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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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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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1112上水 #答辯

D1:陳
D2:譚
D3:張

控罪:
D1-3:參與非法集結。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塊布)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D1辯方律師申請毋須今天答辯,因昨日下午收到文件,關於新增控方證人,辯方需時研究。其餘兩名辯方律師同意。

押後至12月1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上水 #答辯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44條索帶) 》D3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311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965

案情摘要:
各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干犯以上控罪。

辯方原本可以答辯,但控方修訂第五項控罪,由44條索帶改為35條,重新向三名被告宣讀,各被告均不認罪

由於證人眾多,控方申請做審前覆核,辯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個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前覆核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表示根據案情撮要,只有3名證人,詢問控方,主控表示該3名為拘捕警員,係主要證人,尚有其他證人,但未知辯方會否傳召;原來控辯雙方未傾好證人、證物、承認事實、爭議點....

裁判官話你哋四個傾好先,唔好要我逐樣問,押後至15:15再訊

開庭後,控方表示要消化辯方提岀嘅爭議點,控方提岀1545再訊,裁判官批准,表示今日無論如何都要有結果。

15:43 庭警話押後至16:00

16:04 開庭
控辯雙方有暫定的承認事實(審訊期間正式呈堂),控方有7名警員證人,有40張相,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無醫療報告。

D1 ~ D3 可能各有一名證人,D1 & D2 申請緊醫療報告,現階段不方便透露抗辯方向。

控方申請為第一至第三證人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證 (屏風只會阻擋公眾席,而不阻擋控辯雙方),裁判官喺三位辯方律師不反對之下答應申請,亦如在提堂時的指令,不得透露其身份。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2021年6月21日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預留6月22-25日 再審,三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岀。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1/5]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1000 休庭讓控辯雙方修訂承認事實
1025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PW1 署理警長A(拘捕D1的警員)作供。

1245 PW1完成主問
休庭至1430,開始PW1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控辯雙方已簽署好新一份「承認事實」,以取代2月22日那一份 。

~內容大致包括 :
1. 當日三位執勤警長分別截停D1~D3,以上面5項控罪拘捕他們 ; 及在他們身上撿取的物品清單。
2. 案發所在位置的Google map
3. 警方拍攝的照片册
4. D1~D3案發前未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將會傳召4位証人,冇警誡供詞及錄像片段。

~D1、D2及D3分別有一位辯方証人。

~D1不依賴醫療報告 ; D2已索取醫療報告,有待處理。

PW1(署理警長A)作供,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2日當值「特別戰術小隊」,在總部候命。
~20:50收到訊息後,與隊員分別坐政府巴士AM7043及AM7093去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交界,作出支援(PW1坐AM7093)。
~PW1坐在車的左排中間單座位上,靠窗。20:58因交通擠塞,車停在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位置。

~PW1看到的窗外情況 :
1. 15~2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以雜物(e.g. 垃圾桶、水馬、鐵欄、石頭)堵塞東西行線。
2. 有一部分人「叫囂」,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3. 座落東西行車線的交通燈柱中間部分在焚燒中,有火及火花。

~由於小隊主管在下車前指示,示威者堵塞令交通擠塞,已干犯非法集結罪,故要求隊員稍後進行拘捕行動。

~21:00 AM7043的隊員先落車,準備拘捕,示威者隨即四散。

~PW1下車時見到一名身高1米7、戴黑鴨舌帽、藍面巾、黑衫黑褲、白勞工手套、黑背囊的男子(陳官請PW1在庭上認人,確認該男子為D1),由新運路向掃管埔路的行人路迎面向他跑來。

