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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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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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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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347一樓約15人等候
1400約20人
1405約25人
1410約40人
1420約60人
1500播錄音

籌號安排: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6
☂️A座門口有2攝記☂️法院外亦有1豬2衝1鬼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何文田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8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1

=========================
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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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18已發出拘捕令

無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不希望轉介到區域法院後,在控罪書刪除D9的名字,而D17,18的名字沒有在聆訊表

全部被告收妥文件,保留不在場證據,用本地話審訊

保釋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
。D3宵禁由0000-0600改為0030-0600
。D8更改報到時間,宵禁由0000-0600改為0030-0600
。D10更改報到警署
。D12有擔保人
。D14更改報到時間
。D20豁免6月23-26日宵禁令
。全部被告豁免今天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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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五樓四庭、七樓十四庭有手足獨自一人面對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沙田 #新案件 #提堂

D1: 謝(20)
D2: 熊(19)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押後轉介區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轉介文件。

兩名被告可以以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需要每週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判刑

👥何,陳,林,謝(17-39)🛑四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一被告:判囚 8個月
第二、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第四被告:判囚 5個月

D1呈上再還押期間寫的求情信,指出犯案乃一時衝動,非拒絕承認責任,又指被告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還押期間家人已需申請綜援,加上被告是好丈夫好爸爸,望法庭輕判。

D2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老師認為被告人品正直隨和,而且小學期間及中三也名列前茅,並非更新報告所指無心向學,希望法庭認同人品比成績重要,加上被告已計劃在離開更生中心後繼續進修,目標是大學畢業,希望法庭給予更生機會。

D3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曾犯事,但在過去兩年已無重犯。而經過今次事件,被告與家人修補關係,並明白事件對家人造成影響,望法庭給予更新機會。(被告僅不同意感化報告第三段13行的內容,因感化官混淆了其他案件)

D4代表律師指,被告獲前同事及學生家長撰寫求情信,信中高度讚揚被告教學表現。被告及其父母再呈上新的求情信,被告指自己為家庭經濟支柱,加上患病父母需家人照顧,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總結:
法庭認為首項控罪即串謀刑事毀壞(D1,D2,D3) 屬嚴重罪行,案件為集體行動,案發時已撿獲30多件已完成的插釘膠喉,並有電鑽及材料等。而插釘膠喉置於路上,輕則令車輛受損,重則會導致交通意外。

D4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參考了同類型案例判刑,但亦考慮到被告家庭狀況,故酌情減刑至5個月。

💛散庭時庭內大片打氣聲,4名被告均向旁聽席揮手,有被告大喊「祝父親節快樂!」,職員出聲阻止法庭不可喧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即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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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A2申請豁免擔保人出席聆訊獲法庭批准。

所有被告申請豁免審訊期間到警署報到獲法庭批准。

證人作供:

PW1是警務督察 11777 倪峻杰。

PW1=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05至13:05時,他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執行職務,即設置防線,目的是防止有人從天橋投擲物件落公路上,造成危險。

他的角色是防線指揮官。

他的觀察及警方的行動:
在13:05時,他看到有黑衫褲,且帶上口罩的人在山坡 (約有4-5人) 及環迴東路附近 (有20-30人) 逗留,他們當中有些有戴頭盔或鴨舌帽,當中亦有人推出黃色垃圾車,並躲在其後方 (即蹲下) 及用傘陣遮掩自己,同時慢慢走近警方防線,並用石頭、磚頭及汽油彈向後者投擲。期間他們高叫「解散警隊」和「警察離開」。

期間他亦聽到有人用揚聲器對警方防線說「警察無權入中文大學」等。

他指在13:05至14:25期間,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衝擊4至5次,所以他們有對示威者給予警告,內容如下:

-示威者不要攻擊警方防線,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若他們不離開,警方會使用武力驅散及向他們進行檢控

-警方也有就示威者的行為進行錄影,以警告示他們不要作違法行為。

期間他亦看到有示威者將不明液體倒落玻璃樽及向警方投擲磚塊。在此期間,因為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他們亦有對示威者使用防暴彈及催淚煙。

他在13:35時,曾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藍旗。此後他沒有命令警員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他不能確認有沒有警員在此後向示威者展示任何旗幟。

當示威者在14:25時第四度衝擊防線後,他決定指示隊員上前截停攻擊警員的示威者。

他不能確定當時有部份路段的環境,即未設立封鎖線的環境,人們是否可以自出自入,他也沒有留意當時除記者以外有沒有人是狀似路過。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人聲指有外藉人士是沒有工具(Gear)。他回應指幾確定沒有路過的人身處在暴動環境中,但有些是觀望性質,例如網媒記者。

辯方再播放片段,指出有人在欄杆旁跑過。他回應指同意,可能是記者。

他不能確定每次衝擊防線時躲在黃色垃圾車後的人是否同一批示威者,是否來自中大學生或從那處走到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但能肯定是從左方的範圍 (即由大學站在往二號橋方向) 進入。

他在事件後的調查:
他在事件後有比對警察和3條網上影片的內容,以確認片段的真確性。他指出他有進行比對有1至2次。

他的比對內容主要是涉及到事物的特點,例如黃色垃圾車,或是一些顏色較特別的雨傘,因此他沒有留意A1有沒有在片段中出現。

口供紙:
他在2019年11月13日寫了一份口供紙,內容包括當時警員的警吿內容,警員向示威者展示的旗幟的內容。

他也在2020年11月11日寫了另一份口供紙,是有關上文提及的片段比對。

其他:
由於他是在中大畢業😮所以他對中大地理位置有一定認知。

他知道中大是香港歷史第二悠久的大學,亦知道新亞等書院都是歷史悠久,也知道部分學生會對自己的書院及宿舍會有歸屬感。但不知道案發當時有沒有人是宿生。

他同意大學站是學生進出學校的重要地方,但不知道大埔道有巴士站😦但知道中大有多個出口。

他指出他當時進入大學時不需要作任何登記。

辯方再播放片段,內容也是涉及二號橋的情況。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他也指出辯方片段與他曾觀看的片段所示的情況不同,因此他不能確定片段的環境是否在11月11日發生,也不能確定片段所示的是何時發生。

他看不到當時有人回校上課,他不知道11月11日是星期一,也不知道當天是否公眾假期。

他對生理鹽水的印象只是涉及在示威層面,但知道生理鹽水可清洗傷口和洗眼的功用。

辯方播放片段,指出有一些狀似路人及圍觀者身處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附近,但沒有人走過二號橋與環迴東路的交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

上午進度 (沒有直播員,感謝旁聽師口述補充):

所有被告對上述各控罪皆不認罪

呈上承認事實及播放P1 (有線電視FB 直播) 同P2 (AM730片段),據說上午法官多次向主控表示不滿如主控欲傳召PW1證明D4在場因其穿著之衭非常獨特,法官質疑既然特別在呈堂片段中也可認出,不用證人提出。

📌PW1 PC 8413 劉浩昇 負責上綱找到P1 及P2片段 及處理D6作供

主問
作供指看過多段網上片段後找到本案時段相關片段,並在播放片段認出本案案發地點

D2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PW1承認當天在葵涌警署停車場臨時羈留室處理被捕人士證物,當日被捕人數約80至100名,不確定被捕人士之間身體有沒有接觸。

下午進度:

D2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馬大狀向PW1 提問P1 原片是否有聲,證人同意,亦確認報道員有提及較早時情況及播放不是直播畫面,因此片段右上角時間不是拍攝實時。法官也向控方質疑影像來源準確性,要求控方查證拍攝機構或向參與警員確認。PW1指自己只是負責上網找相關片段,找到P1及P2片段後由同事下載,不清楚如何下載及是否全程片段下載。

馬律師要求PW1看下列片段(控方不依賴)

📍片段5,看完PW1同意在當日1214至1216彌敦道有施放催淚彈,片段可見白煙,有一示威人士扔出一物但看不到是什麼。

片段7,逸東酒店近加士居道地上有雜物及磚,但看不到誰人放。1322時示威者沒有暴力或投擲物件行為,其後示威者築起水馬堵路,但看不到投擲或燃點汽油彈。之後片段見2白色van東行高速逆缐行急停勞資審裁處外,速龍小隊下車制服多名示威者,然而片段看不到加士居道其他位置情況及白色車從何駛至。PW1表示不清楚1400時加士居道被清空。

