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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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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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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15法律代表身體不適,今早由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拘捕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播放P81 開源片段 I-Cable新聞錄影片段
-從播放器時間06:52:08播放至06:52:15,推算時間為21:46:50-21:46:57

21:46:53~4 PW22指認A7

-從播放器時間 06:53:05播放至06:54:03,推算時間為21:46:47-21:47:45
PW22指認A10

PW22表示其安頓A7、A10後同僚重新在其身前(文華里及德輔道中交角)組成防線。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從播放器時間00:23:17播放至00:23:57,推算時間為21:48:23至21:49:03

00:23:20 畫面中間坐在地上的為A10,旁邊手戴藍色手套的為A7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8:22播放至21:49:29

🌟 #練錦鴻法官 指出畫面中的背景有敲打物件的聲音,惟PW22表示在現場未有留意到相關聲音。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9:51播放至22:04:35

22:00:04 PW22指認A7

PW22解釋有一臨時隊伍(tangle?)特別處理女性的被捕人/受害人。PW22指出自己假定兩位前來接收A7及A10的女警便是tangle team的成員。PW22指出當日警員的制服只有防暴裝及STC的藍色制服(不包括便裝+警察背心)。
PW22留意到片中的A7手上鎖有索帶。女警26528負責處理A7,女警27049負責處理A10。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2表示自2019年至上庭參與過四十至五十場公眾活動。曾擔任PTU及STC隊員,STC從事的工作主要負責制服、拘捕等,PTU則負責防守居多。PW22指出負責STC的工作較多。

當日除了拘捕A7及A10外沒有執行其他拘捕職務,有前往中西區其他地方執行職務。PW22估計自己到場後十分鐘進入文華里。辯方問及STC在文華里的驅散是否將文華里的示威者驅散出干諾道中,PW22則指出需視乎當時的人力等決定。PW22指出當時的口令只有Charge(快速衝前)。

PW22當時沒有特定的拘捕目標。PW22不同意自己在前往文華里的STC隊員中不屬於頭幾個。PW22指出警方推進時情況並不混亂,直至警方在文華里德輔道中位置組成防線後情況開始混亂。

📌展示相簿相片P50-25

📌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4 STC衝入文華里,STC警員揮動警棍
21:47:24 PW22表示示威者後退的速度開頭較快

辯方指出STC在文華里推進時,示威者後退得快,以致出現人踩人,PW22表示當時看不到該情況。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TVB新聞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1:09暫停 辯方指出畫面左邊的人群間有欄杆

辯方指出片段中顯示在欄杆旁邊有人從地上爬起,繼而奔跑出德輔道中。

00:01:09 畫面左邊地上有一名頭戴白色頭盔、身穿黑衣的人趴在地上,畫面右邊則有一名穿著及膝短褲的人正在站起來。截圖,呈堂為MFI_P81_OS15_PW22_D7_001

辯方指出截圖中的人位於被制服的A7後面,即A7比該些人更接近德輔道中

00:01:36 畫面左邊的STC位處文華里的停車線,STC中間有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人正站起來,PW22確認該人為A7。

🌟#練錦鴻法官 表示從片段中不能確認該人是否A7後,PW22推翻早前說法稱不肯定該人是否A7。

📌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06:52:01 A7尚未起身
06:52:44 辯方指出

📌播放 D7-1 Youtube下載片段

00:00:38 A7及PW22走向坐在地上的A10
(重播)00:00:10 辯方指出畫面中有最少三人人從地上起身,走出文華里。PW22同意。

00:00:03 辯方指出畫面有超過十名STC,PW22確認。

00:00:35 畫面左方顯示文華里德輔道中交界

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很多STC處理約四名疑似示威者的人士,PW22不同意。

盤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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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今日返回法庭。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表示是日下午及下星期一均有其他案件的聆訊需要處理,期間將會由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hold papers,離席申請獲批。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其正在準備結案陳詞,申請索取本案審訊的全部錄音以供準確紀錄證供,申請獲批。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PW22證人供詞附件地圖MFI5_D10

PW22表示不清楚自己去到文華里的行車線直到遇到A7間是否少於一分鐘。PW22遇到A7前不曾截停其他人,快步進入文華里及在文華路內快速推進。辯方指出文華里長約53米,PW22表示自己全速的話大約十秒內能跑畢52米,把當日的裝備計算在內及沒有人的話大概三十秒則能跑畢。

PW22第一眼見到A10時其坐了在地上。PW22表示自己稱呼制服A10的警員為Jeff Sir(後知),但不知道其姓氏。
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頁第七段,「見當時情況混亂及身處位置集結人士太近...問A7能否自己行」,PW22表示制服A7的位置距離示威者很接近,接近的程度是「佢哋輕輕力dam2嘢都會dam2到」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坐在地上,其旁邊手持胡椒噴霧的STC就是PW22稱呼為Jeff Sir的制服警員。PW22用嚴重形容A10的情況
PW22間不到誰人向A10噴霧叫噴霧、何時噴胡椒噴霧、為何被噴胡椒噴霧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10開始播放

21:48:21 辯方指出地上有許多雜物,PW22表示當時並無留意到該些雜物
21:48:24 地上有一隻鞋,辯方問PW22是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有人甩鞋,PW22表示未必因為混亂情況而導致情況發生。PW22早前表示見到A10時A10只穿了一隻鞋,但不知道其在何處、何時丟了一隻鞋。
21:48:30 PW22稱不知道A10坐在地上的位置距離文華里馬路上的虛線多遠
21:48:33 PW22同意德輔道中有人群聚集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21:47:30開始播放
A10坐在地上的位置後有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3幅相片
圖為P81中顯示的位置,馬路中間可見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4幅相片
PW22指出該三角形距離路邊大約有一輛中型貨車的空位

📌繼續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2:35開始播放

21:35:00 PW22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38:42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41:04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PW22表示片段中的嘈吵聲與其當時在現場聽到的吻合
21:43:15 PW22表示當時其隊伍應該已經到達干諾道中
21:44:59 辯方指出背景有敲打聲,PW22同意這與其昨日提及持續的嘈雜聲吻合

🌟#練錦鴻法官 指出在片段中聽到頻頻有發射催淚彈的聲音,惟畫面中的干諾道中未見到有許多催淚煙出,問PW22該些催淚煙是否發射進文華里。PW22表示不記得。

21:45:28 辯方指出21:44:59-21:45:28一直有敲打聲出現,PW22表示沒有留意

21:45:58 辯方指出畫面右邊的文華里的街口有催淚煙受影響被吹至街口,PW22表示其影響範圍大概是20-30米,但仍需要視乎現場環境因素
21:46:19 辯方指出片段中有警員溝通交談的聲音,PW22表示不肯定該些聲音是否在部署STC衝入文華里的行動
21:46:25 可見有STC衝入文華里,PW22不肯定在鏡頭中能否看見自己
21:46:39 辯方指出從播放的影片中聽不到警方有作出警告,PW22表示留意不到有相關警告的聲音,因為片段聲音太嘈吵

📌展示相片冊PP50A(1-11)
圖為干諾道中112-119號寶軒酒店的出口及門牌
辯方指出PW22當時受門牌影響而紀錄拘捕位置119-121號,PW22同意。

PW22完全推翻昨天對拘捕位置的說法,向法官澄清自己拘捕A10的位置在寶軒酒店的門牌附近,實則局部位置為寶軒酒店近干諾道中的防火門。

📌 展示MFI_P86_PW22_001
PW22承認自己早前補錄的證人供詞時畫的地圖中的拘捕位置錯誤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2當天配有警棍及盾牌作裝備,警棍上有一條繩子,繩子用作防止警員甩手或可供勾起警棍之用。PW22澄清方才辯方播放的P86PV16中的時段內未有看見自己,因而才回答該時自己未到達干諾道中。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3:10 畫面可見有一位警員正在舉起橙旗
21:34:34 影片中聽到有警方對記者作出警告

-PW22作供完畢-

傳召PW23女警26528 吳妙霞(音)
當日駐守灣仔警署軍裝巡邏隊,為tango team成員
負責為A7鎖上索帶

PW23解釋tango即是女子的機動部隊,是一支臨時隊伍,制服是藍色的。
當日2154到達文華里,及後接觸到PW22,PW23接手處理A7。PW23首先把A7的防毒面罩脫去及查看身份證以確認其身身份,之後把A7的防毒面罩放入其背囊。帶同A7前往文華里9號再鎖上索帶,在該處逗留一段時間後把A7交給刑事偵輯女警9141。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28開始播放,推算時間為21:49:34
PW23表示當時在馬路中心接收A7,因而不確定影片中顯示的時段時是否已經接收A7

📌播放P66 警方片段 PV14
22:02:10開始播放
22:03:10 PW23未能認出自己,稱現場還有其他tango警員看管A7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3表示接收A7時其已經沒有替A10洗臉,不記得自己有否看見A7替A10洗臉。PW23表示接收A7時其眼罩及防毒面罩是配戴穩妥的,留意不到其臉上有被胡椒噴霧噴過、被水淋過的痕跡。

控方沒有覆問

-PW23作供完畢-

傳召PW24 偵輯女警9141 胡巧兒(音)
當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警區情報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A7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7從PW23手上接收A7,然後在現場替A7搜身及搜查物品,當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2355檢取了七樣證物,在葵涌警署黑色背囊(P7-7),在背囊內檢取一個3M防毒面罩(P7-2)、一個黑色口罩(P7-8)、一個透明護目鏡(P7-1)、一個黑綠色圍巾(P7-10)、一件黑色風樓(P7-?),在A7的雙手上檢去一對黑色手袖(P7-9)。

辯方沒有盤問

-PW24作供完畢-

傳召PW25 偵輯警員12896 張偉康(音)
2019年7月30日駐守港島總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
負責A7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1115時接獲指示需要處理一名被捕人的搜屋程序,及後在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7,向其展示搜查令及得到同意後,提取A7的居所鑰匙,帶同A7前往其居所(屯門??村)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5作供完畢-

