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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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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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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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1/5]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2 李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上午進度:
全部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簽署的承認事實為證物P16。

D3是在家中被捕,會有大廈的出入口及電梯的錄影片段及截圖作為呈堂證物。亦會用D3家中搜到的八達通卡的紀錄呈交法庭作證物。
即控方呈堂證物中有包括一張D3的八達通卡,但未有呈交八達通卡的交易記錄,控方指已經取得2020年5月28日的出入紀錄(已經交予辯方),仍在索取2020年5月27日的購物紀錄,應該於今日較後時間會收到。鄭官指今日是開始審訊,仍未有相關證物呈堂,對D3不公平,休庭半小時,讓控辯雙方商討。

📌休庭後PW1警員12641林樂敏(音)作供。
現職於國安部,案發時是西九龍衝鋒隊一隊,當日軍裝當值,由7pm 至工作完畢,根據訓示負責「踏浪者」特別更份。5月28日00:19在染布房街面向亞皆老街乘坐警車往亞皆老街/彌敦道,00:21到達,見到四邊行人路站滿約百多人叫囂,路上佈滿木條、翻倒的垃圾桶,雜物散落在亞皆老街/彌敦道的馬路上,即惠豐中心對出的馬路上,造成交通阻塞。P1是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的地圖,PW1根據地圖資料更正雜物是在惠豐中心商場對出。PW1即時將路上雜物搬開,讓路面暢通,於0025與其他隊員一起離開。
PW1忘記現場有沒有封路,市民能夠自由進出現場。由於小隊只負責清理現場,已經忘記有沒有與現場市民對話。PW1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P2-4及D1

P2 網媒黑白新聞,5月28日約00:34 現場片段 (片段當中第一架出現南行的警車是 AM9824)
P3 警車AM9824的行車記錄片
D1 網媒娛賓片段,長約2分28秒

📌PW2警員9696作供。
處理有爭議的Facebook片段。辯方反對片段呈堂,質疑片段真確性,因控方不傳召拍攝者出庭作供,片段質素差。D3律師質疑片段的證物鏈,控方指片段是PW2使用電腦下載的,但片段上方顯示有其他程式的圖案,質疑PW2並不是使用電腦下載的。
PW2屬西九龍反三合會,在2019年曾經受訓一個月,由警察部提供的關於科技罪案訓練課程,內容關於基本電腦知識,PEI系統和下載片段,完成相關考試才會正式委任為「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成員。PW2於2019年四月份通過相關考試成為該小組成員,至今約有10次工作經驗,都是上網下載片段的工作。就本案於2020年6月16號收到主管指示協助去下載一條公開片段,並於同日下午1:10由警員8613向PW2提供兩段網址連結,一是Facebook的連結,二是YouTube的連結。現在是就Facebook連結的有效性作供,所以只講Facebook連結的片段。連結是用Google的擴充功能下載短片,下載後將片段檢查過片段的「雜湊值」,檢查過有關片段的雜湊值冇問題後,將被下載片段燒錄到一隻光碟內,再檢查燒錄光碟片段的雜湊值。PW2在庭上解釋雜湊值用途。燒錄過過程中檔案冇受到干擾、更改或者加減,下載前後都有觀看片段。

下載過程是在互聯網開啟連結,之後下載至桌面,再用Windows的燒錄程式,將桌面上的檔案燒錄到光碟上。
下載期間由證人一人負責,冇對片段干擾、修改、增加或減少。
片段在螢幕上最左上角四個字母是CMHK,右上角有07:21。這部分是否Facebook下載的一部分,PW2答是。片段最初的畫面即00:00畫面上方有一行灰色背景及有各種圖示(遠睇好似一行 emoji),證人指下載時已經有該圖示,之後交給警員8613處理。
控方將這個Facebook片段作為臨時證物PP17,PP 17a是這段片段的截圖,PP17a內的圖片第九版右邊有一個着黑色背心、短褲的男子,控方指出這個是被告D3。PP17(a)由22頁開始的圖片開始有影到同一個男人,他在圖片的中間,有戴口罩。PP17a 25至28頁有影到這名男子的正面。

PW2作供完畢。

📌PW3警員17311鄭浩偉(音)作供。
案發時與現在都是西九龍重案組5A隊,當日收到主管訓示在旺角做便裝巡邏,如果見到有人堵路或非法行為,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因為當日係「反國安法三罷」所以估計會有人出嚟示威,PW3和隊員在旺角亞皆老街一齊巡邏,至到5月28日凌晨0時30分去到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站在亞皆老街上海商業銀行大廈附近,見到亞皆老街地鐵站旺角地鐵站D1出口約有30至40人聚集,期間有警車經過時人群內有人大聲呼叫「死黑警」「有人唔做去做狗」,其他聚集人士起哄,情緒高漲,於是我和隊員擔心會有罪案發生,繼續觀察。
0043分在相距10米見到一名男子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的紅綠燈,在地下用雙手執起一塊啡色木板,掉出亞皆老街彌敦道南行線右手邊第二條行車線斑馬線上,男子再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 (有一塊禁止任何車輛進入的牌下),雙手執起一袋垃圾,掉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再在同一位置地下用雙手執起第二個黑色膠袋,掉出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南行線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 該男子再執起一個鐵罐,正當想掉出去,PW3立即向前用左手箍住佢條頸,同佢講「喂,警察」,在同事協助下將男子制服在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附近對出馬路,突然間四周大量市民向PW3投擲玻璃樽、磚頭、木板條、鐵罐等,亦有大量市民嘗試行近,PW3擔心搶犯,於是使用伸縮警棍驅散及喝止市民。驅散完畢後返回被制服的男子位置,在隊員協助下將男子帶返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牆邊,對男子宣佈拘捕,罪名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並施行口頭警告,當時拘捕的男子是本案第一被告(已獲撤控)

下午進度:
14:35 繼續主問PW3
15:25 D2律師盤問
15:50 D3律師盤問
16:00 D3作供完畢

📌傳召PW4 50365 胡志成(音)(拘捕D1的喬裝狗) 作供,案發時同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主問未完成,明天0930同庭續審...

~以下為補回6月22日上午的審訊內容~

昨日證供及爭議事項,控方有11位證人,D2 D3無辯方證人,鄭官擔心不能5天完成審訊,考慮下星期一或星期二增加一天審訊,但控方下星期有另一單案件,鄭官說決定審訊日期時已經講過有機會超時,叫控方自己解決。
D2抗辯方向:關於非法集結,對身分及行為不爭議,但意圖有爭議。襲警罪:不知道對方是警察,是掟油罐,不是磚頭,而且沒有擊中。
D3抗辯方向:因D3是在家中被拘捕,如法庭接納 Facebook 的片段作證,對於影到被告的身分有爭議。

鄭官說根據昨天的審訊,覺得非法集結與襲警控罪詳情有重叠,控方要求休庭30分鐘商議。
休庭後,控方提出一些案例,作為檢控參考。

PW4繼續作供
播放P2片段, 00:18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中,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長褲,黑波鞋,將D1按在地上,正在控制被告,叫途人唔好行埋黎,咪再掟野。
播放P3警車行車記錄,00:34:40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左上角一手按著D1,另一隻手指示途人唔好掟野。
播放P4片段 (警員12849手提攝錄片段) 12:37am-12:40am 路面上有途人掟雜物、磚頭,PW4 根據地形及環境指出當時掟中他的磚頭,片段時間 01:16 磚頭在螢幕中上方中間,證物 P4a 截圖第6張顯示同一磚頭。
播放PP17 未呈堂的 Facebook 片段,PW4確認與庭上事件吻合,00:14有影到 PW4 與警員17311、10231 在行人路上。
D2辯方盤問下,PW4同意拘捕D1前已經在聚集的途人附近,沒有帶委任證,沒有識別標誌是警察,現場環境嘈雜。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4267 現屬油尖重案組,案發時是西九龍總區,當日便衣更,收到訓示去旺角巡邏,防止破壞行為。00:30在旺角亞皆老街地鐵站D1出口交界附近見到10至20人聚集,有一個黑衫黑褲的人掟雜物出馬路,即時衝出制服該男子,旁邊的人開始掟野、叫囂,當時PW5在馬路中間的位置,附近有重案組同事。PW5手持警棍擋掟出的雜物,向附近的市民講唔好再掟野。
西九龍沖鋒隊軍裝警員到達協助控制現場,市民四散。PW5被掟出的油罐及木條擦傷右手。
PW5在P1地圖指出當時途人的位置。5月28日0117去咗睇醫生,醫生報告呈堂為證物P19。醫生話冇骨折,只係擦傷。
播放P2片段,在00:02螢幕中央戴口罩cap 帽長褲黑鞋的是PW5,片段中00:27影到PW5被鐵罐掟中,但睇唔到被木條掟中。
播放P3警車片段,於03:24見到自己。PW5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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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3/06/2021 110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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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廣播,僅6人旁聽
0938 開庭