D6 大律師盤問
PW1回答自己當天現場負責處理D6進行搜身及檢查有關物品,在斜孭袋內檢取了一把鉸剪、一打火機燃料及在銀包內取走其八達通。
辯方律師問有冇見過一包紙巾,證人表示冇印象,而再問剪刀頭是否插入紙巾內,證人表示不記得。

覆問
被問到為何揀選P1片段,證人指因為此段影到事發地點比較長時間,至於片段右上角時間自己沒有查究是什麼時間。

法官向控方表示P1是重要片段,但片段穿插live及重播一些較早之前片段,控方卻沒有查證右上角時間那些是實時,對之後作供引用可能出現混亂。控方聽罷表示(1)將向有關傳媒(有線電視)查證片段右上角時間代表什麼及(2)會在證人作供時向證人求證片段時間及地點。

1620 今天審訊完畢,明天930繼續並將傳召PW2 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並押後至今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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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員12760 及 PW2 警員9917 吳文立(音)作供完畢,PW3 警員15126 鄧文傑(音)主問為完。
*PW1全部作供及部分PW2主問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繼續傳召PW2 警員9917 吳文立(音)
負責搜查及拘捕被告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警員發現被告的背囊有懷疑危險藥物的物品,被告表示是在銅鑼灣買的。PW2之後有問被告能否澄清那些物品不是危險藥物、有沒有單據?被告則表示沒有單據、不能可以證明該些物品是在他所說的地方買的,被告只是說在銅鑼灣買,沒有更詳細的地址。

PW2調查期間警員15126負責搜查被告物品,PW2只是知道警員15126有搜查而已,並沒有留意搜查過程。最終由警員15126負責檢取證物。PW2搜查被告期間,在其右褲前袋發現一條布碎。

📌展示六條白色布碎(PP9)

PW2表示當日檢取的布碎與證物相似,惟該些布碎在記憶中並沒有特徵。證物上寫有「祝君早安」,PW2表示記憶中當日的布碎有類似特徵。PW2不知道警員15126如何搜出物品,PW2亦不曾處理過那些物品。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PW2 警員9917
📝辯方盤問逐字稿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092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曾 (45)(霸氣哥)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41 開庭

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向D2發出告票,主問完,盤問明日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因為係傳票案件,唔使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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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候補資料

📍辯方盤問 (D1律師)
PW2由頭到尾觀察左D1 10分鐘,中間有斷續,唔記得太清楚有五至六人包圍嘅畫面,唔記得時間嘅次序,唔記得係警告之前抑或之後出現,唔記得係在叫口號前或後。

在20:15之後3-4分鐘見到D1,唔係嗌口號,係發表言論,721、831、周梓樂,係在分開時段講,人群有分開前後排,相隔約10米,前排有D1、記者和市民,後排市民較多,唔記得五至六人係在前排抑或後排,講唔到佢哋準確位置,唔肯定係咪傾偈。

📍辯方盤問 (D2律師)
唔肯定第一眼見到D1嘅位置,有五至六人聚集可能係不同嘅人。

15:12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匡(音)

⚙️控方主問
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當日穿防暴裝當值,裝備有槍、棍、扣、盾、頭盔…,20:12時在擔杆莆街standby ,20:15經大會堂方向進入新城市廣場到3樓中庭,因為有「和理sing」活動,見到100至200人聚集,設立封鎖線,面向大會堂,PW3持盾企在頭排,20:20小隊指揮官發有關599G警告,見有一名男子,頭戴工人帽護目鏡,深色背囊,綠色腰包,揸住一把遮,着白色短袖衫,迷彩色短褲,因為裝束與別不同,特別記得,孭住大聲公,20:20第一眼見到佢,距離約10米,指揮官警告人群,D2身處人群中間,佢叫口號叫囂,與其他人做相同動作,附近有黑衫黑褲青年,約30至40人,20:22時發第二次警告,D2無離開,只係後退,20:24第三次警告,D2無離開,位置大概相同,20:31第四次警告,無離開,距離防線約5-10米,有嗌口號,揸住大聲公講嘢。

每次警告之後,群眾人數有減少,警察防線曾經後退一陣,市民和穿反光衣嘅人有向前行,距離防線約5-10米,用大聲公嗌口號,群眾有回應,有兩至三個黑衣人之間距離無1.5米。

20:56時將D2截停搜查,發599G告票,近Estée Lauder化妝品店,播放片段P2,在播放器時間00:45 & 01:39,PW3在截圖中圈出D2。

15:45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三名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辯方律師表示爭議點為:管有物品的意圖

PW1 張督察作供,主控官主問至10:48,而辯方律師盤問PW1 至上午休庭。

📌PW2警長34603周志恆(音)作供。
現在隸屬荃灣警區軍裝行動支援小隊,案發當日屬新界南警區機動部隊A大連第四小隊。
當日軍裝(防暴裝)當值,PW1張立山督察是指揮官。2130到達沙咀道禾笛街交界,荃新天地一期外設立防線。當時有150人在馬路聚集阻塞行車線、叫囂、路面上有磚頭、垃圾桶等雜物。2202 PW1命令防線推進,他亦追住幾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起跑入荃新天地一期中庭 (下稱中庭)。PW2上前支援,在近匯豐銀行的入口進入。之後就看到PW1按住被告,PW2協助控制並帶離現場,回到沙咀道中銀外面。PW2要求警員24286(PW3)協助押被告上警車,因當時只有PW2自己一人,PW1已離開,繼續做指揮工作。PW2亦向24286交代被告參與非法集結。24286在警車AM7197內被告作快速搜查及宣佈拘捕,PW2之後離開警車,交由24286處理。

🌟盤問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設立防線的位置及他自己的位置,呈堂為MFI2。PW2指他在沙咀道近大河道的位置,看到有人沙咀道馬路聚集,亦有少部分人在行人路,不敢肯定是否有行人旁觀。2202 PW1命令防線沿沙咀道向葵涌方向前行,防線共有四排,PW2在第二排,PW1亦在第二排中間位置。
推進時,PW2第一眼看到PW1追截數人,距離PW1約八至十米,逃跑的數人(多於3人)再前少少,其中一個是被告。不記得逃跑人士的裝束,但稱PW1和被告一直在視線範圍內。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PW1由沙咀道進入中庭的位置,呈堂為D10。
辯方律師問被告是否進入了商場,PW2表示不記得。

播放辯方片段D3,某網媒的片段,攝影者在中庭影住沙咀道入口,中庭內有路人。數秒後有兩至三人跑進,2-3秒後,後面有四隻狗追隨,PW2同意其中一位是他。片段拍攝到警員由中庭跑入商場,拍攝者追隨,不久後看到PW1已將被告制服在地上。(看不到制服過程,亦沒有特別聲音/爭吵叫罵聲)

辯方律師問,根據PW2的講法,為何片段中不是首先見到被告和PW1?PW2稱片段淨係影住警察,影唔到整個環境。辯方律師向他指出這不是事實,PW2不同意。

盤問中,PW2指有部分人是黑衫黑褲。不記得當時沙咀道大河道的天橋有沒有被警方封鎖。記得當時有用催淚彈,同意當時人群因催淚煙散去。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24286方志強(音)作供。
現時屬荃灣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案發當日和PW2屬同一小隊,防暴裝束當值。
2130 在大河道禾笛街交界近荃新天地一期中銀附近設立防線。有150至200人阻塞道路及叫囂。2202 PW1指示由沙咀道推進至近中庭位置設防線,於是PW3走到附近停下。2205 PW2將一名男子帶到中銀外,衣著為白色衫黑色褲、白色波鞋、藍色cap帽、黑色手套、黑藍色背囊,不爭議為本案被告。PW3在荃新天地小巴站帶被告上車,並作快速搜查,因為怕有人搶犯,時間上唔容許詳細搜查。褲袋內發現有口罩、銀包、手提電話。在警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逗留至2215,上AM8159回荃灣警署,被告上了膠手銬。2219到達荃灣警署,2220在背囊搜出點火器、黑色面巾、黑色外套、3M手套、黑色玻璃擊鎚 (車窗破窗器)。2228 以管有工具適合作刑事毀壞(?) 罪名拘捕。2229 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6582調查。

🌟盤問
警車內情況及檢取證物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警車上有其他被告,亦有其他警員,有人問邊個未上手銬 (PW3:冇) 被告主動出聲示意, 所以之後先上膠手銬 (PW3:唔認同) 你沒有撿取背包內所有物品,背包內有急救包,有被告的急救證書,但你沒有撿取 (PW3:已全部檢取,但冇印象有冇急救包及急救證書,唔敢答)
被告亦有一樽水,佢曾經問飲唔飲得 (PW3:冇印象) 你寫的口供話被告自己揸住嚟飲 (PW3:......(dead air) 冇印象) 即係唔排除發生過?(PW3:......我印象中就冇) 你唔敢講一定冇發生過?(PW3:......你意思係飲水?) 所有事。(PW3:唔肯定佢有冇急救包同水)

現場情況:
PW3冇印象推進時分幾多行幾多排,但記得自己喺第三排,揸住俗稱的大口槍,即橡膠彈槍及催淚煙槍。有印象警方曾經使用催淚彈,因他自己帶了防毒面具。亦有印象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行人天橋被警方封鎖唔畀路人經過,因要防止有人掟嘢。同意曾經查問被告汽車破窗器用嚟做咩,被告回答交通意外時逃生用。

當時的交通情況:
辯方指出當日八點至九點幾有巴士及車輛可以穿過,PW3回答冇印象,上警車的時刻冇見到,推進時亦沒有留意。

PW3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高殺傷力武器比呢d 低能仔揸...)