1150休庭,1420續審

(唔洗望啦,我冇寫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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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6 署理總督察劉泳鈞
當日為高級督察,英文名叫Jeff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PTU)總部警司(訓練)傳令員,為STC
負責制服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近禧利街及文華里中間,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設立防線。當時PW26身處干諾道中身處西行線(大概一線二線的位置)、面向東。PW26看到前面有約二百人,站滿了干諾道中西行線以東的位置。示威者的前面有一些障礙物如路牌、雨傘、竹子、垃圾桶及木條,示威者設立了防線。距離PW26大約二十米的文華里裡面也有示威者聚集,他們也被擺放了同樣的路障在地上。該些示威者全部都有蒙面,有些有戴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示威者有敲擊雜物及高叫不同的口號,警方的防線也受到襲擊,有人掟雜物包括紅、白色的油漆彈、磚頭、石頭等。警方受到襲擊期間有向示威者作出警告,有警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在現場講過有警員舉旗,包括紅旗、藍旗,舉過幾多次則不記得。

及後,STC收到指示需要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行動。STC的頭排幾位隊員使用胡椒球槍為其他隊員作掩護。

📌展示P86地圖供PW62確認進入文華里追捕過程

PW62及後看到有一只穿了一隻鞋的女子在地上,想起來。該女子(A10)當時有戴護目鏡及頭盔,身穿灰衣及深色長褲。PW26看到A10表現慌張及手舞足蹈想逃走,PW26叫其「唔好郁」及捉住A10,A10甩手、掙扎。PW26逐將胡椒噴霧噴向A10及命令其不准動,A10掙扎得更激烈,此時有一STC隊員前來協助制服、PW26再釋放胡椒噴霧,A10蹲下。A10停止掙扎後PW26停止使用胡椒噴霧。其後,PW26把該女子交給PW22看管,自己則去尋求女警協助搜查。

📌展示P86地圖供PW26表示其看到A10坐在地上嘗試起來的位置,有標記的版本為P86_PW26_001A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6同意警員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把職務相關的重要事情包括拘捕人員、拘捕理由、拘捕時間地點等順時序地紀錄在記事冊上。PW26同意需要應該把在公眾活動
PW26在案發當日後有在記事冊進行補錄及於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19日撰寫兩份證人供詞。第二份供詞則是關於觀看相關片段以辨認被捕人,PW26同意撰寫證人供詞時的記憶較現時清晰及撰寫供詞內容應要順時序。PW26的第一本記事冊(他有兩本)116頁2019年7月28日1040當值,2100在皇后街與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進行掃蕩行動。PW26當日乘坐警車至干諾道中禧利街一帶附近下車(大概干諾道西),再走過去。PW26表示自己參與過很多次的踏浪者行動,同意容易混淆相關細節,所以紀錄尤其重要。PW26自案發當日早上當值後,一直到翌日0336下班。PW26解釋當日負責替葉本儒警司傳令,其訓練課的第四隊有大約十個隊員。當日PW26的頭盔有燈作記認,惟其不記得自己頭盔等的顏色,但第四隊隊員的燈是綠色的。PW26指出到達文華里附近十分鐘後就即衝入文華里。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32:42 PW26指出當時自己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展示P86地圖

📌播放P61警方片段 PV9
21:44:48 PW26指出自己當時站在干諾道中的中央分隔線旁,沒有站在石壆上
PW26指出與干諾道中示威者的距離較與文華里示威者的距離遠。PW26表示在衝入文華里之前能看到首二十米的情況。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21:14開始播放
PW26表示STC衝入文華里後,回望去干諾道中時看到有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的防暴警察向干諾道中移動的方向向前推進。PW26表示片中所見,自己則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
PW26表示文華里內的示威者走避時情況混亂。
21:26 可見有人在文華里向南德輔道中離去
PW26表示當時出入文華里的目的是拘捕而非驅散,表示是「拉得幾多拉幾多」。
PW26指出從干諾道中跑至第一眼看見A10的位置用了大約十多秒。
辯方指出片中的馬路地上有許多雜物,指出這種情況是在混亂發生/有人逃走後出現的,PW26同意。

PW26表示第一眼看見A10時其正在起來,當時其右腳沒有鞋。PW26看不到A10在什麼情況下、何時掉了鞋子及其在什麼情況下掉在地上。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用左手撐著地面,PW26確認這是當時看見A10正在起來的情況,PW26指出自己當時位於A10的右邊。

📌展示P52相片冊第21-24張相片
辯方澄清影片角度

📌繼續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可見PW26第一眼看見A10至其噴灑胡椒噴霧間隔了十多秒
播放器時間00:34
拿著胡椒噴霧站在坐在地上的A10旁邊的是PW26,及後,可見有一STC帶著一名被捕人走向A10的位置。PW26表示從片段中看不到有其他人向A10釋放胡椒噴霧,包括PW22。PW26同意A10嘗試起身時,身邊的警員並沒有對此作出反應,及後,PW26才捉住A10並施放胡椒噴霧。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二十九章中指出警員使用胡椒噴霧後應呈交書面報告,PW26指出自2019年6月至11月中警員使用胡椒噴霧都不必撰寫報告,只需要口頭報告及在記事冊中紀錄便可。PW26表示就著是次對A10使用胡椒噴霧有撰寫報告。

🌟控方質疑A10目前的盤問方向與案的相關性,指出盤問方向極其量只是駁斥PW26當時使用的武力不適當, #練錦鴻法官 表示辯方有權利做出相關盤問,如需要時會作出介入。

PW26同意A10在被釋放胡椒噴霧前沒有使用武力,但不同意A10沒有頑強抵抗。PW26不記得位於干諾道中時警方有否作出警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26作供完畢-

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今日星期五啦~各位好好休息,星期一繼續輝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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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已取得感化官及背景報告, 但會待8月17日再進行求情。

傳召PW27女警27049李國華
當日駐守跑馬地警署軍裝巡邏隊
負責A10搜身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54從速龍17313(PW22)接收一名A10。 當時A10表示面及手部不適,PW27幫其用水沖,然後反手鎖上索帶及搜身,之後把A10交給偵緝警員9155。

📌P81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3:05,推算時間為21:47:47。
片中顯示A10未上手銬時的情況,其左手戴有一隻手套,右手則沒有。PW27沒有處理過此手套。

辯方沒有盤問

-PW27作供完畢-

傳召PW28女警55669林麗娟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0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2019年7月29日20:49到葵涌警署提取A10,向A10出示搜查令後帶其到到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8作供完畢-

傳召PW29警員9385陳穎賢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
負責制服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受字數限制所影響,PW29主問內容將放至另一備忘錄?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位於干諾道中的警察防線沒有封鎖干諾道中近文華里出口兩邊行人路。STC衝入文華里前幾分鐘至衝入時,非示威者人士包括記者可以自由出入文華里。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21:46:22 可見有為數不少不似示威者的人出入文華里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2:14 可見干諾道中近文華里有很多旁觀的人,左邊行人路沒有被警察防線封鎖,右邊行人路亦有很多行人。
21:42:22 示威者防線亦沒有封住右邊行人路,施放催淚彈時,旁觀者可以自由退後離開文華里的路口。
21:44:26 有一個人走入文華里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9表示在其他日子亦有進行驅散及拘捕示威者的行動,因這類案件很多事情發生得很快,所以需要記事冊幫助在記憶清楚時紀錄,以便寫Pol 154。辯方指出PW29的三份書面供詞及記事冊中均沒有提及頭盔和冰袖,PW29亦不記得有關物品。PW29同意當時情況混亂,現場滿地都是頭盔。PW29指出A9在文華里馬路上逃走。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2:55,推算時間為21:49:48
A9的腳尖在防撞欄下面,PW29表示因為A9想起身及掙扎,所以在糾纏下兩人移動到該位置

辯方質疑為何PW29口供紙沒有寫此過程,PW29表示有用「掙扎」的字眼表示,PW29對拘捕前A9的行動並不清楚。

📌播放P56警方片段PV13
辯方問當時警察有否在德輔道中文華里交界設立防線,PW29表示因為自己不曾前往該處,所以不清楚。

📌展示P86_PW29_001A供PW29指出制服A9的位置
PW29表示在燈柱後寶軒酒店門口對面,但對實際位置則沒有概念。

同日PW29曾制服一名女子,辯方讀出PW29記事冊,箇中內容提到該女子身穿黑衣,其背向PW29逃走之後跌倒,PW29以圓盾將其壓住,女子掙扎,PW29叫「咪再郁」。辯方質疑過程與本案相同,PW29或會混淆,PW29指只是碰巧情況一樣而已,不會造成混淆。

辯方指出示威者的裝束於同類案件應屬重要資訊,但PW29不曾紀錄頭盔的相關情節,而PW29亦清楚冰袖於示威場面的用途為阻擋催淚煙、胡椒噴霧及降溫等。PW29當警員有十年年資,理應很清楚甚麼是重要的物品,應該檢取及清楚紀錄,質疑該頭盔當時在地上,並不屬於A9,實是PW29插贓,並指出A9沒有轉身逃跑,PW2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9指出自己當日牽涉3個場景,第一件是奇靈里西源里的案件,第二單是皇后街,第三單是文華里,箇中都有衝入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44:26 有一個着身穿黑色衫褲,戴黑帽,沒有黃色背心或攝錄機,背着一個很大的腰包的人走入文華里,PW29不能判斷他是甚麼身份。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二號鏡頭)
21:45:28 看見一個類似衣著的人穿入示威者前排然後走出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偵緝警員19288黃漢軒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9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文華里內近一間酒店時,PW29交A9予PW30處理。當時A9坐在地上面向酒店玻璃門,雙手用索帶反鎖在身後,PW30對其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3:23
控方指出面向服務式酒店跪着的就是A9,PW30因看不到其正面而不能確認。
PW30表示記得當晚A9背着的背囊是畫面中見到的,有adidas logo,其在裏面找到一對紅黑色手套(P9-6)及一個黑色護目鏡(P9-7),該護目鏡並非A9頭頂的透明護目鏡。

PW30接收A9時其穿黑色短袖t shirt,PW30見到A9的冰袖但沒有檢取。搜查完後帶A9上警車到葵涌警署,在警車上應A9要求剪開索帶,但沒有處理冰袖,到達警署後兩人等候會見值日官。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0解釋當日沒有收到指示需要檢取其身上衣物,故沒有檢取冰袖。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24:35,推算時間為21:36
可見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沒有警方防線

