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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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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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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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5/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433開庭,傳召證人11時任消防隊目陳志堅(音)
指氣墊面積(長)7.5米*(闊)5.5米*(高)2.5米,完全充氣需時2至3分鐘。

1554播放證物.... 片長25分鐘-,-

1526 記得當時當事人有叫口號

1535 墮下後只有十分虛弱脈搏,需用AED機defib(進行電擊)及觀察維生指數。

1604 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關於pw5、pw6、pw7口供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傳召證人、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提供證人的口供給辯方和解釋影片證物中屬於哪一個地點位置等,所以需要押後安排時間審訊,控辯雙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經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後,最快也要7月26日先有時間。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希望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下次能夠處理好所有文件,不要浪費法庭與眾人的時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審訊[1/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管有1把刀,1把萬用刀﹑1把摺刀)
========
下午審訊內容:

被告繼續作供

辯:2020年7月30日收工後去左邊
證:番屋企
辯:工作內容?
證:都係咁
辯:用左咩工具
證:較剪,刀及案中的工具

辯:之後呢
證:收工時拎走左袋及工具
辯:點解拎走
證:冇為意帶走左袋同工具,果陣去到火車站先發現,但舖頭已經閂左門。

辯:去到7月31日,打算做咩
證:約左朋友去街,然後去信和拎模型同figure,之後番公司擺低工具同拎番個飯盒走
辯:點解要擺番公司先,點解唔之後先
證:因為驚之後唔記得左
辯:曾經有試過唔記得?
證:係
辯:你講嘅飯盒係咩
證:前一晚果個飯盒
辯:平時有帶飯盒?
證:有

辯:喺油麻地站出左後行去信和途中有冇見到示威?
證:冇
辯:有冇見到警察巡邏
證:冇
辯:幾時離開信和
證:6點40-45左右
辯:附近情況如何
證:冇示威活動
辯:去邊度行
證:往旺角方向,直至行到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被截停
辯:有冇同警員講啲咩
證:話啲工具係園藝用途
辯:警員有冇問你去邊度
證:有答佢去左完信和拎模型

辯:把萬用刀用黎做咩
證:用黎拆貨用,把刀亦有鉗嘅位置,可以用黎夾鐵線,因為啲樹上會有鐵線突出黎,夾鐵線是為減少客人掂到而受傷嘅機會。

辯:把摺刀屬於你
證:係,大約2017年前買
辯:用途?
證:用黎花盆同拆貨用

辯:把黑色軍刀係屬於你嘅?
證:係,大約2017年前買
辯:用途?
證:喺3樓做果陣,用黎割斷觀音竹,到喺地下果層做,會用黎硬膠花盆
辯:點解你有摺刀又要用
證:因為用耐左開始鈍,所以要用更大嘅黑色軍刀

辯:證物P2果對戰術手套係屬於你嘅?
證:係,大約2017年前買,當公司分配嘅手套爛左,又未有來貨,就會有呢對。
辯:公司提供的手套爛左要點做?
證:要等下一個月
辯:案中手套擺喺邊
證:背囊最底果格
辯:點解嘅
證:冇特別原因

辯:果2個腰包係咪平時都用
證:係
辯:有冇其他同事見到
證:有

辯方主問完畢
=========
控方盤問

控:對手套你話係17年前買,驚用爛公司果對,用黎做後備
證:係
控:擺喺最底?
證:係
控:日日都係?
證:因為唔知幾時用,同埋唔係咁多位放,有其他同事都會用,擺喺上司辦公室可能有其他同事攞左。
控:你果對同公司比果對作用唔同。公司果對係用黎防跣,係厚啲,但做唔到防跣。
證:都係用黎搬貨,種樹

關於萬用刀(P4)
控:如果唔用該把萬用刀,公司有否其他工具可用
證:有,刀,但有時會唔見,擺埋左喺一邊,或者咁岩把刀唔喺身,就會用

關於摺刀(P7)
控:如果唔用私家刀,公司有冇工具提供
證:案發前工具有限,有2位種樹同事,如果比佢拎左,就會冇得用,咁我就會用自己嘅。

香:唔明咩叫有限
證:用黎種樹嘅較剪得一把,其他果啲係剪紙較剪

控:咁你應該係買番較剪
證:公司配給嘅果種較剪唔知喺邊度買到,所以搵左代替品

控:有冇叫公司增添工具
證:事發前有提過,但一直冇實行
控:其他同事有冇自備工具?
證:如果你係講另一位種樹同事,佢會用番公司工具

關於黑色軍刀(P6)
控:如果唔用私家刀,公司有咩工具可以用
證:種植用較剪,但好易剪爛
控:其他同事都會自己帶備?
證:唔清楚
控:有冇聽過
證:冇聽過
控:有冇向公司提出
證:曾經同陳生提出,但佢回應「已經增添緊工具」,喺事前事後都有講,而事後係加速左件事
控:前幾多
證:由開始學種樹,即2020年5月
控:幾時同公司講易剪壞
證:6月左右,因為熟習左之後先有大型樹
控:即係把較剪都唔適合用?
證:冇錯
控:幾時反映比公司知
證:6-7月
控:其他同事都有呢個問題?
證:我地照用住先

控:你話17年已經買左
證:落地下樓層工作前已經買,因為只3樓都要切觀音竹
控:日日都用?
證:為左方便,都會用自己嘢
控:用完點處置?
證:會放落工具袋
控:咩工具袋?
證:案中果2個
控:收工時會點處理
證:收喺上司間房度
控:每日都係?
證:係
控:工具袋唔止工具,仲有其他嘢
證:係
控:例如口罩盒
證:食飯果陣除低
控:例如無比滴
證:因為賣樹,會有蚊茲
控:仲有囡囡嘅學生相
證:係
控:相咋喎,咁點解唔放落銀包
證:銀包放左好多嘢,擺唔到一疊相

控:7月30晚比較趕收工
證:收工時間比較傖促,到左7點2,3仲有客,收工果陣有好多工序要做
控:應該唔淨止7月30日係咁?
證:間唔時都會有,帶走工具袋有時都會發生
控:帶住啲刀周圍行?(驚訝樣)
證:會直接番屋企,個袋唔係特別重,所以有時冇留意帶走左

控:7月31日約左朋友?喺邊?
證:喺黃埔行街,朝早搵完佢,比左模型佢,然後去左北角,之後去番尖沙咀,再喺尖沙咀去油麻地,去到油麻地果陣大約6點左右
控:期間冇番過屋企?
證:冇
控:一出門口就帶住案中工具?
證:係
控:唔得架喎,危險架喎(驚訝樣)
證:收埋哂,我覺得冇問題
控:本身係計劃好?
證:係,去埋信和,番公司放低工具袋,再拎飯盒走
控:點解咁早?
證:其實冇諗住咁早
控:點會冇諗住咁早阿,行程係你自己計劃架喎
證:行程唔一定計劃好時間,行程快嘅話,可以再早啲番去

控:有咩原因要果日就帶番去
證:因為驚唔記得
控:即使冇左一日都做到嘢架
證:因為記得咪拎番去先
控:但去到最後,間公司就收
證:唔會阿,預左足夠嘅時間
控:冇預先叫人等你門喎
證:正常1905左右會到,公司1930先落閘
控:控方證人話1900
證:1900係營業時間,1930先係打卡走人
控:可能會早收?可能會摸門釘喎
證:唔會

