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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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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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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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0/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5 開庭

繼續傳召 PW17 政府法政化驗師 蘇文浩(音)博士,負責化驗三個思疑汽油彈內的液體,證實為輕質石油蒸餾液,和評估證物的情況,作供完畢。

傳召 PW18 政府化驗師 陳嘉雯女士(音),已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負責化驗三個思疑汽油彈內其它物料,有否人類血液或DNA,結果全部都無,作供完畢。

下午14:30 再訊,主要處理控申請押後和再傳召兩名證人列表以外的證人,辯方反對。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派飛,得5個人🙂庭內放寬座位至40人
1431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0831銅鑼灣 案中制服及拘捕A4時 用警棍不停毆打其背部

📌繼續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三由00:23:49至00:24:39
在00:24:10時畫面左邊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者為A16,控方由00:24:10至00:24:13慢鏡播放,要求PW39留意該男子行為,PW39指片段中可見該人戴眼罩和灰色防毒面罩,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5,圈出為005A。
控方由00:24:13繼續慢鏡播放至00:24: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6,圈出為006A。

🔸時段四由00:25:58至00:26:11
在00:26:03時畫面中間,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7,圈出為007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再看P16-4鞋子。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9

📌「非法集結」
案發當晚約2000時,警方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快速推進,指示為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訓示從通訊機上由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督察作出,指示以「非法集結」拘捕前方群眾,而非「未經批准集結」。

🌟潘誦騏 曾在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 作供,循特別通道進出法庭申請當天突被 #郭棟明大律師 撤回

📌耳機
從相片P59可見右邊的PW39裝備包括圓盾和警棍,左耳有透明線耳機。是否戴耳機是個別警員自己選擇,PW39不知道當日其他畜龍也沒有佩戴。當天PW39只在左耳佩戴,用以聽取行動指示,沒有佩戴耳機的話就需要召集聽取訓示。

📌揚聲器
約2000時警方防線起步向前推進,前方群眾開始慢慢後退,至警方快速推進時,群眾大部份向上環方向跑。
當時看見A16右手持揚聲器,揚聲器上方白色下方藍色,沒有手柄。此外PW39沒有留意揚聲器其他特徵。
由於揚聲器沒有手柄,PW39指A16所謂「右手揸住」是向前,所以自己注意到,但同意由於時間短暫,無法詳細形容。

📌「逃跑」
PW39同意快速推進期間有施放催淚彈,大多數人正向上環方向跑,現場環境嘈雜。
主問時稱PW39因「見到」警方快速推進而走,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是否「見到」,但指「正常一個人見到警察衝前,如果冇干犯任何罪行,唔需要逃走」。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此為評論,無需在法庭作供時提出,只需講當時所見所聞。

A16當時與PW39距離約20米,上前拘捕是因為A16當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自己有理由相信A16逃走是因為干犯非法集結,但PW39同意不會知道A16轉身離開的原因,甚至不知道A16「知唔知點解要走」。

📌18658上前協助
制服A16在地後,18658約在2至3秒內從後上前協助,但由於事隔太久,無法肯定確實時間。PW39不知道是否因為在快速推進時,18658已經在自己身後,所以可以在短時間內上前協助。

PW39追截時沿斜線由德輔道西東行線跑向西行線。

📌不合作即掙扎
制服A16在地後,PW39指A16沒有聽從其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而是如相片P59中把雙手放在頭兩旁,認為A16不合作,所以指A16掙扎。

PW39不同意相片P59中A16的動作是投降手勢。

- 午休至1545 -

A16作P59中的姿勢同時,不停大聲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PW39不同意。

📌沒有檢取揚聲器
PW39又指沒有檢取揚聲器是因為現場環境不穩定,當時未能完全制服A16, 加上其他環境因素,有許多不知名人士在現場,認為控制A16是主要工作,而檢取揚聲器並非主要工作,所以沒有檢取。
至於將A16制服後,不久便有便衣警員接手,PW39就離開。當時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則指是因認為在短時間內現場無法迅速平靜,認為令現場環境平靜及協助其他警員才時主要工作,所以亦沒有檢取揚聲器。
離開時PW39沒有交代其他警員檢取揚聲器,是因為上述現場環境因素,而且當時PW39沒有留意。

PW39指自己在2019年11月左右見過相片P59。

將A16交5589負責的位置約在匯豐銀行外,即相片P59位置附近。

🌟#鄭凱霖大律師 提點, #陳仲衡法官 來到審訊第35日,終於了解NOW片段為一段完整片段,時段列表只為控方依賴時段,毋須每次問「係邊一段呀?列表嘅邊一段呀?」

📌接觸A16時間
從NOW直播片段中20:03:13至20:03:16時,可見PW39已離開A16附近,由5589處理A16。

辯方指出推進開始時間為2000時,PW39不相信,要求觀看20:00:12至20:00:1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開始推進畫面確認。