📌播放P65警方片段PV13
21:47:43 可見鏡頭遠處有一個人站在德輔道中與文華里交界,該處沒有警察防線

控方沒有覆問

-PW30作供完畢-

1254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傳召PW31警員 8604 陳柏謙
2019年7月29馹駐守毒品搜查科
負責A9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0300提取A9,提取其居所鑰匙,0946時帶同A9前往其居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警員7720嚴偉倫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東西行線設立防線。

📌展示P86地圖供PW32指認其到達2135干諾道中時的位置

PW32到達干諾道中時,看到干諾道中的西行線及文華里內有人士聚集,警方指揮官在干諾道中東行線使用擴音器及旗幟作出警告現場為未經批准集結,PW32一共聽到有三次警告。現場的示威者未有理會警告,並向警方防線掟雜物、向警方叫罵及用長傘等物品敲打物件製造噪音。警告無果後,警方發射向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六發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驅散,示威者未有散去。

2140時,STC由潘頌其督察帶領衝入文華里作驅散。進入文華里距離示威者約十米時,示威者向STC掟磚頭等物品,其後有示威者用雨傘擊打及用不明液體噴射STC,PW32被不明液體噴中面部及身體正前方。當時PW32戴著防毒面具,故面部未有受傷。

推進期間,PW32在寶軒酒店外看見A11,A11向PW32迎面而來,並用雙手及左邊肩膀推/撞PW32的胸口,阻止其推進。當時A11戴灰白色豬嘴,身穿黑衣黑褲及白色波鞋。PW32隨即用警棍擊打A11的左小腿,其後撲向及覽著A11,A11掙扎。掙扎二十秒後,A11停止掙扎,PW32帶其到寶軒酒店外鎖上手銬及進行搜查。PW32搜查後未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2150時PW32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1。其後把A11交予偵輯警員11781,其後返回工作崗位。

📌展示P86地圖供PW32以交叉標示A11推撞自己及制服A11的位置,有標示的截圖呈堂為P86_PW32_001。

📌展示灰白色豬嘴(P11-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1:52 顯示寶軒酒店外的行人路,PW32未見到自己
21:52:01 PW32指認在畫面左邊的自己,確認旁邊跪在地上面向牆的為A11
21:52:55 A11頸上掛著防毒面罩。PW32表示兩人糾纏期間防毒面罩被撤掉,所以掛了在其頸上
21:53:30 PW32指出A11頸上有一些類似保鮮紙的東西,PW32表示當時不曾處理及留意過相關物品

A9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32表示干諾道中的指揮官作出警告時是向干諾道中方向作出警告。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PW32第一眼注意到A11時兩人相隔一個身位以內,由注意到制服期間相隔時間很短。

📌展示P86_PW32_001有標示的地圖
辯方指出PW32所表示的位置較接近寶軒酒店德輔道中的出口,辯方指出PW32的證人口供中紀錄其在燈柱L(?)附近制服A11,為PW32在地圖上的標示與燈柱有一定的距離。PW32澄清其在地圖標示的位置上制服A11,PW32解釋因為燈柱能夠更清楚標示拘捕位置,所以口供中曾作出相關紀錄(「其後當我走到文華里近干諾道中近寶軒酒店近燈柱48065時,見A11」)。

🌟#練錦鴻法官 指出警員紀錄拘捕位置時多依賴燈柱,辯方需要確立證人相關紀錄的不準確再作出盤問,以免對證人造成不公。

PW32同意其在P86中標示的位置及口供上提及的燈柱有若干距離,辯方指出更準確的描述可以是PW32在寶軒酒店外或對面截停被告,PW32同意。

PW32表示其截停及搜查A11的兩個位置的橫過的、正對面的,辯方指出此說法並不準確。辯方指出PW32截停被告的位置實則是比其在P86標示的位置更接近南面即德輔道中方向,PW32同意。

🌟經過幾秒思考後,PW32推翻先前說法表示不同意,法官多番質問後PW32在此更改說法表示同意。(彈出彈入彈彈彈)

📌PW32再一次在P86地圖上標示拘捕A11的位置,新的位置比原本的標記更接近干諾道中方向,有標記的版本為MFIP86_PW32_002,有標記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路線的版本為002A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八段)
01:49:52開始播放
PW32確認拘捕A11的位置

PW32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的中間位置,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有約二十名警員,PW32批次的STC有約三十名。PW32與第一批STC相距大約二十米。PW32衝入文華里時,其前方的示威者正在與STC對抗中。辯方質疑若真如此,那麼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必然在PW32及示威者的中間,PW32表示未有留意相關STC的位置,但肯定當時文華里內的示威者正在跟第二批STC對抗中。PW32表示當時示威者頭排的位置接近其截停A11的位置。PW32指出其到達寶軒酒店外時,示威者正在掟雜物,其後再推進時,示威者用遮擊打及用不明液體噴灑警員。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00:28:38開始播放

21:47:14 PW32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批衝入文華里的STC已成功瓦解示威者防線。辯方指出此階段的示威者已正在走向德輔道中,PW32不同意。

PW32指出在文華里內被示威者襲擊時A11已經在場,辯方質疑PW32何不拘捕一個施襲的示威者,而是A11,指出PW32不曾指出A11向其施襲。

辯方指出PW32的所有記事冊及口供中不曾紀錄A11向其迎面而來,PW32同意。辯方指出A11不曾向PW32移動,兩人有眼神接觸後,PW32首先撲向A11,及後A11才有所掙扎,而A11不曾向PW32施襲,PW32不同意。辯方指出PW32在制服A11期間曾經用警棍擊打其兩三下,PW32同意。辯方指出PW32在主問時只提及自己用警棍擊打A11一下,PW32表示自己口誤。

辯方指出PW32截停A11的位置正在其口供中提及的燈柱後面、其後經行人路帶A11到搜身位置、PW32拘捕A11的位置較其所標示的接近德輔道中,PW32不同意以上說法。

📌展示P50相片冊第22幅相片
圖中顯示A11搜身的位置,辯方指出實則位置則是接近永安中心文華里口的出入口,PW32不同意。

辯方指出PW32因為推進期間受襲,遠離人群後看見A11,繼而對其作出拘捕。PW32表示同日稍後作出了其他三個拘捕任務,指出當日的訓示沒有提及Charge(衝前) and bite(拘捕)的指令。辯方指出PW32的記事冊紀錄中曾提及其當日的訓示中有收到關於Charge and bite的指示,PW32解釋該巡示是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一帶的,與文華里該處的巡示不同。PW32不能肯定STC衝入文華里的戰術是否Charge and bite。PW32表示當時已假定文華里內的所有人士均觸犯了法例,但否認在內是「見人就拉」。PW32指出當時看不到文華里內的中排示威者的情況,也不會知道個別人士包括A11何時出現在文華里內。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2指出當晚共有三次拘捕行動,第一次的指示是「於德輔道西至 里一帶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第二次拘捕行動的巡示是「沿德輔道西東行線至皇后街一帶向前方使用bite and charge」,第三次拘捕行動的訓示是「沿干諾道中東行線至文華里一帶驅散及拘捕任務」。

PW32澄清其在A11掙扎時用警棍擊打其小腿兩下。

-PW32作供完畢-

休庭,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33偵緝警員12401???
當日負責拍攝P66警方片段PV14
負責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拍攝片段直到22:05,之後從偵緝警員11781手上接收A11並負責看守A11。

辯方沒有盤問

- PW33作供完畢-

傳召PW34女警15225羅子茵
當日駐守元朗分區活動組管理組,為tango team
負責制服及拘捕A1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0到達干諾道中,身處信德中心與東寧大廈之間的警察防線後,面向中環方向。當時見80米外的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內有示威者身穿黑衫,戴頭盔、眼罩、口罩、防毒面具、手套。有人用筆狀物體發出激光、用硬物敲打發出聲音,掟碎石等雜物,及鬧「死黑警」、「屌你老母」等。警方發出口頭警告、舉旗及發放催淚彈。

21:40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進行驅散及拘捕,此時間(2140)由行動結束後傳令員提供。

PW34跟隨前排STC後入文華里,當時前面有大概20-25名STC。 前方示威者開始向後跑,見一個示威者身穿黑衣、長褲及鞋,戴黃色頭盔、豬嘴、護目鏡,背著黑色書包,於文華里中間馬路近行人路邊,腳步不穩、面朝地跌在地上。PW34於是上前用雙手按住示威者(A12)膊頭將其制服。

一開始,A12左右郁膊頭想站起身,PW34按住及控制其之後將其帶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34見A12右手有擦傷,有叫警察急救小隊協助包紮。後見其呼吸困難,有指示A12可以除下眼罩口罩,並詢問其有沒有其他傷勢,確認沒有後正式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A12。之後將A12交給偵緝警員DPC11781。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2:38播放至21:53:50
PW34認出自己及A12。當時A1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灰色豬嘴,背著黑色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主問時PW34曾提及A12在地上面向地時,其上前按住A12,A12想起身及兩邊搖晃,這是一兩秒鐘的事。然後PW34按住A12後,A12很快便停止郁動,然後PW34發現A12手有擦傷。

PW34同意A12當時想起身是自然反應,辯方問A12兩邊搖晃是否PW34認為她想反抗的唯一原因,PW34解釋按住A12時有講「警察咪郁」。

PW34將A12交給DPC11781,其為男警。辯方質疑作為有經驗的警員,PW34理應對一個即將進行拘捕的人士即時確認身份。PW34解釋當時見A12有傷口,所以即時反應是將其交予急救小隊進行治療,確認A12清醒、可以對答後再確認身份,搜身期間從其書包取出身份證。

PW34收到指示進入文華里作驅散,指示是由STC女警長57133發出,指示字面上是作出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箇中沒有指明要拘捕特定人士。PW34當時理解為見到可疑人士就可以拘捕,從衣著如豬嘴、頭盔及逃跑動作判斷哪些是可疑人士。

