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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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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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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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庭
#林嘉欣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英語聆訊
#20200124油麻地

陳(72)
律師代表:#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1431 廣播,法庭公眾席半滿
提提大家毋需取籌即可進內旁聽

1441 開庭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簡述:
警方於2020年1月24日持手令到上述單位進行搜查並發現上述控罪所提及的物品。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因被告認罪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451 辯方開始輕判求情
法官希望先閱覽證物相片冊及證物實物

1455 辯方指被告與妻子從七十年代開始在上址居住至今。現年73,無案底,自1997退休,有「大偈」牌。另外被告人有非常過人的服務本港紀錄,曾參與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等。就控罪二指控管有的物品是拋繩槍的部份零件,並非完整拋繩槍。

有關控罪一的信號彈,林官笑稱相信大家睇過電影《鐵達尼號》都應該會明白信號彈用途。辯方指信號彈和發射器均是救生衣的配置,可用作救援用途,詳情可見香港警務署爆炸品處理課所撰的專家報告。

辯方引述書面求情陳詞附件H,剪報上可見被告於1987年曾代表香港出戰東運會射擊比賽。

林官暫停辯方陳詞,指控方不會質疑被告往績,但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為何會申請搜查令上門搜查被告家裏有何物,而被告往績對量刑無太大影響。林官詢問辯方會否提供相關案例,即被告持牌合法管有物品但後來成無牌管有。

辯方引述兩宗案例,林官發現都是「真槍」而非信號彈發射器,認為未必能相提並論;而作為一個對槍械沒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林官只能以常識去理解。

辯方指出被告由2020年1月24年被捕一直還押至同年6月17日才在屯門裁判法院保釋外出。

控方指出物品如拋繩槍或許有一般製造功能以外的用途,唯海事專家表示不能就一般用途以外作出評論。林官指作為對海事專業知識貧乏的普通人,相信有看過《大白鯊》電影系列都能認識有何方法拖船;當然,總會有些天才會就一般工具設計成更多功能用途,但法庭無法完全假設此案必為有特殊用途。

案件將會押後3星期至6月17日1430時判刑,期間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裁決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提訊
A17:簡(24)🛑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0945 開庭

法庭已經收到控辯雙方就終審法院裁決的補充陳詞,今日可以進行裁決,將讀出裁決然後頒下判案書。

已頒下判案書,裁決詳情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DCCC000871_2019.docx

📌裁決

(1)暴動罪
A18、A20、A21 罪名不成立🟢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其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罪名成立🔴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罪名成立🔴

📌求情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我唔希望一疊拎上嚟要我逐個逐個睇」,並指示辯方以列表形式列出求情信內容,指出此做法會較公平。

📌判刑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就被告人數而言,相信單一個星期六不足以處理所有被告的判刑。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邀請法庭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此建議就暴動罪是否務實,曾大律師表示 #郭啟安法官 曾判處兩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入勞教中心,而律政司及後亦未有上訴。#陳仲衡法官 反駁指「我諗你唔係好清楚暴動罪嘅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控罪嚴重,質疑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正當性,惟陳官表示仍會索取報告,但並不代表法庭對判刑有任何傾向。

A17表示今後並不打算聘請大律師代為處理求情事宜,陳官多次忠告其聘請法律代表,表示「如果我係你嘅家人、朋友,我會忠告你聘請大律師」,並強調此為其建議,A17若不聽從亦是其權利。

📌擔保事項

控方提出撤銷所有被定罪的被告之保釋

1200 完庭

📌本案求情聆訊定於12月4日0930同庭繼續,證物處理事宜或於求情當天或判刑再下決定,判刑日期將於下次聆訊再討論。法庭要求被定罪的被告提交聯合典據列表及書面減刑陳詞喺11月26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控方需於11月19號提交典據列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1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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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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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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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陳詞
不會詳細講述被告的個人背景。辯方指出本案的牽涉暴力最嚴重的地點是西區警署外的第一個電車站,即使被告是事後參與,法律上也要為之前的事件負責。但刑責上,法庭可以酌情予以較輕的刑罰。

本案除了兩名被告法庭認為其有作出實際的暴力外,並沒有裁定其他被告有做出實際的暴力行為。

陳詞第六段開始援引了本港不同年代(包括六七暴動)的暴動案例,法庭質疑既然近年亦有相關案例,援引早年案例的必要性何在。辯方回應指該些案例作予以法庭一個考慮刑期的標準。法庭直接表示不會考慮古老案例(六七暴動)的判刑理由。

辯方援引魚革案例(DCCC581/2017),指該案之案情指被告有掟磚(實際的暴力行為),而事實上亦有傷及他人,其案情比本案嚴重。辯方指出參考該案的五年量刑起點,本案採用四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已經適合。

法庭反駁指辯方沒有考慮本案之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涉及的範圍及時長並沒有案例可作類比。法庭直指該些案例之嚴重性與本案不能相比。

辯方指出2020年中起,本港法律出現了重大改變。近年,公眾集會已經寥寥可數,非法集會跟暴動幾乎絕跡。辯方認同法庭需要阻嚇被定罪的被告,但法庭需要考慮本港法律近年的改變已經足夠阻嚇社會上的其他人士。

2019年的社會事件中,直至某個階段開始,有很多很危險的工具被使用,例如汽油彈。本案中並沒有這些「危險物品」被使用,亦沒有縱火的情況出現。

A1節錄三封求情信,並指出本案除了被告年輕之外,基本上並沒有其他個人因素需要被考慮。

法庭針對辯方指出本案被告有個別不同的行為一點,援引CACC164/2018第78段及DCCC581/2017第24段,指當時法庭考慮不是有沒有罪的問題,而是刑責輕重的問題,指被告有必要為事件的整體負上刑責。

