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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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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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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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昨天所述草圖中三角形標示的拘捕位置是在馬路上, 當時有對A1說作出拘捕。 草圖中交叉標示截停的位置是第一次嘗試接觸A1的位置。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偵緝警員1398劉建成 (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拍攝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同一小隊有偵緝警長970及偵緝警員9325,三人均是便裝當值,穿著警察背心以作識別。

當日PW8用攝錄機(編號KWM130)進行拍攝P68PV16。08:57-20:15斷斷續續地拍攝了干諾道西近西邊街的情況,21:25跟隨大隊向東推進時再開機拍攝。

📌展示P86地圖供PW8指出自己於21:25時的位置
-當時位於干諾道中未過禧利街,曾拍攝文華里

拍攝期間獲警長4592(PW7)通知需要其小隊幫忙。其後於干諾道中與文華里交界附近幫PW7處理A1,證實拘捕地點後與PW7一同帶A1登上警車。全程用攝錄機拍攝,上警車前有拍攝A1全身及其衣著。

📌播放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21:52:51 為上警車前拍攝A1的容貌,片中身穿白色t shirt的人是警員9325。

PW8於拍攝期間扯下A1的口罩,發現其戴有兩個口罩。PW8問A1叫甚麼名字,A1沒有回應。搜身時發現身份證,相片與本人容貌相同,並得知A1的姓名。

辯方沒有盤問

-PW8作供完畢-

傳召PW9警員15437梁協成(音) 作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一名女示威者(非本案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與其他STC隊員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的馬路東行線,當時該處已設立警察防線。PW9看見正前方50米左右的干諾道中兩條行車線上有約200人,大部份有戴頭盔、身穿黑衫黑褲,有人以棍或遮作武器,亦有人用啡色盾牌及拆下的交通標誌作防禦。文華里距離PW9大約30米處有約 100人,大多與干諾道中的示威者一樣衣著及裝備。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的示威者都有叫口號, 例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粗口、「光時」等。 兩面的示威者都有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雞蛋、遮、水樽等,並用鐳射筆照向警方防線。

PW9指有長官口頭警告表示現場已構成非法集結,要求示威者離開。示威者用硬物敲打物體發出聲響,口號越來越密,警方舉黑旗警告發射催淚彈。當時PW9面向文華里,其小隊跟隨潘頌其(音)督察指示衝進文華里作出拘捕行動,期間示威者有掟遮及水樽。PW9與示威者距離1-2米時,看見有人走避不及,並以棍及遮擊打警員。PW9向該示威者揮了一棍並拉着被攻擊的小隊隊員。示威者轉身向德輔道中撤退,當中部份示威者被拘捕。

PW9看見寶軒酒店外有女示威者跑得慢墮後,逐上前截查。該示威者欲繞過PW9右邊逃走,PW9張開雙手截停,並命令其跪下,該示威者遵循。
21:53 PW9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該被捕人頭戴黑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短袖黑色衫、黑色長褲,戴黑色冰袖、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穿Adidas黑色波鞋。PW9除下被捕人的手套並鎖上手銬,被捕人索取身份證及確認其姓名後便把其交給女警26215作搜查。女警26215搜查完畢後與PW9一同把被捕人交給女偵緝警員14033(PW10)作進一步處理,PW9回到原本隊伍繼續工作。

📌展示P48相片冊第73-77幅相供PW9確認被捕女子身分

📌展示P49相片冊(16)第1-14幅照片供PW9確認被捕女子當時的衣著及所屬物品

📌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0:40播放至21:52:40
PW9指認自己及跪在地上的被捕人

📌展示P86地圖供PW9指出拘捕女子的位置。

A14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PW9指當日衝入文華里前其所屬速龍小隊的長官潘頌其督察沒有作出charge(快速推進) and bite(拘捕)的指示。

主控沒有覆問

-PW9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10女偵緝警員14033 梁倩敏(音)
當日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便裝當值
負責檢取PW9拘捕女示威者(非本案被告)的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寶軒酒店外,見到PW9及另一女警,牠們將一名女被捕人及其身上物品交予PW10,其中包括頭盔、背囊。PW10將被捕人帶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室作搜查,從其背囊檢取一枝銀色外殼藍色鐳射筆(P16-10),從其身上檢取一個黑色頭盔(P16-1)、一個黑色護目鏡(P16-2)、一個過濾式口罩(P16-3)、一對黑色冰袖(P16-6)、一對黑色手套(P16-7)、一條黑色面巾(P16-9)。及後另外有人檢取被捕人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其上衣(P16-4)、褲(P16-5)、鞋(P16-8)。以上證物照片呈堂為P49(16,1-15)。PW10當時認為與案無關而沒檢取被捕人的背囊。

辯方沒有盤問

-PW10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11偵緝警員13751駱俊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女被捕人搜屋
(*曾於2019年10月於示威現場假扮示威者,但不慎回應示威者一句「Morning Sir」以致身份曝光。)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辯方沒有盤問

-PW11作供完畢-

午休,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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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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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

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3/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2-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5)參與非法集結 [D4]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D1律師續盤問PW2警員23979鄺建發(音)
律師問警員的口供要之後再補錄是否因為要夾口供。PW2指曾和拘捕警員女警18372「匯聚記憶」,例如問返拘捕時間,再去紀錄當日情況,但不是夾口供。

口供曾提到案發當日0042,女子(被告)吸引他的注視,她不停用白色燈光照射、講粗言穢語,所以注視到她。律師問是否一直注視著女子沒離開過,全程看著她,PW2說她一直在視線範圍內,但有時眨眼、擰轉身等都會見不到,一直無任何阻隔,光線充足。記得她穿黑色連身裙,身形較大份,有戴口罩,但忘了是什麼樣子或顏色的口罩。

律師問被告用哪隻手拿電筒,PW2說多數是右手,但距離20米有些少遠,所以沒寫落記事簿。電筒照向正前方警員,照到他的眼睛,但沒有因為強光而令他無法注視她,因為那不是鐳射筆,只是令他眼睛稍不舒服。其他人有用鐳射筆照到他,但被告的位置附近沒有人用鐳射筆,所以沒有令他分神。

PW2說沒見到女子將電筒交給別人,也沒見她將電筒收入袋。律師問截停女子時女子是否沒拿電筒,警員說沒留意。律師讀出警員紀錄寫著沒見到被捕人拿著電筒,PW2說不排除是放了入袋或跌了。律師說警員曾指自己一直注視被告,「不排除」是否即是見不到,PW2答見不到。

PW2同意應找女警處理女被告,所以他叫了女警18372過來。現場環境嘈雜,可能因此聽不到18372有警誡女被告。當時有簡略向18372講過為何拘捕女被告。

律師問是否大部分記憶都是基於兩份供詞,PW2說時間耐了多少都會不記得,要靠供詞,但自己記憶力比較好,所以可能冇寫的都記得。律師說昨日警員在主問作供時提到運送女子返警署時的情況,但這些在供詞中無寫,是否因為警員在運送時只專注防衛工作?PW2同意是將女子交給同事處理,他負責留意有無人搶犯。律師指,他的專注力是放在周圍而不是在女子身上,PW2不同意,指留意周圍都會見到女子。

律師指女子被4人抬起運向警署時一直說「我著緊裙,我走光喇」「你畀我落地行啦」,PW2說沒聽過。律師說去到警署附近有警員甩手令女子跌落地,女子說「你扶起我我自己行」,之後就有警員扶起她押回警署,PW2說不清楚他們說過什麼。

律師指出案情: 0040時根本沒有百幾二百名示威者在警員對面馬路,女子附近只有8-9人,當時沒人使用鐳射筆,沒人掉東西。PW1聲稱00:42時開始注視的女子其實根本沒有做過撞警員的事,她只是突然被從後被按在地上,之後已經有一大班有男有女的警員圍住女被告。之後警員們已在鬧她,更用警棍打她、腳踢她及扯她頭髮,她根本從沒參與非法集結或抗拒警務人員。PW2不同意。

PW2作供完畢。

📌PW3女警24016詹善文(音)作供
現時駐守灣仔警署雜項調查小組,2019年8月4至5日駐機動部隊,在天水圍警署當值。8月5日0040,小隊在天水圍警署外作防衛,PW3身處天耀路行人過路處,見到警方防線對開50米左右有過百人聚集在天耀廣場至輕鐵站一帶,不斷大聲叫口號及講挑釁說話,並用藍色綠色鐳射光照向警員眼睛。PW3被鐳射光照射到,副小隊指揮官袁家華(音)高級督察曾多次警告示威者。口頭警告後警察防線推進,之後PW3聽到有人大叫「有冇女警幫手」,於是前去天河路巴士站支援。

