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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5/5]

D3: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09:35 開庭

PW1 女偵緝警員8050 馮淑欣(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先建立基礎,帶出搜屋當日,證人與一位女高級督察和另外兩名男名警員同行,全程由PW1一人負責搜屋,先揾出可疑物品,後放回原處,再繪畫草圖,標示出物品的位置。

其後帶出證物都是以軍事主題和戶外用品,指出一項錯誤描述,PW1的所有文字紀錄,都說檢取的刀是在被告的枱面揾到,但當上星期五證人睇咗相後,改稱其中一把刀是在被告人房間的上格床揾到,證人指是當日手紋之誤。

借此辯方指稱證人不是獨自一人搜屋,帶出另一個版本,證人否認。辯方再指出每項證物被發現時的位置,證人否認。

12:09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由於辯方帶出另一警員的情況,控方需要傳召該名警員上庭作供。會增加審訊時間。

12:35 傳召PW2 偵緝警員8402 朱紹冲(音)
證人負責拘捕D3,主問和盤問都簡單,12:50 作供完畢。

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認為餘下一日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加多一日審期在12月7日,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以再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警員12422,因為辯方在盤問PW1時,帶出與他有關的案情;另因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未到,申請休庭10分鐘,關於雷射筆,控方不爭議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只要求法庭在此環境下作裁決,兩份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10:09 開庭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盧永楷

控方主問
帶出 #盧永楷 嘅學歷、專業資格和訓練,曾經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向法庭申請接納其專家身份,獲批。

辯方盤問
證人在加入警方之前,對雷射裝置有行業經驗,大學所修課程係”Electronic Engineering with Opto-electronic” 學關於光嘅儲存、處理和顯示,所用到嘅光源就係雷射光,要學習雷射光嘅結構、特性和技術,出嚟做嘢要分析及設計激光二極管的推動裝置,線路,了解功率效果,由大學開始已30年,所以有相當認識。

證人稱有見過用激光裝置作表演用途,有見過裝置可加上濾鏡,從而讓光束射出不同圖案。本案只係測試咗雷射筆及電池,沒有其他。

律師請證人睇P3 雷射筆,和P4(1-4) 四個濾鏡,證人同意雷射筆個頭有螺旋形坑紋,可以將濾鏡扭上去筆上,同意啲鏡有花紋,所以扭上去,射出有花紋嘅光束。

辯方向證人指出:
律:裝置有機會用作激光表演
盧:有見過,射出嘅光束幾強

律:唔射去眼睛就唔會危害
盧:唔可以咁絕對去講,就算加濾色鏡,好近距離,反射,都可能超出對眼最大允許照射量

律:這些情況可以用護目鏡作保護措施?
盧:可以

律:所以如有表演,觀賞嘅人戴上護目鏡會較為安全?
盧:相信觀賞嘅人唔會鍾意,唔會達到效果。因為鏡有不同度數。有啲保護好啲,有啲少啲。如果表演環境距離好闊(遠),近啲會易感受效果,遠啲就會好暗,唔會覺得有咩特別。所以一般表演觀眾唔會戴護目鏡。所以睇呢啲激光表演都好危險,如果睇表演唔小心會對眼睛構成傷害。

律:戴護目鏡會安全啲?
盧:足夠度數嘅護目鏡會保護到你,唔止暗啲,亦需要揀波長,即係顏色。

10:38 無覆問,作供完畢,主控要去其他法庭,12:00再訊。

12:09 開庭,傳召PW4 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駐守毒品調查科3D隊,2020年1月1日 14:11,由案件主管女高級督察 周恩嫻(音)帶隊,PW3負責揸車UM5713,去上環橋發大廈搜屋,PW4與警員8402押解被告,入過被告所住單位,PW3嘅角色係同8402看守被告,女署理警長8050有入單位,角色係搜屋。

14:25開始搜屋,由一入門口右邊嘅廳開始,逆時針方向搜,搵到通訊儀器,搜完廳之後搜房,有兩間房,一間主人房,另一間有上下格床房,由8050入去上下格床嘅房搜,當日無落手落腳搜,之後和8050搬證物離開上址,上警車返警署。PW3大概見到由邊度揾出證物,由8050做記錄。