辯方回應指法庭可以就各被告去酌情有Individual life sentence,法庭有空間因應不同被告的情況去考慮判刑。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陳詞
書面陳詞中已詳細列出A2的個人背景及十八封求情信重點,今日沒有補充。

📌A3法律代表 蘇律師 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經將書面陳詞呈遞法庭,惟A3母親其後再補上一封求情信,現向法庭補交求情信。

法庭指留意到辯方陳詞中指A3本身有醫療狀況,惟本因素不能構成減刑理據。

📌A4、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陳詞

已經將書面陳詞及A12經修正的求情信概要呈遞法庭。

辯方指基於A4的家庭因素,並不會邀請法庭以罰款形式處理控罪三,申請以監禁形式處理,並予以其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通訊設備曾被使用、亦只是一些市面上常見的設備,相信兩星期的監禁已經足夠。

案例中指出暴動多嚴重也好,不能否認的是2019年的一連串暴力事件是基於香港的一個特殊背景而衍生,並非因為眾被告本身是壞人、想「搞事」而發生。相信任何一個關乎社會事件嘅判刑,法庭都不曾用被告是壞人嘅出發點考慮判刑。

石大律師續指,回顧今年社運案件的判刑,法庭沒有考慮這些案件為何會引伸一連串暴力事件出現,每個案例都只是著眼於該案的案情,並無考慮案發時本港社會出現巨大震撼。此外,亦無考慮當時民眾曾嘗試使用許多和平的形式解決問題卻不果,希望法庭會認同要考慮有上述的成分。無論如何,上級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刑都有清晰指引,但辯方亦希望法庭除了著眼本案案情外,也考慮案件背後的因由。辯方指出,法庭應該考慮為何這些本不該出現在法庭、面對以年計刑期的被告會牽涉在本案之中,續指這些在監獄、法庭出出入入的人有阻嚇刑罰,相信被告過了這次之後都不會在法庭、監獄出現。

自去年開始,本港法律有一些改變,就需要阻嚇公眾而言,這個法律上的改變已經足夠了。

雖然A4、22不是法律定義上的少年犯,但他們也是年輕人。石大律師指,若法庭在刑期方面可以有一個彈性的處理,可以「阻嚇佢地之餘、阻嚇社會之餘,佢地仍然需要有一個機會可以翻過呢一頁,完成咗佢地嘅刑期之後,繼續佢地嘅生活、繼續實踐佢地對自己同埋社會嘅抱負」。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將包含A5背景、五封求情信的陳詞呈遞法庭,沒有其他補充。

📌A6、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兩名被告的求情信及減刑陳詞。求情信指出兩名被告「唔單止唔係壞人,仲要係好好人」,更是好學生、好員工、好家人。辯方指出本案是個別事件,形容與被告的為人並不相符,希望法庭予以較輕刑罰。採納A1法律代表的陳詞。

此外,辯方懇求法庭能將A15所面對兩項罪名的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因兩件事件是同出一徹。

法庭指出案例CACC164/2018的第七十九段第十二項指出,法庭於考慮暴動罪判刑時亦需要考慮被告有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辯方回應指方才的只是一個懇切的請求,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包括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六封求情信。陳詞的第十一至第十六段節錄關於求情信的撮要。此外,書面陳詞的最尾亦有提及本案法庭裁定被告的角色,辯方對此沒有爭議。

辯方指出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的家人、老師、大學教授/講師及教會的傳道人,求情信內容都不作狀、非常正面。

📌A8、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A9、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沒有其他補充。

📌A10、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及醫生報告。採納其書面陳詞、關大律師及石大律師陳詞。

辯方引述求情信中反映A10是個好家人、好學生,幾位老師為其撰寫的求情信都足以證明其人格。至於A12的僱主撰寫的求情信都證明了其為人不錯。

陳官回應指「呢類社會暴動事件會喺法庭出現嘅被告人嘅背景,絕對唔係啲黑社會毆鬥嗰類案件會見到嘅被告人嘅背景。」

此外,法庭質疑A12陳詞中指其有醫療狀況的必要性,指此情況不能成為減刑因素。(辯方指該本案涉及時間長,對A12造成困擾,而A12自身的醫療狀況對其已是附加懲罰。對此,陳官卻表示「所以我時間控制得好好」,惟本案審訊時長達60+3日。註:相信陳官欠 #練錦鴻法官 一個交代,不知練官對此有何回應。)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陳詞
辯方簡短覆述書面求情陳詞,大致指被告過往背景良好、獲上司賞識。辯方指A11少不更事,在過往等候本案完結的兩年多間亦承受了不少壓力,希望法庭能予以較輕刑罰。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陳詞
上次索取勞教及教導所中心報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兩份報告與早前呈遞的書面陳詞吻合,兩者指出被告過往在學校表現良好,是個健康、正常的青少年。懲教署考慮各項因素後,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邀請法庭回顧辯方呈上案例CAAR1/2020,該案在原審法官席前獲判感化令,惟律政司其後不服刑罰上訴,最終上訴庭判處該案被告入勞教中心。辯方續指,縱火罪的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上訴庭提及一般刑期為4-5年。CAAR1/2020一案中,被告曾投擲汽油彈,案例中已有該案涉及的嚴重性。辯方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但相比起縱火,暴動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希望法庭考慮CAAR1/2020中涉及的控罪、案情比本案嚴重,予以A14酌情的判刑。

