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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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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傷人17

控罪2:串謀煽惑他人製造 #炸藥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
背景:

被告原被控5項控罪,其後他承認控罪1和2,而控罪3至5則存檔予法庭。

被告的求情:

被告目前已還押28個月,並在還押期間有報讀課程及自學語言。多封求情信由被告女朋友及前上司等所撰寫。綜合來說,被告背景良好,為身邊人帶出正能量。案發時正值社會氣氛高漲,被告受到影響而沒有深思熟慮。

辯方指出,涉案轉發的貼文為一般貼文,而被告調查期間合作,大部分訊息為轉達信息,從求情信可見他還押期間也有反思,也無執意申請保釋,對家人女朋友也感到內疚,不會再干犯控罪。

量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過各種因素,亦參考了CAAR16/2020案。就煽惑罪而言,即使被告沒有干犯該控罪,但基於他煽惑他人,也必然與他本人有關係。特別在本案,案件發生在社會氣氛高漲的環境下,明顯加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此外,透過互聯網發布訊息可迅速蔓延給不同人士。

控罪1涉及22條訊息,中間歷時9個多月。貼文中內容關於可用不同方法襲擊警務人員,當中包括用腐蝕性液體,汽油彈,自製武器陷阱等,也有圖片教學,超過10多種方式。法庭認為犯案時間相當長,明顯是煽惑他人犯罪,而內容主要對象為警務人員,當中有多項使人致命風險,訊息內容鼓吹無底線方式襲擊警員,及使用多個化學物質等都會無辜傷害其他人。當時社會氣氛高漲,這對警務人員有嚴重的潛在威脅,也對公眾造成影響。

辯方指這控罪涉及的大部分為轉達訊息。法庭認為即使如此,從被告與他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是有邀請他人提議損害財產的訊息。由此可見,被告的角色不是純粹傳發,也有主動的角色。

控罪2歷時5個多月,被告煽惑他人製造不同形式的爆炸品,例如使用火柴頭,氣體,易燃物品等,並用圖片教學。

法庭認為貼文當中亦提及了其他人士的建議,例如火魔法,加上控罪1的襲擊方法也包括火魔法,故可反映兩者有關聯,同樣都是傷害他人的貼文。

辯方認為兩罪所涉的貼文為一般性貼文,事件單一。法庭認為被告犯案時間相當長,也有大殺傷力的爆炸方式,對警務人員有威脅。而製造的物品當中都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會對身邊人士的危險完成威脅。此外,從被告和其他人士的對話,也可見被告不是純粹轉發,也有意見分析。此外,涉案訊息亦可在短期內蔓延給不同人士,涉案貼文的主旨都是傷害他人,不論是製造暴炸品期間或仍在討論階段都有危險。

判刑:

就2項控罪,法庭皆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被告於審前覆核之前已去信法庭承認控罪,故法庭會給予25%扣減,即兩項控罪刑期都為3年9個月監禁。法庭基於兩罪發生的日子相近,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另一方面,法庭考慮過被告的求情陳詞及背景良好,希望他能夠早日報答家人及社會,故酌情扣減3個月,即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按:工程巴辛苦曬❤️
(按:「洛陽城東西,長作經時別。昔去雪如花,今來花似雪。」願世間所有相遇都是久別重逢,與每一位善良的你們共勉之。)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15&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_______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提供請報bot

下午進度
[1428] 開庭

PW(攝錄警員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續)

-播放片段-

🎥P019 
- 警員把示威者帶到港豐找換店前面。

🎥P020
- 示威者佔據行人過路線與警員對峙。片段看到示威者工具有遮和頭盔。於0125時警方宣布拘捕。

🎥P022
- 在另一地方拍攝被捕人士拘捕過程,位置在臨時拘留區。

🎥P023
- 在臨時拘留區向示威者宣布拘捕。

🔶️D5法律代表盤問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的警察和示威者各有前進和後退。證人「講唔到」最後警員向示威者衝擊的位置是否在黃色方格入面,亦講唔到對峙階段雙方的距離和最接近的距離是多少。

🔶️D11法律代表盤問
片段見到警員帶示威者去找換店門口等候,找換店前面不是拘捕區域 ?證人答:不是,是同一地方。

📌P013草圖
證人應辯方要求在警方的草圖上確認拘捕位置。
證人「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多於一名警員帶被捕人士到找換店前面。示威者在找換店等了「一陣」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控方覆問
證人沒有負責規劃臨時拘留區。

-證人作供完畢 -

休庭10分鐘
[1536] 再開庭

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控方主問

-播放影片-

🎥P030
- 證人從1800時開始執勤,和其他警員一起拍攝。

🎥P027-P037
- 顯示拍攝路線,從北海街出彌敦道,警員頭上有不同顏色的燈識別隊伍。
主控與證人確認拍攝路線 ,片段中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拍攝到有火光。
片段中警方曾發出黑旗警告,將放催淚煙,也有用大聲公作出警告,畫面還看到藍色和綠色鐳射光。畫面中亦看到舉橙旗,請示威者離開,否則開槍。

🎥P031
- 看見綠色鐳射光

【時間關係,暫時中止主問,明天再續。】 明天會有幾位辯方代表缺席。

D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將警署報到時間延遲2小時;劉官要求提供時間表,如果合理她會考慮。

[16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8日星期五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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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繼續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 繼續播放片段 -

🔷️控方主問(續)

🎥P031
- 證人行到去天仁茗茶出面,看到有軍裝警員在碧街做咗條封鎖線,防止其他人士進入彌敦道。證人確認有光線從其他方向射進來。

🎥P032
- 片段看到被捕人士從天仁茗茶被帶到去彌敦道被看守的情況。

🎥P033
- 證人確認影像位置是在碧街港鐵站A出口。另一位置拉了橙帶是要設立臨時拘留區。

- 主問完畢 -

🔶️辯方代表D6,D9盤問
辯方指出在某個晝面好暗, 伸手不見五指 ,但是證人不同意,指出畫面是暗,現場不暗,證人同意當時沒有街燈。

小休 15分鐘
[1100] 續審

辯方要求調節影片的量度和飽和度,然後截圖。

🔶️D6,D7代表繼續盤問
- 播放片段P6(1)
證人不同意播放的一分鐘片段現場環境黑暗,當時用肉眼能清楚看得見 ; 不同意近是看到,遠就看不到的說法。

Google Map
- 證人表示看得懂Google Map的測量功能。不同意110的距離射向他是不會做成傷害的說法。他被鐳射光射到後眼睛有殘影 ,但對眼睛沒有造成影響。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當時有戴上頭盔,頭盔前面有透明膠片,不同意被鐳射光射後冇影響。

🔶️D6代表覆問
- 截圖 - 從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確認警方衝前防線的位置。

🔶️D11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警員,記者和路人等。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黄格對峙,當時有途人過緊馬路,三位途人並非示威者。證人同意從窩打至彌敦道向碧街推進時,是看不到碧街的情況。

🔷️主控覆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鐳射光從不同方向照向警方,他不知道射向他的距離。三個途人離開後沒再回來。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0分鐘
[1212] 續審

6份證物新聞公告已呈堂,現在呈上餘下的。

傳召新聞主任 劉學佳(音)
- 負責協調發佈新聞公告

新聞主任先前接收合共38份公告。她會確認新聞公告的日期,時間和内容,然後簽署。
媒體會pick up政府新聞處發佈的公告來發佈,包括電視,電台和網上媒體。

🔶️D6代表盤問
證人2019年11月18日從運輸處提供的資料發佈新聞公告 - 有關受影響的街道,證人確認發佈前自己是沒有認知,收到便發佈出去。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 PW4 523 温浩倫 (音)
- 拍攝警員
2019年11月18日參與名為 踏浪者行動的職務,在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負責拍攝。

- 播放片段 -

🎥P045
- 證人不確定D2小隊是在幫忙補充彈藥,只知道警員在傳遞彈藥。

🔶️D7代表盤問
確認記錄的時間是準確的。

🔷️主控覆問
確認2326時的時間是觀看手錶得知。

- 作供完畢 -

1244 午休
[141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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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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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22] 續審

傳召警員PW5 18068 吳樂文(音)
- 拍攝警員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參與 踏浪者行動。2210時開始執勤,負責拍攝。

- 播放片段 -

🎥P046
- 證人確認穿過的地方有棚架。從片段中看到有示威者在碧街被截停。同意示威者向咸美頓街方向走去。確認有速龍小隊追逐示威者,並在咸美頓街追截到。影像顯示當時已經設定了防線。