12:19 辯方盤問 【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PW4在2021年11月9日做咗份口供 Pol 154,詳細講述搜屋過程,內容提到揸車UM5713去AP任職地方,尖沙咀麼地道XX號,PW4稱無印象訓示有無講過呢啲資料。

搜屋期間只有4位警員及被告,無其他人;呢項看守工作有無任何記錄?【無】,並無被分派工作係看守被告?無被指示咁樣做?【係】,係上到去有咩做就做?【因安全起見,好少一人睇住犯,所以自發幫手】,以我哋所知單位係400幾尺?【係】;搜屋做法多數係喺AP面前搜,搜到邊行到邊,並無需要PW4睇住被告【唔同意】,幾個警員可以一齊睇住被告【同意】,被告已經反手上手扣, 根本唔使兩個人睇住【唔同意】,原因係PW4並無被分派看守工作【唔同意】.

搜屋共用一小時多少少,14:25~15:30間屋,唔大,但比較凌亂同多雜物【同意】,一個人在一小時搜哂成間屋有難度【同意】,被告係男性,所以搜房都應該係男性【唔同意,當時係男被告,由兩個男同事看守較適合,所以無人手選擇情況下由女警去搜查】。

律師指PW4可以去搜房【唔安全,無去】,唔安全係因為無兩個男警看守【係】,最少有8402【得一個所以唔安全】,被告反鎖上手扣都唔安全【進行襲擊可以有好多方法,唔一定用手】,搜屋期間被告態度合作【唔知】,無任何動作【看守之下無】。

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
當日PW4無須要看守【唔同意】
真正工作係協助8050搜屋 【唔同意】
PW4負責搜房,8050負責搜廳【唔同意】
因為有分工,先可以在一小時內搜完【唔同意】

PW4 入到房搜查,搵到適合為證物嘅嘢,就放上上格床和枱面【唔同意】
咁做係因為房雜亂,只有上格床和枱面可以放嘢【唔同意】
搜房時只有被鋪無其他嘢【唔同意】
PW4無作任何記錄在邊度搜出【唔同意】
睇MFI 1 下格床在房內比較入嘅位置,見到啫係有入過房【唔同意】

MFI 1 有標示(1), (2), (3) & (4) 不同位置,下格床側邊有趟柜,指出枱面上的斧頭在(1)號位置搜出【唔知道】;裝有雷射筆的銀色盒在2號位置收到【唔同意】;裝有氣槍的黑色盒在3號位置搜到【唔同意】;一個裝住刀嘅盒在4號位搜到【唔同意】。

搜房期間曾經與被告爭吵,原因係你嘗試搣開裝有背心嘅膠袋【唔同意】,8050發現你搜房時無做紀錄【唔同意】,曾經討論過由邊個做【唔同意】。

13:00 PW4作供完畢,無覆問,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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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控方讀出兩份專家口供,P33由吳家豪博士作伸縮棍測試的報告,和P33由黃金峰先生作測試的氣槍報告,證明該氣槍可以2焦耳彈射6mm金屬珠。

控方申請修改控(5)的字眼,删除一把開山刀的開山兩字;法庭要求呈上修訂控罪文件,主控表示未能及時準備,休庭。

15:07 開庭,控方宣讀修改後的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被告不認罪。

控方完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

15:26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在尖沙咀工作,2020年1月1日有上班,呈上返工打咭紀錄,中午時份被捕,被帶到西營盤往所搜屋,搜屋時室內無人,差不多搜完媽和妹回到。

2男2女警員搜屋,實際落手搜係1男1女,女負責大廳,男負責被告房間。女警即PW1,男警為PW4。

男警搜房時,好粗暴搜被告間房,見到有用嘅嘢,就dup上上格床,其中有件戰術背心,佢想即時扯開膠袋。被告阻止,因此兩人起爭執。

警方聲稱,物品係上格床揾到,其實不是,而是於下格床不同地方的角落。睇P29相簿 第25相(顯示上格床) ,及MFI 1,指出P29(49) 裝氣槍嘅黑色盒,本身放係在MFI 1 的3號位置。銀色盒 本身放於 MFI 1嘅 2號位置,戰術背心,面罩,MFI 1 嘅不同地方,下格床甚至連地下的範圍。 放在P28枱面嘅斧頭、刀具係在MFI1 1號位置搜出。