控方向你指出,其實係8月1日都可以帶番去
證人同意

再指出唔需要亦唔合理行勻港九先再帶番去
證人表示因為為人比較大意

控:咁可以一早拎左番去先
證:本身行程會最尾去到油麻地,同埋朝早約左人
控:因為你較大意,所以應該要一早帶番去先
證:唔同意

控方向你提議,你唔係帶3把刀番公司
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8月1日帶都得
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去山東街係去緊紀念831活動
證人表示其實我唔係太知果日有活動

控方指出帶3把刀係準備如果有需要果陣拎黎用,例如同人爭執
證人表示本身係諗住拎工具番公司

控方繼續指出因為咁所以見到警員時,表現私縮
證人表示其實冇留意到有警察

控方繼續指出因為咁所以加速腳步去避開警察
證人表示加速腳步係過馬路
控:有加速?
證:有車嘛

控方指出啲工具放的位置係隨手拎到
證人表示都要拉開拉鍊同蓋
控:絕對容易過放喺背囊
證:因為背囊裝左好多嘢

控方指出3把刀係有心放喺不同地方,分開唔同格
證:冇錯,呢個係方便工作嘅擺法

香:淨係帶去果啲場合就冇用?
控:淨係帶

控:如果遇到呢啲場合?
證:我會避開

香:咩叫同人爭執
控:即係有機會用黎傷人
證:我唔會咁做

香:但你而家講緊嘅唔係法例講緊嘅情況
控:可以用黎傷人,唔係打算用黎傷人
香:條法例英文係咩?
控:英文係「intend to be」
香:咁你話唔係打算?
控:唔係佢當天打算,係佢對物品嘅睇法,係可用作傷人。


控方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
辯方傳召辯方證人一 梁小姐

梁小姐在辯方提問下道出以下背景,於公司工作約17年,於2020年3月尾離職,其時為店舖經理,負責公司第3層,認識被告,大約認識了7到8年

睇P4萬用刀
辯:有冇印象
證:有,把萬用刀有鉗,可以用黎整鐵線,都有鏍絲批,有啲產品要入電

睇P7摺刀
辯:有冇印象
證:有,佢用黎開箱,有啲貨品原箱黎要拆

睇P6黑色軍刀
辯:有冇見過
證:有,我地有種產品叫觀音竹,係啲假嘅植物,好多客人會要求我地鋸短啲,難用較剪處理,因為會易爆口
辯:1個月見到幾多次
證:12,3次左右

睇兩個腰包
辯:常唔常見?
證:淨係見到被告會揹
辯:有冇向你投訴過工具唔夠
證:有
辯:點講
證:鋸竹果陣要同其他部門借,咁我就話,如果你買到,你就買啦,但就冇得claim。

辯方主問完成
=========
控方盤問

控:7月31日有冇見到被告人
證:冇,我已經離開左
控:佢之後點用啲工具你唔會知
證:可以咁講
控:你對2020年4月嘅事更加唔清楚
證:清楚,因為離開果陣已經有貨物進駐,但到7月果陣賣咩,就唔知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
========
傳召辯方證人二 楊先生

證人在辯方提問下道出以下背景:
曾在公司任職,時長為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尾,與被告一同工作約1年,當時職位為高級店務員,其職責為收貨,整理貨架,拆貨,銷售。

睇P4萬用刀
辯:有冇印象
證:有,佢有個鉗
辯:咩人用
證:被告人用黎鉗鐵線,啲植物會用鐵線牢固,但有客會整親,所以要把鉗整番

睇P6黑色軍刀
辯:有冇見過
證:有見過,被告用呢把刀黎切觀音竹,因為啲觀音竹本身高過人,接近3米,啲客拎唔到去搭地鐵或上巴士,被告會用黎喺後場切短啲竹
辯:銷量?
證:平均一星期2,3支,新年後會更多

主問完成,沒有盤問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下午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3/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書面結案陳詞早前已交法庭,今日辯方郭憬憲大律師只作口頭補充(主要爭議案中拾到彈殻不屬法律所指彈藥定義)及回應控方數項陳詞:

1)控方陳詞指驅散示威者時那會有人有空將彈殼雜物撥作一堆,辯方指被告只是從雜物堆拾起已用彈殻雜物,並不是他堆起雜物

2)控方陳詞指被告拾起的雜物沒有一樣同辦公室或私人家居裝飾有關。郭狀回應某人眼中的個人裝飾是根據個人觀點,如本案被告覺得物品為歷史見證,放在家中作裝飾欣賞之用。而被告初初説拾起原因想拎去化驗是指打算化驗有沒有害物質,確保安全才放回家做裝飾。被告對社會事件十分關注,拾起被棄置沒價值物件最終打算作裝飾欣賞,最後郭狀指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明知需要牌照才可管有彈藥,也不知法律上用過已棄置彈殼也可能屬於彈藥。

案件已經排期於 6月11日 0930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注:郭狀裁決日有另外一案上庭,早前向法庭申請改期,惟法庭拒絕。下次裁決會由大律師Mr Tang(音)負責。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1/10)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A2已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72

A4已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48
==================
控方表示本案會專注於第二項控罪,所以第一項控罪 (串謀縱火) 會不提證供起訴。三人均表示不認罪。

審訊第一部分:警方的行動 (觀察警員) 和 5人離開單位的情況

(*)為方便理解,A代表鄭(21),B代表楊(22),C代表丘(24),D代表莫(21),E代表黃(19)

PW1是SO5,是其中一名觀察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05:54時,他接受高級督察唐家俊(同音) 的訓示,唐指示他的目標人物為A,並展示能顯示A外表的相片,同時間也需要監視案發單位。在2019年11月2日14:45時,他從通訊機得知警方會進入一單位,即案發單位。因此他按行動策略,在金朝陽中心二期與2000年廣場之間的位置 (即某唐樓的天台) 設置監察站,以俯瞰式監視案發單位面向軒尼詩道的露台,期間他用望遠鏡有角度地從左方觀察露台,而兩者相距約80至90米。PW1形容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阻擋,視野清晰,但不知道冠景樓有多高。此外,由於他一心前往天台設置監察站,雖然當時有嘗試記憶天台的樓層,但後來忘記了。

期後,PW1發現有3男1女 (即A,B,C,E) 爬出4樓的露台 (但忘記誰人先爬出) 及跳落平台,然後他在面向寶靈頓道方向的平台有1男從3樓平台靠出。因此共有5人出現在平台,5人後來進入一單位。因此5人便消失在他的視野中。看到這情況後,他即時用通訊機報告電台。他指他沒有參與後來的破門行動,也沒有進入單位及接觸5人。他在15:05時完成任務後已沒有留意冠景樓的情況,而是在灣仔附近等侯指示,至約16:00時返回基地。

PW1指出他在觀察期間,沒有見過其他人有這些動作(爬出露台)。雖然他同意當時沒有看到露台及3樓平台的部分情況,因被簷蓬遮掩,但由於曾經有位置可清𥇦看見他們,因此他對衣服及對5人的觀察沒有受環境及角度因素影響。他亦同意雖然有看到5人打開門離開平台的情況,但不知道5人及後有沒有換衫。PW1在POLO154中描述5人有「部分狀似赤腳」,他同意他不肯定有部分人是否赤腳,因他主要觀察上下半身的衣著,以方便行動組行事,但他指出5人爬出露台時沒有著鞋,他亦認為沒有著鞋即是赤腳。PW1亦表示不知道A3當時有沒有著拖鞋,縱使辯方呈上Whatsapp截圖P93(1-13),但他仍不同意相冊中的A3是有穿拖鞋。