🎥P047
- 證人確認位置在碧街港鐵站A出口的巷子,有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已認罪的D4在臨時拘留片段,時間在0734至0831時。證人確認這是事發當日拍攝的景象。

🔶️D11代表盤問
- 證人供詞裡相關時間確認是在2328時。

- 證人作供完畢 -

按: D4相關片段已經全部播放完畢。因此暫時可以離開,不用來法庭。2022年11月29日 0930 再回法庭。

傳召警員PW59 8164 林子健(音)
- 拍攝警員

🔷️主問

- 播放片段 -

🎥P048
- 證人確認在彌敦道向前推進,在油麻地港鐵A出口近寶寧街巷子看到有示威者。

🎥P049
- 確認A1出口左邊位置。
大巷情況内有雨傘和梯。
當晚從11月18日執勤到11月19日 0005時,當時負責看守工作,示威者的財物由他們自己看守,警員沒有代為保管。
押解28人乘警方的車輛送去秀茂坪警署交給值日官,包括D7,D10,D12 和D13。

- 主問完畢 -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拍攝碧街窄巷的情況,當時示威者有些蹲著,有些趴著地上。
消防員把示威者逐一從人疊人拉出來,證人聲稱沒拍攝到,當時是從2340時至2348時才開機攝錄。
拍攝啟動時間為2326時,沒看錶所以不知道跑至碧街拘散行動的時間。亦沒看到消防員在小巷裡面的人,一個接一個人被拉出來的情況  ; 消防員救人的情況也是沒看見。
證人同意當時大巷和小巷裡大約有共50人。證人不同意2326時之後半小時才開始拍攝。辯方指出人疊人的情況有成一百人塞在裡面疊住, 證人稱沒看到消防逐個逐個帶出被疊住的人士,沒看到,不知道!證人否認當時冇一個警員帶出一個被疊人士來。辯方指出該批人士全部由消防員帶出。

🔶️D11代表盤問
重播片段P048
- 證人確認2337時左右 ,天仁茗茶長裙女子不似示威者,不知其身份。

🔶️D13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時對財物沒有干擾,沒對財物點算,沒有 點算所以不知他們有什麼財物,當時亦没有見到有人作出干擾或確認。記不起自己坐在警察車輛的位置(旅遊巴),D13坐在什麼人士附近也不知道。

🔷️主控覆問
控方指出證人自己拍的片段裡有拍到消防員在小巷出現(在遠處),影片有影到有消防員在場。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PW7 5856
孫志健(音)
- 拍攝警員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

- 播放片段 -

🎥P05
- 證人案發當日與D2隊一起執勤,從2315時拍攝示威者與警員對峙,時間和路線。

🎥P024
- 證人確認黄頭燈是D2隊,在麥當勞與登打士街間有2支交通燈在圖片中間,用近鏡拍攝示威者情況。

🔶️D6,D9代表盤問
辯方表示在登打士街已經超過暴動位置和控罪的範圍。

🔶️D5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在2315時到達咸美頓街。不知道有其他警員比他早到達。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當時共有十多名警員負責拍攝,因為正在拍攝,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警員在場。

🔶️D1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不知道設定橙帶的時間,他到達時已有橙帶,裡面起碼有40人。從觀察看部分不是示威者或暴徒。

-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PW8 張共榮(音)
- 負責在拘留區錄影

- 播放片段 -

🎥P039
- 播放D1,D3,D6,D7,D8,D9,D10,D11,D12,D13,D14,D15 的錄影片段,其間被捕人士會讀出姓名和身份証號碼。證人同意被告人在拍攝時其間有核對身份証,並在他們的手畫上臨時記號。

🔶️D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在拘留區錄影後帶被捕人士去羈留區,期間有警員抄低身份証做記錄。

🔶️D2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拍攝完後,他再沒有跟進被捕人士的情況。

🔶️D3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拍攝D3時是穿風褸,裡面穿紅色衣服。

🔶️D5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從0050時至0614時共錄影了50多位被捕人士,當時D5的號碼是106,推段開始時間約是凌晨2時,證人同意當時是第一次看到所有被告。

🔶️D1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曾把被捕人帶去等候區,大約半小時後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主控沒有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1635]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到 10月31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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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PW 高級警司2700 梁仲文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辯方盤問

就證人目測所見,10-15分鐘內加入示威的人從示威者後面、即北面行落嚟。對峙過程中,證人企高咗只睇到直線方向情況,所以轉左彎碧街口兩邊情況睇唔到。2245-2300時,證人見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示威者,但見唔到由邊條街轉入嚟。2245-2323時,證人見到2-3個喺彌敦道上近碧街的示威者轉身往北面跑,留意到這幾個示威者高速離開,向北面跑走,但冇特別留意到由邊轉去A1走;該段時間他亦留意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但冇特別留意是否由碧街向A2離開。

較早前證人供稱示威者頭5、6排較密集,之後相對疏落;他睇唔睇到大約有幾多排人,留意到後面相對疏落的示威者當時有個別人會作出攻擊,包括扔汽油彈。較後的示威者扔不夠力,降落在頭排示威者範圍的情況都見到,亦見唔少雷射筆光線從後排示威者發出。頭5-6排後相對疏落示威者喺行車線同行人路都有。證人指見到有唔同人喺馬路或行人路,因現場有2000人,集中觀察頭排因影響比較大,動作有扔汽油彈,無法觀察現場每一人做緊乜。根據證人理解,當時現場已發生暴動,逗留現場的人都係屬於參與暴動。證人講唔到第一排或後面5、6排每排大約有幾多人。他估計兩邊馬路6條線加上兩邊行人路的闊度約有廿幾至三十米闊。

辯方問證人,由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至約0013時離開咸美頓街返到碧街,該移動路線是否約用了3小時?(*劉官質疑問題有含糊地方,辯方其後修正問題。)最後證人回答指由8-12時,冇去過P001(c)砵蘭街及上海街。就辯方問及知唔知砵蘭街上海街 (碧街、砵蘭街兩邊交界)每晚會有好多性工作者站於兩邊,證人表示「冇𠵱方面資料亦唔清楚」;證人亦「唔特別清楚」砵蘭街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左右兩邊的建築物係咩類型。證人對於地圖上座落的食肆亦「唔清楚」及「唔知道」,也不知道食肆的營業時間。證人理解當晚沒有發出過任何宵禁令。

2323時準備衝前時,有速龍已到場,又見到有2-3個人跑,所以證人判斷係有示威者見到有速龍到地—證人自己冇親眼見,所以咁判斷—於是叫同事向前衝。證人見到2-3人奔跑,估計原因係見到速龍。發出指令要向前衝之前,證人清晰叫同事直接衝上去,目的是拘捕該班已經干犯嚴重罪行人士,所以冇要求同事再作任何警告。

證人指驅散行動後喺碧街A1出口有設立防線,但之前自己大隊冇設立防線。證人望唔到碧街入面情況,但收到報告指有在該處設立防線。A2出口情況相同,即是市民可自由進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叫衝當刻證人冇睇過傳令員的錶,只是傳令員之後話返佢知個時間;對於辯方問他是否不能排除叫衝當刻是2300但說錯成2323,證人稱他相信傳令員記錄正確,相信其講法。他同意冇睇自己隻錶,自己亦沒有記錄。

有個別人士攻擊警員;但就相對疏落人群中的行為,證人指因為現場人數眾多,自己睇唔哂每人做緊乜,可能有人都做咗其他行為係自己留意唔到。證人確認,眼見彌敦道上的街鋪已經沒有營業,但不知道樓上鋪仲有冇營業。

證人指知道有記錄關於設立等候區(Waiting Area),醫療區(Medical Area),臨時羈留區(Temporary Holding Area)。由於證人自己冇份參與,所以他不知道等候區內人士幾時被帶到等候區,而自己亦沒有這項資料,也不知道警員從哪處把這些人帶到等候區,亦講唔到由邊個負責帶。

辯方指出,在早前其他案件審訊時,證人庭上作供時曾在片段圈出看似是警員打示威者的片段;證人指「有印象」某啲案件確實有在盤問出現過。

證人於0008時開始從咸美頓街起步,向碧街方向,約0013時有到A1出入口向碧街位置,由彌敦道轉入碧街,防線是該行人路邊。防線外有30多人聚集、叫囂,當時警方沒有就這些人聚集的原因作出調查。證人確認,當時冇畀命令要對防線外的人調查,因為他們沒有作出攻擊行為。證人指30多人的衣着有不同顏色,亦有深色衫人士,唔知佢地幾時到達防線外,亦唔知由咩路線行到。