20:00:43至20:01:07時警方防線到達修打蘭街電車站。

因此PW39制服A16時間介乎20:01至20:03時,PW39接觸A16不多於2分鐘。

📌對A16的認識
PW39在案發當日制服A16前從未見過A16,在交予5589接手後至今天上庭期間亦從未見過A16。
除相片P59外,PW39沒有再見過A16的任何相片,亦從未看過與A16相關證物的實物。

PW39同意制服A16後,因環境混亂,PW39為要確保其他警員安全,注意力並非只集中在A16身上,但強調自己有注意到A16的衣着,因制服期間注意力在A16上。

PW39同意當時注意到的衣着特徵已全部記錄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上,即「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黃色頭盔、戴口罩、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共5點。PW39指自己有寫漏其他特徵,但又同意當時注意到的都已經寫在紀錄上。PW39同意任何書面紀錄都沒有再提及上述5項特徵外的其他特徵,亦從未記錄A16竹手心戈身材。

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上次覆核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3
========================

🌻維持原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9/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12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詳情稍後補充

案件押後至6月1日 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19)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7名警員證人,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1個;D2傳召1個;D3傳召2個)

🟢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至2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4天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裁決
#20200522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裁決: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陳 (29) 🛑已還押16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索取背景報告正面,被告同意內容。辯方律師呈上一封由李姓牧師撰寫新求情信,表示被告在收押時有深切反省,並希望修讀神學,將來貢獻社會。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個月❗️❗️

簡短判刑原因:
案件涉及集結並不完全是單一事件,一系列不同地點集結行動毫無疑問是起哄、壯大聲勢、達致協同效應。考慮到鍾嘉豪案上訴庭指判刑要考慮犯罪行為所產生效果,被告在本案雖然並非主導者,但出席者角色亦是主要參與。參與者互相壯膽下會做出平時不敢做之行為,所以亦是重要角色。沒有參與者,號召非法集結不可能達致其目的。從上次提堂播放之影片,案發時被告並沒有扔物件或破壞行為,法庭會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份一,即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0/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8 開庭

控方提出申請將案件押後,再傳召兩名證人列表以外的證人,閱讀了裁判官參考的案例CACC381/2020,主控官可以再傳召證人,只要證據相關,並且可以呈堂,作為外聘主控官,有責任咁做。

辯方反對押後,理由係控方未準備好,單單係呢個原因,係不成理由,控方未知要傳召幾多名證人,證人未準備好陳述書,控方未做披露工作,辯方無得查證,辯方早在舊年的審前覆核問卷中,已經講到爭議證物鏈,證物在控方手中,應該一早做好準備,到今日已經審咗十日,有4-5名證人係同證物鏈有關,證據大致都知,現在申請增加證人,恐防控方有機會再執返正啲證據。

關於該案例不是申請押後,而是在審訊過程中申請增加證人,如果控方可以在今日傳召證人,辯方願意配合繼續審訊。

控方回應:審前覆核係由另一位外聘大律師處理,主控已經好盡責任睇晒所有文件,不是預早知道結果,呢個不是一般證物,有人開封過證物,對控方來講都係新嘅資料,直至PW16出庭作證先知;控方會再傳召化驗所另一名職員、一名女警和另外兩名暫時未知姓名證人,只係會針對一個好狹窄嘅範圍盤問。

裁判官不滿控方未知要傳召多少名證人,未知要傳召邊位證人,要控方即時解決,暫時休庭。

16:00開庭
控方確認要傳召兩名化驗所人員和兩名警員,裁判官裁決:
1. 批准押後
2. 控方要在法庭今日定下嘅日子內完成舉證
3. 在2021年4月21日17:30時前,控方要交證人陳述書俾辯方,如果唔得就不能傳召該名證人
4. 如果控辯雙方認為不能做到,可以在2021年4月21日之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庭再作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預留5月14日,5月31日 和 6月3日以作後備,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控方浪費納稅人公帑,揼波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1]
👤D1: 彭(17) #1111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審訊進度
辯方完成盤問專家證人及其報告
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辯方表示需要4星期作書面陳詞,
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表示時間太耐。

裁判官決定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辯方需於一星期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

臨時直播員按:被告親自盤問證人及作書面陳詞,好勁,加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判刑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09:34 囚車未到,延遲到10:00開庭

10:03 開庭
D1轉咗大律師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建議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呈上多封求情信,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判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40,11:15開庭
判刑速報:
D1 判入教導所
D2 判監共21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15:10 後補資料

控罪:
(1) D1 & D2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D2 無牌管有彈藥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96