⏺️傳召PW3 警員15126 鄧文傑(音)

控方主問
與警員9302作證物交收,期間疑似毒品證物一直由P13保管,之後交給值日官而非9302。PW3指出被告搜出的私人財物記在P20中,當中包括銀包,銀包中有一張民安隊職員證,惟PW3不記得是否在現場來說取。

主控播放P2,期間PW3確認有向同僚詢問(從被告褲袋搜出)「得一條毛巾碎?」並獲確認。

辯方盤問
PW3不肯定警員12760在搜袋期間是否在場,亦不肯定在詢問是否只有一條布碎時是否已攤開所有證物,但指自己有把布碎與另外5條毛巾碎歸類。PW3指出,被告曾說出父母的電話號碼,於是PW3把它抄下來以便稍後致電被告父母,他亦詢問被告地址。

PW3指出,自己曾離開被告視線範圍去搵沙展,希望沙展催促CID(即刑事調查隊)盡快前來協助調查。PW3在十米內繞個圈十秒8秒後搵唔到沙展,便返回被告身邊。PW3強調自己有攤開涉案證物在地上,但是否全部則唔知。PW3強調涉案火機被搜出時是裝在透明膠袋內,下方有衣物,並指被告希望致電父母澄清警察疑問。對於白電油,PW3表示它一直在地上。

指出:
1. 1900時至2214時,PW3無看管背包,PW3不同意
2. PW3聲稱白電油一直在地上,他不知道有無人干擾過它,PW3強調警員9917同佢講話無。PW3指自己有同9917講「看住」,但不肯定9917是無回應定搭膊頭定講ok,但堅稱9917有讓他知道他收到此信息。

- PW3指自己與拍攝證物的警員9302在接見室內攤開證物影相,當中有一罐黃色罐裝物件(即白電油)
下方有一透明膠袋,透明膠袋左方有兩個打火機。PW3強調在搜查這些物品是透明膠袋裝住的,所以一齊擺放,但PW3不記得是自己擺放還是9302擺放。

📌記事方面的盤問
PW3在6/11/20為本案作書面供詞,但強調現在記憶不會比案發時差,因法庭審訊有盤問引導。PW3指自己除警員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外無其他書面記錄。

- PW3指自己知被告因藏有白電油被捕,亦認為搜出白電油的過程重要,但他不記得有否仔細記錄過程,因搜查是警員9917的工作,自己有記錄,至於有幾仔細,PW3無補充。

- PW3同意自己從無在警員記事冊和書面口供中提及透明膠袋,直至2030時的描述才提出透明膠袋,他亦無提及兩個打火機是放在膠袋內的,並它們的檢取過程,🌟更說「你要我第一眼見到咩,第二眼見到咩咁寫?我唔係咁寫記事冊架」惟最後亦確認自己遺漏了記錄打火機等證物。

- 辯方質疑PW3在記錄白電油時無想起打火機,PW3強調自己記錄證物是以物品分類非「一個膠袋內裝住火機,白電油」這樣的描述。

- 對於證物P17,PW3確認由自己拿出,並指該T恤有大陣汗味加很濕,更形容該T恤有「惡臭」,P17在背包拿出時下方仍有其他衣物。

- PW3指自己無書面記錄白電油由自己拿出背包,期後在盤問下確認他到場時部份證物已攤開在地上,他再接手把其餘證物拿出背包。PW3同意自己見到上一手攤出的證物和自己親手在背包搜出的證物可以區分開來記錄。

- 辯方質疑1715時前白電油的情況,搜出詳情,PW3無在任何書面記錄寫下,在補充口供亦無寫,白電油被搜出的情節根本無發生,PW3不同意。

指出:
1. PW3無搜查被告背包
2. PW3指搜出白電油的情節純屬虛構
3. PW3只是協助9917搜背包,無為被告搜身
4. PW3第一眼見到白電油時白電油在地上
5. 火機根本不是放在膠袋內,而是連同被告其他財物放在最大格,除3.同意外PW3一概不同意。

控方覆問
- PW3澄清除搵沙展外無離開過被告。搜查期間無外來公眾能接近警員,附近亦無其他搜查,不會混淆不同犯人的證物。期間無人向他匯報地上證物有被干擾。

- PW3指自己不知涉案證物何時放在地上,白電油、火機、布碎碎有放過在地上一次,無再放回袋中,1720時,PW3執拾本案所有證物回背包中然後押送被告離開現場。

- 所有證物均有放過在地上,PW3不肯定被告有無望向證物方向。

- PW3重申在地上的證物無論是在被告身上搜出還是在背包搜出均與被告有關,PW3是以物品種類來記錄證物,私人財物無寫在警員記事冊(如銀包,電話等由9917在被告身上搜出)。而他所指的衣物是指袖套、褲、手套、衫等,不只有衫。而豬咀不屬衣物。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3410 陳忠誠(音)

控方主問
PW4現時任職旺角警區反黑組第2隊,11/05/20 1754時至1817時 負責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會面記錄針對的罪名為管有危險藥物和藏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PW4確認有叫被告在會面記錄草稿上簽署,對於草稿內容,PW4指本案背景和詳情由調查員11124提供,草稿亦是由他打出來的。對於「警員9917 吳文立在......343號外搜出大量物品」的描述,PW4指自己無見過9917,只是「照稿讀」。

PW4作供完畢,1158 休庭15分鐘。

⏺️傳召PW5 偵緝警員9302 魯志明(音)

控方主問
PW5現職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D隊,10/05/2020 時任職旺角警區重案組第1隊,當時與PW4為同隊隊員。當日在旺角警署內值班。PW5提及自己當日有處理三宗案件,包括:(旺角警署報案編號)
20022611 有9名被捕人士
20022613 有一名被捕人士,即本案和20022644 有兩名被捕人士。

PW5指自己負責處理此三案的證物和影相。當晚2155時接手本案,至2205時在旺角警署4號接見室在PW3在場見證下為本案證物拍攝照片。該些證物由PW3帶來,兩人將證物攤在地上,由PW5拍照。證物P19的所有相片均由PW5拍攝,主控請PW5解說各相證物:
(6)白電油:PW5問PW3白電油以甚麼形式包裝,PW3稱以透明膠袋包裝,在影相時膠袋和白電油已分開擺放,白電油放在膠袋上面。
(10)灰色T恤和長褲:被告被捕時身穿衣物。
(11)一個腰包
(5)疑似危險藥物:PW5指PW3無把此證物交給自己處理,而是由PW3保管,PW5指還有為此證物拍攝3-4張相,不過最後無在此案相片簿中使用。

-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20第78-80頁,PW5指PW3把無利用價值的證物刪去後在2206時由PW5本人簽名,PW3無寫有透明膠袋,PW5亦無留意,但指膠袋與其他證物一併交給他。

- PW5指自己在拍攝證物後把它們全部放至背包中,後用最大型的防干擾袋一併放入,用釘書機釘上,然後拿到網罪科辦公室由他專屬的抽屜鐵櫃(2橫格×4直格),並放在右邊鐵櫃最底一格。PW5指自己在10/5/2020晚上至11/5/2020凌晨亦有為案件611和644處理證物和影相,每一被捕人士的證物都會放在背包中,再用防干擾袋裝上,釘上後拿去鐵櫃,611案8名被捕人士證物放在左邊4個抽屜,每個抽抽屜放2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剩下1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則放在右邊最上一格。644案2名被補人士的證物則放在右邊第2和第3個抽屜內。PW5指無把各案件證物即時交到證物房。

- 12/6/2020 2238時PW5把本案證物交到證物房,當被問及為何無把本案證物即時交到證物房時,PW5指自己需時在辦公室裏把每一項證物輸入至CMIS電腦系統中,期間亦有處理約4宗刑事案件,包括作警誡警員、協助拘捕的警員等,惟沒有處理這些案件的證物。PW5亦要就「踏浪者行動」兩次出勤,亦有一星期要上警務處提供之課程,不在辦公室。PW5指自己先處理611案的證物,大約有180件。