PW34指出衝入文華里前有警察向文華里及干諾道中施放催淚煙,PW34在干諾道中時不能看見文華里內示威者遮陣後的情況,衝入文華里時前面的二十多名STC正在驅散示威者,前排示威者向後走,現場情況非常混亂。

當日PW34頭盔後沒有燈,有「X-4」的識認。片中可見PW34右邊近腰間的背後掛了一個紫色蓋水樽。

PW34除了找急救小隊外,在將A12交予警員11781前沒有找其他警員協助。PW34曾容許A12將頭盔、豬嘴、眼罩除下,A12當時拉低口罩及眼罩到頸附近,沒有除下頭盔,因為A12表示不需要。PW34曾搜書包,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搜查時沒有其他警員協助。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播放器時間14:08:16,推算時間為21:52:40
一位警員幫頭戴黃色頭盔的A12蹲下。該警員並非PW34,PW34不知道其身分。
片中可見該警員手持一張類似身份證的卡,從A12背後交給PW34。PW34相信鏡頭中是該警員給了一些東西自己,但沒有印象該些物品是甚麼。辯方指出並非由PW34從A12背包中搜出身份證,PW34不同意。

📌播放PD12(1)開源片段 美國之音錄影片段
片中可見A12在文華里跌低後是由一名頭盔後有綠色燈的警員制服,而非PW34。其旁邊有其他警員,但不是在處理A12,而片段沒有拍到PW34。
片中可見A12從銀包取出身份證,交給一位不是PW34的警員,A12當時身處的位置是PW34指A12跌低的位置。

辯方指PW34的證供不準確,PW34不同意。

辯方質疑已有一名男警取得身份證,理應不會把身分證交還給A12,何以PW34可以再從書包中取出身份證,PW34表示可能記錯。

辯方指出PW34提出的重要情節全部都錯,而A12不曾掙扎,PW34不同意。辯方指身份證亦不是由PW34搜出,而是A12自願取出身份證交給警員。

辯方指出當PW34衝入文華里時,A12已跌倒,由其他警員截停,其後再叫PW34前往處理A12,PW34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6 可見A12在地上,PW34相信半蹲,旁邊左手持圓盾的是自己。PW34表示不記得片中另一位出現的警員是誰。 PW34指此片段當時的時序為先,之後才到辯方播放的片段PD12(1),而該辯方證物片段中,PW34正在叫急救隊。

PW34的口供紙寫「沒有發現其他危險物品」,PW34表示當時搜書包是想找有否任何可以傷害自己或警方的物品,書包內有其他物品,如銀包、電話。PW34沒有印象有否其他物品。
PW34不記得如何確認A12的身份,記憶中有搜過其袋並找到身份證。

-PW34作供完畢-

傳召PW35偵緝警員11781曾志華
當日駐守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2檢取證物及看守A11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0左右身處寶軒酒店外行人路,PW34將A12交給PW35看守。當時A12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褲、黑色鞋,背著黑色背囊,戴黃色安全帽、白色防毒面罩、透明護目鏡,右手手肘包紮着。
其後,PW35將A12帶返葵涌警署,檢取其安全帽、防毒面罩及護目鏡為證物。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3-57)相片供PW34確認A12當時的衣著

同日22:12,STC警員7720將A11交予PW35看守,當時PW35同時看守兩被告。 待偵緝警員12401(PW33)拍完片回到文華里幫忙,PW35便將A11交給PW33。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35在當日23:40完成行動後回到葵涌警署錄了一份notebook紀錄,當時記憶清晰。箇中描述A12的衣著為「當時見到AP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 PW35於同年8月5日錄取的Pol 154證人口供為PW35關於本案的唯一證人口供,當中描述A12當時的裝束為「當時見AP右手手肘已經包紮,佢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PW35指A12當時的防毒面具及護目鏡都是掛在頸上。辯方質疑為何口供及記事冊都指A12是「帶住」,PW35解釋因為當時現場仍有催淚煙,A12隨時可以戴上防毒面具及護目鏡,所以是「帶住」,可能形容得不好。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35的記事冊第二十一頁提及「當時見AP27右手手肘已包紮,ap27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帶住一個白色防毒口罩、一個安全帽、一個透明護目鏡、一個黑色書包,及後交予我看守」
「帶」字是攜帶的「帶」,PW35指意思為身上有此物品,而口供的描述亦是用此「帶」字。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警員6822黎志雄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1及A12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50 PW36到葵涌警署提取A12,21:15與其他警員帶同A12到其報稱居所,在門口展示東區法院搜查令。在女警協助下檢取當時A12穿著的黑色t shirt、長褲及Vans波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7)供PW36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同日23:38時,PW36於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1,在其同意下檢取其居所鑰匙後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偵緝警員15131楊家威
2019年7月30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刑事調查隊
負責A1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2:26到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1,在值日官面前得到A1同意於其財物中檢取居所鑰匙。12:28到其報稱居所進行搜屋。

搜屋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回到警署時檢取了當時A1所穿的衫褲鞋。

📌展示P48相片冊相片(5)供PW37確認當時檢取的衫褲鞋

辯方沒有盤問

-PW37作供完畢-

休庭,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94部分內容(A8、A13-15相關)
📌承認事實內容

傳召PW56警員15944 洪家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3隊,為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
負責拘捕A14、1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6內容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PW56同意自己曾於2019年9月17日所作的書面供詞的附件二指出片段中畫面下方的為A13
-四名人士所在的地點亦是PW56第一眼見到四人的地點
-箇中描述A13的衣飾裝備為第一眼所見

播放至畫面顯示的00:32:07
-畫面zoom向第十三被告的臉,辯方律師要求截圖,列為證物
P81(OS15)_PW56_D13_001A

辯方律師向PW56釐清各影片的時間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1 PW56叫坐在地上的四人入凹位,凹位即建設銀行櫃員機入口
,此時A13頭部仍未包紮,有戴眼鏡,下半臉沒有物品覆蓋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播放器時間09:26播放至09:31

可見A13的頭部已包紮並被帶去寶軒酒店
出入口處,而從09:28起,A13頭部已包紮,有戴眼鏡,下半臉沒有物品覆蓋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5:16 可見A13被帶去寶軒酒店
播放器時間 01:15:18 可見A13臉部有物件遮蓋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片段可見第十三被告坐在地上

A14 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PW56衝向文華里時位置在路中間偏右,當與集結人士相距約5米時PW56已在行人路右邊。

📌展示相片冊相片P50(23)相片
-攝於2019年12月
顯示銀行門口有消防水龍頭,而銀行被木板圍著,木板上有門,門對上有一logo。
辯方希望PW56確認該木板上的門外位置即7月28日所講的凹位,PW56指不肯定。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1:01開始播放
對比片段後,PW56指透過片段能確認木板上的門外位置即7月28日所講的凹位,但 自己已忘記現場有消防水龍頭及門對上有logo。PW56確認此刻(片段中)的A14面部沒有衣物遮蓋,不肯定A14是否趴在A13身上,認為二人只是趴在旁邊,期後不
同意律師說法為「人疊人」

📌展示相片冊相片P50(23)相片
PW56同意案發時大概停的位置是在木門及欄杆位的行人路上,與寶軒酒店距約2-3米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PW56確認當時A14並非坐下,而是背向天。辯方形容其餘兩名坐在地上的人士不能如PW56所講向後退,PW56不同意稱「佢地有呢個行為,想同警方保持距離,所以我先繞過佢地,兜前上去阻止」。
主問時PW56曾形容A14有戴眼鏡,惟片段中並未有相關細節,PW56不同意戴眼鏡一說是由其他警員告知,PW56亦不知悉A14曾於葵涌警署拍攝過戴著眼鏡的照片,PW56 不同意A14當日無戴眼鏡。

PW56同意現場有很多記者拍攝被捕人的樣貌,但不能確定A14當時是否因有記者在場才用衣物遮蓋臉容,因PW56不可能知道A14行為的目的,PW56亦無留意A14從何時起用衣物遮蓋臉容,亦不知遮蓋臉容的時間。

辯方指出四人在凹位時,A14曾拎出一件衣物替A13止血,PW56稱「完全無印象」。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56同意A15在被其發現起從來沒有後退,因為當時A15根本無處可走。PW56確認從作供時所觀看的幾段片段,A15的背囊一直孭在身後,由截查至拘捕至交予偵緝警員8830時一直如是。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56不知A14以衣物遮臉的目的。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片段可見在凹位時(未到寶軒酒店),A14頭部已有衣物遮蓋。
#練錦鴻法官 要求「放大少少俾我睇」,控方引導練官觀察片中的黑色衣物並指出該衣物會在稍後呈堂為P14-4。

-PW56作供完畢-

傳召PW57 警員17540 周健強(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13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7內容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警方防線設於干諾道中,PW57由干諾道中右轉入文華里,當時前方約有5名STC。

未轉入文華里前,PW57只能看見干諾道中與文華里交界的路口情況,警方向前跑作驅散時,示威者往後退。

PW57同意自己見到人群前方的人士,但近(德輔道中)電車路的後排人士則被前排人士遮擋。

STC在文華里向前推進,示威者往後退時有數人跌倒,PW57不肯定跌倒人數,指大概有數名人士。除了稍後被捕的四人外,PW57忘記當時是否仍有其他人跌倒。

PW57差不多跑畢整條文華里,四人跌倒時PW57並沒有即時停下來,並與四人擦身而過,當時沒有觀察四人的衣著、裝備及被何人制服。其後,PW57先到德輔道中,其後才折返。

折返後,PW57在寶軒酒店外接手處理A13。當時A13在寶軒酒店門外並沒有戴透明眼罩,播放片段 P81開演片段(第六段)後PW57 同意此說法。

🌟作供時,練官已多次提醒PW57需要「大聲啲」,盤問間,其中一名辯方法律代表要求PW57稍微大聲些許,練官即斥責警員指「你唔好郁個咪,你大聲少少就得㗎啦,你平時一定唔會咁細聲㗎」

PW57不同意在處理A13時,A13不曾戴上透明眼罩,亦不同意除了嘴上的黑布外,其不曾戴上口罩。辯方指出PW57跑經A13時,A13沒有戴透明眼罩或口罩,PW57不同意,並稱拘捕A13時其有戴。

