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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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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梁新燕大律師
D2:#張志輝大律師
D4:#謝祿英大律師
D5:#潘定邦大律師
D6:#林國輝大律師
D7:#熊雪如大律師
D8:#陳國維大律師
D9:#石書銘大律師

—————————

因D7染疫缺席,法庭確認收到辯方於8月3日發出的信件。律師表示已得到當事人指示:不反對法庭今天在D7缺席情況下作出裁決,練官反問熊大狀「係咪可以代埋佢坐監?案件係有機會判坐監㗎嘛」

裁決需要再度押後至9月21日早上10:00。眾被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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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0]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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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審訊 [3/5]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15-20) #審訊 [1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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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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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41)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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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終於開庭]

[11:09裁決]

D8案情有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其餘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有關判詞已派予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今午12:30再訊。

[11:11休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36A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上午10時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另外為D4和D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兩人要在10月12日上午10時進行一次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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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1]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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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7/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廖,潘(20)🛑二人已還押21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陳,黎(18-25)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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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張(2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00910荔枝角收押所 違反限聚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 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彭(27-28) #審訊 [1/2] (#1025九龍城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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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3/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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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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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廖,潘(20) #1118佐敦
🛑二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參與暴動
2人與同案8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連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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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概要:

這2位被告在今日上庭的目的是確認勞教中心報告。在聆訊中,這2位被告確認已收到勞教中心報告。

2022年10月28日10:00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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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7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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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45
👤趙(19)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上訴後刑期獲減至3個月。)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陳(24)🛑已還押逾1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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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潘,區(19-61)🛑區已還押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0/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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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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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關(20) #提堂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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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41) #提堂 (#20210726觀塘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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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8位被告(19-61)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1:張(19)/ A2:林(23)
A4:廖(20)/ A5:李(61)
A6:易(26)/ A7:李(24)
A9:潘(20)/ A10:區(21)

*除A10已還押8個月外,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暴動罪
上述8位被告與A3黃(16)和A8朱(4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6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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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全文]

量刑考慮:

暴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Tse Ka Wah案,上訴法庭指經審訊後被定罪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於Cheung Chun Chin案,上訴法庭亦重申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應為為5年監禁。法庭指上述案例並非指引,但可以因個別嚴重案情而將量刑起點上調。

暴動罪的量刑原則早已被確立。法庭考慮暴動罪量刑時要顧及整體情況和阻嚇性,若有被告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那量刑起點則可以上調。此外,由於每宗案件的背景有別,故其他案件的指導性不大(見Tang Ho Yin案和Yeung Ka Lun案)。

法庭明白處以大部分是初犯,和有接受高深教育的被告們一個長刑期會對其個人、家庭、和社會發展都是悲劇。

雖然本案源於俗稱「理大圍城」的事件,但其實在2019年6月時,香港已發生由反修例事件所引致的示威行動,且暴力程度慢慢升級。而在政府已擱置修例後,後來的示威活動已是與香港特別的歷史、政治、和民怨相關。

開初,示威者進佔理大,在其內外大肆破壞,亦令紅隧不能運作使交通癱瘓,所以警方後來決定圍封理大。因此,示威者發起俗稱「營救理大」的行動。示威者在2019年11月17日嘗試從不同途徑入理大,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作出不同的暴力行為。由此可見,本案暴動並非「即興」,所牽涉的路口亦可通向理大,示威者亦有共同目標,就是營救被困理大的人,和阻止及反抗警方執法。即使並非有如軍隊部署,但已有同樣安排和目的。

在規模上,涉案的兩個十字路口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至於其他橫街,則已不能估計。

在暴力程度上,在裕華酒店附近的馬路有磚頭、刀、槌、和用竹枝架設的路炮;在不同時份下,示威者最多投擲了約100枚汽油彈;在21:00至22:00時,不斷有火頭在涉案範圍爆開;有400至500名示威者組成傘陣,他們叫喊港獨口號和挑釁警方,亦不時有人從傘陣內衝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當中有些落在商舖等地,像是「地獄圖」。