📌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家豪(音)證供,以65B形式呈堂。

補充主問,指實驗中使用被告的破窗器,可致4mm厚的車門玻璃粉碎。破窗器給控辯及裁判官傳閱研究一番,PW4在庭上亦示範使用。他說明破窗器內有兩組彈弓,一強一弱,按下弱彈弓的按鈕使強彈弓彈出,利用該衝擊力將車窗粉碎。他沒有拆開來看,但指大部份破窗器都是這個原理。(註:看PW4的示範,其實要超大力先trigger到該破窗器...)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以了解專家證供及索取指示。

控方要求修改控罪詳情,更改地點:由荃新天地一期「外」改至「內」,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上午9: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50]
#0728上環 #暴動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傳召PW7 警長4592黃德權 (音)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行政部(特別職務),為西九龍應變大隊莫慶榮高級警司(PW1)的傳令員,身穿防暴裝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1100開始當值,1859在干諾道西準備向東掃蕩。2134位處干諾道中、未過文華里路口的西行車線,警方在該處架設了一條橫跨東西行車線的防線

PW7看見文華里內及干諾道中、文華里路口有過百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設立了一些障礙物。干諾道中的障礙物主要以竹枝、木條、從鐵欄拔出的鐵枝及垃圾桶組成;文華里的障礙物則比較零碎。

兩道防線的示威者都有手持雨傘及盾牌, 並叫喊口號: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黑警」。示威者有掟木條、玻璃樽及鐵枝,有警員被鐵珠彈中頭盔,PW7當時與示威者距離30-40米,PW7相信鐵珠是用彈弓射出。
其後,警員舉黑旗及橙旗、並發出口頭警告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

21:45時,PW2指示STC(畜龍)用催淚彈射向文華里,對示威者作驅散及在可能的情況下作出拘捕。STC發射催淚彈後衝入文華里,PW7及PW2則跟隨一同衝入文華里。

與示威者防線相距約10米時,見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t shirt、藍色長牛仔褲,背黑色斜孭袋,帶灰色口罩及白色勞工手套的男子(A1),站在示威者防線的前二三排。PW7走近時,A1想轉身逃走,但後面有示威者阻礙。PW2嘗試上前截停A1但不成功,PW7嘗試搭住A1的膊頭與頸,糾纏之下令其失平衡跌在地上。當時莫警司在PW7右前方一至兩個身位,PW7因男子想爬走而將其鎖上手銬。

刑事偵緝警長970、警員9325、警員13985此時跟隨警員防線推進至干諾道中西行線石壆。PW7指23:03時帶着A1到該位置請求上述刑事偵緝警員協助。被問及是否與A1一同逾一小時後,改口稱當時時間是22:03。
其後,PW7及刑事偵緝警員一同帶A1到文華里拍攝影片,之後帶A1上警車,期間PW2沒有同行。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5 STC進入文華里,,PW7及PW2穿着防暴裝出現在金豐出面??
21:47:45 PW7單膝下跪後蹲下,用手(PW7十分強調沒有用身體)壓住A1。及後PW7及PW2將A2帶到干諾道中

📌控方展示P50(25),PW7指出拘捕A1的位置

📌播放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21:49:44 可見A1,PW7認出自己、旁邊戴防毒面罩的PW2及身穿白色短袖t shirt的刑事偵緝警員9325。A1雙手反鎖並戴有勞工手套,PW7向刑事偵緝警員指出拘捕位置

21:47:26 PW7及PW2正在制服A1,PW7推A1翻身,反手鎖上手銬

📌播放P81 open source2 蘋果日報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5:42,實時為21:48:01暫停
PW7、PW2、A1三人走向干諾道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2019年7月29日22:15時,PW7完成第一份兩頁紙的Pol 154口供、2019年9月18日20:45時,完成第二份Pol 154口供,其中第二段指其畫了一幅草圖(附件一),箇中描述了拘捕A1的過程。如圖中所示,文華里在圖的右下方,正上方是干諾道中,與文華里成直角,起步之位置以圓點標示在干諾道中箭咀(警方防線)的位置,推進路線以虛線標示,第一眼見到被捕人時PW7的位置則以星號表示。在文華里內,控制及拘捕A1位置以三角形表示,截停A1的位置以交叉表示,比拘捕位置近德輔道中。

📌展示P86地圖供PW7指認截停及拘捕A1的位置
圖中文華里西邊有寶軒酒店,有兩個凹位。PW7第一眼見到A1時,其距離拘捕的位置距離約2-3米,與截停位置距離約6-7米。

📌播放P71 永安中心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6:49 STC進入文華里時發放催淚彈。當時示威者組成遮陣,第一排打橫,後排向天。CCTV的角度是從高處拍攝,但PW7當時觀察的角度是平視。CCTV顯示STC進入文華里時示威者都在跑。PW7進入文華里時跑了約十米。
辯方質疑PW7在遠距離並受催淚煙及跑在前面的STC阻礙視線,如何看清第二三排的人的裝束?而且片中顯示當時所有示威者都跑走了,沒有人停留在第二三排的位置被截停。

片中可見PW7拘捕A1時跑了幾十米,但草圖中顯示第一次PW7看到A1的位置與拘捕位置距離只有幾米。PW7指圖中沒有顯示A1逃走的距離。

第一份口供第六段提及PW7上前控制A7時,雙方發生糾纏,但沒有提過A1如何爬走,影片亦沒有拍攝到。辯方指出21:45PW7控制A1後沒有作出拘捕,21:47PW7把A1帶到干諾道中後再帶返文華里時才作出拘捕,PW7否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 [1/5]

下午進度

D1 陳
D2 譚
D3 張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 D3)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索帶)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PW1 署理警長A(拘捕D1的警員)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長B,控方主問中,未完,明日(22/6)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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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PW2(警長B)作供

控方 :
~PW2於案發時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晚20:50由通訊機收到資訊後,上小巴AM7093(小巴車身沒有任何警方標示)前往掃管埔路及新運路交界。

~PW2當時身穿深藍色制服。他坐在小巴左單邊乘客座位第一個位(即中門後第一個位)。

~20:58到達上址,因交通狀況在掃管埔路向聯和墟方向停了下來,緊隨AM7043後。

~車停後,PW2透過玻璃窗,清楚看到有15~20名黑衣人搬緊雜物及鐵馬。馬路中間有一支交通燈燃燒着,同時聽到他們「叫囂」,內容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21:00收到通訊機通知謂上述人士干犯罪行,AM7043隊員隨即下車進行追捕。

~東西行線的黑衣人四散,向上水火車站、游泳池、掃管埔路南梯方向跑上去。

~主管通知PW2小巴的隊員落車,拘捕黑衣人。

~PW2見到3名黑衣人從掃管埔路樓梯衝上來。PW2即時落車,與其他隊員上前追截。

~其中一名黑衣人,與PW2較為接近,他跳過防撞欄,衝上來後與另外三個人一齊向左邊「行」(即PW2方向)。

~當時PW2與那位較為接近的黑衣人有3米距離。

~當那位黑衣人見到警察後,就開始跑,落斜路。

~PW2向他發出警告說 : 「警察,咪郁!」。黑衣人沒有理會,向斜路方向跑下去,並再一次向防撞攔跳出去,走到馬路,大概跑到急彎標誌(即約7米遠)。

~PW2繼續追截,黑衣人跳入草叢下的行人路。在近燈柱(no.2154)位置,PW2將其捉住。

~PW2補充 : 追截期間,他有再警告: 「警察,咪郁!」。捉到黑衣人前,他曾用「胡椒發射器」,於3~5米距離,發了七發,擊中黑衣人背脊。

~控方問,被擊中時,人會有什麼反應。PW2稱一般情況下,若正面擊中,會呼吸困難 ; 但在背後發射的話,被擊中的人行動會受影響,速度會減慢。

~主控未完成盤問。
~明天(22-6-2021)9:30am粉嶺裁判法院五庭續審。
~D1、D2、D3以相同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1/5]

