒——當時他想查看鞋盒裡有沒有物品,以拾起交給南亞裔男子,因以他理解那些衣物屬於該南亞裔男子。他俯身時縮骨遮從背囊側袋跌出,所以拾回縮骨遮,隨後已收回。

片段可見一輛新巴停在馬路中間,當時他沒有見到巴士受破壞或被噴上紅色噴漆,因他專注於鞋盒上。他踎低執磚,因現場人士已走出馬路,他擔心有人會被磚頭絆倒,所以執起磚頭放到文華東方酒店的行人路旁;環保袋也是他從地上拾起。

之後他在干諾道中與遮打道之間的雪廠街路段企,因當時已沒有很多人叫口號,他「打算退出」遊行。該段期間他沒有覺得自己身處現場是在鼓勵其他人。約14:46-15:06期間,他在該位置逗留,沒有離開現場,只是透過電話查看中大等地方的現場情況。其後他留意到人在干諾道中由畢打街方向往金鐘方向跑,於是追出去,看看發生什麼事,見到一架巴士。

他從地上拾起一把藍色遮,因現場有記者,而他知道自己「參加咗」非法集結,不想被親戚看到,所以擔遮遮掩自己容貌。(⭐️按:辯方立場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但不獲控方接納。)就片段拍攝到有人在巴士的左前轆位置開遮,他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他亦沒有見到噴漆情況;他沒有意圖保護那些人,亦沒有意圖參與。他亦不知道有一名女士與他人爭執。

其後他返回雪廠街,再逗留大約20分鐘,全程都在睇電話;他不返回畢打街,因不打算再參與集會。在該20分鐘期間,他沒有鼓勵他人縱火、破壞或暴力行為,沒有憑藉身處現場以鼓勵他人縱火、破壞或暴力行為。

約15:27他在雪廠街、干諾道中交界開始逃跑,因見到警察從康樂花園向其方向推進,受驚下逃跑;當時他不選擇往德輔道中跑,因他只想到以最熟悉的路線離開。跑向畢打街時他看不到傘陣;如果他知道就不會跑去該方向。

D3問完成,控方盤問明早10am 開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1/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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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紀錄
-2021年2月9日於北角警署進行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向警員表示,家中被搜出的涉案物品並不屬於他,而是屬於2020年已離港前往台灣讀書的女兒。

影片播放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暫時仍未決定是否作供,但肯定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7出庭作供:

背景:

王小姐案發時21歲,住在大西北或大學宿舍(在九龍塘區)。現時從事多媒體藝術工作(多媒體包括攝影和雕塑等)、亦是助理美術指導(例如啤酒廣告設計)、不同藝術工作坊的導師、兼職導賞員、和M+青年義工計劃成員(工作包括舉辨活動促進公眾對多媒體的認識等)。

她在中學時期已經開始修讀視覺藝術科,亦有完成文憑試。她至小已經學畫畫,亦有天份,而父親的拍攝習慣也啟發她在就學時嘗試拍攝,擔當記錄者的角色,以及開始接觸多媒體。

她在修讀副學士課程時都有修讀不同視覺藝術科的課程,當中關於Introduction of Visual Arts、觀察環境、拍攝技巧、雕塑及物料、中國藝術等。

在就讀上述雕塑及物料的過程中,她曾製造關於肥皂的木製工具 -- 吹泡泡樽。根據匯報內容,她在製作過程中(例如製作倒模等工序)是有戴護目鏡和口罩保護自己,和使用槌仔和金工機器等。在製作過程中亦有不同技術人員指導和協助。

在案發時(大學3年級),她在學期1需要讀Video and Sound Editing、中國畫、陶瓷、手飾和金工、實用普通話、和木和石雕塑的課程。當中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是關於拍攝或編輯短片和處理聲音,這個課程和木和石雕塑是需要完成不同功課或項目。然而,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因為工作量太大、在被捕後出現情緒問題、和不能完成雕塑功課。

在就讀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期間,教授有不斷提醒學生努力完成功課,事實上她亦曾花了不少時間嘗試完成雕塑。在製作雕塑的過程中,很容易因不小心使用工具而受傷流血。

在案發後的時間,她仍有在一些課程中拍攝關於棚仔和土地的影片。

在就讀大學期間,她需要在九龍塘和啟德的學院上課。她亦曾於入大學時修讀關於安全工作坊的課程,這是大學規定。

裝備和衣著:

她於案發時身穿橙色短袖上衣、白色長袖外套、黑色運動長褲、白色Vans鞋,當時她背著有個黑色背包,亦有將黑色風褸綁在腰間,和將口罩掛在下巴。

她指上述的橙色短袖上衣和白色長袖外套是出街衣著,黑色風褸是用作拍攝時減少反光,案發當日的凌晨亦曾穿著。

至於背包內的物品:

⁃ 橫條彩色短袖上衣,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藍色闊身長褲,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黑色短袖T-Shirt,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以及在拍攝時減少反光;

⁃ 黑色襪,作為宿舍衣物;

⁃ 防毒面具連濾咀,會在雕塑時使用避免灰塵和保護自己;

⁃ 一隻右手3M手套,會在雕塑時使用在推刀和打磨工序時保護自己,而她的慣用手是右手。至於左手則不會戴手套,因會用作確認雕塑的狀況;

