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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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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馮(39)/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6:譚(21)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022年9月14日認罪還押:
D6:譚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95

🛑2022年10月17日認罪還押:
D2:歐陽, D3:古, D4:李, D5:張, D7:陳, D8:邱, D9:林, D10:林, D11:謝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2023年2月28日被裁定罪成:
D1:馮, D12:陳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048

————————
[10:08] 開庭

證物處理:與案件有關證物充公,其餘與案件無關證物歸還被告。

鄭官複述控方的案件背景、示威者行動、警方拘捕行動、12名被告各自被捕時狀況及被捕時隨身物品。引述終審法院對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鄭官亦複述辯方為12名被告求情時的背景、求情原因等。

鄭官指法庭必須打擊漠視社會利益、以暴力來達到目的、強加個人想法於社會的案件,處以阻嚇性懲處,以保障法治和執法者。縱使各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但仍須受罰。

鄭官續指本案有示威者使用汽油彈、硬物、雷射光、大型投擲器、對講機,暴動人士用傘陣與警方對抗,係受過訓練,顯示各人有預謀作出暴力行為,警方使用水砲車亦未散去,案情比梁天琦案嚴重。暴動歷時26分鐘,雖然時間比梁天琦案為短,莫非警方衝出拘捕眾人結束暴動,否則不會只發生26分鐘。而暴動現場有如小型戰場,正常市民不會置身於其中。示威地點為政總,代表示威者挑戰香港政府核心及警方地位,目無法紀,破壞法治基石,影響海外投資者對香港信心。

鄭官指,所有被告均不是各代表律師所說的參與程度低,無證據顯示使用武力,把各人的保護用具,如手套、護膝、行山杖等,視作為在主動攻擊時的用具,鄭官裁定各人並非只在暴動現場壯大聲勢的參與者,參與程度不是最低,判刑時須考慮整體暴動行為。

雖然同案 #0929金鐘 的其他被告已有在同級法院被判刑,鄭官表示同案案情未必與本案所見的相同,因此其他判刑不會對本案有約束性,亦無必要一成不變地跟從案例。梁天琦案言猶在耳,未有足夠阻嚇,鄭官表示:「必須重判!」

鄭官裁定本案量刑起點為5年4個月。不會因12名被告沒有案底或品格良好而給予額外減刑。

D1: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5年3個月。

D12:減刑1個半月,總刑期為62個月兩星期。

D2, D5, D6, D9:在審前覆核後,審訊前較早時間認罪,給予25%減刑,包括義務社會工作等折扣,總刑期為4年。

D3, D4, D7, D10:在審前覆核後的較後時間認罪,給予21.88%扣減即14個月,包括義務工作折扣,總刑期為50個月。

D11:本案與他行醫手法無關,認為被吊銷醫生牌照機會不大,不會因此而作出減刑。於開審前三天才表示控辯雙方達成案情共識,才於開審日認罪。考慮到被告在疫情期間主動協助抗疫,最終減刑25% ,總刑期為4年。

D8: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曾被警員打傷,但鄭官認為辯方說法與承認案情有別,反映被告無悔意。最終減刑20.3% 折扣,總刑期為51個月。

[11:40] 完

按:多名親友聽取判刑後,在庭外痛哭。希望各位親友堅強保重,照顧好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
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
[09:37]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隨後,鄭官問各認罪的被告是否明白和同意案情,各人均明白和同意,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簡單介紹各被告個人背景,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鄭官叫認罪的律師約期,休庭。

[11:55] 開庭
各認罪的被告律師要在11月17日呈交書面求情陳辭,在11月24日作口頭補充,D10 & D13 法庭會考慮攞報告,12月8日14:30作判刑。認罪的被告需要還押,D10 申請保釋處理求情信和覆疹,鄭官唔批,休庭讓律師團隊退庭。

[12:2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未有同意案情,D1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稱因在附件中有些微修改,鄭官追問,控方在一個月前畀咗文件,郭大狀今朝回覆,被鄭官指責浪費時間。

除咗三名被告之外,辯方沒有證人,D6律師已經和控方商議,控方不爭議片段和相片呈堂,D11對現場是否發生非法集結有爭議;鄭官指FACC 6 & 7 /2021 梁天琦一案的判辭,對非法集結有定義,交由控辯雙方處理。

控方申請提早休庭,與辯方商討同意案情,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1] 開庭

主控稱律政司就控罪未有指示,未仍然維持非法集結,今日不會傳召證人。宣讀開案陳辭,內容指控三名被告非法集結,描述在何處發現各被告,被截停搜查,當時衣著,拘捕,和身上搜出的物品,D3在警誠下,講保護手足。

🎥播片
獨媒片段,震寰路良運街一帶的情況,警方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用強白光向下照射,有人用雷射光照射上天台。

香港電台片段,第一段,見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外叫口號;防暴出場,舉藍旗,發警告。第二段,良運街外有人開遮,有人拆鐵欄,擺放在路中。

NowTV片段,從天橋向下拍攝良運街與良德街交界,逸生閣對出,有人把拆下的鐵欄放在路中,防暴出場,人群散去。

警方從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的片段。

兆軒苑逸生閣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好多人進入大堂,指出D3 & D6出現。

[15:55] 開案陳辭完畢,原本押後至明日09:30,控方申請在10:00開庭,以便與辯方商議承認事實,鄭官再次揶揄郭大狀,因他遲交,鄭官又點可以要求控方。

案件押後至明日(7/11) 10:00 在第九庭續審,三名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上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0:00] 開庭

控方呈上兩份承認事實,第一份與三名被告有關,第二份同D3 & D6 有關。

控方讀出第一份承認事實,讀得好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有網上貼文,號召市民去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試催淚彈

