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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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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許(18)‼️ 已還押102天
有意圖而傷人(涉嫌在觀塘站A1出口天橋鎅警頸)

辯方向控方申請訟費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案例以證明匿名申請必要性,控方現未能提供,希望1500再提堂

案件押後至3月2日交付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許(18)‼️ 已還押102天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企圖謀殺
(涉嫌在觀塘站A1出口天橋鎅警梁兆祥頸)

控辯雙方審視 HKSAR v Au Yeung Lai Hung Doris 一案後,同意匿名命令訟費申請押後至審訊完結後由主審法官處理

提訊日:2020年3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1013觀塘

許(18)‼️已還押逾165天
企圖謀殺、有意圖而傷人(鎅警頸)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2019年10月15日原為首次提訊,惟因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10月18日出院上庭,被控「有意圖而傷人」,保釋申請被拒絕;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無證據顯示匿名命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判處控方當天控方亦修訂及新增控罪,控告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及新增一項「有意圖傷人」作交替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25日以準備交付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判程序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3觀塘

梁(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或損壞財產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3000現金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6月5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有待進一步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13觀塘 #提訊日

許(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企圖謀殺、有意圖而傷人(鎅警頸)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2019年10月15日原為首次提訊,惟因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10月18日出院上庭,被控「有意圖而傷人」,保釋申請被拒絕;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無證據顯示匿名命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控方亦修訂及新增控罪,控告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及新增一項「有意圖傷人」作交替控罪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相關: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8月3日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梁(16)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企圖誤導警員

案情: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5把雕刻刀,以圖損壞他人財產。另外2罪則指,他於同日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訛稱電話並不屬於自己,以誤導警員麥季東。 - (星島日報2020.04.11)

案件押後至7月23下午14:30 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梁(16)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企圖誤導警員

案情: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5把雕刻刀,以圖損壞他人財產。另外2罪則指,他於同日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訛稱電話並不屬於自己,以誤導警員麥季東。 - (星島日報2020.04.11)
———————————————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以商討用其他方式處理七條控罪,得悉律政司需時考慮。如商討不成功,被告準備好於下一次提訊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企圖謀殺 (鎅警頸)
交替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期間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梁(16)

控罪1、5修訂,6、7照舊,2、3、4撤銷

1)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圖損壞他人財產。

❗️❗️認罪❗️❗️

5)刑事毀壞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與其他人士一起,損壞警察車輛AM6786

❗️❗️認罪❗️❗️

6)非法集結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
❗️❗️認罪❗️❗️

7)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一個黑色口罩

❗️❗️認罪❗️❗️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13日全城示威,有人於觀塘道路設障,破壞餐廳。警員和警車於觀塘巡邏,三警車觀塘道月和街對面,警員在車內。第二證人司機和第一證人在另一車上,見到觀塘道舊美沙酮診所,距離警車20-30米,四五十黑衣人聚集。行人路上有一堆磚頭,十多示威者向警車扔物品。被告深灰衣物包頭,黑色口罩,是其中一個向警車扔物品的人。警車後面被示威者用物品打中,很大聲砰一聲。第一證人落車沿觀塘道追截,PW1和2留意到5塊磚頭分散在車道。在觀塘行車道迴旋處100米外截停被告,背囊內有眼罩、手套、護膝、剪刀、五把陶瓷刀、一支雷射筆,警誡下保持緘默。

檢視雷射筆屬3B界別,30米內直接接觸可以造成視力受損。第二證人檢查車身,有0.5寸 x 2寸凹陷,維修費用為4300元。

🛑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控罪2、3、4撤回。

🛑押後至9月23日1500,聽取感化官、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等6項報告🛑

🛑期間需要還押🛑

4,5,15證物充公
1-3 6-14 16-18證物歸還被告
復還令:4300元(就破壞警車)賠償給香港警務處,經法庭出納處處理,下午四點前交。

———庭上細節如下———

求情:控罪詳情補充
現階段被告同意認罪的第一控罪,雷射筆不曾使用,在背囊找到;警車方面,同意賠償,還原對物件造成的損害;非法集結與刑事毀壞已經承認,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做挑撥性行為。

官: 不能忽視現場有人堵路破壞商店,對警車進行破壞,法庭要看其他環境氣氛而一併考慮,每一個在場的人都有機會影響案情。

一系列求情信:

案發時15歲,現在16歲。
本人求情信:為自己衝動魯莽行為感到後悔,對自己和身邊的人很大影響,行事前要考慮。

母親、姐姐和九名老師校長到庭支持並交求情信,指被告品學兼優,希望法庭給予機會。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感化令和社會服務報告,亦尊重法庭考慮其他判刑選擇而索取其他報告。初犯的年輕人,來自相對破碎的家庭,本性不壞,需要閣下的體恤。