⁃ 黑色防水袋,用於存在污糟的衣服;

⁃ 書包套,會將隨身物品放入去阻隔灰塵;

⁃ 手機、手機殻、和八達通,確認案發當日是由她管有;

⁃ 3片裝傷口貼和5支生理鹽水,怕在雕塑時弄傷自己時作即時護理和消毒傷口和眼睛(雖然學校有急救箱,但有時缺乏一些物品;即使學校有洗眼工具,但內裡只是清水)。

案發當日:

於2019年11月18日,她打算在早上完成片段取景工作(這段片段是關於用水作比喻即使香港於2019年經歷的社會變化,但本質仍然不變,靈感取自蘇軾的詩詞,而且亦想以第三者身份作觀察和探索)後,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

上述片段是由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所完成,亦是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的功課。片段開首取自家中魚缸,除呼應水的元素外亦帶出所有事都由自身出發至社會甚至宇宙;片段亦用了雙重曝光等的技巧;片段題材包括被捕時的文件以反映自身經歷、連接天盛苑至天水圍站的天橋上的塗鴉和地下的字句、連儂牆、電車站、維港景觀、新聞片段和訪問等,以記錄社會的聲音和實況。

前往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打算到維港和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作觀察,判斷附近的環境是否有合適的元素可協助她完成片段,例如水和痕跡。她知道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是因父親曾在這地工作。

她於案發當日,她離開尖東站後到附近噴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之後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和附近地點的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其後她進入南洋中心,嘗試探索室內的元素。

當離開南洋中心並身在科學館廣場時(未見到有警員,有聽到不少聲音,但見到數人),她向前走並思考下一站的位置,不過在途中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並被警員下令蹲下和拘捕。

在案發時,她不知道科學館廣場和華懋廣場的名稱。在離開南洋中心時,她在行人路逗留了20至30秒,而由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至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的時間約有15秒。

若沒有被捕,她會繼續在附近尋找水的元素。若沒有進展,會沿海傍走到紅磡碼頭乘港鐵到啟德校園完成雕塑。

她指當時曾拍攝一些相片,不過因不適合所以已經馬上刪除,但若事後認為適合會返回原址拍攝。她在找題材期間沒有見甚麼特別事;在百周年紀念花園時有見到警員巡邏,不過沒有理會。
================
聽日09:15繼續主問。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求情

🙍🏼‍♀️D8: 楊(17) 🛑已還押7日

控罪:
(3) 暴動
(9) 蒙面

案情: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6 ,被告在審訊過程中改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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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D8自5歲父親己過身,與媽媽相依為命,15歲工作幫補家庭,還有做義工,學校成績優異,楊在現場只帶黑色口罩、白衫,手拿白色醫生膠袋,情節嚴重性低,希望量刑3年半。

預算在8月17日 10:00同其他被告一同判刑,但如本案流情未能完成,將順延判刑,但當日仍需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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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8.14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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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鄭(1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9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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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樊(28-39) #續審 [2/4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0/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黃(40)🛑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蔡(20)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11/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62) #續審 [2/7]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2/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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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許智峯(38)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原訴傳票 4項藐視法庭;許智峯被指違反4宗刑事案件的保釋條件和/或向法庭作出的承諾,於2022年9月29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08月1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6/90]
📍#區域法院第七庭 #續審[2/4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0/3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2/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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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新增一份承認事實:
1. 2020年2月8日 警員8734同被告錄口供嘅記事冊成為證物;
2. 由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間,被告女兒無出入境紀錄。

辯方案情完結。

法官詢問辯方,澄清不爭議控方提出的法律議題,只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法庭指令雙方在8月18日12:00前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2日09:30同庭續審,作口頭補充。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鄭(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於2022年9月9日在 #姚勳智法官 席前被判3年6個月監禁。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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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決定取消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彭寶琴提醒被告除非有十分特別理由,否則不可再就本案有任何上訴申請。然,因被告曾申請刑罰上訴,故法庭也有檢視過其案件,表示若被告堅持上訴,法庭也看不到任何原因上訴是會被許可,原審法官的量刑已十分輕判。

被告將繼續服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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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王小姐案發時21歲,住在大西北或大學宿舍(在九龍塘區)。現時從事多媒體藝術工作(多媒體包括攝影和雕塑等)、亦是助理美術指導(例如啤酒廣告設計)、不同藝術工作坊的導師、兼職導賞員、和M+青年義工計劃成員(工作包括舉辨活動促進公眾對多媒體的認識等)。

🌟(在2019年9月已開始住宿舍,但不會在宿舍存放太多衣服,事實上她會於星期五至日住家)

她在中學時期已經開始修讀視覺藝術科,亦有完成文憑試。她至小已經學畫畫,亦有天份,而父親的拍攝習慣也啟發她在就學時嘗試拍攝,擔當記錄者的角色,以及開始接觸多媒體。

她在修讀副學士課程時都有修讀不同視覺藝術科的課程,當中關於Introduction of Visual Arts、觀察環境、拍攝技巧、雕塑及物料、中國藝術等。

在就讀上述雕塑及物料的過程中,她曾製造關於肥皂的木製工具 -- 吹泡泡樽。根據匯報內容,她在製作過程中(例如製作倒模和削木等工序)是有戴護目鏡和口罩保護自己,和使用槌仔和金工機器等。在製作過程中亦有不同技術人員指導和協助。