- PW5在21/5/2020 和8/6/2020 分兩時段把611案中的證物全交到證物房中。在10/06/2020 把644案中證物交到證物房中,PW5指鐵櫃鎖匙除他以外無人掌控,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12/5/2020 (一)中午PW5帶白電油到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在這日前要處理共12名被捕人士財物和點算有甚麼證物要拿去化驗,結果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樽玻璃樽內含疑似火水和本案白電油需要化驗。PW5指自己在11/5/2020 下午開始點算,若被捕人士的證物無需要化驗便會放回防干擾袋,釘上釘書釘和鎖上鐵櫃。PW5指611案有超過180樣證物,自己用肉眼睇,需時2-3小時確認有否證物需要化驗,發現有的時候,會將其另外包裝,製備一份表格拿去比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將每一證物放入防干擾袋,表格亦一併放入並釘裝。

- PW5指在去化驗所前(即12/5前)會把需要化驗的證物放回大防干擾袋中, 以防混淆其他證物,鐵櫃一唔用就會鎖上。被問及10/5當晚有無諗到白電油可能要化驗而先做上述工序,PW5指有諗過但處理完三宗案件的證物已近11/5清晨,三案共約240樣證物,當刻無空檔包裝要化驗的證物。
1300 盤問中,午休至1430繼續。

(午休後盤問內容將在稍後補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曾(22)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曾手足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鐵筆、一把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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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3隻證人,1隻拘捕被告的警員、1隻警誡被告的警員、1隻負責下載有線電視片段的警員。控方認為在被告被捕後5小時銅鑼灣一帶有堵路、示威活動與被告有關,所以呈上相關片段作本案背景供法庭了解當天的情況。

【王證瑜:我就當係有磚堵路喇,咁都唔係損壞財物嘅行為嚟喇係咪呀?】

王官反問控方:「如果法庭要考慮埋被告被捕5個鐘頭之後,有人做咗d唔係同損壞財物一樣嘅行為,嚟考慮被告係5個鐘頭之前有無損壞財物,會唔會個不公平性係大過證據價值呢?」

控方認為指被告的行為是當日一連串事件一部份,亦有人在網上召集人群聚集,因此法庭應一併考慮。

辯方質疑片段並非記錄案發當時情況,並沒有拍攝到控方證人或被告,亦非在案發地點白沙道拍攝,因此證據關連性非常低,若法庭依賴片段內容作推論,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因此反對片段呈堂。

10:26 處理另一宗判刑案件
10:35 繼續手足案,傳召PW1警員2440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
🔹控方傳召PW2 作供中

🔸D1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PW2
播放片段
-📹有線新聞 當天13:22:04 在佐敦加士居道一帶 直播新聞片段

PW2 同意有其他一般市民在現場加士居道佐敦道附近行走。PW2 沒有聽過亦不知道有任何市民就催淚彈對自己的影響而向警方作出的投訴。PW2不知道亦不同意現場加士居道佐敦道一帶包括拔萃女書院附近有食肆繼續營業。PW2 看不見現場有配備急救徽章義務志願人士協助受警方催淚彈影響的市民。

D1 大律師盤問結束
先休庭20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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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能善用法庭提供的資訊科技設備。

證人供詞:

PW2為警員5842 許冠雄。

PW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他在12:05時到達二號橋當值。

觀察:
在12:15時,他看到附近的山坡和附近的網球場聚集了約10-20名和50名身穿黑衣裝束、佩戴蒙面物品(例如防毒面罩)、頭盔或深色鴨舌帽的示威者。

他同意在12:15至14:27時,上述人數有變動,因為人群有移動,所以有可能有人離開和加入。

在14:27時前,上述示威者並沒有離開。示威者亦在13:06至14:25時有衝擊警方防線。

當示威者衝擊時,他指當時示威者躲在垃圾車後,附近有雜物,有拿着傘,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而警方則以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為回應。

他同意當時環境有催淚煙時較難觀察,但當這些催淚煙被吹散時,他的觀察與平時沒有大分別。而且他當時基本上是第一個衝進示威者中,所以他沒有因催淚煙影響視野,因為催淚煙還未四散,所以他仍可以觀察到A1。

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包括示威者與警方的揚聲器、警方的談話聲、警方發射催淚彈的聲音等。由於他當時全神貫注地追截A1,所以他沒有留意附近的聲音,例如警員的叫喊聲。

他同意A1未必是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之一。

他指出當時示威者四散逃跑,但因他全神專注在A1身上,所以他沒有留意示威者逃跑的方向。

拘捕A1:
期後他收到指示要推進及掃蕩,那時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相距約25米,當他在左轉入環迴東路時看見A1從垃圾車後方跑出,當時兩人相差1至2米,而A1有佩戴防毒面罩連濾嘴、身穿黑衣及佩戴手套、頭戴鴨舌帽。綜觀以上,他認為A1便是該群在黃色垃圾車後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於是他尾隨並向A1打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可是A1並沒有理會且繼續逃跑,但最後他仍成功截停A1。

期後他因怕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他截停A1後便將A1帶離現場並對其進行快速搜查,以確認A1身上有沒有攻擊性武器,當時他亦有脫下A1的面具觀看A1的樣子,隨後他向A1宣布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1。

他在截停A1時有脫下A1的帽子,也有脫過A1的防毒面具,他指出A1當時戴着灰色手套,亦有黑色手套用魔術貼扣在手上。

他指出警員發射催淚彈與他上前追捕示威者時基本上是同步進行,而當第一顆催淚彈落地時,他基本上已左轉入環迴東路。

他相信A1是想跨過欄杆逃離現場,但A1在想跨過欄杆前被他截停。

他將A1交予PW3後便返回佈防,期間A1沒有更換衣着。但由於現場環境亂,他對A1上身衣着沒有清晰的印象。

調查及庭上標記:
他在案發後在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前身處的位置、開始掃蕩時自己身處的位置和A1在被補後被警員帶離現場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1時A1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1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A1逃跑的路線。

他自己也有繪晝一張草圖,也是與現場環境及他和A1的行走路線相關情況。他指出該圖不是按比例繪畫。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曾(22)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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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 24404 鄭子俊(譯音)作供

【背景】
當日牠身穿PTU制服由09:00起當值,受隊長訓示指當日有網上號召,所以有機會有示威者堵路、刑事毀壞、縱火,因此與隊員被派去銅鑼灣利園山道、希慎道一帶巡邏。

警員稱當日13:03在利園山道白沙道巡邏時,在20米外見到包括被告在內的3名男子見警員後調頭向恩平道急步走,警員遂上前截停並搜查3人。其餘兩名男子沒有可疑,惟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把剪鉗及鐵筆,之後查問被告。

【查問被告過程 (根據警員證供)】
🔵呢d工具用嚟做咩嘅?
🟡好耐之前阿哥俾我,我用嚟係屋企做裝修用嘅。
🔵屋企有咩要裝修?
🟡唔知。
🔵今日係返工定放假?
🟡今日放假。
🔵你住邊?
🟡住青衣。
🔵今日放假點解攞鐵筆?