平日上格床無P29所見的物品,只是床單被鋪,平日喺度瞓,案發前一日都係;無其他住址。

被告從2013年左右開始打wargame,呈上辯方相冊 D3(1-47) ,被告有用社交媒體習慣,如Facebook & IG。

睇D3相冊第1-11號相,都係被告和友人打war game時影,在FB貼文,有FB Acc名和日期等資料,其中有運動攝影機、戰術背心、防毒面具和濾罐,均被警方檢取,可從警方相簿對照為同一件物品,D3(12,13) 係2015年在淘寶購買濾罐紀錄。

警方檢取了一支左輪手槍,被告家中仲有十多支氣槍,房內有槍盒 M870,係氣動散彈槍(已壞),搜屋時有拎過出黎,但無檢取 。

D3相冊第14號相,2013年5月FB貼文,下方字句「鐵達尼事件簿」,意思係開始沉迷,練習射紙靶;呢啲槍屬於被告,放於房內,P29(50-51)相係涉案左輪手槍,原於一次打war game時原槍壞了,於新蒲崗war game 場地即時購買,大約係2016年。 本身喜歡多彈數嘅槍,一般手槍都有十多發,但當時場所得6發嘅左輪,對比下攻擊力比下去,被友人取笑 ,發現對打好不利,因此轉為作射靶手槍。入金屬珠原因係較為穩定,膠珠會較飄。

D3相冊第15號相,係FB貼文,見左輪及紙靶,係射擊練習場內影,相中左輪不是本案嗰支,當時未有呢支,事後先改以本案手槍訓練。 有為手槍買配件:鋼珠,快速上彈器 。第16號相,係2016年9月時淘寶購買鋼珠紀錄。平時在新蒲崗 、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直到17/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手槍放黑色膠錶盒,放於下格床尾雜物中,若非搜屋相信都不會拎出黎。黑色盒原為錶盒,因工作原因好多錶盒。

16:49 主問未完,估計還要一個半小時,控方盤問估計一小時;另一證人兩小時,還有一日審期,裁判官表示審慎樂觀,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同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7/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 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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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被告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主要講出各項物品的用途和來源

黑色盒係錶盒,除咗裝住氣槍,仲有伸縮棍、筆芯、仲有臭鹽,臭鹽係急救用品,見到有人暈咗,啪開粒嘢聞,會有清醒作用,行山、露營、打war game都會帶住。17年3月22日在淘寶購買。

伸縮棍喺在16年12月31日,在淘寶購買,點解會買?主要係覺得比較有型,fing fing下fing出嚟,
1 知唔知管有伸縮棍係犯法?當時唔知,我見淘寶有得賣,海關都可以寄到嚟香港,同埋我唔係攻擊人,所以我當時以為可以合法管有
2 淘寶有賣就唔犯法?係
3 買返嚟有冇用過?有,玩過幾次,但因每次收埋好困難,用除仔先令佢縮返入去,所以收返埋黑色盒就冇再理佢
4 (1-4)澄清後再問

裁決官叫停律師,詢問控方關於控罪的基礎,是否管有伸縮棍已經係犯罪?控方立場指申縮棍本質攻擊性武器,有案例支持HCMA358/2020,辯方同意有案例,但現在以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要控方舉證意圖,案例以第33條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有所不同,裁判官要研究案例,指要保留剛才辯方的問題;主問先行繼續。

鐳射筆大概在16年左右購買,但無單據,只可以確定
年份,鐳射筆有濾鏡,照射出嚟有花紋,拎去户外氹當時女朋友,律師向法庭申請畀被告試鐳射筆,未加濾鏡前,雷射筆可以射出籃光,加上第一個濾鏡後,只係射咗一吓,大概見到圖案,雷射筆就無電,換上另一組電池後都係無電,裁判官叫被告在白紙畫出另外3個圖案。