在案發時(大學3年級),她在學期1需要讀Video and Sound Editing、中國畫、陶瓷、手飾和金工、實用普通話、和木和石雕塑的課程。當中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是關於拍攝或編輯短片和處理聲音,這個課程和木和石雕塑是需要完成不同功課或項目。然而,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在2019年11月尾退出),因為工作量太大、在被捕後出現情緒問題、和不能完成雕塑功課。

🌟(同意有科目與取景和拍攝沒有關係,不同意取景和拍攝與Video and Sound Editing沒有關係,因為取景和拍攝就是為了這個課程的功課;雖然2019年11月18日正常要上課,不過當時是正停課)

在就讀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期間,教授有不斷提醒學生努力完成功課,事實上她亦曾花了不少時間嘗試完成雕塑。在製作雕塑的過程中,很容易因不小心使用工具而受傷流血。

在案發後的時間,即2020年尾,她仍有在一些課程中拍攝關於棚仔和土地(關於土地共生和公共空間)的影片。

在就讀大學期間,她需要在九龍塘和啟德的學院上課。她亦曾於入大學時修讀關於Safety workshop的課程,這是大學規定。

🌟(九龍塘學院和啟德學院都有Safety workshop;同意Workshop當中有提及Proper Clothing,包括工人服和靴等,不過只是建議)

在畢業時,她的畢業作品(大型雕塑和裝置)獲大學收藏,而這個作品的紀錄亦在早前就讀其他大學課程時已經有所準備。

🌟(同意對文學有些認識,亦有一套自己的藝術看法)

裝備和衣著:

她於案發時身穿橙色短袖上衣、白色長袖外套、黑色運動長褲、白色Vans鞋,當時她背著有個黑色背包,亦有將黑色風褸綁在腰間,和將口罩掛在下巴。

她指上述的橙色短袖上衣和白色長袖外套是出街衣著,黑色風褸是用作拍攝時減少反光,案發當日的凌晨亦曾穿著。

至於背包內的物品:

⁃ 橫條彩色短袖上衣,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藍色闊身長褲,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黑色短袖T-Shirt,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以及在拍攝時減少反光;

⁃ 黑色襪,作為宿舍衣物;

⁃ 防毒面具連濾咀,會在雕塑時使用避免灰塵和保護自己;

⁃ 一隻右手3M手套,會在雕塑時使用在推刀和打磨工序時保護自己,而她的慣用手是右手。至於左手則不會戴手套,因會用作確認雕塑的狀況;

⁃ 黑色防水袋,用於存在污糟的衣服;

⁃ 書包套,會將隨身物品放入去阻隔灰塵;

⁃ 手機、手機殻、和八達通,確認案發當日是由她管有;

⁃ 3片裝傷口貼和5支生理鹽水,怕在雕塑時弄傷自己時作即時護理和消毒傷口和眼睛(雖然學校有急救箱,但有時缺乏一些物品;即使學校有洗眼工具,但內裡只是清水)。

🌟(王小姐指:

2019年11月18日是晴朗的一天;

同意自己當時在校園沒有鎖櫃,因為當時未知道是先到先得;

知道雕塑室會提供一些工具,不過有些工具需要自備;

不同意普通膠袋會較防水袋適合裝衣服,因為防水袋可重用和較乾淨等;

課室有提供吸塵機讓學生使用保持環境整潔;

護眼罩對眼的保護能力不是最好,同意學校會提供少量不同種類護目鏡,但有些護目鏡的保護力較低。案發當日打算借用學校的護目鏡,若當日沒有護目鏡可借用會尋求技術人員協助;

知道示威者會戴防毒面具,但不同意防毒面具會於2019年11月18日是敏感;

當時都有準備口罩,視乎情況會戴口罩或防毒面具,通常會在使用重型機器時戴防毒面具;

同意校園當時有醫藥箱,不過試過醫藥箱沒有消毒藥水;自己也不知道生理鹽水只可以清洗沒有細菌的傷口,自己準備生理鹽水預防進一步需要;

雖然學校有提供手套,但基於衛生和數量有限,所以自備,在日常的工作只需要一隻手套或是不需要手套,而且她在使用機器時不會戴手套,免生意外;

雕塑室是公用和污糟,所以不會特別存放物品在雕塑室;

相信同學於案發時都會回學校完成功課,沒有想過當天校園會有充足的保護物品提供予學生;

拍攝時會帶口罩,避免自己的樣子干擾照片和影響後期製作;

自己沒有自備耳塞是因使用率低,而且算難買,即使借用學校的耳塞都會事先使用)

在法官詢問下,她在案發前曾用過帶鋸將多餘的木削走,亦有使用過磨機(有時可自己使用)和鏈鋸,使用的過程中都會有技術人員協助。她亦指案發當日本來打算前往啟德學院的目的是在木上有「飛起的山」效果,過程中需要使用帶鋸、磨機、和其他小型機器。最後由於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所以相關物品已被清理,

案發當日:

於2019年11月18日,她打算在早上完成片段取景工作(這段片段是關於用水作比喻即使香港於2019年經歷的社會變化,但本質仍然不變,靈感取自蘇軾”前赤壁賦”的詩詞,而且亦想以第三者身份作觀察和探索)後,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