~PW1向D1表明身份,叫「警察,唔好郁」。當時雙方都向前跑,相距2米時,D1用雙手推開PW1(胸口上方)不只一次,但推中PW1則只有一次。

~D1推開PW1後,向百和路方向走,但PW1揮動警棍擊打他左手及左大腿,以圖制止。

~D1突然踎低,PW1順勢將他面向地壓在地上,雙手放背後,鎖上膠手扣。

~由於D1是突然踎低,因此擊打位置改變,由D1頭頂擦過,PW1強調「並非本意」。

~上膠手扣後,對D1進行快速搜身,在他的背囊找到打火機充氣罐。

~21:03對D1宣布拘捕,罪名是 : 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21:10從現場押解D1返上水警署→見值日官滙報案情及展示証物→交D1及証物予警署內其他警員處理。

D1律師 :
~指出PW1沒有看到D1從哪裡跑上來,而是一開始就在天橋行人路上見到他。

~PW1承認在制停D1時導致D1頭頂及左手踭流血。

~由PW1第一眼見到D1至截停他(即互相糾纏,D1推PW1胸口)的時間上,起初PW1稱是4~5秒,後改稱要5~6秒(因為要跨過石壆才上到行人路,花多了時間)。

~PW1指D1逃跑時「久不久」望向後面,後說是隔一秒看一下,多於1次。D1律師指出D1根本沒有望過後面。PW1不同意。

~D1律師指出PW1當晚(23:00)落了一份口供,在口供中從未提過D1有望向後面。PW1同意。

~D1律師指出D1在現場並沒有戴上勞工手套。PW1不同意。

D2律師 :
~警車距離石壆多遠?(1米)

~聽到有人叫囂的位置在哪裡?
PW1稱新運路方向,但哪裡發放就不肯定,因為那些人是分散企的,但明顯是兩班人在叫,因為有一些人在叫「五大訴求」,另一些人叫「缺一不可」。

~D2律師指出,PW1看不到他們的動態,亦聽不到他們在叫些什麼。PW1不同意。

~D2律師問交通燈燈柱的什麼部分燒着?PW1稱只見到燈柱焚燒。

D3律師 :
~問 PW1「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這口號,聽了多久?PW1稱由2058開始至2100,兩分鐘。

~D3律師指出 , 當日沒有人叫口號。PW1否認。

~D3律師指出,PW1的書面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叫口號。PW1同意。

控方覆問 :
~PW1供詞中沒有提過有人叫「口號」,但有寫他觀察到有15~20名示威者,當中有一些人「叫囂」,是否「叫囂」中有「口號」呢?

~陳官介入。他認為「叫囂」和叫「口號」是兩樣不同的東西。「叫囂」是雜亂的聲音,如果與叫「口號」等同,是「牽強咗」。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1/5]

下午進度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PW1 署理警長A(拘捕D1的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長B,控方主問中,未完,明日(22/6)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PW2(警長B)作供

控方 :
~PW2於案發時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晚20:50由通訊機收到資訊後,上小巴AM7093(小巴車身沒有任何警方標示)前往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交界。

~PW2當時身穿深藍色制服。他坐在小巴左單邊乘客座位第一個位(即中門後第一個位)。

~20:58到達上址,因交通狀況在掃管埔路向聯和墟方向停了下來,緊隨AM7043後。

~車停後,PW2透過玻璃窗,清楚看到有15~20名黑衣人搬緊雜物及鐵馬。馬路中間有一支交通燈燃燒着,同時聽到他們「叫囂」,內容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21:00收到通訊機通知謂上述人士干犯罪行,AM7043隊員隨即下車進行追捕。