PW3見到一女子被制服在地上,超過一個人按住她,因她不斷掙扎、擺動踢腳,為防她襲擊到在場警員,PW3上前用手按住女子的雙腳。當時女子打側身,頭在地上,PW3在女子的身旁,向著女子用雙手按住女子膝頭,並警告「妳唔好再踢唔好再掙扎」,但女子沒理會,仍不斷擺動郁動。當時有其他警員對女子說「唔好再郁,現在幫妳索上索帶手扣」,之後女警18372索上索帶。PW3收到指示將女子帶回天水圍警署,因被捕人不斷掙扎,攤在地上,PW3與女警18372、19500、25225抬起女子運回警署,其他警員作防衛,因為有很多示威者和記者。沒留意到19500和25225是否事先已在現場。

當時PW3負責抬起女子左腳,行到差不多警署門口,被捕人說可以自己行,所以放低了她雙腳。0055時抵達警署。該女被捕人即是第一被告。運送期間,D1都是不斷尖叫、擺動身體及掙扎,當時有好多記者圍住她們,D1穿著黑色裙。

回到警署後,她協助18372做文件工作,0245完成文件工作後,0255回到警察防線,見到距離防線50米左右,仍有大批示威者聚集,大聲叫囂,射鐳射光,向防線掉玻璃樽、雞蛋、磚頭等雜物。警方有多次推進。0327時,副指揮官再發指令推進,當PW3跑到去天耀廣場L051號鋪,見到同隊的同僚24671、21271制服一個女子,24671向PW3說此女子有份非法集結,要求她支援及協助拘捕。此女子即第四被告。之後PW3帶D4回警署,0401時搜身,在D4身上檢獲一個口罩,案發時D4戴著這個口罩。

⭐️D1律師盤問
PW3在2019年8月5日及10月23日各寫了一份供詞,主要依賴這些供詞為記憶。PW3說該段期間有參與其他驅散行動,律師說這些驅散行動見到的畫面同案發當晚的畫面類似,PW3不同意。

律師指0040時,聚集的人是在行人路不是行車線,PW3說有人是在行車線,他們走來走去,有時在行人路有時在行車線,但不是成班人衝晒出車路,警防線是分散的小隊形式,PW3自己在行人路上面,小隊大部分成員在行人路上。

律師問為何PW3沒在筆記本記低被鐳射光照到,PW3說當時忘了。律師問為何又在口供紙講返,PW3說寫口供時回想返。律師指PW3寫自己0040被鐳射光照到和袁督察警告示威者的時間是搞亂了,PW3不同意,說只是自己沒寫低警告的時間,她肯定自己0040有被鐳射筆照到,但不確定警告的時間。

律師指防線根本無如PW3所說推進到馬路、無作出過只是十米的推進,PW3不同意。律師指這個推進也沒在其口供提過,PW3同意。律師指PW3當時推進距離的米數改動,是因為不想和其他警員的說法有太大差別,PW3不同意。律師指為何兩份口供有兩種說法,PW3說因為兩份口供不是同一日寫,回想情況時有分別,而兩個米數是推進前和推進後的距離所以有分別。律師指PW3是在說謊,PW3不同意。

律師指PW3不能清楚指出拘捕D1時25225等人何時來支援,PW3同意。律師說D1被抬起時有嗌「記者」和「女警」,PW3說沒聽到,因為當時現場有太多聲音。律師指當時好多警員在鬧D1,PW3說現場真的好多聲音,聽不到。律師指有警員用警棍打D1、扯她頭髮,PW3指見不到。律師指一開始D1是跟女警們一起行走的,而非被抬起,PW3不同意。律師指D1 一直說「我著緊裙,我走光喇」,PW3說沒留意有這句話,因現場嘈吵,但去到警署附近就聽到D1叫讓她落地行,但之前過馬路時D1只是掙扎擺動,沒聽到她說讓她落地行。律師指D1後來被警員鬆手跌落地,PW3說是擺低她調整姿勢再繼續抬。律師指0040現場只有6至8人,沒人用鐳射筆,PW3不同意。律師說當時沒人掉野,PW3說沒留意。

⭐️D4律師盤問
PW3指將D4拘捕回警署後,知道要有警員幫她落口供的程序,但不知是女警8862幫D4落口供和實際情況。

PW3 作供完畢。

下午進度:
D4律師有新證據呈堂,是電腦紀錄的文件,紀錄一個電話號碼在案發當晚電召的士,辯方案情指該電話號碼是D4使用。

📌PW8警員24671作供
2019年8月4日至5日駐機動部隊,8月5日0040,奉命到天耀路設防線,他在防線較前的位置,在行人路上。當時有百多人叫囂、掉石仔、用鐳射筆照向警方,亦有辱罵的言語。示威者距離警方約40米,在天耀廣場外一帶,警員防線近天水圍警署。他見到一女子在廣場樓梯位置叫囂和掉石頭,比較突出和特別賣力。他與此女子距離40米左右,女子戴住黑色鴨咀帽和醫療口罩,深色上衣、綠色短褲。當時聽到她叫侮辱詞彙如黑警、死全家等。他持續地留意著前方的狀況,時不時看到該女子,但沒一直看著她。

當晚共有大約8次推進。有一次是在0327時,防線在天耀廣場外近巴士總站的位置,在推進前有見到該女子在樓梯頂部位置,他在防線前排。他與女子距離約10至15米,有街燈及廣場射燈照射,他看到女子正面和眼睛。推進時,該女子轉身向商場逃跑,他衝前15米去追,跑去她側邊,將她按在商店外牆。他要求女警協助拘捕,指她非法集結,女警24016前來協助及作拘捕。

⭐️D1律師盤問
律師指當時無人用鐳射筆照射、無人掉野、現場只得8-9人,PW8不同意。

⭐️D4律師盤問
PW8在8月4日由下午4:30開始當值,落班時間為8月5日0946,當值了17小時。他指6月至8月兩個月內有40次以上當值,當中大部分當值十幾小時以上。當日17小時內只制服了D4一個。
PW8指D4大約1.5-1.6米高,外貌無其他特徵引起他特別關注,同普通人一樣,但當晚D4衣著一直無改變過。

當晚0040至0327進行了8次驅散,每次都是全隊30人一起推進,聽指揮官指示向哪個方向推進,一直都是向天耀廣場方向。0048是第一次驅散,律師問當時有無想過拘捕D4,PW8指當時同D4距離較遠,沒有特別指定想拘捕邊一個人,要接觸她亦有難度。
律師指出PW8與袁督察所講的防線位置有分別,PW8說沒有解釋。
PW8指被鐳射照到眼,同意照到眼時會影響注意力。PW8指有人向他的方向掉雜物但從來無去注意。
律師問當晚一架貨車駛至現場,PW8供詞詳細紀錄當時情況,見到貨車駛來、司機下車、加入示威者,PW8同意。律師指當時PW8的注意力去了貨車事件上。 PW8說之後他聽到同僚廣播警告,但貨車沒駛走。律師指這些內容只是他聽回來的,PW8說是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訊 [1/2] #阻街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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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方證人:的士司機 吳福來(譯音)
第二控方證人:警員27073
特别事項證人:警員25480鄧嘉歡(譯音)
特別事項證人:沙展11131劉錦華(譯音)

四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2/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PW2作供完成,D1辯方冇提出盤問,D2及D3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下午3:0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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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PW2(警長B)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
黑衣人因受胡椒彈影響行慢咗,PW2遂得以用左手從後捉住他背囊,把他㩒停及㩒在地上,並向他發出警告: 「警察,咪郁!」,之後用膠手扣幫他雙手戴上。PW2指出黑衣人就是庭上的D2。宣布拘捕D2,快速搜尋他的物品,從背囊中找到綠色口罩。PW2稱在不同階段有向D2發出口頭警告(即 : 警察,咪郁!),聲線大聲。

PW2形容D2的裝束 : 黑短T、黑短褲、黑波鞋、孭深色背囊、雙手戴有白色勞工手套(每隻手套各有一條紅邊)、頸上有黑色圍巾。PW2自己的裝備 : 黑膠頭盔(內有護鏡、左右照明電筒)、深藍長袖恤衫(胸口有「警察」字樣)、黑色戰術背心(有遮到「警察」字樣)、深藍色長褲、腰有配槍、豬咀袋、深黑色工作靴、右手有胡椒彈槍。