- D3 在10月30日21:45在逸生閣,被女警2229 盧恩如(音)截停,當時D3用T恤蒙面,穿黑免短袖上衣,手袖,手套,黑色長褲,黑色Nike 背包,手揸黃色過濾口罩。
- 女警2229搜身,在背包檢取一支噴漆,一個藍色泳鏡,一個黑色口罩,六支生理鹽水
- 22:08 時,警員19210 邱家傑(音)拘捕D3,警誡下有回答,10月31日00:40~01:18,做D3的第一份會面紀錄,01:18~01:50,做D3的第二份會面紀錄
- 23:35時,警員5890 劉志分(音)替D3 拍攝5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15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6 在10月30日21:43 在建生邨商場,被警員23911 截停,D6當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孭黑色背囊
- 21:47時 警員23911 搜身,在背囊檢取黑色手套,黑色盒和泳鏡
- D6 被拘捕,23:35~01:45,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6 拍攝4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7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11 在10月30日21:45 在良運街近燈柱FA2595,被陳定邦(音) 督察截停,D11當時戴藍色口罩,3M手套,穿黑色長袖衛衣,深色長褲,孭斜孭袋
- 21:48時,警員19141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拘捕D11
- 21:49時,警員19141搜身,檢取藍色口罩,灰色手套
- 23:30~01:45時,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11 拍攝5張相
- 11月1日 警員58721在D11家中檢取Nike鞋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8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2019年11月4~5日,偵緝警員8811 從互聯網下載公開媒體片段,包括Now 新聞,獨立媒體,香港電台,作出截圖

陳官叫暫停,表示跟唔到控方所講嘅相片,指示要修正。

[10:24~11:24] 休庭

控方修正好,在圖片加上證物編號,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 由香港電台和now 新聞片段截圖,指出相中人是D11
- 由警員15190 石永樂拍攝的片段,和文字描述,準確反映真實情況
- 逸生閣大堂(大門和郵箱位)的CCTV片段
- CCTV截圖指出D3
- 地政署地圖
- D3, D6, D11 均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讀得更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20:50,約200人集結在良運街近大興基地,叫「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人向警方射雷射光
- 約60名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基地正門集結
- 約晚上九時,X2 小隊高級督察吳慶昌警告散去
- 21:06~07 警告非法集結
- 21:10 支持者離開,示威無理會
- 21:11 再發警告非法集結,要散去,否則使用武力
- 21:30 示威行動升級拆鐵欄,架設路障
- 2019年10月30日 在大興行動基地發生非法集結

鄭官睇證物

[12:00] 傳召PW1 高級督察 吳慶昌(音)
🔹證人在當日係X2 小隊指揮官,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1月26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09:00早更,當值X2小隊指揮官,晚上8時X2 小隊在大興行動基地(Tai Hing Operation Base, THOB) 防備,20:50時在水馬範圍內,見有60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有人用咪嗌口號;在震寰路對面二三十米外有約200人聚集,多數著黑衫,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叫口號「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途人圍觀聚集。

走出THOB勸兩班人離去,21:06 在THOB 外用擴音器發警告,警告正在非法集結,叫60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21:07 在THOB 外用擴音器向200人發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展示藍旗,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示威人士無散去,繼續嗌「黑警死全家」、「死黑警」。21:08 小隊返回THOB觀察,21:10 走出THOB用擴音器警告60人,正參與非法集結,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該批人向青松方向離去。21:11 用擴音器向良運街200人警告,展示藍旗,警告使用武力,有人有遮蓋物品,不能辨別身份,警告要除口罩。21:13 小隊返回水馬內,觀察約20分鐘,見到有人在麥當勞對出拆欄杆,干擾交通燈,因為正在部署中,X大隊會支援,在THOB內等,知道有另外3個小隊在外圍青松路、建生邨、(另外一個聽唔到),X2小隊在THOB設防線,防止示威者逃去,拘捕完成後,帶X2 小隊返回THOB 內。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控方播出香港電台直播片段,見到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聚集,有黑衣人與他對駡,PW1兩次行出水馬外發警告,第二次之後支持政府人士離開。

🎥控方播出由警員15190拍攝的片段,由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引證PW1行出水馬外發第一次警告,約5分鐘後返回水馬內,片段完結。

[12:42] 🔸D3 律師盤問
PW1 熟悉大興行動基地附近的地方,有屋苑有商場,當日設立防線,但無封路,無封大廈,行車路與行人路可以自由走動。

PW1知道行動之前兩日,有不明氣體影響民居,有新聞報導,但唔知道有居民受氣睇影響,不適送院,唔知道有區議員要求警方調查,PW1無參與調查。

片段中認到自己,有戴防雷射光嘅護目鏡,因為上過天台觀察,有人用雷射光射向警署天台,因此戴防雷射光眼鏡,眼鏡由警察部發嘅,PW1無帶裝備遮掩口鼻,知道其他警員有,嗰啲係防火裝備,因為示威活動有人掟汽油彈,戴防火面罩保護面部,唔同意律師指面罩,可以避免氣體刺激,因為無過濾功能。

[12:50] 🔸D6 律師盤問
PW1在灣仔工作,因事件派去大興,知道大興對面係逸生閣,前面係建生商場,有輕鐵站在商場門口,行一分鐘到達,唔清楚30號晚九點健生商場有無封鎖,唔知道商店有無封,唔知道餐廳有無人,唔知道輕鐵站係咪正常運作。

X大隊的另外3隊人,不是在THOB內,係從外面過嚟。

[12:57] 🔸D11 律師盤問
10月28日和29日PW1都不在大興,答唔到28日大興有無不明氣體,在30號當日,唔知道有人在網上貼文去大興示威,律師指當日有200人聚集,係抗議不明氣體,PW1稱唔使考慮,只知道係未經批准集結,同意律師指當時有諗過可能係抗議,同意唔了解做乜抗議,但無申請,所以發警告,唔同意因為唔充分了解事情,所以警告係片面。

關於60支持者聚集,PW1唔識石房有,聽到有對駡5~10分鐘,但唔清楚,因為在水馬內。

返回水馬內觀察了約20分鐘,人群並未散去;律師指無干擾麥當勞前面嗰組交通燈呢件事(唔同意),律師指運作正常,PW1考慮後稱應該係,有車停,指出無受破壞,PW1答見唔到。

[13:08]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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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傳召PW2 警員 18309 梁家傑(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行動完畢,任務係大車看守員,20:30 在大興行動基地外,有大量人士聚集叫囂,設置路障,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21:30 從通信機得知,PYU X3 小隊於大興行動基地外作出警告,本隊由震寰路向大興行動基地掃蕩,見有數十人逃向兆軒苑,部份人黑衫黑褲,用本地話叫「走呀」,懷疑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追至相距約20米,人群繞過逸生閣,視線短暫受阻隔,見部份人衝入逸生閣,大叫走呀,見有隊員在前5米,後知係22935,思疑人群係非法集結人士,跟隨隊員跑入逸生閣,與人群相隔一米,逸生閣大門無鎖,有40名黑衣人進入電梯,指示佢哋出嚟,有人左望右望,有人縮埋一角,因為人手唔夠,指示全部人踎低,防止逃跑,後來隊員陸續到場,對人群作出調查。