~東西行線的黑衣人四散,向上水火車站、游泳池、掃管埔路南梯方向跑上去。

~主管通知PW2小巴的隊員落車,拘捕黑衣人。

~PW2見到3名黑衣人從掃管埔路樓梯衝上來。PW2即時落車,與其他隊員上前追截。

~其中一名黑衣人,與PW2較為接近,他跳過防撞欄,衝上來後與另外三個人一齊向左邊「行」(即PW2方向)。

~當時PW2與那位較為接近的黑衣人有3米距離。

~當那位黑衣人見到警察後,就開始跑,落斜路。

~PW2向他發出警告說 : 「警察,咪郁!」。黑衣人沒有理會,向斜路方向跑下去,並再一次向防撞攔跳出去,走到馬路,大概跑到急彎標誌(即約7米遠)。

~PW2繼續追截,黑衣人跳入草叢下的行人路。在近燈柱(no.2154)位置,PW2將其捉住。

~PW2補充 : 追截期間,他有再警告: 「警察,咪郁!」。捉到黑衣人前,他曾用「胡椒發射器」,於3~5米距離,發了七發,擊中黑衣人背脊。

~控方問,被擊中時,人會有什麼反應。PW2稱一般情況下,若正面擊中,會呼吸困難 ; 但在背後發射的話,被擊中的人行動會受影響,速度會減慢。

~主控未完成盤問。
~明天(22-6-2021)9:30am粉嶺裁判法院五庭續審。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2/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PW2作供完成,D1辯方冇提出盤問,D2及D3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下午3:0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PW2(警長B)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
黑衣人因受胡椒彈影響行慢咗,PW2遂得以用左手從後捉住他背囊,把他㩒停及㩒在地上,並向他發出警告: 「警察,咪郁!」,之後用膠手扣幫他雙手戴上。PW2指出黑衣人就是庭上的D2。宣布拘捕D2,快速搜尋他的物品,從背囊中找到綠色口罩。PW2稱在不同階段有向D2發出口頭警告(即 : 警察,咪郁!),聲線大聲。

PW2形容D2的裝束 : 黑短T、黑短褲、黑波鞋、孭深色背囊、雙手戴有白色勞工手套(每隻手套各有一條紅邊)、頸上有黑色圍巾。PW2自己的裝備 : 黑膠頭盔(內有護鏡、左右照明電筒)、深藍長袖恤衫(胸口有「警察」字樣)、黑色戰術背心(有遮到「警察」字樣)、深藍色長褲、腰有配槍、豬咀袋、深黑色工作靴、右手有胡椒彈槍。

21:10將D2押解去上水警署,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証物,將D2及隨身物品交其他警員進一步處理。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盤問。

D2辯方律師 :
PW2在案發後(即11月19日)做過一份書面口供,附有地圖及標記,當晚沒有用記事册做紀錄,因為工作部門沒有提供, 沒有需要。

D2律師質疑PW2沒有「notebook 」,故他難準確作供。PW2稱當時記憶猶新,深刻,確認內容是準確的。再質疑PW2昨天於庭上展示地圖所畫警車停下位置,與他當日書面口供所指的警車停下位置,似乎有出入,不準確,PW2表示是準確的,因為只是展示大約距離,律師認為,兩張地圖指示警車位置其實是差好遠。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他從警車望出去的情況,是已經「過晒」新運路?還是仍在行人路上面?PW2沒有留意,稱由廻旋處駛到停泊位置期間,車是停下,行下,又再停下,停車的時候,PW2從車窗觀察到新運路有15~20名黑衣人散落在東西四條行車線,大部分人穿黑褲及蒙面,他們搬運雜物,包括雪糕筒、垃圾桶、鐵馬、磚頭、垃圾、報紙、黑色垃圾膠袋,他們用腳踢開這些物品,見到有兩個人從東線搬垃圾桶至西線。有一個人將鐵馬搬至東線中間,並且見到有好多個雪糕筒已被放到上址。

律師指出PW2在書面供詞中從未提過「鐵馬」,反而有提及「水馬」。PW2同意。經一輪澄清鐵馬與水馬的分别後,PW2確認並更正當時見到的是兩種不同水馬(有鐵馬形狀但質地是膠造的欄杆)。

律師請PW2形容當時見到交通燈焚燒的情況。PW2稱見到燈柱中間位置有火花,着了火,燃燒緊,燈箱冇燒。聽到有人在叫囂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但無留意是一個人抑或一班人叫。律師再問聲音的方向、歷時多久,PW2同意是燈柱的位置傳來,聽到2~3次該口號。