辯方指出PW57見到A13時,其已趴在地上;因而,PW57理應不能確認A13為集結人士之一。

🌟#練錦鴻法官 打斷問題並指「係咪集結係由法庭judge,呢條問題屬於ultimate question,which is not allowed」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開始盤問前,辯方指出有簡短盤問,#練錦鴻法官 笑著提醒,「唔好講到我唔俾你問咁啦, you can take as long as you like,只要係relevant都會比你問㗎」(喔,咁練官對relevant嘅定義都好特別下。成日叫停嗌next,知佢咩料啦~)

PW57主問時,曾指出片段中的「砰砰」聲是由示威者發出。辯方指警方當晚曾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胡椒球彈等,向PW57建議該「砰砰」聲是警方以火藥發射的武器造成, PW57不同意。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7 播放至21:48:07

PW57看畢片段後仍不能確認「砰砰」聲是源自警方的武器,只認為「有可能係」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從片段中,可總結A13曾身處兩個位置,分別是凹位及跪或蹲於寶軒酒店外,而其曾由一處地方被帶去另一處地方。

PW57回頭協助警員控制地上的人的地方是處於文華里路中心,而非片段中顯示的地方。PW57見到四人在文華里近寶軒酒店外跌低後並繼續跑,其後折返路中心與警員將四人帶到行人路上。

📌展示P86地圖
PW57確認自己第一眼見到A13是在文華里馬路中心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甫播放片段時,練官提醒控方片段拍攝的是PW到場前的畫面,稱「你要問咗佢有冇見過呢個場面先,佢未睇過㗎」
PW57確認自己沒有見過畫面顯示的當晚情況。

-PW57作供完畢-

控方著法庭留意有關第十三被告衣著裝備控方依賴的片段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00開始播放

控方著法庭留意以下兩點:
-A13的頭部
-A13所身穿的黑色短衫T-shirt、黑色冰袖、戴手套、護肘、孭黑色背囊、心
口掛有一個過濾式灰色口罩 實時

21:47:07 更清楚顯示A13的過濾式灰色口罩

12:56休庭,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傳召PW58 警員15241 陳彥彤(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一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8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8內容

辯方沒有盤問

-PW58作供完畢-

傳召PW59 偵緝警員18152 施康澤 (音)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經第一隊,為港島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A8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從警員15241(PW58)接手A8,其後為A8進行警誡及搜身。PW59從A8身上檢取一個黑色背囊(P8-4),在中檢取至一個黑色口罩(P8-5)、一個未開封灰色口罩(P8-6)、一對黃色綠色手套(P8-7)及一個透明眼罩(P8-8)。

A8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當日2149時,A8在警誡下表示「冇野講」,PW59同意。

辯方指出當日較早前A8曾被其他人踩到右腳,致其腳掌痛,直至翌日凌晨,A8痛楚加劇,需要救護車服務,PW59確認辯方律師說法,而當晚PW59亦曾向警署值日官申請召救護車。

PW59重覆確認A8被截停時,其處於凹位,其背著背囊,戴著豬咀(沒有檢取作證物)、 一對青黃色手套及一個眼罩。

控方沒有覆問

-PW59作供完畢-

傳召PW60 高級偵緝警員2024 張景勝 *現已升職為警長*
當日駐守九龍區刑事小隊,為西九龍應變大隊
負責A13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3時,PW60到達寶軒酒店外,從警員 17540(PW57)手上接手處理A13。

PW60替A13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當時A13手持一個透明眼罩(P13-2)、頸上掛著一個3M 灰色口罩(P13-3)、雙手戴有一對灰色手套(P13-6)、膝蓋(褲外面)有一對護膝(P13-4) 、腳上(褲裡面,長褲遮蓋)有兩對護肘(P13-5),背囊內有一部黑色iphone。

PW60指出由於當時現場環境較混亂,因而決定先檢取其認為較重要的證物,期後在葵涌警署內亦有檢取A13的八達通卡。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9開始播放

片中顯示文華里一間銀行外的凹位位置,PW60確認此處非自己接手A13的位置。
片段顯示A13的前臂位置有反光,PW60表示當時不曾留意A13手上的物件,因而沒有
檢取相關物品。

A13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PW60在寶軒酒店外接手A13時,其已被捕。當時A13正坐在地上 (PW60相信是酒店入口位),面向酒店,附近是玻璃門凹位。PW60指除了見到被捕人外,不能肯定凹位處有許多雜物或其他參與集結人士的物品,亦仔細記下地上的物品,只知地面上有雜物。

辯方指出經過文華里到寶軒酒店的路上有雜物,包括一些豬嘴、眼罩、水樽、竹枝等, PW60指自己沒有記錄,因而不肯定該些雜物是甚麼。

PW60忘記接手A13時,其是哪一隻手持透明眼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由播放器時間07:14:26播放至07:14:34(推算時間為21:59)

片段中有包紮頭部的為A13,其當時已被捕。PW60為身穿白色T-shirt的便裝人員

07:13:52 PW60表示其應該已到現場,沒有印象當時掛在A13頸上的物件是甚麼,亦沒有檢取作證物,當時PW60仍未接手A13。

07:14:28 辯方指出片段可見A13曾舉起右手,PW60指由於畫面被遮擋,因而不能肯定是手或其他東西

07:14:34 辯方再次指出片段可見A13舉起右手,向臉部托一托眼鏡,其手上沒有持透明眼罩,PW60表示「呢隻手冇」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1:01,推算時間為21:47:07開始播放

*片段時段早於PW60到場時

辯方指出畫面中的是A13,PW60表示其身形與A13相似。辯方形容A13頭上沒有透明眼罩,左手亦沒有持著眼罩,PW60表示不肯定該人頭上有甚麼。

PW60同意片段中A13沒有戴眼罩,但不能肯定其左手是否有持著眼罩

📌播放P82開源片段 (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8開始播放

片段可見A13雙手伸直,有戴冰袖。辯方指出片段中看不到A13有戴眼罩,PW60同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由播放器時間01:15:13播放至01:15:18
-顯示A13被警員從銀行帶至寶軒酒店外的畫面

01:15:16 A13的左手張開,見到五隻手指,而手上沒有持著眼罩,PW60同意看不到有眼罩。

🌟#練錦鴻法官 加入旁述指「第十三被告被警員遮擋,只係見到手嘅部分伸出」。接著向辯方澄清指「我唔係駁你,我形容我見到嘅嘢姐,我覺得係右手」。重播一次後,練官詢問辯方該手為左或右手,辯方表示認為是左手。練官指「唔緊要啦,總之一隻手啦」。

PW60不知悉A13從何處得到眼罩,但其手持眼罩,因而相信A13管有此物品。

PW60同意自己不知悉A13是在制服前或後才手持眼罩,但不同意A13在搜身時沒有手持眼罩,亦不同意眼罩不是從A13手上檢取的。

控方沒有覆問

-PW60作供完畢-

傳召PW61 偵緝警員12733 ??正
當日駐守九龍城警區刑事情報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A14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3時,從警員15944(PW57)手上接手處理A14。PW61接手A14時,其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框眼鏡、 背黑色背囊(沒有檢取作證物)、以一件藍色短袖衫(P14-4)遮蓋口鼻。

A14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接手A14時,PW61有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對其施行警誡後進行初步搜身。PW61忘記當時有否搜查A14的銀包,亦忘記有否從A14的褲袋中取出任何物品,例如一張聖約翰急救卡,PW61看過急救卡實物後仍表示沒有印象。

搜身後,兩人在場等待一小時才登上警察運輸車前往葵涌警署,PW61忘記了等候期間A14有否要求從背囊中取出眼鏡並戴上,辯方多次指出後PW61仍表示對相關情節沒有印象。

控方沒有覆問

-PW61作供完畢-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830 何文傑(音)
當日駐守為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5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10時,PW62沿干諾道西進入干諾道中並向中環方向推進。期間,PW62經過干諾道中至文華里,見到前方近中環方向有數百黑衣人戴頭盔、口罩以竹枝、垃圾建路障,有人用丫叉向警方發射不明物體,掟石頭、磚。

約2200時,PW62到達寶軒酒店外,從警員15944(PW56)手上接手A15。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由播放器時間07:13:35,推算時間為21:59:56開始播放

片段可見A15坐在地上,戴黑色手袖。PW62回應當日接手A15時不曾留意其有否戴手袖,亦沒有檢取相關物件作證物。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62確認當日沒有檢取A15的黑色背囊作證物。

2206時,PW62在寶軒酒店外替A15搜身。PW62的相關證人供詞提及「檢查後,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到葵涌警署後再檢查」。PW62從A15身上及背囊發現共十四件物件,辯方欲確認其中四件。

PW62確認在A15的背囊內搜出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枝鐳射筆連一粒電池及兩粒未開包裝電池(P15-15)、一枝噴漆(P15-11)、一個無線電通訊機連耳機線(P15-10)、總共25枝生理鹽水(P15-12至 P15-14)。

控方沒有覆問

-PW6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8庭(暫代區院)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

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控方指出PW65昨天作供時曾在影片中指出特徵並指認被告,為了協助法庭理解相關證供,將在證人席旁擺放一人形模型作即時參考。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
負責處理證物及從影片辨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繼續睇片睇片同睇片🎞️

▫️A4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播放器時間01:13:23,推算時間為21:51:47開始播放