22:17 指揮官遊天健宣布拘捕,PW2 協助X3小隊押解被捕人士到警署。

主要控引導PW2澄清,文中PYU應為PTU。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14:42] 🔸D3 律師盤問
任務係大車看守員,但不只是係看守大車,20:00前係在車上守候,20:00後有指示落車,到大興行動中心外等候。

PW2 唔記得大興行動中心一帶有冇封路,當時面對着一班示威者,唔記得中間有冇車經過。

陳官請PW2避席,指使唔使再問?PW1已經確立咗,附近一帶冇封路,控方亦無覆問,係唔係可以減省到?

PW2繼續,去到震寰路近兆軒苑,距離示威者20~30米,大家企喺度對峙,同意數十人之中有夾雜着唔同衣着嘅人,從通信機收到進行掃蕩,PW2就跑向示威者,佢哋向兆軒苑跑,開頭時在馬路,橫跨震寰路,跨過馬路與行人路之間嘅花槽,所經過嘅行人路有其他途人,同意追人群期間,有短暫視線阻隔,不能準確數到人數,追截過程中唔知有冇人加入或者離開人群,同意人群去到逸生閣大堂之前,大堂係有人,同意護唔到大堂嘅人從何而來,截查工作由其他隊員做。

[14:55] D6 & D11 律師無盤問,控方亦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長 1729 周成志(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18:36,督察遊天健在21:35通知X2 小隊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近兆軒苑有大量人群進入,21:45 進入逸生閣,截查可疑人士,22:17 隊員向PW3報告,有12名可疑人士,8男4女,其中包括D3,並非住在逸生閣,無合理辯解在上址出現。向遊督察匯報,由他宣布拘捕。22:36 押解被捕人士到大興行動基地;22:45 等車到元朗警署。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之後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3/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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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繼續傳召PW5 警員 林瑞羽(音),拘捕D6的警員

🔸D6 律師盤問
呈上兩張新近揾到關於建生商場的平面圖,鄭官問張相係咪可以反映4年前商場的店舖,辯方表示商場結構無改動,控方亦不反對。

PW5近年有去大興行動基地,熟悉建生商場,知道現在做大維修,唔知道幾時開始,知道係今年內,全部封晒入唔到去,最近係一星期前去過。

平面圖大致相同,地下101號舖係當日嘅名仕眼鏡位置,扶手電梯位置相同,隔離係廚皇茶餐廳,103~105號舖,2樓有惠康超級市場,當時唔知道惠康嘅位置,之後有去過,當日無留意有無惠康,應該係有。

PW5 在平面圖畫出從何處進入商場、行走路線、在何處第一眼見到D6,他在PW5 右前方5米外,高速跑向左邊,PW5 同同事一齊拘捕D6,上膠索帶,再畫出拘捕位置,PW5指由截停、制服、調查、拘捕係在同一位置,無去商場其它位置。

律師請PW5在圖中加上D6的移動方向,當時PW5面向名仕眼鏡,D6在5米外,由右邊好快咁跑向左邊,在PW5與名仕眼鏡中間經過,唔肯定D6是否在圖中某位置轉出嚟。

昨日證供稱見到幾個黑衣人被警察追和四散,唔肯定是否在圖中相同位置,當時情況混亂,現在描述唔到當時情況,時序係入商場,見到同僚,隔咗短時間見到D6,講唔到黑衣人係進入或者出商場,無留意商場外有無尖叫,無留意重複嗌走啊,同意D6跑嘅方向係商場出口,再去係建生輕鐵站。

見到D6蒙面,只係見到眼,口鼻係遮住見唔到,無留意見唔見到耳仔,因為係好短時間,高速跑過,只係見到眼和藍色手套,無留意到咁多。見唔到嗰班人係在5米之外,大致係黑衫,無留意有無蒙面。

21:43見到D6,21:47截停,未搜背囊,現場情況混亂,擔心有其他人襲擊,擔心自身安全,移咗去103至105號廚皇茶餐廳,先搜背囊,有背囊套,無眼鏡,在D6身上和背囊無搜到眼鏡。

唔肯定在截查前,D6一直戴眼鏡,D6被PW5撲低,面向地,因此跌咗眼鏡(唔肯定),警員5642 壓落D6身體(有),令佢下巴着地(有機會),跟住上索帶(係),D6講「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唔清楚),指出有警務人員講「得,等陣先」(唔記得),有警員執咗,一直揸住(唔知)。

D6P(2)(19 & 20) 相片,D6 在廚皇茶餐廳坐低咗,無戴眼鏡(唔知),PW5稱現場環境昏暗、混亂、時間短,留意唔到咁多嘢,睇P62相冊第一號相,唔記得係D6嘅眼鏡,無留意有無戴眼鏡,但唔會誤會咗被告。

律師指出案發時D6無蒙面(唔同意),佢只係用黑色T恤圍頸(唔同意)。鄭官叫問清楚,T恤係笠住頸,還是圍住頸?律師表示要攞指示,鄭官驚訝,妳無諗過?PW5稱應該係笠落去。

睇D6P(2)(13 & 14) 相片,PW5同意在13號相中瞓在地下嘅係D6,但唔同意14號相嘅左邊就係13號相,覺得唔吻合,同意13號相中嘅D6無蒙面,同意13號相右邊有鞋,唔肯定係警員5642,唔肯定5642條褲唔係黑色。

PW5指截停D6時,制服佢在地,蒙面嘅T恤有機會係自己甩落嚟,有機會係同事拉低,50/50,目的都係想睇佢個樣,唔排除係上手扣時拉落嚟,PW5 無記憶拉過,同意在記事冊或書面證供無寫過,係主問時先留意,重點係佢衝過嚟當刻有蒙面,截停搜查時拉低或者甩咗唔係重點,所以無寫。