21:10將D2押解去上水警署,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証物,將D2及隨身物品交其他警員進一步處理。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盤問。

D2辯方律師 :
PW2在案發後(即11月19日)做過一份書面口供,附有地圖及標記,當晚沒有用記事册做紀錄,因為工作部門沒有提供, 沒有需要。

D2律師質疑PW2沒有「notebook 」,故他難準確作供。PW2稱當時記憶猶新,深刻,確認內容是準確的。再質疑PW2昨天於庭上展示地圖所畫警車停下位置,與他當日書面口供所指的警車停下位置,似乎有出入,不準確,PW2表示是準確的,因為只是展示大約距離,律師認為,兩張地圖指示警車位置其實是差好遠。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他從警車望出去的情況,是已經「過晒」新運路?還是仍在行人路上面?PW2沒有留意,稱由廻旋處駛到停泊位置期間,車是停下,行下,又再停下,停車的時候,PW2從車窗觀察到新運路有15~20名黑衣人散落在東西四條行車線,大部分人穿黑褲及蒙面,他們搬運雜物,包括雪糕筒、垃圾桶、鐵馬、磚頭、垃圾、報紙、黑色垃圾膠袋,他們用腳踢開這些物品,見到有兩個人從東線搬垃圾桶至西線。有一個人將鐵馬搬至東線中間,並且見到有好多個雪糕筒已被放到上址。

律師指出PW2在書面供詞中從未提過「鐵馬」,反而有提及「水馬」。PW2同意。經一輪澄清鐵馬與水馬的分别後,PW2確認並更正當時見到的是兩種不同水馬(有鐵馬形狀但質地是膠造的欄杆)。

律師請PW2形容當時見到交通燈焚燒的情況。PW2稱見到燈柱中間位置有火花,着了火,燃燒緊,燈箱冇燒。聽到有人在叫囂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但無留意是一個人抑或一班人叫。律師再問聲音的方向、歷時多久,PW2同意是燈柱的位置傳來,聽到2~3次該口號。

展示証物相簿照片(p33, 29),律師認為PW2當時位置距離叫口號位置好遠,PW2冇理由聽到。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所坐的AM7093的車窗有沒有開啟?PW2稱只有司機位左右兩邊有開,自己座位的窗是密封式,不能開。律師指有事實根據,當時司機位左邊車窗沒有打開,左邊車身的窗全部拉上簾。PW2不同意。

律師再指出PW2的書面供詞從未提及有人叫口號及叫囂。PW2不同意。經確認後,PW2承認書面供詞並無提及有人叫囂。承認「漏咗寫」,同意沒有記錄。律師指出沒有記錄是因為沒有人叫口號及叫囂。PW2不同意。

PW2看証物照片,律師問之後黑衣人四散的方向及每個方向的人數 : MTR方向?(講唔到,冇數到人數),上水泳池? (講唔到)。陳官請律師在未建立基礎前,不要叫PW2揣測有幾多人走,走向什麼方向,因為他們可以360度走都得。

PW2在書面供詞中,有提及5~8名黑衣人逃往上水站 ; 3~4名向掃管埔路迴旋處方向跑。(PW2同意)。但在庭上所講的不同,律師質疑他是否「作出嚟」?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是否透過通訊機知道有黑衣人跑上樓梯?但看不到他們跑上來的過程?(PW2同意)。問泊車的位置看不到樓梯底的位置?(PW2同意)。指出PW2沒有看到3名黑衣人跑上來,看到他們的一刻他們已經在樓梯頂。(PW2不同意)。PW2的書面供詞中,他第一眼見到黑衣人在掃管埔路的位置,與AM7093有3米距離。(PW2同意)。

PW2稱當時見到3名黑衣人時自己剛剛落車,見到他們轉向右「行」了2~3步就向前「跑」。他認得其中一人為D2,冇留意其餘二人。

追截D2的情況 : D2轉身跑→跑向急彎方向→跑了15至20米→跳出汽車防撞欄→再追多50至70米左右。以落車一刻計,追截了150米。追截過程中,給予2次警告。第一次是在D2跑落斜路時,第二次是向其背後發出胡椒彈時。

律師稱,PW2的書面証供稱,只警告D2一次。PW2稱有印象,可能自己寫漏咗。指出PW2由始至終,冇提出過警告。PW2稱 : 絕不同意。

~D2律師請PW2畫出警車AM7093距離3米的位置。PW2畫了之後,D2律師指出所畫的位置距離樓梯頂超過3米。PW2同意並更正為5~8米。

~D2律師指出當時AM7093的位置是看不到新運路東行線的行車路的,亦看不到AM7043停泊的位置。PW2表示不同意。

~D2律師展示多張相片問PW2,指出在相片中的角度是看不到AM7043,即是PW2坐在AM7093內,是完全看不到AM7043的。PW2不同意。

~D2律師指出 :
1. PW2在車上看不到新運路的行人路 ;
2. 並沒有目擊有人在新運路搬運雜物 ;
3. 亦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 ,因為當時沒有發生過。
PW2一一表示不同意。

~D2律師問PW2是否一落車就見到D2?PW2表示是的。

~D2律師指出PW2一落車已經舉起胡椒球彈槍指向D2,並且發射。PW2不同意。

~D2律師指PW2昨天作供時稱發射的距離相隔3~5米,但現在改為7米?PW2同意。

~D2律師再問開了七發胡椒噴霧,有多少發擊中呢?PW2答大部分擊中。

~D2律師指出 : PW2不只指向D2的背脊發射,亦是「瞄準」他的頸及頭部,令到他身體相關部位受傷(及後被送進急症室)。PW2不同意 。

~D2律師盤問完畢。

D3律師盤問 :
~知道當晚AM7043及AM7093屬同一類型。7043除司機位外,左右邊窗都是密封的?PW2稱是。

~D3律師盤問完畢。

~主控沒有覆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2/2]

D1 曾 (45)(霸氣哥)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D1律師無盤問,D2律師的盤問比預期長,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D1律師作中段陳詞,控方有回應。

裁判官作出裁定,D1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14:30再訊

============
28/6/2021 後補資料

09:45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盤問,由D2律師盤問)
播放P2,播到播放器時間00:54,見到D2站在人群中間,PW3表示當時人數較少,20:15時人數較多,D2的情況都係差不多,1-2分鐘後,PW3從人群中帶走D2,向佢發599G告票,律師呈上D2被帶走一刻的截圖,要求PW3畫出D2與那些人聚集而違反限聚令。

PW3畫咗5個圈:
(1) D2右手邊,一名戴藍色口罩,穿黃背心男子;
(2) D2右後方,一名戴白色口罩,穿藍色上衣男子;
(3) D2左後方,一名紅色頭髮,穿黑色上衣女子;
(4) D2身後方,一名帶黑色cap帽、黃口罩,穿反光衣人士;
(5) 在圖中近白色橫樑下面一群人。

律師重播D2被帶入封鎖區一刻的片段,播放器時間01:36 #4號人物在D2身後行過,距離約5米,01:40 D2被帶走,;PW3同意情況,指D2手持大聲公叫人聚集,帶領其他人向前行,跟住 #4人物行埋去

律師指 #1號人物身邊有人,點解其他人唔係,PW3指圈出#1,只係簡單代表,附近嘅人都係。
律師:圖片見到都係?
PW3:當時係咁
官:全部都應該畀告票?

