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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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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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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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9/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早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是日進度:

📌警員19755張威業
控方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但應D8代表律師要求,現傳召其拘捕警員作供。在簡短的辯方盤問下,警員完成作供。

📌特別事項1-2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作出舉證,因此接納港鐵CCTV片段呈堂,並接納PW5出庭作供。

就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所指出的第一種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片段並非絕對清晰,但其清晰度足以協助法庭或陪審團辯認出各被告。

就第三種情況而言,法庭認為PW5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比對有關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是法庭或陪審團所沒有的,因此接納其出庭作供。

最後,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相關證物的呈堂會對各被告造成不公,因此法庭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行使酌情權將有關證物或證供剔除。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及控方案情均已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答辯意向
就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方面,律師指需要時間向各被告索取指示,同時法庭留意到時間接近午休,因此宣佈休庭。

⭐️因D2代表律師下午未能出庭,且案件審訊進度良好,是日審訊完結,下午時段將不會進行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至9月1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13屯門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蒙面法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只是有一點不同意相信是誤會,被告是在中一開始加入聖約翰救護車,並不是小學。總括來說報告是正面的,報告指出他的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他對事件深感悔意,已有一個更生計劃,好讓他刑期結束後盡早回歸社會,他的志願是成為一名醫護人員,不論崗位。現再呈上4封求情信,由他在聖約翰救護車的其他隊員撰寫,希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已參考了感化官的報告及求情信件,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更生元素,亦要考慮阻嚇元素。刑期的輕重關乎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當時有否發生特別事件及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所擔當的角色。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不涉及暴力,他亦不是擔當特別角色,故沒有加刑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前往勞教中心,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合適,考慮到兩者的刑期時間分別,決定跟隨報告建議,2項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1/2]

下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音)。

14:37 開庭

PW1 李忠陽(音)繼續作供,主問完之後,裁判官基於現有觀察:證人未能認出被告、證人無證供話遇襲、證人未能講出如何受傷;提議控方揾律政司攞指示,案件如何繼續,休庭中。

15分鐘後,主控表示問過警方,指示繼續審訊,未問律政司。

辯方盤問
透露原來PW1曾經咬被告,律師指PW1曾經出手打被告,證人否認,作供完畢。

傳召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目到部分事發經過,見到有兩名男子拉扯,但今日已經唔記得細節,亦未能描述兩人容貌,主問未完。

裁判官在休庭前再次叫主控向律政司攞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1: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究竟而家係咪由律政司負責檢控,定已經成為警察政府!

===============
4/8/2021 後補資料

⚙️繼續由控方主問
控方呈上相部和證物給證人確認。

主問完之後,裁判官基於觀察:證人未能認出被告、證人無證供話遇襲、證人未能講出如何受傷;提議控方揾律政司攞指示,案件如何繼續。

14:55~15:15 休庭
主控表示問過警方,指示繼續審訊,未問律政司。

15:17 ✂️辯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的回覆)
因PW1未能辨認被告,裁判官提議以A代替被告;因為PW1一路揻紙一路掉落地下,A叫PW1掉返落垃圾桶(唔同意),有用文宣紙掟A,掟完走埋去拉低A口罩(唔記得先後次序)。

A有將飲品掟向PW1,掟中小腿,有濺出嚟,指出嗰杯係珍珠奶茶(唔知道),如果濺到米色褲會有顏色,但P5相片無積,指出飲品唔係掟你(唔同意),係掉落地下(唔同意),衫褲會有積(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叫你將地上嘅文宣掉返落垃圾桶,你就掟文宣,拉口罩,用右手打A左邊面兩三吓,A定飲品落地下,你再用左手打A右邊面兩三吓,因為打完A,驚佢報警,想走,所以A唔俾你走,證人全部唔同意。

PW1重複主問時所講,被A撲跌,被A扯住個袋,個袋交咗畀另一路人,PW1嘗試走但走唔到,跟住嘗試咬A,A扯住PW1件衫,證人揼低頭咬佢隻手,A都係唔放,維持一段時間後,俾佢用左手箍頸。