速龍小隊是由指揮中心直接落命令指揮。2321時證人聽到指揮中心講速龍「in position」,其後近碧街的示威者就向北。當時證人企高咗,望向示威者位置頭排已企在圖上的黃格位置,比較密集,後面則相對疏落;頭排去到HSBC位置,已覆蓋行人過路線,在中間位置,5-6排後已向前移了往南邊,去到碧街就比較疏散。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警司2705 張嘉豪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有D1-4小隊,軍裝

證人指當天晚上10時於加士居道,沿加士居道至彌敦道及沿北海街推進。有部分警員負責處理被捕人士所以會留低,另外有部分跟隨高級警司梁仲文繼續推進。約2200時,證人與同D2小隊處理5個犯人後跟上大隊,即大約10-15分鐘後追上大隊。

2245時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警方有對南北行線地面的示威者作觀察,證人有在北行線觀察,其間亦有上過石壆及南行線觀察。證人於2245到達時現場約有1500-2000名示威者,前排示威者有木板、遮陣於十字路口對上北面位置,木板在紅綠燈即匯豐銀行對出。警方有不斷發出警告及舉警告旗,想示威者往北面和平散開,目的想作出驅散。B連同事用大聲公叫前面人士和平散開,否則會用適當武力驅散。證人自己作出個人觀察,同時留意有冇大殺傷力攻擊;集中力要在前排,因不斷有汽油彈扔來,亦有汽油彈綁住石油氣罐,發生過兩次爆炸,亦有硬物由高處扔來。為保護防線,證人集中觀察頭兩排、有盾的位置,只見到硬物/石油氣罐由示威者方向扔來,但睇唔到由邊度扔。

由2245時開始,硬物、石油氣罐及載有不知名液體的玻璃樽扔來,行為持續,直至2326時拘捕前亦不斷發生;汽油彈、石油氣罐爆時會不斷有火光。現場環境嘈吵,有叫囂聲、硬物扔地聲、汽油彈爆炸聲、石油氣罐爆炸聲,亦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聲及槍械聲。之後,原本留後的D2隊再上來,4支小隊齊集。

推進及拘捕行動約2326時開始。由2245時開始對峙至2300時左右,示威者沒有散去跡象,而且不斷向南、有少少進逼跡象。至2300時發現警方彈藥快將用完,證人希望正在處理犯人的D2小隊上來窩打老道、彌敦道路口作支緩,及叫他們帶備本來有的後備彈上防線支援。2315時D2小隊到達,同上司梁仲文討論後,梁指已聯絡指揮中心,稍後時間會有特別戰術小隊來支援。計畫是於碧街位置封鎖交界,當速龍到就衝前作圍堵同拘捕。2326時證人與上司見示威者右方的遮有郁動,同好似有人走緊,就問上司速龍是否已到達,因聯絡人只有梁負責。不久後,上司指示「Gogogo」,行動術語即執行意思,2326時向北面上前作出圍堵及拘捕。

當時證人跟D連同事衝前,其間曾協助制服。之後證人沿北行線向碧街走,沿途見到於寶寧大廈對出位置有人被制服,同事幫手上索膠手扣。沿彌敦道北至碧街時,證人發現西面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同寶寧大廈中間巷仔有好多人「kick住咗」,狀態似想嘗試離開但kick住走唔到。證人與傳令員見狀覺得危險,擔心會導至受傷,所以叫附近同事協助疏散附近人,慢慢疏散至寶靈街外行人路,即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位置。警員有即時檢查傷勢,救出約20-30人,他們能即時回答有冇受傷,其中兩名人士需救護協助,證人即刻叫同事安排白車師傅到場協助。過程中一路有警員看守,場面已受控制。

處理完出口位置後,證人發現仲有好多示威者喺咸美頓街,即北街以北,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硬物;當時見到有軍裝同事處理中,證人亦見到碧街東面有馬路能通往行動範圍,所以知道需要設立警察封鎖範圍令行動安全,於是叫D2小隊上咸美頓街、彌敦道設立防線。一半D4隊員去碧街東即彌敦道南設立防線,另一半D4隊員在窩打老道彌敦道,即南面位置保護後面範圍。D1小隊同事在碧街西即油麻地A1出口設防,D3則主要在彌敦道北即寶寧大廈看守被制服人士。

警方設立完4條防線後,需要設立THA以處理被制服犯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對出範圍設立醫療區(Medical Area),白車可處理未能送院犯人及等候處理,由D1小隊負責。

證人衝前時是2326時,之後處理了一個被制服人士,其後處理油麻地地鐵站外狀態,約5-10分鐘左右,之後就處理防線,即「Gogogo」後約15分鐘左右,但實際冇記錄。下命令是一個時間,確立是一個時間。2345時確立4條防線成立。尚未設立防線之前,已有部份同事自發在該些位置看守中。設防目的是保護警方人員及被捕示威者,亦令警方行動不受他人干擾。

1246午休至141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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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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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 (身分不詳,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控方覆問

🎥播放片段P007(g)

~播放至22:52:06時 (截圖成為MFI22)
證人同意見到片中火勢。控方指片段中23:24:00時亦為P008(c)爆炸的一刻。控方原不打算播放整條片段,劉官建議可快鏡播放至23:24:00時—控方截圖為MFI23。

~繼續播放至23:25:13 (截圖成為MFI24)
證人同意火勢細了,因已有消防到場。

~23:26:37時,見有強光射入 (截圖為MFI25);對應P008(c)2312時口述「Gogogo」的時間
證人回應主控提問,指警方所用的強力電筒同當時用的強力電筒的光柱類似。

~繼續播放至23:27:20 (截圖成為MFI26)
畫面中警員有戴頭燈作制服。

~繼續播放至23:27:29,對應P008(c) 23:23:17 警員近鏡入去之片段 (截圖成為MFI27)

~繼續播放至23:29:12,對應P008(c) 23:14:00 好多人出嚟坐喺地下的情況 (截圖成為MFI28)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總督察7930 曾霆斌(*已升警司)
案發時階級為總督察,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案發當日帶領刑事調查A、B兩隊

🔹控方主問

控方指證人口供中指出去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即2326時有圍捕行動,證人補充指是與D大隊同事行動。證人一向北推進、在約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位置(P0001(c)圖中的黃格範圍內)幫同事制伏過兩名示威者。證人應控方要求於圖上標示出兩位人士的被捕位置,列作MFI29。證人其後把該兩名被捕人士交給其他同事處理。

在推進開始後約10分鐘時間內,證人收到警司張嘉豪指示,需要在寶寧大廈外行人路位置設立THA。證人親自向刑偵同事發出指示:用攝影器材記低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中心前,需設立一入口、一出口,好讓相關人士有秩序及系統地進入臨時羈留中心。仔細運作交由沙展34974協助證人負責執行。證人供稱,當天自己工作結束,高級督察伍曼華(音)作拘捕。

據證人當晚親眼所見,印象中有刑事調查小隊隊員。當時證人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碧街方向向北行,見路上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隊員制服。

🔸D1律師盤問

📌關於THA
證人發出的指示限於進入TH人士需登記身份及影樣貌,同時亦希望將其衣着清楚記錄;指示不包括對每名THA內被捕人士搜身。不知道每人分別在哪個位置被捕或截停。

🔸D4律師盤問

證人由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南開始推進,忘記指示是否由擴音器發出,因身邊會有其他同事幫手「駁聲」,指揮官畀指示後身邊同事會幫手重複指令。證人稱指令簡單說「向北推進」,冇指定去邊度就停,自己亦冇指明去到邊度就停。證人確認主問時所言,不能確認何人有參與過程,亦不能確認被捕人的被捕位置,因同事冇每次即時作出報告。北至咸美頓街,南至窩打老道,東至碧街天仁茗茶,西至港鐵站,證人對圍封區沒有資料。

證人指當收到指示要設立THA時,位置於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彌敦道的行人路上,確實地點唔記得,但係彌敦道近碧街。證人在較早時間、於碧街窄巷時得悉兩名被截停人士需要救護車;當時證人的刑事調查隊同事在窄巷裡帶被控制人士出來,之後同事講過二人需要救護車。證人印象中,在張警司指示設立THA之前(講唔到幾多分鐘))有在現場聽到警員問被制服人士有冇人識急救。證人唔記得有冇一名女被截停人士被帶去需要救護人士附近。

