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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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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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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內庭公眾席滿
控辯雙方就是否播片一輪辯論後
法官宣布休庭

申請方於二月呈交上(公開片段的)截圖冊,並申請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以檢視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參與度及嚴重程度。申請方亦指出原審裁判官因未有睇證物片段而未能準確地掌握答辯人作案時的程度就此作出裁決。

辯方指片段只是作為被告辯認其自己的證據,原審並無播出片段,證明控方當時並不認為播片或向法庭指出其中情節焦點很重要,或幫到官作正確判斷。不應在雙方同意作為判決基礎的案情之後,加入新的含意。

法官指幾乎次次覆核都有睇片,睇片有助掌握成件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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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並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

法官指需時考慮,案件押後,日期將會稍後已書面形式通知。

暫時目測兩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

法官指需時考慮,案件押後,日期將會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要求申請方與答辯方就參考相關案例達成共識,另集合並提交相關案例的判刑理由書。

——
庭上重點:
原審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決,直至1月12日為止被告已經做了64個小時,因為疫情暫停。

申請方建議高院上訴庭在判詞內作2點澄清
⑴於書面判詞羅列未來同類案件判,判刑考慮因素:侮辱程度,行為多樣性,持續性,周圍環境,多人定單獨行動,有冇鼓動他人,有冇妨礙他人或對他人造成影響等。
⑵於判決澄清以往冇講過一定要焚燒國旗先可以判監,以往案例無,法律條文中也並無分辨各種侮辱行為嚴重性,例如焚燒高啲、踐踏低啲,初犯較低、再犯較嚴重;並無講過哪些行為一定唔判監。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十分倚賴單一案例,即古思堯案,過分側重冇焚燒,認為本案被告行為之持續性多樣性,例如係有執起國旗、扔落樓、再扔落垃圾車,按多樣行為使嚴重性遠超過古思堯。而侮辱國旗最高刑罰三年,控方認為被告所犯屬於中度至重,應該即時監禁式刑罰,即可以係教育所或勞改中心等。

辯方指,控方要求法庭就判刑指引,以黃之鋒案為例不適用於本案。要求即時監禁係錯誤,本案發生前唔同層級法庭已有先例,除非係有焚燒行為,或同時另有偷竊等其他犯罪,不判監禁,200小時係適合嘅判決,冇證據顯示有組織有預謀。感化官報告被告初犯,犯案時只有21歲,有穩定職業,冇案底,坦白認罪,所有顯示悔意嘅嘢都做晒,除非本法庭覺得個人因素不考慮,只是考慮要判監一項因素。申請人已做了64小時社會服務,再勞教係不適合如果一定要收監應有reduced discount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0922沙田
羅(21)

控罪:侮辱國旗

背景:#李志豪裁判官 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羅敏聰初犯、坦白認罪、有家人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加上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上訴庭覆核量刑,
律政司一方指在案中被告主動執起國旗、扔落地及扔進垃圾手推車中,又曾帶國旗到多處,侮辱行為亦持續長時間,考慮到行為的持續性、多樣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認為案件嚴重程度屬中至高,就控罪最高刑罰判監三年而言,應判監禁式刑罰

立法原意:
引用1999年終審法院處理的香港特區政府 訴 吳恭劭案件,強調法例是全面保護國旗背後代表國家的尊嚴,需要審視被告人在案中的侮辱程度,犯案越惡劣,越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量刑考慮因素:
- 被告人的實際侮辱國旗行為
- 侮辱的時間、地點、場境、引起的後果
- 是否有預謀
- 是否夥同犯罪
- 是否持續以不同方式侮辱國旗

討論:
被告人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當時群眾情緒高脹,被告人帶動及鼓勵群眾侮辱國旗,及後用不同形式侮辱國旗(即:於新城市廣場中庭,在大批群眾面前叫口號,把國旗拋高、任由落地,又和眾示威者重複以嘲弄的方式踐踏國旗;與眾示威者把被塗污的國旗提著遊走示眾;連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帶到新城市廣場三樓平台丟到地面;把國旗再度拾起並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丟進垃圾車推落水池。)上訴庭認為案情嚴重,令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蒙受嚴重貶損,指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沒有考慮被告犯案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量刑起點為4個月,認罪扣減至80日,因為本案為律政司刑期覆核案再扣減至50日,基於被告人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因疫情原故而無法繼續,再減至20日