律師再指出辯方案情:當時PW1打A塊面,跟住向前走,A捉住個袋,個扣鬆咗跌落地,A一路追,捉住PW1左肩,相相跌落地,一齊起身,A用左手捉住PW1左肩,再伸左手向前捉住右肩,PW1揼低頭咬手,A鬆手,PW1轉身用膝頭哥撞A左腰,跟住有人撳PW1落地下,證人全部不同意。

辯方呈上一張相片見到PW1被壓在地下,一名黑衣人反PW1隻手在後邊,證人同意黑衣男子不是A。

辯方呈上一張相片見到PW1被壓在地下,一名黑衣人反PW1隻手在後邊,證人同意黑衣男子不是A。

證人在7月28日的口供,有講爭扎,有還手(口供有誤)。指出由始至終A無襲擊PW1(唔同意),係PW1襲擊(唔同意)。

16:02 ⚙️控方覆問
PW1被A捉住心口,耷低頭咬手,咬一咬就唔咬,諗住咬咗佢會驚,但佢唔驚。

16:05 傳召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約12點到,去街市買工具,見到兩個男子拉扯,一個着黑色衫,另一個白色衫,黑色衫男子唔記得着咩褲,唔記得有冇戴口罩,外型都唔記得,兩個都係高瘦,白色衫男子有着外套,其他冇印象,中等身材,約30歲,兩個都差唔多。裁判官提議用 X & Y 代表兩名男子。

第一眼見到是兩人拉扯,距離較遠,行到近四五步位置,聽到黑衫男子講:「夠膽就揻啦」,拉扯咗約2~3分鐘,X拉Y唔畀佢揻,跟住冇理,行過咗,隔咗7~8分鐘之後返轉頭,再見到X Y時,附近冇乜人,之後有四至五個人在巴士站,距離約八至十步,X追Y,追到,拉佢跌低,唔記得Y向前抑或向後跌,Y趴落地下,唔肯定係X拉跌,Y成個人瞓落地,此時有途人出咗嚟撳住Y,屈住Y隻手在後邊。

16:29 裁判官詢問控方認唔認到人,控方回覆有落差。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3施(19)
(因 #1118油麻地 被判更生中心,已服刑完)

同案A2認罪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8
A1排期候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718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不認罪
8名控方證人(7名警員1名專家)
不依賴警誡供詞
10分鐘片段
閉路電視光碟30分鐘
網上片段30分鐘
免除英文文件翻譯
🐶由於西裝狗經常出入,製造噪音,所以可能聽不清)


2021年11月30日0930審前覆核,2022年1月4日0930四天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9 周(21)
其他同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2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不認罪
依賴書面會面紀錄
會面紀錄有爭議


與其他被告一起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2
🟢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會傳召4名證人和依賴時長1小時10分鐘的招認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可能會傳召1名控方證人列表的證人作簡短盤問,辯方證人方面只有被告可能會出庭作供。

爭議點:
辯方不會爭議被告的招認錄影會面紀錄,但會爭議以下各點:

1)被告在社交網站上發出的字句和圖片,即「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連一張單據圖片是否一時意氣

2)被告的行為是否空洞的威脅

3)被告的行為是否可實際威嚇到警察學員

被告同意的承認事實重點:
被告是警察學校聘用的餐飲公司的運輸工人,而在案發當天,他將涉案圖片和字句放上Instagram。他亦需在當天將食物,即司華力腸,運送到警察學校。

被告在稍後日子被警員以「刑事恐嚇」罪名拘捕後,他在警誡下向警員表示他不喜歡警察,故在一時貪玩下將涉案圖片和字句放上Instagram。他亦曾在有記錄上文的警員記事冊中簽署。

本案證物直到今天呈堂前沒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被告過往也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PW1為被告Instagram的追蹤者之一。

與PW2的關係:
他在案發當時認識一個警察學校學警,即PW2,他在兩人已在2018年認識,兩人直到案發當時也有用Whatsapp保持聯絡。

案發當天:
在2020年2月12日上午,他在Instagram中的一個Story中看到一張貨單,貨單內容指該貨物是要送往警察學校,在該Story中也包含一句與「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有類似字眼的句子。

他看到照片後有點擔心PW2,因當時PW2在警察學院受訓中,所以怕PW2會吃到照片內的食物可能會對PW2有害,於是他立即將照片截圖並用WhatsApp在10:52時將截圖轉發予PW2,希望PW2「小心啲」,但他當時只將截圖轉發予PW2,並沒有用文字提點PW2。