10:03 開庭
裁判官詢問兩名被告有否求情

D1轉咗由黃大律師代表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對內容不爭議,案發時被告17歲,無刑事紀錄,就讀西廚學院,舊年停學有做part time ,希望事件完咗之後再入讀西廚學院,呈上多封求情信,有青少年社工服務處社工,中學蘇老師,被告大家姐,被告母親,和被告自己,表示後悔,在還押期間,知道行為嚴重,令家人傷心失望;懲教署報告認為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兩者都可以,建議比較適合入勞教中心,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裁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勞教時太短,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裁判官話要考慮被告嘅福祉,教導所學一門手藝,對社會有益處。

D2無進一步求情,官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15 開庭
裁判官花了約十分鐘重複裁決原因,先宣讀D2判刑,D2代表律師在上次求情時話,D2無暴力無汽油彈,如果佢有就會被控告暴動,佢無係走運,如果因為咁嘅原因而減刑,將會係全球法律界最大笑話。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4):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5):同意彈藥無殺傷力,但被告行為令到催淚彈不能發揮效果,迫使警員要使用更大武力,或者埋身肉搏,增加受傷風險,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由於考慮控罪(1)時已經有控罪(4)的元素,因此控罪(1)與控罪(4)同期執行,控罪(1)和(5)不同,酌情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21個月。

D1希望再入讀西廚學院,但唔可能無需面對法律制裁;老師的求情信說被告因公義而犯案,咁要反問老師為何教出一名咁嘅學生;傳道人指被告希望做廚師為社會帶來幸福,本席認為不會因為被告而社會少了幸福;被告自己表示反省,但懲教報告中顯示被告在還押期間,還認為該集結不是非法,顯示反省不是真誠。

如果D1係成年人,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
控罪(2):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
控罪(3):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6個月分期執行

懲教署嘅報告指適合勞教中心,懲教署人員未知被告在還押前嘅表現,在庭上胡說八道,誣告警員使用過度暴力;判入教導所培養就業機會,對被告和社會都有益處,就控罪(1), (2), (3),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註:直播員按耐不住,想請教陳官,既然閣下不是坐在冷氣房、活在象牙塔中的世外高人,為何睇唔到現實的香港社會,被告被判犯法要受制裁,為何掌權者犯法沒有被制裁?今時今日嘅香港法院判案,何嘗不是天大笑話?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2020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D4於上一庭同意案情下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

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三位大律師均表示會爭議點在(1)沒有意圖使用物品作攻擊或破壞(2)證物鏈[專家檢查之雷射筆不是被告身上搜出]-📍呈堂性以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初步只傳召證人表上其中10名證人包括雷射筆專家證人,專家報告辯方不爭議會以65b呈堂,但辯方可能有盤問,控方會有5段警方搜查片段及2段公開網上片段呈堂(當中2段公開片段辯方會爭議不相關反對呈堂),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P1)
2019年9月8日1855時警員24303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截查D1,當時戴眼鏡,淺啡色短袖衫,黑白色波鞋及黑色長衭,身孭迷彩色背囊(P2)內有透明護目鏡,泳鏡,防毒口罩,防毒口罩連2個粉紅色過濾器,2隻手套、黑色手袖,普通綠色口罩,未開封口罩,黃色頭盔,2件短䄂衫,生理鹽水及一黑色縮骨遮等,當時D1另手持一黑色長遮。
同日1948時警員在維多利亞公園兒童遊樂場截查D2,當時穿短䄂衫,黑色長衭,有一腰包(P3)及背囊(P4)。警員8852在P3發現有眼藥水,生理鹽水及消毒藥水,P4內則有鎚仔、士巴拿,口罩,透明護目鏡,雨遮,面巾及「光時」海報
第三被告也是在維多利亞公園10號閘兒童遊樂場附近被截查,當時戴眼鏡,穿黑色長褲,藍色短袖衫,孭住背囊(P5)內有防毒口罩,黑色面巾,透明護目鏡及一對勞工手套。
搜身過程(D1及D3)/搜出物品(D2)被偵緝警員以攝錄機拍攝片段分為1a 1b(D1),2a 2b (D2)及3(D3)共5片段並收錄到記憶棒(P6)呈堂
偵緝警員8259為搜獲之黑色噴漆作檢驗並填寫供詞呈堂(P7)
警員將各人檢獲衣物及物件拍攝照片並制成相冊呈堂
D1 P8(1-26)共26張
D2 P9(1-27)共27張
D3 P10(5-21)共17張

📌補充承認事實(P1a)
2019年9月8日不同時間由3警員分別宣佈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後,警誡下三人分別(D1沒有回應)(D2我冇嘢講)及(D3我冇嘢講)