在是次暴動中,警方曾使用催淚煙和橡膠子彈,亦曾發出不同警告。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是次事件背後有沒有統一安排或「大台」,但以不斷的汽油彈和示威者的陣勢而言,至少是有「小隊」施行暴力和挑戰法治。此外,示威者亦曾在不同時間加入和離開暴動現場。

在對公眾的滋擾,示威者佔據了彌敦道和青山道。至少由2019年11月17日開始,九龍半島的心臟地區被癱瘓、商舖關門、鮮見路上有私家車、行人路上更是沒有行人和遊客、公共交通停駛、和警車被攻擊及不能前行。這些令香港的安全法治形象受損、兩極分化、亦使人做事立場先行,不會理性分析和判斷,對社會造成很大心理傷口。

雖然本案並沒有人受傷,但這是因為警方有裝備保護、守紀律,和沒有用盡武器,反而示威者忽略他們的行為會傷害他人、財產、和法治。此外除A10外,沒有證據指其他被告有使用暴力。

被告們都是年青、初犯、有良好家庭、亦用行動表現對家人和社會的關懷。法庭明白本案判刑會對他們的生命和家人有影響,使他們之前的努力前功盡廢,亦是社會重大損失。法庭亦認為這些被告並非十惡不赦,他們只是因受壓抑的環境影響下而犯案。然而,即使他們初犯和年輕,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成就,他們所負的刑責與成年人相同,所作的損失與成年人相同。此外,沒有案底只是公民之義。雖則如此,法庭仍會在更生、懲罰、和阻嚇中取得平衡,以給予機會他們重過新生,不希望判刑為他們帶來毀滅性的影響,亦希望能在法理下從寛處理。

法庭在早前為A4和A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這並非有判刑上的傾向。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符合案情嚴重性、公眾利益、和阻嚇元素,亦會帶出錯誤訊息。

雖然被告們可能是受社會氣氛和學者鼓吹違法達義的影響下犯案,但法律是規範,應予以遵守。至於違法是否可達義是在於個人理解,但若接受,這代表人可以為了可達義而可以為所欲為。眾被告已是成年人,即使不能分辨是非,亦能有自我控制的能力。

A1的判刑:

A1在案發時管有面罩和含有機溶劑的手套,亦身處黑衣。她的母親指A1是獨立、細心、和為人設想的人;她亦有師長、僱主、和同學為她求情。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她的個人背景和有悔意後,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監禁

A2的判刑:

A2在案發時管有口罩、泳鏡、頭盔、急救用品、風褸、電筒、和黃色背心等物。法庭明白本案判刑會嚴重打擊A2的事業,但本案是公然挑戰法治,無視他人的權利,將案發現場視為戰埸,而A2是有備而來,即使沒有使用暴力。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她的個人背景和年紀後,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監禁

A4的判刑:

A4在案發時身穿黑衣,管有眼罩、手套、帽、和生理鹽水等物。A4的僱主指其滿意A4的表現,A4亦同事相處和諧;A4向感化官承認他受現埸氣氛影響而犯案,現在已有悔意;A4的父母、師長、和牧師指A4是善良、有愛、和樂觀的人。法庭接納A4可能因受社會氣氛、貪圖刺激、和同路人的情緒影響而忽略後果並參與社會運動,但A4是成年人,理應有獨立決定,因此他的刑責與其他人相同。

就控罪1暴動罪,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4的個人情況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就控罪2,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A5的判刑:

A5在案發時身穿藍色上衣和綠色褲,這與其他示威者不同;雖然他參與度較低,亦沒有令人受傷,但他有以雷射筆挑釁警方,火上加油,令示威者感到有人支持。A5希望事件可以盡快過去,亦令身邊人擔心自己感到不安;A5妻子指A5一直陪伴自己,亦是家庭的支柱;A5兒子指A5愛家人,亦讓他選擇自己的人生路向。

就控罪1暴動罪,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5的個人情況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就控罪3,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4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A6的判刑:

A6在案發時管有黑色帽、過濾口罩、和眼罩等物,亦身穿黑色裝束。感化官指他現感後悔。A6有上司、和社會賢達為他求情;A6一直有努力讀書,裝備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和陪伴家人;A6父母指A6是善良、有責任、和樂於助人的人;A6本身亦有助養兒童、協助內地學生、擔任防止自殺協會的義工、和舉辦數碼傳訊比賽。