🌟(若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不用通知學校,當時雕塑室都會有技術人員或教授在場協助學生;當時亦因停課致有更多課餘時間,所以決定返回啟德學院;一星期只需要到1次啟德學院上雕塑課程)

上述片段是由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所完成,亦是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的功課。片段開首取自家中魚缸,除呼應水的元素外亦帶出所有事都由自身出發至社會甚至宇宙;片段亦用了雙重曝光等的技巧;片段題材包括被捕時的文件以反映自身經歷、連接天盛苑至天水圍站的天橋上的塗鴉和地下的字句、連儂牆、電車站、維港景觀、新聞片段和訪問等,以記錄社會的聲音和實況。
前往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打算到維港和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作觀察,判斷附近的環境是否有合適的元素可協助她完成片段,例如水和痕跡(如被撕下的痕跡和文字)。她知道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是因父親曾在這地工作。

🌟(王小姐指:

約07:00時離家取景拍攝,前往尖沙咀的過程中需乘巴士和地鐵,最後約07:45時到達尖東;

同意對尖沙咀的環境不太熟悉,不同意當時發現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是「撞彩」,因為本身有時實地考察會有特別發現;

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與家中的魚缺的不同處涉及環境和設計等,亦相信商業區會有水池;

本身已計劃好11月18日在尖東取景和探索,然後前往校園雕塑。知道有理大事件發生,但從新聞知道尖東沒什麼事發生,而且理大與尖東有一定距離;

同意深水埗都是一個找痕跡的好題材)

她於案發當日,她離開尖東站後到附近噴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之後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和附近地點的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其後她進入南洋中心,嘗試探索室內的元素。

當離開南洋中心並身在科學館廣場時(未見到有警員,有聽到不少聲音,但見到數人),她向前走並思考下一站的位置,不過在途中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並被警員下令蹲下和拘捕。

🌟(看不到20把雨傘、警告旗幟和催淚煙,聽不到警告和槍聲;不同意自己於08:15時前的一段時間已到達華懋廣場)

在案發時,她不知道科學館廣場和華懋廣場的名稱。在離開南洋中心時,她在行人路逗留了20至30秒,而由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至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的時間約有15秒。

若沒有被捕,她會繼續在附近尋找水的元素。若沒有進展,會沿海傍走到紅磡碼頭乘港鐵到啟德校園完成雕塑。

她指當時曾拍攝一些相片,不過因不適合(不能融入在功課中)所以已經馬上刪除,避免日後混淆自己,但若事後認為適合會返回原址拍攝。她在找題材期間沒有見甚麼特別事;在百周年紀念花園時有見到警員巡邏,不過沒有理會。

案發後,她亦曾返回尖沙咀拍攝對開維港的景貌,過程中亦有探索日間和晚上時維港景貌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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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繼續盤問。
【08月1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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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傳召PW13 PC 12919 韓京倫(音音) 制服D7

🔸盤問
D7
出到機利臣街分域街時林督察在前2個身位,中間多少隊員不記得,望向莊士敦道分域街有人,那300人只有一人在711外引起自己注意,走出機利臣街時是奔跑。確認第一眼望見汽油彈是在半空,是正常望向前方見到,是本案唯一見到。昨天庭上提到數人搬雜物阻礙車輛,D7代表問書面口供是「其他車輛」,PW 13指現在不記得咁仔細,答不到是否代表有些車可以行到因觀察只是一𓊬間,包括汽油彈。走出機利臣街目的是拘捕,第一眼見D7她失足跌地很易制服沒反抗,隨即問姓別因其髪型較男姓,不同意當時有戴帽。🫂P132 片段00:31 D7有帽上了膠手扣但戴歪位置,稍後帽不見了,D7不可能自已除下,自己當時沒留意為可不見帽。自己之後有快速搜袋,用了2分鐘。記事冊寫搜查目的是看看有冇可疑物品,但沒紀錄有何物品,現在也講不到。之後將D7交WPC19529 。不同意其實制服D7後見帽在地上於是拾起戴在D7頭上,否認說過頂帽係你側邊。同意見到D7時面部沒遮蓋,不是自己拉低D7面巾。
D8
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前沒發警告
🔹沒覆問

📌傳召PW14 WPC 19529 曹玉恩(音) 負責D7證物
🔹主問
案發同PW 13同隊,機利臣街位中段較前,出莊士敦道已經見同事於莊士敦道分域街外截停6女2男,於是前去協助替3位女被捕者搜身,包括D7,同意沒在她身上搜出東西,其後押解D7上車去北角警署。
去到時,PW13已在搜緊D7背袋,自己只搜D7身上物品,沒搜過其背袋。🫂P132片段開始D7已坐地上,PW13搜查其背袋。同意D7頭上帽斜鈄戴住,隔了一會帽不見了,PW14指見到D7時已沒戴住帽,見到頸上掛住一條黑色頸巾,手戴上手套。D7身傍的D6 也是由自己搜身。PW13搜D7之背袋時自己在傍,見到內有一個防風鏡,一卷黑色膠紙,Iphone電話,單罐式防毒面具,2個3M防毒面具,2個濾芯,2頂鴨舌帽,一個黑色口罩。(承認事實因沒共識沒有提到D7背袋內物品)