PW3指D2有呼籲角色,佢有法律問題想問,聽到一把聲音,但聽唔清楚內容,唔肯定邊個講。

D2嗌咪,佢身後一班人向前行,唔肯定係幾時出現,深信係「和理sing」同一班人聚集;律師指唔係問你深信嘅嘢,係問你見到嘅嘢,叫你圈起聚集人士,你就圈咗5個,後來擴大,係自圓其說,裁判官問證人明唔明咩叫自圓其說,不如用啲簡單嘅詞語啦。

當晚警方有80至100人在場,有4-5名警員帶走D2,無叫其他警員帶走其他人,因為先處理揸大聲公嘅人,證人同意裁判官詢問限聚令係規定四個人,無帶走其他人係因為D2有呼籲,處理咗佢先。

裁判官問你根據乜嘢理由控告D2,證人解釋群組聚集不能多於四人,警告D2之後佢無離開,佢與100至200人聚集,違反限聚令,佢同其他人距離緊密,少於一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 唔係單靠衣着分別,穿黃色反光衣人無發表言論(同意)
- 穿反光衣人士手持相機或者攝錄機D2無(同意)
- 穿反光衣嘅人邊度有事就去邊度,好似蜜蜂咁(唔肯定)
- D2同佢地有分別(同意)
- 片段影到4樓有黑衣人,咁係唔係同D2聚集(唔肯定佢哋係咩人)
- 係唔係你覺得唔係聚集就唔係聚集(聽唔到點答)
- 你睇佢唔順眼所以比告票(唔同意)
- 在主問和盤問時強調在20:15~20:20 D2有與黑衣人聚集,違反限聚令(同意)
- 但在口供中冇提及過D2與30-40黑衣人聚集(同意,有講與100-200人聚集,包括咗30-40黑衣人)
- 但回口供係針對本案D2,點解唔寫(無回應)
- 返而寫D2站在大部份反光衣記者當中,20:20時D2與30-40黑衣人聚集,係在法庭上作出嚟(唔同意)
- 主問時話D2聯同反光衣人士推進,一邊嗌口號一變推進,群眾響應叫口號,群眾好近,有兩至三名黑衣人(同意)
- 但無在片段中發生過(同意)
- 你同意無發生過,但又在庭上講出嚟,係你記憶有出入,定係作出黎嘅(唔同意)

11:38 控方無覆問,休庭

12:10 D1律師中段陳辭
D1被告參與群組聚集,但最近佢嘅人相距10米,10米係咪聚集,陪審團信唔信?法例限制多於4人聚集,但無定明距離,字典中聚集嘅意思包括:集合、集中、聚會、匯聚、團聚….,法例599G章第7(1B)條,為預防及控制疾病,可以設立規例,考慮因素包括:距離、時間、目的、和疾病風險因素…,599G嘅附表有括免人士,#4號著反光衣人士,只係在工作,5月1日係假期PW1指出商場無封出入口,PW3話商場封咗,但證供無提及,PW1指新城市廣場中庭有30米闊,通道有15至20米闊,在場有100至200人,包括有穿反光衣和無穿反光衣人士,PW1, 2, 3都相信穿反光衣係幾記,正在拍攝,喺採訪場地工作地方,PW2話現場有約100人穿反光衣,30-40人無穿反光衣。

針對D1嘅證據,PW2觀察咗10分鐘,現場人士分開兩排,相隔一至兩個鋪位,約10米,D1身邊有五至六名無穿穿反光衣人士遊走,無固定距離,不能肯定位置,5-6人有前排有後排,盤問時講唔肯定5-6人係唔係一齊行,指出佢哋在最近嘅時候都相距10米,如果套用控方案情,推至最高,距離都係好遠,只係傾幾句偈嘅時間,唔肯定有無交流,唔肯定D1嘅目的,合理嘅陪審團,經引導之後,都無合理嘅懷疑。

控方回應
法例上,聚集嘅距離係無定義,事實裁定者可以決定,599G附屬法例有平衡社會運作,例如在公共運輸方面有括免,穿反光衣有機會係記者,就唔受管制,獲括免起訴。

裁判官:如果有一名市民加4名警員,警員獲括免,市民會被告?

控方立場:有括免人士加無括免人士,都係聚集;至於距離,法例無定義幾遠,案發在室內同一地方,無指定距離,法庭只需考慮共同目的。

裁判官:又將個波推俾我?辯方提出10米距離,控方指出係錯,但又唔提出幾多米?

D1辯方律師回應
D1無獲括免,控方指控有5-6人,但當中有獲括免人士,不應計算在內,至於距離,法庭可以參考其他法例,例如餐廳,規定枱與枱之間要有1.5米距離。

裁判官就中段陳辭作出裁決
被告嘅目的需要考慮,行為亦為重要,被告無嗌口號,最多時有5-6人聚集,但不停遊走,距離10米,不會接納10米未能超出防疫範圍,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無需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3個月
A5: 廖(17) 🛑已還押6個月
(⚫️同案A1仍於中国服刑中)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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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辯方律師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A3 將會於 2021年7月20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5
答辯意向為:控罪(2)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A5的正式答辯及判刑將會於本案A2,A4 的審訊第一天進行,即2022年5月16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A2, A4 提堂詳情按此]

2名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廖手足及鄭手足精神不錯,有望向旁聽席點頭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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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A1 鄧棨然家人希望以網上平台生意,幫助支付棨然於服刑期間的費用及罰款,以及為他儲蓄成為日後重返家園時的支援。希望大家可以多多支持
ig : https://instagram.com/yanlegobrother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A1及A2 仍未有法律代表,正申請法援。

A3 答辯意向:對控罪(4) 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5)留法庭存檔。

A3 的正式答辯於 2021年8月25日 1100 區域法院進行。

A1及A2的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7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3案合併⭐️
D1:劉(17)
D2:劉(16)
D3: * (14)
D4: * (15)
D5: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法庭為 D3,D4,D5 頒佈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命令
內容為: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

D1,D2,D3,D5辯方大律師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資料。

D4: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你地呢班虐貓嘅仆街,簡直不知所謂,枉為手足,係社會嘅敗類。有人澄清D5無虐貓,虐貓事件發生時D5不在現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41 開庭

D2律師作中段陳辭,裁判官休庭考慮後,裁決表面證據不成立;口頭判詞中提到警方濫用599G限聚條例,用作管理人群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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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後補資料

D2律師作中段陳辭
從控方倚賴嘅片段P2中見到,D2身處在一群反光衣人士當中,PW1 & PW3同意嗰啲係記者,記者會係邊度有事發生就去邊度,應用D1嘅邏輯,就算將控方嘅案情推至最高,D2不是參與受禁群組聚集;PW3有講D2有聚集,但同意口供無寫,片段亦影唔到有咁嘅事發生,PW3記憶唔清晰。

告票上寫嘅時間係20:55,但聚集嘅時間係20:20,D2企在反光衣人士當中,反光衣人士係受豁免嘅,咁點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D2獨自一個人行,佢管唔到其他記者嘅行為,又或者記者有共識跟住D2,但D2唔知道喎。

控方指聚集有共同目的,法例條文無呢個字眼,例如:可以係幾個人非法集結,距離20米,但不是受禁群組聚集。

14:51 控方回應
PW3指出事前有發生聚集,有20-30人響應D2嗌口號,有不是穿反光衣人士走近D2。

在修訂嘅傳票係無寫時間,20:58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嘅時間,控方不是指控在某1分鐘聚集,係告D2在20:15至20:20時,與30至40名黑衣人聚集。

辯方回應
根據告票存根P6,寫住嘅罪行時間係20:58,案情撮要亦寫住D2身處穿反光衣人士當中。

15:08~15:24 裁判官休庭考慮

裁決
考慮辯方陳辭,20:15~20:20 PW3 指被告與30-40黑衣人聚集,證人同意在書面無寫,不能作出解釋,口供無講,亦都答唔到,證供質素有問題,未能定罪。

20:57~20:58 片段影到D2獨自攞住大聲公,提出法律事項,無任何行為與其他人溝通,不能證明參與聚集行為,警員帶走D2。

PW3協助新界北小隊人員處理社會事件,警員利用限聚令控制社會運動事件,D2無同其他人出現聚集,就算將PW3嘅證供推至最高,D2無干犯限聚令,不能同意控方講法,雖然發出高票一刻係20:58,可以指干犯時間為20:15,做法不恰當,應反映干犯時間,告票出現問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
直播員按:又有花生,主控認為,繳交違例泊車告票罪款,唔等於承認違例泊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裁決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裁決速報:控罪2襲警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分析
主要證人PW1至PW3作供可信,與FB呈堂片段吻合。辯方爭議PW1隱瞞警察身份因有現場人仕問PW1 ”Are you Popo”獲首次不獲回覆,法庭不排除Popo 有眨意因此不回答. 而在被告控制PW1時,PW1有講放手我先出示委任證,但被告不理會,由此法庭不認為PW1刻意隱瞞其警察身份。而PW1事發時在追截地鐵跳閘男子毫無疑問是正在執行合法職務,其作供解釋大叫「非禮」是想引起更多關注阻止逃走也非不合理。
被告與PW1糾纏間搶去伸縮棍反制服警員是在沒有危險情形下使用不合法武力,法庭不接受其自衞之解說,其作供不可信。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控方將控罪二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6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作判刑,🛑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傍晚被告透過朋友發聲明指對裁決結果感到憤怒,會上訴直至彰顯公義(I will not rest until justice is done)