🔸D6及D9律師盤問

證人沒有指示過要雙手扣索帶進入THA。對於辯方問到,如有警員帶一個冇上索帶人士去THA,是否有可能會有其他警員替該人上索帶,證人表示「幫唔到佢答」。

🔸D11律師盤問

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北,有唔少人被制服,但證人無法估計確實數字,「一定超過10個」。(劉官想釐清辯方所指的階段時間,辯方指根據主問環節,證人指「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制服」的那個時段。)證人指相關時段約有10-30人被制服;根據之後資料共有213人被捕。

除了約10-30人之外,證人不知道其他被捕人士在哪裡被制服,因警員將唔同地方制服人士都帶到TH,而人數較多,好多喺近碧街對開近彌敦道位置等候被捕人士安排帶至THA。證人澄清,不是完全不知道被捕人士被制服的位置,因為當時他見到碧街地鐵站口有人被制服後被帶出嚟。

🔸D13律師盤問

📌關於攝錄
證人沒有指示要搜身,亦沒有指示過,除了被捕人士的衣着和樣貌,如警員已搜到有關物品,入去TH前需要展示並攝錄;證人隨後補充,本案並非第一次掃蕩行動,警員已有一定經驗如何處理有關證物,所以自己指示冇咁仔細,會交由同事自己決定。就辯方律師問到,如果已搜到物品就錄低是否較為恰當,證人表示「不能代同事回答」。就證人自己的認知,一般而言如搜出有關證物而又有攝錄器材的話,盡可能應該記錄下來;惟證人亦強調,本案發生時情況依然變化中,所以處理方法「有機會唔一樣」,始終不能代同事回答。

🔸D15律師盤問

被捕人士未入THA之前的一段時間都有警員看守。女高級督察伍曼華(音)在盡可能快嘅情況下向THA人士宣布拘捕,然後被捕人士會被安排送去唔同警署處理。第一次是0130時左右,而證人無法明確說出213人由未入THA前到完成拘捕共花了多少時間,因為證人沒有紀錄。證人並非全程望住窄巷位置,觀察到的時間見到大概20-30人從窄巷被帶出,而當時證人身處彌敦道近碧街位置。

🔹控方覆問

刑事小隊同事告知證人有兩人需要叫白車。就較早前盤問時指「好似」聽到有警員提及現場需要急救員,證人表示當時是想盡快協助有需要醫療協助的人士。關於剛才指自己在窄巷望到20-30人是擠在窄巷裡頭,證人澄清不是一直在彌敦道行人路望入窄巷,所以並唔知道實際有幾多人。

120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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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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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傳召PW15 5618
總督察 温志豪(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其他機動部隊同事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在2326時進行圍捕和拘捕,2245時舆示威者對峙,期間制服 1男1女。
當時已有示威者在窄巷內,裡面有兩名戰術小隊警員,2345時在窄巷第一次見到D1。其間速龍小隊已成功控制在大巷和窄巷的示威者。警司張家豪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 ; 2355時封鎖線亦已設立。MF5 30圖片~ 證人看到窄卷有一大堆人士,他們趴或坐在地上,人數大約有50至70人。證人主要處理瞓在地上的示威者,其中一名示威者對證人的提問沒有反應,因此繼續顧察。

🔶️D2代表盤問
- MF5 30圖片 ~ 在窄巷看守示威者,被捕人士有需要會帶去醫療區,沒需要的帶去等候區,另一些人士被帶去拘捕區。有受傷, 呼吸困難的人士,警員會幫助解除裝備。

🔶️D?代表盤間 (好細聲聽唔到)
證人稱當時雙手按著其中一位女示威者是看到她對提問沒有反應,其後檢查她仍有呼吸和脈搏。
當時約有200名警員在場
,不確定其中20多名是速龍小隊隊員。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未設立醫療區前,在窄巷受傷的示威者會被帶到在「4.7」的位置。在濶巷和窄卷的示威者,有個別受傷者會被送去醫院治理。幫助解除的裝備有 : 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等。確認受傷人士有被除去最外層衣服。

🔶️D6代表盤問
有示威者想離開現場,但當時有煙以至他不能立即離開,之後被捕。證人否認想立即離開是合理解釋
,因為警員在現場巳經逗留45分鐘,應該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當時當事人是身在示威人群當中。

🔶️D8代表盤問
張家豪警司指示設立等候區,證人確認 證物P013圖片 ~ 因為被捕人士衆多,不需要接受治療的被帶去等候區。證人下屬共有三十多人 ; 重大事情會向他滙報,其他有關警長和警署警長的事情,會根據相關情況作出滙報。
對解除裝備沒有作出記錄。

🔶️D10代表盤問
不確定當時有多少示威者進入巷子。MF5 30圖片 中,示威者有秩序地排列,原因是已經被控制坐在地上,有些雙手放在頭上。證人否認他在進入窄巷前已經發生人疊人,也沒看到消防員把裡面的人逐一拉出來。

小休20分鐘
[1158] 續審

🔶️D11代表盤問(續)
證人確認之前看不到窄巷裡面的事況,2355時落指示設立封鎖線。同意沒有看到同事越過封鎖線出去拉示威者入來,0010時至0020張警司發出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證人否認張警司說沒有指示任何人設立醫療區和封鎖區的說法。其後證人集中處理醫療區裡的工作。當時等候區大約有70至80名人士。沒有就在窄巷裡的人士做記錄。目測濶巷裡有大約20至30名人士。

🔶️D13代表盤問
逗留在小巷期間有很多被扔棄的裝備,包括: 手套 口罩,豬咀和過濾器等。
不確定被棄的裝備數量比在窄巷裡的人士多。

🔷️主控覆問
🎥播放P049片段
- 約2345時去到窄巷,看片段當時有3至4名警員在窄巷裡面。當時在警方控制下,確認沒有問任何人士是否懂得急救和協助急救。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6 33131
譚志雄(音)

🔷️主間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拘捕和圍捕行動,當時成功截獲示威人士,他和其他警員有協助設立封鎖線。
證人和第一縱隊先做線,然後是第三縱隊在A2出口做防線,第4縱隊在寶寧大厦做防線。
主控提供草圖請證人在位置標示,以確認位置。

[1247]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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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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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主問 (續)
證物P013圖片是醫療區,其後D2隊接手看守。在等候區有點算人數,約有120人。證人解釋醫療區的運作 : 需要去醫院治理的被捕人士,會安排在醫療區等候,被分流,做文字記錄,然後由救護人員和警員協助送往醫院。D5是其中一個被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當日拘捕D5的女警是19521,其後陪同她送往廣華醫院治理,其間個人財物跟身。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於2355時設立防線,證人指揮隊員設立防線的位置。證人確認不會專注望著某一個位置,所以不知道有什麼人士被帶到醫療區,根據記錄前後共有三名人士 。在等候區時沒有作出記錄。

🔶️D3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大部分時間與温督察在一起。證人有參與其他佈防,冇直接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士,亦聽不到期間有人問 有人是否懂得急救。在0105時開始管理醫療區,期時救護員已經到場,之前有警員帶過一些被捕人士去檢查傷勢。

🔶️D5
0015時還沒設立醫療區,
不清楚當時D5已經瞓在該區,在醫療區設立前已經有幾名人士瞓在區內。如果有被捕人士需要去醫院治理,會安排同事陪同傷者和救護員一起先去醫院。沒聽到有男警問D5有冇事,確認2030時D5已被送往廣華醫院。

🔶️D6, D9代表盤問
🎥P049片段
- 片段中在廣豐人民找換店位置的被捕人冇索上索帶,有手擺頭後方的人士亦没有,從片段中看到在巷內共3人也沒有被索上,前後看到共有十人手腕冇索帶。證人否認接受在等候區時冇被上索帶,原因可能是混亂中遺漏。不知他們隨後何時被索上,因為不是他處理。

🔶️D11代表盤問
更正,目測被捕人士約為60人。2019年11月21落的書面口供,畫的草圖證物P0124,解釋草圖碧街位置已有同事覆蓋。
等候區有120人,其中60人來自窄巷。

小休10分鐘
[1601] 開庭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
- 2345時在封鎖線位置,其間有戴上頭燈的警員在,有警員行向砵蘭街方向。