警員稱被告無提供合理解釋,之後亦要求被告出示職員證,並問被告「係邊到做裝修?」。但被告之後只提及屋企裝修但無講係邊到或邊間公司,無出示職員證,之後亦無搜到職員證。

【無提及因為無提及囉!】
辯方質疑為何警員在書面證供中,沒有提及被告調頭急步走,反而記錄其餘兩名與案無關的人調頭走。今日出庭作供先講。辯方問點解唔提及?警員答:「無提及因為無提及囉!」辯方認為實情是被告無調頭亦無走。警員不同意,稱只是寫得唔好、唔記得寫。

🟡盤問下警員同意當日巡邏的兩小時沒有見到有示威者縱火、刑毀、堵路,亦同意所謂的「無合理解釋」只是牠的個人觀感。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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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偵緝警員 14997 陳曉鋒 (譯音),駐守灣仔警署重案組第二隊,負責處理本案證物。量度涉案物品尺寸,確認鐵筆長約46cm、剪鉗長48cm。完。

*控辯雙方同意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接受在2020年7月1日下午在銅鑼灣有人群聚集及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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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無任何證據讓法庭作定罪推論,被告被截停時沒有調頭走,警誡下的解釋並無顯示被告會用作涉案物品參與示威或損壞財產,且涉案物品用途廣泛,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解釋,控方亦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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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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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昨天所述草圖中三角形標示的拘捕位置是在馬路上, 當時有對A1說作出拘捕。 草圖中交叉標示截停的位置是第一次嘗試接觸A1的位置。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偵緝警員1398劉建成 (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拍攝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同一小隊有偵緝警長970及偵緝警員9325,三人均是便裝當值,穿著警察背心以作識別。

當日PW8用攝錄機(編號KWM130)進行拍攝P68PV16。08:57-20:15斷斷續續地拍攝了干諾道西近西邊街的情況,21:25跟隨大隊向東推進時再開機拍攝。

📌展示P86地圖供PW8指出自己於21:25時的位置
-當時位於干諾道中未過禧利街,曾拍攝文華里

拍攝期間獲警長4592(PW7)通知需要其小隊幫忙。其後於干諾道中與文華里交界附近幫PW7處理A1,證實拘捕地點後與PW7一同帶A1登上警車。全程用攝錄機拍攝,上警車前有拍攝A1全身及其衣著。

📌播放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21:52:51 為上警車前拍攝A1的容貌,片中身穿白色t shirt的人是警員9325。

PW8於拍攝期間扯下A1的口罩,發現其戴有兩個口罩。PW8問A1叫甚麼名字,A1沒有回應。搜身時發現身份證,相片與本人容貌相同,並得知A1的姓名。

辯方沒有盤問

-PW8作供完畢-

傳召PW9警員15437梁協成(音) 作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一名女示威者(非本案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與其他STC隊員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的馬路東行線,當時該處已設立警察防線。PW9看見正前方50米左右的干諾道中兩條行車線上有約200人,大部份有戴頭盔、身穿黑衫黑褲,有人以棍或遮作武器,亦有人用啡色盾牌及拆下的交通標誌作防禦。文華里距離PW9大約30米處有約 100人,大多與干諾道中的示威者一樣衣著及裝備。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的示威者都有叫口號, 例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粗口、「光時」等。 兩面的示威者都有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雞蛋、遮、水樽等,並用鐳射筆照向警方防線。

PW9指有長官口頭警告表示現場已構成非法集結,要求示威者離開。示威者用硬物敲打物體發出聲響,口號越來越密,警方舉黑旗警告發射催淚彈。當時PW9面向文華里,其小隊跟隨潘頌其(音)督察指示衝進文華里作出拘捕行動,期間示威者有掟遮及水樽。PW9與示威者距離1-2米時,看見有人走避不及,並以棍及遮擊打警員。PW9向該示威者揮了一棍並拉着被攻擊的小隊隊員。示威者轉身向德輔道中撤退,當中部份示威者被拘捕。

PW9看見寶軒酒店外有女示威者跑得慢墮後,逐上前截查。該示威者欲繞過PW9右邊逃走,PW9張開雙手截停,並命令其跪下,該示威者遵循。
21:53 PW9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該被捕人頭戴黑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短袖黑色衫、黑色長褲,戴黑色冰袖、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穿Adidas黑色波鞋。PW9除下被捕人的手套並鎖上手銬,被捕人索取身份證及確認其姓名後便把其交給女警26215作搜查。女警26215搜查完畢後與PW9一同把被捕人交給女偵緝警員14033(PW10)作進一步處理,PW9回到原本隊伍繼續工作。

📌展示P48相片冊第73-77幅相供PW9確認被捕女子身分

📌展示P49相片冊(16)第1-14幅照片供PW9確認被捕女子當時的衣著及所屬物品

📌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0:40播放至21:52:40
PW9指認自己及跪在地上的被捕人

📌展示P86地圖供PW9指出拘捕女子的位置。

A14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PW9指當日衝入文華里前其所屬速龍小隊的長官潘頌其督察沒有作出charge(快速推進) and bite(拘捕)的指示。

主控沒有覆問

-PW9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10女偵緝警員14033 梁倩敏(音)
當日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便裝當值
負責檢取PW9拘捕女示威者(非本案被告)的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寶軒酒店外,見到PW9及另一女警,牠們將一名女被捕人及其身上物品交予PW10,其中包括頭盔、背囊。PW10將被捕人帶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室作搜查,從其背囊檢取一枝銀色外殼藍色鐳射筆(P16-10),從其身上檢取一個黑色頭盔(P16-1)、一個黑色護目鏡(P16-2)、一個過濾式口罩(P16-3)、一對黑色冰袖(P16-6)、一對黑色手套(P16-7)、一條黑色面巾(P16-9)。及後另外有人檢取被捕人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其上衣(P16-4)、褲(P16-5)、鞋(P16-8)。以上證物照片呈堂為P49(16,1-15)。PW10當時認為與案無關而沒檢取被捕人的背囊。

辯方沒有盤問

-PW10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11偵緝警員13751駱俊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女被捕人搜屋
(*曾於2019年10月於示威現場假扮示威者,但不慎回應示威者一句「Morning Sir」以致身份曝光。)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辯方沒有盤問

-PW11作供完畢-

午休,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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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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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

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3/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2-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5)參與非法集結 [D4]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D1律師續盤問PW2警員23979鄺建發(音)
律師問警員的口供要之後再補錄是否因為要夾口供。PW2指曾和拘捕警員女警18372「匯聚記憶」,例如問返拘捕時間,再去紀錄當日情況,但不是夾口供。

口供曾提到案發當日0042,女子(被告)吸引他的注視,她不停用白色燈光照射、講粗言穢語,所以注視到她。律師問是否一直注視著女子沒離開過,全程看著她,PW2說她一直在視線範圍內,但有時眨眼、擰轉身等都會見不到,一直無任何阻隔,光線充足。記得她穿黑色連身裙,身形較大份,有戴口罩,但忘了是什麼樣子或顏色的口罩。

律師問被告用哪隻手拿電筒,PW2說多數是右手,但距離20米有些少遠,所以沒寫落記事簿。電筒照向正前方警員,照到他的眼睛,但沒有因為強光而令他無法注視她,因為那不是鐳射筆,只是令他眼睛稍不舒服。其他人有用鐳射筆照到他,但被告的位置附近沒有人用鐳射筆,所以沒有令他分神。

PW2說沒見到女子將電筒交給別人,也沒見她將電筒收入袋。律師問截停女子時女子是否沒拿電筒,警員說沒留意。律師讀出警員紀錄寫著沒見到被捕人拿著電筒,PW2說不排除是放了入袋或跌了。律師說警員曾指自己一直注視被告,「不排除」是否即是見不到,PW2答見不到。

PW2同意應找女警處理女被告,所以他叫了女警18372過來。現場環境嘈雜,可能因此聽不到18372有警誡女被告。當時有簡略向18372講過為何拘捕女被告。

律師問是否大部分記憶都是基於兩份供詞,PW2說時間耐了多少都會不記得,要靠供詞,但自己記憶力比較好,所以可能冇寫的都記得。律師說昨日警員在主問作供時提到運送女子返警署時的情況,但這些在供詞中無寫,是否因為警員在運送時只專注防衛工作?PW2同意是將女子交給同事處理,他負責留意有無人搶犯。律師指,他的專注力是放在周圍而不是在女子身上,PW2不同意,指留意周圍都會見到女子。

律師指女子被4人抬起運向警署時一直說「我著緊裙,我走光喇」「你畀我落地行啦」,PW2說沒聽過。律師說去到警署附近有警員甩手令女子跌落地,女子說「你扶起我我自己行」,之後就有警員扶起她押回警署,PW2說不清楚他們說過什麼。

律師指出案情: 0040時根本沒有百幾二百名示威者在警員對面馬路,女子附近只有8-9人,當時沒人使用鐳射筆,沒人掉東西。PW1聲稱00:42時開始注視的女子其實根本沒有做過撞警員的事,她只是突然被從後被按在地上,之後已經有一大班有男有女的警員圍住女被告。之後警員們已在鬧她,更用警棍打她、腳踢她及扯她頭髮,她根本從沒參與非法集結或抗拒警務人員。PW2不同意。