📍直播員按:Rebecca , Thanks for supporting Samuel & Blacklist852👊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1/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下午進度:
PC16045 潘俊健(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刑事調查隊第10隊。

警員鄺保然(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大埔軍裝巡邏小隊。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就特別事項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30續審,辯方會就特別事項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證人供詞:

PW3是警員8396 鄭業銘。

PW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他在13:06至13:47時拍攝警方片段。在14:30時,他看見PW2拘捕並帶A1離開環迴東路,於是他協助PW2進行調查。他形容A1當時有爭扎。

協助PW2:
他向A1施行警誡,以及為A1進行快速搜身,後來才在警署正式檢取A1的證物。

證物包括黑色護徑、防毒面具、灰色防火手套 (A1當時雙手戴着)、黑色手套 (A1當時用魔術貼扣在手腕)、黑色帽子、藍色手䄂 (A1將其套在雙手)、A1的手機、口罩和黑色背包。

他同意當時沒有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A1當時有被PW2鎖上手扣,而他們亦不需要脫下灰色防火手套才為A1鎖上手扣。

他在庭上示範A1如何將黑色手套扣在手腕上,可惜由於他的手腕太粗😮無法扣上。

他同意當時截圖上有5個警員護送A1,而他只記得有數個警員護送A1,當時A1已鎖上手扣。

他記憶中A1被戴上車前沒有更換衣着。

他的背包內的淺色衣物沒有印象。

現場環境:
他不清楚當時地面是否散落護具,也看不到附近有沒有物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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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是警員11539 陳仲球。

PW4=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

他是防暴警員。

觀察:
他看見山坡上約有20人,當中他們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路口上也有約50名示威者,也是大部分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但他同意他看不到因被樹木等物品和盲點遮蔽的人的衣着顏色。

他同意當時的人可以隨時加入和離開防線。

13:05至14:26時,他指出示威者有轉換位置,也看見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在14:26時,他看見約有20名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迫近警方防線,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那時示威者與警方相距約25米。

然後有警長擲出催淚彈後,加上有警員下達「gogogo」的指示後,他與警員進行掃蕩及推進。

他在追捕時前方有5至10名警員,但不知道是否第一中隊的警員,也沒有留意前方有沒有人被制服。

他不知道當時現場有沒有手套、士巴拿、槌仔、生理鹽水、「豬咀」等雜物散落在地上。

拘捕A2:
在14:27時,他身處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交界,看見現場環境凌亂,地面四處也有大型雜物 (例如床褥)、碎石、垃圾桶和玻璃碎等。期後他看到了有佩戴防毒面罩及灰色圍巾的A2正向大學站方向逃跑,期間有不斷回頭望。於是他向A2大叫「警察咪郁!」,但A2沒有理會。最後他跑過A2,並確定環境安全後跨過行人路的欄杆截停及制服A2,即捉住A2的上臂和按A2落地,他形容A2在他制服期間有掙扎,但不知道A2的動作是自衛還是痛楚的反應。由於他在制服A2期間有觸碰到A2的防毒面罩,所以他有吸入催淚煙。最後他考慮到現場危險,故將A2帶離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並在14:30時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2。

在此期間,他沒有向A2交代帶A2離開的原因,A2也沒有表示自己生命有危險,他在庭上表示此舉是保護A2的生命安全...然後他與約三名不知名警員協助押解A2離開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他站在A2的後方,有兩名警員站在A2兩旁 (他答不出最後一位警員的角色),期間他視線沒有離開A2。他在押解A2到達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時看到女警9702。

他指出由於他要觀察附近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所以他在追截A2時曾望向前0.X秒,即視線曾離開A2 0.X秒。而催淚煙則對他視野影響不大。

他在拘捕後有拉低A2的防毒面具,所以他認得A2的樣子。

他當時有帶頭盔,亦有曾經拉下護目鏡及非透明的紅色護面罩,因當時有需要。

他指當時用快速步行的速度追截A2😦即跟隨大隊的速度追截。

他忘記當時A2的頭巾是如何包着A2的頭,只記得是包着所有頭髮。他不肯定A2當時的背包是否關上。

證物:
他本身看到A2穿一對白色鞋,但由於A2有反抗,所以在他們帶A2離開現場後,已經只有一隻白色鞋。

他不知道當時A2被截停時有沒有穿一對白色鞋,也看不到有人為A2穿回白色鞋。他也沒有在現場找回另一隻白色鞋。

他當時在制服A2時才看見A2身上有腰包,但他沒有檢查,而該腰包一直在A2身上。他也沒有檢查和沒有干擾A2的背包。

調查:
他在事件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及截圖,並在庭上用截圖標示開始掃蕩時警長身處的位置和A2被捕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2時A2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2時他身處的位置、他追截A2的路線以及A2逃跑的路線。

記事冊及口供紙:
他在案發當天補錄記事冊,並在翌日補錄口供。

他沒有在任何地方記錄了他追了A2數十秒,也沒有記錄A2有倒頭望的情況 (他不肯定這是否重要,以及沒有將A2的所有動作都寫下)。

他按案件主管警員8009的指示,在2020年4月6日繪畫他追捕A2的路線和A2逃跑路線,但同意此與庭上的版本有少許差異。

其他:
他2019年11月9日和10日也有當值。他在這兩天分別在11月9日23:00時和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1:25時到達警署。因為他在08:30時在家中接到任務通知。雖然他同意當天只是休息了數小時,但只是感到有少許疲倦。

他並沒有在記事冊記下何時吃飯。而他在12:05時到達中大,所以他同意當天並沒有吃午飯。

他當時有在膝頭及手肘穿戴護甲,他小腿也有裝備,穿靴型鞋,帶有手扣及短槍,也有手持盾牌及警棍。他同意這些裝備會影響他的行動。

他表示腦海仍對案發時有記憶,但書面供詞並沒有覆蓋部份情況。

他在香港讀書,亦知道甚麼是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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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女警9702

PW5=她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她到達了中大二號橋。在14:25時,她看到有示威者對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期後警方開始進行掃蕩,但她沒有跟隨,而是留在警方在二號橋設置的站崗。

在14:31時,PW4與多於兩至三名不知名的警員帶A2到她面前,然後她檢取A2的證物,包括一隻白色鞋、防毒面具、黑色背囊、藍色口罩、圍巾、黑色手套、iPhone (在腰包找到)、2個膠袋 (內含鎚頭不連手柄和紅色螺絲批),而當中有些證物是由PW4交予她。期後她亦以「藏有工具作刑事毀壞用途」拘捕A2。

A2的腰包是在A2身上。

她不知道本案證物有沒有作DNA及指紋檢驗。

她在檢取物件時不知道有槌仔的手柄。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會在2021年8月7日11:00在區域法院進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10:14 開始繼續審訊。辯方律師向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盤問有關破窗器粉碎玻璃的狀況、功能及威力程度。專家表示沒有就破窗器的刀片部份作測試。10:36盤問完畢。

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現時大專二年級。事發當日約八點半由家搭車,計劃往荃灣用膳及買餸。中途他遇上前中學老師,傾計約半小時。

及後被告途中聽到槍聲,亦見到有催淚彈向沙咀道發射。他輾轉橫過沙咀道,往荃新天地中庭及至禾笛街,見到其他人及防暴警察在跑,被告逐跟著其他人背向防暴警察跑入中庭。後來第一位警察衝入,被告被推背跌落地被制服,第二位警察拘捕被告。被告亦透過地圖及相片,陳述以上過程。

下午被告繼續作供,辯方播放影片,由被告講述被捕過程。被告表示汽車破窗器是之前已放背囊內,如遇交通意外時作逃生用,之前曾試用,沒有作其他用途。點火器有防風伸縮功能,連同3M手套均是戶外活動用。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盤問未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下午2: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2/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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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6 - PC15099 歐陽xx
拘捕D2的警員