PW1表示本案的 De-briefing Report並不是由他所寫,但他有將案發當天的所見所聞告訴予寫報告的人。他同意報告的內容。但由於現在已不記得各被告人爬出窗外的次序,故不肯定當時眾人爬出窗外的次序是否與報告內容一樣,即「A5、A1、A3、A2、A4」。

PW2為SO6,是另一名觀察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他與PW1一同行事及接收高級督察唐家俊(同音)的訓示,唐同樣指示他的目標人物為A,亦同時展示能顯示A外表的相片。在同日14:45時,他在寶靈頓道某後巷附近用肉眼監視涉案單位,當時他與單位露台相距30-40米。視線沒有受阻。在15:02分時,他從通訊機收到行動組準備進入案發單位的指示。在2至3分鐘後,他看到見到有人頭在單位內視察外面的情況,因此他估計有最少3人在單位。再隔1分鐘後,有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的男子跳至3樓,即是D。當他見到這情況後,他用通訊機通知總台。在此事後,他在原址逗留觀察至15:25至15:35時,直到收隊為止,期間他沒有進入過涉案單位,也沒有接觸其他證人。PW2同意當時有被建築物阻擋,故看不到D在平台的動作,也看不到最少二人的動向,也看不到平台中的人的動作。

以下是綜合PW1和PW2主問所述,五人在當時的衣著:

A:紅色長袖上衣,黑色短褲,沒有著鞋
B:深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褲,沒有著鞋
C:黑色背心,黑色長褲,沒有著鞋
D: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沒有著鞋
E:白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短褲,沒有著鞋

控方在庭上播放片段 (證物P93):WhatsApp video 20191102@17550541,內容為四人從單位內爬出至平台的情況。但這是由其他警員從友光大廈面向冠景樓拍攝的片段,因此這與PW1的視野及觀察的角度與片段不同。

第二天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控罪:
1) 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告13位被告)

2) 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告梁24,鍾30,郭24,許20,李19,馬27,嚴28)

3)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鍾30,郭24)

4)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控告梁24)

*由於案件尚未合拼,上述控罪實際上仍是獨立控告各被告。

👤梁(24)
👤陳(21)🛑已還押2個半月
👤陳(17)
👤鍾(30)
👤郭(24)
👤郭(20)🛑已還押2個半月
👤許(20)
👤羅(16)🛑已還押2個半月
👤李(19)🛑已還押2個半月
👤李(21)🛑已還押2個半月
👤馬(27)
👤嚴(28)
👤袁(21)🛑已還押2個半月

控方代表:徐倩姿

由於部分被告剛轉了法援律師,需時檢視片段,今天未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提訊,到時再處理案件合併。

📌更改保釋條件:
鍾(30)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郭(24)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馬(27)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保釋申請:
陳(21)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100000
每天到警署報到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羅(16)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100000
每天到警署報到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李(19) 保釋申請被拒

李(21) 保釋申請
保釋金 100000 + 30000(父親)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袁(21)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100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遵守宵禁令
不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無線電視片段
截圖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A中被圈出的人士B在2020年3月16日撰寫證人供詞時,觀看的800小時片段並沒有被認出。

📌庭上指認
在庭上由00:21:28時開始播放,PW62斷斷續續停頓兩次,又逐格回播,直至到截圖畫面00:21:58時稱認出B為A14,前後共花一至兩分鐘,PW62同意。
庭上以數分鐘的短時間,便可指認800小時的觀察後都無法指認的人士,可能(1)在出庭作供前反覆觀看影片,或(2)在出庭作供前接到指示在此片段中可能出現與A14裝束相似的人士,PW62皆不同意,指庭上重新觀看影片時以累積的觀看片段經驗認得A14特徵,因此指認B。

PW62不同意800小時都無法辨認B因為片段畫面模糊,聲稱只是當時找不到,但過一段時間後就會留意到。

📌裝束相似
PW62同意截圖中B與鏡頭距離超過10人,而畫面只顯示人群前方數排,無法排除頭幾排人群後方有沒有與B裝束相似的人。
PW62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B是A14。

PW62不同意自己庭上證供不盡不實。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62

📌沒有討論
撰寫書面口供前後至上庭作供前,就辨認被告人工作除口頭上向案件主管匯報外,PW62聲稱沒有與任何人討論觀察結論。

📌沒有額外資訊
PW62聲稱在庭上觀看片段的指認A16只基於相片冊P28及P29,沒有其他人提供額外資訊作提示或協助,亦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或獲告知本案審訊期間其他證人作供內容。

📌指認及截圖
分別在NOW直播及無線電視(1933至2003)被捕前的片段中指認A16,下稱「片中人」。

主問時共作4張截圖,其中1張為NOW直播、3張為無線電視,從片段(17)、(46)、(47)、(48)擷取。

PW62同意所有影片無法拍攝片中人五官及髮型,甚至沒有拍攝到片中人正面,只有背面及側面,PW62稱第2幅截圖可見部分正面,即側面。而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最多只有十秒八秒。

📌辨認基礎
第2及第4幅截圖時段在書面口供沒有提及。主問時描述的辨認基礎為包括黃色頭盔、黑色背囊。

📌黃色頭盔
PW62同意所有片段中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或安全帽,包括群眾、記者、救護人員,但PW62指自己不知道哪些是救護人員。

片中人頭盔有一條邊圍繞,第1張圖形容為淺色、第2張圖形容為銀色、第4張圖形容為銀色反光。

NOW直播19:55:07(04:55:24.503)時在紅色招牌下一人戴黃色有邊頭盔,畫面右方身穿黃色反光背心者亦戴黃色有邊頭盔。PW62形容二人頭盔邊均為淺色,顏色接近銀色,但同意亦可能為灰色。畫面中二人頭盔邊沒有反光。

PW62指二人的頭盔與片中人的頭盔未能看出分別,無法排除他們頭盔是相同。

PW62不同意第3及第4幅截圖無法看到頭盔有邊圍繞,在第4張圖根本不可能看出銀色反光,聲稱自己在移動畫面中見到銀色反光。

#陳仲衡法官 又要看電視了,播放片段(47)及(48)

PW62指在00:22:53.444時可見銀色反光。截圖為P58(1933_2003)_48_PW62_D16_002,圈出為002A。

- 午休至1550 -

辯方指出在主問時首次提及有反光邊是在描述第4幅截圖的片中人時候,當時有補充移動畫面是有關背囊套。但剛才盤問時被問及反光邊一事,便辯稱在移動畫面看到,與主問時不同,PW62現改稱在移動畫面及截圖均見到銀色反光邊。