律師指出PW5在某一階段見過第13號相,所以才有此證供(唔同意),指出D6一直無蒙面(唔同意)。

PW5 思疑D6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其中一個原因係逃跑,還有黑衫黑褲、蒙面,仲有就係其他警員追佢,所以有思疑,律師指出D6無蒙面(唔同意),無參加非法集結(唔同意)。

D11律師無盤問

🔹控方無覆問。

PW5回應鄭官詢問,形容D6當時衣著,有頭笠嘅長袖黑色衫(衛衣款),無笠頭,黑色長褲。

傳召 PW6 督察 陳定邦(音)
🔹證人供詞同樣以65B方式呈堂,供詞以英文撰寫,鄭官指示用英文讀出。

PW6係拘捕D11的警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證人供詞,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當日0900返工,職位係Commander 1,晚20:10 有人在大興行動基地愛非法集結,21:39 X2 小隊警告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規例,帶領小隊在良運街由南至北掃蕩,去到燈柱FA2595,見一可疑男子(D11)戴藍色外科口罩,在30米外逃跑向我方向,思疑佢同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有關,上前追補和制服在地,21:47 在同地,交由X3小隊警員19141拘捕。

🔹控方主問
見可疑男子驚慌逃跑,追截期間一齊跌落地,衣服磨擦刮甩咗口罩,到轉交19141時,口罩一直在地,無人干擾過。

D11有掙扎,想揈開證人隻手,所以攬住佢一齊跌落地,控制住佢撳住佢。

PW6著防暴裝。

在地圖上畫出燈柱FA2595的位置。

[11:09] 🔸D11 律師盤問

制服D11時,無印象有另一藍色衫嘅速龍在場,無印象有速龍出現過,在追捕啲D11整個過程,肯定無噴胡椒噴霧,PW6 無噴過,唔肯定有無其他人噴。

律師指出係有兩個人撳低D11(唔同意),D11無掙扎,無揈開手(唔同意),有速龍向D11面部噴胡椒噴霧(無印象),D11因為不適,避開噴霧而扭動(無印象)。

🔹控方無覆問

PW6 回應鄭官詢問,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良信街交界,建生十字路口(錯嘅),有人非法集結和有蒙面行為,掃蕩嘅意義係見到相信有參與嘅人會截查,唔係封晒唔畀走,係可以有人走過,例如無處理街坊。

[11:20~11:45] 小休

傳召 PW7 偵緝警員5642 李宏達(音)
🔹PW7 係處理D6證物,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2019年11月3日所寫的證人陳述書,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 08:00 返新界北B2小隊,22:05 在建生邨OK便利店附近候命,22:35在102號舖附近OK便利店,從警員23911接收AP3(D6),黑色衫黑色長褲,帶着藍色手套,有一對黑色手套,三角形眼鏡盒連泳鏡,iPhone連手機殼,八達通卡,22:37帶AP3返大興行動基地,22:45到達,22:53坐警車去元朗警署,23:15到達,10月31日00:05見值日官,00:43 發Pol 857,AP3 不回答問題,01:10 簽收Pol 857。

[11:57] 🔸D6 律師盤問
紀錄上10月30日0800當值,第二個紀錄已經係22:05,中間做咩?
PW7 稱中間無處理過D6,申請睇記事冊,詳細講述當日行程,08:00 on duty,10:00在新界北總區警署Stand by,17:30離開去屯門警署,18:30到達stand by,21:05去青松,21:45在震寰路掃蕩,10月31日08:06 off duty 。

律師指有資料顯示PW7在21:43~21:47,同警員23911在建生商場近名仕眼鏡,合力上膠手扣。PW7同意當晚有協力上膠手扣,但無寫低,PW7是CID,尾隨軍裝之後,係會協助幫手上手扣,但唔記得邊個係被捕人。

PW7着便裝,紅/白/灰色Adidas波鞋;睇D6P(2)(20)相,同意左邊灰色鞋係PW7;21號相,電視直播截圖,中間着綠色褲嘅係PW7,處理緊D5;19號相左邊係PW7;13號相,D6 瞓在地下,紅/白色鞋有機會係PW7,唔記得D6蒙面嘅情況。

認唔到13號和14號相有關連,有印象14號相係自動電梯,唔同意在14號左邊協助制服D6。

PW7當時還處理另一人AP2,指通常係處理在附近的人,口供寫在OK便利店,就唔會在電梯位,12號相嘅OK便利店同記憶不乎,可能係另一邊門口。PW7在D6P(4)相中,畫出處理AP2與AP3 的位置。

同意在D6身上搵唔到眼鏡。

律師指PW7同23911合力拘捕上膠手扣,PW7稱有同其他同事上手扣,唔記得幾多個。

PW7指接收D6時佢係坐,唔係瞓,同意在19和20號相中的廚皇茶餐廳外處理D6,22:35處理D6,之前處理其他人,入商場時聽到有人嗌走啊,但聽唔到尖叫。無聽過「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得,等陣先」這些說話。唔記得有無壓低D6,唔記得D6有無戴眼鏡。

[12:35] 🔹控方無覆問

控方讀出兩份證人陳述書(高級督察馮鎮偉(音) 和 警員 9339 吳子豪(音))

[12:50] 控方要時間處理第二份承認事實,和其他事項,申請押後至明日。

案件押後至明日(9/11) 09:30 同庭續審,三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4/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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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控方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與三名被告有關:
- 在2023年7月11日,列印一份Google 地圖,覆蓋良運街一帶
- now 新聞片段,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不多於3分鐘
- 逸生閣信箱位置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不多於3分鐘

控方申請休庭30分鐘,處理有關建生商場出入口位置的地圖。鄭官提出未有證據顯示逸生閣大堂在逸生閣什麼位置?在邊一個出口?留待控辯雙方處理。

[09:45~10:14] 小休

主控稱還需時間以承認事實方式,去處理建生商場平面圖和逸生閣,和搜查D3的片段,申請押後。

鄭官表示唔會催逼各方,把案件押後至明日(10/11) 09:30 續審。

[10:20]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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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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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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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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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講述當日如何由屋企去到案發現場、路線和目的,身上衣著和管有的物品,為何會在警員查問下講「保護手足」,主問完畢。

(詳情後補)