- 證人作供完畢 -

🔶️D11代表爭議他的當事人不是在被捕區域被捕。

控方說如果找不到共識,解決唔到,只能花很多時間播片引證,亦稱冇人被警員從外面被拉入封鎖線。

明天繼續處理爭議,然後傳召下一位證人。

[1626]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4日 星期五 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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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17 警司16306 梁家俊(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是D3小隊指揮官,負責衝刺和拘捕行動。2242時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2326時多次舉起黑旗和橙旗,並用大聲公發出口頭警告。

衝刺後不久,證人見到彌敦道與匯豐對開行人路有拘捕行動,但不肯定是否同事。控方展示P001c地圖,顯示碧街地鐵站A1及A2出口,再上是咸美頓街,中間比較闊的是彌敦道。A2碧街有速龍進入彌敦道,證人沒有見到D3隊同事需沿彌敦道轉右進入A2出口碧街追截示威者—證人自己沒有這樣做,亦沒有聽過任何隊員向他匯報有如此做追截。他有聽過曾出現對峙情況。

在整個行動之中,證人沒有見過、亦沒有聽過隊員匯報,曾有警員需要超越警方位置去追截或者拉返咸美頓街以南地方的示威者入返警方位置。證人知道圖中橙色位置的地鐵站出口曾經設立警方防線,有警員駐守,但自己沒有親眼見過。整個行動中,證人從來沒見過有同事需要出去捉拿示威者返入防線之內,亦沒有聽過這樣的匯報。

當大部份示威者已從彌敦道北逃去,因為要控制已被同事控制到的示威者,與及控制現場,所以警方沒有再推進。在衝前行動之前,證人於2330時已收到張嘉豪警司指示,需要負責設立臨時封鎖線;他有執行指示,指派2951在寶寧大廈彌敦道外的行人路和慢線車路設封鎖線,亦有見到下屬這樣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並指派其他隊員看守封鎖線外,防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進入或者離開封鎖線範圍,不受他人干擾。其後於2351時這個範圍正式成為了臨時羈留區THA。證人確認P013草圖顯示了當晚THA的位置。

證人有發出指示,如何安排被截停人士進入THA:他安排兩位警長3273、5132從油麻地港鐵站A1與碧街位置帶去THA入口,其間禁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干擾及防止被捕人逃去;他們是一批一批人咁帶去,大約8-10個人一批。其間證人自己在監察THA封鎖線運作。證人同意,THA於0533時完成任務後關閉。

🔸D1代表盤問

證人並不知道,個別被帶入去人士之前在哪裡被發現。證人帶領的小隊沒有進行作搜身及檢取物件。

🔸D6、D9代表盤問

較早前在主問時提及行動中好快截到示威者,證人親眼見D連同事由埋去到控制住示威者大概有3-4個左右,因自己行得較前;沿途都有示威者被他的隊員或速龍制服。當刻證人自己在寶寧大廈外位置,但實際位置不記得,於日本城下方。證人見到的情況是其他同事已將示威者㩒落地上,而不是追截或截停的過程。

以D大隊計算,證人是在隊頭;去到彌敦道交界位時,沒有速龍比證人早到去追截示威者。當時證人見到速龍在A1出口附近控制到一班示威者,A2出口則沒有留意。關於在主問時表示沒有見過隊員越過咸美頓街追示威者,證人澄清自己本人沒有去過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所以主問時他的說法只是「冇見到」。證人沒有親自去過交界位的防線。

🔸D7代表盤問(內容從缺)

🔸D11代表盤問

THA封鎖線是在彌敦道範圍;證人有聽過,知道外圍有其他封鎖線,而他自己所負責設立的是在封鎖區內再設封鎖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當時封鎖區內有不是處理THA的人士,但證人冇見過唔係同事或被羈留人士在那裡。證人在THA內沒有見過記者,在彌敦道範圍就曾經見過有記者。

證人見證到同事控制示威者過程的大將有3-4個人,只見已控制的畫面就30個人左右。證人知道當晚共有二百幾人被捕;由於證人的隊伍主要行得比較前,所以證人冇見到其他百幾人被捕情況。證人的隊伍最前都冇行到咸美頓街。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8(表列證人10) 督察12713 黎家樂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2小隊副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天曾作推進、拘捕行動的位置是在甘肅街,比其他3隊溜後。證人知道警方與黃格以北的示威者對峙。2300時他收到消息,警方彈藥用盡。2331時他沒有與隊伍一起,而是與其他小隊的人一起。黃格對峙前在彌敦道北。根據P001c地圖,彌敦道左邊、黃格左方是窩打老道西。2326時證人收到指令要推進;只有D1、D3及D4隊向前,D2隊則沿彌敦道左轉進入窩打老道、即黃格左邊向果欄方向。P001c圖中的左方有兩個地鐵站出口(放大圖列為MFI36)。有B、D1和D2出入口,證人小隊左轉後行了大概10米。證人按劉官建議在圖上畫出路線,列為證物P0125。

2326時一齊衝,一轉入去、約1分鐘內就設立防線,故估計設防線的時間為大約2327時,目的是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警方範圍,防止襲擊以北推進警員的後方,即包抄。呈堂影片未到指令「Gogogo」前已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警方一開始衝前,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北向圖上,另一些左轉入黃格、即窩打老道西行,即果欄方向繼續向西跑。因應證人小隊左轉,有些示威者繼續向西走,小部份走入砵蘭街內街。證人印象中沒有再出現對峙場面;無論是證人在現場親眼所見抑或同僚匯報,當時都沒有需要由同事出防線以外帶示威者進入防線內。

證人指同日2342時收到D隊隊長張警司叫自己到咸美頓街面向彌敦道設防線,帶D2隊到咸美頓街,沒有向北越過咸美頓街。證人率領小隊到達之前,有其他警員已在彌敦道咸美頓街做防衛工作,但證人沒有詳細記錄係咩隊員;該些警員部份面向北方、即太子。當時其他警員一樣未過咸美頓街。證人到達之後,因應有其他示威人士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集結,警方以checkline一條橫線橫跨彌敦道;防線面向太子方向。P001c圖上方、即彌敦道近登打士街位置,有示威人士集結。所以警方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集結於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同時避免被制伏於碧街的示威者被搶或逃走。

在咸美頓街至碧街對峙範圍之內,證人既沒有親眼見過、亦沒有收到匯報,曾有任何隊員超越此範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之中。1119日的凌晨大概0008時,證人D2小隊的工作由九龍西衝鋒隊第一和第四小隊接替;0020時收到D大隊指示,由D2小隊去碧街地鐵站出口接替D1小隊看守封鎖線。彌敦道登打士街仍有對峙情況;當時警方已設立防線。根據P026,0100時A1出口已有橙帶;證人0020收指示後去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時並無特別留意有冇橙帶,因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被制服於A1出口附近,所以當刻他先確認所有示威者冇機會逃走,後期才留意A1對開碧街狀況。後期他有印象有橙帶。

證人小隊約0021左右到達A1出口,分成3隊用逆時針方式包圍地鐵站出口;證人沒有記錄正式確立防線的時間,各中隊都係一收到指示就照做。A1出口的防線最近西面。證人在場親眼見到的狀態下,沒有同事曾經越過示威者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亦沒有隊員向證人作出此匯報。

🎥播放P007h東南樓片段:00:22:25,畫面上對住A1出口位置。播放13秒至00:22:38,截圖為MFI37。

🔸D1代表盤問

0020時到碧街,證人沒有被制服人士的資料。

🔸D11代表盤問

收到「Gogogo」指令後,證人的小隊轉左,之後北上沿彌敦道至碧街。原本由證人小隊負責、近果欄的防線,其後由總部安排的同事來接替,證人離開時有確認有警車來到才離開咸美頓街。證人沒有記錄由哪隊接替,講唔到由哪隊看管防線,亦不知道該隊做了什麼。