法庭對判處A6監禁感到不安,A6是一個年青有抱負的人,應是未來香港的棟樑,但A6的行為破壞社會結構,不應縱容,即使現時的社會結構並非最好,但在破壞後不思建設,日後只會更艱難地生活。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6的求情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

A7的判刑:

A7在案發時管有手套、眼罩、口罩、帽、雨傘、和醫用膠紙等物,A7天資聰穎,勤於學業,亦向感化官表示他因好奇而到達現場。A7的求情提及A7並非暴動的策劃者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指出A7的參與令他人以為自己人強馬壯,作出暴力行為以破壞安寧,故他的刑責與其他人一樣。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7可能因入世未深而未想到犯案的後果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

A9的判刑:

A9在案發時管有眼罩、口罩、有汽油味和燒過的痕跡的手套、後備衣服、和帽,亦身穿黑衣。A9的品行和學業優良,他積極參與學生會和不同組織、孝順、和參與扶貧活動,亦得父母、師長、和不同機構人的求情。

法庭相信若非本案,A9會是社會精英、成功人士、和社會棟樑,但原本平坦的一生在現在遭遇挫折。即使A9沒有傷害他人和損壞財產,但本案事件是很嚴重,法庭在考慮量刑時感到為難和不忍,但在原則上要跟上訴庭指引,判刑應以阻嚇性為主。再者,A9雖年輕但已經成年。即使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為A9帶來太大挫折,亦相信以他的成績和背景而言,不難克服案底對他的不便。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9的求情後,下調刑期至4年監禁

A10的判刑:

A10在被捕前曾被目睹曾投擲1枚汽油彈,當他後來被制服時亦曾打警員。此外,他亦管有面巾、口罩、護目鏡、手套、打火機、反修例明信片、後備衣服、和索帶等。A10的品格良好,他以前是體育健將,現時為家中支柱;他在大學畢業後有工作,得僱主和師長的美譽和肯定,亦會服務中學和擔任義工。

法庭認為若不是社會事件,A10是未來社會的接班人,亦是負責和有用的成年人。以案情而言,法庭認為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求情理由,並予以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即使A10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考慮過A10的求情後,法庭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因此A10的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求情

D1:李(23)/ D2:陳(24)/
D4:鄭(30)/ D6:廖(21)/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上述各位已還柙15日。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據法庭日誌所示,同案 D3:劉(23)/D7:馬(24)/D12:張(28)安排於2022年12月22日 14:30進行求情。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裁決詳情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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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香官更正裁決書上的多項手民之誤:包括錯誤引用被告編號、控罪編號、證物編號、截圖編號、證人供詞、日期。以及部份文法文字錯漏。
更新裁決書將於今日稍後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

各被告法律代表求情陳詞:
(部份求情內容隱去)

🔸D1
呈上多封由家人、中學教師、退休大學教授、教會朋友、體育活動朋友、同業撰寫的求情信。
其中家人信中指被告品行端正,為人細心,對被告品格行為均有正面評價,為一位善良青年。母親求情信望法庭有一個寬容的判決。
家人以外信件亦有相同評價,指被告事事以他人感受行先。
最後指出被告參與程度低,另望控罪三能同期執行。

🔸D2
1)背景及求情
被告現年28歲,為工程公司東主,育有兩名1歲及2歲的幼兒。為人顧家,每月將收入一半作為家用。另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以自身專業義務服務社會。例如為老人院,幼兒機構義務提供光觸媒清毒服務。
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香官批準呈上。明白犯下該案對家人並不好受,令家人承受更重負擔,指案件對工作及家庭有影響。還柙期間亦有深刻反思,感慨以前與家人相處可貴之處。