雖然他忘記了在截圖後有沒有修改那張截圖和該截圖上的資料,例如是截圖上左上角的紅黑色圖案(應該是Icon),因為他要保障私隱,但他記得沒有修改截圖上與「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有類似字眼的句子,寄件地址等,因為他對這些印象深刻。

他表示當時將Story截圖時沒有特別留意該Story是由甚麼用戶發出。但他記得在看到這Story時,這個Story已在Instagram中存在。

他將截圖傳送予PW2後,PW2在案發當天18:32時有回覆他一個字,而他在23:41時有再傳信息予PW2,但這予截圖無關。PW2同時回應「今日早餐食腸仔」,可是他用「Haha」回應。他在庭上表示他當傳送「Haha」予PW2時抱「咁大整蠱」的想法,同意當時沒有擔心PW2安危。

他同意在案發當天10:52時至18:32時,他沒有再傳送任何信息予PW2,也忘記他在此期間有沒有用其他方式聯繫PW2或就事件提醒PW2小心點。

他同意Story照片上的左上角寫着34分鐘(此應該為帖文已發出的時間)。

他指出在案發當天10:52時至翌日02:58時,他沒有用WhatsApp致電PW2。

他同意他看到帖文時沒有想過PW2會受發帖人的人身傷害,但不同意他看到帖文後未有擔心有人會傷害PW2。

協助警方調查:
他指警方在稍後時間有聯絡他協助調查,而他有將電話交予警方調查,警方也有在他的手機上拍攝照片,即他的WhatsApp版面、他在手機中有關PW2的聯絡資訊、他傳送予PW2的涉案截圖等。

他在庭上確認照片是真確及從他電話上拍攝。他指出他當時沒有調較手機的時間。

他在將截圖傳送予PW2後,該截圖已不存在他的手機中。

Instagram上Story的議題:
他指出該Story不是永久帖文,而是限時動態,即程式會在該Story發佈24小時後令該Story消失。他指他可以在一些已公開帳戶和已確立朋友關係的帳戶看到其他用戶的Story內容。

他指已確立朋友關係的帳戶是指對方接受自己的追蹤請求。而他此後已可以觀看對方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但他不清楚會否出現對方接受自己的追蹤請求,但他仍然看不到部分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

他指已公開帳戶是指任何人可以看到已公開帳戶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

他指自己有空時會看看別人的Story,沒有指定的頻率或次數。

劉綺雲裁判官不理解辯方上文的用意,並詢問若果涉及到技術上的問題,PW1未必有資格回應。

辯方回應指這是讓PW1從用家的角度指出他會如何使用Instagram上的Story。

劉綺雲裁判官指會在稍後時間處理這議題。

其他:
他同意兩人在翌日,即2020年2月13日也有聯繫。

他沒有查究Story是由誰發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觀塘

鄭(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今日無需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梁(24) 第一組
🌙👤陳(21)第二組
🌙👤陳(17) 第二組
☀️👤鍾(30) 第一組
☀️👤郭(24) 第一組
🌙👤郭(20)第二組🛑已還押逾4個半月保釋成功
☀️👤許(20) 第一組
🌙👤羅(16)第二組
☀️👤李(19)第一組🛑已還押逾4個半月
🌙👤李(21)第二組
☀️👤馬(27) 第一組
☀️👤嚴(28) 第一組
🌙👤袁(21)第二組
*上述被告下一次正式合併

控罪:
1) 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告13位被告)

2) 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告梁24,鍾30,郭24,許20,李19,馬27,嚴28)

3)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鍾30,郭24)

4)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控告梁24)

—————————————————-
控方有兩份合併申請,辯方不反對

—————————————————-

第一組:
預審期25天
2022年8月16日1430審前覆核,
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9日中文審訊

尚有文件未齊

梁24不承認所有控罪,鍾30不認暴動但認無線電,其他被告保留意向

保釋事宜:
。梁24豁免原有擔保人今天出席,以一位新擔保人代替,以$20000擔保
。許20報到次數由3次減至2次,宵禁2200-0600改為0000-0700,更改報到時間
。馬27更改報到時間,更改宵禁時間,每星期報到3次減至2次