證人不知道2343時前發生什麼事。0008時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防線交由衝鋒隊接手;證人於0020時才收到指示要到碧街行動,0008-0020期間就返回防線後方,沒有專注防線。(*按:臨時直播員已盡力抄寫,惟部分內容有遺漏,請見諒。)就警員在哪種情況需要向上級作出匯報,證人指唔需要細緻到咁都要匯報。是case by case。辯方律師問「有冇指令如出面有暴動都唔可以出去拉?」證人只回應「有同佢哋講,如離開範圍會影響當時工作需盡快匯報」;就辯方假設如見到10個疑似示威者對同事作出攻擊的情況,證人表示在此情況無需指示就會防衛。一般情況下,如果警員有合理懷疑有人犯法就會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關於剛才辯方盤問時就合理懷疑的假設性問題,案發當晚實際情況是:碧街被制服示威者眾多,證人小隊看管被截人士的人手非常緊絀,當晚受到不同攻擊,證人亦有同同事講,如需離開指派工作崗位需先告知及不可自行離開崗位。不可自己走開的原因是警員當事任務是要看管被制服示威者,包括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內街如砵蘭街有好多示威者遊走。證人不相信同事會在未向其匯報、而且面向一個或10個示威者會貿然離開工作崗位;事實上,當晚亦沒有人向他作出這種匯報。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9 督察15862 韓繼榮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小隊指揮官

主問、盤問及覆問內容按此

-證人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9/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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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前內容從缺】

控方讀出證人書面供詞,描述油麻地地鐵站在2019年11月18日損毀情況。

1055休庭預備匿名證人作供事宜

1123再開庭
控方指所有速龍小隊均受匿名令保護。

傳召PW20 總督察A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是速龍小隊主管,案發當晚2300時於太子警察遊樂會待命。有出去案發現場的隊員約30多人,但實際多過這個數目。當晚身穿制服行動,證人認為一般人能辨認為警員。2300時證人收到上級通知,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為數過百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包括拋擲汽油彈、堵路,需要速龍協助圍捕。

小隊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推進去彌敦道碧街交界位置,希望可做到攔截效果並進行拘捕;大部份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同機動部隊同事對峙,於是證人同機動部隊同事講點做拘捕行動:PTU由窩打老道碧街推進,沿彌敦道碧街東向西攔截;速龍分別坐2部白色警方旅遊巴,約2325時到達,有用通訊機講小隊已到達。證人坐頭車,唔係第一個落車,有其他隊員在前;證人大約在中間位置。落車後證人沿碧街以跑速向彌敦道方向推進,到交界時望向左邊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位。

證人由東面碧街跑出到彌敦道到交界、即天仁茗茶,睇到部份示威者直向北逃走中。證人見到堵路汽油彈;示威者喺南北2線都有,但大部份在北行線。證人在天仁茗茶時集中望向交界同正前方。由南向北衝前的示威者超過100人,大部份着長衫褲,有保護衣物如眼罩,大部份為深色,有d有背囊,有d有頭盔、豬咀防毒面具,冇特別留意手腳。

當時現場多人,證人與隊員橫跨中間分隔線,自己未到A1出口時已拘捕其中一名示威者,把該人按在行人路中間位置。由於人流由南向北上,現場多人,證人面向窩打老道方向。證人拘捕的人衣着都有眼罩、保護衣物、長衫褲。證人再睇返黃格見到有人逃跑緊,再見到一名男士衣着差唔多,向他的方向走來,驚佢搶犯及對自己有危險,所以一手㩒底佢;當時第一名被制服人士仲喺證人控制範圍。

證人指大部份示威者由南向北即向咸美頓街方向走,但因自己由碧街東向西,現場好多人由南向北。證人意識到西面人手薄弱,之後用通訊機叫同事喺碧街西做封鎖, 但冇講確實位置;因西面是示威者其中一個逃跑方向,所以是其中一個考慮。控制示威者在行人路同馬路度,唔肯定有冇人入地鐵站A1向寶寧大廈的小巷,但見有人向果度逃走。

證人落命令叫隊員去西面,實際唔知佢地有冇咁做,但最後知道有設立到封鎖線,有同事看守住。叫同事去碧街A1出口對出位置攔截,以他後期所知其中一名同事有被示威者掉汽油彈。證人控制前述2名疑犯時畀指示設封鎖線;由落車衝同㩒犯用左3-4分鐘,隨即畀指示。證人到碧街彌敦道交界時,親眼見到PTU己在向北推進。

控制2名犯人後,證人見到機動部隊同事大部份到A1出口外,現場已穩定;疑犯已鎖住,將佢靠近A1牆、面向牆,等候THA成立作疑犯交收。證人知道其他速龍有攔截到其他疑犯;他用通訊機叫佢地繼續看守,等THA成立後有秩序送去THA交收。0025時,證人將自己控制的2名疑犯交入THA,亦已知同事有將其他疑犯交THA。

證人在第2個位置時,示威者依然由南向北繼續逃走,原本跑緊果d有d係跑過左他原本的位置,去了咸美頓街方向;由南向北示威者人數都係超過100人,跑果時係密集。安利大廈闊巷有示威者走了入去;有示威者經過證人身旁跑了入去。

🔸D5代表盤問:
證人位置1時向南觀察,寶寧大廈同A1出口、彌敦道北未到窄巷,見唔到有人企喺果度。在 2號位㩒犯時,證人見唔到北行線有人訓喺地下。辯方指出:其實喺約2326時,彌敦道北未到窄巷、即寶寧大廈對出行人路或北行線,有一名女子被撞低訓左喺地;證人表示見唔到。

🔸D6、D9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有33人出動。推進時大部份隊員(超過15個)向彌敦道,小部份去東方街。就辯方「如市民見到15個以上警員衝埋同一方向驚唔驚?」、「以當時社會環境,市民對警察不信任,有警衝來就跑。」及「人跑我就跑,係羊群心理?」的提問,證人皆以「冇評論」作為回應。

🔸D11代表盤問:
因有示威者由南向北跑,證人都有機會留意經過他身旁的示威者,但咸美頓街留意唔到。證人冇資料速龍截了幾多示威者,冇資料喺邊截;有人匯報,但冇記錄。幾點截停冇資料。

🔸D12代表盤問:
證人及隊員喺碧街東衝去碧街西時段,大部份人由南向北逃走,證人留意到有人向果欄方向離開。(劉官:identify唔到係咪市民,用「有人」較適合。)以證人記憶冇乜人由東向西逃跑。證人亦指會關注地圖黃格仔位置,到左x位會關注正前方及黃格仔。

🔸D15代表盤問:
證人指唔記得實際隊員在邊拘捕。有部份同事有拘捕,但實際喺邊講唔到。

🔹控方覆問

-PW20作供完畢-

休庭至1405再開

1428下午開庭

控方申請將速龍人名表列為MFI39。

傳召PW21 警員A5

證人證供詳細內容按此

164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1/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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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偵緝警署警長 PW24 隸屬東九龍A隊
- 當日參與 踏浪者行動,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當時看到十多名示威者被制服,被制服的人士並不是現在的被告。十多名被制服的示威者被帶到去萬福金行集合,其後被帶去臨時拘留區處理。
主控請證人在草圖標示十多名被制服人士在萬福金行的位置。

🔶️各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25 高級消防隊長 黃(音)
- 現駐守馬頭涌消防局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260時處理一宗二級火警,該火警為自動報告火警事件。由於油麻地同事處理另一宗火災事件,所以當時
駐守於馬頭涌消防局的消防員負責執勤。
介乎彌敦道近真光書院有路障,因此下車步行去港鐵B出口,當時B出口已被
綁住和有磚頭不能進入,因此派了2名隊員往A1出口處理火警。而在A2出口已有警察先到達現場。示威者當時向著旺角方向跑 ; 證人被滙報A1出口發生火警,消防員利用手中的滅火筒滅火。
A1出口與寶寧大廈中間的窄巷發生人疊人事件,目測人疊人高度約1.7米,當刻隨即滙報需要增援。證人相信是人群跑向碧街絆倒導致事件。消防員從上到下一個一個拉被疊的人士出來帶去一邊,然後被警方接管。當時消防醫療隊亦已經到達現場。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當刻沒有為被救出的人做記錄。

🔶️D2代表盤問
從A2出口去到碧街用了8分鐘時間,證人記不起現場大概有多少人,也記不起他們的衣著和顏色。期間有看到有人從A2橫過去A1出口。

🔶️D5代表盤問

🔶️D6,9 代表盤問
人疊人大約維持了10分鐘。

🔶️D10代表盤問
不知道人疊人有多少層,只知道和他的身高相若是1.7米,是縱橫交錯地疊住。警員當時只是駐守,沒有提供協助。

🔶️D11代表盤問
傷者共有30多名。

🔶️D13
抬出傷者的時候,傷者是衣衫不整,證人沒留意到他們的背包是否打開,有不是事主的物件在裡面不出為奇 ; 窄巷地下有很多雜物,但沒刻意留意那些是什麼物件。

🔶️D15代表盤問
成個窄巷有三十幾名受傷人士。

🔷️主控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0分鐘
[1609] 開庭

傳召PW26 21982 衝鋒隊隊長 譚建新(音)
- 當時指揮官

🔷️主問
當日2357時到達現場,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示威者對峙,目測示威者約有800至1000人。示威者當時投擲雜物,汽油彈,燃燒雜物和招牌。之後向太子方向推進,沿彌敦道到茘枝角道,警察到達茘角道後離開現場,因示威者已被驅散。在咸美頓街接管防線的位置,沒有拉示威者入防線內。其後衝鋒隊接管防線向北推進,推進至鼓油街拘捕了8名人士,被帶去旺角署。