2)減刑陳詞
引用梁天琦案例,指出直接參與與畜意留守在量刑起點上存在分別。被告為後者,最多只是留在現場壯大聲勢,應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再者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亦同意管有物品,由此節省法庭時間。加上被告優良品格且沒有案底,望法庭輕判及控罪五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D4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及證書。其他背景、求情信與陳詞早前亦呈交予法庭,今日不再重覆。
被告現年33歲,現已訂婚,為專業攝影師。被告樂於助人,具幫助人的熱心,今次因社會風氣而留在現場。強調案發時,被告在場沒有作出攻擊行為,最多只是在現場鼓勵他人。
望盡早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6
呈上被告、父母、同學、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當中前僱主提及被告盡心工作,曾奮不顧身處理工作的突發事而受傷。
被告即使有本案在身,亦努力增值自已,包括考獲專業攀樹師、巴士及其他車輛駕駛牌照。被告希望服刑後以不同合法的形式繼續服務社會。
強調案發時,被告只是留守現場,最多作鼓勵用途,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呈上一單1118理大事件的案件,案情較本案嚴重,但被告仍因過往品格良好獲4個月的刑期扣減。

🔸D8
新增兩封由被告、一眾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柙期間反思,自覺對家人朋友深感愧疚,望盡快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9 & D10
1)減刑陳詞
指出兩位被告參與程度極低,除個人物品外沒有其他裝備,亦同意絕大部份案情,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讓兩位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2)D9求情
被告本來為家庭經濟之柱,現因此案,母親需重投職場工作。
呈上兩封由被告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3)D10 求情
新增兩封由被告母親及姑媽撰寫的求情信。

🔸D11
1)背景及求情
被告出身小康之家,父母為專業人士。即使有案件在身,仍努力繼續學業。呈上由被告、單車隊朋友及教練、同學、講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誠懇有悔意,為當時被傷害的人致歉。

2)少年罪犯議題及被告角色
強調被告案發時未發21歲,現判刑當刻也剛滿21歲,望法庭衡量少年罪犯更新的重要性,考慮109A是否適合本案。
呈上兩區院案例,一單為王詩麗法官席前判處4年3個月(#0921屯門 DCCC210/2020),該案被告案發時全幅武裝,一手拿盾一手拿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
另一單為練錦鴻法官席前(#1118佐敦 DCCC636/2020),該案被告亦是經審訊後定罪,最後獲取勞教中心報告,最終亦被判處勞教中心。
而本案案情較上述案例輕微,被告攜帶裝備亦只作防御用途,沒有攻擊性,在場只是留守。
再者被告為年輕人,此案非為個人利益,明白「罪無可恕,但情有可原」,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香官即時拒絕,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
法律代表補充,被告仍屬青少年罪犯類別,望法庭酌情扣減。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星期六) 09:30 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
🛑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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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3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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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韋(2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11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5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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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7-39)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3/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25) #續審 [1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8/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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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20) #轉介文件 (#1118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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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黃(19)🛑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2項侮辱香港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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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周嘉發/社民連成員(31) #提堂 (#20230206西九龍法院 口罩令)

#不是聲援
12: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67
===================
控方向法庭呈上將本案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4日14: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答辯,其間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辯方確認收到轉介文件夾。法庭批准控方的申請,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辯方表明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法庭向被告解釋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黃雅茵裁判官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倘若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被告表示明白。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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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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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譚得志(47)🛑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非法集結 拒絕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員命令 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4項煽動文字; #20200117大埔 煽惑非法集結 煽動文字 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0日被判處3年4個月監禁和5000元罰款。)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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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蔡(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李(50) #續審 [2/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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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林卓廷(42)🛑已還押逾28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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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九庭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提訊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食環署於2015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間移除黃學禮的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即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靖峰(29)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3

===================
[14:43開庭]

控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案情簡要,並得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官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表示需要多點時間處理申請。詢問被告意願後,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4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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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8.14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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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鄭(1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9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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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樊(28-39) #續審 [2/4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0/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黃(40)🛑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蔡(20)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11/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62) #續審 [2/7]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2/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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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許智峯(38)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原訴傳票 4項藐視法庭;許智峯被指違反4宗刑事案件的保釋條件和/或向法庭作出的承諾,於2022年9月29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4
===================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以等待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1430作提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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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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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 #續審 [6/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蔡(20)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梁(28)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6/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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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F.S.L(45) 和另一人 忽略兒童 #幼女淥親被無視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提訊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正式答辯及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4111 0930以中文作答辯及求情,因有片段播放預計需要半天。辯方求情文件及案例須在2024年1月5日或之前存檔法庭。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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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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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何(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9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2日判處監禁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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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4/15]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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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何,周,周(23-48)🛑張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四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2/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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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下文的案情。