辯方引用CAAR1/2020的第73及75段,上訴庭指「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云云。陳官回應指,CAAR1/2020與本案不同,A14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質疑曾大律師所指判刑的相稱性是否適合應用於本案。

最後,辯方指希望法庭可以念及A14的年紀及本案的特殊背景去予以酌情權,予以輕判。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8/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1015 開庭】
由於控方收到指示指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一天。D4就住謄本有修改建議,有幾項沒被控方採納。另外D3有進一步陳詞。姚官押後10分鐘以檢閱陳詞,稍後再處理控方申請。

【1021 小休】

【1038 開庭】
姚官閱畢雙方就證物呈堂性陳詞,理解到控方主要是展示整體性:有聲音、有影片可見,亦有專家講述修改的情況,所以法庭未見有不合法刪減干擾的情況。控方陳詞指與案有關有100個片段並分開兩組,其中有片段展示被告相關車輛泊車的情況。

D3陳詞有三點:
第一,控方陳詞完全沒有作回應。
第二,片段的頭及尾…
第三,片段缺13秒都未有解釋。

【1045 小休】
姚官打算押後至11點作裁定,未見控方有何理由需要再押後。

【1104 裁定呈堂性及中段陳詞】
姚官向辯方確認行車記錄儀的記憶卡、謄本、影片及車匙沒有爭議。法庭考慮過上述相關的證物,經考慮認為全部可呈堂為證供,餘下為比重問題。

控方案情完畢。

D1作中段陳詞指本案最終需要的影片均缺乏證據證明拍攝的證據及時間,而看到的日期時間等是傳聞證供,如要證明日期就是傳聞,除非有人能確定拍攝時間,若缺則指之前所稱的日期時間是沒有證據支持。考慮其他證人等如陳總督察沒有被控方確立為專家,其所稱的都不是呈堂證據。因此是無意見亦無證據佐證。

雖然PW3指當時有一警車經過的就是他,但庭上看不到車牌或記認,連車身等甚麼都不知道;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影片是案發當時拍攝,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定罪。

另外WhatsApp中的年月日作證明時日都一樣是傳聞證供,無證人可證明或評論是當日發出訊息,故無從得知何時發出。

控方所說的voice ID亦無任何證據指出聲音屬誰,有無人出入也無證據;每名男子發言量也無證據。因此沒有任何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D1有參與串謀。

最後一點,行車記錄儀明顯沒有對話的全部。根據控方證人所述,留右等說法均無,也根本顯示沒有對話最後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結論的證據是沒有合理陪審團可以肯定已達成串謀。

D2及D3採納D1所有論點。

D4採納D1所有論點及有補充,呈上書面陳詞:主要針對有否證據將D4與車上的人拉上關係。控方就D4主要靠CCTV和車cam作對比、及對比住宅地址和電話號碼。法庭應注意控辯雙方沒有同意屋苑CCTV內的時間,而控方依賴畫面顯示的時間為基準,可是控方說法是列表內第一二項是順序發生;辯方說法是表面看控方證據的顯示控方指稱不成立。

現在列表第一二項變短的時序是倒轉的,不能顯示是同一人上車。另外列表第六七項中是控方指稱的D4下車而當時行車記錄儀時間為0121時,下車後回到屋苑的人出現時間為0111時。有見及此,若屋苑出現的是D4,他則不可能在車上;控方關於根據這時序要法庭推論指稱的D4在表面上、邏輯上已經不成立。莫論屋苑的平台、出入口等,全部都沒有共識,這部分沒有證據價值。考慮表證時沒有任何幫助法庭證明其關係。

姚官認為上述較像是結案陳詞。休庭15分鐘。

【1135 再開庭】
法庭裁定就著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D2至4需時考慮,暫傾向不作供。

【1147 休庭】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6日)1000時同庭續審。如眾被告沒有其他證供則會於本週五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可呈草擬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9/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昨天控方案情完畢。眾被告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7日)同庭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0/10]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第一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1-04-04
第二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2-04-04
第三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3-04-04
第四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4-04-04
第五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5-04-04
第六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6-04-04
第七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7-04-04
第八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8-04-04
第九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09-04-04
第十日審訊:
https://telegra.ph/0905屯門-Day10-04-04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激。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D2、D3罪名成立
D4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區域法院14:30聽取3人的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書面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20_2020.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0905屯門

D1:李(24)🛑已還押23日
D2:張(24)🛑已還押23日
D3:李(23)🛑已還押23日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

📌背景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姚官於2022年1月5日裁定D1、D2、D3,3人串謀刑事損壞罪名成立。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1月5日裁決後押後索取報告。各辯方大律師均已向各被告解釋,個被告同意內容。

📌有關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D1、D2的代表大律師均依賴書面陳詞,並無其他特別補充。

D3代表大律師補充,較早前已作出書面減刑求情陳詞綱要,希望法庭考量被告的背景及真摯的求情信,以往老師、同學、家人均可以證明被告原本品格積極、正面、良善。另外,指出控方部分案例涉及黑社會、惡勢力案件,與本案特殊的案情不相關。希望法庭考慮案發社會特殊背景,加上本案情況特殊、被告並無作出任何實質破壞。對於年輕人而言,一兩個月亦十分重要,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控方指出D1的書面陳詞20表示串謀案件並非發生於今年,是在社會運動背景下發生。基於這個論述,辯方卻於第31.1、32段向法庭陳詞指此案件非社會案件。姚官回應,認為辯方的意思是案件發生當日該地點並無發生暴動或非法集結,而非指案件背景並不處於2019社會運動,「大家都清楚」。辯方同意姚官的補充。