~此為補回6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D2 李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上午進度:
全部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簽署的承認事實為證物P16。

D3是在家中被捕,會有大廈的出入口及電梯的錄影片段及截圖作為呈堂證物。亦會用D3家中搜到的八達通卡的紀錄呈交法庭作證物。
即控方呈堂證物中有包括一張D3的八達通卡,但未有呈交八達通卡的交易記錄,控方指已經取得2020年5月28日的出入紀錄(已經交予辯方),仍在索取2020年5月27日的購物紀錄,應該於今日較後時間會收到。鄭官指今日是開始審訊,仍未有相關證物呈堂,對D3不公平,休庭半小時,讓控辯雙方商討。

📌休庭後PW1警員12641林樂敏(音)作供。
現職於國安部,案發時是西九龍衝鋒隊一隊,當日軍裝當值,由7pm 至工作完畢,根據訓示負責「踏浪者」特別更份。5月28日00:19在染布房街面向亞皆老街乘坐警車往亞皆老街/彌敦道,00:21到達,見到四邊行人路站滿約百多人叫囂,路上佈滿木條、翻倒的垃圾桶,雜物散落在亞皆老街/彌敦道的馬路上,即惠豐中心對出的馬路上,造成交通阻塞。P1是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的地圖,PW1根據地圖資料更正雜物是在惠豐中心商場對出。PW1即時將路上雜物搬開,讓路面暢通,於0025與其他隊員一起離開。
PW1忘記現場有沒有封路,市民能夠自由進出現場。由於小隊只負責清理現場,已經忘記有沒有與現場市民對話。PW1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P2-4及D1

P2 網媒黑白新聞,5月28日約00:34 現場片段 (片段當中第一架出現南行的警車是 AM9824)
P3 警車AM9824的行車記錄片
D1 網媒娛賓片段,長約2分28秒

📌PW2警員9696作供。
處理有爭議的Facebook片段。辯方反對片段呈堂,質疑片段真確性,因控方不傳召拍攝者出庭作供,片段質素差。D3律師質疑片段的證物鏈,控方指片段是PW2使用電腦下載的,但片段上方顯示有其他程式的圖案,質疑PW2並不是使用電腦下載的。
PW2屬西九龍反三合會,在2019年曾經受訓一個月,由警察部提供的關於科技罪案訓練課程,內容關於基本電腦知識,PEI系統和下載片段,完成相關考試才會正式委任為「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成員。PW2於2019年四月份通過相關考試成為該小組成員,至今約有10次工作經驗,都是上網下載片段的工作。就本案於2020年6月16號收到主管指示協助去下載一條公開片段,並於同日下午1:10由警員8613向PW2提供兩段網址連結,一是Facebook的連結,二是YouTube的連結。現在是就Facebook連結的有效性作供,所以只講Facebook連結的片段。連結是用Google的擴充功能下載短片,下載後將片段檢查過片段的「雜湊值」,檢查過有關片段的雜湊值冇問題後,將被下載片段燒錄到一隻光碟內,再檢查燒錄光碟片段的雜湊值。PW2在庭上解釋雜湊值用途。燒錄過過程中檔案冇受到干擾、更改或者加減,下載前後都有觀看片段。

下載過程是在互聯網開啟連結,之後下載至桌面,再用Windows的燒錄程式,將桌面上的檔案燒錄到光碟上。
下載期間由證人一人負責,冇對片段干擾、修改、增加或減少。
片段在螢幕上最左上角四個字母是CMHK,右上角有07:21。這部分是否Facebook下載的一部分,PW2答是。片段最初的畫面即00:00畫面上方有一行灰色背景及有各種圖示(遠睇好似一行 emoji),證人指下載時已經有該圖示,之後交給警員8613處理。
控方將這個Facebook片段作為臨時證物PP17,PP 17a是這段片段的截圖,PP17a內的圖片第九版右邊有一個着黑色背心、短褲的男子,控方指出這個是被告D3。PP17(a)由22頁開始的圖片開始有影到同一個男人,他在圖片的中間,有戴口罩。PP17a 25至28頁有影到這名男子的正面。

PW2作供完畢。

📌PW3警員17311鄭浩偉(音)作供。
案發時與現在都是西九龍重案組5A隊,當日收到主管訓示在旺角做便裝巡邏,如果見到有人堵路或非法行為,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因為當日係「反國安法三罷」所以估計會有人出嚟示威,PW3和隊員在旺角亞皆老街一齊巡邏,至到5月28日凌晨0時30分去到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站在亞皆老街上海商業銀行大廈附近,見到亞皆老街地鐵站旺角地鐵站D1出口約有30至40人聚集,期間有警車經過時人群內有人大聲呼叫「死黑警」「有人唔做去做狗」,其他聚集人士起哄,情緒高漲,於是我和隊員擔心會有罪案發生,繼續觀察。
0043分在相距10米見到一名男子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的紅綠燈,在地下用雙手執起一塊啡色木板,掉出亞皆老街彌敦道南行線右手邊第二條行車線斑馬線上,男子再行去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 (有一塊禁止任何車輛進入的牌下),雙手執起一袋垃圾,掉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再在同一位置地下用雙手執起第二個黑色膠袋,掉出去亞皆老街近彌敦道南行線右邊第二條行車線的斑馬線上。 該男子再執起一個鐵罐,正當想掉出去,PW3立即向前用左手箍住佢條頸,同佢講「喂,警察」,在同事協助下將男子制服在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附近對出馬路,突然間四周大量市民向PW3投擲玻璃樽、磚頭、木板條、鐵罐等,亦有大量市民嘗試行近,PW3擔心搶犯,於是使用伸縮警棍驅散及喝止市民。驅散完畢後返回被制服的男子位置,在隊員協助下將男子帶返亞皆老街近旺角地鐵站D1出口牆邊,對男子宣佈拘捕,罪名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並施行口頭警告,當時拘捕的男子是本案第一被告(已獲撤控)

下午進度:
14:35 繼續主問PW3
15:25 D2律師盤問
15:50 D3律師盤問
16:00 D3作供完畢

📌傳召PW4 50365 胡志成(音)(拘捕D1的喬裝狗) 作供,案發時同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主問未完成,明天0930同庭續審...

~以下為補回6月22日上午的審訊內容~

昨日證供及爭議事項,控方有11位證人,D2 D3無辯方證人,鄭官擔心不能5天完成審訊,考慮下星期一或星期二增加一天審訊,但控方下星期有另一單案件,鄭官說決定審訊日期時已經講過有機會超時,叫控方自己解決。
D2抗辯方向:關於非法集結,對身分及行為不爭議,但意圖有爭議。襲警罪:不知道對方是警察,是掟油罐,不是磚頭,而且沒有擊中。
D3抗辯方向:因D3是在家中被拘捕,如法庭接納 Facebook 的片段作證,對於影到被告的身分有爭議。