展示証物相簿照片(p33, 29),律師認為PW2當時位置距離叫口號位置好遠,PW2冇理由聽到。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所坐的AM7093的車窗有沒有開啟?PW2稱只有司機位左右兩邊有開,自己座位的窗是密封式,不能開。律師指有事實根據,當時司機位左邊車窗沒有打開,左邊車身的窗全部拉上簾。PW2不同意。

律師再指出PW2的書面供詞從未提及有人叫口號及叫囂。PW2不同意。經確認後,PW2承認書面供詞並無提及有人叫囂。承認「漏咗寫」,同意沒有記錄。律師指出沒有記錄是因為沒有人叫口號及叫囂。PW2不同意。

PW2看証物照片,律師問之後黑衣人四散的方向及每個方向的人數 : MTR方向?(講唔到,冇數到人數),上水泳池? (講唔到)。陳官請律師在未建立基礎前,不要叫PW2揣測有幾多人走,走向什麼方向,因為他們可以360度走都得。

PW2在書面供詞中,有提及5~8名黑衣人逃往上水站 ; 3~4名向掃管埔路迴旋處方向跑。(PW2同意)。但在庭上所講的不同,律師質疑他是否「作出嚟」?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是否透過通訊機知道有黑衣人跑上樓梯?但看不到他們跑上來的過程?(PW2同意)。問泊車的位置看不到樓梯底的位置?(PW2同意)。指出PW2沒有看到3名黑衣人跑上來,看到他們的一刻他們已經在樓梯頂。(PW2不同意)。PW2的書面供詞中,他第一眼見到黑衣人在掃管埔路的位置,與AM7093有3米距離。(PW2同意)。

PW2稱當時見到3名黑衣人時自己剛剛落車,見到他們轉向右「行」了2~3步就向前「跑」。他認得其中一人為D2,冇留意其餘二人。

追截D2的情況 : D2轉身跑→跑向急彎方向→跑了15至20米→跳出汽車防撞欄→再追多50至70米左右。以落車一刻計,追截了150米。追截過程中,給予2次警告。第一次是在D2跑落斜路時,第二次是向其背後發出胡椒彈時。

律師稱,PW2的書面証供稱,只警告D2一次。PW2稱有印象,可能自己寫漏咗。指出PW2由始至終,冇提出過警告。PW2稱 : 絕不同意。

~D2律師請PW2畫出警車AM7093距離3米的位置。PW2畫了之後,D2律師指出所畫的位置距離樓梯頂超過3米。PW2同意並更正為5~8米。

~D2律師指出當時AM7093的位置是看不到新運路東行線的行車路的,亦看不到AM7043停泊的位置。PW2表示不同意。

~D2律師展示多張相片問PW2,指出在相片中的角度是看不到AM7043,即是PW2坐在AM7093內,是完全看不到AM7043的。PW2不同意。

~D2律師指出 :
1. PW2在車上看不到新運路的行人路 ;
2. 並沒有目擊有人在新運路搬運雜物 ;
3. 亦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 ,因為當時沒有發生過。
PW2一一表示不同意。

~D2律師問PW2是否一落車就見到D2?PW2表示是的。

~D2律師指出PW2一落車已經舉起胡椒球彈槍指向D2,並且發射。PW2不同意。

~D2律師指PW2昨天作供時稱發射的距離相隔3~5米,但現在改為7米?PW2同意。

~D2律師再問開了七發胡椒噴霧,有多少發擊中呢?PW2答大部分擊中。

~D2律師指出 : PW2不只指向D2的背脊發射,亦是「瞄準」他的頸及頭部,令到他身體相關部位受傷(及後被送進急症室)。PW2不同意 。

~D2律師盤問完畢。

D3律師盤問 :
~知道當晚AM7043及AM7093屬同一類型。7043除司機位外,左右邊窗都是密封的?PW2稱是。

~D3律師盤問完畢。

~主控沒有覆問。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2/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3pm 一開庭,陳官向D2辯方律師提出質詢,指出她昨天盤問PW1時與今早盤問PW2時自相矛盾的部分。

~D2辯方律師承認疏忽,陳官重新傳召PW1就該問題作供並完成。

~PW3(署理警長C)作供,主控盤問,未完成。

~押後至明日(23/6)09:30 在五庭續審。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後補資料

~3pm開庭。

陳官向D2律師提出疑問 :
~PW1及PW2坐同一架車(AM7093),坐同一方向位置。D2律師向PW2指出交通燈沒有着火,但在盤問PW1時卻沒有指出相同事件,即是接納PW1指出當時有着火。為什麼?