📌PW1 PC 24303 黃偉峰(音)截查拘捕D1 作供

證人1855 時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側草叢行人路見五六人聚集,證人當時穿防暴衣與D1人羣距離30米,當時D1望住警方,證人上前截查,有人叫「有警察,走啊」,該班人即分散逃跑。PW1追了30米成功在草叢截停D1並作搜查,期間DPC 9751攝錄過程,PW1在D1右前褲袋找到一支長約10至15厘米黑色身雷射筆(臨時證物PP11),試開證實能發出綠色雷射光。庭上播放片段1b(P12)見到D1被制服地上,警方將搜出物品放地上可見1雷射筆,DPC 13123檢取證物,其後證人及DPC 13123將被告帶去北角警署,片段中有人問D1物品是否他擁有但沒有回答,PW1表示不知道是誰問。主問下PW1表示1855進入維園後總共見有雷射筆照射20至30次包括紅,藍,紫,綠色,有些射向警方其中有三四次射中PW1及同僚,距離約在30-40米左右,因佢哋傳給有樹木阻擋不知是那人射出。

📌PW1 PC 24303 盤問
D1律師
律師問將證物雷射筆放入膠袋後是否沒有再見過雷射筆,證人答在北角警署DPC 13123時將物品取出拍照時再見過。證人確認該雷射筆是普通款式,市面上容易買到。承認今日庭上認出主要靠身上標示,而該標示不是由證人填寫。

📌PW1下午繼續盤問
📌PW2 DPC13123 鄭浩權 處理D1證物作供及盤問中
(下午沒有直播員,歡迎補充)

案件明天於4月16日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繼續保釋至五天審訊完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宋 (16) #1225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4月1日被裁定罪成,還押索取各院舍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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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求情:
律師呈上4封由親友、師長、僱主所寫的求情信。內容包括指被告家庭不完整,曾有自殺舉動,未遂。

被告雖學業不佳,工作表現平平,但操行不差,尊重師長,對朋友真誠,較內向。完成中三學業後,仍到青年學院學習一技之長,對前途有規劃。今次只是一時好奇犯案,且並未真正使用有關雷射筆。

根據報告,被告有個人困難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報告建議更生中心。律師指更新中心非軟性懲罰,被告在內會受監管,學習奉公守法,希望法庭能考慮報告建議。

法庭經考慮辯方求情、相關報告、案件背景及被告並未使用有關雷射筆,接納及同意辯方律師意見,認為更生中心能協助被告增強守法意識。

‼️判處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呂(32)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呂手足較早前被 #黃士翔裁判官 判 非法集結 罪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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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內容整體正面,被告對加入示威人群感後悔,雖有叫口號但沒暴力行為。被告雖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心理醫生報告指出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亦不需輔導,而被告亦願意找善導會持續跟進自己的情況。

📌部份量刑理由
- 根據黃之鋒案及近期多宗覆核案件的原則,判刑需考慮這些罪行針對的公害(相信為公眾危害)。同類非法集結案件中示威人士恃人多勢眾期望達到共同目的,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法庭必須將這些威脅制止在萌芽階段。視乎當天示威者人數、手段、暴力程度、被告是否號召/鼓吹者、是否蒙面隱藏身份等均會令暴力風險提高。

- 示威人士拒絕應警方要求散去,亦可能令事態更嚴重。示威者人數多於警員,現場人士情緒激動,加上現場可能有持相反立場人士激起示威者反應,亦可能令暴力風險提高。

- 視乎示威活動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示威人士的情緒有可能更易激動或更易起哄。

- 被告當天參與在網上號召的831周年記念活動。現場示威人士情緒激動,有擲雜物及汽油彈的舉動。被告也承認當天有250-300人在場。PW1證供指現場有多於一至兩枚汽油彈遭擲出,地上有火光。但現場暴力並不長久。

考慮被告招認當天在場近2小時,亦有堵路行為,加上示威位置彌敦道為主要道路,被告和示威人士在警方舉旗及施放催淚彈亦不離開。雖被告沒有組織示威活動和投汽油彈,現場亦無人受傷,但汽油彈能對現場公共安全造成風險。被告亦有以衣著隱藏身份和叫「死黑警」「五大訴求」等挑釁性口號,考慮鍾嘉豪(見文末)案例,以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被告雖指被告智商略低於常人,但不足以阻礙他明瞭罪行嚴重性,因此不接納為減刑理由。隨此以外無任何減刑理由,‼️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按:被告在步進羈留室前向旁聽席揮手道別😭😭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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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及A20今早身體不適,二人皆正求醫。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9

📌辨認A16口供
2020年2月3日0945時在警察總部2樓,探員13682為PW39落一份有關辨認A16的口供,期間13682向PW39播放NOW新聞片段。PW39指當時在一間房間內,只有PW39和13682。口供由PW39口述,13862撰寫,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