PW2作供完畢。

📌PW3女警24016詹善文(音)作供
現時駐守灣仔警署雜項調查小組,2019年8月4至5日駐機動部隊,在天水圍警署當值。8月5日0040,小隊在天水圍警署外作防衛,PW3身處天耀路行人過路處,見到警方防線對開50米左右有過百人聚集在天耀廣場至輕鐵站一帶,不斷大聲叫口號及講挑釁說話,並用藍色綠色鐳射光照向警員眼睛。PW3被鐳射光照射到,副小隊指揮官袁家華(音)高級督察曾多次警告示威者。口頭警告後警察防線推進,之後PW3聽到有人大叫「有冇女警幫手」,於是前去天河路巴士站支援。

PW3見到一女子被制服在地上,超過一個人按住她,因她不斷掙扎、擺動踢腳,為防她襲擊到在場警員,PW3上前用手按住女子的雙腳。當時女子打側身,頭在地上,PW3在女子的身旁,向著女子用雙手按住女子膝頭,並警告「妳唔好再踢唔好再掙扎」,但女子沒理會,仍不斷擺動郁動。當時有其他警員對女子說「唔好再郁,現在幫妳索上索帶手扣」,之後女警18372索上索帶。PW3收到指示將女子帶回天水圍警署,因被捕人不斷掙扎,攤在地上,PW3與女警18372、19500、25225抬起女子運回警署,其他警員作防衛,因為有很多示威者和記者。沒留意到19500和25225是否事先已在現場。

當時PW3負責抬起女子左腳,行到差不多警署門口,被捕人說可以自己行,所以放低了她雙腳。0055時抵達警署。該女被捕人即是第一被告。運送期間,D1都是不斷尖叫、擺動身體及掙扎,當時有好多記者圍住她們,D1穿著黑色裙。

回到警署後,她協助18372做文件工作,0245完成文件工作後,0255回到警察防線,見到距離防線50米左右,仍有大批示威者聚集,大聲叫囂,射鐳射光,向防線掉玻璃樽、雞蛋、磚頭等雜物。警方有多次推進。0327時,副指揮官再發指令推進,當PW3跑到去天耀廣場L051號鋪,見到同隊的同僚24671、21271制服一個女子,24671向PW3說此女子有份非法集結,要求她支援及協助拘捕。此女子即第四被告。之後PW3帶D4回警署,0401時搜身,在D4身上檢獲一個口罩,案發時D4戴著這個口罩。

⭐️D1律師盤問
PW3在2019年8月5日及10月23日各寫了一份供詞,主要依賴這些供詞為記憶。PW3說該段期間有參與其他驅散行動,律師說這些驅散行動見到的畫面同案發當晚的畫面類似,PW3不同意。

律師指0040時,聚集的人是在行人路不是行車線,PW3說有人是在行車線,他們走來走去,有時在行人路有時在行車線,但不是成班人衝晒出車路,警防線是分散的小隊形式,PW3自己在行人路上面,小隊大部分成員在行人路上。

律師問為何PW3沒在筆記本記低被鐳射光照到,PW3說當時忘了。律師問為何又在口供紙講返,PW3說寫口供時回想返。律師指PW3寫自己0040被鐳射光照到和袁督察警告示威者的時間是搞亂了,PW3不同意,說只是自己沒寫低警告的時間,她肯定自己0040有被鐳射筆照到,但不確定警告的時間。

律師指防線根本無如PW3所說推進到馬路、無作出過只是十米的推進,PW3不同意。律師指這個推進也沒在其口供提過,PW3同意。律師指PW3當時推進距離的米數改動,是因為不想和其他警員的說法有太大差別,PW3不同意。律師指為何兩份口供有兩種說法,PW3說因為兩份口供不是同一日寫,回想情況時有分別,而兩個米數是推進前和推進後的距離所以有分別。律師指PW3是在說謊,PW3不同意。

律師指PW3不能清楚指出拘捕D1時25225等人何時來支援,PW3同意。律師說D1被抬起時有嗌「記者」和「女警」,PW3說沒聽到,因為當時現場有太多聲音。律師指當時好多警員在鬧D1,PW3說現場真的好多聲音,聽不到。律師指有警員用警棍打D1、扯她頭髮,PW3指見不到。律師指一開始D1是跟女警們一起行走的,而非被抬起,PW3不同意。律師指D1 一直說「我著緊裙,我走光喇」,PW3說沒留意有這句話,因現場嘈吵,但去到警署附近就聽到D1叫讓她落地行,但之前過馬路時D1只是掙扎擺動,沒聽到她說讓她落地行。律師指D1後來被警員鬆手跌落地,PW3說是擺低她調整姿勢再繼續抬。律師指0040現場只有6至8人,沒人用鐳射筆,PW3不同意。律師說當時沒人掉野,PW3說沒留意。

⭐️D4律師盤問
PW3指將D4拘捕回警署後,知道要有警員幫她落口供的程序,但不知是女警8862幫D4落口供和實際情況。

PW3 作供完畢。

下午進度:
D4律師有新證據呈堂,是電腦紀錄的文件,紀錄一個電話號碼在案發當晚電召的士,辯方案情指該電話號碼是D4使用。

📌PW8警員24671作供
2019年8月4日至5日駐機動部隊,8月5日0040,奉命到天耀路設防線,他在防線較前的位置,在行人路上。當時有百多人叫囂、掉石仔、用鐳射筆照向警方,亦有辱罵的言語。示威者距離警方約40米,在天耀廣場外一帶,警員防線近天水圍警署。他見到一女子在廣場樓梯位置叫囂和掉石頭,比較突出和特別賣力。他與此女子距離40米左右,女子戴住黑色鴨咀帽和醫療口罩,深色上衣、綠色短褲。當時聽到她叫侮辱詞彙如黑警、死全家等。他持續地留意著前方的狀況,時不時看到該女子,但沒一直看著她。

當晚共有大約8次推進。有一次是在0327時,防線在天耀廣場外近巴士總站的位置,在推進前有見到該女子在樓梯頂部位置,他在防線前排。他與女子距離約10至15米,有街燈及廣場射燈照射,他看到女子正面和眼睛。推進時,該女子轉身向商場逃跑,他衝前15米去追,跑去她側邊,將她按在商店外牆。他要求女警協助拘捕,指她非法集結,女警24016前來協助及作拘捕。

⭐️D1律師盤問
律師指當時無人用鐳射筆照射、無人掉野、現場只得8-9人,PW8不同意。

⭐️D4律師盤問
PW8在8月4日由下午4:30開始當值,落班時間為8月5日0946,當值了17小時。他指6月至8月兩個月內有40次以上當值,當中大部分當值十幾小時以上。當日17小時內只制服了D4一個。
PW8指D4大約1.5-1.6米高,外貌無其他特徵引起他特別關注,同普通人一樣,但當晚D4衣著一直無改變過。

當晚0040至0327進行了8次驅散,每次都是全隊30人一起推進,聽指揮官指示向哪個方向推進,一直都是向天耀廣場方向。0048是第一次驅散,律師問當時有無想過拘捕D4,PW8指當時同D4距離較遠,沒有特別指定想拘捕邊一個人,要接觸她亦有難度。
律師指出PW8與袁督察所講的防線位置有分別,PW8說沒有解釋。
PW8指被鐳射照到眼,同意照到眼時會影響注意力。PW8指有人向他的方向掉雜物但從來無去注意。
律師問當晚一架貨車駛至現場,PW8供詞詳細紀錄當時情況,見到貨車駛來、司機下車、加入示威者,PW8同意。律師指當時PW8的注意力去了貨車事件上。 PW8說之後他聽到同僚廣播警告,但貨車沒駛走。律師指這些內容只是他聽回來的,PW8說是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訊 [1/2] #阻街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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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方證人:的士司機 吳福來(譯音)
第二控方證人:警員27073
特别事項證人:警員25480鄧嘉歡(譯音)
特別事項證人:沙展11131劉錦華(譯音)

四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2/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PW2作供完成,D1辯方冇提出盤問,D2及D3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下午3:0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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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PW2(警長B)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
黑衣人因受胡椒彈影響行慢咗,PW2遂得以用左手從後捉住他背囊,把他㩒停及㩒在地上,並向他發出警告: 「警察,咪郁!」,之後用膠手扣幫他雙手戴上。PW2指出黑衣人就是庭上的D2。宣布拘捕D2,快速搜尋他的物品,從背囊中找到綠色口罩。PW2稱在不同階段有向D2發出口頭警告(即 : 警察,咪郁!),聲線大聲。