鄭官說根據昨天的審訊,覺得非法集結與襲警控罪詳情有重叠,控方要求休庭30分鐘商議。
休庭後,控方提出一些案例,作為檢控參考。

PW4繼續作供
播放P2片段, 00:18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中,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長褲,黑波鞋,將D1按在地上,正在控制被告,叫途人唔好行埋黎,咪再掟野。
播放P3警車行車記錄,00:34:40 PW4見到自己在螢幕左上角一手按著D1,另一隻手指示途人唔好掟野。
播放P4片段 (警員12849手提攝錄片段) 12:37am-12:40am 路面上有途人掟雜物、磚頭,PW4 根據地形及環境指出當時掟中他的磚頭,片段時間 01:16 磚頭在螢幕中上方中間,證物 P4a 截圖第6張顯示同一磚頭。
播放PP17 未呈堂的 Facebook 片段,PW4確認與庭上事件吻合,00:14有影到 PW4 與警員17311、10231 在行人路上。
D2辯方盤問下,PW4同意拘捕D1前已經在聚集的途人附近,沒有帶委任證,沒有識別標誌是警察,現場環境嘈雜。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4267 現屬油尖重案組,案發時是西九龍總區,當日便衣更,收到訓示去旺角巡邏,防止破壞行為。00:30在旺角亞皆老街地鐵站D1出口交界附近見到10至20人聚集,有一個黑衫黑褲的人掟雜物出馬路,即時衝出制服該男子,旁邊的人開始掟野、叫囂,當時PW5在馬路中間的位置,附近有重案組同事。PW5手持警棍擋掟出的雜物,向附近的市民講唔好再掟野。
西九龍沖鋒隊軍裝警員到達協助控制現場,市民四散。PW5被掟出的油罐及木條擦傷右手。
PW5在P1地圖指出當時途人的位置。5月28日0117去咗睇醫生,醫生報告呈堂為證物P19。醫生話冇骨折,只係擦傷。
播放P2片段,在00:02螢幕中央戴口罩cap 帽長褲黑鞋的是PW5,片段中00:27影到PW5被鐵罐掟中,但睇唔到被木條掟中。
播放P3警車片段,於03:24見到自己。PW5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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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3/06/2021 110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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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廣播,僅6人旁聽
0938 開庭

⏺️傳召PW3 警員15126 鄧文傑(音)

控方主問
與警員9302作證物交收,期間疑似毒品證物一直由P13保管,之後交給值日官而非9302。PW3指出被告搜出的私人財物記在P20中,當中包括銀包,銀包中有一張民安隊職員證,惟PW3不記得是否在現場來說取。

主控播放P2,期間PW3確認有向同僚詢問(從被告褲袋搜出)「得一條毛巾碎?」並獲確認。

辯方盤問
PW3不肯定警員12760在搜袋期間是否在場,亦不肯定在詢問是否只有一條布碎時是否已攤開所有證物,但指自己有把布碎與另外5條毛巾碎歸類。PW3指出,被告曾說出父母的電話號碼,於是PW3把它抄下來以便稍後致電被告父母,他亦詢問被告地址。

PW3指出,自己曾離開被告視線範圍去搵沙展,希望沙展催促CID(即刑事調查隊)盡快前來協助調查。PW3在十米內繞個圈十秒8秒後搵唔到沙展,便返回被告身邊。PW3強調自己有攤開涉案證物在地上,但是否全部則唔知。PW3強調涉案火機被搜出時是裝在透明膠袋內,下方有衣物,並指被告希望致電父母澄清警察疑問。對於白電油,PW3表示它一直在地上。

指出:
1. 1900時至2214時,PW3無看管背包,PW3不同意
2. PW3聲稱白電油一直在地上,他不知道有無人干擾過它,PW3強調警員9917同佢講話無。PW3指自己有同9917講「看住」,但不肯定9917是無回應定搭膊頭定講ok,但堅稱9917有讓他知道他收到此信息。

- PW3指自己與拍攝證物的警員9302在接見室內攤開證物影相,當中有一罐黃色罐裝物件(即白電油)
下方有一透明膠袋,透明膠袋左方有兩個打火機。PW3強調在搜查這些物品是透明膠袋裝住的,所以一齊擺放,但PW3不記得是自己擺放還是9302擺放。

📌記事方面的盤問
PW3在6/11/20為本案作書面供詞,但強調現在記憶不會比案發時差,因法庭審訊有盤問引導。PW3指自己除警員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外無其他書面記錄。

- PW3指自己知被告因藏有白電油被捕,亦認為搜出白電油的過程重要,但他不記得有否仔細記錄過程,因搜查是警員9917的工作,自己有記錄,至於有幾仔細,PW3無補充。

- PW3同意自己從無在警員記事冊和書面口供中提及透明膠袋,直至2030時的描述才提出透明膠袋,他亦無提及兩個打火機是放在膠袋內的,並它們的檢取過程,🌟更說「你要我第一眼見到咩,第二眼見到咩咁寫?我唔係咁寫記事冊架」惟最後亦確認自己遺漏了記錄打火機等證物。

- 辯方質疑PW3在記錄白電油時無想起打火機,PW3強調自己記錄證物是以物品分類非「一個膠袋內裝住火機,白電油」這樣的描述。

- 對於證物P17,PW3確認由自己拿出,並指該T恤有大陣汗味加很濕,更形容該T恤有「惡臭」,P17在背包拿出時下方仍有其他衣物。

- PW3指自己無書面記錄白電油由自己拿出背包,期後在盤問下確認他到場時部份證物已攤開在地上,他再接手把其餘證物拿出背包。PW3同意自己見到上一手攤出的證物和自己親手在背包搜出的證物可以區分開來記錄。

- 辯方質疑1715時前白電油的情況,搜出詳情,PW3無在任何書面記錄寫下,在補充口供亦無寫,白電油被搜出的情節根本無發生,PW3不同意。

指出:
1. PW3無搜查被告背包
2. PW3指搜出白電油的情節純屬虛構
3. PW3只是協助9917搜背包,無為被告搜身
4. PW3第一眼見到白電油時白電油在地上
5. 火機根本不是放在膠袋內,而是連同被告其他財物放在最大格,除3.同意外PW3一概不同意。

控方覆問
- PW3澄清除搵沙展外無離開過被告。搜查期間無外來公眾能接近警員,附近亦無其他搜查,不會混淆不同犯人的證物。期間無人向他匯報地上證物有被干擾。

- PW3指自己不知涉案證物何時放在地上,白電油、火機、布碎碎有放過在地上一次,無再放回袋中,1720時,PW3執拾本案所有證物回背包中然後押送被告離開現場。

- 所有證物均有放過在地上,PW3不肯定被告有無望向證物方向。

- PW3重申在地上的證物無論是在被告身上搜出還是在背包搜出均與被告有關,PW3是以物品種類來記錄證物,私人財物無寫在警員記事冊(如銀包,電話等由9917在被告身上搜出)。而他所指的衣物是指袖套、褲、手套、衫等,不只有衫。而豬咀不屬衣物。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3410 陳忠誠(音)

控方主問
PW4現時任職旺角警區反黑組第2隊,11/05/20 1754時至1817時 負責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會面記錄針對的罪名為管有危險藥物和藏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PW4確認有叫被告在會面記錄草稿上簽署,對於草稿內容,PW4指本案背景和詳情由調查員11124提供,草稿亦是由他打出來的。對於「警員9917 吳文立在......343號外搜出大量物品」的描述,PW4指自己無見過9917,只是「照稿讀」。

PW4作供完畢,1158 休庭15分鐘。

⏺️傳召PW5 偵緝警員9302 魯志明(音)

控方主問
PW5現職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D隊,10/05/2020 時任職旺角警區重案組第1隊,當時與PW4為同隊隊員。當日在旺角警署內值班。PW5提及自己當日有處理三宗案件,包括:(旺角警署報案編號)
20022611 有9名被捕人士
20022613 有一名被捕人士,即本案和20022644 有兩名被捕人士。

PW5指自己負責處理此三案的證物和影相。當晚2155時接手本案,至2205時在旺角警署4號接見室在PW3在場見證下為本案證物拍攝照片。該些證物由PW3帶來,兩人將證物攤在地上,由PW5拍照。證物P19的所有相片均由PW5拍攝,主控請PW5解說各相證物:
(6)白電油:PW5問PW3白電油以甚麼形式包裝,PW3稱以透明膠袋包裝,在影相時膠袋和白電油已分開擺放,白電油放在膠袋上面。
(10)灰色T恤和長褲:被告被捕時身穿衣物。
(11)一個腰包
(5)疑似危險藥物:PW5指PW3無把此證物交給自己處理,而是由PW3保管,PW5指還有為此證物拍攝3-4張相,不過最後無在此案相片簿中使用。

-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20第78-80頁,PW5指PW3把無利用價值的證物刪去後在2206時由PW5本人簽名,PW3無寫有透明膠袋,PW5亦無留意,但指膠袋與其他證物一併交給他。

- PW5指自己在拍攝證物後把它們全部放至背包中,後用最大型的防干擾袋一併放入,用釘書機釘上,然後拿到網罪科辦公室由他專屬的抽屜鐵櫃(2橫格×4直格),並放在右邊鐵櫃最底一格。PW5指自己在10/5/2020晚上至11/5/2020凌晨亦有為案件611和644處理證物和影相,每一被捕人士的證物都會放在背包中,再用防干擾袋裝上,釘上後拿去鐵櫃,611案8名被捕人士證物放在左邊4個抽屜,每個抽抽屜放2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剩下1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則放在右邊最上一格。644案2名被補人士的證物則放在右邊第2和第3個抽屜內。PW5指無把各案件證物即時交到證物房。