PW65形容A4當時身穿黑衣(P4-10)黑褲(P4-11),戴灰色面罩(P4-4)及護目鏡(P4-2),背著背囊。

從證物當中,PW65指出A4的褲子是窄腳,鞋子(P4-12)是全黑的,黑手套(P4-5)的手腕位置是紅色的、背面有一個紅色的字樣。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05 PW65用滑鼠標示A4,形容其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手背位置有些紅色),身穿黑衣黑褲、黑色鞋,背黑色背囊。
21:26:53 A4把一個水瓶遞給了一名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士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22 PW65用滑鼠標示A4
21:26:54 PW65形容A4戴透明眼罩、口罩,身穿深色衫褲、鞋,背深色背囊
21:27:06 PW65聲稱的A4從一人手中接過水瓶,再遞給另一名人士
21:27:32 A4從找換店的閘前拿走一個桶子
21:32:29 A4走向係理解方向
21:34:29 A4從地上拾起一把雨傘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12 A4出現在鏡頭中間位置,手持一個紅色水桶
21:34:15 A4從地上拾起一塊磚狀物件,左手手持紅色水桶
21:35:16 A4向後面的示威者作出「朝前」手勢
21:35:46 PW65指出A4手持的水桶內有磚狀物件
21:36:04 A4向前走後折返,退向文華里方向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29 A4手持透明雨傘褪回文華里方向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2:20 PW65指出A4,該人當時手持水桶,站在路邊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5:19 PW65指出A4,形容該人揮手,向其他人示意
21:36:06 PW65形容A4黑衣黑褲,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手持紅色水桶
21:36:52 有一名人士把東西交予A4
21:38:04 PW65指出畫面可見有人手持弓箭
21:41:10 A4左手手持紙皮,蹲在地上
21:44:00 PW65指出畫面右下角的A4仍然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
21:45:55 PW65指出A4拾起磚頭
21:46:23~ 畫面左下角開始有煙霧冒出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0:00,推算時間為21:37:40開始播放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練錦鴻法官 看見片段畫面後,笑問PW「點解佢哋嗰啲(畫質)咁靚,你地嗰啲咁差嘅」

21:37:40 PW65指出A4當時戴黑色手套,手腕位置有紅色,手背位置則有白色
21:38:31 警方施放催淚煙
21:43:23 PW65形容A4戴透明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黑色手套,身穿黑衫黑褲,左手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A4的手套手背位置有白色圖案。
21:43:53 PW65指認A4
21:44:20 PW65指出A4左手舉起紙皮

▫️A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PW65形容A5頸上有一個灰色過濾口罩(P5-5),身穿黑衫(P5-2)及藍色牛仔褲(P5-3)、黑色鞋(P5-4)黑色背囊上有一白色扣。

22:01:07 PW65形容A5背囊上有多於一個白色扣,黑鞋則有白色底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9:04 PW65指出A5旁有一眼罩及頭盔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Ch1)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27:33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背著背囊,左手手持水瓶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攝向干諾道中、林士街方向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33:12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有白色字樣的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穿著白色底的黑色鞋。背著有白色扣及白色水樽的背囊。右手手持棍狀物件,左手手持電話。

~休庭,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控方指出PW65昨天作供時曾在影片中指出特徵並指認被告,為了協助法庭理解相關證供,將在證人席旁擺放一人形模型作即時參考。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
負責處理證物及從影片辨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A5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PW65形容A5的背囊有多於一個扣,當時A5右手手持棍狀物件、左手手持電話,穿著白色底的黑色鞋。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攝向文華里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36:04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護目鏡,身穿有白色圖案的黑衫、藍色牛仔褲,背囊隱約有白色物體。左手手持電話,右手下有疑似棍狀物件。
21:36:48 背著一個黑色背囊的A5將一紙狀物件傳予其他人,PW65相信物件是傳予A4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43:25 PW65形容A5頭戴黃色頭盔、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身穿有白色圖案的黑衫,背著背囊

▫️A6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1:55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P6-1)、灰色護目鏡(P6-3)、灰色過濾口罩(P6-2)7”,身穿白色雨衣,背著背囊(P6-8)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7:11 PW65形容A6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黑色短袖衣(P6-4)、啡色褲(P6-6),雙手穿著白色手袖(P6-5)

📌播放P67警方片段PV15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5:14 PW65形容A6身穿白色透明雨衣、深色短袖衣、啡色褲,雙手穿著白色手袖,向前背著綠色背囊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23:14 PW65形容A6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透明雨衣、卡其色褲,穿著白色底淺色鞋,背著黃色底的綠色背囊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可見看A6

21:33:32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雙手穿有白色手袖、戴綠色手套,穿著白色底淺色鞋。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可見看A6

21:33:46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身穿透明白色雨衣,背著淺色底的背囊,左手穿著白色手袖,手持白色透明雨傘。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攝向文華里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36:56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透明雨衣、卡其色長褲,穿著淺色鞋。
21:38:21 PW65形容A6手持白色透明雨傘
214140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身穿透明雨衣、淺色褲,手戴綠色手套,手持透明雨傘、右手手持紙皮。
21:41:19 PW65形容A6背著黃色底的綠色背囊
21:44:51 PW65形容A6頭戴頭盔、黑色護目鏡、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雨衣,雙手穿著手袖,背著有黃色和綠色的背囊
21:46:43 PW65形容A6背著綠色背囊

📌播放P61警方片段PV9
攝向文華里口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39:29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雙手穿著手袖,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手持一把透明雨傘
21:40:03 PW65指出A6前面有塊紙皮,稱相信該紙皮為A6所有
21:40:44 PW65指出A6左手戴著綠色手套,並扶著紙皮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支出片段可見A6
21:37:52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口罩,身穿透明雨衣,手持雨傘及紙皮
21:43:10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透明雨衣
21:43:23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透明雨衣,手穿手袖、綠色手套,背著綠色背囊,手持透明雨傘。A6的背囊底部有黃色,右下角有白底黑字的標示,A6身穿卡其色長褲,穿著白色底的淺色鞋,手持紅色水桶

▫️A8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1:54:37 PW65形容A8身穿黑色短袖衣、有綠色螢光帶黑色背囊(P8-4),手戴綠色手套(P8-7)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1:01,推算時間為21:47:07開始播放

21:47:09 PW65形容A8頭戴透明眼罩(P8-8)、白色過濾式口罩,身穿黑色衫(P8-1)、黑色長褲(P8-2),手戴綠色手套

PW65指出A8的黑色衫上寫有「HKG」的白色字樣,PW65表示從拍攝的相中可見,A8當日穿淺灰色鞋(P8-3),而其手套上則有黑色字樣。

📌播放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Ch4)
攝向德輔道中
PW65支出片段可見A8

20:12:23 PW65形容A8頭戴白色過濾口罩,身穿有白色字樣的黑色衫、黑色長褲,穿著淺灰色鞋,手戴綠黃色頭套,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

📌播放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Ch2)
攝向急庇利街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0:12:54 PW65形容A8頭戴過濾式口罩,身穿黑色Tshirt,穿著白色底淺灰色鞋,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手戴綠色手套

📌播放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
攝向干諾道中、文華里方向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1:06:10 PW65形容A8頭戴黃色頭盔、過濾口罩,身穿黑色衫褲,穿著淺色鞋,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左手手持雨傘
21:10:17 PW65指出A8折返回辦事處門口
21:13:46 PW65指出A8又回到鏡頭中

1636休庭,明日10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練錦鴻法官 繼續主問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主要辨認出以下被告

👤A8
📌觀看P80 CCTV10 channel 12(對住干諾道中向文華里方向)

練錦鴻:畫面所見,示威者走向文華里方向,在干諾道中右線行人路上,有人係喺店舖119門口用手指揮示威者走的方向。剩餘的示威者是貌似被催淚煙所影響

證人作供
21:22:53 見到被告,在片段左下方出現中
頭載黃色頭盔,黑色衫,綠色手套,黑色褲,灰色鞋白色底,右手拎住縮骨遮,黑色背囊有螢光條狀物體,有眼罩,白色圓形過濾口罩

練錦鴻:向文華里方向,當中見唔到任何閒人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A8用手疊著前方示威者
郭錦鴻表示太逼也可能會這樣

證人作供
21:23:00 被告背囊清楚有綠色螢光帶,右方擺水樽

練錦鴻描述:21:23:09 有一全身迷彩軍裝人士帶粉紅色頭盔,與先前提及嘅指揮人士與示威者有所溝通,退往文華里方向

練錦鴻描述21:22:53-21:24:04的情況:

都見到有人指揮其他示威者嘅行動,企喺舖頭門口,貼住店舖121嘅大閘,用手勢指要佢地行去文華里方向。

證人作供
21:24:01 認出A8,再次描述被告裝束(另指出黑色衫上有白色字樣)

21:24:31 在片段的左下方見到A8出現

練錦鴻形容:控方聲稱是被告的人士走番轉頭,走向文華里方向

21:24:33 見到被告背囊的螢光帶

觀看P80 CCTV10 channel 6(設於文華里與德輔道中街口,鏡頭指向德輔道中,禧利街方向)

證人作供
21:23:05 片段的右下方見到A8(又指出其裝束)

又說,其實21:22:59已經出現左

練錦鴻形容:不停有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招手示意他們行嘅方向;亦有人站崗為示威者洗眼

練錦鴻:點解要洗眼
證人:相信中了催淚煙,用水可以舒緩催淚彈的影響

證人作供:
21:24:10 在較右方見到A8

練錦鴻:21:24:27 見到警察發射的催淚彈落在行人路旁,有數名示威者上前企圖用水予以撲熄

證人作供:
21:24:32 在畫面的中間位置見到A8

練錦鴻:走向文華里方向,同時,在干諾道中近121號舖到119號舖已經煙霧彌漫,示威者爭相走向文華里方向

證人補充說明,A8身穿的黑衣此時看出有H字樣

練錦鴻:有人用交通桶蓋住催淚彈頭

📌觀看P71 CCTV 1 channel 1(永安中心,向住文華里,指向德輔道中方向)

練錦鴻:21:25:06 文華里有幾多的示威者,其中有人手持水樽向其他示威者提供協助。片段看不到有身穿黃背心的人或記者,也見不再有什麼閒人

證人作供:
21:25:43 見到A8在畫面的較右方,證人依然依賴衣服,鞋,眼罩來作出辨認。

練錦鴻:頭盔唔係黃就白,講啲特別架啦,片段可見被指稱是A8的人士所身穿的黑衣,有HKG字樣

證人:見到其綠黃色手套,手持縮骨遮

練錦鴻:係咪有人同佢洗眼
證人:係
其後證人更正,法官所述的並非所指認的A8
練錦鴻:嘢而家睇唔睇到
證人:睇唔到

練錦鴻:21:43:35文華里口,示威人士一齊聚集,組成防線,貌似好有默契,一齊站起向前推,逼向干諾道中口,然後一齊隔蹲下,重組防線

證人作供:
A8再有出現(兌換店外牆,近右邊行人路)