官:
就四項控罪坦白認罪,我謹記犯案當時不足16歲,過去無任何刑事紀錄。面對四項控罪,非法集結非常嚴重,上級法院就非法集結已經給予指引,包括有無預謀、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等。上訴庭案件強調,即使初犯,如涉及暴力,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因控罪嚴重,即使年紀輕,法庭亦要給多一些比重作阻嚇。證據顯示你有破壞警車,現場有人堵路破壞商鋪等等。但校長老師來法庭支持,呈上證書和成績表,很多年操行拿A,相信求學時是個可以給校長教師正面印象的學生,以及媽媽姊姊求情信,會索取一系列報告,看哪個判刑適合你。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 #1013觀塘
梁(16)🛑已還押逾20日

1438約20人
1441約30人
1450派飛入庭,滿座
⚠️請做有品的香港人勿打尖)
1500播錄音
1508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 #1013觀塘
梁(16)🛑已還押逾20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5)刑事損壞
(6)參與非法集結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認罪詳情(有案情)&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982

🔑今次求情:
。多一封求情信(媽媽寫的第二封),主要講被告家人狀況、由小在家及學校的表現,家境不佳,被告成長環境艱難,幸好遇到很多幫助他的人,今天老師、媽媽都有到場,一致表示被告是很好的年輕人。被告媽媽因為本次事件,曾轉了工作。

🔑感化報告:
希望判被告12個月感化令,當中有正面評價,學校成績尚好,有描述家庭狀況,與家人狀況,生活沒不良習慣,本性良好,被告有相當大悔意,過去三星期還押已受教訓

🔑懲教署報告:
建議判勞教所,主要描述被告家庭。值得一提是被告有強烈悔意,雖然被捕後對家,及小時候經歷的事,有少少影響,但成長時是個守規的良好小朋友。

🔑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
建議要強烈輔導性質工作,考慮到年紀輕及本性不壞,建議判更生中心。
---------------------------------------------------
辯方認為拘留式刑罰,更生中心會較適合。
另外,索取感化官報告後,明白被告需強烈輔導,此時協青舍有宿位,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乾淨」及乖,考慮建議後指未需住院或住宿舍。

辯方有兩個建議

建議一:給被告1-2星期時間與感化官見面,亦與協青舍會見,可能是9-12個月感化。
建議二:住宿感化,與感化官再會面找感化宿舍。

辯方指可以再次押後,再索取更多感化意見。

---------------------------------------------------
🔑判刑
徐官指被告的行為對警車內警員安全受威脅,亦會帶到在場示威者情緒,有可能令場面進一步惡化,本案有暴力非法集結行為,考慮到上訴庭黃之鋒案例非法集結的要點。

即使感化官報告建議接受12個月感化,或辯方建議的住院式感化令,但本案案情嚴重,需判羈留式刑罰,要有阻嚇性。

徐官指懲教報告顯示更生、勞教、教導所都適合被告,但徐官認為勞教會較適合被告。

從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可得知,被告是衝動的人,委員會認為被告悔意不足,需較大衝激才能令被告重回正軌。認為勞教較適合,但考慮到年紀及沒案底,小心評估個人狀況,認為更生中心是對罪犯分階段重新融入社會的監察,對被告較適合。

考慮到被告案發只有15歲,雖然悔意不足,但徐官指被告認罪,無需經審訊程序,顯示被告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判更生中心🛑🛑🛑
(按:手足精神不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超過12個月🛑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6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控方沒有反對。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最後一次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
辯方代表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表示辯方不再要求索取任何文件或報告。

鄭紀航裁判官表示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並指出被告可以提出初級偵訊(參見註1)。辯方表示被告不會要求初級偵訊。

鄭紀航裁判官向被告表示案件在交付審訊後,被告只有一次以案中並無對他不利的表面證據為理由而向法官申請釋放的權利。

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紀航裁判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被告已簽署與案件審訊有關的通知書。

被告在候審時間需還押看管,鄭紀航裁判官提醒被告他擁有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保釋的權利。
————————————
註1:初級偵訊的目的:
讓控方決定對被告檢控哪些刑事控罪,以及讓被告決定是否承認這些控罪。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1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0
2022.01.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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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梁(26) #續審 [3/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013觀塘 企圖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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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李,蘇,謝,陳(15-25)🛑五位已還押21日 🔥#判刑(#1006灣仔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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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蔡(33)🛑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915城大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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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張(32)🛑已還押逾6個月 #轉介文件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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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伍頴珊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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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大律師宣讀承認案情。
其中提及警方在其房間搜出遺書:「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被告同意並承認案情