結果: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20日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沙田 #提堂

👥
D1陳(24)
D2周(23)
D3黃(43)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阻礙警務人員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源禾路好運中心內公眾地方,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阻礙警務人員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方,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案件首次於2019年9月24日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外出候訊,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遵守宵禁令,每周到所屬警署報到三次,並禁止踏足好運中心。

控方開庭修訂控罪。
控方要求將此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辯方無異議,將於5月19日早上9時半於區域法院審理。

擔保條件更改
D1,2
要求將宵禁令時間延後一小時,由23:00-06:00改為00:00-06:00 獲批
要求將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獲批
D3
要求將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獲批
其餘保釋條件繼續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陳,周,黃(23-4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22沙田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阻礙警務人員等)

A1:陳(24)
A2:周(23)
A3:黃(43)


1)暴動-A1A2A3
控罪指三人於去年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A2
被告周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2
被告周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

更改控罪書中A1年紀(筆誤寫成15歲,改正回24)

原條件保釋

現金一萬元
不得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若有地址更改必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
須遵守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的宵禁令
每周到所屬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進入好運中心


押後至7月14日下午2:30 PM返回法庭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2沙田 #提堂

D1 陳(24)
D2周(23)
D3 黃(43)

控罪: 1.暴動(D1-D3)
2.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阻差辦公(D2)

案情: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一)
D2被指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另被指於高級督察林佩武把D1制服時嘗試拉走D1。(控罪二及三)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剩餘文件及未被使用文件表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2沙田

A1:陳(24)
A2:周(23)
A3:黃(43)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D3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該申請現處審批階段。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2沙田 #提訊

A1: 陳(24)
A2: 周(23)
A3: 黃(43)

控罪:
(1) 暴動 [A1-3]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個鐵槌、1把鉗和1支螺絲批。
(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所有被告就全數控罪答辯意向: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0名警員證人,倚賴7段開源影片,長度約2小時。
控方不依賴任何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預計審期7日。

案件排期於2021年8月30日0930起進行7日本地話審訊;7月30日1430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
#0922沙田
#暴動 #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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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

下午續審: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PW1: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法當日拘捕A1及A2的警員

繼續播放香港電台RTHK及Now TV片段及截圖


案件將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7]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不是即時,
補回今天簡單內容*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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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而A3由 #蘇俊文大律師 代表。


再繼續傳召昨天的控方證人
PW1: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法當日拘捕A1及A2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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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份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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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開始續審內容:

A3:盤問另一控方證人(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控沒有覆問


證人列表上PW2案法當日拘捕A1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讀出証人供詞

PW2 警員11723 曾憲強(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傳召控方證人
PW3女警員23439 呂曉玲(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A1 A2 沒有盤問
A3 沒有盤問

PW4 用65B 形式 直接呈上
警員17113李家偉(音) 案法當日拘捕及負責檢取A2證物


下午審訊:
傳召另一控方證人
PW5警署警長52059譚偉君(音)
案法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大隊
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問PW5及播放i-Cable寬頻及立場新聞Stand News片段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代表大律師身體不適,小休後,獲法官批准稍為提早完畢今天的審訊

案件將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7]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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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而A3由 #蘇俊文大律師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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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審訊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辯方主問




下午審訊

(審訊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控方盤問A3

被告掉頭走的原因

A3指當時原打算在購物後乘搭小巴回家,惟在鄉事會街口遇到一名婆婆,她樣子非常驚恐並推一推被告。被告本不怕防暴或途人,但婆婆驚慌的樣子令他很驚慌及心情很亂。由於他不清楚前面的狀況,他沒有照原本計劃向右轉而是走回頭路。

主控問A3正常步速走100米需要多久,他指不清楚,估計大概一至兩分鐘。謝沈表示質疑,「一百米游水都唔洗兩分鐘,我游都唔洗兩分鐘啦」,並指有運動習慣的A3不應需要兩分鐘。