PW62指第1幅截圖片中人頭盔邊在4幅截圖中較深色,同意較為清晰。

第1張圖形容為淺色邊、第4張圖形容為銀色反光邊,PW62指因為描述畫面。

📌黑色背囊
PW62同意現場有不少人孭黑色或深色背囊,但稱不知是否大部分。

相片P29(D16)(32)-(34)拍攝A16被檢取的背囊,中間有明顯白色拉鍊,但片中人背囊並沒有此特徵,PW62辯解因為有套包裹片中人背囊。

辯方指出PW62估計有套包裹背囊是因為無法見到此特徵,PW62不同意,指背囊及背脊之間位置背囊套突然收緊,好像有橡筋包裹背囊。

辯方指出PW62只是無法排除片中人背囊有背囊套包裹,PW62聲稱見到。但PW62同意辯方指出若果片中人背囊真的有背囊套包裹,無法肯定被包住的背囊款式。

📌黑色波鞋
PW62同意片段中大部分人穿着黑色波鞋。PW62指片中人黑色波鞋特徵為鞋底前後腳掌分開,同意此特徵需要從側邊觀察。

🌟PW62突然狀甚緊張要求翻看相片冊P28

PW62不同意無法肯定鞋底設計是前後白色中間黑色或是前後白色位置斷開,稱在片段中看到是斷開,因為中間位置鏤空。PW62不同意截圖無法看見鏤空情況。

PW62同意3幅鞋子相片P29(D16)(10)-(12)及P28(D13)(1)-(5)均無法見到「鞋底前後腳掌分開」的特徵,但堅稱沒有人告知其此特徵,指因鞋子的款式知名,是鞋底前後腳掌斷開,因此PW62即使只看到正面亦知道其設計,另外PW62聲稱從A16被捕時片段觀察到。

🌟 #陳仲衡法官 又急於為PW62解釋開脫

相片P29(D16)(10)可見鞋子牌子為Reebok,PW62同意自己並非此牌子專家,無法肯定自己熟悉此牌子的所以款式,但PW62不同意自己只是估計,稱是「一睇就知」,更聲稱鞋面圓形位置用作充氣,令鞋子更貼腳,是標誌性特色。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下午進度:
PW3警員9942 何敏健(音),為拘捕被告的警員,主問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5月20日15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黃色頭盔
上週盤問有關兩個黃色頭盔時提及的NOW直播19:55:07(04:55:24.553)時,截圖為P57(NOW)_17_PW62_D16_002,圈出兩個黃色頭盔為002A。

📌黑色球鞋
上週提到A16被捕時穿着的波鞋為著名款式,PW62同意款式流行,許多人擁有該款式,無法排除在現場有其他人穿着同款波鞋,但指自己觀看的畫面沒有其他人穿着同款波鞋,堅稱衣着組合只有該人吻合。

📌黑色長褲
PW62同意在影片中許多人穿着黑色長褲,部分人穿着貼腳黑色長褲。PW62無法辨認片中人黑色貼腳長褲的物料。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
PW62同意在影片中不少人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即豬嘴,無法指出片中人豬嘴與其他人豬嘴款式有任何分別。

📌眼罩
PW62又同意影片中不少人戴深色眼罩或護目鏡。在第3張截圖中PW62描述片中人眼罩為深藍色,不同意可能是灰藍色、深綠色、深灰色,灰色雖有深淺但PW62指與豬嘴顏色不同,亦不同意為比較光的黑色,指與長褲顏色不同。
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眼罩實物顏色,只能看到畫面顯示的顏色。PW62稱畫面中只看到片中人戴,迴避自己不能肯定在現場有沒有其他人戴相同或類似的護目鏡的問題。

📌綠色風褸
PW62描述「風褸綠色,長度覆蓋臀部,尾部開叉,有帽」,同意款式普遍,但又指在示威現場不普遍,款式和顏色突出,PW62指影片中在現場和附近一帶沒有其他人穿着類似風褸。

相片P29(D16)(19)-(22)沒有爭議為同一風褸。PW62不同意相片(19)-(20)風褸色調偏灰綠色,指為軍綠色,不同意(21)-(22)風褸色調帶泥黃色,指為較殘舊的顏色。PW62同意兩組相片顯的顏色有差別,不能肯定A16被檢取的風褸真實顏色。PW62亦同意不能肯定畫面中片中人風褸與實物有沒有物差,迴避排除片中人風褸與A16風褸款式設計及色調相似。
PW62沒有留意風褸牌子,辯方指出為Uniqlo,PW62同意牌子普遍大眾化。PW62稱影片中沒有見到在現場及現場附近有人身穿相同或相似風褸。

📌有線新聞片段中同款風褸
由05:18:25至05:19:31

PW62同意在05:18:29時,右邊畫面中左邊一人身着綠色長袖風褸,05:19:23.304時可見該人風褸有帽。PW62指該人身穿的為雨褸而非風褸,因為比較皺,質料似乎較輕薄,不挺身。當描述片中人風褸時已排除為雨褸,但又稱有風褸物料類似雨褸,較輕較薄。
PW62不同意該人外衣與片中人同款。

PW62指由於畫面中並非德輔道西,所以在800小時觀看片段期間沒有留意到該人。

05:19:12.943時,同一畫面中右邊另一人同樣穿黑色背囊、黑色長褲、綠色長風褸,PW62又指為雨褸,但不排除為類似雨褸的風褸。PW62同樣不同意該人外衣與片中人同款。在800小時觀看片段期間同樣沒有留意到該人。

📌NOW直播片段中同款風褸
20:40:18(05:40:35.187)時左邊畫面中紅綠燈下方二人身穿綠色長風褸、黑色長褲、黑色背囊。PW62指由於畫面拍攝上環情況,所以在800小時觀看片段期間沒有留意到該人。
PW62指二人風褸同樣較挺身,但畫面顯示的顏色不同。截圖為P57(NOW)_PW62_D16_001,圈出二人為001A。

PW62指畫面中無法辨認二人的背囊有沒有背囊套,又不知道二人是否與早前有線新聞片段中二人相同。

PW62不同意無法排除現場或附近有人與A16穿着相同或相似的裝束裝備,指A16外型衣着裝備組合獨一無二,指稱的A16組合相同所以排除其他人可穿着相同裝束(按:邏輯不明)。
PW62同意上述說法只限於其可見的畫面,但仍排除世間一切可能。

🌟總結:無論問咩都會加只有片中人外型裝備吻合

📌揚聲器
揚聲器並沒有被檢取,因此PW62沒有見過相片或實物,但不同意揚聲器對指認A16沒有幫助,指A16被捕片段中可見相同揚聲器在附近地上。PW62同意當時沒有任何人管有,不能肯定為A16所有。

在書面口供上只提及觀看片段期間不斷翻閱本案相片複印本,及藉複印本內容與片段作對比,沒有提及曾使用任何被告人被捕後片段作對比。PW62同意沒有仔細寫,但指被捕前後片段為同一影片,因片段包括被捕後,所以「互相比對」有此意思。

📌賴以指認A16的衣着及裝備
被捕前畫面中,口供紙上對「頭盔」只形容為黃色,從沒有提及淺色或銀色邊;「風褸」只形容為綠色長外褸/外套,從沒有提及長度覆蓋臀部、後方有帽、衫尾開叉;「波鞋」只形容為黑色,從沒有提及鞋底顏色或鞋底前後腳掌位置斷開;「背囊」只形容為黑色,從未提及背囊被任何物品覆蓋;「眼罩」從沒有提及任何顏色特徵;從沒有提及「防毒面具」及「揚聲器」。