- 證人作供完畢 -

🔷️主控聲稱進度良好,估計星期五案件會完結。

[162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0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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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 今天下午連直播員只得2名旁聽 + 3名親屬。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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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補充資料 :
控方增加證人,需時2天盤問。
控方團隊有人確診,證物和法庭(五樓四庭)需要深層清潔。

小休15分鐘
[1028] 續審

案件管理 :
部分被告會作供及有事實證人。

明天不能使用八庭 ; 系統搬上搬落會花時間,所以今天審訊到此為止。明天應該返回四庭續審。

[1037]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1日 09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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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証人 A33
- 不在證人列表內

保密令 : 任何人不可報導證人身份,描述和相關資料。家屬和公眾人士坐在延伸庭觀看直播。

🔷️主問

🔶️D11代表盤問

🔶️D12代表盤問
- 播放片段
- 負責拘捕和掃蕩行動,會帶備大型胡椒噴霧。
在執勤時沒有向任何人使用過。

🔶️D14代表盤問
- 頭上有顏色小燈以分辨小隊,部門有很多人,他們小隊只是其中一部分。
MF5 48圖片
- 有機會長官會配戴特別燈號。

🔶️D15代表盤問
🎥播放片段
- 證人熟悉A1和A2出口,左邊A1出口兩邊有兩條通道(濶巷和窄巷)。從片段中看到有一名警員使用胡椒噴劑,證人聲稱確定。

小休,[1158] 續審

🔶️D15代表盤問(續)
手持裝備只有大和小胡椒噴劑。片段中看不到是什麼人發出,不確定是胡椒噴劑。

🔷️主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28 高級消防隊長 温建良(音)
- 案發時和現在駐守旺角消防局

🔷️主問
- 指揮中心接報因油麻地港鐵站有大量傷者事故,需要旺角升降台 ; 附近有堵路以致消防車不能抵達現場,因此帶同急救工具前往A1出口救援。當時油麻地升降台正在處理其他緊急事故,不能執勤。於0000時見到馬頭涌高級消防隊長黃旗,了解事件後,得到在場警員允許協助救援。現場見到被捕人士踎在地下,面向建築物,雙手被手扣或索帶綁住,消防員逐一為在場人士進行檢查,移動傷者卻需要得到在場警務人員允許。傷者有26男7女,經初步治理後被分流,再用救車送去醫院。

🔶️D5代表盤問
證人沒看到在安利大廈,寶寧大廈與彌敦道交介
有人瞓在地上而沒有綁上索帶。不排除檢查時會脱去傷者上衣。證人不知道有一名傷者被消防員用步行方式送去廣華醫院治理。

🔶️D6,D9代表盤問
證人回答「大量傷者事故」是術語,4名傷者以上,被稱為「大量傷者」。

🔶️D13代表盤問
盤問證人離開現場的時間。證人沒有印象,沒有聽過傷者曾要求給與錫紙保暖。

🔷️主覆問
確認有傷者上衣被脱去,不確定個人財物怎樣處理。

- 證人作供完畢 -

[1235] 午休

[1415]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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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開庭

傳召警長 34974 胡樹興
-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調查科

🔷️主問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推進。
2335時訓示設立臨時拘留區,負責登記和看守被捕人士。在臨時拘留區同事在入口做記錄和經過 ; 另有同事做拍攝記錄,記錄被捕人士身份証,名字和押解警員資料。被押解者財物跟身。被告會在手掌寫上編號作識別。
當日共有92名人士曾經進入臨時拘留區,當中88名人士用警車押解去警署,另外4名人士送去醫療區處理,被拘捕的第2批共99人亦被押解到警署。D1屬於第一批被捕人士 ; D13屬於第二批被捕人士。

🔶️D1代表盤問
在臨時拘留區不會向被捕人士搜身。

🔶️D7代表盤問
確認有搜身和登記。

🔶️D15代表盤問
做記錄的是警員7443。
押解的是3273警長。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PW30 19521
- 現駐守秀茂坪警署

🔷️主問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推進及拘捕。
警署警長指示在醫療區處理被告D5。證人稱當時被告穿長袖黑色外套、黑色手袖、粉白色鞋和藍色背包。被告當時頭部受傷需要治理,接受初步治療後,身上被搜出身份証和搜查是否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搜出物包括 : 急救物品、紅色外套和口罩等。期後被急救員用擔架抬離現場步行去廣華醫院治理。0159時治理完畢被送去外科病房,換出來的衣服交押解警員保管,期間有和D5點算財物,後把所有財物放在醫院提供的白色膠袋内。

🔶️D5代表盤問
第一眼見到被告是穿黑色衫,黑色褲,粉白色波鞋和黑色手袖。證人稱黑色下身衣物是緊身褲,不同意當時穿黑色牛仔褲,不同意是短黑色手袖,亦不同意只戴了一隻手袖。庭上檢視證物 : 包括黑色手袖和黑色長褲,證實手袖只有一隻薄似被剪開了的布,不同意是黑色牛仔褲,當時看到的是緊身褲,是牛仔褲款式,有被剪爛過的痕跡。檢查衣物時沒發現有打火機。
證人不同意 證人供詞記錄和警方的證物有些地方不同,不同意背包裡有條黑短牛仔褲,不肯定紗布的數量,記不起書面證供說有2支生理鹽水,當時數的卻是一支,同意根本冇棉花,當時數口罩數量是一個,而事實是兩個。否認在協助另一名被捕人士時把證物溝亂。
急救員沒有除過被告D5的任何衣物,D5曾告訴急救員被人踩過。在急症室看病時其實是身穿深藍色短袖T恤,紅色衛衣,當時醫生剪開手袖和牛仔褲檢查。

🔷️主覆問
檢視證物 : 確認長褲是當初看到被告穿的一樣。但辯方質疑證物是否與另一名被告歐玉亭調亂。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31 WTC22889 鍾正雯(音)
- 現駐守將軍澳刑事調查隊

🔷️主問
當日被派去廣華醫院看守被告D5。當時被告的個人物品是用膠袋盛載著。1617時D5母親到來,母親帶了衣物供被告替換,期後證物警員到來檢取證物,將整袋證物交與警員15777。證物完成交收後D5和母親簽署確認。

🔶️D5代表盤問
1420時接替女警看守D5
,記事册卻寫錯被告名字。自己沒有打開點算證物,但上手女警15777在她面前有點算過。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32  PC15777 陳浩俊(音)
- 現駐守新界荃灣區防止罪案科

🔷️主問
當日接到訓示到廣華醫院處理被告D5證物。
被告因為年輕,需要監護人下班後到來陪同做證物檢取,被告確認物品是屬於她後,警員在警察記事册寫下所有物品, 被告和母親簽署核實。證人告誡物品與案件有關,用以做呈堂證物。在醫院檢取證物時,被告沒有表示有屬於她的物品在裡面。警員完成後在1750時把證物帶到去九龍東刑事總部。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寫證物列表是抄 24889的記錄,抄之前已經展示給D5和林母看。期後整袋證物交給14902後,再沒有看過證物。
後來更正是因為在2019年12月16日的第一份口供發現寫錯,睇返記事册後在2021年4月22日作出更正,更正事項是原本記錄的黑色T恤,更改為黑色有帽外套。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他謊話連篇。

🔷️主覆問
證人抄襲是因為當時病房好多人,有病人、 護士、醫生和警員等,為了快㨗記錄所以抄襲。期後作出更正。

- 證人作供完畢 -

[1709]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4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6/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傳召 鍾家傑督察作供(續)
🔶️D1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
🔷️主覆問
主控重新確認「臨時拘留區」是在訓示室 ; 而「臨時拘留室」是在報案室。
實際檢舉是由刑偵同事負責。進行快速搜身目的是及早找出是否有傷害人的物品和及早作出辨別。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5分鐘
[1124] 續審