三名被告分別現年26、27及27歲,D1過往有本案無須考慮的刑事定罪紀錄,D2、3則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1求情內容指,案件中無人受傷、沒有造成實質破壞。行動乃各被告即興提出,非經過長時間預謀、計劃,亦不涉及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於夜闌人靜的凌晨進行,而各被告亦沒有號召或煽動其他公眾人士參與。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朋友、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指事件與被告過往行為、性格不符。被告於家人開設的眼鏡店工作,平時待人有禮、樂於助人,是個盡責的好員工。他受社會事件影響,一時激動作出愚蠢的行為,已經得到嚴重的教訓,深感內疚,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2求情內容指,案件於凌晨人流稀疏時發生,對途人帶來傷害、恐慌的機會低。被告當日亦帶病在身、穿拖鞋外出,只負責「睇水」,破壞情況有限。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僱主、老師、同學撰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有熱忱有義氣,只因一時衝動、被社會氣氛蒙蔽,以錯誤方式表達。被告年少無知、受朋輩影響,已經深切反省,承諾絕不再犯,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3求情內容指,本案案情與同類案件相比並不嚴重,並呈上數個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案例,刑事毀壞輕鐵月台者被判監4-8星期,毀壞旺角站並認罪者被判監8個月。辯方呈上由被告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及同學所寫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做事認真、心地善良、成績優異、努力服務社會。被告已經得到沈重的代價,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的考慮

串謀刑事毀壞是嚴重罪行,最高監禁十年。過往對此罪行並無特定量刑指引,會按照案件輕重判刑。

案件於社會運動時發生,當時公共秩序被嚴重破壞,影響社會安全及公眾安寧。本次案件若非被告被警方截停,否則屯門碼頭輕鐵站已經遭受嚴重破壞。即使沒有造成實質破壞,仍然會對隔日早上上班上學的市民帶來嚴重不便。加上各被告備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等工具,並早於現場視察,選擇、計劃好路線,預謀涉及6條線30部閘機,案情非常嚴重。

法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破壞行為在付諸實行前眾被告已被截查,加上D2、3並無案底,而審訊期間各被告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律時間,但共同行事、罪責相同,將減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各被告均在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其他減刑。

(註:姚官閱讀判刑理由時不斷咳嗽)

📌判刑
🛑三人各判監1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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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PW40 偵輯警員8104 林之健(音)

⚙️控方主問
當時駐守黃大仙反三合會調查隊,當日在場參與行動,11月19日00:05時,奉命協助看守THA,04:35時警員15999從THA提取咗27男一女,由PW40,15999,58605,PTU 24588 & 24303,共5人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28人之中有本案的D7, D8, D11, D12, D13, D15, D16, D17,05:50離開,06:13去到秀茂坪,交畀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

證人確認在THA期間和去秀茂坪途中,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各人自已保管自己的財物。

[09:55] ✂️辯方盤問

D3, D17 李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包括被告卸下物品,或其他人加插物品。
另外證人確認口供中的秀茂坪警署值日官,與剛才講嘅秀茂坪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係同一人。

D7 程大律師
播放P41,D7進入THA時被拍攝的情況,確認當時D7雙手係反手被鎖上手銬。

D8, D15 洪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包括搜身,證人表示在THA唔見有人搜身,去到秀茂坪警署交人之後,再無跟進工作。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和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無盤問

D12 曾大律師
證人無處理過D12身上物品

D19 劉大律師 無盤問

控方亦無覆問

控方表示下一位證人,列表上#51 譚督察今日有公事未能出庭,#63 警員入咗醫院,想傳召其他證人。辯方希望控方可以澄清譚督察有何公事,和唔希望控方安排好證人的次序,唔好跳嚟跳去。

[10:07] 📍傳召PW41 警長53469 何恩(音)

⚙️控方主問
當晚係D4小隊成員,翌日02:30和警員2667,19603,7443 送19個人去秀茂坪警署,包括本案D10,各人都係反手被鎖上手銬,車上無事發生,03:45去秀茂坪警署交接。

[10:10] ✂️辯方盤問
各律師無盤問

裁判官指示小休等控方安排證人,並表示上庭應係優先處理嘅公務。

[11:54]
控方表示譚督察最快可以下午到庭,另一證人要做手術,未知幾時可以上庭,餘下仲有兩名證人就完結控方案情;辯方表示餘下有足夠時間審訊;裁判官唔想各人等候譚督察。

案件押後至明日(11/8)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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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嘅情況,做完手術,但醫生未巡房,未知幾時出院,法官問手術是否緊急?為何不早通知法庭,主控當然話係緊急啦。法官希望控方盡快安排,唔想拖延到審期以外。

📍傳召PW42 督察 譚健新(音)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23:47收到指示去彌敦道窩打老道做支援,23:57去到,在彌敦道碧街落車,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500名示威者,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要與衝鋒隊第四隊和速龍沿彌敦道向北掃蕩,防線再由PTU接手。推進其間,第四隊指揮官要求PW42借調女警協助,因而知道第四隊拘捕咗8人。知道警方在寶寧大廈設立THA。

#曾藹琪大律師 提出反對,要求證人先避席,陳辭指昨日已經提出關注,PW42在2019年11月29日做的口供,關於本案的只有兩段,控方的問題已經超出本案範圍,該8人與本案無關,亦不是213人之中,不知主問的目的。控方再無問題。