~D2律師確認沒有向PW1指出他「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的情況,原因是PW2是拘捕D2的警員,因此集中向PW2盤問。

~陳官質詢這做法。D2律師承認疏忽。陳官稱就此要再傳召PW1答問。控方稱PW1是天亦在粉嶺裁判處其他庭上,因此可以快速傳召他回來作供。

~陳官宣布休庭10分鐘。

~3 :15pm開庭。

PW1作供

D2律師盤問 :
~D2律師向PW1指出事發當日他並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PW1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畢。

PW3(署理警長C)作供

主控主問 :
~2019年11月12日,PW3隸屬特別戰術小隊。20:50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與隊員分別坐兩架沒有任何警方標記的小巴(AM7043及AM7093),由粉嶺行動基地出發到案發現場。

~PW3座位 : 司機座位後兩排的雙座位,靠左邊,近走廊,對住門口。

~20:58時位置 : 掃管埔路往新運路上。

~由於交通問題,車慢慢向前行駛。望向新運路,見到有一群人聚集,他們身穿黑色長衫長褲,大部分人有戴口罩、戴帽。

~剛駛入新運路彎位,開始見到車路上有雜物(棍狀長條形物件、雪糕筒)。

~由掃管埔路望去,大約有20人將鐵馬搬去新運路阻擋車輛。

~主控請PW3看控方証物相片。
PW3指看到一班人聚集在4條行車線上,用自己的方法拆鐵欄。鐵欄外,有垃圾桶。

~PW3聽到有人叫口號,見到有黑衣人拿棍狀物敲打交通燈。

~當車進入支路,PW3留意到前面有雜物。當時車是低調慢駛,駛過
路上雜物。

~當車最終駛到新運路,由於雜物太高及太大,令車無法駛過。

~再接近一些,PW3及隊員立即落車,黑衣人開始四散 。有5~6名黑衣人去了新運路西行線 ; 5~6人向掃管埔路方向走 ; 也有一些人跑上支路。

~PW3隨即下車,打算追逃跑的人。他見到3名黑衣人,隔着30米的距離與他們對望。

~這幾個人發現了PW3,立即向新運路東北線方向跑走。

~其中一人戴着黑帽、黑口罩、著深色長䄂衫及長褲,背着深色背囊。

~PW3先向他發出警告 : 「警察,咪走!」,繼而追截。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

~直至追到北區公園門口,近巴士站,截停該黑衣人為止。

~該男子沒有理會PW3,繼續跑,PW3將他控制在地上,並警告說 : 「警察,咪郁!」。

~PW3以非法集結拘捕該名男子,並上了膠手扣。該名男子就是D3。

~主控未問完。

~23/6/2021 上午9: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3/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PW3繼續作供。主控、D1、D2及D3辯方律師作出盤問。

~D3辯方律師想呈上4張網上截取的照片作為盤問証人所用。但由於照片是廣角鏡頭拍攝,陳官休庭研究後決定不採用,原因是相片在距離、空間感及位置上與現實有差別,担心造成誤導。

~D3辯方律師未完成盤問PW3

3: 00p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3/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下午進度

15:00 開庭

PW3繼續作供,D3律師盤問完畢,控方無複問。

控方表示不用傳召PW4,明天可以結案。

案件押後至明日(24/6) 09:45,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
7/8/2021 後補資料