以上書面口供沒有紀錄的事項在記事冊同樣沒有紀錄,在庭上作供時首次提及,但PW62堅持觀看片段的800小時期間有留意到上述沒有紀錄的特徵,認為細節在附件截圖可見,認為在口供中可概括描述便足夠。PW62同意控辯雙方在附件截圖不一定可看見所有沒有列出的細節,但指足夠辨認便足夠,毋須寫清楚細節。

製作口供共花24日,PW62指不知自己描寫細節需時,由於有許多片段可能要寫很多。PW62不同意為節省時間所以沒有紀錄,又不同意當時沒有留意,而是在庭上看見相片冊P28及P29時描述,又不同意根本從未見到,但有人提示自己需要提及上述細節。

PW62不同意自己庭上作供不盡不實,不同意片中人只是可能為A16,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片中人必然為A16。

- 早休至1140 -

🌟避席申請後一兩天的平靜似乎已悄悄消逝
大嗌:「佢咪答咗你囉」「等陣先你讓佢答好冇呀」「我冇講嘢喎,我冇發過聲」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4: *(14)
A22: *(15)
(被告編號或有調動)

控罪:
(1) 暴動
2019年9月29日於金鐘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餘被告上次提訊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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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控方合併控罪書,而涉案的另一名被告是日仍然缺席

‼️兩名被告認罪,同意控方案情撮要‼️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有「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而當日警務處處長並無接納任何遊行通知。

1300-1400時有示威者於銅鑼灣聚集(遊行起點位置),警方警告無效,示威者沒有散去。

1545時約200-300名示威於政府總部外聚集堵路,佔領夏慤道行車線,期間與警方對峙,以傘陣作遮擋並投擲汽油彈,在太古廣場外天橋底亦有人放火。在寡不敵眾情況下,警方撤退。

1620時約500名示威者於政府總部外眾集並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期間亦有使用雷射筆及彈弓。警方警告後發射催淚彈,有人四出淋熄催淚彈,警方隨後派出水炮車驅散示威者。示威者繼續暴力行為,期間有媒體拍攝當日情況。

約500名示威者於政府總部外集結,他們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警方警告後仍不散去,其中A14及A22個人行為被警方拍攝。

1647起 A14曾3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
1625時A22以交通圓桶堵塞夏慤道,1647起3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
兩名被告均穿黑色衣物及戴有口罩,而A22亦配備頭盔及背囊。

1648時,警方從政府總部停車場及緊急出口衝出驅散,示威者轉身逃跑。警方於夏慤道制服及拘捕被告,期間被告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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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休庭讓控方準備播放與案相關錄影片段,休庭期間被告保釋取消,需交由懲教看管

10:21 經法官指示後,控方選取4段與案相關片段於庭上播放

🔸片段1: 開源片段(約6分鐘,以2倍速播放)
顯示當日16:37-16:41 示威者向政府總部投擲不少於3次汽油彈的情況,惟並不能確認兩名被告在示威者中,片段尾段可見警方以水炮車噴藍色水劑驅散

🔸片段2: CCTV
顯示當日16:20起不斷有黑衣人向政府總部投擲物件,有使用巨型橡筋作彈射器,其中16:47:59起拍攝到A14 3次投擲物件過程,16:48:49時A14 第三次投擲後,同一時間警方衝出並拘捕A14

🔸片段3: 警方片段
顯示A22左手持交通圓桶,堵塞夏慤道一條行車線,於16:47:31、16:47:45及16:48:12 顯示A22 三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

🔸片段4: GO Pro (約1分鐘)
控方向法官確認所擲物品為硬物,而事後政府總部玻璃破裂。片段顯示示威者收集並整碎磚頭,期後使用硬物擊毁玻璃

‼️被告同意片段中拍攝到自己,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皆為中學生,均無刑事定罪紀錄及於案發日被捕,口供已存檔法庭
———————————————
10:51 開庭

📌A14辯方求情:
日前已呈交求情陳詞予法庭,A14年紀輕,辯方準備了精神科醫生報告,希望留待所有報告索取後再作詳細陳詞。若法庭要索取政府精神科醫生報告,希望考慮被告年紀不適合送入小欖。

📌A22辯方求情:
日前已呈交求情陳詞予法庭,A22年紀輕,希望法官重播片段3,可見A22於第一次投擲物品前,有人向A22遞上物件。而於警方衝出拘捕前,A22投擲後經思考已停止手上動作,退回後排。

法官指出:人並非機關槍,不會一直保持投擲,若非被捕,可能已部署下一次投擲,認為辯方不能足以說服法庭

辯方補充,A22首次接過物件時有遲疑,投擲時並未對自己的行為考慮清楚,三次投擲後感自己行為不正確,故退回後排,但同意第二、第三次投擲時並無人遞上物品。

辯方求情偏重反省,指A22於事後有主動向社工求助,因情緒問題要服藥,求情信亦正面,希望留待所有院舍報告索取後再作詳細陳詞。若法庭要索取醫生報告,亦希望考慮被告年紀不適合送入小欖。
———————————————
11:11 短暫休庭向懲教查詢索取精神科/心理學家報告安排

11:23 法庭查詢後,指若索取精神科/心理學家報告被告無可避免地要被送往小欖精神科中心,對年紀較輕被告不理想,若控方不質疑辯方提供的醫生報告,法庭亦不堅持索取相關報告

11:26 休庭讓控方索取指示

12:04 控方指不按納辯方醫生報告,希望獲政府醫生確認,法庭決定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期間需於小欖精神科中心還柙

證物處理申請表已存檔法庭,手機可歸還被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09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再作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精神科醫生報告
‼️被告需送往小欖並交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119大埔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經審訊後定罪,於2020年10月8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按此👈🏿
判刑按此👈🏿

—————————————————
法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即9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法庭裁決書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12旺角 #攻擊性武器

張 (33)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判刑詳情

——————————————————
上訴人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由自己代表,表示撤回定罪上訴。
5月10日已向法庭提出放棄上訴通知書。

法官向被告確認只對定罪作出上訴,若放棄上訴要即時服刑4個月,問被告明白嗎?被告表示明白。

法官指出唔可以反覆地再提上訴,亦向被告確認不是經壓力作出決定。

法官批准放棄上訴,即時服刑4個月‼️

10:33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求情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0
====================
被告由蕭國辰大律師代表。

進一步求情:

辯方同意縱火一般是判處4至5年的監禁。但本案不涉及生命安全,因此比其他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而且被告人不知道犯罪計劃,例如汽油彈怎樣用等。此外他只是運貨角色,非如主腦般指使他人等或計劃,例如沒有證據指被告人知道物品會運去那裏。

辯方強調教育大學附近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指出這些汽油彈與傷害警察或破壞社會有關係,因此本案不一定與社運有關。

辯方指出被告人開始運貨(宿舍運至空礦地方)後不久已被截停,故難以判斷他用汽油彈做甚麼,也沒有證據指汽油彈會用以擲向警車,即使汽油彈在被告人與男子乙搬運期間爆炸,被告人的參與度有限。

綜括而言,被告人在本案中危害生命上的角色很有限,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較低刑罰,並斗膽希望判處2-3年監禁。
====================
控方由歐陽巽𤋮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

簡短回應:

控方引述1999年和2019年的案例,強調法庭在判刑時要先考慮角色,再決定量刑起點。若被告人的角色較次要,理應罪責及刑罰也較輕。

李慶年法官重視「夥同犯罪」在量刑時的重要性,並表示會在判刑時特別強調主腦的量刑起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214屯門 #提訊日

🛑三位已還押逾17個月

D1: 關(27)
D2: 徐(27)
D3: 何(40)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今日庭上讀出控罪: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刑事罪行條例200章54(a))
‼️最高刑期可處監禁20年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串謀他人非法惡意使用無線電,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按:三位精神不俗,有打招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0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指縱火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以社運案件而言主流意見為4至6年的監禁。而若是涉及到汽油彈最少監禁4年。

法庭不同意本案是非社運案。在2019年10月20日前,香港曾出現多次非法集結及暴動事件,有人不時利用高等學院以策劃上述事件。而且男子甲和男子乙在沒有口罩令下帶上口罩或策劃活動,因此本案與社運必然存在關係。

法庭指出本案的縱火控罪集中在損壞財產,不是人命傷亡。但在參考了CAAR1/2020和CAAR12/2020等案後,法庭強調縱火是嚴重的罪行,若發生在人煙稠密的香港會導致嚴重的人命和財產損失。因此必須要判處長的及具阻嚇性的判刑以保護公眾及財產。

法庭指就縱火罪作判刑時需考慮被告人的動機,實際造成的傷害,潛在風險,計劃規模等因素。法庭亦參考了過去1年有關縱火案的案例,即DCCC890/2019,DCCC333/2020,DCCC161/2020,DCCC334/2020,DCCC182/2020和DCCC177/2020案,這些案件均是以4至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觀察到本案發生在社運期間,但現場沒有暴動,加上被告人角色較次要,因此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若是主腦,會以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加刑因素:

法庭指本案有40支汽油彈及2支打火機,數目不少,甚至可稱整裝待發,若有人使用,會對財產損害帶來風險;若汽油彈在職員宿舍爆炸,會造成人命傷亡,但法庭認為出現的風險低。即使如此,因本案的40支汽油彈與整體非法的暴力運動有關,法庭會加刑3個月至4年3個月監禁。

減刑因素和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後決定扣減3個月至4年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68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23粉嶺

D2:15歲少年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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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上回審訊時,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將本案押後至今天判刑‼️

上回認罪及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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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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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再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中學校長及3位老師撰寫。校長及老師支持被告及希望被告盡早重返校園,希望法庭考慮輕判,而且被告與同學的關係良好。

關於背景報告,教導所及勞教中心的報告均是正面及反映適合被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各項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根據報告內容,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均有位置讓被告入住,但懲教署署長認為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被告。

被告於還押期間進行會面時,有禮貌及合作,亦承認因結交損友而作出此行為,犯事時沒有考慮有刑責問題。會面體現出被告已有強烈悔意,亦有反思自己的行為。被告希望繼續讀書,照顧媽媽及家庭。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家庭亦會盡量支持被告。

辯方表示被告願意接受賠償令,有強烈悔意,希望法庭判處懲教署所建議的勞教中心。控方申請由被告支付全數賠償,法官表示被告在本案中只是其中一位,控方表示可將賠償減半,即$7750。

📌判刑概要:
法官讀出案情後,提及縱火是極其嚴重的罪行,考慮到香港的居住環境以及案發地點在民居,以及2019年香港處於極動盪的時期等等,表示不會只考慮被告年輕而輕判。法官又藉此批評「所謂學者、政客、甚至稱為時代的代言人」慫恿他人干犯罪行,強調年輕不可作藉口。法官又指報告中感化官表示被告有一定的政治取向,被告是心智成熟的人。法官表示考慮以上種種,應判處三年監禁。其後又表示本案不適合判處感化令,需要判處更為嚴重的刑罰,認為被告在行動中有清楚的政治取向,權衡所有,判處勞教中心比較可行。

(直播員按:聽到判處三年監禁個刻,真係畀練官嚇死又嚇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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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就2項控罪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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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2

📌口供紙上沒有提及的A22
2020年3月16日撰寫一份口供紙,基於早前800小時觀看與案相關影片,完成口供後至上庭期間沒有再觀看相關影片。上庭作供時就撰寫口供時沒有指認被告人的片段作指認,同意庭上片段(19)及(36)中指認A22,但沒有在書面口供在該時段指認A22。

📌PW62一系列聲稱
PW62聲稱沒有留意庭上播放的片段與附件時否相同,聲稱重新觀看時沒有前設,聲稱不知道片段有沒有被告人或哪位被告人在片段中出現。

PW62承認出庭作供前有重看書面口供及相片冊複習內容,熟習各被告人的衣着裝備,聲稱並非為在片段中指認被告人。

📌記憶力小測試
PW62同意在庭上觀看片段時24名被告人皆有可能在片中出現,判斷有沒有被告人出現時,PW62聲稱記得所有24名被告人的衣着裝備,尤其時裝備,但承認較熟悉曾辨認過的11名被告人樣貌及裝備。PW62同意當時應該不知道可能出現的被告人不一定在11人當中,PW62指A4被捕時上衣為短袖,有一幅大圖案,是類似搖滾的鮮黃色圖案,戴黑色頭盔。
PW62(面帶痛苦地回憶)稱A9上身穿黑色外套、灰藍色裇衫,但承認實質不記得,辯稱因特徵為其四腳骨褲,孭背囊。PW62稱回憶根據被捕片段,不只以相片冊作準。
辯方指出A9從沒有被檢取任何背囊,PW62死撐在片段中有。
A6上衣有英文「Shuffle」字樣;A15身穿深色短袖上衣,鞋子帶黃色,裝備只記得橙紅色哨子。

📌指認特徵
指認A22的其中一個特徵為白色頭盔,PW62同意在當日的錄影片段中普遍。另外指稱其戴黃灰色豬嘴,灰色圍巾。
PW62同意黑衫黑褲在當日非常普遍,難以用作指認特徵,須與其他身上物品及外型組合以作指認。

📌灰黃色豬嘴
PW62同意所有指認A22的片段中無法看見其容貌,灰黃色豬嘴在辨認上有作用。PW62稱在現場有人戴灰黃色豬嘴,但為數不多。PW62同意灰黃色豬嘴是指認中其中一個特徵。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4:41:14至04:41:18
右邊畫面可見至少3個灰黃色豬嘴,其中一人與A22一樣戴白色頭盔和眼罩,PW62聲稱看不見防毒面具上的黃色,白色頭盔又與所謂A22的不同,沒有黃色帶。

📌白色頭盔
辯方指出A22從未被檢取白色頭盔,指出PW62是因認定所謂A22是A22,才作此指認,PW62不同意。PW62又不同意辯方指出是基於黃色帶推斷有白色頭盔。
辯方指出片段中無法看見其樣貌,亦沒有看過A22本人或證物實物,單憑沒有被檢取的物品指認A22,PW62稱根據衣着裝備指認而非單一裝備。

📌獨特性
辯方指A22片中無法看見容貌或估計其身高,身形非特別肥或瘦,當日衣着為黑衫黑褲比比皆是沒有獨特性,白色頭盔從未被檢取,灰黃色豬嘴從片段可見在現場有其他人戴同款防毒面具,PW62又話所有特徵加起來的組合獨一無二。