[10:10]📍傳召PW43 高級督察 黃震威(音)
證人是秀茂坪警署臨時羈留處主管,負責接收疑犯

[11:37]📍傳召PW44 督察 劉子晴(音)
證人是秀茂坪警署臨時羈留處主管,接替PW43,負責接收疑犯

[12:06]📍傳召PW45 偵緝警員 李敏德(音)
證人在秀茂坪警署,替D2 & D12 做會面紀錄

[12:20]📍傳召PW46 偵緝警員 譚秀文(音)
證人在秀茂坪警署,替D7 & D8 做會面紀錄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2/8)09:30續審,法官表示明日只會審訊半日,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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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辯方律師與被告有嘢傾,申請延遲開庭。

[09:51]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17065)嘅情況,病假去到9月2日,控辯雙方商議用其他方式處理佢嘅證供。

D7 程大律師:
17065係檢取D7證物人員,昨日下午較後時間先知,正向被告索取指示,唔一定要傳召證人,案中某個階段19228都索涉檢取證物,希望藉著盤問19228可以解決,但因為時間倉猝,要多少少時間考慮,向法庭申請在下星期一才傳召19228。

D8, D15 洪大律師:
D8情況大致類同,昨日PW46作供有提及17065,19228有處理過D8,有相同申請。
關於D15情況,相關嘅警誡和證物警員係WDPC 57072,昨日先後收到控方兩個訊息,先話不會傳召,後來話揾唔到佢。主控解釋因為該女警離咗職,電話地址都未能聯絡。辯方無預計無咗個證人,19228只得兩份口供,都無提及D15,要等19228作供後,先知要唔要傳召17065。
D8 & D15 對檢取咗嘅證物無爭議,盤問嘅目的係針對無被檢取嘅物品。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對17065無盤問,另一警員12109都無盤問。
主控:傳召12109只係想佢交代D10嘅報稱地址。
律師:現在才知原因,反問被告在未被警誡下報稱地址有咩作用,對案情有咩份量。
主控:案發地點在油麻地,佢擺身份證時報稱地址在葵青,在警署報稱地址在青衣,佢點解要去油麻地?
法官:同意辯方講作用不大。
主控:係咪繼續傳召要攞指示。

D11, D13, D12 & D19 大律師表示對17065無盤問。

[10:42] 📍傳召PW47 督察 關浩章(音)

⚙️控方主問
11月18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指揮官,23:46收到指示去彌敦道咸美頓街接替防線,23:55去到,當時仲有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在場,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300名示威者,有掟汽油彈,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與第一隊沿彌敦道向北掃蕩,第一隊在南行線,第四隊在北行線,直至02:00,推進其間,第四隊隊員拘捕咗約十名示威者,帶咗上警車送返旺角警署,知到在寶寧大廈設立咗THA,但無帶去THA,進行掃蕩前,咸美頓街防線由東九龍PTU接手。

[10:51] ✂️辯方盤問

D3, D17, D7, D8, D15 大律師無盤問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引述未被控方使用的文件,PW47記事冊內容,其中一項記事係,2019/11/18 23:46 proceed to Nathan Road and Waterloo Road,下一項紀錄係 11/19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問時間與主問時不同,為何庭上證供23:55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記事冊00:05在彌敦道?證人解釋在口供有寫23:55呢個時間嘅事項。

律師指出證人未能肯定23:55到達咸美頓街【唔同意】,指出記事冊係錯嘅【或者係】。

[11:02] D11, D13, D12 大律師無盤問。

D19 劉大律師
指出除咗剛才提嘅時間之外,記事冊亦無寫防線呢個字眼,證人唔記得,申請睇記事冊,法庭批准,之後回答【啱】,亦無提過咸美頓街【啱】,00:05對上一個記項就係23:46【同意】

法官提議將證人記事冊呈堂為MFI 49。控方申請影印記事冊,和案件主管商議後再作覆問。

[11:29] D19 劉大律師 收到影印本後有補充問題,引述11月18日之前一日的紀錄,寫有在其他地方成立防線,證人同意。

控方覆問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句子的括弧是什麼意思,證人解釋代表範圍。係咩範圍?係推進的範圍。有無去到荔枝角道?有,約02:00去到,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即係近旺角警署。

法官問:
時間上23:55 與 00:05 邊個啱(聽唔到證人回答)
喺邊度落車【唔記得】
幾時去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00:05 幾分鐘後】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要等指示,星期一先決定是否傳召兩名警員交代地址。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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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主控匯報不需要傳召警員就被告的地址作供。

📍傳召PW48 警員 19228 劉家盛(音)

⚙️控方主問
11月19日證人駐守秀茂坪警署刑事調查組,案件主管朱高級督察,沙展58797,偵輯警員13380,20557,女偵輯警員17065,22844,和PW48一同處理一單暴動案的被捕人仕,證人和17065被指派為證物員,在秀茂坪警署APS房檢取證物,被捕人由其他警員帶入嚟,17065負責檢取證物,檢取咗嘅物品有一份確認書,有17065和被捕人簽名,被檢取咗嘅衣服鞋物入落一大透明膠袋,該大膠袋連同其他被檢取物品再放入一個大貴重財物袋,其他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放入另外一個貴重財物袋,所有貴重財物袋都會封口,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歸還給被捕人,但無文字記錄,無留意17065有無做紀錄….