[16:25] 控方希望下星期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3/11) 09:30 同庭續審,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6/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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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Sorry 早段內容從缺🙏🏾🙇🏾

被告同意有好多途徑可以去溝通,但自己就作出此選擇。被告唔知良德街曾受不明氣體影響。指關注自己受濕疹影響,所以喺30號當天去良德街有帶備豬咀,覺得「帶定無死」。

控方原想問關於被告散步路線問題,經鄭官提問後,被告更正指自己剛才聽唔清楚問題,以為控方問題未完,現更正指散步路線是隨意。鄭官提醒需聽清問題再答,因不是每次也有機會作出到修正。

被告同意當天衣物包括冰袖都是黑色,指因為驚執紙皮會整污糟,因為都會執罐頭,汽水罐等都是濕,驚彈到整污糟。同意可以返屋企洗,但正常人怕污糟,所以都會穿深色。

2018年已開始幫婆婆執紙皮。被告指跑步都會有其他衣物,而當天執紙皮前無跑步,不過跑步有時都會穿全黑。 穿白波鞋因為只得一對波鞋,其他是平底鞋,而這對因為比較平。

被告指未到疫情期間,市面上所見的海棉口罩亦主要是黑色。有見有外科口罩,但選海棉口罩想遮暗瘡。鄭官問是否遮埋面部?被告指暗瘡於兩邊面頰位置。

針對冰袖… 控方呈上顯示被告當時所帶有冰袖之相片,被告指該位置及手肘位置都有濕疹,唔同意冰袖遮住會唔透氣。

控方指出被告全身衣物包括上衣褲鴨舌帽手袖等是黑色,是故意與示威者相似,是想表達與示威者一致性。被告指即使身穿該些衣服,但唔同意參與非法集結。

關於被告攜帶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的黑色nike背囊內有泳鏡,被告口供指因背囊是帶游水物品。被告同意控方指一定包括泳衣,毛巾,拖鞋等,但唔同意需包括洗頭水護髮素。被告同意泳衣毛巾等不在背囊,只有泳鏡及有帽衞衣。鄭官問為何只提及衞衣,因背囊內亦有其他野。被告指游完水會凍,是指沖完涼離開屯門泳池去搭車果時。控方向被告指出不是宣稱的無執袋,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目的是用以抵擋警方拘散時施放的催淚氣體。被告唔同意,指泳衣毛巾拖鞋因需回家清洗,所以先唔喺袋入面;而泳鏡唔需清洗,入泳池前都有淋身區間,亦有洗手盆,簡單物品好似泳鏡唔洗特登拎去洗;拖鞋會擦落地下有塵。控方指出不是真話,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指這是真話。

關於生理鹽水:
控方指被告證供有提婆婆試過倒垃圾整傷手,因喺紅橋一帶無公廁無得洗手,所以每個月會帶畀婆婆。鄭官指被告之前不是此說法,被告指是指果度無廁所無水洗手,但生理鹽水是畀婆婆如果有傷口就洗傷口。

關於防毒面具: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建生邨一帶空氣污糟。被告指因為果度係首次接獲氣體發現嘅地方。控方指所以被告根本一開始唔應該到果度。被告唔同意,因覺得有一啲物品保障就無問題。鄭官問口罩無濾芯,都可以保護?被告指自己有加紙巾,將佢對摺左幾層,喺自己認知中覺得保護到。

關於噴漆:
被告口供指打算拎去掉,因見喺行人隧道打橫瞓底,驚kick到人。被告同意噴漆是新淨,搖過知道入面仲有噴漆,但自己決定掉左佢。覺得是畀人掉多過比人漏低。控方指想避免畀人kick,可將其打直就可。被告同意有其他方法處理,但自己有公德心所以打算掉。控方問回家途中有冇見到有垃圾會掉左?被告指途中掛住睇電話所以無留意。鄭官指主控不是想問該噴漆點解無掉,是問有否見有其他垃圾幫手掉。(sorry聽唔清被告答案🙏🏾🙇🏾

被告指因中途聽電話所以除了手套連噴漆都放了在背囊。之後拎返手套時,有望背囊,見手套在面,而望唔到亦摸唔到噴漆。被告原指猜測,鄭官對辯方代表指如被告只是猜測就不需要回答,其後被告指改用可能,指可能行緊時,背囊入面嘅野碌左落背囊底。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講真話。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是保管噴漆意圖喺無合法辯解下自用或准許其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其他人財產。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有濕疹所以帶手套,指被告帶上手套出汗會焗住。被告唔同意。因為(聽唔清楚被告答案🙏🏾)被告指心理作用覺得空氣污糟,所以令皮膚痕癢,而當時無此諗法。鄭官要求查看手套及冰袖。鄭官形容冰袖不似一般冰袖般薄及滑,用手袖形容會較適合。另形容手套的掌心位置是皮或膠狀物料,而手背才是棉質物料。辯方同意此說法。控方指出帶上手套是協助搬運物資。被告不同意,指只是有就帶左。

早休20分鐘。

已開庭
…被告指當時見唔到建生社區會堂,而自己見到果度(sorry唔肯定被告「果度」指邊度)少人啲,所以行過去。當時有用電話留意社交媒體,睇下有冇議員出現。而自己見唔到想找的議員出現。自己去到良德街街角近街站地方已見有一定人數,所以就行到圓圈位置。喺圓圈地方逗留了3-4分鐘,睇下議員有冇更新社交媒體,目的是(sorry唔記得被告答案)。當時決定散步,順便睇下佢地喺唔喺度。而自己到達時,喺街角留左幾分鐘見唔到佢地。而自己決定左去搵區議員,所以就決左search區議員嘅社交媒體。

控方指其實不是‘不妨’,因被告已覺得空氣唔好。被告同意。控方指如搵唔到梁議員可以第二天再喺社交媒體留言。被告同意可以有其他方法,但當時冇此諗法。被告不同意留喺度係擴大集結人勢,覺得自己企埋一邊係有去嘗試唔參與件事。