練錦鴻:其上衣與A8被捕時服飾相近,其他特徵也與A8被捕時相近。

21:43:54 所有示威者一同向後退幾步,往德輔道中方向,然後停下,重組防線

21:44:22 警方催淚煙吹入文華里,示威者再後退,有個別示威者上前企圖將催淚彈頭撲熄

證人:
21:44:48 依然見到被告在片中兌換店位置(練錦鴻:身型亦相似)

21:45:52 依然見到

練錦鴻:
21:45:36 明顯與其他前線示威者一同蹲下

21:45:47 主張集中在文華里右邊,利用右邊大廈作為遮擋

21:46:19 示威者又再整合,後組成防線,於文華里口,被指稱的A8可見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蹲下

21:46:47 催淚煙愈來愈濃,示威者一步一步後退,被指稱的A8亦站起來,向後退

21:47:00 當警員出現,示威者褪後速度加快,被指稱的A8可見同樣在行人道較後位置。

至此,有關A8的辨認片段完畢
=========
A11

📌觀看P66 PV14 0003檔案

證人作供:

21:52:51 在畫面的左方,A11出現

特徵如下:

1. 短髮
2. 身型健碩
3. 頸部掛有白色圓形過濾口罩(P11-5)
4. 黑色T-shirt (P11-1)
5. 黑色長褲(P11-2)
6. 白色鞋(有黑紅色格)(P11-3)
7. 頸部有透明膠紙圍住

地下有一個黑色背囊

拘捕時顯示證物:
黑色手套(P11-7)

📌觀看P81 OpenSource 21 大紀元

片段時間為0545,換算實際時間約為21:43:2x

證人繼續講出其特徵,另加上以下觀察:

黃色頭盔
透明眼罩
背囊旁見到一白色樽蓋的樽狀物體
右手持水樽,左手持雨傘
頸及手都有用保鮮紙包著

練錦鴻:片段拍攝文華里口,見到示威者聚集在文華里左邊,估計是利用大廈作掩護。證人所指稱的A11站在最前線與下傘後的示威者一同蹲下。看得出身形與A11有相類似之處。

📌觀看CCTV 1 channel 1(永安中心)

證人作供
約21:38首次認到

21:39:28 A11企左起身

練錦鴻:示威者退後至兌換店位置,前面有四排蹲下,示威者組成防線,最前用傘,木板及改裝盾作為保護。被指稱為A11的人在第四排

證人作供:
重覆辨認特徵。

練錦鴻:
21:39:40再蹲下,拎紙皮傳給最前面人士

21:44:44 示威者一同站起向前推進,連同A11亦隨之站起,與金其他示威者向前行

證人作供:
A11轉身時(轉向右)背囊右邊可見一淺色的樽蓋

21:43:55 A11面向示威者及舉起右手

練錦鴻:同時向後退,再轉身,向後面伸手示意

21:44:34 催淚煙愈來愈濃,A11反而走向前方

證人作供:
見到白色鞋及5條間,右手拎住樽狀物體

練錦鴻:左手持傘,並與其他示威者有談話狀

證人作供:
21:45:33 被告開左把遮

21:47:04 出現指稱為A11的人一直在示威者防線的最前方,最後見到他蹲在地上,與其他示威者一樣,打開雨傘作掩護

至此,有關A11的辨認片段完畢
=========

A12

A14

廖姓男子

(持續更新詳情)

休庭至1415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1432 開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音)

1. 用左幾耐時間睇片

證:肯定嘅係每日4到5個鐘,每月用左15日

2. 分析片段時,有否曾鎖定某人為被告人,及後翻睇證物和其他片段後,推翻自己的決定。

證:肯定口供所述的辨認是準確,因為不斷睇片段,有留意過相似的人,但最終能完全排除,所以冇紀錄

練錦鴻:聽清楚問題

證:就該問題,是冇

3. 盤問時,證人曾表示「有啲特徵冇咁明顯」,又曾表示「有啲特徵唔同」。有冇在辨認時,有認定某人,而有唔同特徵,而沒有紀錄

證:冇試過

4. 你於大紀元片段中共認出多少人

證:5個

5(1). 你辨認D1時曾指出D1有2個口罩,請親自示範,把影片停在你認為最清楚的畫面,顯示指稱的D1載著2個口罩。

P57 PV5 大約22:35的範圍

證:(停在21:22:36)畫面可見D1外面是1個淺白色口罩,內裡是1個黑色口罩

5(2). 同上,其中一個辨認特徵是背囊有白邊,請把影片停在見到背囊的情況。

證:(停在21:43:24)指出口罩及背囊特徵

沒有其他覆問
========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之後先要處理的課題是 特別事項 --- PW65證人證供呈堂性

參與是次特別事項大律師共5位,一致同意沒有中段陳詞,不會就特別事項傳召證人。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將會今天完成書面陳詞,然後會讓另外4位大律師過目,整合成一份書面陳詞,明天存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000同庭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續審 [2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D4何(17)已承認暴動罪且還押中

控罪:
(1)D1-15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已認罪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8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表示已舉證完畢。

此外,控方已準備一些文件協助法庭,包括潘博士的文件中譯本,相片集,影片夾、用地圖顯示本案涉及的暴動區域面積等。

辯方指目前只剛收到潘博士的文件中譯本和影片夾,而文件中所述的片段時間和暴動區域面積則要需時檢視。

#練錦鴻法官 向辯方表示希望他們能向其當時人索取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的指示,以及考慮是否作中段陳詞。

A9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表示A9不會作供。此外由於駱律師日後有段日子要處理私事,故這段時間暫時會由其Junior處理。

明天10:0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表示昨日已向法庭呈交MFI(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s)文件(即截圖ssssss)及PW63潘嘉俊博士的專家報告中文譯本(P93A)。

控方指出需要更改MFI(8),包括增補片段從互聯網下載的時數及片段P83,並呈遞經修訂的證物列表(P22)。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A1-9、11-12、14-15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A10、13選擇不作供及傳召兩位證人。

A3呈遞一份同意案情(D3-1);A6呈遞一份案發當日的天氣紀錄(D6-1);A12呈遞一段美國之聲錄影片段(D12-1)。


傳召A10辯方證人 梁小姐
A10前同事
現為放射技師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主問

(已省去相關背景)

證人在香港或其他國家/地區沒有刑事紀錄

A10於2018年入職公司,當時為註冊護士,於2021年4月離職。證人跟A10共事了3年,每星期最少三日。證人形容A10為人負責任、冷靜、有耐性,其表示去診所做檢查的病人的情緒都很容易有波動,A10可以有效地跟他們溝通、讓他們冷靜,A10跟診所內的其他人關係好。證人表示不曾見過A10發脾氣、施行言語/行為暴力。

證人指出診所內會有前台、文職、工友、高層及醫生幾種人,他們均需要輪流到分別在旺角雅蘭中心、彌敦道及皇后大東中的五間診所上班。

📌展示公司更表(D10-5)
A10於2019年7月29日需於上環上班,同月27日則需在雅蘭中心上班。診所星期日休息。

證人表示上班時需戴手套。

📌展示聖約翰救傷隊的指引(D10-6)
證人指出指引裡表明急救之應配戴即棄手套,不然普通手套或膠袋亦可

📌展示聖約翰救傷隊網頁版面(D10-7)
網頁展示”Size 9 super touch Topaz Gloves”手套購物版面

辯方呈遞一隻手套(D10-8)及購物單據(D10-8A)

📌展示D10-1截圖
證人表示圖中A10配戴的手套與辯方方才呈遞的手套相似

證人指出工作期間需要處理醫療廢料

📌展示香港環境保護署有關處理醫療廢料的指引(D10-10)

📌展示一封由醫療廢料處理商傳送予診所的郵件(PD10)
箇中提及有關醫療廢料的處理指引,箇中提及需要用繩子/索帶協助處理廢料

📌展示相片(D10-12)
可見有一個紅色供以處理醫療廢料的膠袋,被一條白色繩子以鵝頸結綁住

📌展示P49相片冊的(D10-5)
可見有兩包白色索帶

證人指出公司使用的索帶約20釐米長,圖中索帶的顏色及長度與公司所用的相似。

證人指出五間診所會分享物資(如心電圖貼紙、生理鹽水、即棄紙內褲、索帶等),每日1500診所都會有人負責運送物資去其他診所,不然其他職員會在其他時間協助。證人指出所用的索帶很輕。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指出若要接觸傷口的話,就一定要戴手套。控方問及是否接觸沒有體液的傷口則不用戴手套,證人指出習慣接觸病人就會戴,但行街/平常則不會戴。

證人指出診所會提供一盒一百隻的手套,與D10-8不同,診所曾經試過缺貨(手套),此時便需要從其他診所拿取。

控方指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A10不用上班,而A10當日攜帶的手套並不是由診所提供,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醫療廢料、醫療廢料膠帶只會在診所出現,所以,當日A10攜帶的索帶不是用以運送予其他診所,證人同意。

📌展示更表

A10於2019年7月27日在雅蘭中心上班,兩人在同一樓層上班。證人表示當日並沒有機會A10是否需要協助診所運送索帶。

📌展示兩包索帶(P10-7)
兩包索帶長度不一,其中一包已經開封,數量明顯比另一包少。證人指出運送索帶的話多會一整包運送,但都會有將已開封的索帶分享使用的狀況出現。證人指出已開封的索帶與診所使用的相似。

控方指出兩包索帶中較短的一包都有三十厘米長,另一包約三十五厘米長。證人指出兩包索帶與診所用的顏色相似。

📌展示更表
控方表示2019年7月29日在上環診所上班的有數位工作人員,最早上班(0830)的不是A10。控方質疑就算要運送索帶,也應由最早上班的負責,證人表示不清楚。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覆問