[09:53]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小休之後,辯方確認不需要傳召女警員17065,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表示明日可以完結控方案情;辯方初步估計有6名證人和被告會作供,可以在審期內完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6/8) 11:00 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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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不用傳召女警17065,控方以65B方式呈上女警洪羡霖(音)口供的副本,因為正本在其他案件使用咗,每位被告有一份,主控先讀出D3口供,讀咗一陣,法官指出內容對證物的描述與早前以65C呈上的不乎,不理想,有辯方律師表示無需要以65B形式,有律師中立,有律師希望以文字方式描述。最後法官指控方可以以一份文件,綜合17065對各被告的口供,例如在秀茂坪警署213室,在什麼時間檢取咗誰人的物品,證物以65C呈上的描述為凖。

[11:25] 休庭凖備文件。

[12:59] 終於開庭,主控表示只有三份文件,好快搞惦;但法官表示已經一點,唔想咗住其他單位,指示押後到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控方讀出三份新的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二係關於D12,同意由女警17065在11月19日檢取咗D12的衫褲鞋和電話;
承認事實三係關於D19,同意在11月19日由警員23356帶去醫院,同日返秀茂坪警署,衫褲鞋無被干擾,由17065檢取;
承認事實四係關於所有被告(D12除外),都係由女警員17065在秀茂坪警署203室,在不同時段檢取證物,證物內容寫在證物P016中不同段落。

各被告確認內容。控方呈上修訂咗嘅證物表,之後表示控方舉證完畢。

各大律師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日開始辯方案情。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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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案發當時受僱於一劇場,是一名演教員,工作包括要演出及劇場教育。

2019年11月15日下午1時,D8到觀塘office上班,預備與同事到佐敦登臺酒店進行劇場發佈記者會。 當時他在office執拾物資帶去發佈會,期間把一包黑色索帶放進自己常用的背囊,以備到發佈會場景及座位setup時用。 晚上setup完成,於酒店check-in。

發佈會於11月16日如期進行及完成,物資送回公司。D8直接回家,一直忘記背囊裡有索帶,背囊內還有公司工作用的書籍、電腦。

D8於11月18日下午1時回觀塘公司上班,背囊內的東西一直在內,並沒有執出來,他也一直忘記內有黑色索帶。 他大約17:30下班,回藍田家休息,再預備之後工作。 當週D8有書本閱讀報告及論壇劇場工作,專業上需要增加sense memory及emotional memory,以應對工作上有關社會情況的議題,故拿起背囊,出發往旺角現場感受社會情況和人的情緒。 途中他在黃大仙7/11買食物到公園吃,然後乘的士到旺角近亞皆老街下車,再沿彌敦道慢步向油麻地方向,途中見有黑衫人、深色衫人和一些途人。

行至碧街,他見前面有密集人群,感覺可能會有危險,故轉入碧街離開,同時突然大量人衝進碧街而自己也被塞在其中。之後被拘捕、帶往警署,過程中沒有人向他提及拘捕原因,亦沒有向其查問或搜查其隨身物品。

🔻控方盤問

D8表示,直至被捕之前,自己一直忘記背囊內有一包索帶。 在旺角期間他沒有和任何人仕溝通、交流。 他痛心當時社會撕裂。工作上的劇場論壇可以是被壓迫者劇場,被壓迫者是沒空間討論及提出解決方法的人;D8認為大部份香港人包括任何職業都可以是被壓迫者。主控質疑D8在旺角有逗留及工作以外的意圖,被告否認。

[13:00] D8作供完畢。

休庭,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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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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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D12決定不作供。

明天D16將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作供,之後會是D15作供,星期五則會有兩位D15的辯方證人。

今天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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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0]

🙇‍♂️後補2022年8月18日内容🙇‍♂️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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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16 辯方證人成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成當時於Volkswagen HK任職senior manager,於荃灣維修中心負責PDI, Pre-delivery instruction部門作為主管。

其時PDI部門正聘請technician trainee,D16當年已持有英國土木工程學位,並向Volkswagen求職,並成功獲聘作PDI部門technician trainee。

D16恆常工作需要跟師傅到幾個車廠外站作汽車維修,工具箱會帶去外站,完成後會放回工司,工作物資就會隨身帶備,例如是索帶。 索帶用於包扎電線和喉管之類,一般會隨身帶備多至200條出外站工作,工作完成後不必放回公司。

證人成力證D16為人斯文有禮,沒暴力傾向,而索帶確是日常工作必備物資。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成表示與D16工事以外交流不太多,沒有曾經忠告被告帶索帶出街要留意,因是工作必需也沒有犯法,更會向師傅提出要帶定多些索帶以備工作需要。

成先生作供完成。

[11:20]
D15作供

🔸辯方主問
D15當時是城大學生,兼職貨櫃碼頭搬運工人,以及是一名擁有跆拳道證書資格的教練。

2019/11/18 約19:00完成貨櫃碼頭工作,然後將第二天可能要到其他地區碼頭工作時需用的濾罐、口罩、手套等物品放進背囊,然後去朋友William開的私人健身室健身。

被告當日工作時是身穿黑衣黑褲,淺色tee。 去到健身室自己的儲物櫃有一件黑色風褸。

約20:53有whatsapp cap圖給爸爸表示在健身室。健身期間也一直跟好友Charlie snapchat溝通。 Charlie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當時突然公司提早關門,約21:45 Charlie向D15表示要提早放工,因旺角可能有事發生,感到害怕,而且還未吃晚飯。

約22:15 D15向Charlie說現在離開健身室去找Charlie,大家要保持聯絡。 但之後Charlie一直沒回應(事後D15才得知Charlie手機當時已沒電)。 D15穿上儲物櫃內黑色風褸直出旺角,去到red mr karaoke已落閘,也聯絡不到Charlie,D15想起Charlie說未吃晚飯,故決定去二人常去的一間24小時營業,位於油麻地的旺仔婆狗仔粉餐店去嘗試找Charlie。

於是沿彌敦道行至近碧街,突感到剌鼻,眼痛不能張開,D15本身有鼻敏感,當時帶著鼻敏感藥,因此D15決定勉強行入碧街窄巷用藥及等待狀況舒緩,但不足1分鐘時間,大量人衝入,被塞在巷內,D15之後也就因此被捕,期間沒有向D15表示被捕原因,沒調查,也沒搜身。