A3指他購物完畢後經過現場,無興趣睇但亦有「八卦」過,無回頭望但一邊走有向前周圍望。記憶中路上有障礙物,但事隔兩年,不記得是什麼障礙物。控方追問被告是什麼障礙物,稱既然他有這個記憶,可以播片確認;被告重申因為當時心情很亂,不記得是什麼。謝沈斥「我唔明點解會好亂,行到鄉事會街口先聽到話有防暴,你做完好事幫人,唔應該會亂㗎喎」。

控方再指片段中8分27秒為A3本人,他當時是無意向離開到對面河乘搭小巴,而他作供提及的婆婆是虛構的。被告均不同意,並指他發誓是真的有遇到婆婆,謝沈即說「你發咗誓㗎喇,唔洗㗎喇」🙃

被告被制服後

A3指他被警員推倒在地下後,有一女子詢問他的名字及電話號碼,而他亦有回答。控方指一般人不會在路上跟陌生人說話,甚至會避忌;A3同意並指他平時亦不會這樣做,惟當時很驚慌,雖然不知道該女子是誰或是否執法人員,仍有說出其名字及電話。

控方稱有謠言指出在社會事件中,被捕人會呼叫自己的個人資料以取得幫助,詢問被告知悉有這事情。A3指很少留意因此不知道有此謠言,他亦非跟隨此做法;不知道詢問者是否執法人員,但因為是他第一次被制服,感到不知所措,所以「有人問就講」。

控方建議指被告是仿效既定模式(被捕時讀出個人資料),亦透過路障及搬路牌直接參與影響社會安寧活動。被告均不同意。


🔸A3辯方大律師覆問

大律師著被告澄清為何沒有繼續沿路走,被告稱當時婆婆樣子非常驚恐,有推他並稱有防暴,叫他「快走快走」,因此他很慌亂便回頭走。

謝沈質疑被告並指「婆婆都推唔郁你」,認為前面還有路可以走(原定路線轉右再乘搭小巴),但被告明知後方仍有示威及路障卻回頭。她亦指片段中有很多行人沒有移動,應不構成阻礙;被告指當時情況很亂,他心情亦很亂,而呈堂片段亦並未顯示出當時整個畫面。

A3作供完畢。

———

控辯雙方確認不需要等待終審法院於10月5日就「共同犯罪」上訴案的裁決。

案件將押後至9月7日 11:00作結案陳詞,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更新於19:15)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0922沙田 #暴動
#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 (24)
🙎🏻‍♂️A2:周 (23)
👨🏻A3:黃 (43)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A2周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子和一支螺絲批。

(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A2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
👉沈官裁定當日在源禾路曾發生暴動
根據沈官接納的證供及片段,當日約有100名示威者在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集結,並用鐵欄築起3排路障堵塞3條行車線,有人在首排路障淋上汽油並點燃、亦有人向警方投擲石頭、水樽等雜物,有持金屬棒。大部份示威者在路障後面,不時有人大叫「死黑警!屌你老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第三被告黃先生雖承認曾將小巴站牌推出馬路,但辯方爭議此舉不足證明他曾參與暴動,因為黃供稱並不同意示威者所作所為,只因擔心有人因此受傷故打算將站牌放回原位。

🔻沈官認為黃先生的證供有以下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
① 如果黃擔心有人因被站牌絆倒而受傷,理應上前慰問及查看傷勢,但在盤問下黃卻承認對他人視若無睹,而且在新聞片段中從沒見有人跌倒。
② 黃供稱不知站牌底部由石屎造成,亦不知站牌如此沉重,沈官斥如果不知道站牌重又豈會走近伸出援手?
③ 當時示威者嗌「拖呀!睇腳」,黃供稱只聽到「睇腳」卻聽不到有人叫「拖」,但盤問時卻承認曾詢問示威者將站牌拖去邊。
④ 黃聲稱不同意示威者將站牌搬到馬路中心,但又協助示威者搬站牌,言行南轅北轍。
⑤ 黃身形健碩,供稱因為被婆婆推行所以前往担杆莆街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故不接納第三被告的證供。


📌沈官自行確認第一及第二被告身份
雖然沈官認為當時片中兩人蒙面,無論片段何等清晰亦不可能看見面容,並以控方證人對辨認對象沒有特別知識為由拒納其睇片辨認被告的證供。