13682在播放片段前,指示PW39如在片中看見A16,便截取有關畫面作口供附件,並在口供內記截對有關畫面的解說。

當時13682要求PW39觀看整段影片,約「幾小時」,但其中有部分場面PW39在現場沒有參與,所以快速觀看至在高陞街防線。

錄取整份口供需時PW39完全不記得,亦不記得觀看過整段影片多少次,但當看見所謂A16時,因需確認所以有翻看該部分。

整個觀看片段及落口供期間,13682均與PW39一齊,觀看影片的器材不記得。

開始觀看片段前,PW39沒有翻閱在2019年7月30日錄取關於A16衣着裝備的口供,直接開始觀看影片及形容所謂A16。

🌟當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釐清問題所指的時段時, #陳仲衡法官 突然斥「唔好嗌交啦」,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均感迷惘,稱從未有「嗌交」

📌口供內附件一截圖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整段片段為08:53:25,PW39自稱有專心看,但不確定有用「最大努力」。當時PW39最終截取3幅圖片,當中2張為A16被制服後,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附件一的第一張截圖時間為19:55:08,與昨天在庭上觀看同一片段時截取的P57(NOW)_PW39_001時間相同。

PW39在附件一中圈出的所謂A16,暫稱「片中人」,當時基於頭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黑色背囊。PW39稱有將剛才描述記錄在口供中。

🌟 #陳仲衡法官 斥責 #鄭凱霖大律師 沒有把口供相關部分影印呈堂,「你做好你應做而冇做嘅嘢我先開庭」

在該口供中第3段第4行,「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身長袖風褸、戴口罩、揹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剛才指的「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沒有紀錄。PW39指自己記錯。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截圖中只見片中人背面,疑惑PW39如何見到「戴口罩」, #陳仲衡法官 駁斥辯方曲解口供說法, #鄭凱霖大律師 提出可直接要求證人澄清。

不論庭上和附件中截圖,當日在現場沒有親眼見到截圖內的「片中人」,PW39同意,指當日在快速推進時才首次見到A16。

在口供中前「片中人」的形容為錄取口供的辨認基礎,「戴口罩」是在截圖之後的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側面時,清晰顯示「片中人」的裝備,即P57(NOW)_PW39_002,因片段中「片中人」有移動,可從不同角度觀察。但沒有截取該畫面因當時認為只要辨認該人有否出現。

PW39同意P57(NOW)_PW39_002中不清晰,但堅稱自己能辨認。

📌圈出「自己」
口供第3段最後寫「在截圖上指出我及被捕人」,但在口供的3張附件內從未指出自己,PW39稱「打錯咗落去」。同意口供由PW39口述,13862記錄,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PW39又稱自己誤會是識別有否參與該場景,因片段超過8小時,PW39有參與該行動,片中自己和其他畜龍亦曾出現。「截圖上指出我」一句為理解錯誤,以為是影片。

口供第3段亦有寫「我亦出現有(在)片段中」,沒有理解錯誤空間,但PW39堅稱是理解錯誤,不同意有人預先準備好口供內容和附件,PW39只是簽署確認。

部分口供及附件一呈堂為MFI D16_001。

📌 無線新聞片段
昨天觀看無線新聞片段,在庭上首次觀看,片中認出所謂A16的「片中人」在現場均沒有留意,只在片段中見到。

📌 影片質素
不論無線新聞的7張截圖或NOW新聞的2張截圖,均沒有拍攝到「片中人」容貌,辨認出的畫面亦全為側面或背面,沒有正面畫面。P58(1933_2003)_PW39_004甚至無法見到「片中人」全身,只見其上半身。片段中「片中人」身旁充滿其他人。

PW39同意截圖畫面質素不高,畫面不清晰,但稱從庭上屏幕觀看片段清晰。

PW39同意鏡頭位置與「片中人」有一定距離,沒有近鏡拍攝,鏡頭非固定有一直移動,亦有一直變焦。當時為晚上,鏡頭拍攝的光線是否充足取決於外來光源,PW39指片段清晰可見,但不知光源差別。PW39又同意在不同光線下拍攝的畫面顏色有分別。

📌辨認基礎
主問時辨認「片中人」的各項基礎中,PW39指最重要有幾項:綠色長袖風褸、黑色背囊、揚聲器、黃色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後又指各項都重要。

📌黃色頭盔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除警察外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或安全帽,PW39同意「片中人」的黃色頭盔沒有特別特徵。

📌黑色背囊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大部分人背黑色或深色背囊,PW39同意「片中人」的深色背囊沒有特別特徵。但PW39不同意不能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被制服時背着的背囊相同,指A16的背囊有防水套,片段中背囊有時會反光,為防水物料所致。惟PW39同意許多背囊為防水物料。PW39聲稱認到「片中人」背囊有背囊套,堅持因為反光。

在辯方再追問如何單憑反光一點如何分辨是背囊套或背囊本身,PW39就指防水袋套在背囊上的外型「好似一個包」,沒有剪裁,如背囊有外袋的話在遠看會見到形狀,但套上防水袋就會完全覆蓋住,所以認出與A16背囊相同。