📌案情:

背景:

在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時,香港發生了不同的示威活動,包括在11月初發生的理大事件,當時理大附近發生了不同的暴動和暴力事件,因此警方在理大附近的不同地方設立防線,防止他人進入理大。最後,相關事件持續升溫,並於2019年11月18日時,示威者在尖沙咀、旺角、和油麻地聚集,而這些集會並沒有由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於案發之時,網民在Lihkg和telegram等網上討論區和社交媒體號召他人參與名為「圍魏救趙」的行動,以營救在理大的示威者,這令不少人於案發之時在尖沙咀一帶聚集。當時,政府和警方由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不斷從新聞、訊息、臉書帖文等途徑呼籲人們留在室內地方和不進入理大,故相關內容已經廣為人知。

於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各處的交通被阻,最後在下午至傍晚時分,運輸署封閉彌敦道,關閉紅磡、尖沙咀、和旺角站,和不停佐敦站。

涉案暴動:

早於2019年11月18日約11:25時,警方已於柯士甸道設立防線,並距離暢運道約450米。於同日約18:09時,合共約400名示威者從兩邊走到涉案的交界匯合,並與警方防線對峙,當時他們:

⁃ 身穿黑色衣物,戴上口罩、頭盔、護目鏡等保護裝備;

⁃ 用不同的物件阻塞車路,使柯士甸道不能通行;

⁃ 在木板、雨傘、垃圾車、磚頭、欄杆等物件的掩護下組成陣營,並向警方防線投擲具殺傷力的物件,包括約100枚汽油彈、玻璃樽、不明液體,和照射雷射光束。這使現場火光熊熊,地面有大量油跡,亦有警員因被汽油彈擊中而身體冒火;

⁃ 有人在草地滾球會的天台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最後該汽油彈有擊中一名警員,並使該警員的身體冒火。當時示威者見狀有歡呼;

⁃ 一路向前推進,最近曾與警方防線相距80米,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後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嘗試驅趕示威者,並於約19:24時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推進。

上述事件亦使案發地點一帶的商店不能營業,亦有人在附近噴上「天滅中共」四字。在上述事件期間,亦有人大叫「死黑警」、「後面有狗啊!」和「行前啲!衝啊!」等字句。

被告被捕和參與:

於同日約19:25時,警方在驅趕向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時成功制服3人,當中包括被告,被告嘗試掙脫但不果。當時被告戴有口罩、手套、手袖、和面罩,身穿黑色衣著和運動鞋,她的背包內亦有另一個口罩和3支生理鹽水。

公開媒體拍攝到被告於當日18:41時,拿著樽和雨傘與示威者一起蹲下以避開催淚煙。其後她與示威者一同推進6步,當時她們距離警方防線約110米,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

📌個人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沒有案底。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些求情信,指被告有強大的家庭支持。

法官提到辯方引述的案例是屬於同日較早時分的事情,法官同意本案的情節並非有如同日較晚時段的暴動般嚴重,但亦較下午時分理大事件的暴動嚴重。辯方同意。

辯方提到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同意法官指出這行為是不要得,亦是十分危險的行為,沒有人受傷是因為警員有保護裝備。辯方亦希望法官考慮到被告案發時仍然年青,以及在暴動期間的作為有限,並非有親自作出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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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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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

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背景:

在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時,香港發生了不同的示威活動和公眾集會,包括在11月初發生的理大事件,當時理大附近發生了不同的暴動和暴力事件,因此警方在理大附近的不同地方設立防線,防止他人進入理大和附近地區。最後,相關事件持續升溫,並於2019年11月18日時,示威者在佐敦、尖沙咀、旺角、和油麻地聚集,而這些集會並沒有由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於案發之時,網民在Lihkg和telegram等網上討論區和社交媒體號召他人參與名為「圍魏救趙」的行動,組成戰線以營救在理大的示威者,這令不少人於案發之時在尖沙咀和佐敦一帶聚集。當時,政府和警方由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不斷從新聞、訊息、臉書帖文等途徑呼籲人們留在室內地方和不進入理大,及留意交通消息,故相關內容已經廣為人知。