被告指大約9:20pm去到良德街街角,當時有人阻住前進,推斷果啲係堵路行為。控方問被告有冇見Pizza Hut對出有人同樣穿深色衫褲喺度拆欄?被告指無見到,但有聽到類似金屬撞擊聲。被告指無見到大興行動基地果邊。被告接受見到有人喺馬路推鐵馬行為。鄭官關注當時被告一帶行人數量是多到不尋常,所以睇唔到附近情況還是怎樣,如不是肩並肩又是怎樣。被告指當時自己低頭望電話,但有時會抬頭望,抬頭望時視線會受阻。被告指不是密集,但因為人群分怖一層一層,所以睇唔到良運街馬路發生咩事。鄭官問有冇見有人水平開遮擋住,被告指有見人開遮,但其後動作見唔到,淨係見到有遮定住左喺度,即好似落雨有人擔遮咁。被告指擋住視線係前方嘅人,而自己抬高頭看就見到有人打開遮。

被告指有諗過前方司機因堵路而發生爭執,但係離開因當時仍在搜尋social media。被告亦覺得其他人行為自己控制唔到,亦唔關自己事。不同意繼續逗留是增加聲勢。被告指離開因返紅橋搵執紙皮婆婆,而不是逃避警方追截,因當時見唔到警方,亦不需逃避警方。即使見有非法行為但自己無參與其中。

被告指唔認識一同進入逸生閣的人。控方指可留原地不進入逸生閣。被告指因當時差唔多到逸生閣時,強光突然出現,是一排過,自己對眼突被照射睇唔清楚強光從邊度射來。因視線模糊淨係見到前方人的身影,所以跟住左一齊去。被告唔知其他人點解入逸生閣,而家估當時其他人都係因見到強光而入逸生閣。被告指當時由見到強光再發現自己已入逸生閣,只有數秒,沒時間諗太多。控方播放逸生閣地下大堂閉路電視片段由214200-214236。見被告於214217進入。見被告步法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視線不像模湖受阻,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其他人步伐不像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趕至追捕的警員,被告不同意,指由頭至尾都無見有趕至追截嘅人。被告同意進入逸生閣後約20秒已有警員進入,但指進入前確實見唔到。控方再次指出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追捕。被告不同意。

控方想指出被告逃避警方因曾非法集結,鄭官問控方是否以被告用「逃避」表示「犯左法」?指法庭好少會咁用。控方同意,因此撤回此推斷。控方改為指被告後來補錄警戒供詞時,於現場警誡之後階段,已同警員指自己住良景邨,但根據現時證供是住另一地方,因此說被告係無對警員講真話。隨後警員問為何出現,便說「保護手足」,被告同意。控方亦指被告曾以聖經章節解釋。控方質疑警員問題簡單,為何要引用至聖經章節,指被告思路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告不同意,指當時其他人都以急忙步速進入,又見到警察,所以同理心地覺得其他人會驚,因此有此諗法。被告唔同意會稱呼其他人為手足,因眼見是街坊,而踎低時警員突然問話,因此用當時諗緊嘅野回答。控方指如覺得一齊入逸生閣的是街坊,可稱他們為街坊,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會否是知道一齊入逸生閣的人都是逃避警方追截的人?被告不同意。(鄭官亦質疑被告現在又以街坊形容,但聽唔清被告答案🙏🏾🙇🏾

1305午飯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7/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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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主問中,早段內容從缺🙏🏾🙇🏾

D6指與朋友於遊戲機中心認識後見過50多次,未認識前亦見過約5次。D6指借遊戲機給朋友後未有即時取回,因不急住玩。雙方事前沒討論如整壞或唔見會點處理,亦唔擔心朋友會唔見,因覺對方誠實。當時第一次借完隔天便於遊戲機中心還返,自己亦有即時打開遊戲機檢整,如推動手制及開啟光碟查看會否卡着。被告主要靠羅絲位銹漬辨別是否自己的機,亦不相信對方有另一部。辯方請被告於證物指出生銹羅絲位置,但鄭官指證物相片同實物有不同,因此被告不能指出生銹羅絲位置。鄭官要求辯方於其後時間重新印過照片。被告指(D6-P4,5,6)3張照片於今年9月影。而D6(7)見唔到生銹羅絲,因為面板曾改動,即player 1及player 2對調了位置。因當時借給朋友時已將面板轉了,即同實物狀態。而其後自己有玩過,所以轉了如證物相片的狀態。被告指2019年取回機後轉了一次,直至今年10月因覺得法庭可能需要此機,便再轉了一次以還原當時狀況。辯方要求被告畫低2019年12月取回機之後生銹羅絲位置的狀況,呈上為D6(11)。

1124早休至1145

再開庭
D6(7)是當時從友人取回機後狀況。被告指轉換過程徒手就可,不用羅絲批。友人沒提過曾轉換面板,被告亦肯定取回的機就是自己的機,其後便一直放在自己家,期間沒有帶離屋企,亦沒有其他人會使用此機。2020年下半年約11月曾於同一間遊戲機中心見過該友人。而自己當時生活習慣已改變,無再經常到遊戲機中心打機,因案發晚上事件後令自己無再於晚上出街玩。由2019年12月還機至2020年11月左右中間只見過數次,而2020年11月後便沒有再見過友人,亦不知他現況。
2019年11月1日離開警署後,再見便是約同年12月份交還遊戲機時。被告指是因心情不好,無再到該遊戲機中心。

被告昨天證供指曾到??街,當時店鋪亦有開門營業。而被警察帶到廚王茶餐廳時不肯定有冇開,因當時是背着餐廳。當時惠康及ok亦有人選購貨品中。睇D6P(5)交差位置是警員把被告帶至的地方,即廚王茶餐廳。

關於黑色裝束:
被告當天有深色裝束是平時返工所穿,因需測試泥土樣本的物料,於處理時有時會整污糟衣物,穿深色衣物可令污漬無咁顯眼。工作於戶外戶內兩者也有。昨天證供指放工回家做完家務後再出來,被告指如只出一出來但在家換衫又換褲便要洗2套衫,所以沒換。做家務及外出食野時亦是此裝束,亦沒除低外套再穿。