李19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 2021年10月12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
第二組:
2022年4月14日1430審前覆核
2022年6月16日-2022年6月29審訊

陳21、袁21不認罪

陳17、李19需時考慮

25名控方證人(5名市民,主要是保安員、1名專家證人,其餘主要是警員)
30分鐘互聯網片段
CCTV 2小時
警方拍攝片段1小時

保釋事宜:
。陳21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2次,宵禁由2300-0900改為2300-0600,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今天報到
。陳17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2次,更改宵禁時間,豁免今天報到
。羅16宵禁由2200-0600改為2300-0600
。李21更改報到時間,宵禁由2200-0700改為0000-0700
。袁21更改報到警署

🟢未有意向被告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
1620更新:
‼️據悉郭手足會有保釋申請‼️
1638開庭
郭保釋獲批
。保釋金 $50000
。人事擔保 $50000
。每週報到3次
。宵禁0000-08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直接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眾被告現有條件保釋,除了李手足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4/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三天審訊詳情按此

--------------------------
11:35】開庭。控方第二證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行動2A隊警員 14798 劉澤堅繼續作供。

16:18】休庭,明天09:30繼續盤問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法理鑑證D隊偵緝警員 7280 丘達豪。

📌今日審訊詳情見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45-審訊進度-07-15

辯方盤問PW3 偵緝警員 7280 邱達豪逐字稿📝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7/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DW3作供 :
~D3律師主問 ; 盤問完畢。

~主控盤問 ; 盤問完畢。

~D3律師沒有覆問。

~D1及D2律師沒有盤問。

~D3律師為DW3申請7日証人費用,陳官批准。

~主控未確定會不會有結案陳詞,但辯方會有。

~續審(結案陳詞) : 2021年8月11日(三)10am,粉嶺裁判法院5庭

~裁決日期 : 2021年9月16日(四)(*時間未有)

~3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8/8/2021 後補資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鐵筆、一把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1/2] | [2/2]
—————————

裁決理由
PW1庭上作供指被告和2名男子見到警員後,一同調頭急步走。在Pol.154中只有描述另外2人調頭,惟沒有提及被告。在另外2人身上無有搜出可疑物品,唯獨被告藏有。PW1庭上解釋「唔記得咗記錄埋被告都有調頭走」令其證供不太通順。經法庭考慮後,PW1證供有疑點,不會接納此部分的描述。相反,其他部分的證供合情合理,沒有受辯方的重大爭議。

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理由如下:
📌 唔知用嚟裝修什麼
當日下午1時許,被告跟PW1講「鐵筆、剪鉗係屋企裝修用」,但卻不知道要裝修什麼。這是不可信且不可靠。

📌 會面證供同現場版本唔一樣
在晚上8:27-8:43的會面記錄中,被告表示鐵筆是換地磚維修之用、剪鉗則是賣給地盤工人。會面證供與現場版本不一致。

📌 被告無需用手套
被告有2對勞工手套,解釋因自己從事運輸工作。但案發當天被告無需工作,解釋不合理。

被告是必定管有涉案物品,分別長46cm的鐵筆,及48cm的剪鉗。控辯雙方同意法庭為2對手套採取「司法認知」(註💡):當日有人群在銅鑼灣聚集及遊行,而案件沒有提供相反證據,因此唯一合理推論則是被告會在人群中使用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裁定被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3歲,是一名運輸工人,月入幾千至一萬元不等。
已婚,育有一名1歲半的兒子。與太太、幼子及同父異母的哥哥同住。
被告從小在保良局之家長大,因父親對兄弟不顧不理,欠缺照顧。兩兄弟在18歲後出來同住,才似返一個家。
太太則擔心丈夫會被判入獄。
辯方希望法庭念在幼子緣故,判刑時從輕發落。

辯方表示案件情節上較輕微,又沒有實際破壞,亦沒有事件因此案發生。辯方沒有判刑指引,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或者緩刑。

辯方指被告體格非特別健壯,但法庭表示被告年齡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報告結果則由懲教署評估。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3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司法認知」:法庭接受不證自明的事實。法庭可因權制宜,決定採納眾所周知的事實,或具權威根據的事實,從而豁免舉證責任。)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2/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有關「五大訴求」的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09:53開庭