隨後利用辯方相簿,帶出被告熱愛行山露營,經常在Facebook & Instagram 出戶外活動的相,如何在活動中使用各種刀和斧頭,和各項物品的購買紀錄。最後指出各項物品被警方檢取之前原來擺放存房間內的位置,亦無意圖使用物件、將物件俾人使用、作非法用途或傷害其他人。

辯方主問大致完畢;裁判官與控辯雙方討論「伸縮棍本質是否攻擊性武器」的議題,結論是現行法例無指明,亦無上級法院的案例作原則性規範。裁判官不會以攻擊性武器去考慮,除非有特別案例,控方要靠證據去證明。控方立場係覺得伸縮棍係攻擊性武器 (公眾地方),結案時會盡力說服法庭。因此,辯方撤回早前的問題

12:47 控方開始盤問,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7/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 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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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由控方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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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D1,2,4早前已承認控罪(4),今日下午再次應劉官要求返嚟睇D3審訊進度如何,再決定幾時再返嚟作求請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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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開庭前,控辯雙方原定打算約12月尾作結案陳詞,期間再約一日作續審(如需) 。
由於早前裁判官早前一再拒絕控辯提前約期嘅建議,開庭前控辯雙方嘗試同書記約期,但控辯雙方提出多個日子法庭(劉綺雲)均都無期。

1433 開庭
#劉綺雲裁判官 向早前已認罪D1,2,4講解今天情況,因D3審訊進度仍未如理想,控方午飯前剛開始盤問D3,以劉的理解仍需要一段時間,今日也未知可否完結證供部分,劉官表示不想浪費各位律師時間🙄,又到案件管理時間🤗

開庭前曾與控方討論今日可否開到5點以完成證供的D3代表律師建議安排半天審期,但被管理大師拒絕了,認為一天審期才穩妥。

控辯雙方再次提出多個日子供法庭選擇。
1439 休庭確認相關日子的法庭日誌可否配合。
1453 劉官出返嚟表示仍未知邊日可以,並告知大家佢唔想浪費法庭時間🙄,因此先繼續D3的審訊,其他被告及法律代表可於庭外等候。

1522 暫停D3的審訊,叫返D1,2,4入庭
1524~26
劉官告知各人相關人員仲忙緊,排期事宜再押後到4點左右處理,如果提早有結果會call返大家返嚟🙄…各法律代表又再出庭。

1557
劉官發現公眾席上有人抄寫要求職員了解,辯方解釋為被告家人。
劉表示法庭雖無規定不可抄寫,但以免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正嘅行為,要求公眾不要再作抄寫。(🤔🤔🤔🤔)

1602 再次叫3位被告及律師入庭
12月20日可以安排續審,劉官表示預計D3的審訊將於12月20日完成證供部分,因此安排現結案陳詞日期。

安排結案陳詞日期
控方表示可於12月尾提交,劉官質疑控方點會咁快準備到,劉表示希望收到一份全面嘅陳詞。主控表示自已做嘢好快手(引來一陣笑聲),劉認為控方起碼需要兩三個星期準備。最終控方接受兩星期準備陳詞,控方將於2022年1月3日提交結案陳詞。

辯方起時也表示可於收到控方陳詞後一星期提交陳詞,但當劉再次表示辯方也起碼需要兩三星期作全面陳詞,辯方律師接納建議以三星期時間準備陳詞;辯方將於2022年1月24日提交結案陳詞。
雙方如需就對方陳詞作出回應,需於2022年1月31日前提交。
2022年2月18日1430 D3作結案陳詞,D1,2,4則作提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8/5]

D3: 繆(34)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D4]
(3) & (4) 已經認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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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被告繼續作供,由控方盤問

氣槍
控方問題:用氣槍嚟射咩靶,知唔知膠彈加鋼珠增加殺傷力,有鋼珠有無問靶場,練靶時人與人之間有幾遠、有無間隔;
主控向被告建議:將膠彈加鋼珠嘅目的唔係射靶,係射人。