🔹PW6 主問
案發當日PW6軍裝當值,收到訓示會在港島及九龍區做踏浪者行動,預防違反公眾安寧事件發生。5月28日0011在警察遊樂會候命,由通訊機得知彌敦道亞皆老街有聚集堵路,0013離開警察遊樂會前往旺角道/彌敦道交界,有需要時作出支援。差不多到達亞皆老街彌敦道,見大量人士站在路邊聚集,有雜物掟出在馬路上,到達時立刻落車,見到刑偵同事正在制服一名男子,後來知道該男子被捕。刑偵同事話有人掟磚,PW6集中留意惠豐中心的聚集人士,有一名男子穿藍色外套深色衫,金色短頭髮,雙手持有一個金屬罐掟向刑偵同事。同隊隊員追向這位男子,該男子轉向行人路逃走,被PW6雙手抱緊,帶至彌敦道亞皆老街馬路上警察封鎖線內,期間有掙扎。過程中有向被捕人宣佈拘捕,罪名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之後交給警員1878繼續看管,PW6繼續執行原來職務。0036向證物警員12848指出相信是被捕人士掟出的金屬罐,0040暫時控制現場,向1878交代案情。當時拘捕的人與今日庭上D2被告不太似樣,因為當日係金色短頭髮,今日係黑頭髮,但確認被告姓名。
播放片段P3,PW6從錄影片段中認出自己及D2,片中顯示彌敦道亞皆老街情況及警車AM9804,確認畫面與當日現場情況吻合。

🔹PW6 D2律師盤問
PW6曾稱見到D2所擲的金屬罐落地時距離刑偵警員少於一米,PW6澄清現場一部分同事制服疑犯,一部分同事在現場保護同僚,而該金屬罐落地點距站立的同事少於一米。

律師不爭議D2有擲罐,但相關錄影片段拍攝不到,播放D1娛賓片段及P3車cam後,PW6堅持金屬罐與警員少於一米。

PW6不同意警車到場後現場人群已散去,只剩下記者,因PW6無檢查在場人士記者證,不能區分,而行人路上仍有大量人群聚集,同意身穿反光衣人士「部分」可能是記者。

PW6在車內有見到擲物件人士但因距離較遠不能分辨是誰人擲出,亦留意不到他們的去向。同意在口供紙無提及自己下車後有人擲物,及下車後有聽到人叫「死黑警」,但PW6指要視乎自己拘捕的罪名決定記錄的內容,但記憶中以上事件皆有發生。

拘捕D2後,PW6帶D2到封鎖線,D2在馬路上等待,沒有上警車,期間身邊有警員包圍(包括PW6),同意當時D2視線受阻。PW6同意向同僚指出金屬罐為涉案證物時,在現場無向D2提出。

🔹PW6 D3律師盤問
PW6在一段未呈堂的Facebook片段中因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自己,但能認出AM9804原因為該車是第一部到場的警車,但AM9804本身並無其他可識別的特徵。

PW6指自己不能分辨該Facebook片段是否有任何揑造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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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 DPC701 陳健雄(音)
負責為D2作會面記錄

🌟D2律師反對控方呈遞會面記錄

D2律師指該會面記錄是D2在威嚇下非自願地錄取。以下為辯方說法:

案發日D2被捕後在警署停車場內(臨時羈留室)等待,一名便裝警員身穿警察背心,心口印高級警司字樣,即警員A,向D2稱:「你唔洗打算揾律師,就算比你揾,我都無見過星火啲律師打得贏。」

期後D2沒有機會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警員指:「我想幫你,我都憎政府,而家夜啦,你同同事都攰,如果要等律師就要第二朝先落得口供。」D2意會即若快些落口供便能快些被釋放,而警員亦有提及「落咗口供就比bail」

會面記錄其間,並沒有警員向D2進行對答,過程由警員抄寫問題,然後D2依照警員意思講出及抄寫答案並簽署,過程中D2不了解自己的權利。

🔹PW7主問
PW7現駐守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七隊。案發日便衣當值,5月27日08:30開始執勤。

5月28日01:10 PW7奉案件主管命令到紅磡警署作警誡警員協助錄取口供,其中包括D2。同僚18785向自己轉述案發時警員15099在凌晨見到D2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雙手持鐵罐掉向警方,警員15099因在上址現場執行職務,故拘捕D2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罪。

PW7從18785接過D2後,D2希望聯絡家人,PW7請示主管後獲批,遂聯絡值日官了解安排後,用臨時羈留室電話讓D2聯絡家人。期後上級警長2585為D2作搜身。

【02:08-02:13】
PW7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P20)及解釋內容權利,讓D2閱讀及明白內容後簽名確認,PW7亦有向D2讀出通知書內容。

【02:14-03:29】
PW7 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為D2錄取第一份會面紀錄(PP21),現場有其他同僚及其他被捕人,所記錄內容準確,沒有威逼利誘或使用武力。

被告有在會面記錄上寫「我不需要律師陪同」、「我願意回答」、「我食飯經過㗎咋」及簽署確認記錄的內容。

期後就襲警向D2錄取第二份會面紀錄(控方不依賴)。PW7為兩份會面紀錄及羈留人士通知書錄製副本,由D2簽收。

最後PW7在D2身上撿取衣著及個人物品作證物,期後交D2予同僚8403處理。

🔹PW7 D2律師盤問
臨時羈留室即警署停車場,亦是口供錄取地點,當晚有搭建帳篷作拍照、搜身用。

PW7見D2第一次進入帳篷為搜身時,當時負責搜身警長2585身穿便衣。

PW7無留意現場是否有出現辯方描述的警員A,除警長2585外,PW7無印象D2有接觸其他同事,亦已忘記2585衣著。

PW7當晚無講/聽過「你唔洗揾律師啦」「落咗口供就比bail」或類似字句。

當晚PW7有讓D2打比家人,打電話前有問D2要聯絡誰,故得知D2聯絡呀姨。PW7不同意自己有要求D2限時要5分鐘打完,亦無限制D2致電誰人。不同意律師所指因不准聯絡直系親屬,所以D2先打比呀姨。

律師質疑羈留人士通知書在 02:13記錄完畢,隨即02:14已開始為D2進行會面紀錄,一分鐘內無法完成:抄寫內容+向D2讀出內容+D2確認及簽署,PW7堅持一分鐘已足夠。

律師指會面紀錄上「警誡下的說話一段」沒有讓D2簽署,PW7解釋每一頁右下角已有D2簽署,自己亦曾讀出內容讓D2確認。

會面記錄以一問一答形式記錄,即PW7抄問題,D2寫答案,即一個寫完到一個寫,不停來回換來換去。
對D2動作自如、熟悉落口供程序,PW7不感奇怪。
律師指出D2是在聽到PW7讀出答案後默寫,非自己作出答案,PW7不同意,亦沒有講過「而家都夜啦,我地同事都攰啦,落埋份口供佢啦,要等律師嚟就要等聽朝㗎啦」等字句。

PW7有考慮D2在凌晨落口供會精神狀態不佳,故在第一頁有問D2身體狀況是否適合作口供,D2有寫「我適合」「不需要律師陪同」並簽名。PW7不同意是自己叫D2寫+簽名。

🔹裁判官問PW7
D2有要求聯絡家人,電話有接通,能成功聯絡呀姨,內容大概為被告通知家人身處地點及情況,通話時間不長,約30秒內。

通話時PW7在D2身邊,沒有監聽對話內容,當時尚未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通話後D2無提出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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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 DPC 18785 高紀昇(音)
🔹PW8主問
案發至今仍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當日處於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執勤。

00:30時同僚就堵路事件進行拘捕,有警員受暴力示威者襲擊,PW8與隊員上前支援。跑到現場時,PW8與警車及軍裝警員同時到埗,見到有便裝警員正制服一名人士,附近有人聚集,路面有雜物。該批便裝警員受不同方向(包括登打士街方向)雜物(包括水樽、紙皮、磚頭)襲擊,聽到同僚叫「有人掉磚」,PW8遂舉起盾牌戒備。

PW8 因關心便衣同事安危而沒有留意軍裝同事位置,但軍裝警員為數約超20人。現場嘈吵,有同事提醒有人擲磚、有人群叫罵聲、有人講粗口、有人鬧「死黑警」等⋯

PW8指相關辱罵說話包括「黑警死全家」認為辱罵是充滿情緒但無內容,辱罵人士超過50人,圍住彌敦道及亞皆老街。

期後15099押戒一男子向自己表示已拘捕該男子(即D2),並覆述案發經過,由於現場不適合逗留,PW8帶D2到封鎖線,然後在現場留守,等待警車到紅磡警署。

到達警署後,PW8帶D2見值日官報告案情,期後到臨時搜身室搜身,無發現可疑物品。01:45時把D2交比警員1075處理。

在警員15099接過D2到交給警員1075期間,PW8與D2一起,期間無人使用武力或威逼利誘。

🔹PW8 - D2律師盤問
律師指現場有叫罵聲但PW8在口供無提及,PW8解釋只會記錄有關協助進行拘捕的行動,而每一次遊行示威在地面執勤都聽到類似辱罵內容,故無特別記錄,但有記錄同事叫「有人擲磚」。