關於黑色袋及防水套:
P56當時亦在袋中。當天上班亦是用此袋。放工至返屋企亦是一直用此袋。防水套是特登使用,因從新聞片段會見警方用藍色水劑拘散示威者,有機會誤中副車射到無辜途人。而此袋是2018年於日本旅行時買,覺得有紀念價值,不想讓藍色水劑弄污。當時覺得政府應很快便能平息當時示威活動,因此不想再買。
鄭官稱一百幾十可再買過個袋,被告指該些款很老土,因此不想買,而家中亦只有一個袋。鄭官指自己覺得證物沒特別,不明被告為何寧願花錢買防水套套着袋,要求辯方向被告了解。被告指個袋差不多1000港元,而防水套只十數元,因此沒想過再買個袋。
約友人於屯門前並不知當天有社會事件。但9月份曾於新聞見過有關使用藍色水劑片段,因此其後出街便會使用防水套。鄭官關注被告如此愛護此千多元的袋,要每次出街也用防水套。辯方代表重申是9月起才用防水套。

關於P57 3M手套:
被告指手套是返工去地盤做野時用。鄭官問是否處理石頭或磚頭等要用,被告指是處理泥土。被告指因手套會爛,爛左便拎一對新,但每次只取一對。取手套不用向公司報數,因公司信任他們,如用爛才會拎新。而此手套約取了2-3星期,比較少用,因該2-3星期比較少出外要使用。喺公司內會用公司內的手套。

關於冷手套:
另一手套於背囊內找到,並不是P57的3M手套,被告指是案發日約2日前於鴨潦街買。見好平只$40有毛冷及好厚,因當時就轉季,打算冬天可以用。因買完後沒執背囊,期間沒取出過,亦沒使用過,因此一直在袋中。該手套沒包裝紙,購買時亦是就咁掛起的。鄭官問買手套當天有否買其他野,被告指沒有。購買時是返工日子。被告肯定是28號當晚買。因當時打算到黃金商場看看有否新出遊戲P5R買,該遊戲原訂於10月31日發售,而玩開遊戲的都知道販售商有機會提早開賣,不過最後未有得買。所以此手套並非專程買的,而手套打算於對手覺得凍時用。

關於泳鏡:
泳鏡是放於眼鏡盒中。此泳鏡有300度的度數,被告指平價泳鏡不會有散光款。該泳鏡約$100內,於19年5月份於天水圍商場內買,打算游水用。當天沒游水,因上次游完後沒取出。平時亦會帶眼鏡盒出街。案發前的上星期買,即24號。案發前最近於天水圍游泳池使用過。平時約個半月游一次。泳褲毛巾等因是濕,不能放在袋內,而泳鏡會先用毛巾抹乾再放眼鏡盒內。該次使用後沒再取出。因泳鏡放在眼鏡盒內,而眼鏡盒常用覺得很平常,所以沒為意有泳鏡在內。被告指如知道入面有泳鏡會放回家中。被告指喺街外時沒除眼鏡,所以不需要拎眼鏡盒出嚟用。

鄭官要求觀看該2對手套。(鄭官有形容該3M手套但抱歉聽唔切🙏🏾🙇🏾)。冷手套有凹凸紋,膠物料於外層作防滑。鄭官表示想知道被告如何徒手將遊戲機轉面板。及對回應昨天其中一議題。

12:58午休,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區域法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見到黑衣人於商場內跑:
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 控方盤問完成 -

🔸辯方覆問
盤問時指藍色手套為何不除低揸住,被告指無謂,辯方要求再澄清,被告指如除低又揸住之後再帶返就會好無謂。

鄭官翻閱完被告作供筆記,問被告hoodie是否左右都有袋?被告指係。鄭官問個袋可以放手會冇咁凍?被告說可以,但指自己件hoodie袋口好淺,放唔哂隻手,要揸起拳頭才放到。

- D6作供完畢 -

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15:00時,D11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9/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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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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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D2:彭(22)/ D4:張(19)/D5:鄧(17)/ D7:伍(20)/D8:關(18)/ D9:吳(20)/ D10:*(13)/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各被告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
判刑:

D2 D4 D5 D7 D8 D9 D12
量刑起點18個月,扣減25%
🛑總刑期13個月15日

D10更生中心‼️

D13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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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續審[10/30]

👥吳,陳,*(15-24)

控罪: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速報‼️
案件將於2月8日11:00裁決,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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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裁決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100 法庭向控辯雙方派發裁決書,宣佈全部罪名成立‼️

現休庭20分鐘給辯方閱讀裁決書及向被告解釋,並商討求情安排和日程。

1140 開庭,法官堅持辯方需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後才會替D1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11代表表示此舉會令D11還押期超過兩星期,且刑期不能扣減 (如D11被判進入該些中心),法官表示「還押超過兩星期有咩問題?咁係取決於你哋幾時交陳詞,我14號打後都可以,如果14號11點收齊求情,可以下午開庭。」

再次休庭,待辯方律師商討提交陳詞和求情日子。

(直播員按: 臨休庭夾時間前,法官搖頭輕佻: 我聽日都得㗎,如果你哋可以嘅話)

1205 開庭,定於2月14日1430作求情,預留2月27日不早於1430判刑。辯方同意在開庭前提交書面求情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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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 #求情

D3:吳(20)/ D6:陳(24)/ D11:*(15)
🛑已還押6日

以上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還押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4開庭]

辯方已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就有關求情陳詞內容,#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出D6求情陳詞第九段文字有誤(只是審訊兩個字放錯位置),D6辯方大律師即時向法官澄清及修訂

鄭紀航又問D11現讀書還是工作,辯方指D11正就讀大學一年級,就沒有日期的餐廳工作證明信,辯方補充是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當時任職樓面。

鄭紀航表示需索取教導所報告(按:但偏不在最初還押時取報告,以求用最長時間來還押被告,因一旦判處院所令,還押時間不能扣減,滿其嚴懲私欲),但補充並非索取報告便不會判處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到2月27號14:30同庭判刑

[14:4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3:吳(20)/ A6:陳(24)/ A11:*(15)
🛑三人已還押19日🛑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A3被控於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7, 11, 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1件T裇,1件T裇及1個外科口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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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案底,亦得他人支持和美譽的三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非法集結的刑令:

非法集結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是可處監禁5年的刑令。在考慮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AR4/2016案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這些原則已得終審法院所贊同。此外,上訴庭在處理一系列涉及「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時所作的分析在本案亦是須要考慮的。

根據CAAR4/2016案,本案須考慮:(1)突發或預謀情況,(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的程度,(4)暴力的規模,(5)暴力行為持續情況,(6)引致的後果,(7)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和(8)角色和參與程度。根據本案的案情:

背景和地理位置:

於2019年10月30日,有人在互聯網上貼文,號召巿民於當天圍攻警務處位於屯門震寰路80號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據稱警方於兩日前在該基地內進行的催淚彈訓練。

震寰路是一條位於屯門的道路,貫通西北與東南方向;而良運街同是一條位於屯門、雙程雙線行車的道路,道路兩旁均設有行人路;良運街貫通東北與西南方向,並在東北端與震寰路交匯。其中,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的東北端,正門設於震寰路,面向兆軒苑逸生閣。由大興行動基地沿良運街向西南方向前進,橫過震寰路後,是逸生閣所在位置,然後橫過良運街與良德街的交界後,是建生邨商場,及良運街與輕鐵路軌交匯、輕鐵建生站的位置,再横過輕鐵路軌後,是建生邨及青田遊樂場,然後便是青田路。

集結的行為:

於2019年10月30日約20:50時,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涉案集結人士”)。涉案集結人士中,有些人喊叫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亦有些人重覆地以鐳射光照射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同時,一群約60名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的震寰路集結,並以擴音器大喊反對涉案集結人士的言詞和口號。

同日約21:00時,警察機動部隊X2小隊指揮官吳高級督察以擴音器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21:06至21:07時期間,吳高級督察再以擴音器警告上述兩群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有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約21:10時,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支持政府的示威者離開現場。然而,涉案集結人士並沒有理會上述警方發出的警告。

同日約21:11時,警方再次警告涉案集結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可是,涉案集結人士仍然沒有散去,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喊叫「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侮辱性言詞。

同日約21:30時,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拆除行人路鐵欄,又在良運街行車線以包括從行人路拆下之鐵欄及俗稱「雪糕筒」的路錐等雜物架設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

由多個新聞或公開媒體及警方所拍攝的視像片段均拍攝了當晚在案發現場上述非法集結的情況。新聞媒體的網上視像片段拍得當A11於當晚上在案發地出現時,與其他同穿深色裝束和蒙面的人士在良運街合力搬運欄杆,其後在良運街與其他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邊欄杆,又與其他人一起搬動被拆下之欄杆並放到良運街近震寰路的行車線上堵路。

拘捕和裝備:

同日約21:35時,警務人員開始從不同方向向良運街涉案集結人士集結之處推進,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而原先集結在良運街的涉案集結人士則沿良運街往包括逸生閣、建生邨商場及輕鐵建生站等方向逃去。不久後,警員分別在在逸生閣地下大堂,建生邨商場,和良運街截查三名被告。

A3管有1罐「BOTNY」(「保賜利」)黑色噴漆,1副藍色泳鏡,1個黑色口罩,及6支生理鹽水。A3當時頭戴黑色鴨嘴帽,以黑色T裇蒙面,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雙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1對藍黑色雙色手套,穿黑色長褲,白色運動鞋,揹着1個黑色「Nike」背包,手上拿着1個灰黃雙色「3M」防毒面罩連過濾器。

A6管有1雙黑色手套及1副泳鏡。A6當時以1件黑色T裇蒙面至僅餘雙眼外露,身穿連帽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深色鞋、雙手戴上藍色手套、揹著套上黑色防水雨套的黑色背囊。

A13當時戴著淺藍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色長袖連帽衛衣、深色長褲及1對黑色白底鞋,右手戴著1灰色「3M」防滑手套,身上孭著1個斜孭袋。

集結的量刑考慮:

案發時涉案集結人士約有200人,他們此起彼落地喊叫侮辱性言詞和用污穢淫褻的說話侮辱警務人員及其家人,該等說話,極具挑釁性,他們亦重覆地以鐳射光束照向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包括照向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監視地面現場情況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負責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的警務人員及照向其所高舉展示的藍色警告旗。即使警方曾數次用擴音器及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警告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但涉案集結人士沒有理會,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對警務人員喊叫污穢淫褻及侮辱的說話,挑釁警方。他們後來更將行動升級,拆除在現場的行人路鐵欄(視像片段顯示被涉案集結人士拆除的鐵欄至少有十數個,有些被放置在大興行動基地對出的良運街行車道上,有些被搬運往良運街另一端,即青田遊樂場方向),把拆下的鐵欄、鐵馬及路錐等雜物放在良運街行車線上設置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這些行為無疑是破壞社會安寧的 (見FACC6/2021案)。

非法集結至少歷時45分鐘。而在21:30時起,已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干擾交通燈,也有人打傘遮掩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的行為。即使警方在21:35時開始從不同方向驅散和拘捕涉案集結人士,但仍有人參與拆除或搬動鐵欄、架設路障的行為。不能忽略的是在警方作出驅散和拘捕行動前,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與涉案集結人士對峙的警務人員只有約30人,遠少於涉案集結人士的數目。

大部份涉案集結人士都穿着及/或攜帶着相類似的衣服及裝備,即黑色(或深色)衫褲,戴帽(有些是鴨咀帽,有些是連帽衛衣的帽子)、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例如「V煞」面具)、手袖、手套和雨傘,以遮掩其身份,也有人備有護目鏡及防毒面罩連過濾器,這些可見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而攜帶手套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預計會使用武力/暴力作出破壞行為,故此才帶備手套來保護自己雙手免受損傷;同樣,使用或攜帶鐳射裝置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有備而來,曾經或打算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的。這些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5/2020案。

本案非法集結主要發生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那個路口及其附近的良運街行車道和兩旁行人路,但正如前述,也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把被拆除的鐵欄搬往青田遊樂場方向;從視像片段可見,涉案集結人士在良運街由大興行動基地一端至建生輕鐵站的另一端集結,而這一段的良運街兩旁大廈的平台(約一至二樓高)也有穿戴相類似衣物的人在觀看路面非法集結情況,不時吶喊助威。即使案發現場並非繁忙的交通要道和案發時間是20:00至21:00時多,但從視像片段可見,使用良運街的駕車人士亦要先由涉案集結人士移開路障,才可駕車繼續前行,有些車輛亦需調頭才能繼續前行。

案發當晚是原訟法庭就《禁止蒙面規例》召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而案發地點是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案發時有涉案集結人士豎起中指作不文手勢,也有人呼叫「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缺一不可」等口號。這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4/202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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