伸縮棍
控方問題:除咗用嚟打交,你仲有咩用,幾時開始無用,點解放在盒内,點解會同刀分開擺,去練習射靶時會唔會帶埋伸縮棍,會唔會帶埋臭鹽,臭鹽係急救用品,點解唔同其他急救用品放埋一齊;主控向被告建議:買伸縮棍嘅目的係用嚟打交;左輪手槍、伸縮棍和臭鹽放在黑色膠箱內,原因係方便攜帶出外;放在黑色盒係作掩飾用途,被告稱黑色盒無手錶品牌,被主控指出錯誤。

雷射筆
控方問題:雷射筆最後幾時使用,銀色盒內有護眼鏡有咩用途,知唔知屬於最高級別,有無留意使用警告,有無睇說明書,知唔知雷射筆近距離射到人體或者人眼會嚴重傷害,2019年有無睇暴動新聞,有無留意被捕人士管有雷射筆而被捕,知雷射筆係用咩電池;
主控向被告建議:被告係經常用雷射筆,所以將銀色盒放在上格床,方便攞出去使用。

摺刀
控方問題:6把摺刀都係在房內枱面揾到,搜屋時枱面有咩喺度,6把摺刀都好鋒利,可以傷人,容易收藏,方便攜帶出外,點解要放在MFI 1 嘅一號位,你媽媽和妹妹唔會入房攞嚟玩,買咗把刀點解唔拆開嚟睇。
主控向被告建議:摺刀係如PW1所講放在枱面,買刀目的唔係收藏,係用嚟傷人。

匕首
控方問題:匕首係鋒利,所以要用刀套,唔係好容易自己會受傷,不論匕首誰屬,當日管有,隨時可以使用,有意圖帶出外。

斧頭
控方問題:在枱面搵到,刀口鋒利,可以令人受傷,最後幾時用。
主控向被告建議:當日有意圖使用,因此先放在枱面,方便隨時使用。

口罩
回應控方問題:因為警方曾經在屋企附近射山催淚彈,3M N95 口罩係派畀老人院派剩。

主控向被告指出:
管有案中嘅防毒面具、雷射筆、伸縮棍、左輪手槍、摺刀、匕首、斧頭,有意圖參與示威活動,你係暴力示威者,當日中午被拘捕時,帶同對講機準備去參與示威活動,管有案中物品,係在示威活動中傷害他人身體。被告當然唔同意。

辯方覆問澄清咗少少問題

休庭後辯方表示不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辭補充,雙方要先呈交詳盡書面陳辭,當日所有被告均要出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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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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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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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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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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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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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9\5]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劉官對上堂被告作供有疑問,即:
問:D3將天線交予D2後知否會拎上渣甸山設置?
答:不知道。

控辯雙方休庭商討後同決定剔除有關對答,劉官考慮證據是時亦不會考慮上述證供。

保釋事宜:
⚪️四人均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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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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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續審 [5/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林,黃(17-21)🛑黃已還押18日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1001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12:00
👤呂(23)🛑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00
👥陳,譚,賴,陳,莫,羅健熙,林,郭,溫,鄧(17-70)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5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勞,呂,雷,梅,吳,吳,吳,倪,柯,安,潘,蕭,蕭,蕭,戴,黃,王,黃,黃,余(19-27) #宣布決定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陳,陳,陳,陳,陳,陳,鄭,張,張,朱,馮,洪,黎,劉,梁,梁,梁,梁,梁(16-35) #宣布決定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14-17) #審訊前覆核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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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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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延期裁決🔺
裁判官一開庭即指知悉6月17日終審法院有一宗與控罪(5)相似案件上訴將作處理(HCMA242/2020),建議休庭15分鐘讓D3代表研究該案例會否同本案相關。

再開庭後,D3代表律師認為等待該案例對辯方陳詞可能影響,控方同意為公平起見等待該案結果及是否對同類案件有指引是較穩妥做法,劉官表示估計可能需延至7、8月再訊。

求情
劉官再要求討論今日是否可作求情陳詞,如涉及D3或其他人可能今日求情並不合適,接著詢問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求情會涉及D3
D1表示情况類似D4
D2代表確認求情只涉及自己工作及家庭背景,而且D2未來2個月需2次入院,希望今天可作求情,劉官反建議D2代表先讓其他被告代表看過D2求情文件確定不影響其他被告。