辯方指出PW39不能假設背囊有外袋,PW39同意有背囊外面沒有任何裝備,肯定「片中人」背囊必然有背囊套是因有皺褶,因防水袋由橡筋箍上背囊,所以側邊有皺褶。
PW39同意沒有任何一幅截圖可見「橡筋」或「皺褶」,但重申截圖雖然不見,在片段中可見。PW39無法講出是NOW新聞或無線新聞片段。

🌟總結:PW39先稱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相同是因「反光」,之後改稱因為「外形好似一個包」,最後又改為因為「橡筋和皺褶」。

🌟 #鄭凱霖大律師 冷靜地希望了解PW39在片段那一個畫面可以見到背囊套的鄒褶,以播放相關片段,惟 #陳仲衡法官 無法理解鄭問PW39的原因,只懂直斥鄭「我完全唔明白你嘅表現係咩,我唔明白你一直咁大嘅反應」

- 休庭至1200 -

休庭後PW39突然指在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中00:22:11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3A及00:26:03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7A可見所謂的皺褶。用藍色圈出P58(1933_2003)_PW39_003A背囊上的皺褶為PW39_D16_001A。

PW39_D16_001A中PW39肯定非背囊本身裝住物件後的摺痕,因背後平滑,但背囊旁邊有皺褶。早休前同意有背囊外觀平滑,PW39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信「片中人」背囊使用背囊套。

對比P58(1933_2003)_PW39_003A截圖,PW39同意P58(1933_2003)_PW39_007A中的背囊沒有更多特徵。

📌防毒面罩
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為單濾罐式防毒面罩,在現場除警察外有許多人都戴住,「片中人」所戴的「豬嘴」沒有獨一無二的特徵。

📌眼罩
在現場或片段中,都可見不少人戴深色眼罩,主問時首次提及眼罩形容為「深色」,確認證物時指「深綠色」。

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4A在7張無線新聞截圖中,較可清楚見到「片中人」眼部,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或深灰色,PW39不同意,指為深綠色,亦不太同意似深藍色或深灰色。

至於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PW39同意。

📌風褸
「片中人」風褸除PW39指為綠色外,PW39稱亦依賴衣長,同意衣長視乎該人高度。PW39指制服A16後,可見其綠色風褸蓋過臀部,與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差不多。另外A16風褸有開叉位。

PW39指在截圖P57(NOW)_PW39_001A中見到三角開叉位置摺疊,指有機會郁動時可見到開叉位分開。PW39相信為A16身穿的風褸。

#陳仲衡法官 要求查看P16-8綠色風褸,指平放時開叉地方沒有重疊。

相片P29(D16)(19)-(20)為衣服的前後,(21)-(22)亦分別為衣服前後。PW39同意(19)-(20)的綠色與(21)-(22)的綠色在相片中顯示有所不同,因在不同環境或燈光下拍攝,錄影片段亦可能出現同樣情況,因此無法肯定「片中人」身穿的風褸顏色與實物有沒有色差。

P16-8綠色風褸衣服內有牌子「Uniqlo」,PW39同意牌子在香港普遍。

風褸帽內層為黑色,與衣服綠色有對比。截圖上「片中人」風褸有帽,但無法見到此顏色對比。

PW39 無法肯定當天在場或現場附近有沒有其他人穿着相似甚至相同的風褸。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由00:22:25至00:22:27
片中右方一人行過,衣着與「片中人」相似,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背囊、黑色長褲、黑色鞋,PW39稱其風褸為黑色,不同意為墨綠色。辯方指款式十分相似,同樣有帽,PW39不同意。

#陳仲衡法官 前後慢鏡播放4次。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8:30至05:19:31
片段右邊畫面為干諾道西及永樂街一帶,PW39當天沒有去過,不知片中確實位置。辯方指出片中二人身穿風褸與「片中人」相似。

- 午飯至143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宣讀判詞
👤施(61) #20200119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即推畜龍心口和打畜龍下巴。

📌上訴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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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928&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30) #1112大埔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在大埔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的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5月8日被落案起訴,並在同年8月10日不認罪受審,並在同月25日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下稱原審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並即時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即時提出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其上訴正式在2021年4月15日在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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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由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及陳李隆大律師代表。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再強調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上訴人的證供,即帶木棍及六角匙的目的。

📌針對上訴人案發當天的行為

潘敏琦法官質疑上訴人為何要在那天帶木棍和六角匙出外,明明他僱主當天沒有叫他帶這些物品回舖,他如何有迫切性要當天帶這些物品回舖。還有明明僱主沒有表示他不見了六角匙,為何上訴人要在那天帶全新的六角匙回鋪。另外為何上訴人要用地拖上的木棍改裝成麵包棍,不存在衛生問題?