🔹控方盤問
控方重覆質疑D15的鼻敏感情況及眼痛情況,也質疑背包內的工作物資,當晚在旺角出現的意圖。被告一概否認控方質疑。

[16:10] D15作供完成。

明天星期五會傳召D15兩名辯方證人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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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15 辯方證人羅曉盈Charlie(音)作供

🔸辯方主問
Charlie是一名跆拳道教練,是D15跆拳道上的要好朋友。
2019年11月18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7pm上班,本來是零晨5時下班,經理突然在9pm因應當時社會情況karaoke需要提早關門而叫同事準備收工。  Charlie用snapchat通訊軟件通知D15要提早收工了,還未吃飯,且感到驚。
D15訊息回覆: 小心,保持聯絡。
22:20左右,Charlie收工,落到街發現電話已經沒電,見環境平靜,遂步行回美孚家,沿彌敦道行,轉入至長沙灣道,約23:30行至美孚回到家中。
到回家後,把電話叉電,再打開,於snapchat見到D15 send給她的於red Mr 門口鐵閘的相片,D15問她是否去旺仔婆狗仔粉食野,但當時已經聯絡不到D15。

🔹控方盤問
Charlie表示snapchat那張鐵閘相已經不在,因snapchat會在觀看後自動delete內容。
當日沒留意手機電量,當天有用手機看劇和看直播,故收工落到街已發覺冇電,也沒打算回公司叉電。
知道D15一向有鼻敏感,經常要噴鼻。

—————
[10:40]
D15 辯方證人William作供。
🔸辯方主問
William自小認識D15,是魔術、跆拳道和健身上的好朋友。D15每星期有3,4次到William有份開設的私人健身室做gym,因為D15是和William住同一棟大廈,所以很多時D15會和William一起離開健身室,並由William駕車回去。
2019年11月18日當日,William一直在gym教班,D15大約是19:30到達gym,至大約9時多,D15跟William說要去找Charlie,見D15匆匆離開。  事後得知D15被捕,有到秀茂坪警署給D15帶來衣物。

🔹控方盤問
William表示,認識Charlie,但Charlie並不常去William的健身室,知道Charlie是有男友的。
知道D15有鼻敏感。

—————
控辯雙方作供完成。

控辯雙方預備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取消禁足令,繼續宵禁令,但恢復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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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因肺炎隔離令今天不能到庭應審。其法律代表已取得D13指示,今天會如常作出補充陳詞,法庭批準。

🔹控方補充陳詞
📌綜合各辯方陳詞,歸納辯方針對控方書面陳詞的兩大方向:
1)控方無法證明各被告於被捕前身處何方及作出何行為。
2)控方沒有證據指出各被告被捕前,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裝備。
控方針對上述質疑,表示控方立場是:
任何在暴動發生後仍留在現場的人,便是參與暴動。在警方推進前,該區發生暴動已有45分鐘,其中汽油彈及雜物橫飛,正常人不會出現在暴動範圍內,即使仍在,見到此等畫面,亦會即時離開。 再者,政府當日亦出過公告,呼籲市民不要留在該區。
即使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各人在現場所處的時間,地點及訂明行為。但根據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法庭可推論身在現場仍沒有離開的人士便是參與暴動。

📌回應D3、D17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辯方引述證人供詞提及「我唔能夠分辨某人是否參與示威」。
控方要求法庭參閱證人供詞的前文後理。證人當時表示「我唔會逐個截停問佢地做咩,我地區分唔到邊d人係示威後扮冇嘢」

📌回應D8、D15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控方無法證明人群湧入碧街窄巷前,窄巷內有否其他人仕。
控方指證人作供時稱警方當時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人群向北面逃離,見到北面警方防線才左轉入碧街窄巷。證人當時亦不斷向地下開槍,阻止人群進入窄巷。
2)辯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多次錯誤引用證人供詞。
控方表示只是用字不同,意思一樣。
法官指,如控方提及11月15日的發佈會,實為11月16日,這也是用字不同? 控方於稍後時間經助手審視後,承認大部份辯方所指的錯誤論述。

📌回應D11、D13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PW17 指「唔知普通市民係邊」。
控方澄清PW17當時表示市民在封鎖線外,亦有記者在場駐足拍攝。

📌回應D12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證人高級警司指「不知當時有幾多係途人」
控方指「我不知幾多係途人,我分辨唔到邊d人係示威完扮無嘢」

📌回應D10、D16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控方不能排除警方在暴動範圍外,拘捕與暴動無關的人仕。
控方指證人PW32當時為追截往咸美頓街逃離人群之最前方警員,確認沒有其他人仕出現在現場。
而證人PW16針對咸美頓街的觀察,指當警方23:26時推進,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該批示威者嘗試向警方推進,其後後退。而該批示威者與本案無直接關係,本案非拘捕該批人士。

🔘法官關注暴動完結時間:
控方表示辯方指當晚23:26暴動已完,控方不會同意,因暴動是持續續性動作 “Continues event”。

🔸D3、D17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簡單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1)大家各自都是採用手抄謄本,唯意思分別不大,都是指證人分辨不到途人及示威人士。
2)概括控方控罪基礎:
被捕人逗留逾45分鐘及警事前舖天蓋地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
辯方重申,當時該區並非以公安條例下所宣告的禁區,現場可自由出入,會有終審庭所提及的「途人」經過。

📌D17的衣著裝備
控方並無對被告的衣著裝備作補充。
而D17 當時無任何所謂的Gear,只有黑色上衣及藍色牛仔褲。 若如控方說法,被告被制服時只有該衣著裝束,便請求法庭作出參與暴動推論,確為薄弱。

📌D3的濾罐
D3 雖有濾罐,而D3被捕後,已帶到醫療區,被鎖上手扣,根本不會有時間去處理濾咀。而濾罐亦在背囊內搜出,非控方所提,像剛剛參與完該範圍的暴動。
法庭應需分析證供,全部被告是否有在訂明範圍作出訂明行為,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有利的推論。
加上控方補充供詞提及,咸美頓街當時亦有另一暴動,假設被告濾罐用途為參與暴動,會否是其他暴動?