- 12/6/2020 2238時PW5把本案證物交到證物房,當被問及為何無把本案證物即時交到證物房時,PW5指自己需時在辦公室裏把每一項證物輸入至CMIS電腦系統中,期間亦有處理約4宗刑事案件,包括作警誡警員、協助拘捕的警員等,惟沒有處理這些案件的證物。PW5亦要就「踏浪者行動」兩次出勤,亦有一星期要上警務處提供之課程,不在辦公室。PW5指自己先處理611案的證物,大約有180件。

- PW5在21/5/2020 和8/6/2020 分兩時段把611案中的證物全交到證物房中。在10/06/2020 把644案中證物交到證物房中,PW5指鐵櫃鎖匙除他以外無人掌控,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12/5/2020 (一)中午PW5帶白電油到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在這日前要處理共12名被捕人士財物和點算有甚麼證物要拿去化驗,結果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樽玻璃樽內含疑似火水和本案白電油需要化驗。PW5指自己在11/5/2020 下午開始點算,若被捕人士的證物無需要化驗便會放回防干擾袋,釘上釘書釘和鎖上鐵櫃。PW5指611案有超過180樣證物,自己用肉眼睇,需時2-3小時確認有否證物需要化驗,發現有的時候,會將其另外包裝,製備一份表格拿去比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將每一證物放入防干擾袋,表格亦一併放入並釘裝。

- PW5指在去化驗所前(即12/5前)會把需要化驗的證物放回大防干擾袋中, 以防混淆其他證物,鐵櫃一唔用就會鎖上。被問及10/5當晚有無諗到白電油可能要化驗而先做上述工序,PW5指有諗過但處理完三宗案件的證物已近11/5清晨,三案共約240樣證物,當刻無空檔包裝要化驗的證物。
1300 盤問中,午休至1430繼續。

(午休後盤問內容將在稍後補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曾(22)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曾手足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鐵筆、一把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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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3隻證人,1隻拘捕被告的警員、1隻警誡被告的警員、1隻負責下載有線電視片段的警員。控方認為在被告被捕後5小時銅鑼灣一帶有堵路、示威活動與被告有關,所以呈上相關片段作本案背景供法庭了解當天的情況。

【王證瑜:我就當係有磚堵路喇,咁都唔係損壞財物嘅行為嚟喇係咪呀?】

王官反問控方:「如果法庭要考慮埋被告被捕5個鐘頭之後,有人做咗d唔係同損壞財物一樣嘅行為,嚟考慮被告係5個鐘頭之前有無損壞財物,會唔會個不公平性係大過證據價值呢?」

控方認為指被告的行為是當日一連串事件一部份,亦有人在網上召集人群聚集,因此法庭應一併考慮。

辯方質疑片段並非記錄案發當時情況,並沒有拍攝到控方證人或被告,亦非在案發地點白沙道拍攝,因此證據關連性非常低,若法庭依賴片段內容作推論,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因此反對片段呈堂。

10:26 處理另一宗判刑案件
10:35 繼續手足案,傳召PW1警員2440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D6,D9)
D6梁: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D9詹: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D1至D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D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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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 作供中

🔸D1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PW2
播放片段
-📹有線新聞 當天13:22:04 在佐敦加士居道一帶 直播新聞片段

PW2 同意有其他一般市民在現場加士居道佐敦道附近行走。PW2 沒有聽過亦不知道有任何市民就催淚彈對自己的影響而向警方作出的投訴。PW2不知道亦不同意現場加士居道佐敦道一帶包括拔萃女書院附近有食肆繼續營業。PW2 看不見現場有配備急救徽章義務志願人士協助受警方催淚彈影響的市民。

D1 大律師盤問結束
先休庭20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2/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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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能善用法庭提供的資訊科技設備。

證人供詞:

PW2為警員5842 許冠雄。

PW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他在12:05時到達二號橋當值。

觀察:
在12:15時,他看到附近的山坡和附近的網球場聚集了約10-20名和50名身穿黑衣裝束、佩戴蒙面物品(例如防毒面罩)、頭盔或深色鴨舌帽的示威者。

他同意在12:15至14:27時,上述人數有變動,因為人群有移動,所以有可能有人離開和加入。

在14:27時前,上述示威者並沒有離開。示威者亦在13:06至14:25時有衝擊警方防線。

當示威者衝擊時,他指當時示威者躲在垃圾車後,附近有雜物,有拿着傘,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而警方則以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為回應。

他同意當時環境有催淚煙時較難觀察,但當這些催淚煙被吹散時,他的觀察與平時沒有大分別。而且他當時基本上是第一個衝進示威者中,所以他沒有因催淚煙影響視野,因為催淚煙還未四散,所以他仍可以觀察到A1。

他同意現場環境嘈雜,包括示威者與警方的揚聲器、警方的談話聲、警方發射催淚彈的聲音等。由於他當時全神貫注地追截A1,所以他沒有留意附近的聲音,例如警員的叫喊聲。

他同意A1未必是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之一。

他指出當時示威者四散逃跑,但因他全神專注在A1身上,所以他沒有留意示威者逃跑的方向。

拘捕A1:
期後他收到指示要推進及掃蕩,那時警方防線與示威者防線相距約25米,當他在左轉入環迴東路時看見A1從垃圾車後方跑出,當時兩人相差1至2米,而A1有佩戴防毒面罩連濾嘴、身穿黑衣及佩戴手套、頭戴鴨舌帽。綜觀以上,他認為A1便是該群在黃色垃圾車後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於是他尾隨並向A1打叫「警察咪郁!否則使用武力!」,可是A1並沒有理會且繼續逃跑,但最後他仍成功截停A1。

期後他因怕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他截停A1後便將A1帶離現場並對其進行快速搜查,以確認A1身上有沒有攻擊性武器,當時他亦有脫下A1的面具觀看A1的樣子,隨後他向A1宣布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A1。

他在截停A1時有脫下A1的帽子,也有脫過A1的防毒面具,他指出A1當時戴着灰色手套,亦有黑色手套用魔術貼扣在手上。

他指出警員發射催淚彈與他上前追捕示威者時基本上是同步進行,而當第一顆催淚彈落地時,他基本上已左轉入環迴東路。

他相信A1是想跨過欄杆逃離現場,但A1在想跨過欄杆前被他截停。

他將A1交予PW3後便返回佈防,期間A1沒有更換衣着。但由於現場環境亂,他對A1上身衣着沒有清晰的印象。

調查及庭上標記:
他在案發後在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前身處的位置、開始掃蕩時自己身處的位置和A1在被補後被警員帶離現場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那五個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1時A1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1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A1逃跑的路線。

他自己也有繪晝一張草圖,也是與現場環境及他和A1的行走路線相關情況。他指出該圖不是按比例繪畫。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曾(22)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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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 24404 鄭子俊(譯音)作供

【背景】
當日牠身穿PTU制服由09:00起當值,受隊長訓示指當日有網上號召,所以有機會有示威者堵路、刑事毀壞、縱火,因此與隊員被派去銅鑼灣利園山道、希慎道一帶巡邏。

警員稱當日13:03在利園山道白沙道巡邏時,在20米外見到包括被告在內的3名男子見警員後調頭向恩平道急步走,警員遂上前截停並搜查3人。其餘兩名男子沒有可疑,惟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把剪鉗及鐵筆,之後查問被告。

【查問被告過程 (根據警員證供)】
🔵呢d工具用嚟做咩嘅?
🟡好耐之前阿哥俾我,我用嚟係屋企做裝修用嘅。
🔵屋企有咩要裝修?
🟡唔知。
🔵今日係返工定放假?
🟡今日放假。
🔵你住邊?
🟡住青衣。
🔵今日放假點解攞鐵筆?