於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各處的交通被阻,最後在下午至傍晚時分,運輸署封閉彌敦道,港鐵關閉紅磡、尖沙咀、和旺角站,和不停佐敦站。

涉案暴動:

早於2019年11月18日約11:25時,警方已於近草地滾球會的柯士甸道設立防線,並距離暢運道約450米。於同日約18:09時,合共約400名示威者從兩邊走到涉案的交界匯合,並與警方防線對峙,當時他們:

⁃ 身穿黑色衣物,戴上口罩、頭盔、護目鏡等保護裝備;

⁃ 用不同的物件阻塞車路,使柯士甸道不能通行;

⁃ 在木板、雨傘、膠水馬、垃圾車、欄杆等物件的掩護下組成陣營,並向警方防線投擲具殺傷力的物件,包括約100枚汽油彈、玻璃樽、磚頭、不明液體,和照射雷射光束。這使現場火光熊熊,地面有大量油跡,亦有警員因被汽油彈擊中而身體冒火;

⁃ 有人於18:59時在草地滾球會的天台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最後該汽油彈有擊中一名警員,並使該警員的身體冒火。當時示威者見狀有歡呼;

⁃ 一路向前推進,最近曾與警方防線相距80米,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警方曾一度因人數差距而撤退,並於最後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嘗試驅趕示威者,並於約19:24時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推進。

上述事件亦使案發地點一帶的商店不能營業,亦有人在附近噴上「天滅中共」四字。在上述事件期間,亦有人大叫「死黑警」、「後面有狗啊!」和「行前啲!衝啊!」等字句,和指揮示威者的行動。

被告被捕和參與:

於同日約19:25時,警方在驅趕向彌敦道逃跑的示威者時成功制服3人,當中包括被告,被告嘗試掙脫但不果。當時被告戴有口罩、手套、手袖、和面罩,身穿黑色衣著和運動鞋,她的背包內亦有另一個口罩和3支生理鹽水。

公開媒體拍攝到被告於當日18:41時,拿著樽和雨傘與示威者一起蹲下以避開催淚煙。其後她與示威者一同推進6步並單膝蹲下,當時她們距離警方防線約110米,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使前方火光熊熊。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CACC113/2018案:

在CACC113/2018案中,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CACC164/2018案: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並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停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之內的人權去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此外,上訴庭也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上訴庭亦在此案中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所以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故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CACC130/2017案:

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作出以下評論: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本案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生於小康之家。被告雖然有學習障礙,但她沒有放棄自己,並在運動方面展現天份。她的品格良好,並得他人的支持和美譽。被告亦對事件有所悔意和反省,希望法庭輕判,令她可以在他人的支持下為著運動員的理想而努力。

同級法院的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與本案有關連的案件是有參考價值,辯方引用DCCC234/2020案,希望法庭不判處多於3年的刑令。唯本案涉及的人數、破壞的程度和規模、甚至有警員被汽油彈擊中,都較這案嚴重。

本案的情況如下:

⁃ 本案發生在商住會社林立的地方,示威者有約400人,他們投擲了約100枚汽油彈、綁住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玻璃樽、磚頭、不明液體,使現場火光熊熊。他們亦向警方照射雷射光束,相關的破壞行為使現場的路人、居民、記者、警員、及商戶帶來風險。

⁃ 路面在事發後有大量雜物被遺下,例如雨傘和欄桿,市面亦一片狼藉;有地方被用黑色噴漆噴上「天滅中共」;商店不能運作。因此本案帶來的開支負擔大得難以估計;

⁃ 被告身穿黑色衣物和帶著裝備,與其他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不少於45分鐘,她是知道現場的暴力情況,並選擇加入人群狀大聲勢;

⁃ 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令扣減;

⁃ 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一案中已指出,因暴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減刑因素。然而,被告在案發時未足17歲,由案發至今仍然積極生活,一直參與訓練和比賽,為港增光,對案件有真誠省悟,展示出成熟和承擔,是成長的表現。除這些以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3個月,扣除認罪扣減和求情因素後,被告的刑期是監禁2年4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3/DCCC000579_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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