PW2形容D2的裝束 : 黑短T、黑短褲、黑波鞋、孭深色背囊、雙手戴有白色勞工手套(每隻手套各有一條紅邊)、頸上有黑色圍巾。PW2自己的裝備 : 黑膠頭盔(內有護鏡、左右照明電筒)、深藍長袖恤衫(胸口有「警察」字樣)、黑色戰術背心(有遮到「警察」字樣)、深藍色長褲、腰有配槍、豬咀袋、深黑色工作靴、右手有胡椒彈槍。

21:10將D2押解去上水警署,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証物,將D2及隨身物品交其他警員進一步處理。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盤問。

D2辯方律師 :
PW2在案發後(即11月19日)做過一份書面口供,附有地圖及標記,當晚沒有用記事册做紀錄,因為工作部門沒有提供, 沒有需要。

D2律師質疑PW2沒有「notebook 」,故他難準確作供。PW2稱當時記憶猶新,深刻,確認內容是準確的。再質疑PW2昨天於庭上展示地圖所畫警車停下位置,與他當日書面口供所指的警車停下位置,似乎有出入,不準確,PW2表示是準確的,因為只是展示大約距離,律師認為,兩張地圖指示警車位置其實是差好遠。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他從警車望出去的情況,是已經「過晒」新運路?還是仍在行人路上面?PW2沒有留意,稱由廻旋處駛到停泊位置期間,車是停下,行下,又再停下,停車的時候,PW2從車窗觀察到新運路有15~20名黑衣人散落在東西四條行車線,大部分人穿黑褲及蒙面,他們搬運雜物,包括雪糕筒、垃圾桶、鐵馬、磚頭、垃圾、報紙、黑色垃圾膠袋,他們用腳踢開這些物品,見到有兩個人從東線搬垃圾桶至西線。有一個人將鐵馬搬至東線中間,並且見到有好多個雪糕筒已被放到上址。

律師指出PW2在書面供詞中從未提過「鐵馬」,反而有提及「水馬」。PW2同意。經一輪澄清鐵馬與水馬的分别後,PW2確認並更正當時見到的是兩種不同水馬(有鐵馬形狀但質地是膠造的欄杆)。

律師請PW2形容當時見到交通燈焚燒的情況。PW2稱見到燈柱中間位置有火花,着了火,燃燒緊,燈箱冇燒。聽到有人在叫囂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但無留意是一個人抑或一班人叫。律師再問聲音的方向、歷時多久,PW2同意是燈柱的位置傳來,聽到2~3次該口號。

展示証物相簿照片(p33, 29),律師認為PW2當時位置距離叫口號位置好遠,PW2冇理由聽到。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所坐的AM7093的車窗有沒有開啟?PW2稱只有司機位左右兩邊有開,自己座位的窗是密封式,不能開。律師指有事實根據,當時司機位左邊車窗沒有打開,左邊車身的窗全部拉上簾。PW2不同意。

律師再指出PW2的書面供詞從未提及有人叫口號及叫囂。PW2不同意。經確認後,PW2承認書面供詞並無提及有人叫囂。承認「漏咗寫」,同意沒有記錄。律師指出沒有記錄是因為沒有人叫口號及叫囂。PW2不同意。

PW2看証物照片,律師問之後黑衣人四散的方向及每個方向的人數 : MTR方向?(講唔到,冇數到人數),上水泳池? (講唔到)。陳官請律師在未建立基礎前,不要叫PW2揣測有幾多人走,走向什麼方向,因為他們可以360度走都得。

PW2在書面供詞中,有提及5~8名黑衣人逃往上水站 ; 3~4名向掃管埔路迴旋處方向跑。(PW2同意)。但在庭上所講的不同,律師質疑他是否「作出嚟」?PW2不同意。

律師問PW2是否透過通訊機知道有黑衣人跑上樓梯?但看不到他們跑上來的過程?(PW2同意)。問泊車的位置看不到樓梯底的位置?(PW2同意)。指出PW2沒有看到3名黑衣人跑上來,看到他們的一刻他們已經在樓梯頂。(PW2不同意)。PW2的書面供詞中,他第一眼見到黑衣人在掃管埔路的位置,與AM7093有3米距離。(PW2同意)。

PW2稱當時見到3名黑衣人時自己剛剛落車,見到他們轉向右「行」了2~3步就向前「跑」。他認得其中一人為D2,冇留意其餘二人。

追截D2的情況 : D2轉身跑→跑向急彎方向→跑了15至20米→跳出汽車防撞欄→再追多50至70米左右。以落車一刻計,追截了150米。追截過程中,給予2次警告。第一次是在D2跑落斜路時,第二次是向其背後發出胡椒彈時。

律師稱,PW2的書面証供稱,只警告D2一次。PW2稱有印象,可能自己寫漏咗。指出PW2由始至終,冇提出過警告。PW2稱 : 絕不同意。

~D2律師請PW2畫出警車AM7093距離3米的位置。PW2畫了之後,D2律師指出所畫的位置距離樓梯頂超過3米。PW2同意並更正為5~8米。

~D2律師指出當時AM7093的位置是看不到新運路東行線的行車路的,亦看不到AM7043停泊的位置。PW2表示不同意。

~D2律師展示多張相片問PW2,指出在相片中的角度是看不到AM7043,即是PW2坐在AM7093內,是完全看不到AM7043的。PW2不同意。

~D2律師指出 :
1. PW2在車上看不到新運路的行人路 ;
2. 並沒有目擊有人在新運路搬運雜物 ;
3. 亦沒有目擊交通燈焚燒 ,因為當時沒有發生過。
PW2一一表示不同意。

~D2律師問PW2是否一落車就見到D2?PW2表示是的。

~D2律師指出PW2一落車已經舉起胡椒球彈槍指向D2,並且發射。PW2不同意。

~D2律師指PW2昨天作供時稱發射的距離相隔3~5米,但現在改為7米?PW2同意。

~D2律師再問開了七發胡椒噴霧,有多少發擊中呢?PW2答大部分擊中。

~D2律師指出 : PW2不只指向D2的背脊發射,亦是「瞄準」他的頸及頭部,令到他身體相關部位受傷(及後被送進急症室)。PW2不同意 。

~D2律師盤問完畢。

D3律師盤問 :
~知道當晚AM7043及AM7093屬同一類型。7043除司機位外,左右邊窗都是密封的?PW2稱是。

~D3律師盤問完畢。

~主控沒有覆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2/2]

D1 曾 (45)(霸氣哥)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D1律師無盤問,D2律師的盤問比預期長,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D1律師作中段陳詞,控方有回應。

裁判官作出裁定,D1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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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後補資料

09:45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盤問,由D2律師盤問)
播放P2,播到播放器時間00:54,見到D2站在人群中間,PW3表示當時人數較少,20:15時人數較多,D2的情況都係差不多,1-2分鐘後,PW3從人群中帶走D2,向佢發599G告票,律師呈上D2被帶走一刻的截圖,要求PW3畫出D2與那些人聚集而違反限聚令。

PW3畫咗5個圈:
(1) D2右手邊,一名戴藍色口罩,穿黃背心男子;
(2) D2右後方,一名戴白色口罩,穿藍色上衣男子;
(3) D2左後方,一名紅色頭髮,穿黑色上衣女子;
(4) D2身後方,一名帶黑色cap帽、黃口罩,穿反光衣人士;
(5) 在圖中近白色橫樑下面一群人。

律師重播D2被帶入封鎖區一刻的片段,播放器時間01:36 #4號人物在D2身後行過,距離約5米,01:40 D2被帶走,;PW3同意情況,指D2手持大聲公叫人聚集,帶領其他人向前行,跟住 #4人物行埋去

律師指 #1號人物身邊有人,點解其他人唔係,PW3指圈出#1,只係簡單代表,附近嘅人都係。
律師:圖片見到都係?
PW3:當時係咁
官:全部都應該畀告票?