不過沈官自行睇片後,判斷片中人的外形、衣著、髮型、身上及手持物品的特徵與兩名被告脗合,指出要在同時同地有相同特徵的人機會微乎其微,而有一對同行的人有齊所有相同特徵並無可能,所以片中人必然就是第一及第二被告。


裁定三人均有參與暴動
最後,沈官裁定由縱火的一刻開始,該集結已演變成暴動,首兩名被告當時站在示威者的最前方,在暴動的核心,片段亦拍攝到兩人在新城市廣場的空地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三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站在最前排、身穿黑色衣褲、在目睹現場路障後仍站在馬路中心搬站牌,三人意圖及舉止均昭然若揭,就是與警方對峙展示人多勢眾的實力,以及鼓勵其他示威者。裁定三人暴動罪成。

*詳情今晚補充,沈官多次批評代表次被告的 #陳偉彥大律師 陳述是基於扭曲的證供,混淆視聽。最後斥「你啲法律原則錯成咁點解你唔撤回呢?」

📌控罪二
雖然法庭懷疑第二被告管有涉案工具作非法用途,但控方並無任何證供證明被告打算用涉案工具傷人,因此罪名不成立。

#裁決
🔴暴動罪:三名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3):第二被告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求情,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三人均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9
2022.01.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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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素蘭法官
🕝14:30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00609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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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陳,周,黃(23-43)🛑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15:00
👤黃(17) #續審 [6/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1:0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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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主任裁判官
🕤09:30
👤區(25) #進度報告 (#網上言行 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2月5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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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1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72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4項展示煽動刊物 管有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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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A1:陳 (24)
🙎🏻‍♂️A2:周 (23)
👨🏻A3:黃 (43)
🛑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A2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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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提要:除第二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外,三位被告人其餘控罪均罪成。

📌#求情 陳詞
🙍🏻‍♀️A1 陳小姐】
辯方早已存檔了書面陳詞,今庭上特別指出陳小姐大學畢業及無案底,案發時時任職市場主任。熱心公益,她一直參與不同類型義務工作,例如到四川及加拿大義教、到社福機構照顧自閉症小童等。

各信件由中學老師,團契導師所寫,均指善良的人。家庭方面,父親長年病患及母親要工作,陳小姐同祖母同房居住,因她想多時間照顧祖母。沈官突然插嘴指「係咪犯事前諗嘅嘢呢?」,辯方同意及稱有解釋給被告聽。

陳小姐畢業後有工作以照顧家人,她明白會判處監禁會對家庭帶來經濟壓力,亦感疚愧,沈官又插嘴指:「唔該做之前諗清楚」。

👩🏻‍⚖️沈官挑剔被告所寫的求情信,並指唔明第一句:「從未想過經歷這件看似與我無關的事」,官斥:「點無關?佢都認咗當日響認號召參與集會,著晒黑衫黑褲,特登去參與又點無關呢?」辯方解釋指沒想過會有此結果。

👩🏻‍⚖️沈官又引述其求情信最尾一段:「政治一事難分對錯。」逐罵指:「依家唔係因為政治立場被控告,係因為佢哋想人接受自己政治立場,但人哋唔肯而用違法行為逼人接受,所以先畀人告咋!封信講乜嘢呢?」辯方想要解釋被告動機時,官又指:「上級法院啲無數例子都講明,動機同屋企背景都唔係求情因素。」

辯方灰心地指希望輕判以讓陳小姐有機會再服務社會,沈官又反問:「除咗熱心公益外有咩求情因素呢?」,辯方灰心地指:「無嘅閣下」。官重覆指陳小姐亳無悔意,「求情信仲話同自己無關,只因政見,喺度搵藉口….下個被告啦」


🙎🏻‍♂️A2 周先生】
周先生為註冊工程師,求情信皆指中學時期學習用功,及參與不同職務。有上司節求情信指滿意及欣賞工作表現,會給予升職機會。家人的信指痛心,因為曾給予厚望。周先生自己的求情信中指,工程師是其夢想職業,知道今次判刑會有所影響,因而有懊悔。本希望同第一被告結婚。