📌灰色頸套
PW62同意現場片段可見有其他人戴灰色頸套,但又指為數不多。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3:46:32至03:46:49
03:46:49時在畫面中間偏右黑色短袖上衣的人同樣戴灰色頸套,截圖為P57(icable)_PW62_D22_001。

🔸時段二由04:13:59至04:14:01
左邊畫面左下角兩人戴灰色頸套分別在04:14:00及04:14:01進入畫面,截圖為002及003。除頭盔顏色外,不少人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灰色頸套,PW62指人數不多。

📌沒有憑白色頭盔指認
截圖P57(NOW)_19_PW62_D22_001A中指可見該人戴白色頭盔,頭部包住灰色圍巾,戴藍色泳鏡、有灰色濾芯黃色邊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
PW62同意無法看到上衣有沒有其他圖案特徵,更不知道是否穿着黑色褲。PW62指自己憑此影像便指認為被捕時沒有白色頭盔的A22時,沒有憑白色頭盔指認(按:?),但對於每次指認時第一樣均指出其白色頭盔,PW62辯稱相冊沒有但片段中PW62自己認為有的物品亦會指出。

被問及A22或許根本從來沒有白色頭盔,PW62稱因為認定該人是A22,所以認為A22有白色頭盔。PW62轉為指從灰色圍巾的佩戴方法、裝備、泳鏡、防毒面具、外形衣着與相片相同而指認,沒有憑白色頭盔指認。

📌灰色圍巾的佩戴方法
PW62稱灰色圍巾的佩戴方法與被捕時相同,而圍巾與相片相同。播放該片段(19) NOW直播20:00:52至20:01:02後,PW62堅稱可以看見其圍巾的佩戴方法露出額頭部分位置。(按:頭部完全被頭盔遮蓋,不可能看見圍巾)
PW62同意從相片得知A22有灰色圍巾,但稱另一角度可見圍巾覆蓋耳朵。

- 午飯至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1/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直播員按:即係🐶不停睇巴士CCTV,九唔搭八硬告]

上午進度:
傳召PW1女清潔工人。
呈堂片段睇到事發時女工正執行清潔服務,位處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逆線推住垃圾車貼近中間花槽前行。聽到響鞍時受嚇。
辯方律師盤問時指片段中有幾架巴士經過女工身邊,但她都不為所動,被告響鞍只為提醒附近行人...

女清潔工人作供完畢後,控方突然要求隱去之後證人全名和🐶號碼,辯方反對。
法庭休庭待雙方處理... 休庭後控方取消申請。

1041 傳召PW2警長5410張繼安
1107 PW2作供完畢。
1112 傳召PW3警長胡振雄(音)-基督徒🐶
1121 PW3作供完畢。
早休至1200

1205 PW4🐶梁凱亮(音) 作供,辯方沒有盤問。
1215 嚴官要求控方提供薄扶林道草圖。

休庭至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控方宣讀案情:
第一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第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兩位被告不認罪

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3940 鄭滔(音) ,拘捕D1,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 9204 郭志剛(音),拘捕D2,主問完,辯方盤問中。

12:57 休庭,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首次聽黃官審訊,佢對證人、主控、律師的情緒起落,是真是假,難為正邪定分界

= = = = = = = = = =
23/5/21 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將上水中心在2020年1月5日下午四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一隻光碟。
2. 上述的證物不爭議,無受不當干擾。
3. 在2020年1月5日16:00時,PW1 DPC 13940在上水中心地下與一樓之間截停第一被告,帶到附近的交通銀行外搜查背囊,在16:15時拘捕第一被告。
4. 19:29時,PW1在128B室搜身,檢取黑色背囊,一對3M黑色手套,一塊黑色面巾,兩個白色膠袋,兩個護目鏡,兩個防毒面具,一罐紅色噴漆,一個灰色口罩。
5. 16:15 警員 9204截停第二被告
6. 在2020年1月6日 16:37~17:40,在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有謄本,第二被告係自願做會面,無作恐嚇。
7. 警方到上水中心拍攝內外情況,造成相冊,有45張相片。

CCTV片段呈堂為P1,檢取的證物為P2~P12,承認事實為P13。

傳召PW1 DPC 13940 鄭滔(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5日09:00當值,當日上水有公眾示威活動,被帶到去上水中心喬裝做食客,防止示威者破壞食肆,12:45到上水中心,留意可疑人士,14:50從通信機得知遊行活動結束,但仲有好多示威者聚集在上水中心一帶,當刻在上水中心商場內無特別事情發生,16:00在一樓 Delifrance 附近,望出商場外面見到一大批數百名示威者,在羅馬廣場,一陣間之後,有十幾個黑衣人衝入商場,距離距哋十幾米,從樓梯跑落去,在樓梯中間截停一個黑衫、黑褲、黑鞋、黑背囊男子,表露身份出示委任證,因為周圍有人掟野,位置不安全,所以帶佢落地下出去外邊,到交通銀行外搜查。

此刻主控想播CCTV片段,實時係16:07:20~16:26:53,
官:睇咁長?
控:關鍵時刻在16:12約一分鐘多
官:(怒)咁使唔使睇咁長呀,證人又未講完你等佢講埋先啦!

PW1在D1的背囊搜出一對3M手套,兩個護目鏡,一支紅色噴漆,兩個3M防毒面具,問佢用嚟做乜,D1拒絕回答,思疑破壞食肆,在16:15拘捕被截查人士,罪名係參與非法集結,和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有警誡,回答「我無嘢講」,檢取咗以上證物,17:25返到上水警署,17:51見值日官,19:29~19:32在128B室搜身,檢取一個黑色背囊,兩個白色膠袋,一對3M黑色手套,一個透明護目鏡,一個白色護目鏡,兩個3M防毒面具,一罐紅色噴漆,一個黑色面罩,一個灰色口罩,一張普通八達通,一張長者八達通,一部iPhone連SIM卡,控方呈上相冊,PW1確認為上水中心室內外的照片,有黑衣人衝入商場的出入口、截停D1的樓梯位置、羅馬廣場...等;PW1在庭上認出D1。

📍辯方盤問(D1律師)
睇控方的23號相片,證人確認D1當日穿着藍色T恤;紅色噴漆、兩副護目鏡、兩套粉紅色面罩(豬咀),全部在兩個色膠袋揾到,但當日係點分就唔記得。

PW1知道當日有合法遊行,時間是13:00~17:00,在一號花園出發,終點係港鐵站,14:50結束,只係從通信機得知,無在記事冊紀錄,證人有處理過公眾活動,知道警方會用催淚彈。