被告今日由另一位律師代表上庭,會傳召DW3作供,裁判官(包括直播員)以為今日會由辯方作結案陳辭,詢問如何安排,辯方表示今日會傳召DW3作供,日後 #郭憬憲大律師 會先呈上書面結案陳辭,再上庭作口頭補充;裁判官稱未遇過如此安排,與被告確認明白安排,控方亦不反對。

傳召DW3 (被告親人)作供,證明被告當日到該區協助DW3清理辦公室。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0/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是日進度:

📌各被告答辯意向
所有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唯部分被告將會傳召證人或有證物需要呈堂,詳情如下(如有)。
D1:呈堂一張其黑色外套的截圖。
D4:呈堂兩封品格證明信件。
D6: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呈堂該證人的書面陳述書。
D7: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D9: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D10:呈堂一封品格證明信件。

📌結案陳詞
法庭並不要求控辯雙方呈遞書面陳詞,但由於辯方律師均需要時間作陳詞的整理及準備,故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而是日的下午時段將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D1: 林 (1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前文提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4

勞教報告和更生中心報告評語都是正面的,但被告人體質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採納上次求情,現向法庭呈上中一至中四學校成績表,指被告就讀精英班,成績屬於中上水平,而且熱愛學習。曾經有一份校內報告獲得嘉許。近期因疫情影響,平均分有稍稍下跌,但被告指學習表現相約。

辯方律師稱被告為一個讀書人,很想讀書,也希望能夠升上大學。是次犯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望法庭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若然法庭判處更生中心,家人們會「無奈」接受,因為怕會打亂被告的求學計劃。

裁判官問到更生中心的判處如何影響學業。
辯方律師指,按經驗更生中心會判處6-7個月禁閉式刑罰,雖然校方願意保留學籍,但難保被告會被留級。

蘇官:刑期未必只係6-7個月,你都唔知道佢實質刑期。

‼️判處 更生中心

🥺手足精神,不時望向觀眾席,離開時有和旁聽人士揮手。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3名被告已還押近14個月‼️

A1: 15歲手足
A2: 魯(16)
A3: 15歲手足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3人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何麗英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2) 串謀刑事恐嚇[控罪(1)的交替控罪]
3人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威脅何麗英脅指她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何麗英受驚。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A1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香港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18cm長菜刀。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30cm長菜刀。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

🔺今日新增控罪(3)至(5),各被告代表律師沒有反對或爭議新增控罪。

📌答辯速報:
A1 承認控罪(2)(3)‼️
A2承認控罪(2)(4)‼️
A3承認控罪(2)(5)‼️

法庭裁定三人上述控罪(2)至(5)罪名成立🔥

因控辯雙方協商承認交替控罪(2),控罪(1)不用處理。法官強調3人經協商認交替控罪相信對各被告而言是最理想結果,因控罪(1)[傷人17] 不需考慮年紀索取報告,最高可直接判處終身監禁,而控罪(2)則可索取報告再考慮判刑,最高為5年監禁,兩控罪有很大分別。

今日各代表律師已作第一階段求情如下,下次取得報告後再作第二階段求情。
A1
案發時15歲為中四學生,校長撰寫信件形容被告守規矩,同人相處融洽,為足球隊代表及升旗隊成員,校方對其操行及課外活動表現滿意,被告對服刑後有確實計畫繼續學業,校方會全力配合。律師指A1因政見不同,一時衝動,沒有證據曾亮刀。
A2
案發時16歳中四學生,還押後學會反省,做事要三思而後行,母親因患病自今年5月起需在政府醫院接受為期14個月不同方案治療,A2非常擔心母親病情,希望盡早服刑完畢回家協助照顧母親。事發時年少無知欠自制能力,曾兩次出現現場,明白不會說是沒預謀。中學校長表示會協助被告重返校園完成課程。
A3
案發時15歲,成績雖然不標青,但校內循規蹈矩,學校校長,班主任,社工及足球隊老師為被告求情,校方願意判刑後給予機會被告繼續學業。A3親身撰寫求情信反映在多過一年還押後有深切悔意及反省,事件過去不能補救,立心定下計劃繼續學業,將來增長知識希望回饋社會。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8月5日 1000作判刑,法庭為A1,A2及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法官見到案情指三人將刀插褲但沒有刀套是難以想像,檢控官回覆確認沒有任何東西包住刀,辯方律師指因為各人一時衝動,匆忙拿刀落樓。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2/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PW2是男警291811柯秉派。