證人指出案發翌日最早在上環上班的同事並不是護士。

📌播放Youtube下載片段(D7-1)
證人指出工作時需要雙手戴上手套

證人指出索帶乃非無菌性物品,因而開封之後仍可以運送予其他診所使用。

法庭(由見到手套嗰一刻開始就已經)關注手套(D10-8)有一面的物料並不能防水,問證人「啲血爸靶聲咁流呢(防唔防到水)」,證人表示不能。

-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呈上一份醫學報告,控方質疑其與案相關性。

2020年5月向醫院索取的醫療報告,辯方指出同意案情中提及案發翌日0239警方應A10的要求送其到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同日0520警方押解A10返回警署。

A10當時表示背部、腰部及眼睛周圍出現紅斑,感到痛楚,醫療報告中指出A10的上背及下背有紅斑、左手有瘀傷和擦傷,並有其他傷勢。

辯方指出醫療報告可以讓法庭進一步了解A10得身體狀況。

#練錦鴻法官 批准醫療報告呈堂,為D10-13、中文譯本為D10-13A。

-A10辯方案情完結-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兩位辯方證人均需明日下午方能到庭,如法庭堅持要是日傳召兩人的話,辯方則不能傳召兩人出庭。

辯方表示經聯絡後,兩位證人今天均不能到庭。

休庭,明日10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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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昨晚身體不適,今日缺席聆訊

傳召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品格證人
A13中學老師(中三及中六)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主問

現為中學教師,在校內擔任訓輔組及學生事務組成員的職務。

印象中A13不曾就著訓導或者輔導方面需要其協助。

📌展示成績表(D13-1)及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證人表示學校對於操行的評級分別為A至F,綜觀A13六年中學的操行評分皆在B-至A。至於成績表中的評語,則是由班主任綜合科任老師的意見後提出,綜觀A13六年的評語,都是正面的,箇中都是形容其為人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勤奮認真等。

證人形容A13為小心謹慎的人,A13在學校裡面有參與課外活動例如班會的財政、棋會的主席(S3-S5),尊敬師長(對老師有禮貌),與同學相處融洽(因身型因素會被嘲笑,但不會因此記恨,甚至會自嘲),課堂表現偏向文靜。

A13在中五全年共記缺點三次,透過學校的功過相抵計劃成功抵銷缺點兩次。證人指出此計劃供因輕微行為(例如違規使用電話)被記缺點的學生透過向師長申訴(?),從而抵銷缺點。

證人相容A13品性溫和(在通識科的課堂討論裡面不曾表露出偏激的想法和表現)。證人任教A13通識的年份正值2014雨傘革命,在課堂中少不免會有相關的簡單討論,證人形容A13跟其他同學討論的時候相對而言都是比較溫和的,不曾表露出要用暴露/違法的手段。

證人與A13在畢業後尚有聯絡,同學聚會有時亦會叫上證人,一年大概有一兩次聚會。證人形容A13在反修例活動中的角色是和理非。

證人表示案發翌日(0729)凌晨得知A13被捕,突然收到同學電話通知A13被捕,當刻十分驚訝,因為其認知裡的A13並不會作出一些會導致被捕的行為,並形容A13沒有訴諸武力的傾向。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A13畢業後兩人的接觸只有聚會,聚會的規模大則十多人、小則四五人。證人得知A13中學畢業後升學就讀IVE的遊戲軟解設計有關課程,然後就業。

證人指出A13畢業後兩人除了聚會外,還會有訊息來往。兩人會討論A13工作有關的事情,私生活則沒有,兩人亦不曾討論過社會事件。

控方指出證人認為A13是和理非的理論並非來自兩人親身的討論,證人表示透過其Facebook/Instagram亦能得知其政治取向/看法。證人指出從社交平台可以得知,A13反對政府修例的做法,亦不滿意政府處理民意的手法,但實際的貼文內容/言論則不記得。

法庭關注證人會否與畢業後的學生聯絡,證人曾任教約500名學生,截止現時社交平台上大約有追蹤百餘人。

📌展示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中一全年中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戒急躁;中二亦有類似(戒急躁)的評語;中三下學期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中五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加倍努力,打回基礎;中六通識科不及格

證人指出自己在A13中三時才開始任教,所以對中一、二時的A13並不認識。控方質疑多年班主任的評語跟證人形容的A13有衝突,證人指出班主任如何選取及解讀老師評語是不得而知的。

控方質疑A13中六的通識科不及格,證人表示確實不滿意其考試表現。

證人並不知悉A13被指控案發當日身上有何裝備,控方指出A13當日身上的裝備包括護膝/護肘、護脛,雙手上戴有冰袖。證人指出身上有冰袖合理,表示「遊行曬、要擔遮㗎嘛」。控方指出A13被捕時四肢上有保護裝備,然而和理非並不需要這些保護裝備。證人指出去遊行示威每人會帶不同的東西,並表示「我自己唔會戴啦」,唯自己並不能代表其他出席遊行示威的人士。

控方質疑和理非並不會帶手套、護膝/護肘、手袖、護脛出席示威活動,詢問此會否動搖證人對A13和理非的評價,證人表示不會。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覆問

證人表示印象中不曾見過A13在社交平台上有任何美化、鼓勵、認同暴力的言論。辯方指出中五的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的評語裡面有「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中六則有「有承擔責任能力」,證人指出從中可見A13期間是有進步的,兩年間同一位班主任的評語也從建議到正面評價。

證人澄清在盤問時曾表示不滿A13中六時通識科考試表現,證人表示不滿意考試表現並不代表不滿其課堂表現及質疑其學習成果。

證人指出攜有磚頭、汽油彈此類可作為武器的物品顯然並非和理非所為,但至於護膝、護脛此類可以作為保護用途的裝備,則不會與和理非的身分有衝突,皆因當時香港社會狀況混亂,市民外出亦有憂慮,攜有保護裝備也是可以理解的。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五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承認事實提及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一隻光碟(P81),所有影片都擺放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控方表示審訊期間一直使用P84播放影片,而不曾使用P81。而警長之後原來有另外將一些額外的影片(例如P81OS21大紀元時報影片的高清版本)儲存在P84內,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處理相關議題。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陳詞指辯方今早才得悉此事,並會反對相關申請。

#練錦鴻法官 聽畢後表示「押後一陣攞指示」並掟筆,在沈大律師陳詞期間起身離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代表辯方反對申請,指出在承認事實P94第六十二及第六十六段中,雙方同意的是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三隻光碟(P81),證物P63-83都儲存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然而,辯方不曾同意過任何高清片段的呈堂。法庭有酌情權,這個酌情權要在特殊的情況下方能行使。而今次事件為控方單方面的缺失(omition),與辯方無關。#練錦鴻法官 質疑即使批准控方申請,屆時情況亦是可以補救的,而不會造成對辯方而言不可補救的不公義。

辯方回應指出雙方結案後,這情況下是辯方得到了一個漏洞/利益,而該利處理應屬於被告。辯方質疑若今日開了先例,相關情況將會沒完沒了。

📌裁斷

#練錦鴻法官 指出批准控方申請重召相關證人作供,並指出辯方屆時可再次盤問或提出其他申請。

-休庭十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讀出相關警員的供詞

PW66 警署警長50522鄭穎聰於2021年8月14日1700時錄取的證人供詞呈堂為P113。

PW66現時駐守機動部隊。

供詞內容大意如下:

2019年開始兼任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數碼證據工作。

本案中負責協助主管下載網上片段,其後主管表示當中有一段片段影像不夠清晰,要求其以高畫質下載相同影片。之後使用政府手提電腦在2019年10月17日登入社交網站以1080P下載相同影片,同日0850-0855將上述檔案燒錄至主光碟。同日0908時將主光碟封存在放干擾財物封套(P115)內,將交給偵緝警員11691(PW65)保管。

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於2021年8月14日1700時錄取的證人供詞 呈堂為P114。

供詞內容大意如下:

早前接手光碟及外置記憶硬碟,當中有不同片段。之後為方便調查,便將影片儲存在外置硬碟內。於2019年10月17日0910時,從偵緝警長50522(PW66)手上接收一隻主光碟及工作碟。同年11月13日將影片複製至工作硬碟,2021年6月4日按照案件主管的指示將影片燒錄在一個全新的外置硬碟內(P84)。

辯方沒有盤問,故不需傳召該兩位證人

🌟#練錦鴻法官 關注辯方書面陳詞中辯方提及A10為一名註冊護士,而當時身上管有一對手套,其於工作相關,並表示「呢點係有得拗嘅」,控方表示法庭不能以此基礎延伸至A10當時攜有該些物品是工作之用。辯方回應反之亦然,法庭亦不能以此基礎延伸至A10當時攜有該些物品作非法之用。

辯方指出控方在回應陳詞中引用HCMA001082/1996一案,而辯方指出控罪中的時間及範圍中,當中的暴動時則上是發生在多個地方的,而各被告不可能知道當時其他地方正在發生暴動,而控方需要證明所謂暴動為單一暴動。#練錦鴻法官 指出「佢哋唔係珊瑚,識郁㗎嘛」

📌補充陳詞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引用案例 [R v. Cook, Hartigan & McCart]及HCMA 54/2012,指出要定罪的話,要證明該人有活躍地參與暴動(have active participation),光是身處似乎並不足以定罪。

控方亦被告身處的地方,即文華里街尾曾經發生暴動。而在控罪所指稱的時間及範圍內,被告並沒有客觀地與他人集結在一起(Physical assemble)。

再者,控方陳詞中指出當時文華里已非常擠擁,又指出出現在馬路上就必然是示威者,兩者有衝突之嫌。

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指出陳詞中若干段落中遺漏了相關證物,現補充相關證物編號。

📌案件管理事宜

練官關注終審法院在本年10月將會就著「夥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一法律議題有上訴聆訊(預計十二月會有相關裁決),而且另一宗 #0728上環 的案件亦有作出相關遷就。本案亦會有類同安排。練官表示若本案裁決前已有結果,而相關法律原則的裁斷有所改變,屆時希望控方遞交補充陳詞,而辯方則需於七日內回覆。

📌更改保釋條件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4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周一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號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HCMA001082/199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740&QS=%28HCMA001082%2F1996%29&TP=JU

[R v. Cook, Hartigan & McCart]
https://archive.sclqld.org.au/qjudgment/1994/QCA94-227.pdf

HCMA 54/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3913&QS=%28梁國華%29&TP=JU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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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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