在北角警署內,D7被要求拍照包括身上物品放地上,相冊呈堂見到防風鏡,一部iphone電話,一卷膠紙,一個單罐式防毒面具,2個3M防毒面具,2個濾芯,2頂鴨咀帽,一個黑色口罩,一對手套,一條黑色頸巾及一個腰包。證人庭上確認以上證物。
🔸盤問
D7
同意P132片段00:07 D7頭上有帽但00:30沒有,自己應在之後才見到D7。書面口供指17:16時向D7搜查,發現黑色背袋內有物品...。PW14答咁寫因是同PW13一起檢查。不同意2頂帽中只有一頂有貼紙是背袋內,另一頂是警員地上拾起放進去。
🔹沒覆問

📌傳召PW15 PC  12227 彭冠穎(音) 拘捕D8
🔹主問
案發時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3小隊。5點在皇后大道東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推進,自己在較前,之後見到大致情況同早前警員差不到:250至300暴徒堵路,數人將雜物放機利臣街街口, PW15要跨過才可到莊士敦道。指揮官發口頭警告,有暴徒在分域街路中間北向南扔出一枚汽油彈,落在循道衛理堂對出,上司下命發射催淚煙,自己即發射,不肯定是否第一位發射。之後上司命"Go go go", 即衝前拘捕。暴徒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上行行走走,不是企定。發射催淚煙後有人羣向軒尼詩道走,自已到分域街頭有人叫幫手,望去髪型屋有不少人被制服便上前協助,截停一男子即D8,他在髪型屋外較左位置企定,查間下D8答「在循道衛理教會出來」,基於D8黑色衣著懐疑參與非法活動,於是搜查,搜出大量索帶。搜查先搜身,之後搜2個袋即黑灰黃色腰包及一個綠白色袋。D8當時身上戴白色3M口罩、一個泳鏡在黑色外套袋內,灰色口罩在黑灰色腰包內,而索帶放於綠白色袋內。🫂警方拍攝片段 實時17:10 時D8戴白色口罩企髪型屋外,PW15正檢查D8綠白色袋,將袋內索帶放地上。D8之後被捕帶到北角警署拍攝相冊,搜出身上物品放地上有綠白色袋、索帶、黑灰色腰包、電話、泳鏡、黑色及白色口罩,一把深色直傘。
🔸盤問
D1
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時莊士敦道分域街沒咩人,但同意人羣是移動
D8
見到D8時被警察包圍,同意他是企定。代表指一些片段D8可見用手將白色口罩掩面上,2條繩沒掛耳, PW15確認見到D8是繩有掛耳。同意查問下D8答全句是「剛去完循道衛理香港堂便過咗嚟」。不同意搜索帶時D8本來坐地上。不同意灰色口罩是在搜身時在風褸袋找到。同意1720時在記事冊記錄找到黑色及白色口罩同泳鏡。19年11月2日2345 時寫書面供提及黑色口罩在風褸袋找到。同意黑色口罩即今日所指灰色口罩。2020年5月再補充供改了灰色口罩在腰包找到,為何更正答因案件主管聯絡,回想下記得找到位置錯了所以改,為何半年後突然記得? PW15答「因為我記得,仲記得D8生日日期。🫂慢鏡播放警方搜身D8片段,不同意律師指灰色口罩其實在衫袋找到,不是腰包,PW15補充程序是先快速搜身,腰包,錄色袋再搜身。PW15同意文字沒有上述紀錄。證物相上有一大包索帶,下有另一個空透明膠袋。PW15印象仲有一個爛袋(似膠紙包住一些索帶),不知該爛袋為何不在證物內。
衝出莊士打道前有二三百人聚集,汽油彈落地時自己未出莊士敦道,不同意汽油彈墜落在示威者當中,自已未衝出不代表同事也未到莊士敦道分域街。同意書面口供「黑衫褲暴徒有人在分域街向我們投汽油彈,於是發射催淚煙」,但不同意同作供指汽油彈落地位置有分歧。
也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前沒有發出口頭警告。不知被捕者上車截圖中女子面向鏡頭是D8太太
🔹覆問
-同意證物相冊中一束索帶放在一個已開袋P105內,其他索帶是散及一束束住P106及P107。
-汽油彈是由分域街扔向機利臣街推進警方,估計可能力度不夠故落在分域街。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

控方申請修改證物表,D8身上索帶共596條。控罪書之控罪(9)之2個袋內共50條索帶改為596條,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控方另只呈上D2人事登記紀錄P150(居於案發現埸附近),確認不會呈上其他被告紀錄。下午可修改好文件正式完成控方案情。

1255 午休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詳情:
1.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 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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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開庭

主控宣讀關於A18 & A23 的開案陳辭,當日在金鐘何時被警員拘捕。

主控宣讀關於兩名被告的同意事實,A18被警員20022制服,由警員6194拘捕;A23被總督察11827拘捕;兩人當時所穿的衣服、手套、口罩、頭盔等物品,被拘捕時被影片拍攝到。

🔹A18案情
控辯雙方同意就A18的兩名控方證人的口供,可以65B形式呈堂,無需傳召證人;主控讀出PW1 警員20022 賴文𠎀(音)的三份供詞,第一份講述當日當值,17:04開始由畢打街掃蕩到金鐘,PW1見到A18逃跑,並跌倒在地,用盾牌壓在地上,交由警員6194作出拘捕;第二份補上拘捕位置的草圖;第三份係睇完片段後做截圖。