在2020年2月12日,他正在警察學院受訓,所以當天也身在警察學院。

PW1是他的朋友。

案發當天:
在案發當天18:30時,他完成工作並在警員宿舍打算開手機做功課,那時他看見WhatsApp有信息,打開後發現PW1向他傳來一張照片。

他下載並看見該照片有貨物單據,而該貨物與司華力腸有關及要送往警察學院的餐廳。此外他也看到照片中「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的句子。

因此,他認為該批司華力腸有比人「做過手腳」,例如加了會令人肚瀉的東西。而且他當天早上有吃過司華力腸,所以怕自己有事。故此他很快就召集同學並將圖片展示予他們觀看,並與同學商討如何處理,最後他們在翌日下午通知他們的班主任。

在當天10:52時至18:32時,他未曾與PW1有聯絡。而他在18:32時回了一個字。

在18:32時至23:41時,他未曾與PW1有聯絡。而他有向PW1傳送「今日早餐食腸仔」,而PW1有回應「Haha」,而他就再回應「係痾啊😂😂😂(當時PW2打這句時有這些Emoji)」。

他同意當時沒有就事件向PW1了解更多,例如誰人發出涉案帖文等。所以他不知道帖文何時發出等。

他未有即時向班主任報告的原因是因為他與同學不知道圖片的真假,而且在案發時沒有同學感到不適。他認為若果事件是真的,會涉及到學警健康的問題;若果是假的,就沒有問題。

在他向班主任報告前,沒有同學感到不適。他也沒有確認截圖的真假,例如到廚房確認司華力腸有沒有問題等。

他同意在2020年2月12日18:32時收到截圖至他向班主任報告前,不知道截圖的真假。因此他同意該截圖內的內容可能是戲言。

協助警方調查:
他指警方在稍後時間有聯絡他協助調查,而他有將電話交予警方調查,警方也有在他的手機上拍攝照片。

他在庭上確認內容真確。
==============
PW3是男警29195葉浚軒。

在2020年2月12日,他正在警察學院受訓,所以當天也身在警察學院。

案發當天:
在當天約18:30時,他身在警員宿舍。當時PW2向包括他的同班同學拿出手機並展示一張照片,照片內顯示有一包司華力腸和後期加工字句,即「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

他指出印象中照片中的司華力腸是送往警察學校,因為照片內有寫該包司華力腸是會送往「黃竹坑警校」。

他看到照片後當時感受到害怕,因為他認為拍攝照片的人對司華力腸「做手腳」,例如在運輸過程中令司華力腸受感染和有毒性,而且他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吃那些香腸。他指出他若果有吃的話會怕真的「畢唔到業」,因為健康和生命受威脅,例如他會肚瀉。

他指出其他同學的感受與他相差不大。所以他們討論應否將事件告訴班主任,而最後PW2在翌日下午將事件告訴予班主任。

他有向PW2詢問照片的來源,PW2回應指是朋友傳送予他。他當時沒有想過照片是假的,此外他沒有就照片向PW2詢問更多的資訊。

他不同意他們沒有在案發當天18:30時至翌日下午沒有就照片作更多查究。他也沒有到廚房查證司華力腸有沒有問題,雖然他有想過這樣做,但他們不能在警校四處走。

他指出雖然有其他同學提議查證,但基於警校規定,他們不敢走出去查證。但PW2有和數位同學當時有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向廚房詢問照片中的司華力腸的下落,可是他不知道答案。

他們亦因此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並沒有「Order」香腸,但他們在案發當天早上有吃司華力腸。他指出他們沒有即時報吿班主任,是因為他們不知道那批香腸會在何時送到警察學校,而且若果那批司華力腸真的有問題,他們已吃了,不能避免。

他同意涉案照片可能是假,但不是戲言。

書面證供:
他未有在POL154提及PW2當時有在2020年2月13日早上向廚房詢問照片中的司華力腸的下落一事,因為他認為這不重要;這行動不是由PW2帶領;以及他相信PW2會在口供上記載,但同意這與本案有關。他另指出這不是他們商討後的行動。