PW3作供

⚙️(續)主控主問 :
~主控讓PW3檢視証物,分別是黑帽、黑口罩(遮蔽鼻樑以下地方,只露出眼睛部分,臉部其他部分被帽遮掩)、黑短䄂T恤、黑短褲、深色長袖衫(即風褸連帽)及皮帶。DW3確認那些是D3當天所穿戴的衣物。

~PW3在現場控制D3後,將他帶返警署。PW3向值日官報告及展示証物,並將D3及他的隨身物品交警署作進一步處理。

~主控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提出申請,將D3控罪《三》的「口掛式口罩」改為「面罩」。獲陳官批准。

+++++++++++++++
✂️D2律師盤問 :
~是否在AM7043駛至彎位前,PW3都沒有留意到有人敲打交通燈→見到火花→見到交通燈着火呢?他是駛至該處,才第一次留意到?PW3不同意。

~是哪盞交通燈被敲打及着火呢?敲打哪個位置呢?PW初初答不清楚,後來稱聽到聲音及見到有動作,是打燈柱一半以上的位置,同時見到敲打及見到火花。

~D2律師指出 : 沒有人在敲打交通燈柱。PW3不同意。

~D2律師建議 : PW3見到有人敲打交通燈,其實是敲打「燈箱」,火花是燈箱有火花。PW3不同意。

~D2律師問PW3在車上聽到有人叫口號,當時車駛到什麼位置呢?PW3說是由廻旋處到支路彎位,聽到一至兩次有人在叫口號。D2律師指出 :當時沒有人叫過口號。PW3不同意。

~D2律師盤問完畢。

++++++++++++++++
✂️D3律師盤問 :
~請PW3形容自己當時裝束。PW3稱有頭盔、護目鏡、面罩、藍色長衫長褲、黑色靴、背心(連手扣及袋)、警察章、能發出綠色光的閃燈、槍belt(腰帶)、警棍、手套、防撞護膝。

~AM7043上有幾多個警察?不知道實質數字。大概是10個以上,20個以下。

~AM7093與自己坐的AM7043相隔有多遠呢?
初答不知道,沒有留意。後稱不同路段有不同距離。反問是指哪個階段?未轉入掃管埔路時有塞車,是行下停下的。

~在AM7043前有幾多架車呢?
不知道。

~在掃管埔路望向新運路時,是有一段距離的?同意。

~那時望到20個人,是沒有可能分辨到他們真實身份的?同意。

~在掃管埔路(即天橋上),見不到D3?同意。

~PW3稱聽到有多把人聲(因為聽到有高低音,有先後重叠)在叫口號。聲音是從車左邊傳過來。

~AM7043只開了左邊窗。所以是從左邊傳入?不肯定。

~AM7043有哪兩個位置可以開到窗?司機位及司機位左邊車窗。

~PW3曾於2019年11月14日落口供。另外於2020年5月11日 5:30pm補錄口供。在口供上PW3從來沒有提及有人在叫口號。
PW3承認。

~去到轉彎位置,PW3見到交通燈有火花。大部分黑衣人看不到警車,但在車上可以見到他們。

~PW3稱見到有棍狀長條形物品,可能是木條或竹 ; 但就它有多長,就不清楚,因為專注力不在那裏。

~D3律師指出 : PW3所坐的位置是看不到車前景象,因為視線被前方兩位坐着的警員遮擋。

~D3律師提出 : AM7043輾過雜物時會發出聲音,附近的人會聽到。PW3不同意,他認為要視乎有多遠。

~休庭過後,陳官向D2律師提出,指她盤問PW3時,向他指出「沒有人敲打交通燈,敲打的是黃色燈箱」這事。

~陳官質詢D2律師,為何相同的事只向PW3指出,而從來沒有向PW1及PW2指出呢。陳官稱這是大律師基本知識,問D2律師可以如何補救。又稱對被告人公平審訊,不等如對控方不公平。根據法律原則和程序原則,因D2律師漏了向PW1及PW2指出「沒有人敲打交通燈」,現在需要重召他們。