又休庭十多分鐘再討論後,各人同意D1及D2先呈上求情文件,劉官謂不用讀出,只講重點或補充。

🔸D1求情
呈上陳詞文件,庭上不再讀出,裁判官指會細看先。

🔸D2 求情
代表呈上信見指身體健康狀況去年需做手術,今年4至8月需再作治療。另有相片可見1)居所附近張貼海報街招對D1,D2起底,2)截圖TG 及 一網頁公開其本人及家人資料,對其造成情緒及生活困擾。數封求情信均指被告工作對業界有相當貢獻。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及感化,如監禁式刑罰希望考慮緩刑,劉官即指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作提訊以待終審法院頒布判詞後雙方再檢視會否影響陳詞。

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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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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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6]
2022.08.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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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 5 樓 7 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胡,陳,蘇,李(17-25) #法庭指示 (#1001銅鑼灣 暴動)
👥余,簡,莫,梁(18-24) #法庭指示 (#0831灣仔 暴動 管有攻撃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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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2/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陸,蕭(20) #審訊 [3/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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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3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陳,余,繆,甄(31-69)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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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黃(20) #答辯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2/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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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00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D2、D4今堂無法律代表。

甫開庭,控方指將有因應FACC1/2022裁決的補充結案陳詞,法庭亦已透過書記得悉控辯雙方建議的下次聆訊日期。

劉官打算下次只處理控方和D3案件的補充陳詞,故不會遷就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日誌,唯在法庭程序上,其他同案被告需要在場知悉事件發生;待再下次提堂其他被告需要求情時方遷就眾律師日誌。

劉官提議先休庭15分鐘予D2及D4致電律師索取意見。D2及D4二人均表示明白法庭解釋現況及確認無需休庭問意見。

控方將於14天內向法庭存檔書面補充陳詞及將其送達辯方。辯方D3鄒大狀亦需要14天回應。

案件再度押後至9月3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補充結案陳詞,法庭指令控方需於8月31日或之前將補充陳詞存檔及送達,而辯方需於9月14日前存檔回應。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法庭重申⚠️
縱使現在准許眾人繼續擔保,劉官仍然考慮判處監禁。

—————————
按:有關部份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列席,估計大概係因為經歷過太多次對個別被告黎講無意義嘅聆訊,律師除咗黎夾下次時間都無乜嘢做。

根據本台對此案最早的記錄(2020年9月23月),#劉綺雲裁判官 接手此案後至今最少已歷18堂。開審前認罪的D1及D2認罪亦已超過一年。 而原定是今年4月的裁決,因終院上訴案件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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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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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9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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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周(17)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筲箕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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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7/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審訊 [6/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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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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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 裁 判 法 院 )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10/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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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暫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續審 [10/5]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D4今天繼續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及D3早前已就FACC1/2022裁決提交補充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中關注嘅係案中申縮棍,根據上述的判詞,如果物品本身係攻擊性武器,控方只須證明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種,便能成功舉證: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威脅傷害他人。相對控罪嘅門檻係低咗。

辯方當然不同意控方解讀,指控方要證明管有的意圖是傷人,若要證明有意圖威脅傷人,更必需達至恐嚇的程度,intimidation or nervous shock。

最後裁判官重複控辯雙方的理據,確認沒有錯誤理解雙方的陳辭。

下一個議題,就下一堂夾時間。
D3代表示由於辯方各代表由10至12月也難以夾到一日可以同時出席,因此希望劉官揀選一個星期六處理。
劉官一口拒絕,並叫各人寫上一份可以及一份不可以嘅時間表畀佢。

休庭約1小時後,#劉綺雲裁判官 並無揀選最多人可以出席的12月14日,反而選擇了控辯均有代表律師有案在身的11月8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15:30時繼續,屆時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D3面對的控罪作出裁決。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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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1月0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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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7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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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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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3/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林,談,張,吳(27-34)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6/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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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潘(6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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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獲批,案件被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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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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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答辯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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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6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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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袁嘉蔚(27)🛑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馬(20) #宣布判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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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進一步陳詞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歐陽(29)🛑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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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審訊 [1/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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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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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龐(29)🛑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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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6: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駁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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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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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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