👩🏻‍⚖️沈官指「佢無諗清楚咩?非法集結同暴動係好舊嘅例嚟㗎啦,就算係殖民地時都已經用緊。」辯方同意及指周先生非常內疚、望得輕判以服務社會。

👩🏻‍⚖️沈官聽完又指:「你哋晒幾多時間打身份、去認裝備,點解法庭要輕判?佢哋送走自己認罪1/3折扣,自己又唔畀口供。上訴法院重覆暴動罪起點係五年,雖然最近有三年幾,但我唔明佢哋點解要白白斷送折扣。我到依家都睇唔到減刑原因。」


👨🏻A3 黃先生】
黃先生指如果有時光機回到當天,不會有該次行為,此見到他後悔及愧對家人。黃先生在事發時半小時買健身奶粉,當時一刻才蒙面,不是身穿黑衫故未有預謀。

👩🏻‍⚖️沈官指問題係同本案相比,第一二被告站在最前或是加刑因素,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參與,而周先生是有片影到幫手搬嘢,刑責上或會重一點。辯方回應指參與程度或是一個因素,但強調周先生不是一個指派角色。

黃先生任職多年地產工作,2014年是分區經理,月入8-10萬,但在被捕後被降職至經紀,收入及地位大不如前,本案重創其事業,他早已得到很大教訓。家庭上照顧弟妹,對兩父及另一半均有承擔。做好多義務工作,辯方指周先生不是壞人但做了錯的決定,所以後悔。

辯方引述不同案例,而沈官總結本案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沈官指兩位都無講述近期案例:「舊時案例所涉的暴力起點較高,近年3年起跳嘅case你哋要唔要講吓?」

辯方律師參考Dccc771/2020一案,此案當中有破壞巴士站及投氣油彈/磚頭,最後判處4年。希望沈官考慮周先生悔意,但👩🏻‍⚖️沈官指「771案的被告好早期已講會認晒控罪,同依家唔同,無可能認罪與否嘅判處一樣,要睇案情喎。」


此案押後至2022年3月7日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各被告均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30
2022.05.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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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胡(20)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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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周,黃(23-43)🛑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不設旁聽)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裁決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6/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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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續審 [7/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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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45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5: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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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D1:陳 (24)
🙎🏻‍♂️D2:周 (23)
👨🏻D3:黃 (43)
🛑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D1-3暴動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D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本年一月求情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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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共判監41個月
D2共判監44個月
(第2控罪中3個月與第1控罪同期執行 )
D3共判監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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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判刑會考慮三大因素:
1. 這場暴動的嚴重性,而不可只憑被告有做或無做某些行為而判斷有否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中有冇干犯其他罪行
3. 判期需具阻嚇性

而判斷暴動的嚴重性會考慮是否即場或預先計劃、參與暴動人數、有否使用武力、暴動為時多長、有否做成傷害、其嚴重性 、有否影響公眾及社群、被告角色及有否犯其他罪行等。

此場暴動參與人數約100人,為數不少,唯時間不長。參與者穿黑衣黑褲,短時間內設路障,可見為有組織行事。路障橫跨三條行車線,嚴重影響路面交通。而當時有人在指揮,噴易燃液體後便有火魔法師縱火,可見參與者有角色分工。三位被告均有目的地參與示威。他們參與、認同並幫助示威者。該處近民居及商場,受影響的市民並不少。而且有縱火,以警方為目標作出襲擊及對峙。三位被告在警方到場後亦沒有離場。而此次暴動被告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人受傷,所以嚴重性較低。

量刑起點
參考其他同類型案件,第一與被告量刑起點為4年半,考慮到她承認參與示威,節省法庭程序,因此減刑到4年。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年或以上,(暴動罪4年半,阻差辦公半年),考慮到他承認參與示威,節省法庭程序,因此減刑到4年半。

第三被告參與程度較低,量刑起點為三年半。

減刑因素
三名被告案發前均背景良好。求情指三名被告皆是家中之經濟支柱,法官並不接納。第一被告求情時表示大學生時曾當義工,法官指此事距離現在已數年,並不接納。第三被告求情表示一直有當義工及捐款,法官接納為減刑的基礎。

最後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三名被告的暴動刑期起點為3年半,即42個月。

刑期
D1共判監41個月
D2共判監44個月
(第2控罪中3個月與第1控罪同期執行 )
D3共判監4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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