📌針對木棍的用途

潘敏琦法官不明白到底上訴人會用木棍做甚麼,他表示用作協助製造瑞士卷,但他僱主卻表示用作協助製造蛋卷,但兩種食物有分別的。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也是充當陪審團,有權以自身的生活經驗及日常認知,運用司法認知就木棍和六角匙的用途作裁決。

潘敏琦法官再度強調「唔好當我住在象牙之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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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作少許補充。

📌針對木棍的用途

答辯方指上訴人的僱主曾表示不知道上訴人在當天有帶木棍及六角匙,也不知道上訴人在當天帶上述物品的目的。

📌有關司法認知的運用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有權運用自身的生活經驗及日常認知,運用司法認知就木棍和六角匙的用途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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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會採納書面陳詞。

📌針對本案背景:

潘敏琦法官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要考慮所有因素,即案發時的時、日、地、事。本案案發當天氣氛沸沸揚揚,先前已有暴力事件及相關破壞,街道充滿頹垣敗瓦,有巴士被打破,上訴人更稱他會經常帶防護工具,本案已有非法集結的背景,上訴人更沒有理會警方發出的藍旗警告,沒有離去,也有用黑色口罩隱藏身份,這些均是加刑因素。

📌針對社運案的量刑:

潘敏琦法官另指法庭在考慮有相關社會事件背景的同類控罪案件的量刑時需有防範未然及阻嚇性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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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作少許補充。

📌針對本案背景: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案發地點位於馬路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住宅,巴士總站和商舖,有嚴重的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本案涉及的人群有高聲辱駡警察,現場情緒高漲,並同意潘敏琦法官所指一件小事已可令大事一觸即發,可見本案有潛在的暴力風險。

📌司法認知的運用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有權就物件的破壞程度作裁斷。答辯方認為上訴人有意圖用木棍和六角匙破壞交通燈和欄桿,危害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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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認為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理據無一成立;雖然法庭認為9個月的刑罰是嚴竣,但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人就本案的定罪及刑罰的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405&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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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先講暴動罪的控罪元素(詳情後補),再就辯方在本案提出的爭議作回應:


📌 上址(海壩街)是否發生暴動?
代表D5的郭憬憲大律師質疑控方證供未有指出由那一刻從非法集結變成暴動,由那一刻從暴動變成非法集結,郭大律師認為如果暴力行動緩和下來變為膠住狀態,暴動會降級至非法集結。而警方快速推進的一刻,集結的人似乎已經平靜下來,集結亦因此比較鬆散。練官認為正如上訴庭所講「暴動有高度的流動性」,參與可以擔當各式各樣的角色,參與者甚至不需要在現場。

練官卻形容當時示威者與警方進行「小形巷戰」,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與警方拉鋸至少20分鐘。又指如果將示威者在警方攻勢稍歇時的行為,從事件中抽出獨立處理,忽略現場不斷有人叫口號、向警方防線掟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且無視警告與警方對峙等情況,無助於法庭理解整件事,就如瞎子摸象一樣,只能就事件的表象作形容,不可能全面理解整個現象的精粹。

綜上,練官認為當時(15:40)在海壩街發生至少有 [由練官目測] 200人參與的暴動。集結人士令警方無法執行職務,掟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並不是個別的暴力事件,而是在共同意志地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目的是令人害怕,包括及尤其是令經過現場的人及警員在內的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 各被告有否參與上述暴動?
除代表D5的郭大律師外,其餘被告均不爭議現場有暴動發生,只爭議被告有否參與。睇片及比對特徵/證物辨識D1……D1逃入荃興徑被捕時手持獨一無二的藍色雨傘、身穿黑衣黑褲,當時街上除傳媒外不見有其他途人。他在錄影會面中聲稱當日到荃灣是慕名光顧某食肆,但卻説不出該食肆的名字;逗留在現場是因為他有紅十字會發出的證書打算幫人急救,但沒有帶備任何緊急用品。D1的證供只證明他曾在海壩街出現,但他在現場的解釋似乎前言不對後語。


📌 被告(D2)是否可能無意參與騷亂/非法集結?
練官認為這並不可能,因為執法人員在拘捕被告前已經警告該集結違法,而D2仍身在現場,顯現是有意識的選擇;他被捕後所叫的口號亦與其他當時流行的口號相符。在示威現場的示威者前線被捕,亦反映他選擇留在示威者的一方。而且在他被捕前雙方已拉鋸20分鐘,正常的人肯定會離去。

再者,一個偶爾到場存心看熱鬧的人,不會戴頭盔、眼罩、口罩等保護裝備。一個不知就裡的人,不可能在發現自己身陷充滿催淚煙的現場後仍然選擇逗留,更不會在在被捕後大叫光復香港、向在埸記者高呼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這些行為印證被告有心參與該次暴動,而且參與得理直氣壯,亦表達了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