不同意律師指出:無記錄的內容是有可能記錯。

PW8承認D2有在帳幕內搜身,但現場沒有人與警員A衣著相同,而即使是高級警司,警察背心亦唔會寫有「高級警司」字眼,但同意當晚有便裝警員穿警察背心。

PW8不肯定現場是否有同僚2585,本身亦不認識此同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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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預告:
將傳召PW9 警員11348,而列表上的另外兩名警員無需傳召。

控方尚有一名市民證人就八達通資料方面作供,D3律師有盤問。

估計明早能完結控方案情及特別事項證供(被告傾向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D2需繼續還柙
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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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警長7937陳盼達 作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一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附近西行車線,當時警方已經設立了防線,防線橫跨東西行線、面向東。干諾道中及文華里均有示威者聚集,PW12看到干諾道中50米外有大約200名示威者,有人用竹枝砌起路障堵塞馬路。示威者的裝束大部份都有頭盔、護目鏡、泳鏡或滑雪鏡、口罩或豬嘴、深色衫褲,其中部份人手持自製盾牌,並用硬物敲打盾牌發出聲響。有人用綠色或藍色鐳射筆射向警察防線、有人叫口號,如「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當時,PW12身處的角度看不到文華里內的情況,但聽到有人群聚集及叫囂及不停辱罵警察。間中有雜物被掟出至干諾道中,PW12沒有看到包括什麼物品,但聽到有玻璃樽跌在地上後碎裂的聲音。

PW12指警方曾發出口頭警告,指人群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及會施放催淚彈;但不記得有否舉旗。及後收到指令需要進入文華里執行拘捕行動,STC等指揮官指示後一同從干諾道中快速右轉進入文華里。當時PW12跑得較前,在距離文華里約10米時見內有100名左右戴着頭盔、護目鏡、口罩或豬嘴的示威者。期間頭排人士將手持的行山杖、鐵枝及竹枝丟在地上,中後排則有人向警員掟水樽。然後示威者開始轉身向德輔道中方向逃走。

期間PW12留意到一個示威者轉身時速度明顯落後,於是PW12將其鎖定並進行追捕。PW12用左手拉著其背囊,右手做出拉褲頭的動作並把該人壓在地上,該人(A2)趴在地上。PW12用膝頭跪着A2的臀及腰部位置,並叫其冷靜及轉身。當時PW12留意到A2的額頭有1cm左右的傷口正在流血,但不知為何受傷。PW12對A2宣佈拘捕:「我係警長7937陳盼達,我而家拉你,罪名係非法集結。」辯方不爭議A2當場被捕。

A2當時戴黑色泳鏡、兩邊裝有粉紅色過濾綿的灰色豬嘴、身穿黑色風褸、t shirt、運動褲、波鞋及背著背囊。PW12除下A2的背囊並為其鎖上手銬,帶A2過馬路到對面行人路寶軒服務式住宅附近,並指示A2跪在路邊、面向牆。之後陸續有其他警員帶被捕人一字排開面向牆,PW12叫A2留在原處不要動,並指示其他警員看守A2。其後A2表示感到有些許暈,PW12扶他到寶軒服務式住宅的凹位,之後有其他人(PW12估計是其他畜龍)在PW12不在現場時除下了A2的泳鏡及豬嘴,而PW12則去了找急救隊為A2作治理。急救隊處理A2的傷勢時、PW12將A2交給警員3367處理時,均沒有人留意到A2的泳鏡及豬嘴的去向。

📌展示P86地圖供PW12指出制服A2及指示A2跪下的位置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直播錄影片段
21:47:26 PW12指出自己正在制服A2,並指出A2的背囊

📌展示P50相片冊第21、23、25幅相片
PW12指出制服A2的地方為防撞欄向下彎的地方,當日PW12從金豐外跑入防撞欄位置制服A2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0:31播放至21:53:37
PW12指認自己,其背後有一盞紅色燈作記認
21:51:13 PW12指認當時戴着豬嘴及黑色泳鏡得A2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2表示STC的訓練中有策略為charge(高速推進) and bite(拘捕)。當日STC由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溤振偉帶隊到達現場,衝入文華里前於警察防線逗留了約10分鐘。PW12了解當時的指示為charge而非charge and bite(bite的意思是contain一群人然後慢慢拘捕)。當日PW12了解的意思是衝入然後拘捕,而非圍捕。 PW12指出溤高級督察的具體指示為:「稍後我哋會右轉衝入文華里,進行一個charge嘅行動, 我哋目的係拉頭排嘅示威人士。」

PW12的第一份Pol 154證人口供於2019年8月1日錄取,共2頁。其中第十段描述當時如何進入文華里、進入後見到有甚麼人,第五行指出示威人士轉身逃跑。PW12在證人口供中表示其視線並無離開前排的示威人士,之後開始描述A2,指當時只看到A2的背面,並寫有一句「我有理由相信被捕人士有份參與非法集結的前排人士,當轉身逃走時變做最後排人士。 而且被捕人走時明顯墮後於示威人群...」
辯方指出,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到A2曾奮力反抗,其中更有寫到被捕人並無作出任何反抗。PW12指自己用左手捉住背囊帶時A2有奮力反抗,因此便用右手捉A2的褲頭帶,口供中的無作任何反抗只是描述A2被制服趴在地上時的情況。

2019年9月23日第二份口供主要目的是紀錄截停A2的位置,附件一的草圖中第一個標記是以兩條橫間表示警察封鎖線、第二個標記是以圓點表示未衝入文華里前PW12身處的位置,第三個標記是以實心正方形表示PW12第一眼見到A2時的其身處位置、第四個標記是以星號表示拘捕A2的位置、最後一個標記是以圓形表示為A2處理傷口的位置。
辯方指出PW12在草圖上從未描繪A2逃走的方向和距離,是因為A2不曾逃跑,PW12不同意。PW12同意19年錄口供時的記憶較現時準確。辯方指出如A2真的逃跑過,草圖應該會畫出逃跑路線。

PW12指相信A2參與非法集結的理由是聽指揮官講文華里有非法集結及堵路發生,PW12很大程度認為文華里內的人都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並以觀察黑色衣著、裝備如豬嘴和護目鏡、有否逃走及奮力反抗這些因素以判斷該人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21:52:43 可見街上的旁觀者都有戴豬嘴及護目鏡,護目鏡作為保護雙眼免受催淚彈傷害、豬嘴用作避免吸入濃煙或催淚氣體。
辯方並質疑PW12第一次見到A2時只觀察到其背面,理應不知道A2有否戴豬嘴及泳鏡。PW12指自己看到A2頭後有豬嘴的帶,所以知道。

A10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個post太多字,唯有將盤問內容擺落第二度)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1:14 指出PW12所述的A2頭後豬嘴的帶

-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偵緝警員3367郭景寓(音)
港島總區應變大隊職務,便裝當值
負責搜查A2隨身物品
*曾於2019728日指控集會現場的記者協助暴動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約22:15到達寶軒服務式住宅外,PW12交A2給PW13處理,PW13搜查A2背囊,在內找到一枝黑色噴漆(P2-2)

A1、2、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PW13第一眼見到A2時其頭上已用繃帶包紥,右邊繃帶有血跡。翌日02:45 PW13將A2交給警員26296,警員26296負責帶A2看醫生,PW13沒有跟隨,亦不知道他們前往哪間醫院。

控方沒有覆問

-PW13作供完畢-

傳召PW14警員11868文浩超(音)
當日駐守警總反恐特勤隊行動組,為STC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身處干諾道中近文華里一帶,由小隊指揮官溤振偉高級督察指示下加入警察防線,身處防線最前方的西行線。當時在干諾道中過了文華里的位置及文華里內都有示威者。
PW14衝入文華里時看見內有幾十個示威者,大部份頭戴頭盔、身穿黑衫黑褲,有人說「屌你老母」、「打鳩佢」,亦有磚及玻璃樽被掟向警員。當時PW14與示威者距離5至6米。
警方繼續推進,及後,PW14看到A3,其穿黑色衫褲,戴白色口罩及透明眼罩,穿黑色護肘、黑色波鞋及背著背囊。PW14指A3與示威者在一起,並準備轉身走。因為A3當時在其正前方,便拘捕她。PW14用圓盾抵住A3的頭部,按著她的膊頭,並把A3按在地上,之後帶A3到干諾道中121號路旁位置調查,PW14忘記該處是甚麼建築物。其後,PW14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3,並將其交給女偵緝警員10308。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1-21:48:51 可見PW14拘捕A3的過程