主控讀出PW2 警員6194 盧敬文(音) 的口供,講述拘捕A18後,在現場搜身,帶去灣仔警署,晚上在押去北角警署,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落口供、見值日官等過程。

🔹A23案情
傳召PW3 警員 I (匿名)

🔹控方主問
PW3當日為速龍,17:28時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驅散示威者,壓到一名男子在地上,過咗一陣見到第二名男子向他衝過來,被它撞到右胸口,推開佢,他繼續向灣仔方向逃跑,後來畀總督察撲到在地上。證人在地圖上劃出大約位置。

[11:39]🔸辯方盤問
律師叫證人嘗試在控方文件的相片中,辨認自己,亦嘗試在Yahoo片段中指出現場情況,證人均未能確認。只同意除咗相撞一吓,第二名男子沒有和PW3或地上男子有任何接觸。

傳召PW4 總督察 11827 梅永剛(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係速龍主管,17:28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在前排,見到約有200名暴徒(被法官叫改稱示威人士),見到同事PW3身在金鐘道慢線近太古廣,被一名1.75米高、壯材、長髪、戴豬嘴、穿黑衫黑褲男子撞到,佢向灣仔走,追上前撲倒他,控制在地上,交畀DSPC 5908 & WDPC 13239處理。PW4在庭上指出該男子係A23。

[12:0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A23時未撞PW3,他從中環方向跑向灣仔,撞到之後都係跑向灣仔。被告被制服之後在地上似乎神志不清,有其他人幫佢治療,他有時面向地有時面向天,知道他被送去醫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需要答辯。

A18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

A23 選擇作供,不傳證人。

🔸辯方主問
2013年樊從香港大學畢業,在顧問公司任職,2019年升任Executive Enginner,2019年成為英國註冊結構工程師,2021年穫得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資格,2019年開始住在北角,呈上多封由上司和朋友撰寫的品格證明書。

9月29日15:30由家中出發去金鐘,在灣仔地鐵站附近有人派過濾式口罩(豬嘴)和手套,檢取嘅物品之中仲有口罩嘅包裝袋,去金鐘嘅目的係打算叫人離開,唔好留喺度,約1700去到太古廣場對出西行線,在金鐘徘徊,現場有示威者,都係行行企企,中環遠處有警察,如精華片段中見到,示威者與警察對峙,警方射催淚彈,現場聞到有氣味,受催淚彈影響,呼吸困難和手部痕癢,因此戴上豬嘴和手套,約1730大批示威者向灣仔跑,自己跟着跑,大概跑道樂禮街就被捉住,當時視線受阻,因有眼水和煙霧,睇唔清楚前邊,感覺到有碰撞,跟住被警員撲倒,趴在地面,失去意識,醒返時仍在馬路,後來被送去瑪麗醫院,全身抽搐,當日意圖參與集會,無意圖撞警員。

A23主問完,盤問開始,控方指會繼續盤問A23約30分鐘。

下午150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4:張(23)

控罪1:暴動
被告連同其他15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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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申請撤銷擔保,下次提訊為審前覆核,法庭批准,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黃(40)🛑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上庭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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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表示有兩個事項匯報,第一個事項為控辯雙方仍然商討當中,昨天收到文件,但未有時間向被告解釋。被告需要時間考慮,申請押後答辯。

第二個事項,被告申請保釋外出,法庭拒絕。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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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以等待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1430作提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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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王小姐案發時21歲,住在大西北或大學宿舍(在九龍塘區)。現時從事多媒體藝術工作(多媒體包括攝影和雕塑等)、亦是助理美術指導(例如啤酒廣告設計)、不同藝術工作坊的導師、兼職導賞員、和M+青年義工計劃成員(工作包括舉辨活動促進公眾對多媒體的認識等)。

🌟(在2019年9月已開始住宿舍,但不會在宿舍存放太多衣服,事實上她會於星期五至日住家)

她在中學時期已經開始修讀視覺藝術科,亦有完成文憑試。她至小已經學畫畫,亦有天份,而父親的拍攝習慣也啟發她在就學時嘗試拍攝,擔當記錄者的角色,以及開始接觸多媒體。

她在修讀副學士課程時都有修讀不同視覺藝術科的課程,當中關於Introduction of Visual Arts、觀察環境、拍攝技巧、雕塑及物料、中國藝術等。

在就讀上述雕塑及物料的過程中,她曾製造關於肥皂的木製工具 -- 吹泡泡樽。根據匯報內容,她在製作過程中(例如製作倒模和削木等工序)是有戴護目鏡和口罩保護自己,和使用槌仔和金工機器等。在製作過程中亦有不同技術人員指導和協助。

🌟(在就讀這個課程時,她不需要使用重型機器,所以不需要用到防毒面具等防護裝備)

在案發時(大學3年級),她在學期1需要讀Video and Sound Editing、中國畫、陶瓷、手飾和金工、實用普通話、和木和石雕塑的課程。當中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是關於拍攝或編輯短片和處理聲音,這個課程和木和石雕塑是需要完成不同功課或項目。然而,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在2019年11月尾退出),因為工作量太大、在被捕後出現情緒問題、和不能完成雕塑功課。