📌第三與第五被告案情相似,兩人均無暴力行為(證據上)
除D3在被捕時掙扎外,控方並無證據指出D3及D5有明顯的動作參與暴力示威。但D3及D5被制服之處正是示威者的最前線,而示威者的前線當日隨警方的行動而不停移前移後,如果兩人不隨該防線移動就有可能會被留在前線。由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已久,兩人亦不可能是偶然在現場出現,更不可能在警方不停警告、勸諭、驅散示威者的情況下,不知示威者正用暴力與警方對抗。[列舉證物及被告被捕時的裝束] D5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相同,幾乎如制服一樣。


📌適逢其會?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
辯方聲稱個別被告在埸可以是適逢其會或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即使法庭接納他們的動機是為了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但被告置身在示威者的前線,身穿與示威者一樣的服飾,必然會助長其他暴力示威者的氣燄。不但令示威者以為人數眾多足以與警方抗衡,亦令警方認為示威者人數增加使警方執法更困難,也就是說協助了其他示威者進行該次暴動。

即使沒有實質證據證D2、D3、D5有掟汽油彈、掟磚、推水馬實際動作。正常人如發覺自己身陷險境,理應會儘快離開。但各被告既沒有任何合法任務,亦不是無法離開,他們選擇在衝突最激烈時逗留在示威者的一方與他們共同進退,選擇留在衝突的風眼,其意圖的唯一推論就是參加暴動或助長其他暴力人士暴動 。

D1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2、D3、D5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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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就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押後至2021年5月5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各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22:50 最後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續審[3/4]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警員24262李迪燊。

背景
去年母親節,警方於旺角一帶武力驅散示威者。網媒《娛賓》一女記者直播時,於花園街女廁內失聯;她後被救護員帶出、並被警察鎖上手銬,其時頭部已受傷。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及投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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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警員24262李迪燊作供完畢。

法庭觀察案件及盤問方向後,指控罪為抗拒正當執行的警務人員,留意到警員正在執行的職務有兩方面
1)調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協助同事處理案件
兩種職務共牽涉4名警員。而兩種職務在不同時間點發生,詢問控方是否以一條控罪統一處理而不細分,還是分拆為4條控罪較恰當。

控方需時考慮,休庭一小時。

休庭後,控方決定以原本控罪繼續審訊,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有一份被告驗傷報告以65b處理。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需時考慮被告會否答辯,而一名辯方證人會明早出庭,辯方大膽估計明日中午能結案。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1345約30人排隊
🔴今早有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剛剛有入囚車,而停車場只有1個人😊🙂大家於1400拿籌後可自行決定去向)

1402派飛

1420可以入庭,請各位保持做人最基本的尊重,請勿打尖鬥快入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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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9

📌C5有線新聞片段中的位置
有線新聞片段中右邊畫面3個招牌,與辯方的Google map實境街道圖中3個招牌相同,位置為新街市街8號北園酒家外。實境街道圖和地圖分別呈堂為D16_002及D16_003。

📌片段中的風褸
05:18:59時可見一人背黑色背囊,身穿黑色長褲及綠色長袖長身風褸,風褸與「片中人」相似,P39確認,截圖為P57(icable)_PW39_D16_001。 #陳仲衡法官 指該人手持雨遮,背囊有一支水。

另一人背黑色背囊,身穿黑色長褲、深色鞋及綠色長身風褸,風褸與「片中人」相似,截圖為P57(icable)_PW39_D16_002。

📌揚聲器
當日在現場制服A16後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與18658皆沒有拾起揚聲器檢查,PW39昨天形容A16所持的揚聲器為藍白色和沒有手柄,其他細節無法描述。PW39 基於顏色和形狀,指「片中人」持的揚聲器與A16被制服前所持的揚聲器相同。
PW39無法肯定當日在現場除A16外有沒有人持揚聲器。

辯方指出PW39不能肯定片段中被指稱的人為A16,PW39不同意。

📌拋擲雜物
主問時提及當日約1800時在西區警署,PW39稱在防線見到「同埋掉啲雜物」,PW39不同意1900時起步向東推進後,才有人拋擲雜物。

覆問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盤問時PW39同意「片中人」黃色頭盔沒有特別之處或特徵,截圖中各人戴的黃色頭盔相同,

#陳仲衡法官 指自己可以看片段決定有沒有特徵,控方毋須就此覆問。

控方為完整性,希望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讓法庭觀看00:22:22至00:22:46。

🌟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既然與PW39無關,可先讓證人離去, #陳仲衡法官又鬧「你聽清楚人哋講乜嘢啦!」,但鬧完後同意讓PW39先得離去。

00:22:35時可見衣領後面,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8;00:22:34時可見衣長,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9。

PW39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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