📌展示P50相片冊第25幅相片供PW14指出制服A3的位置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0:06-21:50:18 PW14指出身穿白衣的警員10308、在其右邊的自己及A3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51:08 可見PW14的頭盔後有紅色燈,其身旁是警員10308,A3坐在樓梯級,雙手由PW14鎖上膠索帶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5:42 ,推算時間為21:48:08 PW14看見自己帶A3到樓梯坐下

📌播放P81 開源片段 (第十八段)
播放器時間01:49:20,推算時間為21:46:38 PW14指認自己及A3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2:18,推算時間為21:47:18 可見PW14按住A3,A3說「畀我着返隻鞋先」及「我起唔到身」

-PW14主問完畢-

16:38休庭, 明天10:30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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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控方傳召PW2 督察 作供📌📌

🔸D2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PW2

🔸D3 辯方大律師 盤問PW2

🔸D4 辯方大律師 盤問PW2

PW2指不知道印度會旁邊為YMCA京士柏百周年紀念中心,亦不知道附近有沒有攀石設施

牠指加士居道西行線旁有行人路,有看到螢光衣記者及其他人。D4律師指在行人路上的人大部分亦不是示威者,PW2不同意。

13:25時,PW2看到畜龍小隊越過石壆並作出拘捕,而行人路上大部分為參與集結的人士。PW2指若該人穿著記者螢光背心就能分辨為記者;如有裝備、在搬水馬或鐵通便是示威者;同意是較難去分辨行人路上的人是否示威者。

🔸D7 辯方大律師 盤問PW2

PW2指牠有佩戴頭盔但無影響聽覺。當時有聽到槍聲並知道是屬於催淚煙,但沒有去點算有多少發槍聲,也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記錄催淚煙的使用。牠不知道其他防暴隊伍使用催淚煙的情況,平常亦不會互相匯報。

🔸D8 辯方大律師 盤問PW2

D8律師指當時速龍從中間石壆去加士居道西行線制服示威者,西行線人群向油麻地方向後退,情況有點混亂、無秩序及四散奔逃,PW2同意。D8律師再問指有些人由馬路上行人路,有些人由行人路走到馬路,牠稱看不到。


🔸D1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PW2

D1律師就五段影片向PW2盤問,PW2均指牠不在現場。


🔹控方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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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問題

🔺控方指他們已經以電郵及電話詢問有線電視(有關片段所顯示的時間是什麼意思),官再督促控方必須優先處理這事。

🔺D2辯方大律師再詢問有關當日PW2所屬防暴隊的三十多名警員會否有記事冊或口供紙。亦希望知道速龍小隊當日是只有九人出勤或是有更多隊員,如有更多隊員的話,辯方要求知道牠們的記事冊或口供紙。

▶️1638休庭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上午09:30區域法院繼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部分審訊內容從缺,如有相關內容請報bot🙇🏻‍♂️)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2/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3pm 一開庭,陳官向D2辯方律師提出質詢,指出她昨天盤問PW1時與今早盤問PW2時自相矛盾的部分。

~D2辯方律師承認疏忽,陳官重新傳召PW1就該問題作供並完成。

~PW3(署理警長C)作供,主控盤問,未完成。

~押後至明日(23/6)09:30 在五庭續審。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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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3pm開庭。

陳官向D2律師提出疑問 :
~PW1及PW2坐同一架車(AM7093),坐同一方向位置。D2律師向PW2指出交通燈沒有着火,但在盤問PW1時卻沒有指出相同事件,即是接納PW1指出當時有着火。為什麼?

~D2律師確認沒有向PW1指出他「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的情況,原因是PW2是拘捕D2的警員,因此集中向PW2盤問。

~陳官質詢這做法。D2律師承認疏忽。陳官稱就此要再傳召PW1答問。控方稱PW1是天亦在粉嶺裁判處其他庭上,因此可以快速傳召他回來作供。

~陳官宣布休庭10分鐘。

~3 :15pm開庭。

PW1作供

D2律師盤問 :
~D2律師向PW1指出事發當日他並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PW1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畢。

PW3(署理警長C)作供

主控主問 :
~2019年11月12日,PW3隸屬特別戰術小隊。20:50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與隊員分別坐兩架沒有任何警方標記的小巴(AM7043及AM7093),由粉嶺行動基地出發到案發現場。

~PW3座位 : 司機座位後兩排的雙座位,靠左邊,近走廊,對住門口。

~20:58時位置 : 掃管埔路往新運路上。

~由於交通問題,車慢慢向前行駛。望向新運路,見到有一群人聚集,他們身穿黑色長衫長褲,大部分人有戴口罩、戴帽。

~剛駛入新運路彎位,開始見到車路上有雜物(棍狀長條形物件、雪糕筒)。

~由掃管埔路望去,大約有20人將鐵馬搬去新運路阻擋車輛。

~主控請PW3看控方証物相片。
PW3指看到一班人聚集在4條行車線上,用自己的方法拆鐵欄。鐵欄外,有垃圾桶。

~PW3聽到有人叫口號,見到有黑衣人拿棍狀物敲打交通燈。

~當車進入支路,PW3留意到前面有雜物。當時車是低調慢駛,駛過
路上雜物。

~當車最終駛到新運路,由於雜物太高及太大,令車無法駛過。

~再接近一些,PW3及隊員立即落車,黑衣人開始四散 。有5~6名黑衣人去了新運路西行線 ; 5~6人向掃管埔路方向走 ; 也有一些人跑上支路。

~PW3隨即下車,打算追逃跑的人。他見到3名黑衣人,隔着30米的距離與他們對望。

~這幾個人發現了PW3,立即向新運路東北線方向跑走。

~其中一人戴着黑帽、黑口罩、著深色長䄂衫及長褲,背着深色背囊。

~PW3先向他發出警告 : 「警察,咪走!」,繼而追截。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

~直至追到北區公園門口,近巴士站,截停該黑衣人為止。

~該男子沒有理會PW3,繼續跑,PW3將他控制在地上,並警告說 : 「警察,咪郁!」。

~PW3以非法集結拘捕該名男子,並上了膠手扣。該名男子就是D3。

~主控未問完。

~23/6/2021 上午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3]

~此為後補22/6審訊內容,非即時~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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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110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屆時將處理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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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P2 香港電台拍攝的新聞片段
P6 涉案透明膠袋
P17 一件灰色T裇
P19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片冊
P20 PW3的警員記事冊

辯方證物

1430 開庭,僅有3-4人旁聽

⏺️傳召PW5 偵緝警員9302 魯志明(音)

辯方盤問
- PW5指CMIS系統需要輸入:以英文描述證物、數量、包裝形式、化驗所編號等,接着把上述資料列印在一張A4紙上連同證物一同交到證物房,因系統可能有延誤,需時由10至25分鐘不等。PW5指自己在10/5晚上無為白電油做此步驟,不同意當晚有空間這樣做,亦不同意把白電油放在證物房比放在自己的鐵櫃更理想,但同意放在鐵櫃中如有人拿出過證物有可能不會有書面記錄,而放在證物房則出入都有記錄。PW5同意若把證物放在證物房會有天詳盡記錄。

控方覆問
- PW5補充在11/5/2020 0440才處理好所有證物,之後還要補錄自己的警員記事冊至0800放工,當日中午1200時又再上班,直至12/5/2020 1202時交證物予化驗所化驗

- 4/6/2020 1100時PW5從何文田政府化驗所把要化驗的證物從化驗所拿回警署,之後放回鐵櫃內防干擾袋內的背包,PW5強調不會分不同階段把證物交到證物房,因有可能會與其他證物造成混淆。

1440 PW5作供完畢。

#黃士翔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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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討論2名證人,控方將不同意以65b處理,控方也不同意指模證供,其表示只是不同意只陳述「在玻璃樽上拎不到被告指模」,如果辯方接受可以寫埋有不同原因導致找不到指模,控方可同意。控方呈上案例。裁判官要求掃指模的警員寫口供紙以呈堂,來讓其指出什麼原因導致沒有指模找到。辯方要求先看其口供紙才肯定能否接受。

續傳召PW4 9325 霍浩銘(音同) 接受盤問

傳召PW5 鐘偉華(音同) 完成主問
(證人正教授如何製作汽油彈☺️

早休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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