法庭裁定控罪2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控罪1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控方本申請播放相關片段,陳慶偉拒絕,因為他已在被告申請保釋時看過該些片段。

控方舉出數個案例,關於傷人17的判刑。(由於控方並無讀出案件編號,難以記下,請見諒)

辯方已呈上被告的背景資料
辯方提出CACC317/2012 HKSAR v Chan Chun Tat 案例,以對比其嚴重性差異。

辯方邀請法庭參看其心理報告,以解釋其容易受他人的行為或語言影響,以致做出一些行為。

陳慶偉質疑該專家只與被告會面一次,而陳慶偉則看過其求情信包括校長,這顯示他只是一個普通的學生。

陳慶偉不同意被告是受其病情所影響。

辯方指出其管有的𠝹刀,只是十分細把(但同意即使細,都有可能造成大的傷害),但始終與大型武器可作出分別

整件事是電光火石間,只是2秒內的事,整個動作就是前後一下。

受害人至今亦已痊癒。

陳慶偉指出辯方並沒有提及其傷害的是警員。

由於被告認罪,辯方請求法庭給予25%的刑期扣減。

辯方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陳慶偉看畢求情信後,表示由於這是open court,希望被告能自己讀出其求情信。

陳慶偉表示不會給予太大比重其心理報告。辯方表示這只是背景,而不是請求輕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7日1600同庭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英文太差,歡迎報bot補充。

按:在被告讀出其求情信期間,在場親朋已流淚。
========
CACC317/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6537&QS=%2B&TP=JU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5
2022.01.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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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7/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21)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偷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個月4天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陳慶偉法官
🕓16:0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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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16) #審訊 [1/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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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0
👥羅,馮,郭(22-28) #續審 [8/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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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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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審訊 [1/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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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伍頴珊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2019年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2020年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他在2022年1月11日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企圖謀殺罪則存檔在法庭,還押至今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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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定審期後認罪扣減22.5%,總刑期為監禁7年9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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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8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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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上訴許可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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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30
👤王(4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1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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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1/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4/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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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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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兆祥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所作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5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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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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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8/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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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李(24) #提堂 (#20201021中環 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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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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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鄧兆雄(42),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1:45 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楊綺娜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013觀塘 #其他案件

原告人:梁兆祥
被告人:許(案發時18歲)

背景: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許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月17日被判處7年9個月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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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開庭

抗辯書尚未提交

今年2月聆訊時法庭已發出命令,被告人需於指定期限內存檔及送達抗辯書與證人供詞等文件,惟他至今尚未能完成抗辯書,主因是原告方的英文申索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使用了大量法律用詞,以其一般中學畢業英文程度無法理解;他曾在5月至6月寄信予原告方,要求提供中文譯本但遭拒。他要求的聆訊語言是中文。

原告人代表解釋, 因牽涉公帑翻譯文件需要獲得審批,而且被告人提出此要求時已超過7日時限,沒有法庭命令不能回應其要求。

縱使被告人的申請已過了時限,法庭今次酌情頒令,原告方需於2023年10月19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與損害賠償陳述書的中文翻譯本予被告人,而且以後存檔的文件都要以中文作出。被告人明白,以英文書寫的醫療報告不可能獲得翻譯。

被告人表示需要3個月時間去準備抗辯書,法庭指時間太長,只可給予8個星期,若然真的不足夠再申請延期。法庭指示被告人需於2023年12月1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法律責任與賠償金額取態

法庭關注,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人就事件之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取態。被告人解釋,曾兩次申請法援均被拒絕,因此自己只能向懲教署內部負責法援的職員(不是律師)詢問法律意見。法庭重複上次聆訊已講過,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已有判決,若然已判定他有法律責任,仍需爭議賠償金額;現在他首要考慮是否爭議法律責任。如果不爭議法律責任就不需準備抗辯書,並可集中資源處理金額問題。事實上,訴訟各方均不抗拒以調解方式處理案件,但被告人表示,以其個人財政狀況連調解費用也負擔不起。

專家報告

今天聆訊同時處理原告方就引入專家醫學報告的申請,原告方提名一位耳鼻喉科醫生及一位骨科醫生為其證明傷勢;即使之前的刑事案件中已有醫療報告,該份報告只是醫治原告人的醫生所寫,不屬於為人身傷害申索證案之專家報告。法庭指示被告人需於2024年3月1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證人供詞和就原告方提名專家的回覆(是否同意或自行建議其他專家),如沒有書面通知即等同他同意委任單一共聘專家。

法庭最後向被告人建議,可嘗試透過親友接觸坊間提供的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看看能否就本案取得法律意見。就今天頒下的命令,如他有困難處理相關文件可寫信向法庭申請延期。

10:23完庭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5月6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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