傳召警員 WT1706 洪善琳(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048時在秀茂坪警署為被捕人D13拍攝照片及檢取物品。庭上檢視證物包括 : 一隻灰手套、白色勞工手套、黑色口罩、黑色短T、黑色波鞋和電話。
當日警員檢取證物後,會拍照記錄,後發出「簽收物品確認書」給被告,然後雙方簽署確認。期間沒有接獲投訴有不屬於被捕人士的物品在裡面。有人會帶衣物給被捕人士更換 ; 而換出來的衣物會檢取做證物。證物於2019年11月19日1242時交去秀茂坪警署證物室。
期間證人有處理另一名被捕人士D10的證物。2019年11月19日同在203室拍攝及處理證物,包括 : 手提電話、電話卡、黑色波鞋、黑色外套、黑色短褲。有簽署物品確認書,被捕人士沒有作出投訴有不屬於被捕人士的物品在裡面。證物期後交去秀茂坪警署證物室。於12月24日0930時D10的證物被另一警員TDC17841要求拍照做記錄,因此證人返回警署交給同事拍攝,後把證物放回房間。辯方質疑為何後來拍攝的證物不在袋裡,證人稱有把物品放在獨立房間保管,物品每項包裝好,用黃色卡子做記錄,釘在證物袋上。
證人亦有處理被捕人士D12的證物,是一支黑色鐳射筆,於1512時拍攝及檢取,期間有開著過並發出藍光,D12確認鐳射筆是屬於他擁有,並簽署確認。

🔶️D10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

- 證人作供未完,午休後繼續 -

[1246] 午休
[141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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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D5 繼續作供

🔶️D5代表覆問(續)
店舖關門後需一小時收拾店舖內所有物品。287X站沒有巴士行駛,D5不同意向南行也是沒有巴士。在草圖畫上 前往碧街的路線,標示巴士站位置和標示被撞低的位置。

- 證人作供完畢 -

承認事實:
D6代表讀出承認事實,承認事實中D9亦有相關。
CCTV幾幅截圖及拍攝道路情況的截圖,截圖的目的 : 在圖中看到好多人横過馬路 ; 亦看到先後有幾輛的士。

🔶️D6代表傳召證人 何小姐

證人與D6是情侶關係,曾一起工作。辯方文件冊4項目錄,其中涉及工作記錄卡和數碼相片。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D6正處於冷淡期,在11月尾分手,在11月還未分手時認識了新男友,新男友案發當天往公司接她下班,在東薈城商場遇見D6,證人當時好驚慌轉身便走。先到新男友位於茘景住所取東西,後往旺角交收波鞋。其後不時用 "Find your friend" App 搜尋D6的位置,1815時完成波鞋交收,當時身處朗豪坊再透過"find my friend" app見到D6在太子附近,之後去奧海城, 最後去到一號銀海 海濱坐下。2100時左右再搜尋D6位置,搜尋到D6在樱桃街公園附近,不時查看位置是因為當時還未與D6分手,驚怕D6會追蹤她的位置。1045時證人和新男友租到一間時鐘酒店,决定步行前往。凌晨1213時發現D6企在酒店對面街,之後在5分鐘內不斷搜尋D6的位置,凌晨0115時 check out,受不住D6這種跟蹤行為,對新男友說出D6跟蹤他們,準備check out後舆D6對質, 再搜尋發現D6身處寶寧大廈中間位置,期後行經碧街向廣華醫院方向乘的士回家。抵達家門後凌晨0130時搜尋D6,他仍然身處寶寧大廈中間。

小休35分鐘
[1204] 開庭

🔷️主控盤問
當日不斷用 app 查看 D6位置,雖然處於冷淡期 ,感覺D6還是緊張證人,仍然想維持大家的情侶關係。證人雖然不時搜尋D6的位置,但她不同意D6也有搜尋她,承認從1615時至凌晨0130時同搜尋D6位置達11至12次。不同意從海濱公園行去酒店必經樱桃街公園,因為有另一條路可以到達。2019年證人當時為IVE學生,由於社會事件,學校已經停課,家人有勸告她上班和上學要小心點兒。

小休10分鐘
[1303] 開庭

🔷️主控盤問(續)
當時知道理大被示威者佔據,證人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也不知道示威者在油尖旺附近是否有堵路,只知道有些地方有人群聚集,同意有些他方被堵塞行不到。從海濱公園行去酒店需時約30分鐘,看到有好多人聚集,好似有留意到在彌敦道冇車輛行駛。主問是否看到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走,沿途見到地上有磚頭和黑衣人,是否有聽到汽油彈的爆炸聲?證人只記得當時好嘈,不知道那些是什麼聲音,西洋菜街南有條小巷去到碧街,好似有聽到擲雜物的聲音,記不起看到人群是聚集在彌敦道碧街位置,記得人數是不少,證人指出因為與佢無關,所以當時唔係好驚。到達酒店第一次搜尋D6位置是1215時。證人不同意為了幫助D6解圍,口供是虛構的。

- 證人作供完畢 -

同意事實 :
🎥D6代表播放有關東南樓三幅截圖的片段 。

[1350]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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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D5證人 曾先生作供
🔶️D5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30歲,職業為商人,經營樓上咖啡店,店舖特式  : 內有很多貓咪生活,平均約有50隻。餐廳全職 + 兼職員工共有8名,兼職員工負責照顧貓咪。
D5從2019年5月開始在咖啡店兼職, 在11月尾失去聯絡。
證人知悉2019年11月18前發生理大事件,11月18日當天有營業,時間從正午12時至晚上7時關門,提早關門原因是當天客人稀少。D5當天工作時間是晚上6時至11時,沒有提早下班是因為要留下來做貓咪護理。
🔷️主控盤問
2019年5月D5在網上應徵餐廳兼職工作,初時是做幫廚,期後證人知悉她有養貓咪,因此委派她負責埋貓咪護理工作。

確認相片 :
相片1 : 咖啡店入口
相片2 : 同層 X光化驗所

證人從新聞知悉理大事件,但是沒有太大感覺,看新聞報導警員和示威者有激烈對抗。同意有視察周圍環境,例如附近店舖是否營業和附近是否有堵路等。同意18日前有些日子沒有營業。主控截圖指出 : 11月10日咖啡店在FB貼文「全民三罷,爭你一個」、11月11日曾全日休息、11月12日提早關門,11月13日全日休息,並在FB貼出「香港人反抗」貼文。確認11月 14日貼文貼出「繼續三罷」, 並於晚上6時關門。雖然店舖提早關門,但貓咪護理同事和清潔人員仍要繼續上班。同意社會事件發烤了幾個月,產生自稱為藍及黃店,同意經營的咖啡店是屬黃店,可是在招聘時沒有考慮員工的政治取向,而是以有工作相關經驗優先考慮,不同意工作和招聘有政治取向。同意在咖啡店樓下不時有示威活動,放催淚煙等,但是當日冇乜示威活動,有印象是因為當晚慶祝生日。不同意與D5不是員工關係,不同意為了幫助D5解圍而偏幫她。

- 證人作供完畢 -

下午進度

▶️D8證人 王先生作供
🔶️D8代表主問
🔷️主控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明天繼續 。
(詳情後補)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星期五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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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控方呈交新案例 CACC159/2022,藉以加強控方立場:
1)環境證供證據所產生的累積效應。
2)在被告不作供下,只有控方提出的證據,因而加強了法庭可作的推論。再者,由於被告面對這些不利的情況選擇不作供,法庭沒有任何相反證據削弱控方的有罪推論。
(註:該案為 #1119尖沙咀,上訴人 梁(44) 於2022年7月30日經審訊後被判處監禁41個月,昨天提上訴許可申請被拒。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052&currpage=T)

📌警方到達及設立防線的時間
控方指出由於不同證人對設立A至D防線的時間不同,認為部份證人混淆到達及立設防線的時間。綜合控方證物片段。控方正式設立防線的澄清:防線A: 23:22、防線B: 23:28、防線C: 23:26及防線D: 23:27。

劉官會自行判斷各防線的設立時間。

🔶️辯方反映於開審前已尋求控方澄清,唯當時沒有共識。

除對書面陳詞有少許修改,控辯雙方沒有其他補充陳詞。

D13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0953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9日作裁決,全部被告以原有/新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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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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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
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
📌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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