~📍陳官並稱會考慮向大律師公會投訴D2律師。📍

~D2律師稱需要些少時間整理及釐清,申請休庭。

~休庭完畢。D2律師指由於PW1及PW2在証供上從未提及「敲打」交通燈,但PW3有,所以只向PW3提出。

~陳官接受D2律師的講法,並向她致歉。

~D3律師呈上4張網上截取關於案發路段的照片,欲作為盤問証人所用。

~陳官審視後,認為該些照片是用廣角鏡頭拍攝。休庭研究後決定不採用,原因是相片在zoom後不是肉眼看到的狀況,影象拉長後真實性有問題,在距離、空間感及位置上與現實有差別,造成誤導。

~陳官建議如果D3律師想的話,可以提早少少休庭午膳,讓他到現場重新拍攝照片,審訊可押後至2:30pm。

~D3律師接納陳官建議,撤消將該4張照片呈堂。

D3律師繼續盤問PW3 :
~D3律師從控方証物照片中指出,車轉入內彎後,樹木高過車身。PW3同意。

~D3律師繼續指出,樹木正後方是行車路,由於有樹木遮掩,PW3是看不到新運路的交通燈的。
PW3不同意。

~D3律師稱在T字路口,三個方向都有人散開,幾個地方都有不同的人,因此提議 : 會不會有其他四散的人不是示威者呢?
PW3稱有可能,因為沒有留意。

~D3律師問 : 總之黑衣人就拘捕?
PW3不同意。

~PW3稱是第一個落車。落車後與3個人對望。

~D3律師提議 : 相隔30米太遠,PW3看不清楚30米的事物?
PW3不同意。

~D3律師問PW3沒有可能在第一眼便看到口罩及背囊?PW3不同意。

~D3律師指出 : PW3見到的三個人中,其中一人為D3。他指出 : D3當時沒有戴面罩。PW3不同意。

~D3律師提議 : PW3是稍後追到D3,搜身時發現他身上有面罩,然後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對他進行拘捕。PW3不同意。

~D3律師讀出PW3在2019年11月14日所落的口供 : 「在新運路的十字路口的交通燈下見到其他示威者聚集。當D3發現我方後,立即於新運路南行線往粉嶺方向逃跑,其他示威者也逃跑。我於是立即展開追截。」

~D3律師問口供上所指是否D3的起跑位置?PW3同意。

D3律師指出 辯方案情:
~PW3第一眼見到D3時,他是站在十字路口位置。PW3不同意。
~PW3是否同意在行人路上追截D3?PW3不同意,稱是在馬路上。
~PW3下車時,其中一名警員用棍狀物體指向D3方向,該警員大叫「咪走!」。PW3稱不清楚。
~D3在安全島起跑,沿新運路東行線向東邊跑。PW3不同意。
~PW3與其他警察沿新運路行人路向東跑。PW3不同意。
~D3律師指出 : 整個追截過程中,警察及D3都是在行人路上。PW3不同意。
~PW3是在北區公園行人路上(一支燈柱位),㩒低D3。在D3身上撿取証物,部分身上物品(水、止汗劑、銀包、鎖匙)沒有被撿取。PW3稱不記得。
~PW3亦從D3背囊中撿取了索帶。其餘還有一對手套、眼罩連袋、一對黑手袖、五支生理鹽水及面罩。除面罩外(PW3稱D3是戴住在臉上,不在背囊),PW3稱是。
~PW3除了見到D3跑外,見不到他有其他行動,亦看到D3與其他人聚集。PW3不同意。
~整個追捕過程好快,有機會拘捕路經的市民。PW3不同意。

~D3律師盤問完畢。主控沒有覆問。

~陳官稱因明早同一庭有判刑,要延遲至9:45am續審本案。另外,四位辯方証人會改為三位。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4/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09:49 開庭