🔸D8、D15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
指出控方錯誤引述D15主問時供詞,澄清D15於第22堂審訊時確提過動彈不得,但邀請法庭理解前文後理。
當時主問時,被告表示自已當時在碧街窄巷,只摸到旁邊有鐵閘,未睇到周圍環境,只感覺到有好多人跑過,其後感覺到無人再跑,現場好逼,完全無法移動。

📌碧街窄巷推進前,是否有人?
回應剛收到的控方書面補充,關於證人A5 (即PW34, 控方錯誤指出為PW31) 於第8堂審訊時指出,證人原先非直接進入碧街。當時人群原本往彌敦道以北逃離,證人單獨截停一位示威者。當時證人在彌敦道上追截,視線應是集中在想截停的目標人仕上,根本不會看到有沒有人在碧街窄巷內。其小隊事前亦沒有派員去碧街內。由此,控方在警方推進前,碧街是否有人的議題上,仍模糊不清。

📌無辜第三者議題
法庭應考慮案發與今,剛好三年,當中有關控罪的不同法律觀點在這三年內,經不同級別的法院審視,已與當日不同。
重申現時不可能的行為,三年前確係可行。 而當日在現場的人可懷著不同的目的:如見證歷史時刻;監察警權;好奇的閒人;食住零食的路人;情侶好奇走去看火堆等...
懇請法庭應以三年前法的觀點去審視該案。

📌合適的離開時間
控方強調,被告們仍在現場逗留便是參與暴動。
而現時在庭上有不同的閉路電視片段,新聞片段,公告的資訊,各位自己可以好清楚知道何時為合適的離開時間。
但當時站在路面的各被告是否也有足夠的資訊去協助被告決定離開時間,望法庭考慮。

🔸D10、D16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暴動的結束時間
辯方一致同意當晚23:26為該暴動的完結時間。(按:介乎窝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
縱觀所有控方證人,於警方推進後,示威者已四散,現場並沒有再出現訂明的行為,由此確定暴動的結束時間。不明控方提及暴動的持續性為何?
而兩位被告並在暴動時間內被告, D10及D16分別在2019年11月19日 01:21及01:57時被捕。

📌該區不止一場暴動發生
PW19證供指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根據控方補充陳詞稱該批人士與本案無關,亦非本案所訂明的暴動範圍。
至今,控方無任何證據直接證明兩位被告有參與任何暴動。而今日控方亦指出現場有另一暴動發生。
法庭應小心考慮,本案與「郭凱盈」案相似,其判決書指出由於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何時進入小巷,何時被橡膠球彈射傷,認為被告確有參與暴動,有機會參與其他暴動後,取道小巷,避開當時的彌敦道暴動。
雖則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例並無約束力。但基於公平原則,由於沒有加入咸美頓道以北的相關審訊,不應考慮其他暴動。

📌推論被告參與暴動的理據薄弱
控方甚至連拘捕鏈亦有缺憾。兩位被告都係暴動完結後兩小時才被捕,甚至當時指揮官亦不肯定暴動範圍。二人亦連裝備都沒有,D16甚至都只係穿短褲。
縱觀控方全部證據,達至推論被告參與的空間太少。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控方陳詞被告所攜帶的3包索帶可以將鐵欄或竹枝綁起,放在路面上,令市面一片狼藉,政府需用公帑還原路況。
辯方補充,將物品綁在一起是否會損壞該物品,令物品不可還原?
2)控指上司供稱不知被告攜帶3包索帶,所以就有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直言不明控方邏輯,即使上司不知道,但也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D11、D13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PW17有提及過 當時A1出口,已有市民及記者出現,與本人陳詞內容相似。而證人草圖上顯示該批人士與現場碧街窄巷非常接近。

📌四點簡單補充陳詞
1)案發前是否有暴動或非發集結?
同意,地點如控罪書所提,介乎於窝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而咸美頓街以北非今次控罪的範圍。
2)消防、警察的證言分析
各證人都無法指出各被告的指明行為。而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出了暴動參與的重要性。本案在極大證供的缺憾下,好基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3)被告的衣著
二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已是凌晨一點,衣著裝備與推進前有何分別,都無法證實。
D13 雖有兩個濾罐,但無防毒面罩,即該裝備沒有用途。 D11則是普通衣著。
4)影片截圖及分析
從控方片段截取了不同截圖,書面陳詞附有十頁附件分別顯示:
警方防暴大隊駛經加士居道至彌敦道/窝打老道/文明理交界時, 有不同途人經過。
油麻地B1及碧街的截圖顯示警方推進前後的分別,總結多張截圖,絕對有與本案無關的人出現,控方舉證必然存在疑點。

🔸D12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重申控方對D12的控罪沒有任何證據,控方不應在案情真空下,欠缺時間地點便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D19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有被告非在暴動範圍內被捕
有速龍承認會在不同方向驅散,其中亦在東方街進行捕。而D19亦非帶入臨時羈留區。

🔸其他辯方沒有補充陳詞

❇️各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02月04日(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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