警員稱被告無提供合理解釋,之後亦要求被告出示職員證,並問被告「係邊到做裝修?」。但被告之後只提及屋企裝修但無講係邊到或邊間公司,無出示職員證,之後亦無搜到職員證。

【無提及因為無提及囉!】
辯方質疑為何警員在書面證供中,沒有提及被告調頭急步走,反而記錄其餘兩名與案無關的人調頭走。今日出庭作供先講。辯方問點解唔提及?警員答:「無提及因為無提及囉!」辯方認為實情是被告無調頭亦無走。警員不同意,稱只是寫得唔好、唔記得寫。

🟡盤問下警員同意當日巡邏的兩小時沒有見到有示威者縱火、刑毀、堵路,亦同意所謂的「無合理解釋」只是牠的個人觀感。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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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偵緝警員 14997 陳曉鋒 (譯音),駐守灣仔警署重案組第二隊,負責處理本案證物。量度涉案物品尺寸,確認鐵筆長約46cm、剪鉗長48cm。完。

*控辯雙方同意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接受在2020年7月1日下午在銅鑼灣有人群聚集及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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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無任何證據讓法庭作定罪推論,被告被截停時沒有調頭走,警誡下的解釋並無顯示被告會用作涉案物品參與示威或損壞財產,且涉案物品用途廣泛,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解釋,控方亦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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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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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昨天所述草圖中三角形標示的拘捕位置是在馬路上, 當時有對A1說作出拘捕。 草圖中交叉標示截停的位置是第一次嘗試接觸A1的位置。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偵緝警員1398劉建成 (音)
當日駐守深水埗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拍攝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同一小隊有偵緝警長970及偵緝警員9325,三人均是便裝當值,穿著警察背心以作識別。

當日PW8用攝錄機(編號KWM130)進行拍攝P68PV16。08:57-20:15斷斷續續地拍攝了干諾道西近西邊街的情況,21:25跟隨大隊向東推進時再開機拍攝。

📌展示P86地圖供PW8指出自己於21:25時的位置
-當時位於干諾道中未過禧利街,曾拍攝文華里

拍攝期間獲警長4592(PW7)通知需要其小隊幫忙。其後於干諾道中與文華里交界附近幫PW7處理A1,證實拘捕地點後與PW7一同帶A1登上警車。全程用攝錄機拍攝,上警車前有拍攝A1全身及其衣著。

📌播放P68 PV16 警方片段 0005
21:52:51 為上警車前拍攝A1的容貌,片中身穿白色t shirt的人是警員9325。

PW8於拍攝期間扯下A1的口罩,發現其戴有兩個口罩。PW8問A1叫甚麼名字,A1沒有回應。搜身時發現身份證,相片與本人容貌相同,並得知A1的姓名。

辯方沒有盤問

-PW8作供完畢-

傳召PW9警員15437梁協成(音) 作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一名女示威者(非本案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與其他STC隊員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外的馬路東行線,當時該處已設立警察防線。PW9看見正前方50米左右的干諾道中兩條行車線上有約200人,大部份有戴頭盔、身穿黑衫黑褲,有人以棍或遮作武器,亦有人用啡色盾牌及拆下的交通標誌作防禦。文華里距離PW9大約30米處有約 100人,大多與干諾道中的示威者一樣衣著及裝備。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的示威者都有叫口號, 例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粗口、「光時」等。 兩面的示威者都有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雞蛋、遮、水樽等,並用鐳射筆照向警方防線。

PW9指有長官口頭警告表示現場已構成非法集結,要求示威者離開。示威者用硬物敲打物體發出聲響,口號越來越密,警方舉黑旗警告發射催淚彈。當時PW9面向文華里,其小隊跟隨潘頌其(音)督察指示衝進文華里作出拘捕行動,期間示威者有掟遮及水樽。PW9與示威者距離1-2米時,看見有人走避不及,並以棍及遮擊打警員。PW9向該示威者揮了一棍並拉着被攻擊的小隊隊員。示威者轉身向德輔道中撤退,當中部份示威者被拘捕。

PW9看見寶軒酒店外有女示威者跑得慢墮後,逐上前截查。該示威者欲繞過PW9右邊逃走,PW9張開雙手截停,並命令其跪下,該示威者遵循。
21:53 PW9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該被捕人頭戴黑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短袖黑色衫、黑色長褲,戴黑色冰袖、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穿Adidas黑色波鞋。PW9除下被捕人的手套並鎖上手銬,被捕人索取身份證及確認其姓名後便把其交給女警26215作搜查。女警26215搜查完畢後與PW9一同把被捕人交給女偵緝警員14033(PW10)作進一步處理,PW9回到原本隊伍繼續工作。

📌展示P48相片冊第73-77幅相供PW9確認被捕女子身分

📌展示P49相片冊(16)第1-14幅照片供PW9確認被捕女子當時的衣著及所屬物品

📌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50:40播放至21:52:40
PW9指認自己及跪在地上的被捕人

📌展示P86地圖供PW9指出拘捕女子的位置。

A14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PW9指當日衝入文華里前其所屬速龍小隊的長官潘頌其督察沒有作出charge(快速推進) and bite(拘捕)的指示。

主控沒有覆問

-PW9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10女偵緝警員14033 梁倩敏(音)
當日深水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三隊,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便裝當值
負責檢取PW9拘捕女示威者(非本案被告)的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5到達寶軒酒店外,見到PW9及另一女警,牠們將一名女被捕人及其身上物品交予PW10,其中包括頭盔、背囊。PW10將被捕人帶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室作搜查,從其背囊檢取一枝銀色外殼藍色鐳射筆(P16-10),從其身上檢取一個黑色頭盔(P16-1)、一個黑色護目鏡(P16-2)、一個過濾式口罩(P16-3)、一對黑色冰袖(P16-6)、一對黑色手套(P16-7)、一條黑色面巾(P16-9)。及後另外有人檢取被捕人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其上衣(P16-4)、褲(P16-5)、鞋(P16-8)。以上證物照片呈堂為P49(16,1-15)。PW10當時認為與案無關而沒檢取被捕人的背囊。

辯方沒有盤問

-PW10作供完畢離開-

傳召PW11偵緝警員13751駱俊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女被捕人搜屋
(*曾於2019年10月於示威現場假扮示威者,但不慎回應示威者一句「Morning Sir」以致身份曝光。)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辯方沒有盤問

-PW11作供完畢-

午休,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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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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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

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3/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2-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5)參與非法集結 [D4]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D1律師續盤問PW2警員23979鄺建發(音)
律師問警員的口供要之後再補錄是否因為要夾口供。PW2指曾和拘捕警員女警18372「匯聚記憶」,例如問返拘捕時間,再去紀錄當日情況,但不是夾口供。

口供曾提到案發當日0042,女子(被告)吸引他的注視,她不停用白色燈光照射、講粗言穢語,所以注視到她。律師問是否一直注視著女子沒離開過,全程看著她,PW2說她一直在視線範圍內,但有時眨眼、擰轉身等都會見不到,一直無任何阻隔,光線充足。記得她穿黑色連身裙,身形較大份,有戴口罩,但忘了是什麼樣子或顏色的口罩。

律師問被告用哪隻手拿電筒,PW2說多數是右手,但距離20米有些少遠,所以沒寫落記事簿。電筒照向正前方警員,照到他的眼睛,但沒有因為強光而令他無法注視她,因為那不是鐳射筆,只是令他眼睛稍不舒服。其他人有用鐳射筆照到他,但被告的位置附近沒有人用鐳射筆,所以沒有令他分神。

PW2說沒見到女子將電筒交給別人,也沒見她將電筒收入袋。律師問截停女子時女子是否沒拿電筒,警員說沒留意。律師讀出警員紀錄寫著沒見到被捕人拿著電筒,PW2說不排除是放了入袋或跌了。律師說警員曾指自己一直注視被告,「不排除」是否即是見不到,PW2答見不到。

PW2同意應找女警處理女被告,所以他叫了女警18372過來。現場環境嘈雜,可能因此聽不到18372有警誡女被告。當時有簡略向18372講過為何拘捕女被告。

律師問是否大部分記憶都是基於兩份供詞,PW2說時間耐了多少都會不記得,要靠供詞,但自己記憶力比較好,所以可能冇寫的都記得。律師說昨日警員在主問作供時提到運送女子返警署時的情況,但這些在供詞中無寫,是否因為警員在運送時只專注防衛工作?PW2同意是將女子交給同事處理,他負責留意有無人搶犯。律師指,他的專注力是放在周圍而不是在女子身上,PW2不同意,指留意周圍都會見到女子。

律師指女子被4人抬起運向警署時一直說「我著緊裙,我走光喇」「你畀我落地行啦」,PW2說沒聽過。律師說去到警署附近有警員甩手令女子跌落地,女子說「你扶起我我自己行」,之後就有警員扶起她押回警署,PW2說不清楚他們說過什麼。