他不同意他在庭上的證供是虛構,也不同意他今天的記憶會比在下POL154時清晰。
==============
PW4是男警署警長45915。

在2020年2月13日時,他正註守警察學校。

他表示在當天早上08:30時開始上課不久,有學員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所以他向各學員詢問原因。學員們指是因為PW2收到一張照片,即涉案照片,內容指要他們「畢唔到業」。所以怕食物被「加料」,而且亦經常吃司華力腸。

所以他當時安撫學員並向PW2索取照片觀看,但因學員不能帶電話上課,因此他叫PW2在稍後時間將照片給他觀看,並在下午由班長用WhatsApp傳送收到照片予他,但他已經忘記才何時收到照片。

他看到照片一張與司華力腸有關的送貨單據,所以得知這批司華力腸會送往警察學校。他表示亦看到有電話號碼和「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的字句。

他當時認為這張照片是惡意針對警校和全部學警,因為正常而言只有很少學警無法畢業,而且照片內的單據是指向警察學校的地址,電話號碼也看似是警察學校會使用的電話。因此他認為拍攝者是有途徑接觸食物,並會做不當行為使全部學警不能畢業,例如下毒使人中毒甚至死亡。

此後,他將事件通知學校,因為食品承辨商是由支援科管理,會由支援科通知食品承辨商,採取行動。他亦有通知上級和問學警有否不適,最後沒有學警表示不適。

此後事件由他的上級和食堂處理及跟進事件。

證供:
他同意他並沒有在POL154提及他曾安撫各學員,以及學員當時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和食物被「加料」。

他回應指這是因為他當時下口供時集中寫他關注違法者會否作不當行為,所以他一時忘記寫他安撫學員,以及學員當時向他表示怕「畢唔到業」和食物被「加料」的情節。

他有在POL154中寫出「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一句,他有用「怕」有人會做不當行為和刑事案件發生概括他與學員就事件的交流,他亦有在口供寫出學員當時不同程度的心理威嚇。

他表示現時庭上的記憶與當時下POL154的記憶一樣清晰。

其他:
他指出學員可以在午飯時,即約12:00時至13:00時使用電話,而正常每天下課時間是17:35時。在17:35時後,學員可以使用電話。

他有時會在下課後找學員聊天,關心他們狀況。他表示他不用留在警察學院留宿。

他指出若果學員有急事找他,可以致電或使用WhatsApp聯絡他。他表示在2020年2月12日時,沒有學員就本案有關事件聯絡他。
==============
被告招認錄影會面紀錄內容重點:

會面由2020年2月18日約09:52時開始,並在約11:02時結束。

*他確認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進行錄影,以及明白保持緘默的權利

*他確認他在警誡口供上的簽名和上載涉案照片的帳戶,即當時有415位追蹤者和21位密友的非公開帳戶

*他在本案中涉及的帳户是「大帳」,即可以讓認識的人看到Story

*他自願向警方交出電話密碼,以及讓警方觀看手機內容

*他未曾將手機借予其他人使用,也只有他使用用他手提電話登記的WhatsApp帳戶

*在另外一部手機中,這部手機與本案關係不大,但有登入涉案的Instagram帳戶

*他確認及同意警方拍攝的證物照片

*他在案發當天運送凍肉期間時看到單據,後來知道是司華力腸,他看到單據上「黃竹坑警校JPO」的字樣後,加上他之前未曾送貨到警察學校,所以一時好奇拍攝單據並將單據並加上一些句子後在約當天10:00時上載至Instagram。他指沒有想到後果,拍攝時只是「貪玩」

*他當天亦有將司華力腸送往警察警校,而涉案照片是在運送途中是用Instagram內的拍攝功能拍攝。而當時司機並不知道他拍攝涉案照片

*他指當時不喜歡警察,現實上不能做到甚麼,照片上的句子只是讓他純粹發洩他對警察的不滿的心情。他本身沒有計劃要做甚麼要令學員無法畢業

*他在之後在Instagram「典藏」中刪除涉案照片,因為食品公司向他透露照片正被警方調查。而他亦向食品公司承認涉案照片是由他放上Instagram。在事件發生不久後,他被食品公司解僱