律師質疑證人在拘捕D1後,無即時在記事冊記錄,直至18:20時做Pol857,係第一次紀錄,警誡詞亦與庭上所講有分別,證人不同意無警誡,857紀錄準確啲。

10:47 D2律師無盤問,控方亦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9204 郭志剛(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5日10:00開始當值,穿著便裝,有黑色戰術背心,印有警察字樣,12:00收到通知與PTU Z3隊去上水做人群管理,守衛封鎖線,12:30到達新運路與龍琛路交界,16:05收到應變大隊通知,同PTU沿着新運路掃蕩去龍運路,16:12到上水火車站外行人過路處,見到距離10-15米外,有15-20人聚集,其中有一名男子金色頭髮紮馬尾,兩邊剷青,着灰色外套,藍色牛仔褲,黑色波鞋,孭紅色背囊,不停叫囂,指罵警察,由於該男子係最大聲嘅一個(PW1形容佢用盡力叫),所以留意佢嘅舉動,用粗言穢語鬧警察,「死黑警,走撚開啦,屌你老母」,PW1大聲向男子警告,「金色頭髮呢位先生冷靜啲,唔好再挑釁警察」,該男子並無理會警告,繼續叫囂指罵警察,裁判官開始有脾氣問如何指罵,證人稱用手指向警察;當時警方防線有50幾人,停咗企喺度,PW2在最後排(大隊已經過晒咗該批人),男子煽惑其他途人,叫人一齊叫囂,叫則邊嘅人鬧警察。

裁判官好大聲咁叫PW2起身,示範該男子的動作,如何煽惑附近途人,證人初次揮動雙手由下而上,被裁判官問多次就改為揮動雙手由外而内。

由於金髮男子繼續叫囂,PW1再次警告「金色頭髮嘅先生,唔好再大叫,唔好煽動身邊其他人」,無用大聲公,同呢班人對峙左2分鐘,距離大約10至15米,期間男子繼續叫囂,指罵警察,高舉右手叫途人走向警察,大叫「唔好理警察,向前衝」;PW2被要求畫出草圖,顯示人群位置,該男子的位置,和警員位置。

PW2形容男子聲嘶力竭咁叫出嚟,行為以圖破壞社會安寧,上前拘捕男子,當行至約5米時,佢轉身加速逃跑,而在場途人四散,上前追捕,男子沿新運路單車徑向龍琛路逃跑,追咗大約15至20米,截停該男子,制服佢在地上,男子掙扎,撳佢在地叫佢唔好郁,上膠手扣,隨後有人支援,將佢坐在地上,16:15拘捕該男子,PW2在庭上認出D2。

11:55 📍辯方盤問(D2律師)
當日在新運路推進時,50人係以長方形platoon推進,8~10人一排,有3~4排,未推進前企在馬會附近,PTU係防暴裝,超過20人,有配槍、有盾、有胡椒噴霧,PW2 和警員11586係同隊,都係穿便裝,但有盾有胡椒噴霧,推進時佔用了三條行車線,無車經過,速度係碎步跑住去,PW2在隊尾,11586在前面;知道當日有不反對嘅遊行,知道有人持美國國旗參加,但在推進時無見過有市民持美國國旗,播出NowTV 新聞片段,影到有人持美國國旗遊行。

PW2睇第三和第四號相,指出相片與當日情況有不同,相片中火車站出口有維修工程有圍板,當日沒有,指出該15至20人所企的位置,唔係全部人都黑衫黑褲,無留意係咪街坊裝,該男子都唔係黑衫黑褲,不確定該批人是否停留不動,不能排除有人路過,推進時睇唔清楚有無途人過馬路,PTU有用大聲公叫市民上返行人路,當時未去到該批人士的位置,隊頭經過咗該15-20人後,PW2經過時,見到金髮男子叫囂。

證人在1月5日22:30時做Pol154,無提過行緊時有人鬧警察,記錄係從金髮鬧警察男子開始,無記錄嘅原因係因為全日都有人鬧警察,無特別記錄,該15-20人都有大叫,前面隊員有向市民警告,無數幾多次,內容唔記得,無印象有人指明警告金髮男子,警方無舉旗。

律師指主問時提到D2雙手向前撥動,PW2 警告左兩次,但唔係用大聲公,現場係嘈,在15-20米外嘅人未必會聽到,證人話呢個係佢嘅問題,我就講咗(咁都得),唔知道隊中前後左右有無人聽到,唔知其他人對金髮男子有無留意,無留意其他隊員,因為證人係負責保護長官,長官行在隊尾,停下來之後,長官去咗前邊與其他人溝通,對峙左2分鐘,係因為根據指示,已經去到龍運街,停咗喺橋底。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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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C5有線新聞片段04:41:14時截圖為P57(icable)_PW62_D22_004。

📌黑色鞋
指認為A22的片段中提及該人穿着黑色鞋,鞋底為白色,PW62同意在當日影片中普遍,在有線新聞04:29:12時左邊畫面可見至少三對鞋為黑色鞋身白色底,另有一對有白色圖案,同樣身着黑色衫褲。截圖為P57(icable)_PW62_D22_005。
甚至在同一片段干諾道西較早前的畫面02:26:50時同樣許多人穿着黑色鞋身白色底的波鞋,截圖為006。

- 休庭處理少少檔案命名問題 -

在影片中的所謂A22有辨認價值的裝備只有頭盔、防毒面具、灰色圍巾,PW62不同意指所有物品都有識別價值,但同意衫褲鞋在當日現場非常普遍。
PW62不同意所謂的A22只是有可能是A22,聲稱自己肯定該人是A22。雖然未曾見過所謂A22的面貌,又不知道其性別,但PW62稱基於相同衣着裝備肯定其為A22。

📌口供中未被使用的資料

在口供中未被使用的撮要(gist)截圖在完成口供後一次過交予9637,PW62同意為調查工作的一部分,同意為一般做法,但稱沒有明文規定要呈交在口供中未被使用的資料,認為將調查結果交予調查警員不一定要在記事冊或調查報告紀錄,個人認為沒有需要作任何紀錄。PW62指調查成果已在口供陳述,毋須記錄。

2014年加入警隊以來,PW62知道案件中除控方依賴作檢控資料外,控方亦需提供未被使用材料,知道800小時觀看影片的筆記及交收紀錄均可成為控方依賴材料或未被使用材料,PW62觀看影片的撮要和交收資料均沒有作任何紀錄,PW62不同意自己處理粗疏,但承認忘記將未被使用的撮要交予9637的實際日期,亦沒有向案件主管匯報,迴避沒有任何紀錄支持交收的說法。

2019年10月21日1806時在記事冊有關於觀看錄影片段紀錄「overtime duty due to HKIRN19000292 conduct video review and gist for court purpose」,PW62同意從記事冊上可見當時知道資料將在法庭上被使用,亦知道撮要會成為使用或未被使用材料,PW62指gist大部分已成為口供附件,小部分存放在USB交予9637,內容包括被告人被捕時出現的畫面截圖。
2019年10月13日1215時有一模一樣紀錄,PW62辯駁意思為當時所做的工作,並非當日所作的某張截圖。
觀看影片時沒有作筆記只有截圖,稱截圖上有所有所需資料,甚至7小時長的片段都無需記錄哪個時段需要深入觀看。
PW62不同意觀看影片的800小時曾製作許多沒有交予案件主管的協助資料。
PW62同意文字紀錄上無法展示指認被告人的步驟、工序、方式去達致庭上作出的結論,但不同意文字紀錄為其工作要求。

- 休庭至155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419旺角 #審訊 [1/1]

D1: 陳(34)
D2: 黃(17)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武漢肺炎持續肆虐,有熱心市民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交界派發口罩及防疫物資,多人排隊輪候。惟有人懷疑活動目的而報警,半百持盾警員趕至,包圍7人,並向7名13至34歲市民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D2承認控罪,判處罰款$8000‼️

經過上午審訊後,所有控方證人均作供完畢,法庭裁定D1的案件表證成立。D1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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