控方不需要再傳召證人,案情完結。

D1 和 D2 無中段陳辭,D2律師表示另有申請,申請裁判官避席,法庭休庭至11:00,需要時間閱讀文件和等候律師提交案例。

D1 & D3律師回應法庭不是共同申請,中立。

延遲至11:15⋯11:30⋯⋯12:15

12:21 開庭
辯方交齊案例文件,控方需要時間閱讀和作出回應,申請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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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譚仔的 #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 (Recusal) 申請,要求本案交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黃大律師指陳官頻密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回應】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有人燒交通燈,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

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以保障被告。因為一旦被告作供時才帶出一些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的案情,在法庭評估他證供的可信性時或會有負面影響(Browne v Dunn規則)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讓案件可以暢順地審理,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不同意陳官有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相關內容已經在書面陳詞內。

黃大律師認為公平起見,陳官亦應該即時介入控方不準確的地方,例如在控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汽車的位置時,容許控方證人標注大概位置,卻無即時介入要求標注準確位置。

陳官斥:「你當時唔同意又唔即時提出反駁,但係又怪責我唔即時介入話(控方)梅大律師錯?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其實係審訊過程我都有指正過梅大律師,唔俾佢問一啲我認為唔恰當嘅問題㗎喎!」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
🟢陳官會在14:30就本申請作裁定。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5/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496

下午進度 :申請被陳官駁回

*無換裁判官*

DW1作供 :
~D1辯方律師及控方律師盤問完畢
~D2及D3辯方律師無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3日
10:00am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另外亦預留7月15日作續審。

~D1、D2、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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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021 後補資料

DW1作供 :
(一)D1律師盤問
~DW1(梅)是活動攝影師,與D1於2017年朋友聚會時認識。

~2019年11月11日,DW1與D1相約跑步及傾計,期間DW1提及將會去camp。D1稱有camp物資可以借予他,並相約翌日在DW1樓下公園交收。

~2019年11月12日晚上8:00,二人在公園見面。D1將物品交予DW1並講解用法,之後吸煙、傾計,於大概8:40-8:45pm分手。

(二)控方律師(梅大狀)盤問

~D1當晚用背囊、膠袋及布袋將camp物資帶來比DW1。

~背囊物品包括有 : 爐、煲、營釘、頭燈、營燈、擋風屏、睡袋、3款手套(膠、黑、勞工)、較剪、打火機充氣罐、氣體轉換器。另外,營及帳幕在布袋內。

~控方發問/質詢 :
1. 打火機充氣罐不適合用於D1借出的爐。
答 : D1話打火機充氣罐只給DW1用於打火機充氣。

2. 如何給你看帶來的物資?
答 : 放公園枱上→打開背囊→取出來→大概介紹。有取出較剪來看,見到三款手套,但沒有拿過上手。

3. (有些物品不是DW1需要的)D1如何處理你不要的物品?
答 : 放回背囊拎走。

4. 控方問各物品(睡袋、煲、金屬擋風屏、爐)的大小尺寸。
質疑背囊能否裝下那麼多東西,DW1不同意他的講法。

5. DW1將D1借給他而未交還的物品拍了6張照片,作為呈堂証物。控方 : 為何遲遲未還物品?
DW1 : D1想他在案件完結後才還。

6. 控方 : 這6張照片的拍攝日期?DW1 : 2至3個月前。

7. 控方 : 影這些相片的原因?
DW1 : 想証明D1曾經交過這些物資予他。DW1自發,想幫D1做証人。

8. 控方 : D1當晚的衣著 ?(不記得)有沒有戴面巾?(冇印象)有沒有戴黑鴨咀帽(不記得、不肯定)

9. 控方 : D1及DW1分手後,D1說會返屋企。但實際D1去了哪裏,做了什麼,你並不知道。
DW1 : 同意。

10. 控方指出 : DW1的証供不盡不實,質疑D1沒有借露營用品給他,亦沒有想借打火機充氣罐給他,DW1只為幫D1脫罪而「作」証供。
DW1 : 不同意

~D1辯方律師及控方律師盤問完畢
~D2及D3辯方律師冇盤問

~定於2021年7月13日10:00am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另外亦預留7月15日作續審。

~D1、D2、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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