🌟(同意有科目與取景和拍攝沒有關係,不同意取景和拍攝與Video and Sound Editing沒有關係,因為取景和拍攝就是為了這個課程的功課;雖然2019年11月18日正常要上課,不過當時是正停課)

在就讀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期間,教授有不斷提醒學生努力完成功課,事實上她亦曾花了不少時間嘗試完成雕塑。在製作雕塑的過程中,很容易因不小心使用工具而受傷流血。

在案發後的時間,即2020年尾,她仍有在一些課程中拍攝關於棚仔和土地(關於土地共生和公共空間)的影片。

在就讀大學期間,她需要在九龍塘和啟德的學院上課。她亦曾於入大學時修讀關於Safety workshop的課程,這是大學規定。

🌟(九龍塘學院和啟德學院都有Safety workshop;同意Workshop當中有提及Proper Clothing,包括工人服和靴等,不過只是建議)

在畢業時,她的畢業作品(大型雕塑和裝置)獲大學收藏,而這個作品的紀錄亦在早前就讀其他大學課程時已經有所準備。

🌟(同意對文學有些認識,亦有一套自己的藝術看法)

裝備和衣著:

她於案發時身穿橙色短袖上衣、白色長袖外套、黑色運動長褲、白色Vans鞋,當時她背著有個黑色背包,亦有將黑色風褸綁在腰間,和將口罩掛在下巴。

她指上述的橙色短袖上衣和白色長袖外套是出街衣著,黑色風褸是用作拍攝時減少反光,案發當日的凌晨亦曾穿著。

至於背包內的物品:

⁃ 橫條彩色短袖上衣,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藍色闊身長褲,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

⁃ 黑色短袖T-Shirt,帶備因住宿舍和用作完成雕塑後的替換衣物,以及在拍攝時減少反光;

⁃ 黑色襪,作為宿舍衣物;

⁃ 防毒面具連濾咀,會在雕塑時使用避免灰塵和保護自己;

⁃ 一隻右手3M手套,會在雕塑時使用在推刀和打磨工序時保護自己,而她的慣用手是右手。至於左手則不會戴手套,因會用作確認雕塑的狀況;

⁃ 黑色防水袋,用於存在污糟的衣服;

⁃ 書包套,會將隨身物品放入去阻隔灰塵;

⁃ 手機、手機殻、和八達通,確認案發當日是由她管有;

⁃ 3片裝傷口貼和5支生理鹽水,怕在雕塑時弄傷自己時作即時護理和消毒傷口和眼睛(雖然學校有急救箱,但有時缺乏一些物品;即使學校有洗眼工具,但內裡只是清水)。

🌟(王小姐指:

2019年11月18日是晴朗的一天;

同意自己當時在校園沒有鎖櫃,因為當時未知道是先到先得;

知道雕塑室會提供一些工具,不過有些工具需要自備;

不同意普通膠袋會較防水袋適合裝衣服,因為防水袋可重用和較乾淨等;

課室有提供吸塵機讓學生使用保持環境整潔;

護眼罩對眼的保護能力不是最好,同意學校會提供少量不同種類護目鏡,但有些護目鏡的保護力較低。案發當日打算借用學校的護目鏡,若當日沒有護目鏡可借用會尋求技術人員協助;

知道示威者會戴防毒面具,但不同意防毒面具會於2019年11月18日是敏感;

當時都有準備口罩,視乎情況會戴口罩或防毒面具,通常會在使用重型機器時戴防毒面具;

同意校園當時有醫藥箱,不過試過醫藥箱沒有消毒藥水;自己也不知道生理鹽水只可以清洗沒有細菌的傷口,自己準備生理鹽水預防進一步需要;

雖然學校有提供手套,但基於衛生和數量有限,所以自備,在日常的工作只需要一隻手套或是不需要手套,而且她在使用機器時不會戴手套,免生意外;

雕塑室是公用和污糟,所以不會特別存放物品在雕塑室;

相信同學於案發時都會回學校完成功課,沒有想過當天校園會有充足的保護物品提供予學生;

拍攝時會帶口罩,避免自己的樣子干擾照片和影響後期製作;

自己沒有自備耳塞是因使用率低,而且算難買,即使借用學校的耳塞都會事先使用)

在法官詢問下,她在案發前曾用過帶鋸將多餘的木削走,亦有使用過磨機(有時可自己使用)和鏈鋸,使用的過程中都會有技術人員協助。她亦指案發當日本來打算前往啟德學院的目的是在木上有「飛起的山」效果,過程中需要使用帶鋸、磨機、和其他小型機器。最後由於她未有完成木和石雕塑的課程,所以相關物品已被清理,

案發當日:

於2019年11月18日,她打算在早上完成片段取景工作(這段片段是關於用水作比喻即使香港於2019年經歷的社會變化,但本質仍然不變,靈感取自蘇軾”前赤壁賦”的詩詞,而且亦想以第三者身份作觀察和探索)後,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

🌟(若返回啟德學院完成雕塑,不用通知學校,當時雕塑室都會有技術人員或教授在場協助學生;當時亦因停課致有更多課餘時間,所以決定返回啟德學院;一星期只需要到1次啟德學院上雕塑課程)