*他不知道他帳戶追蹤者看到他上載涉案照片時的感受。他沒有將涉案照片轉發予其他人

*他不知道他Instagram的追蹤者有沒有轉發涉案的照片或將涉案的照片截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偷拍

🐶不是聲援🐶

吳世平(29,報稱無業)

控罪:
(1)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美孚地鐵站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X的裙底影片。
(2)-(5)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女子的裙底影片。

今天由當值律師代表,沒有保釋覆核申請,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8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不是聲援🐶

另附上 停職男警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5/2]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

繼續傳召PW6 警員 9031 邵良志(音)

-辯方繼續盤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13607 黎嘉輝(音)

-PW7主問及D1盤問完畢,D2盤問中-

休庭,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2/2]

上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 (音)。

11:12開庭

昨日裁判官休庭前要求主控詢問律政司,案件如何進行,主控接到指示繼續聆訊。

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目到部分事發經過,見到有兩名男子拉扯,但已經唔記得細節,亦未能描述兩人容貌,作供完畢。

11:35~12:00休庭
傳召PW3 警員 20710 林建成(音),證人負責拘捕被告,控方主問完,辯方無盤問。

12:14 控方案情完結,不用再傳召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關檢控基礎,有咩證據指控被告傷人。主控指 靠PW1 & PW3的證供,可以串連與PW1打鬥的男子就是被PW3拘捕的被告,現階段法庭只需考慮是否有表面證據,未去到考慮是否毫無合理疑點。

相議之後,辯方律師作出中段陳辭,指出控無足夠證據指控被告傷人。

12:25 裁判官休庭考慮。

12:55 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無表面證據,無需答辯;但裁判官以交替控罪方式,就普通襲擊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下午作結案陳辭。

14:30 再訊

===============
6/8/2021 後補資料

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Y被另一名男子撳低,睇辯方證物相片D2,確認相中人係Y,被一男子撳低,該男子並不是X,之後X Y無事發生,PW2行埋去黑衣人度,問佢係唔係警察,佢無答,話俾佢聽佢唔係打劫,佢係撒紙,一陣之後佢放手,警察好快到,PW2走嗰陣時X在救傷車,Y仍然跌低,Y個袋跌咗出嚟,有人執咗打開嚟睇,入邊有刀,市民起哄。

11:2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X & Y距離較遠,一路行埋去,見佢哋有拉扯,唔係好記得細節,在P6草圖畫出X Y的位置和PW2當時的位置,再畫出第二次見到X Y的位置和追逐之後的位置,呈堂為控方證物P8。

11:35 傳召PW3 警員20710 林建成(音),軍裝上庭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8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四隊,當日便裝當值,下午12:50在馬鞍山烏溪沙站巴士總站,近燈柱BE1357,在救傷車上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公眾地方打鬥,確認係被告,知道有另一名男子李忠陽被拘捕,無其他人被拘捕,PW3帶被告去威爾斯親皇醫院驗傷,李忠陽都有去驗傷,乘坐另一架救護車。

12:14 辯方無盤問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咩證據指控被告;
控方:被告身處現場,男子A係在救護車上,PW1見到A在救護車被拘捕,PW3可以串連男子A就係被告,現階段係考慮表面證供,未去到要求毫無合理疑點嘅階段,控方同意唔足夠證據指證。

12:55 法庭裁定,被告面對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無表面證供,毋須答辯,但普通襲擊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不認罪,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4葵涌

D1:鄒 (18)
D2:葉 (18)
D3:吳 (16)
D4:* (15)
D5:李 (21)
D6:陳 (20)
D7:張 (21)
D8:梁 (21)
D9:朱 (20)
D10:林 (19)
D11:鄭 (19)
D12:黃 (21)
D13:李 (23)
D14:李 (31)
D15:鍾 (22)

控罪:
(1)D1-3刑事損壞
(2)D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D5-7刑事損壞
(4)D9-10刑事損壞
(5)D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11-1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3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2)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3)D5-7被控於同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欄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4)D9-10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D8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欄杆保管油漆刷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6)D11-15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石枱保管石枱上的海報及粘貼工具包括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保釋: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D1-4, 10-11須遵守宵禁令24-06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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