PW3指D2有呼籲角色,佢有法律問題想問,聽到一把聲音,但聽唔清楚內容,唔肯定邊個講。

D2嗌咪,佢身後一班人向前行,唔肯定係幾時出現,深信係「和理sing」同一班人聚集;律師指唔係問你深信嘅嘢,係問你見到嘅嘢,叫你圈起聚集人士,你就圈咗5個,後來擴大,係自圓其說,裁判官問證人明唔明咩叫自圓其說,不如用啲簡單嘅詞語啦。

當晚警方有80至100人在場,有4-5名警員帶走D2,無叫其他警員帶走其他人,因為先處理揸大聲公嘅人,證人同意裁判官詢問限聚令係規定四個人,無帶走其他人係因為D2有呼籲,處理咗佢先。

裁判官問你根據乜嘢理由控告D2,證人解釋群組聚集不能多於四人,警告D2之後佢無離開,佢與100至200人聚集,違反限聚令,佢同其他人距離緊密,少於一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 唔係單靠衣着分別,穿黃色反光衣人無發表言論(同意)
- 穿反光衣人士手持相機或者攝錄機D2無(同意)
- 穿反光衣嘅人邊度有事就去邊度,好似蜜蜂咁(唔肯定)
- D2同佢地有分別(同意)
- 片段影到4樓有黑衣人,咁係唔係同D2聚集(唔肯定佢哋係咩人)
- 係唔係你覺得唔係聚集就唔係聚集(聽唔到點答)
- 你睇佢唔順眼所以比告票(唔同意)
- 在主問和盤問時強調在20:15~20:20 D2有與黑衣人聚集,違反限聚令(同意)
- 但在口供中冇提及過D2與30-40黑衣人聚集(同意,有講與100-200人聚集,包括咗30-40黑衣人)
- 但回口供係針對本案D2,點解唔寫(無回應)
- 返而寫D2站在大部份反光衣記者當中,20:20時D2與30-40黑衣人聚集,係在法庭上作出嚟(唔同意)
- 主問時話D2聯同反光衣人士推進,一邊嗌口號一變推進,群眾響應叫口號,群眾好近,有兩至三名黑衣人(同意)
- 但無在片段中發生過(同意)
- 你同意無發生過,但又在庭上講出嚟,係你記憶有出入,定係作出黎嘅(唔同意)

11:38 控方無覆問,休庭

12:10 D1律師中段陳辭
D1被告參與群組聚集,但最近佢嘅人相距10米,10米係咪聚集,陪審團信唔信?法例限制多於4人聚集,但無定明距離,字典中聚集嘅意思包括:集合、集中、聚會、匯聚、團聚….,法例599G章第7(1B)條,為預防及控制疾病,可以設立規例,考慮因素包括:距離、時間、目的、和疾病風險因素…,599G嘅附表有括免人士,#4號著反光衣人士,只係在工作,5月1日係假期PW1指出商場無封出入口,PW3話商場封咗,但證供無提及,PW1指新城市廣場中庭有30米闊,通道有15至20米闊,在場有100至200人,包括有穿反光衣和無穿反光衣人士,PW1, 2, 3都相信穿反光衣係幾記,正在拍攝,喺採訪場地工作地方,PW2話現場有約100人穿反光衣,30-40人無穿反光衣。

針對D1嘅證據,PW2觀察咗10分鐘,現場人士分開兩排,相隔一至兩個鋪位,約10米,D1身邊有五至六名無穿穿反光衣人士遊走,無固定距離,不能肯定位置,5-6人有前排有後排,盤問時講唔肯定5-6人係唔係一齊行,指出佢哋在最近嘅時候都相距10米,如果套用控方案情,推至最高,距離都係好遠,只係傾幾句偈嘅時間,唔肯定有無交流,唔肯定D1嘅目的,合理嘅陪審團,經引導之後,都無合理嘅懷疑。

控方回應
法例上,聚集嘅距離係無定義,事實裁定者可以決定,599G附屬法例有平衡社會運作,例如在公共運輸方面有括免,穿反光衣有機會係記者,就唔受管制,獲括免起訴。

裁判官:如果有一名市民加4名警員,警員獲括免,市民會被告?

控方立場:有括免人士加無括免人士,都係聚集;至於距離,法例無定義幾遠,案發在室內同一地方,無指定距離,法庭只需考慮共同目的。

裁判官:又將個波推俾我?辯方提出10米距離,控方指出係錯,但又唔提出幾多米?

D1辯方律師回應
D1無獲括免,控方指控有5-6人,但當中有獲括免人士,不應計算在內,至於距離,法庭可以參考其他法例,例如餐廳,規定枱與枱之間要有1.5米距離。

裁判官就中段陳辭作出裁決
被告嘅目的需要考慮,行為亦為重要,被告無嗌口號,最多時有5-6人聚集,但不停遊走,距離10米,不會接納10米未能超出防疫範圍,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無需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3個月
A5: 廖(17) 🛑已還押6個月
(⚫️同案A1仍於中国服刑中)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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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辯方律師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A3 將會於 2021年7月20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5
答辯意向為:控罪(2)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A5的正式答辯及判刑將會於本案A2,A4 的審訊第一天進行,即2022年5月16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A2, A4 提堂詳情按此]

2名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廖手足及鄭手足精神不錯,有望向旁聽席點頭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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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A1 鄧棨然家人希望以網上平台生意,幫助支付棨然於服刑期間的費用及罰款,以及為他儲蓄成為日後重返家園時的支援。希望大家可以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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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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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及A2 仍未有法律代表,正申請法援。

A3 答辯意向:對控罪(4) 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5)留法庭存檔。

A3 的正式答辯於 2021年8月25日 1100 區域法院進行。

A1及A2的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7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3案合併⭐️
D1:劉(17)
D2:劉(16)
D3: * (14)
D4: * (15)
D5: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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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為 D3,D4,D5 頒佈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命令
內容為: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

D1,D2,D3,D5辯方大律師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資料。

D4: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你地呢班虐貓嘅仆街,簡直不知所謂,枉為手足,係社會嘅敗類。有人澄清D5無虐貓,虐貓事件發生時D5不在現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41 開庭

D2律師作中段陳辭,裁判官休庭考慮後,裁決表面證據不成立;口頭判詞中提到警方濫用599G限聚條例,用作管理人群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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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後補資料

D2律師作中段陳辭
從控方倚賴嘅片段P2中見到,D2身處在一群反光衣人士當中,PW1 & PW3同意嗰啲係記者,記者會係邊度有事發生就去邊度,應用D1嘅邏輯,就算將控方嘅案情推至最高,D2不是參與受禁群組聚集;PW3有講D2有聚集,但同意口供無寫,片段亦影唔到有咁嘅事發生,PW3記憶唔清晰。

告票上寫嘅時間係20:55,但聚集嘅時間係20:20,D2企在反光衣人士當中,反光衣人士係受豁免嘅,咁點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D2獨自一個人行,佢管唔到其他記者嘅行為,又或者記者有共識跟住D2,但D2唔知道喎。

控方指聚集有共同目的,法例條文無呢個字眼,例如:可以係幾個人非法集結,距離20米,但不是受禁群組聚集。

14:51 控方回應
PW3指出事前有發生聚集,有20-30人響應D2嗌口號,有不是穿反光衣人士走近D2。

在修訂嘅傳票係無寫時間,20:58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嘅時間,控方不是指控在某1分鐘聚集,係告D2在20:15至20:20時,與30至40名黑衣人聚集。

辯方回應
根據告票存根P6,寫住嘅罪行時間係20:58,案情撮要亦寫住D2身處穿反光衣人士當中。

15:08~15:24 裁判官休庭考慮

裁決
考慮辯方陳辭,20:15~20:20 PW3 指被告與30-40黑衣人聚集,證人同意在書面無寫,不能作出解釋,口供無講,亦都答唔到,證供質素有問題,未能定罪。

20:57~20:58 片段影到D2獨自攞住大聲公,提出法律事項,無任何行為與其他人溝通,不能證明參與聚集行為,警員帶走D2。

PW3協助新界北小隊人員處理社會事件,警員利用限聚令控制社會運動事件,D2無同其他人出現聚集,就算將PW3嘅證供推至最高,D2無干犯限聚令,不能同意控方講法,雖然發出高票一刻係20:58,可以指干犯時間為20:15,做法不恰當,應反映干犯時間,告票出現問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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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又有花生,主控認為,繳交違例泊車告票罪款,唔等於承認違例泊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新案件

D1: 戴 (19) (無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畀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定期向警方報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裁決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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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控罪2襲警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分析
主要證人PW1至PW3作供可信,與FB呈堂片段吻合。辯方爭議PW1隱瞞警察身份因有現場人仕問PW1 ”Are you Popo”獲首次不獲回覆,法庭不排除Popo 有眨意因此不回答. 而在被告控制PW1時,PW1有講放手我先出示委任證,但被告不理會,由此法庭不認為PW1刻意隱瞞其警察身份。而PW1事發時在追截地鐵跳閘男子毫無疑問是正在執行合法職務,其作供解釋大叫「非禮」是想引起更多關注阻止逃走也非不合理。
被告與PW1糾纏間搶去伸縮棍反制服警員是在沒有危險情形下使用不合法武力,法庭不接受其自衞之解說,其作供不可信。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控方將控罪二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6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作判刑,🛑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傍晚被告透過朋友發聲明指對裁決結果感到憤怒,會上訴直至彰顯公義(I will not rest until justice is done)