上述片段是由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所完成,亦是Video and Sound Editing課程的功課。片段開首取自家中魚缸,除呼應水的元素外亦帶出所有事都由自身出發至社會甚至宇宙;片段亦用了雙重曝光等的技巧;片段題材包括被捕時的文件以反映自身經歷、連接天盛苑至天水圍站的天橋上的塗鴉和地下的字句、連儂牆、電車站、維港景觀、新聞片段和訪問等,以記錄社會的聲音和實況。
前往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打算到維港和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作觀察,判斷附近的環境是否有合適的元素可協助她完成片段,例如水和痕跡(如被撕下的痕跡和文字)。她知道帝苑酒店地下二層的噴水池是因父親曾在這地工作。

🌟(王小姐指:

約07:00時離家取景拍攝,前往尖沙咀的過程中需乘巴士和地鐵,最後約07:45時到達尖東;

同意對尖沙咀的環境不太熟悉,不同意當時發現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是「撞彩」,因為本身有時實地考察會有特別發現;

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與家中的魚缺的不同處涉及環境和設計等,亦相信商業區會有水池;

本身已計劃好2019年11月18日在尖東取景和探索,然後前往校園雕塑。知道有理大事件發生,但從新聞知道尖東沒什麼事發生,而且理大與尖東有一定距離;

同意深水埗都是一個找痕跡的好題材)

她於案發當日,她離開尖東站後到附近噴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之後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和附近地點的水池觀察和探索一會。其後她進入南洋中心,嘗試探索室內的元素。

🌟(由尖東站至科學館廣場約留了20至30分鐘)

當離開南洋中心並身在科學館廣場時(未見到有警員,有聽到不少聲音,但見到數人),她向前走並思考下一站的位置,不過在途中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並被警員下令蹲下和拘捕。

🌟(看不到20把雨傘、警告旗幟和催淚煙,聽不到警告和槍聲;不同意自己於08:15時前的一段時間已到達華懋廣場;人群有數十人,當時已經想轉身離開,不過反應不及)

在案發時,她不知道科學館廣場和華懋廣場的名稱。在離開南洋中心時,她在行人路逗留了20至30秒,而由遇著一班人衝向自己至最後她很快被人群包圍動彈不得的時間約有15秒。

若沒有被捕,她會繼續在附近尋找水的元素。若沒有進展,會沿海傍走到紅磡碼頭乘港鐵到啟德校園完成雕塑。

她指當時曾拍攝一些相片,不過因不適合(不能融入在功課中)所以已經馬上刪除,避免日後混淆自己,但若事後認為適合會返回原址拍攝。她在找題材期間沒有見甚麼特別事;在百周年紀念花園時有見到警員巡邏,不過沒有理會。

🌟(王小姐指:

本身在腦海中有構思的畫面,而她拍攝的基礎是她認為那些畫面可以融入在片段,雖然她當時只影了1,2張相,但不同意是白行一趟,即使事後發現原來片段適合,需要返回原址拍攝,她認為不麻煩;

當時不是馬上刪除照片,應該是在行路思索期間將照片刪除,她將照片刪除是因為不適合片段)

案發後,她亦曾返回尖沙咀拍攝對開維港的景貌,過程中亦有探索日間和晚上時維港景貌的分別。

A7證人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A7的證人是譚先生,他是技術員,擁有藝術和應用生物學的學位。他由2014年起從事技術員,工作是在工作室為學生準備材料和工具等,間中都會協助學生使用工具。在2019年時,學生有約110人。

他指每位視覺藝術科的學生都會上Safety Workshop,過程中他們會向學生解釋安全和介紹工具,學生亦會有機會試用工具。學生在這Workshop都要完成筆試和成功地安全使用工具,才能成功工作室的認許用戶。

他們都會向學生給予衣著上的建議,例如工衣、圍裙、和工業安全鞋,學生可以按要處理的工序選擇合宜的衣著。

他們都建議學生在食藥或飲酒下不要前往工作室,亦要求學生不要獨自身在工作室。

他們都會建議學生在使用一些機器時戴N95口罩,而他們都會給予學生1,2個口罩,不過他們會建議學生若是經常在工作室工作時,自己準備一個可更換濾芯的口罩(若果不粗暴對待,按自己經驗可以使用數年),這樣會較經濟。此外,他們不會准許學生使用一些機器,若要使用需要聯絡他們。雖然他們有見過學生戴外科口罩,但他們通常都會建議學生更換口罩。

🌟(確認工作室有提供手套和護目鏡,他們建議學生在搬運和使用手工具時使用手套;他們認為護目鏡有足夠保護力;至於可更換濾芯的口罩,這可以隔走有機化學物(因為有時會噴油)和塵;他認為一個N95口罩已經要十多元,對於視覺藝術科學生而言買可更換濾芯的口罩較經濟)

A7是他的學生,亦有完成Safety Workshop。他於2019年11月18日有在啟德校園上班以測試學校新買的熔銅機。

他確認洗眼機的水是普通水喉水。

🌟(啟德校園有30個鎖櫃,是年租,亦是先到先得;至於急救箱,箱內有消毒藥水、傷口貼、生理鹽水、火酒、繃帶等物,不過有時有人會使用箇中物品,故難言物品是足夠使用,不過會有同事補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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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日14:00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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