律師指出案情: 0040時根本沒有百幾二百名示威者在警員對面馬路,女子附近只有8-9人,當時沒人使用鐳射筆,沒人掉東西。PW1聲稱00:42時開始注視的女子其實根本沒有做過撞警員的事,她只是突然被從後被按在地上,之後已經有一大班有男有女的警員圍住女被告。之後警員們已在鬧她,更用警棍打她、腳踢她及扯她頭髮,她根本從沒參與非法集結或抗拒警務人員。PW2不同意。

PW2作供完畢。

📌PW3女警24016詹善文(音)作供
現時駐守灣仔警署雜項調查小組,2019年8月4至5日駐機動部隊,在天水圍警署當值。8月5日0040,小隊在天水圍警署外作防衛,PW3身處天耀路行人過路處,見到警方防線對開50米左右有過百人聚集在天耀廣場至輕鐵站一帶,不斷大聲叫口號及講挑釁說話,並用藍色綠色鐳射光照向警員眼睛。PW3被鐳射光照射到,副小隊指揮官袁家華(音)高級督察曾多次警告示威者。口頭警告後警察防線推進,之後PW3聽到有人大叫「有冇女警幫手」,於是前去天河路巴士站支援。

PW3見到一女子被制服在地上,超過一個人按住她,因她不斷掙扎、擺動踢腳,為防她襲擊到在場警員,PW3上前用手按住女子的雙腳。當時女子打側身,頭在地上,PW3在女子的身旁,向著女子用雙手按住女子膝頭,並警告「妳唔好再踢唔好再掙扎」,但女子沒理會,仍不斷擺動郁動。當時有其他警員對女子說「唔好再郁,現在幫妳索上索帶手扣」,之後女警18372索上索帶。PW3收到指示將女子帶回天水圍警署,因被捕人不斷掙扎,攤在地上,PW3與女警18372、19500、25225抬起女子運回警署,其他警員作防衛,因為有很多示威者和記者。沒留意到19500和25225是否事先已在現場。

當時PW3負責抬起女子左腳,行到差不多警署門口,被捕人說可以自己行,所以放低了她雙腳。0055時抵達警署。該女被捕人即是第一被告。運送期間,D1都是不斷尖叫、擺動身體及掙扎,當時有好多記者圍住她們,D1穿著黑色裙。

回到警署後,她協助18372做文件工作,0245完成文件工作後,0255回到警察防線,見到距離防線50米左右,仍有大批示威者聚集,大聲叫囂,射鐳射光,向防線掉玻璃樽、雞蛋、磚頭等雜物。警方有多次推進。0327時,副指揮官再發指令推進,當PW3跑到去天耀廣場L051號鋪,見到同隊的同僚24671、21271制服一個女子,24671向PW3說此女子有份非法集結,要求她支援及協助拘捕。此女子即第四被告。之後PW3帶D4回警署,0401時搜身,在D4身上檢獲一個口罩,案發時D4戴著這個口罩。

⭐️D1律師盤問
PW3在2019年8月5日及10月23日各寫了一份供詞,主要依賴這些供詞為記憶。PW3說該段期間有參與其他驅散行動,律師說這些驅散行動見到的畫面同案發當晚的畫面類似,PW3不同意。

律師指0040時,聚集的人是在行人路不是行車線,PW3說有人是在行車線,他們走來走去,有時在行人路有時在行車線,但不是成班人衝晒出車路,警防線是分散的小隊形式,PW3自己在行人路上面,小隊大部分成員在行人路上。

律師問為何PW3沒在筆記本記低被鐳射光照到,PW3說當時忘了。律師問為何又在口供紙講返,PW3說寫口供時回想返。律師指PW3寫自己0040被鐳射光照到和袁督察警告示威者的時間是搞亂了,PW3不同意,說只是自己沒寫低警告的時間,她肯定自己0040有被鐳射筆照到,但不確定警告的時間。

律師指防線根本無如PW3所說推進到馬路、無作出過只是十米的推進,PW3不同意。律師指這個推進也沒在其口供提過,PW3同意。律師指PW3當時推進距離的米數改動,是因為不想和其他警員的說法有太大差別,PW3不同意。律師指為何兩份口供有兩種說法,PW3說因為兩份口供不是同一日寫,回想情況時有分別,而兩個米數是推進前和推進後的距離所以有分別。律師指PW3是在說謊,PW3不同意。

律師指PW3不能清楚指出拘捕D1時25225等人何時來支援,PW3同意。律師說D1被抬起時有嗌「記者」和「女警」,PW3說沒聽到,因為當時現場有太多聲音。律師指當時好多警員在鬧D1,PW3說現場真的好多聲音,聽不到。律師指有警員用警棍打D1、扯她頭髮,PW3指見不到。律師指一開始D1是跟女警們一起行走的,而非被抬起,PW3不同意。律師指D1 一直說「我著緊裙,我走光喇」,PW3說沒留意有這句話,因現場嘈吵,但去到警署附近就聽到D1叫讓她落地行,但之前過馬路時D1只是掙扎擺動,沒聽到她說讓她落地行。律師指D1後來被警員鬆手跌落地,PW3說是擺低她調整姿勢再繼續抬。律師指0040現場只有6至8人,沒人用鐳射筆,PW3不同意。律師說當時沒人掉野,PW3說沒留意。

⭐️D4律師盤問
PW3指將D4拘捕回警署後,知道要有警員幫她落口供的程序,但不知是女警8862幫D4落口供和實際情況。

PW3 作供完畢。

下午進度:
D4律師有新證據呈堂,是電腦紀錄的文件,紀錄一個電話號碼在案發當晚電召的士,辯方案情指該電話號碼是D4使用。

📌PW8警員24671作供
2019年8月4日至5日駐機動部隊,8月5日0040,奉命到天耀路設防線,他在防線較前的位置,在行人路上。當時有百多人叫囂、掉石仔、用鐳射筆照向警方,亦有辱罵的言語。示威者距離警方約40米,在天耀廣場外一帶,警員防線近天水圍警署。他見到一女子在廣場樓梯位置叫囂和掉石頭,比較突出和特別賣力。他與此女子距離40米左右,女子戴住黑色鴨咀帽和醫療口罩,深色上衣、綠色短褲。當時聽到她叫侮辱詞彙如黑警、死全家等。他持續地留意著前方的狀況,時不時看到該女子,但沒一直看著她。

當晚共有大約8次推進。有一次是在0327時,防線在天耀廣場外近巴士總站的位置,在推進前有見到該女子在樓梯頂部位置,他在防線前排。他與女子距離約10至15米,有街燈及廣場射燈照射,他看到女子正面和眼睛。推進時,該女子轉身向商場逃跑,他衝前15米去追,跑去她側邊,將她按在商店外牆。他要求女警協助拘捕,指她非法集結,女警24016前來協助及作拘捕。

⭐️D1律師盤問
律師指當時無人用鐳射筆照射、無人掉野、現場只得8-9人,PW8不同意。

⭐️D4律師盤問
PW8在8月4日由下午4:30開始當值,落班時間為8月5日0946,當值了17小時。他指6月至8月兩個月內有40次以上當值,當中大部分當值十幾小時以上。當日17小時內只制服了D4一個。
PW8指D4大約1.5-1.6米高,外貌無其他特徵引起他特別關注,同普通人一樣,但當晚D4衣著一直無改變過。

當晚0040至0327進行了8次驅散,每次都是全隊30人一起推進,聽指揮官指示向哪個方向推進,一直都是向天耀廣場方向。0048是第一次驅散,律師問當時有無想過拘捕D4,PW8指當時同D4距離較遠,沒有特別指定想拘捕邊一個人,要接觸她亦有難度。
律師指出PW8與袁督察所講的防線位置有分別,PW8說沒有解釋。
PW8指被鐳射照到眼,同意照到眼時會影響注意力。PW8指有人向他的方向掉雜物但從來無去注意。
律師問當晚一架貨車駛至現場,PW8供詞詳細紀錄當時情況,見到貨車駛來、司機下車、加入示威者,PW8同意。律師指當時PW8的注意力去了貨車事件上。 PW8說之後他聽到同僚廣播警告,但貨車沒駛走。律師指這些內容只是他聽回來的,PW8說是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審訊 [1/2] #阻街


葉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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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方證人:的士司機 吳福來(譯音)
第二控方證人:警員27073
特别事項證人:警員25480鄧嘉歡(譯音)
特別事項證人:沙展11131劉錦華(譯音)

四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