📍直播員按:Rebecca , Thanks for supporting Samuel & Blacklist852👊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阻街
#審訊 [1/2]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下午進度:
PC16045 潘俊健(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刑事調查隊第10隊。

警員鄺保然(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大埔軍裝巡邏小隊。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就特別事項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30續審,辯方會就特別事項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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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詞:

PW3是警員8396 鄭業銘。

PW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他在13:06至13:47時拍攝警方片段。在14:30時,他看見PW2拘捕並帶A1離開環迴東路,於是他協助PW2進行調查。他形容A1當時有爭扎。

協助PW2:
他向A1施行警誡,以及為A1進行快速搜身,後來才在警署正式檢取A1的證物。

證物包括黑色護徑、防毒面具、灰色防火手套 (A1當時雙手戴着)、黑色手套 (A1當時用魔術貼扣在手腕)、黑色帽子、藍色手䄂 (A1將其套在雙手)、A1的手機、口罩和黑色背包。

他同意當時沒有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A1當時有被PW2鎖上手扣,而他們亦不需要脫下灰色防火手套才為A1鎖上手扣。

他在庭上示範A1如何將黑色手套扣在手腕上,可惜由於他的手腕太粗😮無法扣上。

他同意當時截圖上有5個警員護送A1,而他只記得有數個警員護送A1,當時A1已鎖上手扣。

他記憶中A1被戴上車前沒有更換衣着。

他的背包內的淺色衣物沒有印象。

現場環境:
他不清楚當時地面是否散落護具,也看不到附近有沒有物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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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是警員11539 陳仲球。

PW4=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他到達二號橋作出佈防。

他是防暴警員。

觀察:
他看見山坡上約有20人,當中他們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路口上也有約50名示威者,也是大部分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但他同意他看不到因被樹木等物品和盲點遮蔽的人的衣着顏色。

他同意當時的人可以隨時加入和離開防線。

13:05至14:26時,他指出示威者有轉換位置,也看見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在14:26時,他看見約有20名示威者推出和躲在黃色垃圾桶後方,迫近警方防線,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那時示威者與警方相距約25米。

然後有警長擲出催淚彈後,加上有警員下達「gogogo」的指示後,他與警員進行掃蕩及推進。

他在追捕時前方有5至10名警員,但不知道是否第一中隊的警員,也沒有留意前方有沒有人被制服。

他不知道當時現場有沒有手套、士巴拿、槌仔、生理鹽水、「豬咀」等雜物散落在地上。

拘捕A2:
在14:27時,他身處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交界,看見現場環境凌亂,地面四處也有大型雜物 (例如床褥)、碎石、垃圾桶和玻璃碎等。期後他看到了有佩戴防毒面罩及灰色圍巾的A2正向大學站方向逃跑,期間有不斷回頭望。於是他向A2大叫「警察咪郁!」,但A2沒有理會。最後他跑過A2,並確定環境安全後跨過行人路的欄杆截停及制服A2,即捉住A2的上臂和按A2落地,他形容A2在他制服期間有掙扎,但不知道A2的動作是自衛還是痛楚的反應。由於他在制服A2期間有觸碰到A2的防毒面罩,所以他有吸入催淚煙。最後他考慮到現場危險,故將A2帶離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並在14:30時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2。

在此期間,他沒有向A2交代帶A2離開的原因,A2也沒有表示自己生命有危險,他在庭上表示此舉是保護A2的生命安全...然後他與約三名不知名警員協助押解A2離開現場前往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他站在A2的後方,有兩名警員站在A2兩旁 (他答不出最後一位警員的角色),期間他視線沒有離開A2。他在押解A2到達警方位於二號橋的站崗時看到女警9702。

他指出由於他要觀察附近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所以他在追截A2時曾望向前0.X秒,即視線曾離開A2 0.X秒。而催淚煙則對他視野影響不大。

他在拘捕後有拉低A2的防毒面具,所以他認得A2的樣子。

他當時有帶頭盔,亦有曾經拉下護目鏡及非透明的紅色護面罩,因當時有需要。

他指當時用快速步行的速度追截A2😦即跟隨大隊的速度追截。

他忘記當時A2的頭巾是如何包着A2的頭,只記得是包着所有頭髮。他不肯定A2當時的背包是否關上。

證物:
他本身看到A2穿一對白色鞋,但由於A2有反抗,所以在他們帶A2離開現場後,已經只有一隻白色鞋。

他不知道當時A2被截停時有沒有穿一對白色鞋,也看不到有人為A2穿回白色鞋。他也沒有在現場找回另一隻白色鞋。

他當時在制服A2時才看見A2身上有腰包,但他沒有檢查,而該腰包一直在A2身上。他也沒有檢查和沒有干擾A2的背包。

調查:
他在事件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及截圖,並在庭上用截圖標示開始掃蕩時警長身處的位置和A2被捕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2時A2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2時他身處的位置、他追截A2的路線以及A2逃跑的路線。

記事冊及口供紙:
他在案發當天補錄記事冊,並在翌日補錄口供。

他沒有在任何地方記錄了他追了A2數十秒,也沒有記錄A2有倒頭望的情況 (他不肯定這是否重要,以及沒有將A2的所有動作都寫下)。

他按案件主管警員8009的指示,在2020年4月6日繪畫他追捕A2的路線和A2逃跑路線,但同意此與庭上的版本有少許差異。

其他:
他2019年11月9日和10日也有當值。他在這兩天分別在11月9日23:00時和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1:25時到達警署。因為他在08:30時在家中接到任務通知。雖然他同意當天只是休息了數小時,但只是感到有少許疲倦。

他並沒有在記事冊記下何時吃飯。而他在12:05時到達中大,所以他同意當天並沒有吃午飯。

他當時有在膝頭及手肘穿戴護甲,他小腿也有裝備,穿靴型鞋,帶有手扣及短槍,也有手持盾牌及警棍。他同意這些裝備會影響他的行動。

他表示腦海仍對案發時有記憶,但書面供詞並沒有覆蓋部份情況。

他在香港讀書,亦知道甚麼是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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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女警9702

PW5=她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她到達了中大二號橋。在14:25時,她看到有示威者對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期後警方開始進行掃蕩,但她沒有跟隨,而是留在警方在二號橋設置的站崗。

在14:31時,PW4與多於兩至三名不知名的警員帶A2到她面前,然後她檢取A2的證物,包括一隻白色鞋、防毒面具、黑色背囊、藍色口罩、圍巾、黑色手套、iPhone (在腰包找到)、2個膠袋 (內含鎚頭不連手柄和紅色螺絲批),而當中有些證物是由PW4交予她。期後她亦以「藏有工具作刑事毀壞用途」拘捕A2。

A2的腰包是在A2身上。

她不知道本案證物有沒有作DNA及指紋檢驗。

她在檢取物件時不知道有槌仔的手柄。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會在2021年8月7日11:00在區域法院進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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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開始繼續審訊。辯方律師向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盤問有關破窗器粉碎玻璃的狀況、功能及威力程度。專家表示沒有就破窗器的刀片部份作測試。10:36盤問完畢。

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現時大專二年級。事發當日約八點半由家搭車,計劃往荃灣用膳及買餸。中途他遇上前中學老師,傾計約半小時。

及後被告途中聽到槍聲,亦見到有催淚彈向沙咀道發射。他輾轉橫過沙咀道,往荃新天地中庭及至禾笛街,見到其他人及防暴警察在跑,被告逐跟著其他人背向防暴警察跑入中庭。後來第一位警察衝入,被告被推背跌落地被制服,第二位警察拘捕被告。被告亦透過地圖及相片,陳述以上過程。

下午被告繼續作供,辯方播放影片,由被告講述被捕過程。被告表示汽車破窗器是之前已放背囊內,如遇交通意外時作逃生用,之前曾試用,沒有作其他用途。點火器有防風伸縮功能,連同3M手套均是戶外活動用。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盤問未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下午2: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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